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管理软件(精选8篇)
1.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一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是指:
(一)经市软件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公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企业;
(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企业;
(四)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第三条(审核机构)
本市设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市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申请专项奖励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专项奖励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金额。
市评审工作小组可根据当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市软件和集成电路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为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各区(县)设立由信息产业、财政等主管部门组成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初审工作小组。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处于行业领域前列,近两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连续盈利;
(三)企业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或者100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集成电路营业收入达到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条(专项奖励时间和标准)本办法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对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奖励其核心团队500万元;对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奖励其核心团队1000万元;对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奖励其核心团队2000万元。
第六条(核心团队人数)
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专项奖励的核心团队成员人数为5到10人;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专项奖励的核心团队成员人数为10到20人;上一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专项奖励的核心团队成员人数为20到40人。
第七条(专项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
专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专项奖励资金先由市级财政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其中应当由区(县)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县)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第八条(申报时间)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符合专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及其核心团队,应当于当8月底之前,由企业向税务登记地的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于下一4月底之前提交经审计的报告。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副本复印件或者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过去两年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应交税金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纳税证明。第十条(审核与拨付)
区(县)初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后,于当9月10日之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评审工作小组。
市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公示后,于当9月底之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根据当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专项奖励方案报送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市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下一,申报企业将经审计的报告提交区(县)初审工作小组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复核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当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核心团队所在企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核心团队成员,并将实施情况报送市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奖励限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同一内不得同时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且所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申报过核心团队同级奖励。
第十二条(诚信记录)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监督检查。以虚报和冒名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奖励,其不良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对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及其所在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二
传统的电视视频业务和不断发展的宽带网络交互通信技术相结合,形成了新兴的IPTV业务[1]。上海电信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试商用IPTV业务,且在2006年初就已经向上海浦东居民提供IPTV服务,且开展较早,成熟度较高[2]。其中,比较成熟的中兴通讯(ZTE)系统已经在第3期招标中中标,显示了强大的实力[3]。笔者就是基于上海电信ZTE的IPTV中间件系统开发了一款IPTV机顶盒,这里将详细介绍整个系统的设计实现方法。
2 基于ZTE EPG系统的软件框架
本系统采用的是基于博通(Broadcom)公司的BRCM系列专用IPTV处理器。系统基于嵌入式Linux系统,GUI采用DirectFB进行图形的绘制,输入设备采用遥控器进行EPG系统的浏览和信息的输入。其系统的框架如图1所示。
底层的嵌入式Linux系统采用的是Linux2.6内核,其实时处理性能较以前的版本有了很大的提高。该操作系统负责接收系统硬件发送来的数据,包括网络、遥控器输入和音视频信号底层接口。GUI图形处理系统对于机顶盒的图形处理功能进行了封装,这里采用的是DirectFB的GUI图形库。嵌入式浏览器是整个机顶盒图形用户接口实现的部分,对于上海电信ZTE系统的EPG,这里采用的是iPanel浏览器。此外,播放器则是用于接收播放命令,实现音视频信号的播放和控制。同时为了完整地实现用户的交互功能和管理机顶盒系统必要的系统提示,配置管理也是需要的。
3 基于Linux系统的嵌入式浏览器
3.1 嵌入式浏览器的结构
嵌入的iPanel浏览器是由深圳茁壮公司开发的产品,占用资源少,技术上具有体积小、灵活性强和高可移植性的特点;具有特别的电视图文显示抗闪烁功能,支持Unicode、简体、繁体、日文、韩文等多种不同国家语言。在上海电信ZTE系统中,整个EPG系统的运行表现良好。嵌入式iPanel浏览器要在不同的机顶盒上运行必须进行相应的开发。iPanel浏览器的系统框架如图2所示。
iPanel浏览器里最重要的是主任务循环,用来处理各种发生的事件。通过主任务循环可分别处理相应的控件创建、网络处理、主事务处理、访问链接和终止浏览器的任务。所有这些处理工作的完成都要依靠一些与机顶盒有关的底层接口功能调用来实现。机顶盒开发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完成各种底层接口功能。
3.2 嵌入式浏览器的底层接口设计
iPanel浏览器的底层功能接口如图3所示。
图3中,输入功能模块包括了遥控器和鼠标这类用户交互工具的输入功能,目前的机顶盒对外的交互主要是依靠遥控器来完成。遥控器的运作主要是依赖平台底层功能的支持,这里采用了基于DirectFB的底层功能来进行遥控器的数据输入。DirectFB是介于硬件、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进行信息交互的GUI图形系统,同时也封装了底层用户交互的输入功能。图形显示模块主要完成浏览器的图形显示功能,由于DirectFB对底层的绘图软件进行了封装,所以可轻松实现浏览器的图形显示。媒体接口主要是完成和机顶盒相关的声音、网络以及Flash存储的交互功能,这部分功能的实现是通过相应底层功能函数的调用以及一些Linux系统功能来实现。功能扩展部分是实现与机顶盒相关的其他功能,包括媒体播放功能。这部分由于和中间件紧密相关,一般都采用JSE调用方式实现,而不采用iPanel自定义的形式。配置部分用于定义浏览器的相关参数和机顶盒参数,通常浏览器的参数可以在这里实现,而机顶盒参数通常也采用JSE调用方式实现。
3.3 基于浏览器的EPG接口功能设计
上海电信中兴的EPG系统基于一整套的EPG网页来提供用户的视频点播和信息获取。如果要完整、正确地实现系统功能,除了要实现嵌入式浏览器以及指定的各种JSE功能调用,还要实现特定的播放器,即实现如图4所示的2个主要的功能调用模块。
其中,机顶盒功能模块的调用是通过JSE函数接口实现,而其中的流媒体播放功能则是通过媒体调用接口来实现。
上海电信ZTE系统定义了机顶盒必须要实现的功能模块,这些模块是机顶盒系统通过嵌入式浏览器的JSE函数接口执行底层调用来实现,一共分为如下5部分:1)机顶盒参数部分,实现IP地址获取、内存串的设置获取等功能;2)浏览器功能部分,访问指定的URL链接;3)图像处理部分,设定打开、关闭浏览器图形功能;4)JVM部分,设定Java虚拟机的功能调用;5)播放器部分,设定实现播放器的各种功能调用。
机顶盒系统软件部分主要是实现上面的JSE接口和这5种底层系统功能调用。
4 基于ZTE系统的播放器设计
4.1 系统结构设计
由于上海电信ZTE系统采用了专用的IPTV通道,所以只要保证2 Mbit/s的带宽,系统就可以非常流畅地进行播放。这里的码流均采用H.264编码格式,远端采用RTSP交互信令,这需要机顶盒播放部分来实现。上海电信为了加快客户的系统实现速度,提供了这部分的接口,这里采用如图5所示结构来实现基于ZTE播放器的系统结构。
其中,上海电信提供了主要的流媒体控制部分,实现基本的流媒体控制,以获得数据流。随后进行TS流的解复用,从而获得具体的音视频数据流。随后的机顶盒实现相应的视频解码和音频解码,从而回放音视频节目。
4.2 播放功能模块设计
按照上述流媒体播放系统的结构,机顶盒系统软件须主要实现的部分是TS流解复用和音视频解码,这主要通过调用各种相关的接口来实现,如图6所示。
流控客户端是上海电信提供的流控模块部分,负责从网络上获得TS流数据包。机顶盒的软件是在播放控制接口的监督下运作。其中的流控接口负责和流控客户端交互,控制数据流的获得、状态的更改和参数的获取。播放器接口用来控制底层播放器的运行,实现具体的播放暂停和快进快退的动作。其中缓冲接口是二者用来交互控制数据缓冲区的接口。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流控客户数据端主动地写入缓冲区,另外一种是被动地等待播放器要求数据。这里采用的是前一种方法。
4.3 播放器的调用
在上海电信的EPG系统里有3种播放模式:第一种是直播模式,即直接进入频道中进行播放;第二种是点播模式,类似在回放中和在点播节目中播放的方法;第三种是时移模式,具体的操作就是在直播中通过暂停键和后退键或定位键即时地观看以前的节目。不管采用何种播放方法,这里EPG提供了一些统一的JSE调用来实现具体的播放器功能控制,即暂停播放功能、恢复播放功能、停止播放功能、定位播放功能(在指定的时间点播放)、设定播放速度、获得播放速度。而启动播放是在进入播放状态时由浏览器直接启动的。
5 基于ZTE系统的提示和系统配置
要使机顶盒可以在上海电信EPG系统里正常运作且使用户有良好的客户体验,必须要在用户的提示和系统配置上给予良好的界面。例如在系统正在访问网络时,在屏幕上提示一个旋转的圈来提示;在解码过程时,提示“正在缓冲数据请稍后”等,这些将通过系统的OSD功能实现。对于系统配置,则设计了一整套的本地配置页面,各种设置均通过调用已经实现的JSE功能来实现。
6 系统功能表现
该机顶盒系统的主要工作是嵌入式浏览器、相关模块以及播放器模块的集成。表1是该系统的测试项目。可以看出系统的启动时间还有些过长,需要进一步优化,启动播放时间保持在2 s以内,启动JVM游戏时间略长的主要原因是需要从网上下载游戏模块。
7 小结
上海电信ZTE系统是国内商业应用较早的系统,系统运行的效果比较好,已经有大规模的用户。笔者实现的机顶盒系统完整地实现了上海电信ZTE系统的功能,系统已基本达到了实用要求,对其他IPTV机顶盒用户开发类似产品具有借鉴意义。
摘要:采用了博通公司的IPTV专用芯片,结合嵌入式Linex系统。整体设计主要包含嵌入式浏览器的移植、中间件软件集成和播放器系统的设计,整体设计工作良好,基本上达到实用的目的,对于开发类似的产品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上海电信,机顶盒,软件系统
参考文献
[1]杨炳丰.上海电信IPTV业务的发展及思考[J].电信技术,2008(6):13-15.
[2]《电视技术》编辑部.IPTV将在上海浦东商用[J].电视技术,2006(1):9.
3.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三
上海软件产业发展状况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为契机,把握“国发4号文”的发布和上海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机遇,上海软件产业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作,2012年软件产业各主要经济运行指标均比上年同期有所提高,产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2011年上海软件产业运营呈平稳增长的态势,实现经营收入176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全年新增认定软件企业386家。截至2011年底,有198家企业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其中一级12家、二级33家、三级105家、四级48家。经营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192家,其中经营收入超10亿元的软件企业19家,超千人软件企业29家。实现利润总额27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2%,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5.6%。
在国家鼓励软件出口和外包的相关政策激励下,2011年上海软件出口增长迅猛,出口产值达到15.7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目前,占上海软件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其次分别是日本、新加坡、法国和爱尔兰等国。
软件产业技术创新成果显著。一是研发投入不断增加,上海软件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占软件总收入的比例平均达到25%。二是产品结构不断优化,2011年上海登记软件产品3634个,累计16803个,主要有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网络通信软件、中间件软件、行业管理软件、信息管理软件等。
发展高端软件是实现产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引擎
高端软件是具有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位于产业链高端和与高端应用紧密联系的软件。代表着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和主流趋势,具有重大的产业价值和知识产权价值。尤其是高端软件作为信息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关键作用,越发显得重要与必不可少。
高端软件在软件产业链居于上游位置。高端软件存在开发周期长和技术复杂度高等特点,其研发设计需要较大的企业规模、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多的投入,长期以来高端软件的核心技术多为国外公司所掌握,且占据主要产业领域。国内软件企业多难以抗衡,使得大量利润流入外国企业,严重影响我国软件企业乃至整个软件产业的积累和循环发展能力。
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发布,明确了高端软件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作为重要发展领域。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强调了发展高端的软件产业。2012年初,《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将高端软件及具体内容列为重点研发对象。相关文件中对促进产业发展都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促进政策和保障措施,对高端软件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在国家近期正在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中,高端软件及相关内容更是作为重点之一纳入其中,并会得到更多、更有效的重点支持。上海市在《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中,明确提出推进软件产业向高端方向发展,并给予相关优惠与支持政策。
现在,包括高端软件在内的軟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是我国增长最快的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灵魂和关键内容。加快培育高端软件,可以催生和壮大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增长点、扩大内需、拉动产业和经济增长,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加速发展。
高端软件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已深入渗透到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高端软件的发展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发展高端软件的主要思路与重点领域
上海发展高端软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服务国际现代化大都市产业发展、经济繁荣的战略目标。
当前,上海正在进行“智慧城市”建设,开展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工作。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十二五”指导思想下,上海推进高端软件产业发展,应注重以“两化融合”为契机,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尤其是把握好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三网融合发展所带来的产业发展新机遇,加强高端软件发展的创新环境建设,营造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创新体系,推动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价值链,坚持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相结合,坚持推进标准建设与标准应用相一致,坚持高端人才培育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坚持产品与平台、服务相转化。
高端软件产业的推进,要以紧密对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工程为依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依靠技术创新促进上海软件服务业发展、全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与服务的附加价值,加大市场创新提升国内外需求层级,着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加强制度创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配置,保持软件产业领先发展并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推进上海高端软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安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等产业领域。支持创新环境建设,尤其是创新、复合型、领军型高端人才培育。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产业资源整合、产业链纵向整合,鼓励软件企业向整体解决方案商、软件产品向服务化、平台化方向转型发展、做大做强,加速形成一批具有行业专精特新优势的上海软件产业,把上海打造成为全国领先、亚太一流、全球著名的高端、新型、总部型软件产业中心城市。
发力高端软件产业,聚焦创新环境建设、创新人才培育
推进上海高端软件产业发展,重点是创新环境建设、创新人才的培育。具体包括:
加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对国产高端软件的支持力度。
持续支持鼓励自主创新。加强企业、政府、大学与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打造和完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应用为一体的高端软件产业化推进机制建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建立技术、标准和应用联盟等多种形式,实现高端软件的联合创新和应用推广。
健全完善产业链。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打造贯通芯片、软件、系统、运营和服务的全产业链条。
加强高端人才培育与引进。建立人才培养机构与软件产业的供需匹配机制,加强软件人才专业知识教育与产业化项目实训紧密结合的复合、高端、领军型人才培养机制。落实并加大针对高端软件人才的奖励政策。同时,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力度。
4.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四
一、组织架构
2016年2月,根据集团的规划要求,将原××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进行分离,成立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将××公司、××公司、××公司和资源库管理办公室合并,重新组建了新的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开展主要围绕“软件开发、资源建设、运行维护”三条主线进行,下设在线学习中心、运维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学习支持中心、项目部和办公室。公司现有员工118人。
二、公司业绩
2016年是新××公司资产重组、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年,公司以集团“深化转型、内涵发展”八字方针为指导,围绕“重组”与“发展”两个关键点开展工作。一年来,在集团的关心和领导下,在资产管理公司、信息办、信息中心的帮助下、在各兄弟单位及部门的业务支持下,公司全体员工努力拼搏,圆满完成了年度既定目标。
(一)指标完成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营业收入××××万元,实现利润 ×××万元,比年初预定的
×××万元营业收入和×××万元利润的指标,分别超额完成了 %和 %,圆满完成了集团对公司的要求。全年共完成190个项目,其中开大项目38个,总金额 万元,占比 %,政府大项目 个,总金额 万元,占比 %,外部项目 个,总金额 万元,占比 %。
(二)重点业务开展情况
1.服务开大,做好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一直以来,公司依托集团,立足教育,不断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教育软件、远程教育的模式,为集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今年为开大提供的主要服务有:(1)开大三个校区网络、服务器运维。运维服务器123台,应用系统166个。全年维护统计413次,数据整理21次。(2)(3)完成开大优质课程平台和教学计划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开院教务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上海×××有限公司
(4)(5)建设开大优质课程,完成25门开大课程维护,参与开发微课建设。公司呼叫中心为开大提供电话客服、网上客服、短信服务、电话外呼等服务。
(6)公司展示中心全年接待集团内外参观125批次,提升集团形象。
2.服务政府,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公司依托集团,服务教委,信息化业务覆盖了基础、职业、终身、教师、德育、督导、语委、教研等方面。
(1)基础教育
-幼儿教育项目,今年承接了0-3岁育儿周周看项目,项目将覆盖全市60万适龄用户。2014年将成为市政府实事项目。
-中小学学生学籍卡项目,承担了13个区县系统的定制开发工作。为全市80多所中职学校提供信息化服务工作。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公司紧急承担了上海市教师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工作,总计中小学1563所,中职学校112
上海×××有限公司
所,特教学校41所,总人数近16万人。
-区县师干训平台服务项目。我们向上海市各区县推广平台租赁服务,成功与松江、黄浦、杨浦等11个区县签订合作协议,另闸北、浦东、中福会已达成意向,明年初即可加入,区县平台覆盖率接近90%。(5)德育
上海市中小学德育网共发布信息10277条,举办了第二届上海市中小学生 “道德实践风尚人物奖(美德好少年)”评选表彰活动、2013年班主任带头人工作室活动、上海市第九届红色经典小故事讲演活动等11次活动。
(6)督导语委
-做好上海教育督导网和问卷系统平台的运维工作。
-加强上海语言文字网的网站改版工作,预计在2014年春节后正式上线。-策划并设计了上海语言文化资源网络展示平台、公共标志语服务领域外文译写平台、语料库(一期)建设。
-全年为语委处理视频超过3000余分钟,照片200余张。
(7)党员教育
-做好党建直播会议技术工作。全年共进行23次会议直播,保持零差错记录,对区县新增13个直播点进行了线路的测试验收工作。
-完成资源数字化工作,本年度共上传党建资源1010条,时长1319.7小时。
-建设“上海市党员远教终端在线申请系统”,方便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安装上海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学习的平台。
-为浦东新区建立并运维党建信息管理系统,浦东新区站点组织学习次数达14654次,党建节目收看时间14643小时,观看人数 535231人。(8)教研服务
-今年公司与教研室签订了新一轮的3年信息化维护技术服务协议,为上海教研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服务,主要涉及日常维护服务、平台开发以及设备租赁及重大信息化项目的支持服务工作。
-开发 “上海教研在线”,完成上海市教研课堂评价体系平台的修订完善工作。
-为教委教研室的百年公司提供了托管服务工作。
上海×××有限公司
(三)公司管理创新工作 1.提升企业资质,加强企业宣传
新教软公司成立后,各项资质申请也在有序进行,经过半年的努力,成功申报了教育软件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本年度公司申请了两项软著和一项软件产品,后续申报软件企业提供必要条件。
上海学习网、六一小学电子书、优质课程平台项目入选杨浦区智慧城市项目的智慧教育板块。
公司每周编撰教软信息化简讯,汇总公司最新动态和信息化前沿信息,发送给集团领导和各部门,提供即时资讯。
2.加强技术创新研究力度。
在运维管理方面,研究mocha BSM和ITOM平台科学运维理念,对现有重要网站平台进行安全检测,开发软件平台运行状态监控工具,并实现手机报警。
在资源建设方面,研究上海学习网课程建设模式,采用“低结构”的形式进行高校社区课程开发,并注重模版与组件的积累,今年新增网页框架5个,通用组建4个,交互模版6个,内部开发了16套精品课程模版。
在技术开发方面,对项目的开发管理流程进行重新定义,根据CMM3标准对常规项目和快速开发的项目进行流程PDSP定义。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在跨节点数据同步、数据交互、前置数据库运作机制方面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在TOMCAT+APACHE实现软件负载均衡和软件集群方面进行了技术研发。
(四)团队建设
作为一家年轻的,有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稳定发展,稳健成长,始终是公司最重视的工作之一,公司一直把团结、鼓劲、发展的氛围营造作为强化队伍建设的抓手。
1、加强人才队伍引进力度。
公司现有员工118人,本年度新入职24人。为让新员工能够尽快的适应企业文化,公司开展了新员工培训;为了保证新员工能够符合岗位需要,公司加强了试用期员工考核。目前各新员工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2、强化干部梯队建设。
为促进干部的梯队建设,公司通过管理课程学习、工作研讨等形式,帮助干部快速成长。同时,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委以重任,在分管领导的帮助下,很
上海×××有限公司
快提升了管理能力,成为公司的中坚力量。
3、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配合完成支部、团委、工会换届选举工作。支部每月推荐党建视频资源学习,并组织网上讨论。征对“四风”问题,组织支部党员专题讨论。在集团“五四优秀青年”评比中,公司1人获金奖,1人获银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本年度新发展预备党员1人,积极份子10人。公司多名员工积极报名参加集团的献血工作。
三、明年计划
201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具有自身特色与强大竞争力的教育软件品牌,最终实现“有教育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发展愿景。
2017年的目标任务是:
1、根据集团信息化的要求,继续做好服务好开大及分校的信息化工作;
2、继续高质量地完成上海教委各处室及相关部门的项目实施和网站运维工作;
3、协助信息化部门制定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运维、服务一体化;
4、开展信息化设备租赁业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五
如果是以服务为主的可以第一句是: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的可以加,主要是看所经营的项目。不过最后的税种是根据经营范围决定。
注册上海公司,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增加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注册资金增加需要以下手续:
1,股东会决议。
2,增资之后的《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6,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
2注册上海公司,公司查名时,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名称一般分为:地域+公司字号+行业名称+结构性质,或者是:公司字号+行业名称+地域+结构性质。一般查名是查字号,如:上海复宝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是地域,复宝是字号,软件科技是行业名称,有限公司是结构性质。带“发展”意味注册资金是在500万以上,“股份”是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
开始查名时要提供3-到8个字号。如“振兴中华”,工商查名时的顺序是:先查“振兴”、然后“兴中”、最后“中华”,只有“振兴”“兴中”“中华”都过了,“振兴中华”才可以过。所以建议查名时尽量用2个字的字号,这样通过率高。
注册上海公司问验资时,需要股东到场吗?
名称通过了之后,下一步就是验资,每个银行的标准不一样,在上海这边,有的同一种类别的银行,不同区,就又不一样的标准。工商银行可以只到场一个投资人,带上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是必须要两个法人到场。
4注册上海公司时,验资户的费用大概多少?每个银行不一样吗?
验资户也称作临时户,是作为注册公司时,是企业设立时所有股东共同出资的账户。等到三证拿到之后,开好基本户,这个验资户要消掉的,然后所有的投资款就进入公司基本户,可以拿出来作为公司运营的经费。开户费约300-500,询证函约200-400不等,一般工商银行是800、邮政储蓄500、建行700(开户费和询证函)。如果是中国银行高境支行,验资户加基本户只要1500元,但开验资户要500元。
5,注册公司时,验资报告多久可以拿到?
验资户开好,资金注入进去了,银行会快递三单到会计事务所,三单是: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一般银行快递要3天时间,所以验资报告也是在验资户开好,资金到位之后的3天才可以拿到。
6,在上海注册公司时,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注意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拿到验资报告之后就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了,材料是: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决议
(3)设立登记申请书
(4)登记审核表
(5)验资报告
(6)房屋租赁协议
(7)产权证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需要投资人签字的都必须投资人亲自签字,不可代签。需要验证投资人的身份证时,不需要求为二代身份证。
7.注册上海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哪些需要版前置审批的?
一般经营范围涉及到以下行业需要前置审批:
(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2)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3)酒类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4)食品(区卫生局)
(5)医疗机构设立(区文生局)
(6)烟销售(烟草专卖局)
(7)餐饮(区环保局、区文生局、区消防处)
(8)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9)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区环保局)
(10)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11)汽车、摩托车维修(市交委维修管理处)
(12)人才中介(区人事局)
(13)劳务服务(区劳动局)
(14)废旧金属收购(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15)成品油经营、储存(市经委、公安局)
(16)加工、销售、回收金银(市人行金融处)
(17)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
(18)经营性舞厅(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处)
(19)国画书法(市文化局)
(20)咖啡馆、酒馆(卫生部门、公安布门、市酒类专卖局)
(21)报关业务(海关总署)
(22)水泥生产(市建委)
(2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中南管理局)
(24)化妆品生产(市卫生局)
(25)工程承包(市建设委员会)
8,注册一个上海软件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里面该怎么写?
如果是以服务为主的可以第一句是: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的可以加,主要是看所经营的项目。不过最后的税
种是根据经营范围决定。
6.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WA 98052-6399 USA)。
授权代表本杰明 欧·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23室J座。
法定代表人谢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前进306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水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昶沣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昶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彪,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游闽键,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政,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佳、周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载明: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该证书的注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6日,注册号为TX5-407-055。
原告所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视窗XP软件光盘上的署名为©2004 Microsoft Corporation版权所有,该光盘上载明“包含Service Pack2,版本2002”。2009年6月22日和23日,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视窗XP软件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安装和在线升级。安装完毕后,在“系统属性”显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版本2002 Service Pack 2”;在线升级完毕后,在“系统属性”显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版本2002 Service Pack 3”,在“关于Windows”显示“Microsoft(R)Windows 版本5.1(内部版本号2600.xpsp.080413-2111: Service Pack 3),版权所有©2007 Microsoft Corp”。
本杰明 欧·奥多夫(以下简称本杰明)是微软公司的助理秘书。微软公司授权:本杰明有权签署及交付有关微软公司的任何法律事务的任何委托书,以及有关履行为在任何国家捍卫微软公司的法律利益的任何法律行动的任何委托书,这些法律行动包括对据认为侵犯微软公司的专利、商标或无论何种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个人和/或法律实体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本杰明于2007年6月11日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于维东有权以微软公司的名义对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提起、参与、进行诉讼和/或辩护直至终止司法或行政程序;可以提起或回应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包括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可以将上述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进行。
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该《委托调查合同》载明:微软公司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被告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微软公司支付包括购买计算机、公证费、代理费、服务费在内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0,056元(以下币种同)。于维东代表微软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
2008年10月22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64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0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提取一台涉案计算机(以下简称6446号涉案计算机),并当场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汪丹宁在对该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有关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拍照后,关闭计算机并装箱,公证人员则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在上述有关屏幕显示内容的照片中所显示的“系统属性”的内容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版本2002 Service Pack 3”。在增值税发票中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为“北京迪维通达上海分公司”,货物品名为“酷睿8200组装PC”,含税价为5,950元。
2008年11月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667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案外人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0月31日上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购得两台涉案计算机(以下分别简称为6679-1号涉案计算机和6679-2号涉案计算机),支付价款11,660元,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汪丹宁在对上述两台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有关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拍照后,关闭计算机并装箱,公证人员则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在上述两台涉案计算机有关屏幕显示内容的照片中所显示的“系统属性”的内容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版本2002 Service Pack 3”。在收据中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为“北京迪维通达上海分公司”,货物品名为“兼容机P400、AMD8450”。
2008年12月30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71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案外人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1月27日下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提取计算机一台(以下简称7193号涉案计算机),支付价款5,870元,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汪丹宁在对该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有关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拍照后,关闭了计算机并装箱,公证人员则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在有关屏幕显示内容的照片中所显示的“系统属性”的内容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版本2002 Service Pack 3”。在收据中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为“北京迪维通达上海分公司”。
2009年2月,于维东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该《聘请律师合同》载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游闽键、傅钢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费为6万元。同月3日,于维东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游闽键、傅钢律师为微软公司与被告昶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变更被告或第三人等。同日,游闽键律师在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上签章,并诉讼来院。2009年2月13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2009年2月5日,本杰明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于维东有权以微软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提起、参与、进行诉讼和/或辩护直至终止司法或行政程序;于维东有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起诉状等;于维东可以转委托上述代理权限。
2009年3月1日,于维东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游闽键、傅钢律师为微软公司与被告昶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变更被告或第三人、代为签署起诉状等;于维东对受托人游闽键、傅钢在该《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的所有诉讼行为(包括签署起诉状、提交证据、立案等)均予以追认。
审理中,被告昶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印有被告紫越公司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四张(其中,编号为NO0044306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编号为NO0044341和NO0044342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编号为NO0042533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1月27日)。上述四张送货单上分别记载了可供安装一台涉案计算机使用的相关硬件、单价及总价。上述四张送货单的具体开单人均为莫慧敏。被告臣越公司于2008年1月3日与莫慧敏签订了《职工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2日止。庭审中,被告臣越公司确认其提供了上述四张送货单上所记载的涉案计算机硬件,并私自印制了上述四张送货单。
审理中,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配置、系统信息等内容进行了勘查。勘查显示:
1、6446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06,该送货单上记载的涉案计算机主板的品牌和型号是技嘉P43,但涉案计算机实际安装的主板品牌和型号是技嘉EP43,其余硬件与送货单上的硬件相一致;另在2009年4月10日的质证中,该涉案计算机无法开启。
2、6679-1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41,该送货单上记载的涉案计算机主板的品牌和型号是技嘉P43,但涉案计算机实际安装的主板品牌和型号是技嘉EP43,其余硬件与送货单上的硬件相一致;另在2009年4月10日质证中该计算机无法开启。
3、6679-2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42,该送货单上记载的硬件与涉案计算机主机箱内的硬件相一致;在2009年5月19日的质证中该涉案计算机可正常开启:(1)在输入“cmd.exe/systemifon”命令后,该涉案计算机显示:初始安装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安装的软件为视窗XP、版本5.1.2600 SP3;(2)在“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2008年4月30日”、“2008年10月30日(0:50)”、“2008年10月31日”“2009年5月19日”、四个日期。
4、7193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2533,该送货单上记载的硬件与涉案计算机主机箱内的硬件相一致;在2009年4月10日的质证中该计算机可正常开启:(1)在输入“cmd.exe/systemifon”命令后,该涉案计算机显示:初始安装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安装的软件为视窗XP、版本5.1.2600 SP3;(2)在“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2008年4月30日”、“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27日”、“2009年4月10日”四个日期。
庭审中,被告昶沣公司明确表示,在涉案计算机对外销售时,涉案计算机的购买者并未要求其在涉案计算机中安装视窗XP软件。被告臣越公司则表示编号为NO0044306、NO0044341、NO0044342、NO0042533的送货单上记载的日期均系其向被告昶沣公司的送货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代理人是否获得了代签起诉状的权利,其启动本案诉讼是否合法;
2、视窗 XP软件与视窗XP SP3是何种关系,及原告是否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
3、三位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原告代理人是否获得了代签诉状的权利,其启动本案诉讼是否合法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微软公司授权,本杰明有权签署委托书,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个人和/或法律实体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根据本杰明分别于2007年6月11日和2009年2月5日签署的两份《授权委托书》,于维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取得了以微软公司的名义,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起诉状及转委托等诉讼权利。根据于维东分别于2009年2月3日和3月1日签署的两份《授权委托书》,本案原告代理人游闽键取得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被告、代为签署起诉状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代为签署起诉状和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未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据此,对三位被告提出的原告代理人无权代为签署起诉状和提起本案诉讼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视窗 XP软件与视窗XP SP3是何种关系,及原告是否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的问题。
1、关于视窗 XP软件与视窗XP SP3是何种关系的问题。2009年6月22日和23日,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视窗XP软件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安装和在线升级。安装和在线升级完毕后所显示的相关内容,已充分证明视窗XP SP3只是视窗XP软件的一个版本。据此,对被告昶沣公司提出的视窗XP软件与视窗XP SP3系两个不同软件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原告是否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版权注册证书》上所显示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原告;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视窗XP软件光盘上的署名是原告;在线升级完毕后视窗XP软件中的署名也是原告。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据此,对被告昶沣公司提出的原告不是视窗XP 软件著作权人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鉴于我国与美国均系《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原告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因此,原告对视窗XP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关于三位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1、关于被告紫越公司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的问题。虽然被告昶沣公司提供的四张送货单上均印有被告紫越公司的企业名称。但由于,被告紫越公司否认该四张送货单系被告紫越公司印制和所有;被告臣越公司则明确表示是其向被告昶沣公司提供了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四张送货单系被告臣越公司私自印制,涉案计算机和送货单均与被告紫越公司无关;且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四张送货单的开单人又系被告臣越公司的员工;及原告又未提供足以证明被告紫越公司销售了涉案计算机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对原告提出被告紫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的涉案计算机中安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的事实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紫越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计算机中视窗XP软件安装者的问题。在被告昶沣公司和被告臣越公司之间,均认为对方在四台涉案计算机中安装了视窗XP软件。为此,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四台涉案计算机中的硬件配置、系统信息等内容进行了勘查。根据勘查内容和相关的公证内容,原审法院认为:(1)对于6679-2号涉案计算机。首先,该涉案计算机“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该涉案计算机的四个启动视窗XP软件的日期(“2008年4月30日”、“2008年10月30日(0:50)”、“2008年10月31日”、“2009年5月19日”)。其中“2008年10月30日(0:50)”是公证的前一日,“2008年10月31日”是公证日,而“2009年5月19日”是原审法院勘查日;其次,证据表明在公证日和原审法院勘查日均启动了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再次,该涉案计算机的送货单(NO0044342)上记载的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被告臣越公司则表示上述送货单上所记载的日期(2008年10月30日)系向被告昶沣公司送货的日期。由此可见,在被告臣越公司向被告昶沣公司送货前,该涉案计算机在2008年10月30日的0:50启动了视窗XP软件。据此,原审法院确认该涉案计算机被送至被告昶沣公司前已经安装了视窗XP软件,该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由被告臣越公司安装完成。(2)对于7193号涉案计算机。首先,该涉案计算机的“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四个启动视窗XP软件的日期(“2008年4月30日”、“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27日”、“2009年4月10日”)。其中的“2008年11月26日”是公证的前一日,“2008年11月27日”是公证日、“2009年4月10日”是原审法院勘查日;其次,证据表明在公证日和原审法院勘查日均启动了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再次,该涉案计算机的送货单(NO0042533)上记载的日期为2008年11月27日,被告臣越公司表示上述送货单上所记载的日期(2008年11月26日)系向被告昶沣公司送货的日期。由此可见,在被告臣越公司向被告昶沣公司送货前,该涉案计算机在2008年11月26日启动了视窗XP软件。据此,原审法院确认该涉案计算机被送至被告昶沣公司前已经安装了视窗XP软件,该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由被告臣越公司安装完成。(3)对于6446号和6679-1号涉案计算机。虽然在勘查时该两台涉案计算机无法开启,但是,首先,四台涉案计算机均系被告臣越公司向被告昶沣公司提供;其次,6679-2号和7193号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均系被告臣越公司安装,且6679-1号与6679-2号涉案计算机系同天送货;再次,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昶沣公司与被告臣越公司之间,仅约定交付计算机硬件而非组装好的计算机。因此,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原审法院认为6446号和6679-1号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亦是被告臣越公司安装完成。综上,由于被告臣越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对于被告臣越公司关于其仅交付涉案计算机的硬件,未在涉案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四台涉案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均是被告臣越公司安装完成。
3、关于被告臣越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臣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四台涉案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并将上述安装有盗版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对外销售,因此被告臣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视窗XP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臣越公司应当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关于被告昶沣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昶沣公司是安装有盗版视窗XP软件涉案计算机的销售者。被告昶沣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对视窗XP软件的发行行为。被告昶沣公司作为涉案计算机的销售者,其对涉案计算机中安装有视窗XP软件应当是明知的,其对涉案计算机的购买者并未要求其在涉案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亦是明知的。但是,被告昶沣公司并未对涉案计算机中安装的视窗XP软件是否得到合法许可,进行合理的审查。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计算机上安装的视窗XP软件得到了原告的授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昶沣公司销售安装有盗版视窗XP软件的涉案计算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视窗XP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被告昶沣公司作为视窗XP软件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视窗XP软件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鉴于被告臣越公司未经许可在四台涉案计算机上安装了视窗XP软件,并销售了上述四台涉案计算机。被告昶沣公司销售了安装盗版视窗XP软件的上述四台涉案计算机。故被告臣越公司、被告昶沣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视窗XP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臣越公司、被告昶沣公司应就上述侵权行为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1、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立即删除在涉案计算机上安装的视窗XP软件,停止对原告享有的视窗XP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2、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立即停止在计算机上安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立即删除库存的计算机中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立即停止销售安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目前仍在计算机上安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库存中的计算机安装了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仍在销售安装了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因此,对原告的该些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费用120,056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因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被告昶沣公司、被告臣越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服务费和律师费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微软视窗XP专业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三、对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人民币2,478元,由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622元。
判决后,昶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微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上诉人微软公司明显、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司法措施;被上诉人微软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原审法院违法采信了微软公司的非法证据,一审判决未对昶沣公司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一系列关键证据进行认定,而这些证据的认定对本案的结果具有重大实质性影响。
二、一审判决对昶沣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的抗辩理由几乎完全不予理睬,而这些抗辩对本案的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具体为:
1、微软公司的代理人无权在起诉状上签字,起诉状上签名的权利是不可授予的。
2、在涉案计算机上安装的软件作品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ce Pack 3,而非微软公司主张的视窗XP软件。
3、一审法院认为昶沣公司对于涉案计算机中安装有盗版XP软件应当是明知的,以及对销售的计算机中安装软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一审判决认定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是错误的,昶沣公司是在臣越公司的销售行为完成后,基于另一个民事合同发生的行为,两公司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5、昶沣公司未因所谓的侵犯发行权的行为而获得任何所得,也未造成微软公司任何损失,因为涉案四套软件并非基于市场的真实需求,而是由于微软公司的调查取证行为产生的,由于侵权行为根本尚未发生,因此所谓的合理费用也不应获得支持。
被上诉人微软公司答辩称:
1、被上诉人是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人。上诉人所称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ce Pack 3是单独的一种软件,其权利人并非微软公司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SP3是系争软件的最新程序包,该程序包是对系争软件的补充,通过当庭演示可以看出,系统软件名称为Windows XP,SP3只是软件的版本号,而且无论在演示的机器中还是在被告安装的软件中,显示的软件著作权人均为微软公司。
2、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合法、合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调查取证及起诉程序违法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自行出资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合法的民事维权行为,绝非上诉人认为的“司法调查取证”行为,更非破坏我国法律的行为。其次,被上诉人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律师可以“代为起诉”,补充授权“代为签署起诉状”,因此被上诉人的律师完全有权代替被上诉人提起诉讼。
3、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予以认可。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及上诉人在一审中出示的账本,被上诉人提出了合理的异议后,上诉人并未给予合理的回答,故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6万元赔偿金额是偏低的。
原审被告紫越公司陈述称:没有补充意见。
原审被告臣越公司陈述称:臣越公司在计算机销售过程中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上诉人昶沣公司、被上诉人微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紫越公司、臣越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微软公司提供的《版权注册证书》、视窗XP软件的合法出版物以及在线升级完毕后视窗XP软件的署名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依法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上诉人昶沣公司销售装有涉案软件复制品的计算机,且不能证明该软件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发行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违法采信了微软公司的非法证据,一审判决未对昶沣公司所提交的一系列关键证据进行认定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微软公司虽是外国企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微软公司为诉讼之需,委托国内调查公司进行取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信了微软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无不当。对于昶沣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经查,原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至于原审法院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当然在原审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且原审法院对昶沣公司提交的2008年记帐凭证等证据材料未予认定,亦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认为微软公司的代理人无权在起诉状上签字,微软公司不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等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昶沣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原审法院针对这些抗辩理由也作了充分论述,本院除赞同原审法院的有关观点外,同时,还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起诉状只能由本人签署,相反,包括起诉在内的民事诉讼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可通过代理行为实施,因此微软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代为起诉、签署起诉状的行为并无不妥。对于微软公司是否是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对原告提供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计算机安装和在线升级后,已显示涉案视窗XP SP3是视窗XP软件的升级版本,仍属同一软件,因此,在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此节事实亦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对涉案计算机中安装有盗版XP软件是不明知的,对销售的计算机中安装软件也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昶沣公司作为一家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专业公司应当对其销售的计算机商品中是否装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软件负有审查义务,在上诉人所售的四台涉案计算机中均装有盗版软件,根据日常经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或应知涉案计算机中安装有盗版XP软件,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和臣越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臣越公司在计算机上安装涉案盗版软件和昶沣公司销售上述计算机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分工性,虽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两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根据两公司存在着固定的业务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习惯,再结合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两公司对于由其中一家公司安装盗版软件,由另一家公司予以销售的运营模式应当是明知的,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昶沣公司认为其未获得任何所得,也未造成微软公司任何损失,侵权行为尚未发生,合理费用不应获得支持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昶沣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虽然微软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昶沣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但这并不等于权利人没有经济损失或侵权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服务费和律师费等因素,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7.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七
科箭总经理刘斌认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于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有着不同的关注点,从供应链执行的角度来看,前者是需求方,后者是运输的执行方,两者的运输管理需求可以基于同一个系统平台实现。
记者目前国内市场的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有何特点?
刘斌:从需求角度来讲,目前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可分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两大类:其中,制造企业进行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供应链优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基于业务开展的基本需要,相比之下,前者对运输信息管理的需求明显多于后者。
目前制造企业常规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ERP系统,该系统主要围绕生产制造活动提供信息化管理手段,具有订单管理、生产制造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功能模块。但对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管理以及下游的销售管理,特别是产品从工厂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物流管理,ERP系统显得比较薄弱,需要用到专门的运输管理系统。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一方面国内大多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近年来物流公司营运车辆的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最初的完全自有车辆到与司机共同拥有车辆,从自有车辆到与社会车辆共存并行,再到完全采用社会车辆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对整个物流过程进行管理,就需要有一套系统借以实现从货物出仓库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可视化管理。
另外,近两年,由于各地新建的物流园区数量明显增长,对物流管理平台,特别是运输信息化管理平台的需求进一步凸显。
记者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对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刘斌:基于对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管理承运商等方面的考虑,制造企业的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需要具体表现在:(1)制定运输计划;(2)实现运单和货物的在途跟踪;(3)运费结算及成本分摊;(4)对承运商的送货及时率、差错率、交货周期、运输成本等KPI考核;(5)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这些也是运输管理系统(TMS)应用的关键点。
相比之下,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必需品”,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其采用信息系统的动力通常是源于客户(制造企业等)的要求,最终目标是通过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将运输计划、运输过程、运费结算等物流运输过程清晰、详尽地呈现给客户,客户能够可视化地追踪货物,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记者您如何看待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刘斌:不同行业基于自身特点,对物流运输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和实现方式存在差异。例如,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快递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可以实现对货物处理过程的可视化跟踪,实时获知货物的最新信息。对于这类应用,除了传统的GPS,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APP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将货物、承运商等的最新信息提供给物流管理者。比如,司机也可以通过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APP,实现到货、提货、在途跟踪、货物签收,还可以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将回单(POD)上传至系统,从而完成整个运输执行的过程。
在冷链物流中,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第三方物流企业,都需要知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通过使用基于RFID技术的温度传感系统,可以实现对运输配送过程中温度变化的监控,这也是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内容。
同时,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帮助企业在运输单量大的情况下,从系统计划层面进行快速、合理的车辆调度,节约运力。
以上这些都是通过运输管理系统(TMS)和一些外部的设备、计划系统整合实现的。
记者围绕企业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需求,科箭能够提供哪些系统和解决方案?
刘斌:针对企业物流、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运输公司、货代、等行业对运输管理的需求,科箭自主研发了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是通过工作自动化、运输路径优化、承运商招标和运输方式的选择等途径,帮助客户实现运输优化,降低运输成本。同时可以开放系统平台,让货主、承运商及司机通过Internet、GPS或手机等移动设备实时追踪货物等。对于不同的使用主体,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的功能有所不同。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支持多公司或多实体从订单、计划、执行、结算和成本分摊的运输过程管理,并可通过GPS和手机实现在途跟踪及POD管理。具体包括物流运作的全面协同、运输流程自动化、承运商及路线优化、运输过程可视化、运费管理自动化等功能。
对于第三方物流而言,PowerTMS运输管理系统支持公路整车、公路零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并支持自有及外包车辆的管理和多种计费方式具体应用包括运单管理、设备及司机管理、调度/装载管理、跟踪管理、结算管理、GPS集成、车队管理、条码扫描、移动应用等。
记者请您结合实际项目介绍科箭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给企业带来的价值。
刘斌:科箭的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在电子高科技、医疗、食品/分销、第三方物流、汽车等众多领域都有成功案例。可以说,应用该系统有助于企业提升供应链反应速度和透明度,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均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同时,对于集团企业客户来说,以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的物流运输平台还帮助其实现了物流业务和资源的整合,在打造高效快捷物流运输体系的同时,降低了总体物流成本。
DACHSER(德莎)集团总部位于德国,是一家全球物流服务供货商。德莎物流中国公司专注于汽车行业,是大众的主要合约物流供应商,提供零部件入厂物流的仓储(VMI)及运输(MILK RUN)综合服务。2012年实施科箭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并整合IBM计划引擎,从而建立了运输成本优化模型,自动规划MILK RUN线路和车型安排,外协运力调配和执行跟踪管理,并与车辆配置的移动GPS设备整合监控,以最少的人力配置和自动化系统支持高端复杂的运输配送业务。
科箭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P&G)的合作项目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宝洁公司基于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物流平台(LMS),从而实现中国区促销品物流运输需求的协同管理。LMS系统基于预设运输方案将运输任务分派到物流服务商,后者反馈执行信息并与P&G完成结算。同时该平台将整合SAP ERP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为供应链各方提供包括库存分配、配送计划、运输执行、在途跟踪、质量控制、节点签收、POD及运费确认等全程物流运输信息。记者您如何看待TMS的发展趋势?有哪些相关技术值得关注?
刘斌:随着企业对ERP系统的普及和深入应用、物流供应链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对物流行业的直接推动,相信未来3~5年,TMS在中国市场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技术发展和应用趋势方面,我认为未来移动互联网会跟物流供应链实现更加紧密的结合,RFID技术的应用也会更加普遍。比如在冷链物流等一些特殊领域,需要知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这就要用到RFID、GPS等技术,完成温度信息的实时采集和传输,从而实现对冷链运输过程的在途管理,这些都是TMS结合新技术的一些延伸应用。
8.上海企业管理软件 篇八
云计算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动态、可伸缩且虚拟化地以服务方式提供计算资源的全新计算模式,自据出以来,得到了业界的大力关注,成为继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又一次重大变革。
近几年来,云计算运用日益受到重视,2010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加强我国云计算创新发展顶层设计和科学布局,并确定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
“浦软汇智IT服务云”由位于试点城市——上海的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汇智科技脱胎于上海浦东软件园。在上海浦东软件园3年间,汇智科技前身对园区企业的云服务需求有了深刻理解。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信息化是必然选择,但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信息化意味着花费大量的先期成本。以一家20人规模的企业为例,构建一套IT基础设施,其软硬件采购、网络带宽及运营维护人员的费用需达十万以上,而且随企业发展,其信息化需求也将不断调整。
为满足企业园区信息化需求,同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上海浦东软件园实施云战略,携手顶级厂商率先推出面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业务IT共有云“浦软汇智IT服务云”,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云平台运营公司——上海浦东软件园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不同于其他云平台只能提供单项或几项服务,浦软汇智IT服务云涵盖了云服务的三个层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全方位满足成长期企业的不同需求。形象地说。“浦软汇智IT服务云”相当于一个IT服务水池,企业无需自己挖井,挑水,只要打开水龙头,就可以直接用水。
IaaS,用户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来灵活选择IaaS资源配置,在运行中根据系统负载实时增减计算、储存、网络资源等,而无需中断业务的运行。当用户需要增加计算资源时,可在线漂移至其它负载较低的物理、虚拟机上,而不会对用户应用造成影响。
PaaS,能够完全根据企业自身业务流程及独特的需求进行定制,支持各类流程创建及变更。SaaS,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以租赁方式享受“浦软汇智”IT服务云平台的软件服务,通过互联网订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如OA、邮件管理、消息管理、客户管理、市场管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企业内外部的高效沟通。
多层次服务的推出,不仅能响应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更方便了企业的运用,只要一个账号,即租即用,随时随地满足企业商务办公需求。考虑到成长期企业的资金压力,浦软汇智IT云服务平台均可灵活使用并暂停,同时支持预付费及后付费。对于已经搭建相关平台投入硬件成本的公司,也可以硬件抵租金,有效地降低企业运营、维护成本。
近几年来,云运用与开发日益受到各界关注。2011年云计算大会也以“云计算应用之路”为主题,研讨国内外云计算平台建设和应用的最新实践经验,交流云计算的最新技术、解决方案和研究成果。作为上海云计算应用代表企业之一,汇智科技在本届云计算大会上,与来自其他试点城市的代表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了深入交流,其独具特色的公有云平台业务得到了多家云运用公司的赞誉及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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