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精选8篇)
1.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一
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基础工作提出了诸多思考。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地方乃至全国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共有 828 个,其中村、居、社区基层民调组织775 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9个,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44个。近三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都在4000起以上,而且有逐年上增的趋势,矛盾纠纷调处难度越来越大,矛盾化解周期延长,民调工作量剧增。尽管我县矛盾纠纷现状严峻,但司法所各年调处率仍保持100%,调处成功率均在97%以上。多年来,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障了我县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层民调工作存在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少数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村居“两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少数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多数调解组织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3、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区司法局、街道对村(居)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村居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街道部分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不高,阻碍了全街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4、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民调工作发挥民调作用的几点思考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我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做好民调工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维护改革发展成果,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成本低、示范性强、社会效果好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做好民调工作作为稳定一方,发展一方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
2、健全组织机构,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更多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二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三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四是要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3、拓展调解功能,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一是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尤其要把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及时调处影响地方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坏赔偿、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荒山开发、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切实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要继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坚持不定期进村、入户、到人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及时掌握各种矛盾苗头,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那里需要调解,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三是要科学分析当前民间纠纷的发展规律,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使人民调解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阵地,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田间地头、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坚持在调解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中,把调解工作作为争创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乡镇(街道)、文明村(居)活动中,把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和争创指标;在开展“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中,把家庭成员团结与否、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标准。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融洽,必将进一步激发单位、家庭和个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的自觉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程度和法律素养,营造爱民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根本上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
4、完善激励措施,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一是要切实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非常辛苦,面广、量大、线长,磨破嘴,跑断腿,他们没有惊天动地的豪言壮语,也不是轰轰烈烈的事业。但是,他们的工作是维护稳定的基石。所以,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巨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给人民调解员以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经济保障,体现出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进一步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司法调解中,要树立纠纷无小事意识,小隐患不能酿成大纠纷;要全面提高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系统工程的高度来认识,确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避免越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保一方平安尽职尽责。
5、强化工作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乡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2.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二
宁河县人民调解现状
(一) 面临的困境
宁河县每个乡镇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均有调解员7-10名。每个村委会、居委会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均有调解员3名。应该说数量不少。但是这只是一个流于形式的花名册而已, 有名无实。村委会为了精简干部, 只设一名兼职调解员, 更谈不上三级调解网络。因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只是停留在文件上, 并未完全落实到位, 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既没有工资报酬, 也没有工作经费, 所以人民调解员都是兼职的。随着村委会每3年换届一次, 调委会也随之更换, 包括乡级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在内, 真正兼职人民调解工作的也不多。人民调解员往往有名无实, 不能积累调解经验, 业务能力有限, 调解纠纷不会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业内普遍承认, 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已经落伍。
(二) 困境的根源
第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有缺陷。人民调解享有高规格的法律地位, 但是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村民委员会, 在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上却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是根据《宪法》它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它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三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诉法意见》, 它不符合社团组织、也不符合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村民委员会一不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家不拨给经费;二不属于社会团体有会费、捐赠等经费来源;三不属于企业有营利。所以它在财产和经费上存在严重缺陷。现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为村干部工资的主要来源。干部职数、工资标准、考评办法由乡里提出意见, 由村民讨论通过, 乡里统筹发放。村里设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妇联委员、治保调解委员等岗位, 岗位之间实行兼职。村干部工作复杂艰苦, 待遇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里的组织, 村干部工资尚且困难, 何况人民调解委员。所以村委会为了精简干部, 只设一名兼职调解员。
第二, 人民调解按劳取酬的原则未得到重视。广义讲人民调解也是一种法律服务, 包括两个层面, 即调解组织与调解对象、调解员与调委会。调委会服务群众, 有自治的性质, 也有社会公益的性质。而调解员供职于调委会, 以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解决纠纷, 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 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中的缺失。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指导机关,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 二是基层人民法院, 其中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可是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关, 在法定职责面前, 岗位职责不清, 没有业务考核制度、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在向政府的述职中、人民法院机关在向人大的述职中, 汇报人民调解情况不到位、不全面。导致《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 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人民调解没能得到必要的、持续的、稳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人民调解走出困局的三步招法
(一) 建设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 走集约化道路
集约化最大的优势是业务单一, 集中专家人力资源, 高产出、高效率、高质量。在专业性的组织中建设人民调解组织, 走集约化道路, 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调解法》为建设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走集约化道路, 并不是全盘否定传统的人民调解。设立在村委会、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的前途是坎坷、还是坦途, 我们不能预言。但是传统的人民调解不失为人民调解事业的基础, 一是它直接产生于民间, 最具自治性、群众性。二是最起码人民调解员是最适合的宣传员、信息员。
(二) 积极建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调解不收费, 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人民调解不收费与人民调解需要经济支持, 是两码事。应当把用于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作为维稳工作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 是管理社会的积极措施, 也是人民调解走集约化道路的物质保障, 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已有许多地方政府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 也有许多地方政府在乡镇街道公开招聘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 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这都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不同形式。
(三) 建设人民调解员人才库
建设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可以有三条途径和一个突破口。第一条途径是将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服务人员, 作为法律专业人才, 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库。第二条途径是整合社会法律人才资源, 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补充, 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库。社会中有很多退休的法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仲裁员, 应当发挥出他们的优势和经验。第三条途径是整合各类专业人才资源, 作为掌握专门技术的专家, 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储备库。如目前已经比较普遍建设的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就是由许多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
一个突破口, 就是把重组法律服务所作为突破口。可以利用国家鼓励、推动就业的政策, 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纳入公益岗, 把有能力在法律服务市场经营的人员, 经过考核招聘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并全部聘为人民调解员。这样可以使他们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传统的8项业务外, 又拓宽了新的业务领域, 进而还推进了法律服务进社区、进行业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利用人民调解的机制调解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付给劳动报酬, 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报实销, 可以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渠道更畅通, 执业环境更为优化。
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人民调解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要想在人民群众中取得威信, 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如果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 再多的财产和经费保障也是浪费。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训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列入年初工作计划, 制定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岗位责任制, 定期检查落实, 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
二是在使用有限的人民调解经费时, 除支付调解员工资外, 应加大人民调解员的智力培训投资力度。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 具有业务单一的优势, 这在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上是一个有利条件。要实行人民调解员统一证件、持证上岗, 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规划, 确立初任上岗培训、在岗年度培训计划。
三是培训的方法要灵活机动, 可以聘请专家授课、可以开展知识竞赛、可以组织旁听民事审判开庭等等。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 既要强化法律知识, 又要强化调解方法和调解技能, 要彻底根除传统的只做劝架, 不做笔录、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弊病, 对于经过培训仍然不合格的, 要坚决淘汰。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是自治性的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放任自流不行, 越俎代庖也不行。我们的任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加强人才培育、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全县的人民调解资源, 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研究业务, 强化规范化管理, 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定规划。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管理全县人民调解日常工作。
3.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三
监狱人民警察是“头顶国徽”、“肩扛盾牌”的执法者,是“改造罪恶灵魂的工程师”,是“心灵创伤的矫治师”,解决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问题会对司法类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更好的成长为一名未来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将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概念
所谓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就是监狱人民警察在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生活等方面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在思想、言语、行为等方面表现消沉、冷漠,进而造成身体状况恶化、工作质量下降、家庭矛盾突出等严重后果。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状况监狱化。对待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时,被动应付,精神萎靡不振,缺乏应有的动力和魄力;对待同事和下级态度冷漠,缺乏与人主动沟通,对他人总是抱有疑虑和警惕,自我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对待被管教人员态度蛮横,缺乏必要的爱心和耐心,管教方法单一死板。强调对其命令的绝对服从。
2.生活状况监狱化。在家中沉默寡言,与家庭成员交流微乎其微,很少参加家庭内部活动;经常以命令语气和家人说话,易发脾气,稍有不顺即大声呵斥,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关系紧张。
3.学习状况监狱化。在上级和单位举行的培训学习中,缺乏认真学习的态度,对待先进新鲜知识充闻不问,固执己见,不能有效灵活地将培训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学术上,缺乏质疑和创新精神,业绩惨淡,如有需要,则网上摘抄了事,弄虚作假现象普遍。
二、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现状
监狱警察“监狱化”并不是每一个监狱警察所耳熟能详的,对一些监狱警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在监狱警察的生活中却体现出“监狱化”的行为。
1.监狱警察方面。(1)监狱警察平时的表现情况。在监狱工作一段时间后,干警会不自觉的将监狱内的生活习惯带入平时生活中,如将监狱特有的语言(如槽子)带入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监狱化”倾向,并给监狱警察带来一些影响,特别是心理上的影响,就普通干警而言,处于监狱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势必给其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主题,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这种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带来的后果将更加严重。长期的监狱工作使干警出现焦虑状态,以致干警变得烦躁不安,心神不宁,工作上的压力使他们遇事不够冷静,或者过激反应,甚至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打骂等),对改造罪犯很不利,长此以往,心理健康状况越来越差,“监狱化”越来越严重。
由于监狱工作限定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进行,它不仅不可能丰富多彩(因为监狱一般都建在偏远的山区或城市周边),而且监狱人民警察每天都面对几乎相同的罪犯,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几乎相似的活动,整天还要提心吊胆的唯恐罪犯出现意外。因此,工作十分单调、枯燥,造成干警工作不太积极,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产生职业怠倦。
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另一个表现是人际关系失调。由于长期的监狱工作,使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状况不是很好,造成在平时交往中,更多的从自身考虑问题,不能充分替别人着想。有时候聊天时一味的倾诉不满,既不听他人的劝告,也不理解他人的苦心,甚至把他人当做出气筒,乱发脾气,还可能会产生简单粗暴,盲目冲动,甚至过激的“迁怒”行为,给监狱警察的人际交往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还有可能影响监狱警察正常的家庭生活。
(2)监狱警察对“监狱化”的自力救助情况。监狱警察“监狱化”不但影响着干警的正常生活,还影响着干警的正常工作,所以,监狱警察需要避免“监狱化”,但事实是,许多监狱警察并未意识到“监狱化”,对“监狱化”也没有很清楚的认识,更有一些干警从未听说过“监狱化”,也就谈不上采取措施避免“监狱化”了。
在认识到“监狱化”的干警中,并不是都自力救济,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监狱化”,部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部分和家人、朋友谈心,沟通解决,只有很少的干警咨询过心理医生,通过心理医生消除不良情绪,解决问题,避免“监狱化”,也就是说,干警对“监狱化”的认识不够深刻,自力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只有部分的干警能找到有效的措施,给自己心理疏导,避免“监狱化”。在生活中,只有很少的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甚至,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避免“监狱化”。
2.监狱方面。(1)监狱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由于“监狱化”是新概念,所以还未引起监狱领导的足够重视,但重视的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有些干警说监狱领导越来越重视干警“监狱化”,为了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监狱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的一系列的避免干警“监狱化”的防范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监狱对“监狱化”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还未采取措施避免干警“监狱化”。长此以往,给监狱警察带来影响,更会给罪犯改造带来影响,所以监狱领导必须提高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2)监狱的防范机制及效果。监狱领导认识到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影响后,逐步制定并完善防范机制,采取避免“监狱化”的措施,如在监狱干警中普及心理学、心理健康知识,在监狱中设立心理咨询门诊,定期组织文化活动,既丰富了监狱警察的业余生活,又使干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放松,一些监狱还定期组织监狱警察外出旅游,让他们暂时远离工作,真正的放松身心。除此之外,监狱领导还要定期与一线干警沟通交流,对干警深入了解,进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制定更完善的防范机制。
采取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的监狱对避免干警“监狱化”产生一定的效果,许多干警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好转。在日常生活中,“监狱化”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明显,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改观。总之,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机制的监狱对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导致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原因
造成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1.主观方面。(1)认知方面差异。根据表①、表②不难看出,监狱人民警察初涉监管,都有一个漫长而又循序渐进、逐一深入的认识过程。有的民警对监狱的感、知觉只限于以往在电影、电视中的记忆,于是将艺术的夸张想象为监狱就是充满暴力和尘吊的阴暗角落,可真正亲身历练,发现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社会浪潮中,监狱实行的是“公正文明执法”,不但对罪犯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都严令禁止,而且还从各方面提高完善罪犯可享受的人权,于是這部分民警工作压力增大,心理上产生不适从感,怨声载道,甚至发出“警不如匪”的哀叹(见表①)。情感方面由于一部分民警对监狱错误的认知,于是导致了一些错误情感产生。当这部分民警进入监狱系统,发现罪犯成分复杂,三教九流,应有尽有,对其管理既不能采用暴力,又非简单的教育说教可行,于是工作压力日益增强,便有了愁怨、不自信、得过且过甚至逃避等情感;然后又联想到自己工作劳累,极少节假日休息时间,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着青春,奉献着终身”,但工作待遇一直无法提高,甚至因时间、经济等因素而对象也谈不上,于是“愤世嫉俗”。这样这部分民警在对待工作上也有了抵触情绪(见表②)。
(2)抗压能力不同。俗语说:“人有人不同,花有百样红。”每个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气质、性格都不相同。报考这份职业,动机都不尽相同,有的只为找份工作,有的想穿上制服体验威严,有的认为这是从政的一步,当然有不少的警察更是想在这份工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正是因為有了不同的个性心理,才造成了面对同样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有的人坦然面对,而有的人形成心理问题。比如,一些警察过度关注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缺乏自信,对自身的优缺点缺乏认识,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人际关系(见表③);有的警察在监狱是一个好警察,可是下班回到家对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耐心(见表④);有的警察总觉得自己付出了罪犯就得改造好,罪犯要没改造好,就容易产生挫折感,严重的甚至会有过激行为。当警察面对自己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释放时,恶劣情绪极有可能因突破心理极限而爆发。
(3)危机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从近年来各监狱发生的案件来看,充分暴漏出警察缺少危机意识问题,而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来看,又暴漏出警察维权意识弱的问题。监狱是个半封闭的小社会,监狱警察职业稳固,竞争几乎谈不上,在大肆宣讲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警察权利无人提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警察个人遇到特殊情况也根本想不到保护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这就是目前的现状(见表⑤)。增强警察竞争意识、抵御风险能力、维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2.客观方面。(1)受监狱及社会负面环境的影响。由于受监狱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见表⑥),很多警察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只看到或夸大存在的不良现象,而看不到主流,缺乏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深刻认识,处世消极,工作注意力不够集中,不能对紧张有压力的工作有正确认识,热衷于以低级趣味排解压力;另外,监狱关押的是社会上的三教九流之辈,是社会的污垢,大量不良的生活习气充斥其中。随着押犯数量逐渐增加,成份日趋复杂,使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日益激烈,不良习气在无形中相互渗透,而且这种渗透对警察又形成反渗透,使原本素质不高的部分警察抵御诱惑能力下降,警察之间相互信任度降低。
(2)从组织领导角度,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效能发挥的把握。近年来,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作风漂浮,大搞花架子,形式主义盛行;另一方面是用人及考评机制的弊端还未根本改变,由于目前监狱警察工作岗位设置还不科学,导致用人及考评工作还非常混乱,没有实际效果,进而影响队伍士气;其三是监狱政工部门职能发挥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组织部门疲与应付各类考核评比检查,无暇专心于警察整体队伍的提高,从而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的把握,警察队伍监狱化问题日趋凸显。
(3)监管模式科技含量低,警察压力大
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监狱硬件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大多数监狱监管只停留在“人防”、“物防”层面上,“技防”水平远远达不到,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连“物防”也达不到,全凭“人防”,超时、超体力,警察身心疲惫,压力增大等原因严重加大了“监狱化”的程度。
四、解决我国现阶段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对策
1.切实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狱化”问题。对于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在生活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监狱干警在生活上出现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凸显。大部分监狱干警并没有意识到生活上的“监狱化”问题,只有很少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是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重中之重。
2.切实从心理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随着监狱工作要求和水准的提高,监狱警察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影响着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教育家戴尔·卡耐基调查了许多名人后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们的学识和专业技术,而85%靠的是心理素质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狱警察能否在与形形色色的罪犯打交道中把自己造就成为“改造灵魂的工程师”,除了体能和基本的技能以外,关键还要看心理素质。一名出色的监狱警察必定是一个心理健康者,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是他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水平,减轻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以适应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解决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是改善监狱干警“监狱化”的重大举措。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给予及时关注,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对自身的心理问题的不断认识,他们对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我们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手段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解,鼓励监狱警察参加心理学方面的学习培训和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让更多的监狱警察成为心理辅导的行家里手,既可以将知识应用到教育改造罪犯上,又可以应用到自身心理健康上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而减少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
(2)将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科学管理。监狱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咨询机构,加大监狱警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作用,并引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方面的人才,负责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训练、心理咨询等工作,并定期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为每一名监狱干警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档案,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辅导和治疗。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工作科学化。从而对监狱人民警察心理上的“监狱化”问题进行改善。
最终,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生活上和心理上“监狱化”问题的不断改善会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XYX201003)。主持人为李梦石。指导老师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秀玉教授。
参考文献:
[1]刘世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编.监狱劳教工作改革与创新研究报告[M].群众出版社,2006.
4.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四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调研组先后到了区法院、区政府法制办及部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形式,就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人民会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2013年以来,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铜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审判作为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有效方式,逐渐渗透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调研情况看,区法院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行政案件。2013年至今年6月30日止,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54件,审结186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5件,审结84件。其中,201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4件。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矛盾集中、易激化的特点,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重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权,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败诉、变更、撤销。2013年至今年6月30日止,经区法院审理,行政机关败诉22件,行政机关主动撤回执行申请20件,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区法院还积极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文书上网公开等便民诉讼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胜诉难、看不懂裁判文书等问题,对于弱化矛盾、减轻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维护行为相对人的诉权,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近年来,区法院不但通过履行审判职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还积极发挥司法功能作用,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问题,主动发送纠纷预防型建议;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或存在程序瑕疵的案件,积极发送裁判补充型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举证不规范等问题,依法发送裁判引导型建议。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暴露出的违法或者瑕疵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5条,促进了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或裁定不予执行的非诉审查案件,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帮助分析原因,指出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帮助其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区法院与行政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情况,在涉及群体性案件、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2013年以来区法院与区法制办、公安、国土、计生等部门召开研讨会30余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四是区法院根据业务特点对行政机关进行针对性培训,先后到区政府、区地房局、计生委、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等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及行政执法具体实务的培训,培训人员1000余人次,提高了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区法院强化服务大局意识,通过诉前、诉中、判后和延伸服务等环节的全面协调、多元联动,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一是加大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协调力度,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通过协调,促成原告撤诉77件,撤诉率达41.4%。二是坚持诉讼和解与依法审判并举。坚持正确的行政诉讼协调理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将和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同时注重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对于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依法审判。如在审理涉及工业园区建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力求做到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及政策,在合法性审查中移送执行前促成拆迁户与区国土局达成拆迁协议12件,同时依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37件。三是加大审判公开力度。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积极推进“走出去,引进来”制度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工作,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群众参加庭审的旁听,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的渠道,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四)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新方法。
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新机制和新举措。一是坚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努力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由开始的“不出庭”向“敢出庭”、“愿出庭”转变,并以此推动行政争议矛盾的化解。2013年以来共有16件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我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3人次。二是推进行政案件异地集中管辖制度。2013年以来,区法院报送交叉指定管辖案件22件,市一中院指定区法院管辖33件。在审理指定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11件。三是试行行政诉讼简易审判程序。在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2013年至今,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14件,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5天,提高了审判效率。二、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有待增强。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却没有相应提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在个别案件上还存在领导干预法院审判的现象。(二)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不够好。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少数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与法律素养的提高未能同步,片面强调维护自身权益而曲解法律,少数老上访户缠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扰乱了法院审判和工作秩序。(三)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还不完全适应形势犮展的需要。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施行,立案审查降低,受案范围扩大,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许多新类型案件也将更多的出现,对行政审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区法院行政审判队伍力量不足,整个行政审判庭只有4个人,其中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人少案多矛盾突出不适应行政审判工作需要。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依法履职,有效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行政审判是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区法院要站在践行群众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高度,加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学习领会,按照法律要求,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和方法,提升行政审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坚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合理裁量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护。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正确发挥协调作用,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防止因为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评制,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要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活动,尊重、理解、配合区法院的司法监督,及时履行区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重视并及时反馈区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积极作用。(三)多措并举,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当前,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是为行政审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行政审判职能和作用的宣传,使人们更多地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效果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宣传教育,使行政机关负责人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区法院要增加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并广泛宣传,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5.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五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98号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我省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全省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效途径。
开展全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地区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科学、合理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更好地促进服务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
服务业清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清查资料的调查为2007年。清查范围是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服务业清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服务业季度统计制度,从2008年开始逐步实施。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统计,必须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工作原则,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制订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明确省直各相关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定期检查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评估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规范调查数据的发布程序。各市、州、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业务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经常性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并负责对本行业内所有服务业单位实施基层统计调查和汇总上报。承担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本行业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实施调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并切实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订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民政、人事、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三、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数据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服务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同时,要督促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支持。要按照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合理增加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认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周坚卫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李新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肖安民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毛凤藻 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
朱兴兰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刘进文 省经委副主任
郑年春 省教育厅副厅长
郑春白 省科技厅副厅长
胡祥华 省民宗委副主任
文增显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祺扬 省财政厅副厅长
文国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邹清平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杨世元 省建设厅副厅长
徐佑林 省交通厅副厅长
卜江戎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郭志高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红玲 省农业厅副厅长
张忠宝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建刚 省文化厅副厅长
胡菊萍 省卫生厅副厅长
秦守成 省审计厅副厅长
钟守英 省地税局副局长
吕文艳 省环保局副局长
史有才 省广播电视局纪检组长
龚建军 省体育局副局长
杨海涛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跃春 省工商局总经济师
谢铭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樊仁富 省林业局副局长
卢其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黄华恩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俊刚 省旅游局副局长
韩德润 省物价局副局长
胡绍文 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李宜建 武汉海关副关长
鲁瑞早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刘忠明 省邮政局副局长
熊觉非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文显新 民航湖北安监办副主任
陈晓元 省气象局副局长
姚运生 省地震局局长
任传富 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林建华 人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周四波 湖北证监局副局长
左绪文 湖北保监局副局长
朱春霞 武汉铁路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杨海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6.家乡人民收入调查报告 篇六
学院系
暑假期间,我对家乡的乡镇及其附近村民的调查访谈,了解并分析了近年来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特征和变化趋势。
***县概况:***县隶属辽宁省***市,位于***市西北部,东临连山区,兴城市,南连,西北接,西南与接壤,北靠现辖各镇,个乡,面积约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万人。
农民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浅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所谓“农民富,天下富;农民稳,天下稳”,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的首要问题,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改革30多年来,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先后采取了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改善农民收入结构等办法来推动农民增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家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 397.60元增加到1990年的686.31元,截止 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纯收入已达到8382元。随着农民收入状况的不断变化,农民整体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改变,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农村公共商品的供给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生活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下面我对农民收入来源进行以下简单的分析从农村经济来源分析:
农民收入分为工资性、家庭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个方面的收入。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如种粮、饲养畜禽等的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对外投资和财产租赁等取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与国家的支农政策等有关。从总体情况看,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例最大,增长势头也比较好。因此,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措施和潜力是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当地的可耕作土地主要有三大类,即山地、旱地和坡地。其中,山地占一成,在春季播种玉米,旱地占四成,同时套种黄豆,谷子等经济作物,坡地占五成,在夏秋季种红薯、芝麻、花生等,其余季节大部分闲置,或者种一些蔬菜。在当地,粮食以及其它可食经济作物,一般不出售。它们 是当地居民食物支出的最大部分。其中,粮食价格偏低是主要原因。另外,每家都有一点树林,主要长松树树等。树枝一般被当地人用于煮饭引火;树木数量在逐渐减少,不过在封山之后采伐有所减少。部分树林产桐子,木籽,龙须草等经济作物,其价格都太低。每家有一片菜园,在夏季
种植豆角、黄瓜等蔬菜作物,冬季则种萝卜、白菜等作物。不过,这些蔬菜一般都不会卖掉,它们是居民日常食物支出的重要部分。人们平时不到菜市场买菜。至于农忙和春节,人们一般购买猪肉、鱼等菜待客。
一般,家都喂有猪,鸡等家畜。猪也是农家收入的一大来源。一般家
庭,在产红薯的季节,主要给猪喂红薯,其余时间主要喂玉米。同时搭配糠、麸子、泔水等。鸡子,产的鸡蛋一般在附近卖掉,用以“换”一些家庭日常零用钱,如油、盐、学生平时花费等.农村老一辈的农民大都还在靠天靠地靠种玉米等粮食作物(俗称“种大田”,家乡多为丘陵地不适宜经济作物的生长)吃饭,栉风沐雨、披星戴月、汗珠子摔八瓣,虽不能暴富,尚可温饱。年轻农民多数都去沈阳、大连等大城市打工,壮年男子做建筑活,3月份出去,12月份回家,大半年在外能奋斗回1万多元钱;青年女子多是在饭店、美容院和小工厂做服务或手工等活计,有的学习一些技术,自己开个小店,常年在外,一年在家呆不了几天。
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科技素质低,在观念上往往会有很多局限性,这些限制因素既影响了在农村科学种田,也难以找到其他就业机会实现劳动力的转移,这是来自于农民自身的阻碍农民增收的原因。
农民负担过重是造成农民增收困难的主要政策性原因。要真正把增加农民收入落到实处就必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政府的很多改革措施让减轻农民负担开始见到实效。如政府补贴,每家每户每年不用再向国家交钱,反过来政府每年都会给农民补贴,今年家乡发生严重的旱情,每亩地收成不到往年的20%,政府就给每亩地240——460元的补贴,农民都很感激政府的做法和新政策。
农民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是制约农民发展致富的根本原因,如弄一台电脑,根本没有几个人会用。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知识富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使农民转变落后观念,落实科教兴农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针对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城乡教育不均衡问题,在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上,必须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逐步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同时,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其教育质量。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
7.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篇七
经调查统计, 人民公园全年共发生各类杂草共计约30科100余种。其中, 以禾本科杂草和菊科杂草最多, 占全园杂草种类的50%以上。全园发生数量多且危害严重的杂草有8种。杂草发生的数量和种类因季节和绿地类型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
一、不同季节杂草发生种类不同
1、冬春季杂草发生种类
冬春季发生的杂草多为耐寒性强的二年生或多年生杂草。此类杂草多在秋季发芽出土, 以幼苗形式越冬, 春季随着气温的回升迅速生长并开花结籽, 入夏后自然死亡。冬季对园林植物的影响不大, 但春季旺盛生长期与草坪返青期一致, 影响草坪返青生长。人民公园春季发生危害的杂草主要有荠菜、朝天委陵菜、附地菜、蒲公英、夏至草、紫花地丁等。
2、夏秋季杂草发生种类
夏秋季杂草发生的种类以一年生和多年生杂草为主。此类杂草不耐寒冬季自然死亡或地上部死亡, 以种子形式越冬, 在春末夏初发芽出土, 入夏后迅速进入旺盛生长期, 9月下旬后生长趋于缓慢, 入冬后逐渐死亡。5―9月正值高温多雨季节, 由于杂草生长速度快, 与园林植物争水、争肥严重, 并且容易滋生病虫害, 极易形成草荒, 严重影响草坪的生长, 甚至造成草坪斑秃。人民公园夏秋季发生的杂草主要牛筋草、狗尾草、马唐、马齿苋、香附子、酢浆草、地锦、田旋花、反枝苋、一年蓬、灰灰菜、野燕麦、稗草、扁蓄、苦苣菜、小飞蓬、秋苦荬、葎草等等。
二、人民公园部分杂草发生及危害特点
1、香附子
香附子又称莎草、香附、莎草根等, 是一种多年生莎草科杂草, 位居世界十大恶性杂草之首。香附子具有惊人的繁殖能力。在生长季节一周左右即可长出苗, 约20天即可产生新的块茎。如果从土壤铲去地上部分, 5天内平均每天以2厘米的速度生长, 15天便可赶上没有铲去的植株高度。在人民公园, 吊桥东麦冬地、动物园东麦冬地香附子发生和危害严重。
2、牛筋草
牛筋草别名蟋蟀草、油葫芦, 是草禾本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广布全国各地。牛筋草茎秆丛生, 斜升或倡卧, 有的近直立, 株高15—90cm。牛筋草于4月中下旬出苗, 5月上、中旬进入发生高峰, 部分种子1年内可生2代。在人民公园, 牛筋草多发生在新建绿地和草坪斑秃地段, 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西院, 近600平方米的新播草坪已完全被牛筋草所侵占。
3、马齿苋
马齿苋别名马齿菜、长寿菜等, 属马齿苋科一年生肉质草本植物。长可达35厘米。茎下部匍匐, 四散分枝, 上部略能直立或斜上, 肥厚多汁, 绿色或淡紫色, 全体光滑无毛。单叶互生或近对生;叶片肉质肥厚, 长方形或匙形, 或倒卵形, 先端圆, 稍凹下或平截, 基部宽楔形, 形似马齿, 故名“马齿苋”。夏日开黄色小花。蒴果圆锥形, 自腰部横裂为帽盖状, 内有多数黑色扁圆形细小种子。发芽适温20—30℃, 耐干旱, 繁殖力强。一株可产生种子数万粒, 折断的茎入土仍可成活。
4、狗尾草
狗尾草属于禾本科狗尾草属一年生草本植物。狗尾草适应性极强, 盐碱土、酸性土、钙质土、黏土、沙土都能生长。耐干旱、耐贫瘠, 喜光耐阴。靠种子繁殖, 一株可结数千至上万粒种子。种子借风、灌溉浇水及收获物进行传播, 发芽率高, 落地可滋生。种子发芽适宜温度为15―30℃。种子出土适宜深度为2-5厘米, 土壤深层未发芽的种子可存活10年以上。我国北方4-5月出苗, 出苗不整齐, 可分批发芽, 一场雨后一批草, 6-7月及雨季高温出现爆发性发展, 生长极其迅速, 每天可生长数厘米, 群众称之为“热草”。6-9月为花果期。在人民公园, 狗尾草多发生于新建草坪和草坪斑秃处。
三、人民公园杂草防治现状及对策
1、杂草防治现状
人民公园园林绿地杂草防除仍以人工拔除为主。人工除草对于阔叶类杂草防治效果显著。但对于禾本科等单子叶杂草和香附子等具有地下根茎类的杂草, 由于不能将杂草全株一次性彻底拔出, 不仅工作效率低而且防治效果不好。由于近年来公园新建、改建绿地多, 杂草发生严重, 目前只能以新建绿地除草为主, 成坪草坪内单子叶杂草基本不进行防治, 已经造成草坪杂化、退化现象发生。
2、防治对策
(1) 人工拔除:对于发生数量少的阔叶类杂草可在幼苗阶段进行拔除。
(2) 生物防除:生物防除是草坪防除的最佳方法, 即对草坪施用合理的水肥管理, 以促进草坪草的生长, 增强与杂草竞争的能力, 并通过科学的修剪, 抑制杂草的生长, 以达到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目的。
(3) 生物拮抗抑制杂草:是新建植草坪防治杂草的一种有效途径, 主要通过加大草坪播种量, 或播种时混入先锋草种, 或通过对目标草种的强化施肥 (生长促进剂) 来实现。
(4) 合理修剪抑制杂草:合理修剪可以促进草坪植物的生长, 调节草坪的绿期以及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同时, 适当的修剪还可以抑制杂草的生长。大多数草坪植物的分蘖力很强, 耐强修剪, 而大多数杂草, 尤其是阔叶杂草则再生能力差, 不耐修剪。
8.浅谈人民调解工作的应用剖析 篇八
关键词:人民调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
面对社会转型期内多发且复杂的纠纷与社会矛盾,国家从多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纠纷解决是从实践的角度反观和检验社会治理效果的窗口。从这一视角上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和为贵”及礼仪伦理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1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1.1 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的问题。调解队伍臃肿,整体调解质量低。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庞大的调解员队伍,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但是调解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近不少负面新闻爆出,有些城市或者偏远的乡村多数真正从事基层人民调解的主要是两方面人员,一是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主任或者村里威望较高的长者;二是乡镇干部和司法助理员,真正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在多数地方,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應、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
1.2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存在不良风气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1.3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2.1调解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人民调解的优势首先来源于程序利益,它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按照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城乡,可及时介入纠纷的解决。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严格性且附带一定费用,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其次,人民调解更易实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磋商,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
2.2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当前,就解决各种纷争的途径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调解和诉讼。经深入调研,笔者认为调解比诉讼更有利于化解群体性纠纷,在于人民调解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
3 如何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策略
3.1优化调解员的结构,构建“大调解”体系。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另外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3.2 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3.3 灌输以和为贵思想,深入基层调解以得民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邻里、宅基地、经济合同、医患、婚姻家庭等纠纷较多,为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常下村社、走田坎,深入百姓家中调解纠纷,才能赢得万民心。
4 结束语
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它立足于调和双方的矛盾,设法营造和谐氛围,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为了协调双方,它抛开概念和本本,着重于双方实质利益的衡量。它能够将矛盾化解的同时继续保持双方当事人的良好关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和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就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地被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司法.2010年.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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