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2024-10-11

法律意见书是什么(11篇)

1.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一

什么是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 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 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 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 管理人才.目录[隐藏] 【历史与现状】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1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1 【法律硕士特点】 1 【法律硕士报考】 1 【法律硕士考试】 1 【法律硕士的种类】 1 1 1 1 1 【法硕联考】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法律硕士的教学

1 【培养院校名单】2007年50所院校名单 1 2008年30所新增培养单位 1 2009年35所新增学校名单

[编辑本段 【 历史与现状】 编辑本段]【 历史与现状 】 编辑本段
随着国家的 法制化 进程,政法部门 及社会 其他部门都急需 大批较 高层次的应用 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 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28所.自1996年试办至今,我国已有115 所高等院校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实质上,全日制法律硕士由于跨专业报考,难度极大.从 2002年 开 始至 今 ,法 律硕 士 总 分 及单 科 分 数线均 为 所 有 研究 生 考 试中最 高 ,竞 争 极 其激烈.所以一般为原本科学科学习成绩较优异的本科生报考,大多数为理工科出身, 逻辑思维较好,素质也较高.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均为国家重点985 及211院校,因此法律硕士在实务及国家司法考试中表现极佳.多为现检法系统中青

年骨干力量.在国家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成绩中,法律硕士远远超过学术型的法学 硕士.

[编辑本段 【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 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 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 “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 最终出路差别不大.)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 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士必须要求

国民教育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 士.)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 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 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 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 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 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 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 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 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就 业及资 格考试 上 ,如国 家 公务员 考试及 国家 司法 考试.法律 硕士 拥有较 大 的优势 ,通 过 率也远远超过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也是以后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 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 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 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 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 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为法律专业的特 点决定 的,这个学位的 培养目 标就是以能够胜 任法律 实务工作为基

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 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 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 法律硕士报考 】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 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 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

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 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 法律硕士考试 】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 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 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 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 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出版).

法律硕士的种类】 【 法律硕士的种类 】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 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 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 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 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 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 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 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 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编辑本段 【 法硕联考 】 编辑本段]【 法硕联考】 编辑本段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

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 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 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 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考生在高 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 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 识产权法,刑

事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 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

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 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全面试行网上报名(二)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 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 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三)注意事项: 1, 2,应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

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 位择优录用就业.单位工作.委托单位工作.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 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 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 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 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 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 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 和选修课 [1] ,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 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 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 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编辑本段 【 培养院

校名单 】 编辑本段]【 培养院校名单】 编辑本段
2007年 50所院校名单 年 所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 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 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 学,南京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 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 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经贸大学 大学 南大学 宁波大学 广东商学院 西北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深圳大学

2008年 30所新增培养单位 年 所新增培养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新疆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中南大学 华侨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河北 东南 暨 南昌大学 重庆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上海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考.

青海民族学院

据悉, 以上各高校录取

的考生,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高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

2009年 35所新增学校名单 年 所新增学校名单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

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 春税务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中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山 东 科 技 大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广 西 大 学 广西民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财经 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 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 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

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 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 我

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 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 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 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 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


2.法律专家论证意见(节选) 篇二

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执行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第(五)项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等法律规定,侵害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错误地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作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执行裁定及其所根据的判决,明显背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违背了案件的事实,执行结果不合法、不公正,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建议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纠正错误。

如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建议案外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律的救济。

下面是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一、本案执行程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第(五)项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等的规定,侵害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是:

(一)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5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1.在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时间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侵害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2.在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上,違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二)项和第227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但应当遵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关于审查时间的规定,在异议的处理方式上,应当使用“裁定”,在执行结束前以司法文书确定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以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裁定错误的,能够及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本案执行的实际情况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审查案外人的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裁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在未裁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之前,就结束了执行程序,这种作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地剥夺了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权利,理应属于严重的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第(五)项和第21条的规定

1.违反了该司法解释第20条第(五)项关于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必须在拍卖结束前进行、并裁定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的规定,错误地把法律规定的前置于拍卖结束前的案外人异议审查,推延至拍卖结束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2.违反了该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的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受理案外人及时提出的执行异议,就应当依法审查是否有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而实际情况却是该院在并未审查、裁定的情况下,不顾法律的规定径行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以案外人合法享有权利的财产抵债,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16条明文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第40条还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及时提出了异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但是,该院却没有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而是在审查听证之前就处分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显然违反了这个司法解释。

二、错误地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作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专家们分析指出,本案中出现的这个错误,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故有必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物权法》,案外人是执行标的的物权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没有任何权利,不应当把案外人的不动产物权作为执行标的《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显示,案件的生效判决也确认: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97,1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是1995年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被执行人曙光大亚湾公司不是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物权没有任何权利。

nlc202309051215

(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各自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不能将两个公司法人混同为一个法人,更不能把两个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混淆为一个法人的财产权 。

(三)《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非经实体权利的审判程序不得推翻和改变,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执行的权力,不能不经实体权利审判程序而通过执行裁定直接改变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专家们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这个规定以及该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登记上的权利人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欲否定或者推翻登记的效力的,须经过确认权利的诉讼程序。

本案生效判决书显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不动产物权没有审理、没有判决,既没有否定也没有改变案外人的物权,在执行过程中,(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4号执行裁定书在没有审判的条件下,裁定把案外人的不动产物权直接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这种不经实体权利审判就推翻、改变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作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法理、民事诉讼法理上都是讲不通的,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都是有害的。

三、在本案被告根据《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第2条取得的“投资所得”和7.18协议约定的“分配对象”和“分配比例”问题上,执行裁定及其作为根据的判决,明显改变和曲解了《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和7.18协议,不合法、不公正,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实体权益

(一)执行裁定及其作为根据的判决,明显改变和曲解了诉讼当事人之间7.18协议的约定,形成错判、错裁

本案诉讼当事人之间2008年7月15日的《关于澳深公路项目结算款分配的协议》(简称“7.15协议”)和2008年7月18日的《关于澳深公路项目结算款分配的补偿协议》(简称“7.18协议”),以及曙光大亚湾公司与管委会2010年2月5日的《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第2条,是本案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确定华南公司利益的根据。但是,判决书和执行裁定明显改变和曲解了上述两个协议中关于华南公司利益的条款。

1. 本案判决曲解了《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第2条关于被告“投资所得”的约定,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地改变了该协议中被告“投资所得”的对象和性质。

2.本案判决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改变和曲解了7.18协议第1条关于“分配对象”和“分配比例”的约定。

3.执行裁定在判决错误的基础上,继续曲解“分配对象”和“分配标准”,以执行权取代了审判权。

(二)由于“政府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只有1.62亿元,不存在按照7.18协议中甲乙方二八比例分配投资所得的条件,因此,判决书和执行裁定,特别是(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4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结果,与7.18协议的约定不相符合,损害了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实体权益。

本案的关键之一,是曙光大亚湾公司从政府取得多少“投资所得”,对曙光大亚湾公司取得的投资所得究竟该按照什么标准或者说比例进行分配。

从《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关于澳深沿海公路完成的土石方工程造价》、7.18协议等案件材料看,曙光大亚湾公司从管委会取得的“投资补偿”只有包括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和1200万元的1.62亿元,不存在按照甲乙方二八比例分配的客观条件和合同条件,按照甲乙方八二比例分配这个“投资所得”,才符合客观实际和7.18协议的约定。

1.管委会给曙光大亚湾公司的补偿,包括“投资所得”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和1200万元,没有超过1.62亿元,不存在按照甲乙方二八比例分配的客观条件。

2.华南公司认同1.62亿元的补偿,既没有按照7.18协议的约定“尽快审定和拿到1.62亿元工程款”,也没有争取到超过1.62亿元的补偿,不存在按照“甲乙方二八比例分配”约定分配的合同条件。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对1.62亿元投资所得,包括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和1200万元,按照甲乙方八二比例分配才合乎7.18协议,才能公平、公正。

(三)执行程序中2012年对两块土地的评估价值,是1.62亿元“投资所得”因土地使用权升值带来的成果,不是2010年《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和 2008年7.18协议中所指“政府最后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的金额,更不是1.62亿元的超出部分本案中1.62亿元的“投资所得”,是2010年《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和2008年7.18协议确定的数额,它的来源,是7.18协议所指“政府最后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即大亚湾管委会按照上述协议书的补偿,而且,曙光大亚湾公司和华南公司在7.18协议中“双方同意1.62亿的最终审定”。

因此,2010年2月管委会给曙光大亚湾公司补偿的投资所得,已经锁定为1.62亿元,没有发生超过1.62亿元的客观事实。

到2012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两块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大大超过1.62亿元,但是,只要尊重客观实际、公正地看待这个评估价值,就会注意到这是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升值的成果,不是2010年政府最终审定、华南公司和曙光大亚湾公司7.18协议中“双方同意1.62亿的最终审定”的补偿额,更不存在管委会补偿超过1.62亿元的部分。

两块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由2010年2月的1.5亿元,到2012年评估为42300.69万元(案外人名下的97160平方米为21128.41万元,富萌公司名下的102430平方米为21172.28万元),这是随着土地市场的变化,土地使用权升值的结果,不是2010年政府的补偿额,这是一个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如果认为这42300.69万元是2010年2月“政府最终审定”的曙光大亚湾公司得到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010年2月管委会补偿给曙光大亚湾公司42300.69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外加12000万元。如果以这42300.69万元作为基数,再减去1.62亿元,对超出1.62亿元部分按照甲乙方二八比例分配,显然是后来发生的情况歪曲为先前的情况,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判处。问题是,本案执行裁决恰恰是这样做的,当然也是错误的。

专家们提议:符合客观事实、符合7.18协议关于1.62亿元的分配比例的约定并且合理的认识,应当是承认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升值之后的“評估价值”,是2010年管委会补偿的1.62亿元“投资所得”的整体因土地市场原因升值的结果,不是曙光大亚湾公司和华南公司在2010年争取到的;超出1.62亿元的部分,也不是曙光大亚湾公司或者华南公司争取到的。

四、如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案外人有权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律的救济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外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债给奥得利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生效判决只确定了华南公司的分配比例,并未确定其可分得的具体金额,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将土地作价13522.1824万元给奥得利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这一作法,反映出惠州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变相以执行权取代审判权。

专家们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按照法律和事实纠正其执行程序中的错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相反,如果该院不认识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错误,案外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救济。

参加论证的专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中国人民大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集合,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利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梦福,西北政法大学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江,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李军波。

3.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2、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8、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9、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0、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1、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1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3、1998年2月张某驾驶其父亲张老大的东风牌卡车行至城南环路时,因为逆行,又无驾驶

证,被县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谈某等人将车扣押。该车在返回交警队停车场途中,谈某遇到路障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汽车底盘受挫,引擎报废。交警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为事故并非民警操作不当所致,张老大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交警支队的处理决定。张老大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老大的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B.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违法的结果的行为 C.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车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张老大的诉讼请求

D.张老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1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1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9、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0、公安局对叶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叶某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判处罚的复议决定。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叶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叶某的拘留处罚违法。此时,应如何处理本案?()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叶某的损失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叶某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2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4.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四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 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 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 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 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 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 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5.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五

基本的行业共识,同城快递的投递时间一般是24小时,而国内异地的快递是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的时间最长是三天,国内异地的快件彻底延误时间是七天。按照这个标准规定,延误的赔偿应当是免除本次的服务费用,延误导致货品价值丧失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毁损进行实际赔偿。

《合同法》有货物运输合同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有毁损,或者丢失情况的,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进一步达成一些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去确定赔偿的价格;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的,要依据货物所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这其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的利益是多少,这个间接损失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这些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去判定。

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刘俊海指出,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要有法治思维,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力。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索赔过高,就指责消费者敲诈勒索,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提出过分的高额赔偿。

1、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变“慢递”,造成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2、精神损害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索赔。

3、快递企业需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快递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履行;法律没有规定但企业承诺的,也一定要履行。

6.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六

征缴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二、为什么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使社会各用人单位平等的承担社会责任。

三、征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4、《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办法》

5、《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什么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残疾人就 业的根本途径。国家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由社会各用人单位共同来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岗位,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融入社会,又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关爱意识。目前,无论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且上述国家安排比例均规定在2%一7%之间。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最好方法,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各类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自主招用或由残疾人劳服机构推荐。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

答:我市保障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年征缴,由地税代征的工作模式。

(一)单位申报期:每年4月1日,全市开始核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根据《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

(二)残联审核期: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额=(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已安置残疾人数)×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安置一名视力(一级盲、二级盲)或一名智力(一级、二级)残 疾人就业的按安置2名计算)核定各单位的应缴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认单》形式书面告知各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确认单》后15天内,如有异议应到核发通知书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视作无异议。

(三)地税代征期:地税部门根据残联劳服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通过各单位的“缴税—户通”直接扣款,无此“一户通”的单位持《审核确认单》到主管地税部门开票缴纳。

六、各单位职工人数如何确定,残疾人如何认定?

答: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按单位上年度全年平均人数计,以《劳动情况》102表为依据。在职残疾人的认定有四点要求:一是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并持有浙江省内各市、县(市、区)级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二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四是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否减免?

答: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造成利润亏损,应在每年5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劳动情况表(102表)4样材料,对符合杭财社【2006】1433号文件相应规定的,可以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支出。

九、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咨询网站和联系电话?

答: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下载报表。

杭州市劳服处:87041379

上城区劳服所:87219685 下城区劳服所:88153620

西湖区劳服所:88489138 江干区劳服所:28062806

7.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七

对于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面对虚假宣传,有以下解决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解决的途径有五种:

(一)面对虚假宣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面对虚假宣传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面对虚假宣传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虚假宣传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8.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八

房产税滞纳金和罚金收取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缴费途径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第二个是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第三个是相关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本地区税务机关的官网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9.法律意见书 篇九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第3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公司员工也都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提供股票交易指导,属于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的证券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嫌疑人孙某某系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才大学毕业,应聘到该公司,不知道该公司没有依法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工作的资格。

孙某某在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领导下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主要工作实质属于维护客户关系,没有推荐股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其在维护客户关系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孙某某虚假宣传,目的是招揽客户,本身是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秩序问题,是非法经营表现形式之一。

本案孙某某客观上存在一系列的欺骗行为,因此,在案件定性上,必须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非以非法占有客户钱财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嫌疑人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首先,嫌疑人是公司的员工之一,客户所交会费并非由其直接接受,会费是交到公司领导层,嫌疑人客观上也不可能非法占有客户钱财,只是通过联系业务获得提成款。

其次,嫌疑人欺诈行为只是非法经营罪的一些表现形式,是为非法经营行为服务的,且这些行为也非诈骗罪所独有,不能以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而认定构成诈骗罪。

第三,本案嫌疑人非法利益的获得,最终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实现的。虽然非法,但经营行为本身是真实存在的。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交易行为本身即具虚假性,没有交易的真实目的。

而本案嫌疑人最终获取的非法利益是通过经营行为获取的提成款,并非直接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从受害人手中骗取。这与诈骗犯罪非法所得的取得途径是完全不同的。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租赁外联大厦及隆宇大厦为经营场所,指使员工用随机拨打电话方式招揽客户,与102户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投资管理委托单》,约定管理客户证券资产1300万元,并以手机发送信息方式推荐股票,共收取资产管理费、盈利提成及咨询费480余万元。检察院指控就是非法经营罪,法院判决也是定非法经营罪。与本案相比较,情节类似,但是规模更大,而且由于直接管理客户证券资产,实质违法性更重。

因此,辩护人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而非诈骗。

二、嫌疑人孙某某行为属于从属行为

嫌疑人孙某某是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安排下从事工作,而非整个事件的直接策划、指挥者;没有推荐股票的行为;也没有直接从客户中收取钱款,客户交付的会费都进入公司财务总监的账户,其只是领取了提成款。

孙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有关办案机关,不仅如实称述案情,还提供给办案机关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使得本案成功破获,应当认定有立功情节。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10.法律意见书 篇十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11.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篇十一

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公司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从政策上提供了国际注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资格认证的合法性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社会和出资人认可”,并明确指出:“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遵循市场规律,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根据以上的中央政府文件精神及法律规定,中国承认、鼓励并支持国际注册职业技能认证中心按照市场规律,通过公平竞争和自律管理来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工作,为社会培养、评价和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发展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中指出:“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设立500项行政许可”、“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决定”等通知,都给予国际注册职业技能认证中心开展培训认证更加明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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