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2024-10-11

社会实践依法治国(精选8篇)

1.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一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他们相互之间衔接和协调不够,缺乏统筹安排和整体设计,使得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⒈行政诉讼由于受司法程序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权的运作以行政效率为原则。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这一原则体现得就更加明显。这种效率性不仅体现在行政权的行使上,行政纠纷的迅速解决也应当包含其中。然而,相比之下司法权严格的程序设计无疑成为行政纠纷以最小成本和最快速度解决的障碍。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行政业务讲求效率,行政争议如由法院管理,因诉讼烦琐缓慢,势必将无法符合效率的要求”。同时在这样烦琐的程序设计中隐含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的付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4]即使对于一个收费较低的行政诉讼案件来说,如果行政相对人打算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一比不小的费用。再加上司法腐败问题、律师费用问题等,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成本就太高了。同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也是限制该制度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我国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一般仅包括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作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受教育权、政治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却被排斥在外;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也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以外),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抽象行政行为则都未纳入审查范围。这样的诉讼范围显然无法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⒉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相对人对于该种机制能否公正地解决行政纠纷存在疑虑。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源于行政纠纷有其特殊性,这种解决方式在效率上比司法途径优越许多,但其公正性却值得探讨。依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通常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或者是该机关的上级机关。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难免存在上下级之间互相包庇的现象。而以自身作为复议机关,虽然给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却违背了自然公正的法则。由于复议机构通常是由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来担任的,从编制上来看,该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工作部门,没有独立地位,其成员的工资、福利等都受该机关支配,且最终复议决定也由行政首长批准,所以,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能否公正办案值得怀疑。这也正是行政复议范围远远大于行政诉讼,在可选择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仍然不计成本地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再者,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并没有专门规定标准,这使得许多行政纠纷解决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处理该类纠纷的能力。实践中,由于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低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⒊我国的信访制度正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信访制度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揭发、控告而形成的一种纠错机制,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受案范围没有限制,而成为老百姓最热衷的一种救济途径。多年的实践表明,信访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功不可没。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使得信访制度一直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

⑴信访机构庞杂而混乱。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从党政机关到公检法部门,甚至于军队、企事业单位等,都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再加上这些机构之间无法有效的协调,有时一个信访案件在不同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互相矛盾。这样不仅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源浪费,而且也影响到纠纷的公正解决。

⑵信访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据有关专家统计,与群众庞大的信访量相比,信访的立案数相当小。而在这些受理的信访案件中,解决概率也仅为千分之二。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⑶信访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由于缺乏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职权、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使得信访这一纠纷解决机制人治色彩十分浓重。尤其在法治化的今天,有些学者更是以信访是人治化的体现而主张将其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去除。此外,行政裁决等制度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行政裁决机构专门化程度不够,无法有效解决诸如交通、医疗、土地征用等专门性案件;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太小,使其无法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由此可见,完善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奥托·迈耶,行政法学家,教会法学家。1846年3月29日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福尔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死于希尔佩特骚(Hilpertsau)。

迈耶从1864年开始,先后在爱尔朗根(Erlangen)、海德堡和柏林学习法学,1869年获得罗马法博士学位。在柏林学习期间,他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己钻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部艰涩著作。黑格尔的思想对他日后理论研究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博士毕业后,他前往阿尔萨斯的米尔豪森训练做律师实务。

到1880年迈耶已经是收入颇丰的知名律师,但是他放弃了律师的工作,在取得大学授课资格后,在斯特拉斯堡获得私人讲师职位,又重新开始了法学研究,起先讲授国际私法和法国民法,后来又讲授行政法。1887年迈耶在斯特拉斯堡获得正式的教授职位。1896年,在出版其《德国行政法》后,为了能够联系实际,迈耶接受了斯特拉斯堡市议员的职位。1903年他受邀到莱比锡,在1907到1912年间,他又当选为莱比锡的市议员。退休后,迈耶前往海德堡,于1924年8月8日在这里逝世。《德国行政法》分别于1895年、1914/1917年和1924年出版了三版。迈耶关于行政法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经典著作《德国行政法》中。迈耶写作行政法的目的是:“揭示在我们的法律现实性中,行政活动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以活动的现存形式,即我们的法律制度。在此尤其要重视双方得以发展的界限、个人的主观权力和国家应予尊重的自由界限。由此发展出我们行政法现状的体系完备的总体图景。”(《迈耶自传》)《德国行政法》之所以超出同辈,就在于它的概念、体系和规范的方法。今天对于我们来说极为严格的方法,在《德国行政法》中是一种全新的创造。迈耶在精神上把握了一种极为复杂的进程,他利用法国行政法的方法理清了杂乱无章、层次不清、充满非法学累赘的德国行政法,将德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新的基础之上。他用完全不同的话语将这种法学概念联系在一起。他将法国行政法的分散具体的制度转换为德国行政法。而且,迈耶不只是简单地描述德国行政法,他既赋予这些大量的材料以理想的、规范的要求,又描述了事实上的东西和应该的东西

(Seinsollendem)。首先,迈耶从现有的法学材料中过滤出隐藏在它们后面的法学基本理念。与他的前辈拉班德(Laband)和吉尔贝尔(Gerber)在国家法中的做法不同,他不是按照严格的实在法的观点来研究行政法的。在迈耶看来,法学体系的可使用性并不在于具有完美分类的逻辑形式,而是对现实的恰当描述。他反对严格描写实在法的法学方法,提倡最宽泛的法学维度。

第二步,迈耶一方面吸收当时已经在德国发展成熟的基本理念,将它们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在迈耶看来,一种观念之所以能够占据优先的地位,首先就在于它在现实中是可以得到证明的。但是迈耶同时认为,为了能够避免体系的僵化,还必须使用一些全新的观念,使之成为有效的观念,尽管在现实中这些观念尚未被证明,但是只要这些观念是理性的观念,就是有效的观念。因为迈耶深信黑格尔的哲学,认为,凡是理性的,就必定是现实的。所谓法,就是既符合时代需要,又合乎理性的法。这种法不仅过去存在,而且将来也会存在。这种双轨制的选择方法表明,迈耶将观念同时理解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和创造者。它既是现实的东西,同时又是推动现实前进的东西。

第三步就是将所获得、并精心挑选的这些观念,通过概念和体系构造移植到法律中来,“根据其自身规律”,“并依据普遍的、宏观的观点来构建统一的德国行政法”。在此应该注意的是,迈耶的目的绝不是要重新杜撰现实,这种构建的概念和体系在给定的范围内应该是清楚明白的,但是又不要将现实削足适履地放进概念体系之中。在已经受考验的这些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迈耶看到了一条最好的道路,即在法律现实性的发现和创造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

总而言之,迈耶的方法所取得的成就恰恰在于通过缩小视野,将法的内容转换为法的形式。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透视和有把握地安排法的材料,其进一步的好处在于:他首先试图瞄准的是法的这种方法,不是需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的革命所产生出来的东西。Heyen在一个定义中说,迈耶的方法是“历史-现实性的构造的法理学”,其中规定关系是制约性的东西,反之观念是为运作操作的因素。

行政法学欲获得独立发展,必须与宪法学、行政学相脱离。行政法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被宪法吸收、覆盖和笼罩,迈耶在《德国行政法》开篇中指出“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

奥托·迈耶(1846-1924),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80年代任

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开始他的学术生涯。1886年出版了《法国行政法原理》,系统分析了法国国家行政学院的判例及法国行政法学说;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当时成为德国行政法教科书的模范,也影响了别国如法国和日本的行政法学。奥托·迈耶对“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被认为是其最大贡献之一。奥托·迈耶的理论和学说对20世纪初期中国行政法学以及对其后中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的发展都有相当影响

美浓部达吉

兵库县高砂市人,1897 年东京帝国大学毕业,在内务省工作。1899年,留学于德国、法国和英国,大部分时间在德国度过,倾倒于耶利内克的学说。1900年就任东京帝国大学比较法制史助教。1902年升格为教授。1908年开始讲授行政法,1911 年受文部省委托,编写《宪法讲话》,翌年出版。提出“天皇机关说”,主张天皇仅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而行使统治权,而主权应属于国民全体。就此观点与主张“天皇主权说”的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的上杉慎吉展开论争(美浓部·上杉论争)。1932 年任贵族院议员,并兼任东京商科大学教授,九州帝国大学教授。1935年其天皇机关说引发贵族院议员菊池武夫的强力抨击,极右派教授笕克彦也指控其学说犯了“不敬罪”。被迫辞去贵族院议员之职。遭东京大学解聘,随即其《宪法概要》等五部著作被禁止发行,甚至受到异议人士的刺杀。以后埋头于行政法的研究,继续推崇立宪君主制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战后于1946 年被任命为枢密顾问宫,参与审议新宪法。他认为,修宪权没有修改宪法之根本规范的权限,从而对大日本帝国宪法与日本国宪法之间的连续性提出质疑。1948年被授予勋一等旭日大绶章。著有《日本国法学》、《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撮要》等。日本宪法学者宫泽俊义即是美浓部达吉的得意门生。台湾留日学者朱昭阳在回忆录记载:“学生都喜欢上美浓部的课,他讲起课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旁征博引,逸趣横生,很受学生的欢迎,他的理念,给我很多启发。”

法治主义是美浓部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最早从国外引进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他认为,法治主义是指有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范围的确定必须由法律保留来实现,行政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才能行使。强调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则是美浓部立宪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美浓部达吉在法学研究上颇有建树,在政治上亦有一定影响。美浓部一生勤勉有加,共有近百部著作问世,文章共计593篇。在那个没有电脑的爬格子时代,其写作速度是惊人的。美浓部才思敏捷,记忆力过人,以至于写作时常常文不加点,便可直接刊行。其代表作五百余页的《宪法撮要》便是在短短的一个暑假之内写就,文不加点,几乎没有修改的痕迹。[2]二战后,已是古稀之年的美浓部仍然笔耕不辍,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以超人的努力完成了《改订宪法撮要》、《新宪法概论》、《新宪法逐条解说》、《新宪法的基本原理》、《美国宪法概论》、《日本国宪法原论》、《选举法详说》、《行政法序论》等八部著作,令人惊叹不已。也许正是因为过于勤奋,身材瘦弱的美浓部75岁便与世长辞,其战后行政法新著《行政法序论》成为其未完结的遗著。美浓部的宪法学说由宫泽俊义继承、转而由芦部信喜发扬光大,形成今天日本宪法学的通说;其行政法思想由田中二郎继承、转而由盐野宏传承至今,形成当下日本行政法学的通说。时至今日,日本仍有不少学者在研究美浓部达吉的思想,其著作也一再重新印刷。[3]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公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堪称日本公法学的鼻祖、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代巨擘,其地位无可替代。

在行政法学方面,美浓部达吉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现得也较为明显。从小的方面来说,后述的依法律行政论、美浓部三原则即是明证。如果从对中国的贡献的角度来说,最大的贡献莫过于行政法学的三段式体系: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争讼法)。首先是从组织法上确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再从行政权运行的角度看如何规范行政权;最后如果行政权侵犯了私人的权益,如何施以行政救济。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控权论的路径,体现的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脉络。不信任行政权,防止行政权不当干涉私人的领域,这是其行政法学诸多原理的出发点。美浓部一方面较为信赖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又设计了一套制度来防止行政权为非作歹。美浓部的这一体系为中国行政法学所继承,历经百年未曾动摇,即便是1980年代管理论盛行之际亦是如此。其原因在于,1980年代中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知识给养部分来源于台湾学者管欧、林纪东、马君硕等人的著作,[34]而后述这些学者无不受到美浓部达吉的影响。

美浓部达吉曾留学德国,并在1903年就将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 Mayer)的《德国行政法》译成日文(四卷),积极传播其法治国的思想。美浓部达吉在其行政法著作中常以权力分立开篇,将其立足于立宪政治,如此以法治主义为原则便顺理成章。他一再强调行政权的作用要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行政权的界限,这也显示出其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志向。起初,他论及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时基本上直接转述奥特·玛雅的观点,即法律保留、法律的最强力和法律的拘束力三点,[37]后来则将其具体化为四个原则:第一,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第二,行政权若非以法规之根据为基础,则不得命令人民以义务,或侵害其权利;第三,行政权若非根据法规,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第四,即使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为法规所准许,其裁量权亦须依所准予之界限,遵循其所准予之内容,服从法规的限制。[

浓部达吉曾就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三点判断标准:“第一,侵害人民之权利,或命人民负担,或限制其自由之处分,无论何者,均不得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二,为人民新设定权利,及其他与利益于人民之处分,法律除特与人民以要求其利益之权利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三,不直接发生左右人民权利义务效果之行为,除法律特加限制者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41]这被称之为“美浓部三原则”。该学说是美浓部行政法学的一大特色,也成为东京学派区别于京都学派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学说对中国行政法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 美浓部公法学的一般评价:

美浓部达吉,日本公法学者之巨子也。本书有四长:一可为完全法学,专就法理观察,无政治见解历史情感搀于其间;二可为世界法学,说明共通法理,不偏于一国一地之特别情形;三可为经验法学,所说明者为现代法律现象,不徒骋于理想;四可为真正法学,力倡国家为统治权主体之论,一扫往日之陈言。美浓部达吉最著名的思想莫过于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

著作:地方制度要义宪法泛论宪法讲义(改正)府县制郡制要义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国法学讲义比较宪法选举法纲要日本公用征收法释义日本警察法释义宪法学原理行政裁判法行政法总论日本行政法撮要(上、下)议会制度论行政法撮要法之本质公法与私法日本新宪法释义各国宪法源泉三种合编欧洲大陆市政论世界最新之宪法

。“天皇机关说”在“国家团体说”的基础上主要由“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构成。该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并不属于天皇,天皇仅为国家机关之一,必须依据宪法行使其职能,国家统治权应当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作为国家最高机关行使统治权。该理论与“天皇主权说”直接相对,引发了美浓部达吉与国体论者之间的争论

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起,任杭州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992年起,任杭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教授;1995年起,任杭州大学副校长;1996年起,兼杭州大学法学院院长;1998年,同时任杭州大学党委常委;1998年9月-2007年10月,任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2001年起,担任浙江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2007年10月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

2010年12月28日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

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法国马赛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等著作(含合著)74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1篇。国家重点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带头人,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成果

胡建淼在行政法学研究上的成果,主要在于形成或强调3种理论,即“双线理论”、“动态理论”和“中观行政法学理论”。他的格言是:中国需要有“法的经验”,但更需要有“法的理性”。他将为寻找与筑建后者而奋进。著作类《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暨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学》,《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外国宪法诉讼:案例及评述》,《外国宪法诉讼:法规及评述》,《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研究丛书(共四本)》,《行政强制》,《行政违法问题探究》,《行政法学(教学参考书)》《宪法学十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

2.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二

一、法治视域下社会治理的创新与发展

法治则是良法之治。从这层面来讲, 社会治理和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一致, 都是最终要实现良法善治。同时, 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国家、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 通过法治对权力进行界定、规范和约束, 从而使权利得以更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通过法治的服务职能确立下来, 达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新形式下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法治为社会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 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

二、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困境

由于中国人民深受几千年的传统人治文化的影响和僵化的一元管理体制所限, 政府包办一切的全能型政府、人治大于法治、维稳替代维权等与与法治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 公权力滥用、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 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这些都需要加快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的顶层设计。

(一) 从制度建设方面讲,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法治是良法之治, 社会治理法治终极目标是善治, 所以社会治理首先要有良法可循。

(二) 从法律意识方面来讲, 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政府习惯于靠人来管事, 用行政手段来管事, 缺乏相应的、有效的互动机制, 没有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治理中遇到的矛盾。另一方面居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随着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而得到明显提升。

(三) 社会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处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而群众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但在社会创新的实践中, 群众监督普遍存在缺失的现状。

三、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是我国针对新形势下国内实践及经验提出的治国方略, 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也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治理中的各类主体法治意识薄弱、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在实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一) 推动以完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方面的制度建设

近些年国家虽然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 但是内容相对分散, 尚未形成体系, 且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 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所以, 正值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如火如荼之时, 国家应对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推进创建并逐步改进社会自治规则, 确保社会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彼此配合协调充分发挥作用。

(二) 加强以树立崇尚法律权威意识方面宣传教育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当前,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将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之所在。为此, 要在全民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用权意识, 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要让公平正义的实现要让老百姓能切身感受、亲眼看见。使老百姓认识法治、接受法治, 相信法治、从而将法治内化为公民生活的自觉行动。

(三) 完善以全民、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体制的创新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展过程中, 社会监督机制的健全也同样重要, 要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有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切实用在服务于人民上。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社会治理创新才会更贴近群众, 社会治理创新才能更加科学、公正和准确, 管理效能也才会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王雪松.法治语境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2.

[2]刘洋.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解读[D].辽宁师范大学, 2012.

3.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三

【摘 要】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得普遍认同的关键、支撑和有效途径;坚持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机制,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确立法律基础,增添新动力;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尚需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國的关系。

【关 键 词】依法治国;保障机制;核心价值;价值认同

一、法律保障机制与价值认同

社会学、心理学均提及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认同”。“认同”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第一,在个体层面上,“认同”是指个体对自我社会角色和身份的理性确认,它为个体社会行为提供持久的动力。第二,在社会层面上,“认同”则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对一定信仰和情感的共拥和分享,是维系社会成员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本文所说的“价值认同”,就是指认识主体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原则为追求目标,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种或某类价值客体的认识、选择、接纳和内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机制建设是增强社会核心价值认同的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要从机制上下功夫,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得以实现的关键、支撑和有效途径。

1.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关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认同机制的一个方面,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们提供法律依据,使暂时没有内化为自觉行动的人们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外推与内生相结合上下功夫,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社会的主流、主导价值观。

2.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对一些严重背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当前我国还面临一些威胁,例如分裂势力、邪恶势力、境外反动势力等。一些人用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换取个人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新常态下,国家出重拳治理贪污腐败等行为,然而铤而走险者仍然存在,针对上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严重背离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换言之,通过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恶劣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使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全体不受伤害,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利益不受保障,不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出现不认同的群体侵犯认同群体的利益,这是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相背离的。

3.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是一个逐步积累、认识到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机制有很多论述,有从认知认同机制论述的,有从情感认同机制论述的,还有从实践认同机制、动力认同机制等等角度论述的,但是毋庸置疑,法律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会为上述机制发挥作用助力,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使其它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反过来,各种机制相互作用,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进程。

二、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机制

1. 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确立法律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价值观”不同于表层文化和中层文化制度,它属于一个文化体中深层次的精神文化,相对于表层的器物文化和中层的制度文化,它的变迁速度往往比较缓慢。价值观从形成到社会认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和文化建设过程。从法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其精髓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思想教育、实践养成,制度、机制的保障需共同发挥作用方能达到一定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国家约束统治的必要强制武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各种社会问题也都将集中在此阶段,因此必须及时完善健全法律体制,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不能允许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受到影响,用依法治国,建立具体的法律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夯实法律基础。

2. 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实现增添新动力。当前形势下,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空前加大,广大人民群众拍手叫好,调整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也使广大人民得到了切身的利益体验,因此要提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程度,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内化,尚需一个外化于行的漫长过程,必须不断开拓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内驱力,而法律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已经获得的群众基础,也能保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增强提供新动力。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才能顺利推进;反过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也能够促使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深化。

三、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

1. 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文学思想等意识形态诸种形式,统称为思想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一部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人们只有内心认同,才能自觉践行,只有广泛深入人心,才能引起共鸣形成合力,激发活力。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上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传播路径比较单一,不同地域、阶层、职业、信仰人群的认同感差异比较大,存在严重的反差现象,现实文化中还存在诸多排斥和消解核心价值认同的因素等,问题不容忽视,暂时也无法完全解决,坚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可以作为国家治理、公民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虽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制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功能还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4.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以这三大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对政法工作的经验和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的全面、准确的科学概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人员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查找和清理当前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执法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们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同推进司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学习教育,着眼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思考,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着眼于解决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不高等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应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扫黑除恶、查办职务犯罪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5.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五

第(1)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分】 A.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B.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行政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C.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第(2)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分】

A.十八届三中全会 B.十八届四中全会 C.十七届三中全会 D.十七届四中全会

第(3)题 党的()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分】 A.十五大 B.十六大 C.十七大 D.十八大

第(4)题()认为,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守夜人”。【2分】 A.马克思 B.列宁 C.凯恩斯 D.弗里德曼 第(5)题 恪守程序正当,需要遵守()。【2分】 A.坚持行政公开 B.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C.回避原则 D.以上都是

第(6)题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确立的基本原则。【2分】 A.民法 B.行政法 C.党章 D.宪法

第(7)题 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分】 A.是一种治国理政的观念 B.属于法律方法的下位概念 C.需要通过法律方法来具体化 D.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中以规则、技术的方式作用于社会

第(8)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分】

A.是一种全新的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B.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同一性的经济体制 C.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相同的经济体制 D.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不同的经济体制

第(9)题 反映法治发展普遍规律的法治理念不包括()。【2分】 A.保障人权理念 B.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C.权力制约理念 D.法律平等理念

第(10)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分】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C.党的领导 D.执法为民

第(11)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决定》中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2分】 A.基础性 B.重要性 C.决定性 D.主要性

第(12)题()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2分】 A.司法体制 B.体制改革 C.经济体制 D.政治体制

第(13)题 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还体现在党要保证()。【2分】 A.立法 B.司法 C.行政 D.执法

第(1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分】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D.多党合作制度 第(15)题 所谓(),就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2分】 A.民主政治 B.人民民主 C.人民统治 D.民主社会

二、多项选择

第(1)题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内容包括()。【2分】 A.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B.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C.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 D.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防范社会风险

第(2)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在()发挥其职能。【2分】 A.经济职能 B.经济职能 C.文化职能 D.社会职能

第(3)题 在理清法治框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就应该贯彻依法治国精神内涵,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我们应该重点注意()。【2分】 A.转变现有的法治观念 B.适度放宽市场管制 C.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D.提升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水平

第(4)题 进一步拓宽市场准入要求()。【2分】 A.建立市场平等竞争秩序需统一企业立法 B.明确准入领域的负面清单机制 C.完善企业登记制度作为准入公示 D.以上均对

第(5)题 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2分】 A.惩恶扬善 B.是非分明 C.办事公道 D.态度公允

第(6)题 法治的丰富内涵有()。【2分】 A.要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 B.要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C.要促进社会规范有序 D.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第(7)题 执法为民要做到()。【2分】 A.为人民执法 B.靠人民执法 C.尊重和保护人权 D.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8)题 我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方向()。【2分】 A.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 C.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公民参与扩建广阔的政治平台 第(9)题 对于政府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制约,需要调控者()。【2分】 A.科学决策 B.民主决策 C.依法决策 D.以上均对 第(10)题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2分】 A.制度科学 B.程序正当 C.过程公开 D.责任明确

第(11)题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文化法治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时要有以下()基本思路。【2分】 A.培养法治思维是基础 B.培养法治思维是基础 C.强化法律实施是关键 D.严厉的执行措施时关键 第(12)题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有()。【2分】 A.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B.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C.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D.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第(1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分】 A.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B.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 C.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 D.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第(14)题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的环境,保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分】 A.自由公平B.规范有序 C.安全稳定 D.受制于人 第(15)题 针对经济管理权的配置和行使,应该重点做到()。【2分】 A.实现职权法定 B.减少事前审批程序 C.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 D.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

第(16)题 法治理念的功能主要有()。【2分】 A.表征和指称功能 B.中介和外化功能 C.引导功能 D.科学的预测功能

第(17)题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治政府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主要表现在()。【2分】 A.法治政府制度体系总体上已经形成 B.法治政府制度体系总体上已经形成 C.法治政府制度体系总体上已经形成 D.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成为政府的基本准则 第(18)题 法律具有(),只有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分】 A.权威性 B.不确定性 C.可预期性 D.稳定性

第(19)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有机统一起来。【2分】 A.坚持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作主 C.依法治国 D.以德治国 第(20)题 严格执法要做到()。【2分】 A.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B.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C.法无授权不可为 D.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21)题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等问责方式和程序。【2分】 A.责令公开道歉 B.停职检查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第(22)题 民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要求()。【2分】 A.确认民主成果 B.保障民主权利 C.制裁侵权行为 D.以上均对

第(23)题 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长期稳定和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分】 A.路线 B.方针 C.政策 D.主张 第(24)题 执法为民要求执法者()。【2分】 A.常怀爱民、为民之心 B.常存便民、利民之意 C.常除坑民、害民之祸 D.忠实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各项要求

第(25)题 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权力行使的(),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2分】 A.公开透明 B.连续性 C.可预期性 D.以上都对

三、判断题

第(1)题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2)题 在建设法治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决贯彻的一条主线就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这是法治市场经济始终需保持的方向。X

第(3)题 法治的价值就是指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或社会治理方式对人这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第(4)题 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 第(5)题 有一些因素对法治运转状况的影响则是刚性的和直接的,称为法治的软性约束条件。【2分】X

第(6)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及其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法的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法的形态。【2分】√

第(7)题 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阶段。【2分】X

第(8)题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和前提条件。【2分】X

第(9)题 树立全民法治观念、切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我国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2分】√

6.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六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由于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遵纪守法,更加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治权威。从各国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在建构和谐社会中扮演双重角色:建构和谐社会主要就是通过削减政府职能和重塑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而作为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之于建构和谐社会的这种双重属性,就注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构法治政府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凌驾在社会之上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而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关乎公民权益的得失,行政权力对公民权益影响具有普遍性,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行政权是把双刃剑,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社会关系,而违法行使则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同时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责任感,个人的发展就会变成自私自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没有责任感的社会,其凝聚力就会大大被削弱,社会的和谐程度更会受到损害。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中最坚实的根基就是规定明晰、追究得力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在侵犯公民权益之后无须承担责任,社会公众也决不会自动地对社会尽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建立在虚假的法治基础之上而不可能实现和谐。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条件,国际社会普遍开展的政府再造运动使政府行政组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也不再是与社会公众相脱离的力量,而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责任是社会公共责任的核心,政府承担责任是改善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背景条件,这些背景条件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是共同的。这些背景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转轨并不只是经济体制上的转轨,更应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政府管理活动以行政组织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从强调政府管理对维护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政府管理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由只是注重规范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到注重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

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要有强烈责任意识,谨慎作为,不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之事;要敢于负责任,积极行使职权,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撤销或者改正行政决定,纠正错误;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弥补公民的权益损失。

现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并不能说我们的行政法律都发挥了充分的作用,虽然说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行政法律制度出台之后便不幸被束之高阁,并无实效,有的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如果行政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却并未成为能够行动的“活法”,有效力而无实效,那就有可能诱致社会关系的失调;造成这种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行政法律制度因滞后于实践而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而无法付诸实施,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不当导致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收益,行政法律制度因刚性不足而被其他制度取代,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因不切实际而致实施成本高于收益,而更多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

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会以多种方式导致社会失调。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安排通常负责理顺一类社会关系,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徒有其名、缺乏实效,那就会导致这类社会关系因有法不依而失调。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还有可能产生传染性,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有可能殃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行政法律制度失效还有可能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一起违法不究有可能引发同类违法事件的泛滥,一次违法成功产生再次违法的激励。这显然严重损及法律权威,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失调。

行政行为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渠道和完善制度以减少失误也是行政制度的自身客观要求。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何况事后的救济总令人无奈,从方法论的角度,要使一事达成最佳效果,必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加以全面的考量,就行政行为而言,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面就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加以监督,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从目前的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一些监督部门力量薄弱, 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究、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以上种种导致了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外,更要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完善监督程序。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渠道和形式,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依法治理为具体实施手段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其关键在于确立一个明确的职能7部门、依据有效的制度、运用合理的手段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我们现有的机制中就这样的部门、制度与手段,并不需要去重新创设,这就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治理和考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充分运用和发挥过,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依法治理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目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三、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理不仅是具体地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反过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会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心理因素。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同时也是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重点对象。因此,需要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

1、抓好领导的学法用法。实现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由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特殊作用,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而关系到能否确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实施,故须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龙头”。

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领导干部事务繁多,责任重大的特点,要强化中心组学法、党校轮训、学法用法登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学法用法考核检查等制度,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

面对法律知识及条文的繁复,领导干部不可能全面掌握和理解,应把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作为重点。为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要讲究方法,使学法用法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2、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

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质关。

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参加短期培训等。

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3、抓好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这个“重头”的学习。由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实施法律的具体者,一是要求他们对国家新修订颁布的政策法规先学一步,做到早理解早掌握;二是要求他们对专业法律法规要在掌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加深理解;三是要求他们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上,一是要狠抓学法制度的落实。坚持“一月一法”、“一法一考”、“考试”等制度,以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题培训与系统学习相结合,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与增强实际操作能力相结合等方式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二是要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确保他们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7.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本质上而言,绝不仅仅是一个一般性的社会文化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问题,而是一个涵盖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建构、思想法治价值观念规导、道德伦理规范体系重建的过程,也是具有社会思想、文化、法律和价值观念整合诉求的理论建设工程。[1]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简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观念意识形态,要在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必须紧紧依托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方略,二者相互融合,良性互动,协同推进。

一、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关系

(一)从价值论上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涵义所在,二者是正相关关系

道德是根植于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法治国提供了营养源。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提供思想指引、奠定价值基石。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精神,法治建设甚至是法治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在这些方面给我们提供源泉活水,使之沿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和要求的目标去发展和建设。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与依法治国的终极理想相辅相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理想,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美好愿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彰显了我们党建设一个有序、成熟的法治社会的价值内核。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突出了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不同群体、各个行业的广泛参与。其三,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调节与涵育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把个人道德准则有机地融合到依法治国的理念中来,可以使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规律,不断坚定建设法治中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道路自信。

(二)从方法论上来讲,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支撑,促使其一步步落地生根,是保障关系

平等是维持自由的前提,公正是道德风尚的天平,法治则是维持和平秩序的必需。[2]依法治国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首先,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载体。一定社会的法律是对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共识,只有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才能真正地达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其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机制。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经说过:“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法律自身包含着人类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也赋予了法律权威。也正因如此,人们认识到了法律的道德性与权威性,从而产生了敬畏感,进而遵守法律。因此,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再次,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内在相连、密切相关。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内在相连;依法治国对公民个人行为也产生明确的指引、评价和预期功用。

(三)从结果论上来看,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可预期的目标,二者要有机融合,是同一关系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化具有价值协同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根本保障,后者是对前者的有力支撑,二者要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属于价值友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旋律,更是人民群众思想的基石和精神纽带。而依法治国则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关键一环与有力抓手。只有全面深入的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蔚成风气,并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和价值共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中,不仅社会层面的法治、诚信、平等、公正等直接与法有关,而且国家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倡导也只有在法的护航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作用。[3]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彼此促进的关系,而且在效能上更是互为条件、相熠共济的。我国历史上曾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齐之以礼,导之以德,有耻且格。”[4]的文化传统。这启示我们,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通过内在矛盾的解决而发展着的,在客观上都要求具有调整体系,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在人民群众广泛深入传播。

二、依法治国方略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有效路径

(一)夯实法制基础,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理解是前提

优化科学立法,弘扬富强民主精神。法治思想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还有待于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予以健全和完善,否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势必成为空谈。党的十八大为解决“良法”的制定问题,强调要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也就是说,要针对立法的缺失与不足,完善立法;从大处着眼,从长远考虑,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范围,这是汇集各方智慧,表达民生诉求的有效途径。这充分体现了整个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无疑是催生“良法”的不二选择。科学立法的不断优化与完善,为经济领域的国富民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同样使得人民民主的政治观落到实处。

深化普法教育,培育公正法治风尚。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理解的程度,决定着这一科学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贯穿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为人们所认知和理解,必须在科学理论与人民大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深化普法教育,能有效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由“小众掌握”转向“大众掌握”,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化。全民普法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首先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优化全社会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其次,在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和手段必不可少。加大对见义勇为英雄善举的奖励,形成帮困济贫、恩将德报的强大正能量,从而形成良法与善治并举的和谐局面,烘托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让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成为人们自觉践行的行为取向。

(二)提高法治水平,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内化是关键

强化严格执法,传播文明和谐理念。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图就说过:“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制定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重要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5]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执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严格执法,意味着执法者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也不能越权执法,更不能出现“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等歧视、偏袒的行为。严格执法还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维护相对人的申诉权和申请救助权利,保证在有力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体现在处理和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从而达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来促进执法办案的开展,以执法办案成效来检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果的良性循环。

细化公正司法,融入自由平等观念。中央领导指出,要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天平,在人们心目中有着至高的地位,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清明,就能为公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表率,为全面社会改革、建设法治中国凝聚最广泛的民心民意。培根在《论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6]司法公正就是要破除体制固化的藩篱,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消解同级党政机关对其的干扰,不断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其中,巡回法庭在司法改革方面树立了一个样板,被称为“家门口的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本质上都是“让司法回归司法”,按照司法规律办事。从而推进整个司法系统向本位回归。司法公正不仅可以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可以促进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深入每一个人心中,从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固化于性。

(三)增强法律修养,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外化是核心

固化全民学法,激发爱国敬业思想。“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再明白不过地道出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不应是被动、消极地应付,应当是主动的养成一种行为习惯,是出于内心深处一种对自由、尊严和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基于对法律的价值意蕴和价值旨归认同的自然流露。现实中很多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触犯了党纪国法,究其根本是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首要目标是将公民学法的意识自觉转化为守法的信仰,法律工作者要从受众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真善美的标准去诠释法律对于人们的人文关怀和道德准绳,少用说教式的方法进行灌输,应当以喜闻乐见的方式挖掘公民为什么要守法的深层内涵。与此同时,促使人们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款。反过来发挥法律规范、引导等强制性保障功能,从而打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氛围。以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的崇高风尚,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意识。

促进公民用法,培养诚信友善品质。公民用法与公民守法、知法等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指公民作为社会个体对有关国家法律和法规予以有意识运用的行为。[7]它能够使法律回归于社会,提升公众的法治认同度,真正由大众所掌握。公民用法意味着法治进入了相对较高层面,是对依法治国理念外延的拓展,也意味着公民与法进入了一种全新的关系形式。当前不少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是来自相关方面的关照,遇到与他人的纠纷时想到的多是私了而非通过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伦理道德的遵行多于对法律规则的遵循。要改变这些,公民首先要从观念上意识到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渠道,这个认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需要培养良好的法治思维,既要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处事的时候要中而不偏,遇到突发事情更要理性、豁达地应对。法律对任何人都是同一尺度,在约束你自身行为的同时,也对所有人都适用,同时它也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此外,让公民有普遍、广泛和深度的立法参与,在法的制定中将各种价值诉求表达出来,使其真正能将法作为自我实现的预言,从而树立一个社会友善、诚实守信的价值标杆。

摘要: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紧密的内在的联系,从价值论上来说,二者是正相关关系;从方法论上来讲,是保障关系;从结果论上来看,二者有机融合,是同一关系。依法治国方略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有效路径,需夯实法制基础,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理解是前提;提高法治水平,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内化是关键;增强法律修养,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外化是核心。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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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荣良.公正执法的路径探求[EB/OL].法制网,2004-7-16.

[6]周清平.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湘潭:湘潭大学,2004.

8.社会实践依法治国 篇八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它们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势必会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别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力图寻找一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的道路,希望能为以后该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为筑建“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互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74-0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自信。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自觉。接下来,本文将从宏观的角度来分别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在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二者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十六届六中全会同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自此,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进入了一个深入探讨时期。时至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就是现阶段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对社会主义美好国家的向往和追求,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的是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社会主义美好社会的表述和映射,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的是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要求和期待,是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的是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问题。

在新一轮的现代化、全球化进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范围内的思想文化不断融合、交锋,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个人能不能把握好自己,乃至于一个民族能不能把握好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风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凝聚中国力量。

二、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自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活动都依照法律来进行,任何的个人意志都不得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言之,依法治国就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依法治国对于现代化的国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党的多次会议都把依法治国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位置上。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展开,确保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全民守法,并努力建立起一支专业的法治工作队伍,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股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单纯的使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国家,而应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的结合。如果我们把依法治国比作是一位严厉的父亲,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一位和蔼的母亲,而广大公民就是他们的孩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母亲会告诉孩子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使孩子能够明辨是非,具备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当孩子越过了道德的底线,犯了严重的错误时,父亲就会严厉的惩罚孩子,使他能够改过自新,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这两种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讲也是如此。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创造良好道德氛围

增强社会公民的道德修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从拥有社会公用权力者来看,他们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执行者,他们的道德素质和行为品质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和指引作用,因此,他们道德素质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有重大影响。假如他们没有过硬的道德素质,凭借自己的喜好去执法,甚至知法犯法,滥用权利,如此以来,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得以实施,就更谈不上实现依法治国了。所以,必须大力提高拥有公共权力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加强他们的道德修养。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制”,能够使他们以“法治”为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人平等”;在司法过程中能够懂得“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从而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专业化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程。

从社会中的普通公民来看,他们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主力军,因此,他们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物质的丰厚,更应该是法制体制不断健全、公民素质更加提高、社会更加和谐美好的状态,而要达到这种状态,国民素质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能够使公民明确自己的道德追求:爱自己的祖国,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诚实守信,真诚待人。这一切都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

增强社会公民的道德修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如果人人都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自己的价值导向,并身体力行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就会形成一股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我们就会看到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政治高度民主、文化不断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生态更趋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中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法律法规是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证。一个政党如果只靠德育来治理国家,那恐怕会“天下大乱”,从古至今,没有一个朝代的帝王只靠自己的贤德就能把天下治理好,也没有一个朝代会完全放弃“残酷刑罚”这一快速有效的治理手段,他们往往想通过“杀一儆百”的方法给予民众不要违法,要做良民的讯息。虽然有些做法会显得过于严苛、残酷,但也对教化民众、改善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古人治理国家如此,现代人治理国家又未尝不可“效仿”呢?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踏踏实实做学问、老老实实学做人,几乎没有一位家长或一位老师会让自己的孩子或学生去做违法的事情,但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听到或看到一些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事情。道德的教育固然重要,但仅有道德的教育和感化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法律手段的辅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国家对人民的“德育”,仅仅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人民,势必会遭到一部分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的人的排斥和反对,不但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做出一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观完全相违背的事情,这时候,就要用法律法规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驾护航,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和动员人们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摒弃错误的思想价值观念,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从而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我们要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道德滋养法治,以法治保证道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共同推进“中国梦”的实现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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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8/c1001-25925989.html.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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