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2025-02-28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共10篇)

1.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一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05-29 【生效日期】2014-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省,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四川建设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使法治四川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范和行使公共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

二、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机制,整合立法资源,优化立法程序,完善技术规范,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促进立法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维护民利。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进步,制定完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法规,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四、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廉洁制度,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程序,建设“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五、加强社会法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形式,促进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应急体系,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深化平安四川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

六、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实施普法规划,创新普法方式,推动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进单位,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突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对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等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与推广。全面开展法治市(州)、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和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务实高效的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体推进,有效实施。要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要求,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建立监督问责制度,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群众广泛参与的依法治省推进机制。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四川作为重要任务,适时做出依法治理的决定或决议。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为重要条件,把是否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作为必要条件,坚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治理的专项工作报告,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落实。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确保在2020年前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治建设长效机制,实现依法治省总体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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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二

关于“四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市两个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我们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的带领下,于11月先后到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密州街办等部门和单位,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专题座谈会、察看现场和资料等形式,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诸城市-20依法治市规划的决议》(以下简称两个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个决议的基本情况

20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两个决议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监督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强化领导,完善措施入手,认真贯彻执行了两个决议,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推进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两个决议后,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打好基础,抓好保障”作为落实两个决议的首要工作来做实、做好。全市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贯彻执行“两个决议”,进一步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机制,建立了规章制度。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作出了相应决议、决定,制定完善规划,定期调度检查;全市建立了市六大班子领导成员包乡镇、乡镇党委政府成员包片、片长包村、村干部包户的.普法责任机制,把学法、用法情况与所属单位及干部的政绩挂钩,并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通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制定了配套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为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创新普法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全市普法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决议的要求,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经验,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做法,创新普法形式,突出宣传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普法措施,使普法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形式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在采用设置宣传咨询站点、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办宣传栏、出动宣传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创新了一些生动有效的形式,如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组织开展“十佳学法少年”评选等活动,增强了普法效果。特别是各单位各部门围绕“平安诸城”建设、农民减负、土地延包等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村”等形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法律条文的重点讲解,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重点突出。本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市委、市政府联合颁布了《进一步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和考试考核工作意见》,共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3次,各类普法培训班27期,培训领导干部4000多人次;连续四年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统一普法考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等制度。市政府为全市329所学校调整、充实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5年来,全市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3000余次,受教育学生达40多万人次。每年都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班,使他们学会依法经营。五年来,全市共50多万人接受了普法教育,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0%以上,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青少年学生普及率达95%,职工、农民普及率分别达80%和76%以上。征订和编辑各类普法教材和资料15万余册,培训普法骨干2136人,各类普法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3000多人。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普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在今年潍坊市组织的“四五”普法检查验收中,我市的考核成绩在潍坊各县(市区)名列前茅。

(三)深化依法治理,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了依法治市进程

在贯彻实施两个决议的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坚持城乡一体推进,农村重点抓村、城市重点抓居,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将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以依法治村、治社区、治厂、治校为切入点,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积极实施“法德结合,文明治村”工程,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为突破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各类学校努力探索“法德结合、治校育人”新思路,加大了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了教学、教育、后勤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法律素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我们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的带领下,于年11月先后到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密州街办等部门和单位,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专题座谈会、察看现场和资料等形式,对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诸城市2001-2005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决议》(以下简称两个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个决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两个决议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监督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强化领导,完善措施入手,认真贯彻执行了两个决议,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推进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两个决议后,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打好基础,抓好保障”作为落实两个决议的首要工作来做实、做好。全市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贯彻执行“两个决议”,进一步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机制,建立了规章制度。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作出了相应决议、决定,制定完善规划,定期调度检查;全市建立了市六大班子领导成员包乡镇、乡镇党委政府成员包片、片长包村、村干部包户的普法责任机制,把学法、用法情况与所属单位及干部的政绩挂钩,并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通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制定了配套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为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创新普法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全市普法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决议的要求,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经验,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做法,创新普法形式,突出宣传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普法措施,使普法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形式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在采用设置宣传咨询站点、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办宣传栏、出动宣传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创新了一些生动有效的形式,如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组织开展“十佳学法少年”评选等活动,增强了普法效果。特别是各单位各部门围绕“平安诸城”建设、农民减负、土地延包等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村”等形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法律条文的重点讲解,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重点突出。本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市委、市政府联合颁布了《进一步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和考试考核工作意见》,共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3次,各类普法培训班27期,培训领导干部4000多人次;连续四年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统一普法考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等制度。市政府为全市329所学校调整、充实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5年来,全市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3000余次,受教育学生达40多万人次。每年都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班,使他们学会依法经营。五年来,全市共50多万人接受了普法教育,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0%以上,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青少年学生普及率达95%,职工、农民普及率分别达80%和76%以上。征订和编辑各类普法教材和资料15万余册,培训普法骨干2136人,各类普法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3000多人。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普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在今年潍坊市组织的“四五”普法检查验收中,我市的考核成绩在潍坊各县(市区)名列前茅。

(三)深化依法治理,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了依法治市进程

在贯彻实施两个决议的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坚持城乡一体推进,农村重点抓村、城市重点抓居,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将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以依法治村、治社区、治厂、治校为切入点,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积极实施“法德结合,文明治村”工程,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为突破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各类学校努力探索“法德结合、治校育人”新思路,加大了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了教学、教育、后勤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法律素人的人格尊严。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检查、考核和评议机制,坚决查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行为。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办案质量,保证公正司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抓好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办案技能培训,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三

(长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奥运会安全为目标,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突出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

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不炸响、不流失”,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

打击有力:全力攻破一批涉爆案件,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彻底追查涉爆案件源头,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坚决摧毁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做到市内控制得住,市外封堵得严,私制、私贩打击得狠。

收缴彻底: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

防控落实:不断强化对涉爆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防范措施,打牢防范根基,构筑防控网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打击得早、控制得住。

管理到位:严格对涉爆使用单位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严格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查堵管理漏洞。

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重点人员查控机制,爆炸物品流向倒查机制,破案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机制,举报奖励机制等,防范打击涉爆违规违法犯罪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张 保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

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尚宪芳

副市长

成 员:

李 柏

市公安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进敏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江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华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四、整治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个环节,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整治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点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现象严重的地区;非法生产、买卖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重要民用设施等重点地区。

(二)重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门。

(三)重点人员。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盗窃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人员,涉爆案件的在逃人员;重点排查控制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含曾经从事过此项工作的人员),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曾经因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和被劳教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险的人员。

(四)重点问题。重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重点查堵外市进入我市的非法爆炸物品;重点收缴非法储存在居民区、煤矿井下的爆炸物品;重点检查整治涉爆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雷管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编号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等。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2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5月1日前逐级完成工作部署,并将各自工作方案报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10日)。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好重点,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认真总结验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位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措施

(一)宣传动员

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发动群众,晓以利害,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城镇、乡村的公共场所和所有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1、开展法制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继续通过在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移动讯息网络发送信息、张贴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印制宣传单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宣传非法制贩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之主动参与到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活动之中。

2、集中宣传。各县市区、高新区要适时组织开展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标语等载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战果展示会、统一销毁等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宣传,展示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教育广大群众。要通过媒体对一些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高压的严打态势,使专项行动家喻户晓,震慑违法犯罪。

3、兑现奖励。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站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积极提供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活动线索。群众举报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500-50000元的奖励。

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同时,要鼓励群众向省、市公安机关举报线索。

(二)检查整治

1、排查涉爆单位。开展涉爆单位检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涉爆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要对制爆化工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品种、销售流向等基本情况。

2、排查涉爆重点人员。对2004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纳入监控视线。

3、排查涉爆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

5、整治涉爆单位。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黑名单”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公示,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严格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6、收缴非法爆炸物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对非法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反复开展集中清查,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

7、落实管理责任。与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的具结保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8、按照《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管理办法》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地区、传统制造烟花爆竹的村庄或地区、存在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和滥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现象严重的矿山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厂家和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列入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实施重点监控。

9、强化社会面控制。加强对涉爆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同时,在上述单位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要加大对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流入人员密集场所,引发事端。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强化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出入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违法行为。

10、落实对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按照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涉爆重点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纳入工作视线,严防漏管失控。

(三)收缴处理

1、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来源合法的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6、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逐户,不遗不漏地进行地毯式清查收缴。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涉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

(四)破案打击

1、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2、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

3、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

4、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5、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五)建章立制

1、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审批项目的承办人、审批人、审批程序进行公示,明确审批条件、审批时间,增强工作透明度。审批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2、市、县、乡之间要层层签定责任状,要建立健全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所有涉爆单位都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和责任制,逐一落实储存仓库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配置、配售、使用和保管,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到位。实行涉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对所有涉爆单位红、黄牌警告制度,对存在隐患的要停业整顿,给予黄牌警告,对存在严重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红牌警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要规范管理行为,逐级明确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具体由矿山安检员负责,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把思想统一到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各级领导组成员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以及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从重从快,依法严惩。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充分运 用法律武器,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对涉爆案件的查处要做到“五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对爆炸事故的查处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市、县、乡(镇)、村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主要领导人是主要责任人。凡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从严倒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整治期间因检查和督促不力多次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违规审批、违规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获取从而发生重大爆炸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要大张旗鼓进行表彰。

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深府[1999]40号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1999-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深府〔199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

依法行政责任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行政管理和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做好我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责任制以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为指导,遵循合法原则和效率原则,坚持事实求是、依法行政与深圳实际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我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初期以建立和完善制度为主,全面建立责任制后重点要监督实施,落实责任。

二、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宋枝旺、市法制局郝珠江、市监察局张伟雄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郝珠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三、实施范围

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实施范围为我市行使政府外部管理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

由法律、法规授权或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应建立和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

四、四、工作步骤

(一)学习、动员(1999年3月)

1.1999年3月上旬,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动员大会,宣读市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具体部署和安排建立责任制的工作。

2.3月中旬,由市法制局组织各部门考察有关单位建立和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开展的情况,学习和交流经验。

3.3月下旬,各单位要根据市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本部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动员、学习和宣传工作。

(二)对照检查和调查研究(1999年4-5月)

1.单位自查。从1999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根据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标准和要求,对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现状进行全面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并于5月底前将对照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摸底。市地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摸底,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2)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3)行政执法行为方面的问题;(4)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5)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办公室根据摸底检查的情况指导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和全面规范(1999年6月-12月)

从1999年6月开始,各单位根据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标准和要求,在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整改,全面清理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

(四)考评总结(2000年1-3月)

200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和市监察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对各单位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3月份,召开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总结大会,总结一年来全面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后,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中确立的标准和要求,把依法行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通过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依法治市。

5.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五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9]11号,2009年2月16日)

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本省刑事审判、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的能力与水平。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被委托为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供人民法院核实。其他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书、相关户籍资料供人民法院核实。

3、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同案被告人包括人民法院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也包括人民法院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以及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共同犯罪被告人。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法院应当通过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审法院应当通过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并执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不受此限制。

6、省、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将符合资格要求的律师列入名录,并在名录的范围内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应不定期更新。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对各地级以上市建立死刑案件指定辩

护人名录予以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名录的建立提供相关资料。

7、被指定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名录范围内另行指派。

8、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当庭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确定合理的时间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以便新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为再次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9、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死刑案件并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后五日以内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约定阅卷的具体安排。辩护律师在约定之外需要查阅案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其他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许可查阅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查阅案卷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摘抄和复制。

10、对于案卷材料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给辩护律师安排足够的时间查阅案卷,不应通过次数、时间等条件加以限制。辩护律师应提高查阅案卷的效率,不应拖延查阅案卷的时间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11、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必要的设备,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

12、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1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准许其他辩护人进行会见和通信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便于辩护人与负责羁押的单位接洽。

14、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自行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辩护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答复。辩护律师以其他方式提出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复,并记录在案。

15、辩护人应当在开庭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拟通知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并提供明确的证人、鉴定人身份、住址、通信方式。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提供的证人、鉴定人时,如果证人、鉴定人表示不出庭或者按照所提供的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鉴定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人。

16、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7、人民法院在开庭五日以前,通知辩护人提供拟在第一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复制件或者第二审庭审中出示的新证据复制件;通知人民检察院提供拟在第二审庭审中出示的新证据复制件。对于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对方查阅。

18、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并在庭审前就审理程序安排对律师提供必要的指引和说明。

19、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辩护人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20、审判人员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尊重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对等的发言轮次与时间。上诉案件第二审时应当保障辩护人有首先询问和首先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21、人民法院第一审庭审时,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出示庭审前未提供的证据,或者第二审庭审时,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要求出示未提供的新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准许出示。如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但必须征询对方是否要做必要准备,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准备的时间。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对方进行准备,待确定的时间期满后,恢复开庭审理。

22、辩护人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23、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工作,确保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内的安全。必要时可以在证人席设置屏风,或者采用其他有效方式,为身份需要保密的人员提供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和逐步完善出庭作证人员的经济补偿制度。

24、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前对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原件要求质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庭审中安排对证据原件出示并质证。

25、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将证据移交人民法院。对于不宜移送原件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提供复制件并签名确认其真实性。

人民法院在辩护人移送有关证据或证据的复制件时应当办理接收手续。

26、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辩护人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应当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积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对于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而其亲友愿意代为补偿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和其亲友同意后,应当促使被告人赔偿或者其亲友代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尽量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判决有利的建议。

27、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归纳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可以按照如下格式予以表述:指定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2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裁定后,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接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证据材料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9、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业务交流,提供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供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律师办案进行业务指导。

30、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对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的考核机制,考核时应当参考人民法院的评价意见。

3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求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人在结案时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结案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上述结案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向指派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

办案补贴。

32、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他案件的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6.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六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

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

(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1.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2.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郑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五)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八)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九)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公告界定的市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管理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28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28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

3.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3年11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不得小于18周岁。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要求安置房的集中安置和楼层差价计算办法等项内容。

5.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7.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8.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六)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义时,可以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文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七

郑政〔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加快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整合-创新-提升”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突出城市与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突出节约集约发展,科学规划指导,提升产业支撑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能减排,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机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重点产业集聚区力争实现销售收入45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培育18个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超200亿元的6个,超500亿元的1-2个。到2015年,国家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省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市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全市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形成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现代产业集聚、经济协调发展的主体区域,成为带动实现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的主导力量。

二、科学规划引导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重点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的功能要求,编制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相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市重点产业集聚区200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列入省重点的产业集聚区2009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底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布局规划由市经委负责,2009年底完成。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体规划按要求编制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规划编制要按照工业化、城镇化联动推进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人口集聚、资源环境等因素,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重叠。

(二)加强规划管理。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完成专家论证、咨询评估或举行听证会等程序,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报省或市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备案。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明确功能定位。强化市区和县城产业集聚区的城市功能,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人口和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功能定位,重点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控制在3个以内,建设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功能区。

市区产业集聚区依托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外向型产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辐射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优势产业集聚区。县城产业集聚区要发挥比较优势,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与大型骨干企业配套的产业,不失时机的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四)优化空间布局。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引导市区的产业集聚区环城区发展布局,形成环型产业带。引导县(市)及上街区的产业集聚区向“两轴一带”布局,“两轴”即郑汴洛、新郑漯两轴,“一带”即新郑、新密、登封产业带。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的产业集聚区在协调中整合,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实现科学布局,突出特色,互相配套,错位发展,形成各自产业竞争优势。

三、提升产业支撑力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集聚区要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做强做大现代装备制造、汽车、食品、铝、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改造提升耐火材料、造纸、建材、轻工等优势传统产业;集中力量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支持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加大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力度,加快打造产业定位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营业收入超100亿、超10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均要在产业集聚区布局,加速产业集聚和企业集聚。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外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不再配置土地指标。

(三)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品牌建设,高水平策划招商概念,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南,采取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创新招商方式,加大项目推介力度,重点推进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重点产业集聚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招商活动,引进5个以上投资超亿元的项目。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重点产业集聚区项目库。选择一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服务协调,实行项目代办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五)提高项目入驻门槛。进入重点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8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5万元;国家级开发区每亩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8万元。

建立项目审核制度。重点产业集聚区对入区企业和项目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引进。严格控制引进与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不相符的企业;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产业集聚区;加快淘汰产业集聚区内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

(六)加快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创建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的意见,提高创建标准,加大财政奖励力度,每年确定培育重点,加强宣传,加大指导力度,力争到2015年创建15个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产业集聚区建设技术和研发中心。鼓励产业集聚区整合区内现有企业研发平台的技术力量,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都要规划建设一个行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使其成为产业集聚区吸引人才的平台、技术创新的平台,产学研合作的平台。对产业集聚区建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投资额(除基建投资外)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产业集聚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将“一事一议”给予特别补助。

(二)加快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研究制订意见,选择试点,推进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创新、产业集聚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力争到2015年,培育10个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每年筹备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投入,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力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强化城市现有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衔接,加快建设与产业配套的公共设施。

(二)加快公共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提升配套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快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培训、物流、文化娱乐等公共平台建设,特别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餐饮、职工公寓、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

六、拓宽融资渠道

(一)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集聚区。

(二)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和鼓励发展潜力大、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完善或组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重点产业集聚区组建的投融资公司,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可持续投融资能力,能够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体系建设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市政府根据投融资公司规模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注入。对列入省、市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建立投融资平台,经审核,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00万元和500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同时,有关县(市)、区以现金的注入、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注入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使省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行债券、整体上市进行多渠道融资。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将重点产业集聚区列入市主要金融部门授信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银、区(及区内企业)洽谈会,争取信贷支持。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参与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

七、集约利用土地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需要,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预留60%以上用地指标,保障重点工业集聚区项目用地。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计划用地指标,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指标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在市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他项目靠挖潜解决。(二)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重点产业集聚区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积极争取通过省内易地补充等方式解决。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或两年不投产的,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鼓励进行项目调整调剂给其他项目;对先期入园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三)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重点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按照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供地,原则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不单独供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设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平均达到5层以上。对公共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对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标准化厂房,经审核、验收后,对总层级为三层、四层以上的标准化厂房,市财政分别按每平方米给予30元、50元的资金补助。对2009年新开工项目,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市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促进节能环保(一)做好区域环评工作。重点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省级产业集聚区2010年底前完成区域规划环评。

(二)严格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建立节能减排目标,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努力实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

(三)建设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选择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依托产业链条进行产业布局,形成企业间的生态产业网络。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力争2015年建设5个市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对当年通过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地政府是产业集聚区建设的主体。市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省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大项目布局工作;负责市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点项目布局;县(市)区负责县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落实、项目布局和要素保障。

(二)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对列入市重点的产业聚集区,按照不同的产业聚集区类型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分级管理,全面负责产业聚集区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工作。对国家和省产业集聚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必要的社会管理权限。对发展前景好、影响力较大、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当规模的重点产业聚集区,或县(市)、区依据产业、资源优势,采取资源整合、飞地分税、异地共建等方式对若干产业集聚区进行整合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区,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发展情况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享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

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产业聚集区实际发展情况,对重点产业聚集区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产业聚集区建设与发展工作。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优化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条龙服务、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指导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办事服务大厅。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在产业集聚区设置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产业集聚区双重管理。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十、优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服务职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探索尝试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按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产业集聚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产业集聚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原来的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奖励每年发展形势良好、成绩突出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市企业做大做强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十一、强化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由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统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一协调重点产业集聚区的规划、项目、土地、资金、政策等问题,推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考核奖惩机制。完善、修订现有的重点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体系,将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与领导干部效绩挂钩。建立重点产业集聚区发展指标统计体系,纳入统计部门和月度统计范围。

8.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八

(温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区),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9.从2006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年4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0.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4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

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3.“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后,同下)执行。

1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5.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6.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7.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18.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温政〔1998〕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9.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4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

20.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1.对1997年12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4月

1日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2.“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1年3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4.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5.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6.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4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4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县(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8%;市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当年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7.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2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9.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0.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1.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基金的安全。

3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4.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5.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6.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7.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9.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基本实现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0.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1.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2.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3.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4.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9.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九

关于中共赣州市第三届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11年9月19日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赣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批准史文清同志代表中共赣州市第三届委员会所作的《坚持加快发展 推进转型发展,为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而努力奋斗》的报告。大会充分肯定市三届委员会的工作。大会认为,市第三次党代会以来,三届市委团结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战胜雨雪冰冻、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新成绩;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开局良好。总结五年的发展实践,得出了必须坚持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的重要启示。这些成绩和启示,为推动赣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大会认为,史文清同志代表三届市委所作的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市第三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客观分析了赣州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描绘了今后五年的发展蓝图,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发展举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中央和省委精神,符合赣州实际。报告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充分体现了全市共产党员和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景,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市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和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大会指出,未来五年是赣州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诸多挑战。全市上下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1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理念,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生态化战略,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为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而努力奋斗。通过五年努力,赣州全国重要的稀土产业基地、钨产业基地和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实力提升,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基地、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初具规模;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特大型、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地位基本确立,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旅游中心基本建成;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新农村建设迈向新阶段;江西绿色崛起的重要一翼和生态经济、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

大会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核心要求,切实增强经济综合实力。要主攻新型工业,繁荣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转型。要推动城市集群发展,加快建设品质城市,强化城市基础支撑,打造赣南城市群,推动城市发展转型。要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城乡结构转型。要推进生态资本化,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壮大绿色生态经济,推动发展模式转型。要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开放对接,建设创新型城市,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体制机制转型。

大会指出,要大力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让全市人民共享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成果。要推动全民创业,建设创业赣州,使人民家业更加殷实,企业更加兴旺,干部群众事业更加有成。要优化人居环境,建设宜居赣州,提高市民居住舒适度、环境优美度、生活便利度、服务满意度。要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赣州,促进政治安定、社会安稳、经济安全、人民安康。要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生态赣州,形成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

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要发展社会事业,建设幸福赣州,让生活和工作在赣州的每一个人,生活更有保障、人格更有尊严、身心更为健康,共享民生幸福。

大会强调,实现报告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关键在党。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提高执政能力这条主线,积极防范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危险,筑牢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造就堪当重任的干部队伍,建设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发展健康和谐的党内民主,弘扬亲民务实的干部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凝聚起齐心协力、团结奋进的强大合力。

10.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篇十

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精神,促进全乡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经乡政府研究,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总体要求,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为目标,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开创全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创建内容

创建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建立完善决策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三、创建标准

(一)建立完善决策机制

1.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维

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与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3.执法单位职能划分合理,权限合法,职责分工明确,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4.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人民群众申请公开并可以公开的信息,选择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5.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决策行为规范,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

6.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合法,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7.出台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率达 100%。

8.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9.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评估实施效果。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

1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无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情况。

1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

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13.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合理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制定行政执法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15.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16.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没有被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

17.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依法确保对行政赔偿落实到位。

18.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19.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五)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0.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强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更新学习培训,并进行考试。

21.执法队伍团结奋斗,作风端正,积极参加各种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执法队伍素质过硬,工作责任感强,能够为人民群众生产活动提供良好服务,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22.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管理制度化。

23.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执法人员熟悉、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

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六)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24.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每个行政执法单位至少确保有一至两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四、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把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其他领导要根据分工具体抓,努力形成强大合力。

(二)加强宣传,提升素质。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学法制度,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楷模。

(三)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量化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工作环节。要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培训关、考核关,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大对现场执法的明查暗访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深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等,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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