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层执法

2024-08-12

公安基层执法(9篇)

1.公安基层执法 篇一

构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思考

(作者:县局党委委员、法制预审大队大队长

徐松灿)

[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就是要狠抓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围绕提高执法质量进行规范体系建设,重点要构建执法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为此,本文作者结合文成公安局如何抓好执法质量,总结该局作为我市全省唯一执法示范单位工作经验,围绕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必要性、基本框架、基础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关键词]基层公安机关

执法质量

监控体系

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的核心,也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质量的提升,广大民警执法思想、执法能力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程度、执法公信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执法质量考评的局限性,执法制度的缺陷性和执法主体素质不等性等因素的制约,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亟待提升,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还时常发生。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的是发挥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作用,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探索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必要性

执法质量,广义上讲是指执法工作的优劣程度,狭义地理解就是对某一执法活动的计划、实施、结论及整改状态的一个评价。在全面推进公安机关 “三项建设”的新形势下,对执法工作特别是执法质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公安机关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全面推行执法规范化的关键所在。

(一)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执法管理体制所决定。公安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着执法审核、监督和指导职能,在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处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的角色,其职能与角色已经难以承担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践证明单纯的案件审核,事后监督,已经难以适应日益进步的社会形势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认可。这就要求我们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可控制的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建立可控制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公安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效率。

(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基础。执法质量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不断提升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基本要求,只有过硬的执法质量,才会有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放大的社会效益;只有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依法执法的要求,不断地提高执法质量,公安工作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才有创造力和生命力。为此,建立执法质量监控的目的就是提高现有的执法活动的质量,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使执法内容、重点、方式、手段、对象、结果等方面得到完善和突出。

(三)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安工作的成败。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紧迫、越来越强烈,越来越严格。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经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处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每一起错案,执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瑕疵,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媒体炒作的对象,很容易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和攻击,直接影响甚至危及到社会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是防范执法风险的基本路径。执法质量与执法风险有着密切的、内在的联系,执法质量的高低决定执法风险的大小。执法质量越高,执法风险就越小,反之亦然。随着执法任务的加重,在执法实施过程中,稍有不慎,遗漏了重要的证据,或对案件适用法律不正确就会造成执法风险。如某县城关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和一名民警,在查处一起卖淫案件中,因没有立案出现严重不作为,被检察机关以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防止出现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格依法执法,就可以从更多的方面化解和弱化执法风险。

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其中,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也是关键,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的优劣,执法水平的高低,事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提升执法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对影响执法质量的各个要素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

(一)指挥参谋体系。执法质量指挥体系是整个体系中的决策层,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由纪委牵头,审计、监察、政治、法制、督察、信访及包含刑侦、治安、交警等主要警种或有关部门组成的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信息,分析队伍状况,研究重大执法监督事宜,给党委决策提供意见,当好参谋。主要任务:制定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长远和近期质量目标、各项执法活动的控制规则、实施细则并组织与落实监控工作计划、总结,及时处理执法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机构体系。是整个体系中的执行机构,以行政首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纪委、法制部门牵头,审计、监察、政治、法制、督察、信访及包含刑侦、治安、交警等主要警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立执法监督委员会。主要任务:通过一定程序对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质量管理提出要求,具体组织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活动,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体系中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提供者,由分管法制领导直接负责,法制部门牵头其他业务部门分别制定落实。从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看,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虽然从上至下制定了执法质量考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促进公正规范执法,由于种种原因,与不同警种、不同执法岗位相对应的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仍不完善,造成基层执法活动“原则性不足,灵活性有余”,使执法监督难以与当前高速运转的公安业务尤其是办案工作相配套,难以与高度分散的民警勤务方式相衔接,很难起到预防、监督、制约、教育作用。因此,必须制定一套适合当前公安执法形势的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一是以标准化为基准,建立完善能够在充分运用接处警、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接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全流程监督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二是以程序化为管理模式,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激励、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网上建立,执法绩效网上考核”的执法管理模式,采取由法制、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对执法工作的共同管理,把执法业绩与民警的职务晋升、奖惩等紧密挂钩,实现执法管理与队伍管理的有效衔接。

(四)信息反馈体系。该体系主要通过各层面(局领导层、质量监控层、中层领导层、执法民警层、辖区群众层、检、法、司、当地政府层),采取审核、倒查、考评、督察、座谈、会议、问卷调查等多渠道多形式来实现执法信息收集和反馈。质量监控系统将收集的信息,按不同性质、类别、对象进行分类,分析存在的执法问题,找出产生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控制,使执法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五)监督审核体系。是对所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考评,评估其执法质量优劣的主要体系,是整个监控体系的重点。一是要建立执法质量预警机制,通过执法单位多项数据进行排名,对所属单位的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精确分析,每月按优(绿)、良(蓝)、中(黄)、差(红)四个等级监测,实行等级化管理;对办案质量较差、显示等级较低(黄色和红色)的单位及时进行提示或预警,从而实现对全局执法质量的动态掌控,做到定期对执法质量现状有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措施,促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二是把信息化应用到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源头、执法过程、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全方位的网上审核、监督,形成完整的民警执法档案和动态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及时指导和执法信息反馈。三是建立执法单位中层领导执法监督制度,实行“中层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所长坐堂制”,明确审签意见领导审核案卷,解决法制监督部门不能进行执法事前、事中监督的缺陷。同时,实行法制部门派驻法制员到执法单位的做法,把基层所队的法制员划归法制部门领导,解决同级监督力度不大的问题。四是建立信访和检、法、司、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倒查机制。开展“无执法过错、无赴省进京上访、无越级集体访、无信访积案科所队”创建活动和“有责信访零增长”活动,努力在公安机关一线所队实现执法“零过错”、群众“零投诉”、“零上访”。五是要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的作用,理顺监督关系,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对关键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部位的监督,把监督工作由结果性监督向执法全过程监督延伸,最大限度消除监督空白,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去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用严明的纪律和铁的手腕,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六)整改提高体系。执法整改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关键所在,不重视执法总结整改工作,执法质量监控的最终目的难以达到。执法质量考评是执法质量监控的重要步骤,目的就是为了查找执法问题并进行整改,从而达到改善和加强各项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客观地说,通过执法考评,绝大多数执法上存在的问题都已经被发现和掌握,按照常理,这些问题在以后的执法中不应再发生,但现实却是虽经多次强调,不少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依然反复发作,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执法质量考评是一个检查、反馈、整改、责任追究、完善机制相配套,执法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而实践中,考评前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力度远远大于考评后的反馈、总结、提高的工作,很多单位在考评之后就全然放松了,不去及时总结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制订落实整改措施,没有对出现执法问题的办案民警及时开展责任追究,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问题的反复发生,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仍然得不到显著提高,失去了执法质量考评的实质意义和最终目的。

(七)奖惩考评体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研究制订执法质量管理办法,将治安管理、窗口管理、监所管理、社区管理等列入执法质量考评,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情况的考核,奖优罚劣;开展“每月评比相对优胜和较差执法单位”、”“每月执法之星”和“优胜、劣质案件”、“优秀法制员”、“执法办案能手”、“法律素质优劣民警”、“等评比和”、“办案积分奖励”,把这些评比结果运用到执法质量考评,形成完整的奖惩体系。同时,把执法能力和质量与升职、调动结合起来,把执法水平作为职务晋升的主要条件之一,从而充分调动执法主体学法、懂法、依法执法的积极性。

三、探索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基础保障

探索和建立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涉及到公安机关及其警务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系统工程,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保障。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倾最大的人力、物力和决心,才能保障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顺利实施。

(一)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基础保障。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只有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整体推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领导要重视,领导是提高执法质量监控执行力的关键。能不能建立有效的执法质量监控体系,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解放思想,创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机制,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中付出比普通民警更多的心智、心力和心血;二是民警素质要提高。公安民警素质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主要基础,没有较好的法律和政治素质难以适应现时的执法环境,为此,广大民警必须加强法律和公安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效率意识、管理意识、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夯实执法基础。各级公安机关要搭建好网上学法平台,开辟网上法律课堂,设立法律法规、执法通报、法制培训、执法指导等栏目,依托网上考试系统,全面实施网上集中教育训练和岗位自练相结合的长效练兵机制,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三是警力要下沉,要强力推进警力下沉,促进警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要通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推力”、加强部门协作的“合力”、强化群防群治的“群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 “潜力”等办法,缓解“警力不足”。从而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开展高效的执法活动。

(二)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保障,没有规矩何来方圆,没有制度规范就无从谈起,没有规范质量就无从着落,而执法制度建设的关键又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没有落实,执行力不强,也是一堆“废纸”。一是领导带头,各部门一把手带头抓执行、促落实,敢于叫响“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想实招、鼓实劲、谋实事,运用集体智慧共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措施的落实。二是纪律要严明,用铁的纪律保证政令、警令畅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监督要有力,要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再者是要健全完善更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目标督查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好督导检查的作用,大力推行“平时督促检查为主、年终考核为辅”的模式,采取听工作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形式,了解掌握一线执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效途径,是科技保障。

一是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行为规范。要普及信息化证据采集设备,为民警配齐录音笔、数码相机等信息化装备,对接处警活动做到全程录音,对重大案件的审讯,一律制作全景式视听资料,还原审讯现场,保证证据效力,避免无理投诉,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办案中形成的笔录材料、法律文书要全部采用标准执法软件制作,并形成电子案卷归档备查。

二是以信息化促进执法程序优化。首先要以信息化规范办案流程。办理所有的刑事、行政案件从受立案、处理到执行的各个执法环节,都必须在网上流转,要求办案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录入信息不能缺项、漏项和错项;其次要建立网上三级研判体系,法制部门对网上执法要进行专业研判,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网发布预警信息。三是以信息化促进执法监督体系。要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在基层所队的值班室、办案区、办事区等处安装监控探头,视频信号接入各级监控中心,由专人对值班人员、窗口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内部执法办案监控网络,规范民警的行为;要在公众互联网上建立网上举报箱,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发现有执法过错的民警和案件,要坚决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检举人,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2.公安基层执法 篇二

软硬兼顾, 固本强基, 执法能力实现新提升

南环路所坚持从教育培训、科技强警、信息建设三方面入手, 全面夯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根基, 有效提升执法能力。

(一) 教育培训, 砺练精兵。始终将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摆在首要位置来抓, 不断强化教育培训, 有效提升了所内整体执法水平。一是抓教育, 筑牢思想根基。充分发挥思想教育在指导民警开展执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采取换位思考、个案剖析等方式,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 坚决杜绝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二是抓练兵, 提升实战能力。领导带头狠抓执法学习, 坚持每周一次“法制小课堂”, 由所领导轮流讲课, 帮助民警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使业务素质快速提高。三是抓典型, 发挥带动作用。将执法办案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同志作为执法典型进行培树, 极大地调动了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在所内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 科技强警, 提升保障。通过分局拨款和自筹资金, 先后安装了2套询问笔录视频采集设备, 购置了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提升了民警执法的保障能力。针对辖区案件发案特点, 南环路所以津南区安全防控中心建设为契机, 协调相关单位在辖区重点部位、主要路段安装摄像头106个, 红外线报警器34个, 实现了对辖区的全方位、全时空、无缝隙监控, 辖区可控性案件发案率下降了21%。

(三) 信息导警, 服务实战。工作中, 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理念, 将信息化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信息比对、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防范管控能力。通过完善基础信息网络, 在辖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以及周边重点要害部位积极物建特情耳目, 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了工作针对性、预见性。

标本兼治, 强化监督, 执法质量实现新突破

工作中, 南环路所从每个执法环节入手, 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强化执法内外监督, 有效提升了执法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提升思想认识。南环路所始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端正执法思想, 将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贯彻到各项业务工作中。每月定期召开执法工作分析会, 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查处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受理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 都由所领导牵头负责, 布置专人进行查办, 实行了全程监督办理, 及时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实现了执法过程“零差错”。

二是细化工作措施, 完善执法制度。所支部研究并制定了系列执法工作规范及制度, 将执法岗位细化到民警个人, 实现了职责清晰,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建立并完善了14种基础执法台账,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各类案卷, 严格履行所长审核、审批制度。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开通使用以来, 多次邀请市局及分局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民警进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使用的培训, 使全体民警均能熟练使用网上办案系统办理各类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全所案件的录入率始终保持在100%。同时积极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对每一件办理的案件的或受理的户口事项都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并向群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聘请辖区德高望重、影响力强的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 对全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 通报执法工作情况, 征求监督员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近3年的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中, 南环路派出所的测评成绩始终在全局派出所中名列前茅。此外, 所支部为每位民警建立执法档案, 将其办理的每起刑事治安案件、调处的每起纠纷、办理的每份户项都详细记录造册, 随时对民警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通过严格执法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实现了对民警个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近3年之内未发生责任信访及投诉, 各类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实现100%, 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在分局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名列前茅。

三是规范办案场所, 提升环境建设。执法规范建设以来, 南环路所在分局的领导下, 在市局法制办指导下, 在分局法制办、后保科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因地制宜, 精心设计, 专人管理, 标准化施工, 圆满完成了执法办案场所改造试点工作, 全面提升执法安全管理水平。

南环路所根据现有条件将一楼划分为接待区、办案区, 对办案区设置了物理隔离, 并设置了询问室、讯问室、信息采集室, 还在改造过程中将询 (讯) 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合并设置, 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房屋, 提高房屋利用率。同时以功能区改造为契机对执法执勤装备重新优化配置, 实现了“三个到位”:一是询 (讯) 问室、采集室等重点办案场所安全防范装置和监控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二是10类70种执法执勤装备及其他所需办公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三是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南环路所还将接待区改造成开放式平台, 设置了等候椅、报刊栏、饮水机、普法宣传栏等设施, 放置了老花镜、便笺纸、面巾纸等便民物品, 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派出所的贴心服务, 拉近警民距离。

刚柔并济, 分类施策, 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南环路所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始终站在“构建和谐辖区”的高度来开展执法工作, 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严打整治”工作。

始终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结”的原则,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从接警开始, 集中优势警力全力以赴, 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到治安案件不超过24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刑事案件不超过48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保证出警快、取证快、处理快, 避免了因调查取证不及时造成信访案件发生的情况。

二是推行“平和执法”模式。

南环路所地处津南区中心, 每年因群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多达600余起。针对这一情况, 南环路所坚持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手段, 逐步建立完善了由民警、副所长、所长组成的3级调解机制, 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是坚持“法制员审核”制度。

3.公安基层执法 篇三

一、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作风建设是公安机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需要。

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第一线,与群众打交道多,关系密切。广大民警都应该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态度看待自身工作,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提高工作标准。通过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创优发展环境的新期待,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便民服务的新期待。

(二)加强作风建设是克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迫切需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和蔓延,导致了经济增长放缓,大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群众收入水平下降等后果。这些经济问题在社会领域的反映将更加明显,各类矛盾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所有这些方面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种政治敏感节点比较集中,各方敌对势力易借机制造事端的可能性加大,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正如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所言,2009年很可能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安工作挑战最多、任务最为繁重艰巨的一年。而作风问题影响人心向背,决定事业成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有着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作风建设是统筹兼顾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的需要。

2009年我们将迎接全面实施网上办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的警务革命,承担着继续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和纠正立案统计不实等重点工作。要圆满完成这些重点工作,需要我们全面提升“软实力”,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风问题。没有求真务实、亲历亲为的作风,令行禁止、事不过夜的作风,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作风,拒绝理由、不讲借口的作风,我们将无法统筹兼顾这些重点工作,更谈不上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标准和水平。

二、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必须下大力气解决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正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张越同志所讲,作风问题的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作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民警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的教育。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各种公安机关不良作风,究其根本,就在于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少数民警缺乏民本思想和责任意识,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思想标准落后,自我要求降低,自我约束放松,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不尽责,得过且过,遇事推诿扯皮。

(二)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大局意识不强,自身定位不准的问题。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必须自觉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听党指挥,敢于奉献,永葆忠诚本色。公安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融入并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公安工作才具有活力。

(三)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贯彻落实不力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而“不落实”是工作中的最大隐患。没有强有力的纪律约束的队伍将是一盘散沙,更谈不上发挥强大的合力攻坚克难,作为半军事化性质的公安机关,必须突出强调组织纪律性,确保令行禁止。唯有此,才能适应公安机关肩负的艰巨任务,在关键时刻冲的上、打得赢,才能成为党和人民群众可信赖的忠诚卫士。而当前,有些民警在贯彻落实上级任务时,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工作消极,甚至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导致上级的安排部署停留在文件上,变成一纸空文。

(四)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促进公安民警规范执法。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执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执法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执法理念教育。使全体民警认识到执法规范化是必然选择,是执法活动的生命,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使每一名民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正确的执法理念。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约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干警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违规必究。同时要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执法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执法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案的责任人,促使民警执法规范化。三是通过提高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促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求的网上办案等手段,要求执法办案活动须公开、透明,这样便于接受各方监督,可以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质。通过加强办案业务知识的培训,解决民警执法知识、能力欠缺的问题,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五)要着力解决群众观念不牢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些民警对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对群众诉求当作“小事”,找借口、推诿扯皮。一些民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能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艺术,与群众“说不上话、交不上心”。因此,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一方面要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要把增进同群众的感情、改进对群众的态度作为重点,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把群众冷暖记在心里,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工作方法和艺术的学习,努力做到“三懂四会”,不断提高公安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三、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明确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领导干部是关键。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领导干部的个人作风直接影响着广大民警的作风和工作态度,对单位、部门作风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着重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方面,以自身优良的作风,为广大民警做出榜样。

(二)加强思想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要注重加大干警的思想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意识武装干警的头脑。要加强民警宗旨观念和纪律意识的教育,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大局观”、“稳定观”、“群众观”。让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到当前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的投入到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的活动中来。

(三)健全制度,强化督导问责。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确立推进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促使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使此项活动有章可循,易于操作,避免作风建设年活动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形成一阵风。要确立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理念,使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处处受到纪律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以强有力的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发挥督导作用,严肃查处公安民警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实行刚性问责,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为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篇四

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告知。

(1)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或者强制措施文书上注明。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侦查机关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3.批准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批准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2)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由其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上签名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35-43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发通〔〕78号)第4条第1款、第6条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公安部 司发通〔〕052号)第2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6-01.勘验、检查的条件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指挥人员

(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②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③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④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⑤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⑥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⑦组织现场分析;

⑧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②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③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④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⑤参与现场分析;

⑥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6-03.现场保护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保护和处置刑事案件现场的,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

2.现场保护措施和要求。

(1)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3)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5)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

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况。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值勤民警或者现场知情人、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1)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现场保护和变动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单位或职业等基本情况,抢救伤员情况;

(4)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和其他可疑线索。

2.采取紧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处置。

3.使用警犬追踪。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4.布置武装警戒。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5.排除可能险情。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勘验、检查。

6.遮挡不良物品。勘验、检查煽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

勘验、检查现场,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人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

1.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录音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5)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6)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完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入诉讼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3.绘制现场图。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4.现场照相、录像。现场照相、录像包括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5.信息录入。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

6-07.人身检查

1.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批准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检查。

3.实施检查。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侦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人身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

(2)通知见证人到场;

(3)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精神状态有无伪装、变化等情况。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办理强奸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4.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6-08.尸体检查

1.检查人员。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2.人体、尸体保护。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把绳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

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3.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解剖尸体。

(1)批准。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2)通知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3)解剖地点。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4)解剖尸体。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检材。

(5)照相、录像。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6)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5.处理尸体。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尸体进行处理前,要采集尸体的全部信息。

6.信息录入。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无名尸体信息库。

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

1.提取范围。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和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3.扣押。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扣押依照本细则第9-01条规定执行。

6-10.现场访问

1.访问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2.访问内容。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通讯情况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3.访问要求。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1.搜索、追踪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2.搜索、追踪任务。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6-12.侦查(现场)实验

1.实验的目的和任务。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侦查(现场)实验。

侦查(现场)实验的任务包括:

(1)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2)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5)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6)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7)其他需要通过侦查(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2.批准实验。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现场)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进行实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2)侦查(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3)侦查(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4)侦查(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5)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6)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7)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对侦查(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存入诉讼卷。

《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进行实验的人员及职务职称,侦查实验的目的;

(2)实验过程:包括详细叙述实验内容、条件及实施过程情况,客观描述实验所获得的结果;

(3)结论部分:包括实验的结论,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13.现场分析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2.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3.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6-14.处理现场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2.保留现场。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3.处理尸体。依照本细则第6-08条规定执行。

4.清理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理。

6-15.复验、复查

1.复验、复查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2.进行复验、复查。侦查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复验、复查。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制作《复验复查笔录》,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204

《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5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关于启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通知》(公安部 公刑〔2005〕1416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62条、第299-317条

5.公安机关执法廉政风险 篇五

全省公安机关将对可能产生腐败的工作岗位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程度大小分别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权力事项外,都予以公开。

日前,省公安厅在邯郸市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邯郸市公安局深化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经验,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

全省公安机关要深化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从事后型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式转变,从粗放型向分级分类的精细监督式转变,从传统型向信息化、数字化的现代监督式转变。要以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为重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的防范机制,在依法清理行政权力的基础上,把所有权力全部纳入廉政风险预防范围,确定廉政风险点,评估廉政风险等级。各单位要围绕行使权力的廉政风险点,逐一依据风险表现、发生频率和奉献危害,将其区分为A、B、C三个等级,根据其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监控、预防措施。

深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开透明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权力事项外,都予以公开。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对于每一项权力行使的流程进行系统、科学地设计,明确并公开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等。细化行政权力公开的具体内容。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动态公开和实时监控。对权力行使的风险因素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权力行使的当事人发布预警信号,采取应急措施。推行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实时、动态”监督,始终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后的绩效评估,严格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考核和追究。健全制度规定构建长效机制。以A级、B级风险权力为重点,建立健全严密的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规定。定期开展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以促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6.《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解读 篇六

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由公安部制定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接受采访,对《规定》中的5大亮点做了全面解读。

亮点1:

全面系统、公开透明、手段多样

据孙茂利介绍,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发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亮点2:

推动执法公开向警民双向沟通转变

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孙茂利指出,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亮点3:

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亮点4:

公开敏感执法信息,必要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亮点5:

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双赢”

孙茂利告诉记者,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7.莱芜启动农机、公安联合执法机制 篇七

日前, 《莱芜市公安局、农机局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就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市区公安、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联合执法活动是适应当前农村道路安全形势、巩固“平安行·你我他”行动、推进平安莱芜建设的需要。各交警大队、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方案, 细化措施, 通力协作, 抓好落实, 积极做好对农机驾驶人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切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二是农机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 每月至少联合检查2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严厉查处上路行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无故不参加年度检验、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私自改装拼装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共同做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是要按鲁公通[2013]343号文件要求, 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农机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派专人到交警事故科跟班学习事故处理, 为下一步接手处理道路外农机事故做好准备。四是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有关要求, 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行风建设, 切实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五是加强督导, 切实提高联合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全面、高效、扎实开展。

8.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 篇八

关键词: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保障

现价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治安形势较为复杂,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他们不但要肩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还要履行缓和、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的基本职责,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期盼越来越高,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关注却较少,致使一些较为基本的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保障,警察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一部分,就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现状分析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相关问题概述

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其涉及的内容却较为广泛,包含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公安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和实施的强制性等基本特点,社会关注的也主要是这部分内容,即警察权的问题。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除了是一名公务人员外,也是一名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我们将其享有的权益定义为警察权益,警察权益和其他公民权益一样,都容易受到侵犯,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休息休假权、职务防卫权等,但是警察权益的问题却并没有被重视起来。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加以保障,既是保障公安依法行政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环境的需要,也是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广大公安民警的权益,尤其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暴力袭警,不仅干扰了广大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还侵害了公安民警的生命健康权,而因误解或恶意诋毁警察形象,对公安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则直接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名誉权。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之所以屡受侵犯,相应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内在的原因,就袭警案件而言,不乏是因为部分公安民警滥用职权激起民愤所导致的,再加上一些警察缺乏实战经验,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暴力袭警才会愈演愈烈;公安系统双重管理机制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过多的非警务活动不但没能解决现有的矛盾,反而增加了民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外部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对象素质不高,以及新闻媒体的不正当宣传,这些都加重了警察权益保障的难度[1]。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首先要保证警务工作的法制性和规范性,以此来消除公众的误解,获取公众的支持。警察权益保障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警察权得到合理的运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警察享有的人身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权益进行特殊保障,可以考虑增设“辱骂人民警察罪”、“暴力袭警罪”等法律条款,加大对侵害警察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警察权益。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但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将辱骂警察、暴力袭警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中,通过司法解释来对警察权益予以保护。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公安民警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是由公安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公安民警自身建设不及时造成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安民警的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警察执法质量的好还取决于警察执法素质的高低,二者又直接影响着公众对警察工作的态度,公安行政执法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不仅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效能,也能够使警察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广大公安民警首先应树立起为民执法的理念,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公安系统应该加强对广大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在提高警察执法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增强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改善外部执法环境,建立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的机制

改善外部执法环境,首先要建立起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机制,从改善警民关系入手,创造良好的警民互动氛围,和谐的警民关系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使警察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公民法律意识与警察为民执法意识同时得到增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得到突破性进展。此外,新闻媒体也要发挥其正面的宣传作用,引导舆论走向,使公众能够密切配合警察的工作,重新塑造公安机关及其广大公安民警的正义形象,为接下来的公安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

结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袭警案件逐年增高,鉴于公安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执法现状,警察权益遭受侵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如何保障警察权益,已经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切实保护好广大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卉.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理性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1):18-23.

[2]黎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之途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12(6):19-22.

9.公安民警执法考试(中级)单选题 篇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是(C)。

A、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B、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

C、劫夺在押人犯

D、袭击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判明有法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应当经警告无效后,才能使用武器,但属于(D)情形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A、累犯B、持枪犯罪C、严重暴力犯罪D、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使用武器,无须警告

B、对于怀孕妇女实施犯罪的,一律不得使用武器

C、对于儿童实施犯罪的,一律不得使用武器

D、聚众械斗,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李某殴打张某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的是(C)。

A、仅有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B、仅有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C、有张某的陈述,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张某的伤情诊断证明,但李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D、李某不交代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就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A)。

A、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B、应当制作一份决定书

C、概括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内容

D、不能使用制作式处罚决定书

某甲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小汽车被查获。经查,甲本来有准驾D的驾驶证,但是被注销了。对本案不能(C)处理。

A、对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予以定性处罚

B、对未取得驾驶证的人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以及第2款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C、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收缴驾驶的机动车

D、对数个违法行为应当并罚 公安机关在处罚某人殴打他人案时,该人自称19岁,但不报姓名,公安机关又无法查证其真实身份,在处罚时应(D)。

A、不能处罚

B、查明身份后再处罚

C、从重处罚

D、以上都不正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D)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1日

C、10日

D、5日 下列对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说法错误的是(D)。

A、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B、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C、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D、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A)。

A、责令其受理

B、告知申请人向法院诉讼

C、不予受理

D、转交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冯某开店出售假冒保健食品,杜某购买服用后出现呕吐症状,住院治疗花费了1200元。经侦查,冯某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关于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应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B、杜某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冯某可不予行政处罚

C、冯某赔偿了杜某的1200元治疗费后,应不予行政处罚 D、冯某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应承担杜某的1200元治疗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的是(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国务院

D、中央军事委员会 从事以下行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是(B)。

A、甲镇农民张某转为所在城市居民

B、乙化工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C、丙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D、丁商场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

个体户李某经营的饭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罚款3000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正确的做法是(C)

A、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听证

B、李某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C、李某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李某履行处罚决定之日止

D、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郑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诉讼权利,其中正确的是(A)

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B、抗拒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理

C、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有责任能力的亲友作为辩护人

D、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邻居杜某和王某因共用道路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杜某将王某打伤,县公安局对杜某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送达拘留所执行。3个月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杜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对杜某判处拘役1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杜某被拘留的10日是否应当折抵刑期由法院决定

B、杜某被拘留的10日应折抵杜某20日拘役

C、县公安局可以不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D、县公安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甲伪造了1000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后,甲将假币包裹交给不知情的乙由A市运往B市,在路上乙被公安机关查获,乙的行为(A)。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伪造货币罪共犯

C、构成运输假币罪

D、构成持有假币罪

李某酒后随意毁损路灯和车辆(价值500元),被民警查获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民警对其进行了8小时的询问查证。李某称其从入所开始,查证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遂称民警办案违法。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

A、李某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B、对李某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本案的询问查证时间内

C、李某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和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

D、对李某使用约束带约束时可以不全程监护

一日,民警对一旅馆突击检查时,发现有一对男女正在进行性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如二人谈好价格,无论是否交付金钱,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

B、如二人没有金钱往来,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C、如男方长期包养女方,按月付费,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

D、如二人没有金钱往来,但女方有求于男方,男方答应事后即办,应当认定为行贿受贿

旅游景区,一些个体经营者三五成群在景区出入口追逐或围着游客,游说旅客接受他们服务,造成许多旅客反感和不满,严重影响了旅游景区的社会秩序,对这些个体经营者应以(D)进行处罚。

A、扰乱单位秩序

B、强迫交易C、寻衅滋事

D、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的是(A)。

A、老王不愿给顾客退货,并将顾客强行赶出超市

B、老王向顾客许诺可以免费试用3天无条件退货,顾客要求退货老王却说没有承诺过

C、老王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威胁批发商长年向自己低价供货

D、老王站在超市门口不停地强拉过路行人到店里观看促销商品

毛某系某看守所民警,2009年5月至7月期间,收受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朱某之妻送给的财物,为朱某提供手机与其妻通信。之后,朱某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全面翻供。毛某的行为构成(B)。

A、滥用职权罪

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D、妨害作证罪

王某系某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受亲友委托,采取伪造公民地址,编写迁入地区号段的身份证编号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8名外省市亲友办理了本市户籍,收受了亲友答谢的土特产,共约4000元。王某构成(C)。

A、徇私枉法罪

B、受贿罪

C、滥用职权罪

D、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甲盗窃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A)。

A、盗窃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以上都不对

甲见一高级轿车内有一个公文包,便砸碎车窗玻璃将包取出,当场发现包中有5000元现金、一支手枪、几份国家机关的重要的公文和一个工作证,甲将现金和枪拿走,将公文和证件丢弃。甲不构成(B)。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李某与王某共谋盗窃汽车,李某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王某。但李某后来向王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王某归还钥匙。王某对李某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后再还给你”,之后李某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事后王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6万元)。李某的行为属于(D)。

A、盗窃罪(中止)

B、盗窃罪(预备)

C、盗窃罪(未遂)

D、盗窃罪(既遂)

甲在阳台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跑下楼去捡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见四周无人,迅速捡起镯子离开。甲通过查看录像,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B)。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无业人员李某看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能赚钱,便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合谋,由王某提供该银行10万余条储户信息交给李某出售,获利5万余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李某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息

B、王某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C、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李某因不具备特定身份,不构成犯罪

某公安局正在办理小王(16岁)涉嫌故意杀人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C)。

A、如果小王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对小王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C、讯问小王时,如小王提出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通知

D、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刘某因在商场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责令刘某遵守以下规定,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住址发生变动时,应在48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

C、不得进入商场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甲在路边发现了一具尸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疑为他杀,立案侦查,并决定解剖尸体。死者的父亲乙坚决反对。公安机关做法正确的是(C)。

A、尊重乙的意见,不进行解剖

B、提请人民检察院作出解剖尸体的决定

C、解剖尸体,并通知乙到场

D、乙不到场,不得进行解剖 下列案件中,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D)。

A、汪某,地税局干部,暴力干涉其女儿婚姻自由,构成犯罪

B、刘某,司法局干部,虐待其父,构成犯罪

C、王某,公安局出纳,将民警上缴的罚没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

D、杨某,水利局干部,酒后故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

民警对抢劫现场目击证人张某进行询问,张某不予配合,转身跑出办案场所,被民警追回,告知其拒不作证将予以处罚。张某无奈接受了民警的询问,但拒不签名。对于张某的证言(A)。

A、应当予以排除

B、可以用作证据

C、经张某签字后可以用作证据

D、经民警合理解释后可以用作证据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有关,字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因家境贫寒,经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李某接受指派并与张某签订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的公安机关

B、李某有权到公安机关查阅张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材料

C、李某会见张某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李某可以会见张某,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民警郝某晋升政治处副科长的条件包括(C)。

A、年满35周岁B必须为法律专业毕业C、大专学历D、从事公安工作满3年 大学毕业生王某应聘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其不被录用的法定条件是其曾受过(B)。

A、警告处分

B、刑事处罚

C、罚款处罚

D、通报批评处分 下列选项中,人民警察不得从事的行为是(B)。

A、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B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C、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D、依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因(C)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A、解决民间纠纷

B、行政管理

C、侦查犯罪

D、查处治安案件 精神病人华某肇事,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处置民警郝某和赵某可以采取(C)。

A、制服性强制措施

B、继续盘问

C、保护性约束措施

D、刑事拘留

民警高某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在使用了公民李某的汽车后,(B)。

A、归还李某即可

B、应予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C、可不予归还但必须支付适当费用

D、如有损害由该民警个人赔偿 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A)。

A、扣押财物B、暂扣驾驶证C、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 李某自2012年1月起开始为赌博提供条件,至同年2月停止。2012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不再追究

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对赌具应予扣押

D、对赌具可予扣押

2012年某日,甲盗窃900元后告知乙,还主动用赃款给乙买了一件衣服,乙欣然接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乙的衣服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B、乙的衣服应予收缴

C、乙收受衣服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D、乙收受衣服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 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A)来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C)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5日

B、10日

C、15

D、30日 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D)。

A、微型冲锋枪

B、**式手枪

C、七七式手枪

D、麻醉枪 下列不属于约束性警械的是(A)。

A、警棍

B、手铐

C、脚镣

D、警绳 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D)为限度。

A、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残

B、实际情况需要

C、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D、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是(C)。

A、非法举行游行示威

B、聚众赌博

C、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D、拐卖妇女、儿童 某地一强制拆迁现场,群众殴打民警并烧砸警车。这时民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A)。

A、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B、立即使用武器

C、不能还手,听之任之

D、先离开现场,等事件平息后再抓人

下列情形中,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是(D)。

A、抓获犯罪重大嫌疑人的B、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C、将脱逃的犯罪分子押解回监狱的D、制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对于醉酒的违法嫌疑人江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D)。

A、对本人有危险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对其进行约束

B、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C、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通知其家属领回看管

D、行为举止失控,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

公安机关依法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汤某使用警绳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具有(D)性质。

A、行政强制措施

B、制服控制性

C、传唤

D、保护性措施 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A)等进行约束。

A、约束带

B、手铐

C、脚镣

D、警棍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是被告。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D、复议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A)。A、不予受理B、重新受理

C、恢复审理D、转交上级公安机关审理 小王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表述错误的是(C)。

A、小王应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B、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小王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公安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应终止审理

D、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甲、乙、丙三人对法律体系和法系的关系发表了以下看法。甲:“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乙:“法律体系与法系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丙:“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甲的意见是正确的 B、乙的意见是正确的 C、丙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

A市B区公安机关承担一次大型演出活动的安保勤务工作。对其现场督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只能由A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派员督察

B、只能由B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督察

C、应当由A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派员和B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共同督察

D应当由A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派员督察或由B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进行督察 李某殴打他人,民警王某、朱某到现场后不由分说,用手铐将其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由于有重要任务,王某、朱某将李某临时关押在办公室。执行任务完毕后立即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因李某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民警对其进行了语言威胁。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C)。

A、因李某殴打他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可以用手铐强制传唤

B、民警威胁李某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其所讲属实

C、对李某的询问时间应当从其到达派出所之时开始计算

D、可以将李某临时关押在办公室

甲自2007年4月起开始携带匕首防身,次年1月将匕首赠与他人。200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甲的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对甲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C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组织游行负责人王某不在境内,李某代王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李某仍举行游行,游行队伍集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解散游行队伍。另查获田某等人为凑热闹而加入游行队伍。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D)。A、公安机关不受理李某申请不合法

B、应当对李某以非法游行予以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C、应当对李某以非法游行罪追究刑事责任

D、公安机关对田某等人应予以教育,不进行处罚

15岁的李伟在放学回家途中,在当地一名胜古迹的石碑上用小刀刻了“李伟到此一游”几个字,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10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C)。

A、李伟不满16周岁,应当不予处罚

B、李伟的行为不违法

C、当场收缴罚款100元不合法

D、对李伟的处罚无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职权不包括(D)。

A、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审定行政机构编制

C、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D、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下列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是(B)。

A、公安机关将民警小张调离刑警岗位

B、派出所未给小张办理户口迁移

C、刑警大队扣押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D、公安局对民警老王给予行政告诫

甲在公安消防民警灭火时,不顾告诫,执意阻拦,被民警强行带离时对民警手打脚踢,造成民警轻微伤。甲(B)。

A、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B、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

C、构成殴打他人,并从重处罚

D、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和殴打他人,两种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甲利用互联网下载了大量淫秽信息存到自己的电脑中,供自己观看。公安机关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D)。

A、对甲以传播淫秽信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B、对甲以复制淫秽物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C、对甲的电脑予以扣押

D、对甲不予处罚

李某和张某是同事,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故意挑逗李某动手,李某将张某摁倒在地,张某遂予以还击,打斗过程中双方皮肤擦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

A、李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

B、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

C、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李某、张某行为情节轻微,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李某教唆王某盗窃商场货物,王某盗窃了两件衣服,事后二人将衣服按市场价200元卖给了陈某,并将200元平分。对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C)。

A、对李某应该以盗窃行为从重处罚

B、王某系被诱骗实施盗窃行为,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C、李某、王某属结伙盗窃,应从重处罚

D、对陈某购买的衣服应当予以追缴 某县公安局民警甲、乙接到出警指令后赶到现场处置,因情况紧急,依法需要当场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应当当场口头报告公安局

B、应当当场经公安局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

C、返回后立即向公安局负责人报告D、返回后12小时内向公安局负责人报告 李某多次上访,反映事情得不到解决,想制造一次社会恐慌,于是编造了一份针对其所在城市的恐怖袭击计划,在上传至论坛时被网络管理员发现后删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的行为(A)。

A、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

B、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未遂)

C、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

甲非法出售枪支,一日甲让乙将装有枪支的手提包捎给买货人丙,谎称里面是送给丙的礼物,乙听说甲靠非法买卖赚钱,怀疑包里有违禁品,但又不好查问,携带手提包在公交车上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乙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C、乙受甲的教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下列人员可以适用死刑的是(D)。

A、甲73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审判时已经76周岁

B、乙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审判时已经18周岁

C、丙妇女涉嫌爆炸罪,审判时发现怀孕

D、丁65周岁时将他人绑架、肢解、煮食,10年后被发现并立案侦查,审判时已经76周岁

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林某制作了一个成人网站,上传200多个淫秽视频,供人免费下载或在线观看,以此吸引成人用品销售商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获利10万余元。对林某的行为应(A)。

A、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B、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C、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

D、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甲是某专业开锁公司培训师,明知乙曾因多次扒窃被劳动教养,仍违反公司规定向其讲授开锁的方法。乙通过学习,利用所学的方法入室盗窃。甲的行为(A)。

A、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D、不构成犯罪

甲系依法配枪运动员,将自己所配枪支借给在司法局工作的同学乙打猎使用,乙使用不当造成一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与乙造成重伤的结果无关

C、甲不构成犯罪

D、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关于证人作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现场处置的人民警察小朱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作为证人出庭

B、现场目击证人小李拒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

C、现场目击证人小孙是被告人的配偶,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现场目击证人小王的近亲属不能申请证人保护

某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薛某在侦查期间突发脑中风导致瘫痪,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薛某如果(D),且情节严重的,侦查机关即可以对其逮捕。

A、故意避开监视其居住情况的电子监控镜头

B、在侦查机关传讯时,因正在家中治疗,未及时到案

C、因其需要经常到银行转账,未将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D、让自己的妻子去探望被害人,商量赔偿事宜

公安机关办理下列刑事案件,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是(D)。

A、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时间

B、刘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罪,对发票真伪鉴定的时间

C、陈某涉嫌盗窃罪,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时间

D、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张某作精神鉴定的时间 下列关于侦查人员甲扣押犯罪嫌疑人王某的邮件、电报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因情况紧急,甲可以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扣押,再补办批准手续

B、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甲才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扣押

C、甲扣押王某的邮件、电报,应当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张某

D、甲扣押王某的邮件、电报时,应当当场听取王某的陈述和辩解 下列证据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是(D)。

A、小金通过视频方式提供的证言

B、王某羁押期间在讯问人员严厉训斥下而作的有罪供述

C、13周岁的小江所作的证言

D、何某在讯问人员对犯罪关键环节的提示下所作的有罪供述 王某(女,16岁)在车站候车期间,顺手将临座孕妇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5000元。侦查人员在讯问王某时,(C)。

A、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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