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精选8篇)
1.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群体案件探析
浙江省乐清市农业局 黄永
乐清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沿海,东临乐清湾,南临瓯江。全市陆地面积1174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70平方公里,辖21个建制镇、10个乡,人口119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日趋紧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矛盾显现。为快捷有效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乐清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据统计,从2004年11月至2009年6月底,该市土地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329件,已结案316件;其中办结群体性案件6件,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涉及136户500余人。群体性案件虽然总件数不多,但因其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广,成了地方政府的“烫手山芋”。乐清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体性案件中既有民事性质、行政性质,又有自治组织内部管理性质的特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理性处理,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促进了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群体性案件产生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体性案件多发于经济发展较快、征用土地较多的乡镇周边村庄。这些村庄土地价值高,又有不断升值趋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但由于历史和风俗等多种原因,一部分身份“复杂”的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享受到经济利益。这部分农民纷纷向村集体主张自己的权益。过去,由于案件原因复杂,政策不明,政府有关部门都不敢接受这棘手的问题,致使纠纷出现后未及时妥善处理,矛盾越来越激化。
二、群体案例及特征
2005年6月9日,乐清市乐成镇某村105户、282名农民(下称申请人)与该村村委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申请人称:金某某等105户(282人)系乐成镇某村村民,也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下称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中的绝大部分人,只有极少数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农田。但他们每户都已承包山地。该村农田被征用后,申请人的劳力安置费、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计划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和有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被剥夺。经申请人多次争取,被申请人才给申请人每户5000元~10000元不等的补偿,个别户拿到3万、7万元的补偿。自1992年以来,申请人各户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落实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未果。为此,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第一,被申请人停止对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行为。第二,被申请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分配给申请人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承包土地。第三,裁决申请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承包政策享有征地后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劳力安置费、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计划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对多年来村民委员会已分配的村集体经济其他收益,给予申请人补偿。第四,重新分配给“土地征用工”本人除“劳力田”以外的“口粮田”份额、村集体计划留用地使用权份额以及被征用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申请人多年来为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有关集体经济分配权等的开支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决结果:确认48户(131人)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其应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权益,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驳回19户(19人)不符合仲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仲裁申请;驳回8户(32人)“土地工”的仲裁请求;驳回已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协议并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的30户(100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之后,在法定期间,有7户当事人提起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被驳回诉求。
该群体案件特征:
1.时间长,人数多。群体案件当事人中有人自1992年开始上访,至2005年受理;涉案人数105户,282人。
2.申请人身份多,包括普通农户、“自立口粮户”、农民工、企事业职工、学生、“农嫁女”等。
3.确认之诉明确,但给付之诉无具体标的额。
4.绝大部分申请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部分请求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6.存在不合理诉求。
三、案例分析与仲裁措施
1.充分调查,加强宣传。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裁决之前,须到涉案村开展实地调查,宣传法律政策;审理中,要做到证据确凿,说理充分,用法正确。
2.合并审理,分户裁决。当事人请求相同时,予以合并审理,可节约时间、精力和财力;由于各户的情况各异及申请人身份不一,裁决结果各不相同时,可采取分户裁决,有效化解群体性案件。
3.明确事实,具体化解。
第一,“自理口粮户”是指原本居住在农村,后脱离农业,外出自主经营或务工,又向村集体购买粮食的村民和农户。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多是“自理口粮户”。
在我国户籍政策中,只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据此政策,“自理口粮户”属于农业户口,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土地承包政策未明确其身
份或者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自理口粮户”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不确定。因此,“自理口粮户”提出与其他农户享受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权益,要区别对待,据实判断。鉴于农业税费已取消,他们请求承包土地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但是,“自理口粮户”在领取土地征用补偿费后,自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今后权利的书面协议后又反悔的,维持原协议不变。
第二,“土地工” 本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土地工”是指被依法征地的村落,以一定的标准(如每征用5亩安置1人),向征地单位推荐安置工作的农民。因“土地工”已享受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福利,为保证公正,将不再享有与其他种粮农户同等的权益。对于退伍后被招为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现已退休的当事人,与“土地工”同等对待。
第三,“农转非” 指已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这部分人不符合土地承包主体资格,仲裁庭可裁定驳回请求。村集体可按“三原则”自行处理:一是村集体可自愿给付一定补偿;二是以土地承包农户为权利主体,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户主权益仍在原土地承包农户里,由其自行处理;三是对于要求享有其他村民同等权益的,不予支持。
第四,院校在读学生。院校在读学生,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毕业就业的,不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待业在家期间,可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第五,“农嫁女”。“农嫁女”包括“农嫁农”、“农嫁居”、离婚、丧偶及同居农村妇女。处理“农嫁女”问题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及乡约民俗,“农嫁女”应在其丈夫所在地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而不是在户口所在地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但对于“农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应依法在其户口所在地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依照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农嫁居”妇女具备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其本
人和子女应享有在娘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衍生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农嫁居”妇女作出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决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亦应尊重。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2.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篇二
(一) 抛荒农民回乡要地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未实施以前, 由于土地经济效益低, 税费比较繁杂, 很多农民选择外出务工, 对土地进行了闲置、抛荒, 这些闲置的土地或是被亲属耕种, 或是由村组集中转租出去。税费政策好转后, 抛荒农民返乡要求重新承包抛荒土地, 现有土地承包人不同意让出承包经营权, 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农村屡见不鲜。
(二) 村级机动地发包产生的纠纷
机动地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减少土地承包次数, 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需要,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户发包之外预留的部分田地。这些机动地普遍存在承包关系不明确, 发包不透明的状况, 税费改革以后, 农村土地增值明显, 村民对机动地发包问题的质疑越来越多, 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三) 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引起的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征用土地所有权定价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 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 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 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 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四) 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获得土地的最主要方式之一, 但因各种原因, 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亦常产生纠纷。如履行合同中,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合同过程违法法律规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 农村土地纠纷呈迅猛上升之势, 同时因为土地纠纷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 季节性、时间性强等特点, 由此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困境。探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障碍
因法院设置的诉讼门槛较高无法使所有农村的土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案例一为例, 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本款规定, 康心药业与马武法院的纠纷无法在人民法院得到救济。由此可见, 并非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均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 对于那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外的土地纠纷的处理我们更应该加强关注。
(二)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适用法律的障碍
虽然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 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司法工作者的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如何理解、适用现有法律对于法律工作者也是个不小的挑战。
(三) 诉讼与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对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争议产生后, 可以平行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诉讼与仲裁。但在两者救济方式的衔接问题上并未制定如“仲裁前置”、“一裁终局”等制度。这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与土地仲裁机构针对具体案件的相互推诿, 这为及时有效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带来极大的困难。如前所述,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救济方式种类多样, 但众多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对象的范围上存在重合, 问题随之产生, 当纠纷发生之后, 当事人应当采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 纠纷解决后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 以上问题的存在对及时、高效的解决纠纷造成了障碍。
(四) 案件数量众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障碍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国家惠农政策的影响不断加大, 土地受重视程度不断加深, 各方利益交集,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快速增加, 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同时受到土地纠纷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 季节性、时间性强等特点的影响, 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困难。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均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面没有可行性, 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 充分重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十分关键。
三、推动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思路
(一)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 不断拓宽教育渠道, 强化对农村的法律宣教工作。为农民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各项政策, 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加强对乡镇经管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和法律指导, 促进辖区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土地承包合同, 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 增强诚实信用和遵守合同的意识, 依法履行承包合同, 减少矛盾和纠纷。
(二) 着重调解和鼓励当事人和解, 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
强化司法服务意识,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优势, 尽力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 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 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
(三) 加强农村土地的立法工作
3.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篇三
关键词:农村矛盾 表现 成因 对策与措施
农村矛盾历来是影响农村稳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群众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等引发的矛盾更加复杂多样,如果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就有可能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影响干群关系的融洽,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近几年来,农村中的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复杂多样,但涉及最多,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干群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农民,其认识能力和分析能力逐步提高。他们越来越懂得保护自己,越来越懂得监督干部。作为村干部,本质上还是农民,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村飞速发展的要求。其综合素质低,是造成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2.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村民自治的实施,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村民直选和自治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
3.因违背伦理道德而产生的矛盾。这类纠纷大多表现在家庭纠纷上,如养老纠纷、经济纠纷、赌博纠纷、通信纠纷、闲话纠纷和婚姻纠纷。处理这类纠纷比较棘手,因为道德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只具有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诸如此类的纠纷要介入司法程序解决还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另一方面法律处理进程长、落实难,弄不好会酿成大祸。加之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此时便需要我们村干部灵活处理,找准引起纠纷的关键要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从而化解矛盾。
4.因违背政策原则、法律法规而出现的矛盾。这类纠纷事例特别多,我认为处理的关键就是要在矛盾初发时就做好排查调处工作,凡事都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使其酿成恶果,甚至造成违法犯罪。
5.因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引起的纠纷。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不必讳言,总有些人因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用激化的方式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成因
社会矛盾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因农民权益受损是产生矛盾的直接原因。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过低,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是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农民对产前、产中、产后各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但许多地方产业化经营发展缓慢,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农民意见较大,这些意见直接落在基层干部身上。
2.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干群隔阂加深。有的基层干部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芒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没有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群之间的矛盾,造成不好影响。
3.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引发上访事件。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工程建设征占地补偿、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有的基层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
4.农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与落后的社会管理而产生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已经成为生产和交换的主体,更加关注自己的投入和收益,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对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各种通讯设备、新闻媒体的普及,使农民通过阅读报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节目,就可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法规,村民要求在村务上行使民主权利,直接选举和监督村干部,从而真正实现对村务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本是件好事,但作为矛盾的一个方面,群众整体素质不高又制约了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成为导致干群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至于一些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时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影响个人利益就上访告状。二是行使民主权利随心所欲,使本来素质不高的候选人赚得了选票,当选为村干部,为新的干群矛盾埋下了隐患。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应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农村社会的能力。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村班子建设,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村干部作为基层干部,对于本乡、本村的社会情况、民情民意、现实矛盾以及可能出现的潜在矛盾,都了然于胸。他们素质的高低,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能力的大小,是能否正确处理和做好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的关键。因此,疏导化解矛盾,必须要以加大提高村干部素质为重点,只有抓住了这个重点,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矛盾的化解。
2.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党的农村政策要靠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领导的决策和工作意图要被群众所接受,只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让上级的政策和意图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使各种矛盾得以化解,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贯彻落实。
3.严格贯彻执行党在农村中的各项政策。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严格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是做好农村工作、化解农村矛盾的前提和保证。
4.掌握科学的方法,疏导、化解农村矛盾。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广大村干部做好新时期基层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一要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二要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三要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要四要从根本上认识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
4.农村矛盾纠纷情况调研报告 篇四
根据主题教育的要求,近期在全乡开展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研究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征
1.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往往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比如说村委村的山林纠纷,调处了几年,目前只能稳控,无法彻底调处。
2.新农村建设、水库维修等乡村重点工程引发的矛盾纠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伴随着房屋拆迁、宅基地纠纷、补偿等问题,当一些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矛盾就出现了。比如方家新农家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调处的难度比较大。
3.低保、贫困户、困难走访等政策享受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特别是低保、贫困户的政策,每年伴随着低保和贫困户的调整,都是矛盾纠纷的爆发期,调解难度大,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说各村在7月份进行低保调整的时候,都会有矛盾纠纷的出现,需要及时调处。
二、农村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
1.部分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思想比较偏激。一是随着网络的普及,部分群众在网络看到有人鼓吹缠访、闹访就能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得到党委、政府好处。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又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会有一些过激的行为。
2.干部的服务意识不强,敏锐性不高。对待一些矛盾纠纷没有正确对待,有时候是一些小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化解,导致大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矛盾纠纷调处人员往往都是乡、村干部兼职,现在农村干部都比较忙,又身兼数职,一方面是没有过多的时间放在矛盾纠纷调处上,另一方面是政策理论的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4.法律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够广。目前在各村开展的法律明白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法治宣传氛围还不够浓。
三、调处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对策
1.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技能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干部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率。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不断的吸收民间调处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比如把一些思想觉悟高、热爱调解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等吸收到村级调处委员会来,增强调处力量,提高调处能力,提升调处质量。
3.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不仅要通过传统的大喇叭、横幅、固定标语等宣传法律知识,还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讲座等方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5.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篇五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且呈现易激化、调处难度大等特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如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这里,笔者就##县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作一探析和交流。
一、当前农村主要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近三年来主要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自###年以来,该县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共发生 ###件,从矛盾纠纷类型来看,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其它纠纷排在前四位,共###件,占纠纷总数的##%,占主导地位。从矛盾纠纷的变化来看,合同纠纷、其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3类纠纷共###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矛盾纠纷呈现的特点
1、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矛盾纠纷不单单为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2、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农村土地
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权属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此,农村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3、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单纯的意外事故也常常演变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4、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部分群众对法律、政策和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把解决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不懂得或者不愿意用自己的力量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存有“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
二、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调处力量单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到目前为止有些乡(镇)还没有配备司法助理员,有什么纠纷都是政法委员和包村干部负责去处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出现的矛盾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
2、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保障及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大部分乡镇未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些甚至连岗位津贴都没有,下村调
解纠纷的基本费用都得调解员自己掏腰包,这就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3、乡(镇)、村两级治保、调解组织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大。表现在部分调解干部对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掌握了解不多,在工作实际中很好地熟练运用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存在吃老本现象,较多地运用老一套做法开展调解工作,致使很多矛盾纠纷不能彻底化解。
三、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1、加强乡镇矛调中心、司法所、综治办规范化建设。针对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量分散、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等现象,整合各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和“矛调中心”三个单位的人员、机构,通过整合资源不断实现矛盾纠纷“早、快、稳、导”的化解机制。
2、建立健全排查调处制度。要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预测,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对策,努力预防和减少恶性案件发生。职能部门要参与重点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通过整合基层综治、维稳资源,实施联调、联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手段疏导化解矛盾。
3.强化预防矛盾纠纷功能。建立健全矛盾信息网络,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臵。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利益诉求平台,从中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强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
6.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篇六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社会转型加速的关键时期。社会大局整体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对敌斗争形势日趋复杂。特别是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较为集中地暴露出来,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对我们是一个严峻考验。现将本人对社会矛盾化解的经验做法作为交流经验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坚持三到位,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组织领导到位。认真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及敏感时期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促进调解工作不断提档升级,发挥实效。并且要求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调解工作的各项机制落实到位,树立起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及时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把优秀的化解矛盾能手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全力维护全乡社会稳定。
(二)网络建设到位。按照“乡综治委有专职专责干部、村综治办有专人负责,村民组有综治信息员”的要求,形成综治工作中心为龙头、村综治办为重点,村民组平安工作室为基础的综治工作组织网络,为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实现了“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调解工作目标。同时,排查效果以查得准、排得快、上报及时为标准,真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保证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
(三)制度建立到位。通过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工作制度。一是领导包案负责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各村委、乡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层级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工作会议,互通信息,商议解决办法。四是督办制度。对重大的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五是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定期及时汇总上报,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三项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一)建立社会矛盾防范机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平安创建各项活动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的防范机制。一是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二是把防范关口前移,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限期解决制度;同时层层落实责任,防止矛盾上交,做到抓早、抓小。三是建立层次分明的乡村组三级情报信息网络,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提高防范处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四是坚持“大接访”制度,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摆,事有人办”,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干部下访和群众“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进而推进其他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排查预测和群体事件处置预案机制。要求各村委、乡直各单位坚持定期排查本辖区潜在的矛盾纠纷,对有集体上访苗头及重大的纠纷隐患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同时,对一些已发生的重大、突发问题及时制定个案的预防处置工作预案,从思想、组织、力量、装备上充分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建立规范的调处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级、本单位是营造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关键。对每一起矛盾纠纷,落实“五个一”的调处机制(即:一起矛盾纠纷、一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
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定期召开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联席会议,矛盾纠纷较多的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凡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深入基层排查摸底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进行梳理,分类造册登记,为及时调处提供材料。对各类登记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调解。确保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或萌芽状态。
三、抓好三个结合,强化矛盾纠纷调处的职能
(一)实行经常性排查调处和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在突出抓好经常性排查调处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做到经常性排查调处和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每年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中排查调处。为加大调处力度,从信访、国土、农业、计生、综治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深入到各村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妥善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化解重大疑难纠纷。
(二)调处工作与综治工作相结合。司法、信访、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定期互访等形式,及时互通了解信息,对潜在的社会隐患,实行分工不分家,共同协作,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社会综合治理合力,标本兼治社会不稳定因素。
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研究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形式与原因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形式
1. 先弃后取,引发纠纷。
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 主体毁约引发矛盾。
在国家土地政策没有落实前土地已承包给他人,随着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村民觉得吃了亏,便想毁约,从而引发矛盾。
3. 工作不细、分配不公,引发矛盾。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村民外出务工多年,村里便没给分地;有的虽然户口在本村,但因已外嫁他乡,村里也没给分地;还有的当时分地时遗漏了,因当时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没去及时纠正,这些问题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矛盾逐渐暴露出来。
4. 新生儿的不断出生,引发矛盾。
因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规定土地30年不变,新生的孩子就分不到土地,虽说规定做小调整,但村里的机动地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多人口的需要,从而引发矛盾。
5. 土地品质下降,引发矛盾。
自然灾害的增多,使有些地块水土流失严重,使土地质量下降,而机动地有限无法更换土地,从而引发矛盾。
6. 领导人的随意性引发矛盾。
村委会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1.“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我国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我国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退化、损毁严重,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6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水源不足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十分有限;土地利用粗放、利用率和产出率低,浪费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
作为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历来是社会矛盾的焦点,而作为农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权利是农村利益关系的核心,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缺陷和农业用地的持续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将长期存在。
2.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位、权能残缺等弊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的不统一导致对农民土地承包进行多头指挥、根据各自利益曲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包时互相拆台,令农民无所适从,这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出现。而在解决纠纷时,经常出现所有者缺位,各主体不愿意承担所有者责任而使矛盾放任自流。另一个弊端是,各主体根据各自利益,纠纷处理是偏袒一方,甚至造成各主体之间的争端,从而扩大了土地承包纠纷。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容易受到来自发包方的干预和侵犯,缺乏法律的严格保护和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在第一轮的土地承包改革中,土地的承包期被规定为15年,在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但从农地使用的效率以及各国的经验来看,30年仍然是一个短期限。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实证证明,在合同期限过了一半后农民在投资时,会对土地的重新分配更加敏感。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并非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往往不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为了解决土地承包权利的刚性和要素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土地流转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层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动力。
二、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和办法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1. 坚持土地公有、稳定家庭承包原则。这是大方向,不可偏离。
2. 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是审判服务与经济的要求。实务中应对破坏地力、危害环境以及弃耕撂荒等行为严加惩治,勿使当事人因破坏土地资源而获利。
3. 平等保护原则。
这是审判工作本身性质决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借口维护国家或集体利益,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办法
1.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到,能否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增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 搞好调查摸底,把握工作方法。
及时调处承包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组织力量对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系统掌握土地承包纠纷的信息,为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准确依据。对排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二是要深刻分析承包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分类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意见和方法。特别是对土地承包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要在严格执行政策,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决。三是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及时调处承包纠纷。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在此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农业生产原则,综合运用民主协商、政策调解、依法仲裁等多种方式调处土地承包纠纷。
3. 全面落实政策,兼顾各方面利益。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为前提,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才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对于在土地延包后机动地超标的,不论出于任何原因,原则上都要将超出部分均分到户。对于超标部分原采取招标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能够依法通过民主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解除,实行家庭承包。二是认真解决一些村在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对于土地延包前实行招标承包,也已形成棚室、苗木等生产基地,合同未到期且属机动地超标的,坚持既不破坏现有生产,又要保证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通过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三是对于一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应在弄清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会同土地管理及法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界定。
4. 超前防范,落实管理制度。
从当前看,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应重点落实以下五项管理制度。一是民主公开制度。对于实行家庭承包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土地承包方案,在依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乡镇农经站协助村级签订合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要在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广播、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会等形式进行公开,让广大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防止村干部“暗箱操作”。二是鉴证制度。凡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后一律由乡镇农经站进行鉴证,并把合同鉴证过程作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审查过程,以防止新的病态合同的出现。三是回访检查制度。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乡镇合同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听取承包双方对土地承包合同发行情况的意见,看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有没有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凡发现“病态”运行的,都要及时给予调整、完善和修订,以消除隐患,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四是归档管理制度。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统一印制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承包双方和乡镇合同部门各执一份。同时,在乡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实行归档管理,并统一规范档案管理内容。五是调解、仲裁制度。各乡镇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及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各乡镇要逐步建立由农经、司法、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上,要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在纠纷发生后,由村级和乡镇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尽量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申请仲裁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三、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如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长期探索的课题。
摘要:我国农村是当今社会矛盾最集中和突出的地方,土地问题是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近年来,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其表现形式是先弃后取、毁约、土地分配不公、新生儿的不断出生、自然灾害增多、村委会单方随意提高承包费标准等。导致土地承包纠纷的关键因素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完善。我国应在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土地公有、稳定家庭承包,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平等保护等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调查摸底,把握工作方法;全面落实政策,兼顾各方面利益;落实好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到超前防范。
关键词:农村社会,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原则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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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例分析 篇八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地10.5亩。但是在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到某厂矿,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土地荒芜一年,也没有上交相关费用。
1987年该村合作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社长要求继续承包该耕地,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400元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但是,在此期间社长又以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A户的承包费社长拒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2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同意,致使同一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耕种,期间又签了三年的合同,之后又与社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照抄1982年的底册,将A户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则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索要合同书,但村委会以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为由拒绝了。A户认为合同与自己签订,土地应由他所有,且自己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A户与B户因土地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认为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没有收回,B户耕种该土地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B户认为土地承包时按政策规定班里的,要求A户要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8000元,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耕地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B等,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协商,承包方签字属代签,该合同无效。
5.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属非农业户口,但生活困难,子女未就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户。 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应由A户承担。
6.农转非土地,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村甲户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坚决否认。于是甲就邀约数十人对乙行凶闹事,要求让出承包地,幸好被当地领导知晓后及时阻止,并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市里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一轮承包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和承包登记基本吻合,且有关人员证实乙户并未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该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当时贵州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甲户不在,也没有承包到土地。近年来他因生活困难,又回到该村,由于没有土地和其它就业门路,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民政局同意给予甲方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由该村安排免费承包给甲方荒坡5亩, 5年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三、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村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社长张某负责落实,进行调换调整,蚕桑基地变成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进行五年的承包经营,即1995年至1999年。但承包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某、李某、王某等3户承包经营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2000年末,新任组长赵某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标准补交(张某、李某、王某已补交)。同时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进行夺标承包经营,张某等3户参与夺标均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某(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承包给自己、李某和王某,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据查,张某还将1995年给孙某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某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某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某、李某、王某、孙某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无效,予以收回。
2.甲地作为该村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应按当是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收回张某等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某等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合法责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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