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重审答辩状范文

2024-10-14

民事重审答辩状范文(精选11篇)

1.民事重审答辩状范文 篇一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民事重审答辩状范文 篇二

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给民事抗诉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所以, 对民事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抗诉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 明确民事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抗诉问题, 对民事检察抗诉工作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困境:能否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就民事案件抗诉范围作出限制性的司法解释, 强调检察机关对某些裁定不得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限制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范围, 但仍存在民事裁定抗诉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 给民事抗诉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能否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工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分歧:能否抗诉的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 可以对错误的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发回重审裁定一经人民法院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回重审裁定是否可以抗诉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 其监督的对象应该是确有错误的所有生效的裁判。[1]错误的发回重审裁定当然包括在内。检察机关对于发回重审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错误, 理应可以提出抗诉。

(二) 不能对错误的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 所有生效的裁判如果存在错误, 都应当提出抗诉。但是, 与任何制度有原则必有例外一样, 对于错误的发回重审裁定, 检察机关不应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 错误裁定没有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

民事检察抗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定, 如果发现裁定是错误的, 检察院提出抗诉, 无论是与法、与理还是与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都是契合的。[2]而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使得案件发回重审后还要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结果即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新的法律文书尚未作出, 发回重审裁定并没有直接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进行处分, 所以, 检察机关不宜对错误的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2. 错误裁定没有使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发回重审的目的是指定案件重新进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发回重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裁定, 是为了解决诉讼中阶段性的程序问题。发回重审裁定即使存在错误, 也并没有使该民事诉讼程序终结。此时, 对于诉讼中阶段性的发回重审裁定问题, 检察机关不宜以提出抗诉予以监督, 可以检察建议等其他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3. 错误裁定已没有抗诉的实际意义

错误的裁判不具有改判的实际意义, 就不应当也不能提出抗诉。发回重审裁定即使存在错误, 但是已没有改判的实际意义,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 在后续重新的一审审判程序中充分准备, 即使作出的裁判内容不利于己, 仍可以提出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弥补裁判的错误问题。同时, 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效率原则的。

综上所述, 检察机关不应当也不能对民事“发回重审”的裁定提出抗诉。

三、出路:不能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法理分析

所有生效的裁定如果存在错误, 都应当予以监督。但并不是所有的生效裁定都应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纠正。笔者认为, 对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不应以提出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理由如下:

(一) 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

首先, 民诉法设置发回重审制度, 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是发回重审的初始功能, 通过纠错确保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和程序进行过程的公正。发回重审具有纠正错误、监督程序和救济权利的审判监督功能, 可充分保障当事人民事实体权益的有效实现。即使发回重审裁定出现错误, 其法律结果无非是使案件重新进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从查清案件事实, 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 与民事检察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 所以, 无须再通过检察机关以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其次, 发回重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的裁定, 是为了解决诉讼中阶段性的程序问题, 即使该裁定确实存在错误而未及时纠正的, 也可以通过终审裁判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程序或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中予以纠正, 无须进入再审来解决。[3]

(二) 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

程序效益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民事抗诉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程序性的权力在诉讼运行中, 必然讲求程序效益。由于民事抗诉必然引起再审, 使已经生效的裁判进入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必须付出司法成本, 从而耗费一定的诉讼资源, “我们决不能无视诉讼制度运行的成本, 如果错误的成本低于消除错误成本所必需的成本时, 我们应该容忍这样的错误存在。”[4]因此, 在抗诉程序设置及抗诉权的运行过程中, 必须坚持效益原则。

对于诉讼中严重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要坚决予以监督, 但对于那些对公正没有实质影响, 为了追求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 这样既可以避免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也可以保证司法活动的效益。[5]

(三) 从民事抗诉的实质对象来看

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查明了事实, 分清了是非, 确认了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作出裁判。检察机关是基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提出抗诉的, 抗诉的对象是法院生效的裁判, 且这生效裁判应是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民事实体权益的处理。当一方当事人因法院错误的裁判获得不当利益时, 检察机关的抗诉引起再审, 使因错误裁判而造成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失衡的现象得以纠正。

二审发回重审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所作出的生效裁定, 是上诉法院对原审法院所作未生效裁判的一种处理。而再审发回重审裁定虽然是撤销了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但是, 它撤销原判决的目的是指定案件重新进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这里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后还要重新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审理结果是待定状况, 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新的法律文书尚未作出。若发回重审裁定确实存在错误, 一方当事人是否因法院错误的裁定获得不当利益仍是不确定的。此时, 若检察机关对此错误裁定提出抗诉引起再审, 则没有实际意义, 民事检察抗诉应是纠正一方当事人因法院错误的裁定获得不当利益而造成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失衡。对人民法院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作出的, 且没有涉及到对民事主体实体权益实际处分的发回重审裁定, 检察机关不宜进行抗诉。[6]

(四) 从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来看

首先, 人民法院享有对审判活动的指挥权和对案件最终决定权。发回重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的裁定, 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且没有涉及到对当事人民事实体权益的处分。解决审判活动的程序问题, 最终决定权仍然是人民法院。即使该裁定存在错误, 检察机关不宜以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存在严重的错误, 可以通过以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其次, 在我国, 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让案件重新进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发回重审制度体现了“有错必纠”原则。第二审程序中发回再审和在再审程序中的发回再审, 均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 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中起到了弥补程序性瑕疵、纠正实体性错误的积极作用。[7]人民法院通过现行民事审判制度的程序设计, 能满足对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的救济, 则检察机关不宜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干涉过多。民事抗诉权应是一种有限性的权力, 民事抗诉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

四、结语

由于发回重审裁定在某种程度是对原审法院的否定, 使得司法权威也难免受到不利影响。除此, 因发回重审导致诉讼的过度拖延, 往往使当事人更加深陷诉讼的囹圄之中, 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司法的信心逐渐消减。[8]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抗诉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利于民事检察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诉讼效益的角度、民事抗诉的实质对象、民事检察抗诉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等方面对民事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抗诉进行细致的法理分析, 提出了检察机关不能对民事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 有利于明确检察抗诉范围, 对民事检察抗诉工作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摘要: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抗诉范围争论不一。其中, 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利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地有效进行。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理解的基础上, 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等方面对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提出抗诉进行法理分析, 提出检察机关不能对该类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 以期对民事检察抗诉工作有一定的裨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抗诉,裁定

参考文献

[1]廖永安, 何文燕.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 2000 (2) .

[2]蔡福华.民事抗诉问题研究[M].一版.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2011, 12:62.

[3]刘建青, 乔建设.生效裁定可抗诉范围之探讨[J].人民检察, 2009 (13) :62.

[4][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549.

[5]孙谦, 童建明.论诉讼监督与程序公正[J].人民检察, 2010 (22) .

[6]同[4].

[7]丰艳馨.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J].商, 2013 (01) :148.

3.民事重审答辩状范文 篇三

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4.民事答辩状 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被答辩人李某起诉我方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一案,我方认真阅读了被答辩人的起诉书。通过对本案事实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调查分析,并反复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我方认为,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对我方起诉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且又违背了正常的情理分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李某诉称的2008年12月11日的10万元款项属于李某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尽管此笔10万元款项的借款人是长力建筑工程队财务总监张某,但这并不能证明张某个人就是债务人。因为“长力建筑工程队财务总监”在法律上不仅表明了张某所在的单位及职务,还能表明张某是长力建筑工程队的合伙人,并且根据银行的转账单及在长力建筑工程队财务账上的记载,说明该10万元确实已转入合伙企业的账户中。从而,我们可以确定这笔10万元款项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是李某和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而不是张某个人。

(二)、根据相关解释,出借人在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有义务确认借款人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借款,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此案中,原被告为多年好友,但原告在2008年12月11日签订借条时,未对借款人为“长力建筑工程队财务总监张某提出异议”,证明李某有与该合伙企业订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所以

以及15000的利益款可知,李某实际上以货币的出资形式加入了长力建筑工程队这个合伙组织。尽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和《民法通则》第31条都规定合伙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尽管在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中没有原告李某的名字,但他已经成为了隐名合伙人。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类型上是指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准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即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第2条和第124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隐名合伙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就应当属于有效合同。所以,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隐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李某已经构成了长力建筑工程队的合伙人,他于2009年3月22日所支付给被告张某的10万元款项属于向长力建筑工程队的出资。

5.民事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 职务: XX 电话: 12345676543 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1、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2005 年3 月17 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担总款数2% 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外,答辩人在2005 年5 月30 日, 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对账结款。可见,答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

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2、被答辩人受领延迟

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已届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案中,答辩人造成租赁物被毁损,被答辩人可基于租赁物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不能拒绝接受租赁物而要求答辩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受领延迟,被答辩人应当为其受领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被答辩人受领迟延之日起,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提出,且被答辩人应当向被告赔偿一切应受领迟延所致损失,诸如保管租赁物的支出,往返运送租赁物的支出及其他损失。

3、河北献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贯所在地履行”,该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协议管辖,即本案不应由河北献县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是“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规定仅仅针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而具体纠纷是否是以诉讼方式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而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的相关约定。因此,该项规定不是协议管辖。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答辩人所在地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租赁物脚手架交接、使用地点,即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法院管辖。

4、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支持

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包括: 还货清单、租金核算表、与五建的合同, 要求杨世奇尽快对帐、收取归还的租赁物、结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执, 以及现场录音、照片、因对方拒收而扩大的损失等一系列证据。其中, 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归还租赁物时杨世奇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 杨也承认录音系自己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的录音虽是在未经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由于该录音一者内容合法,二者取证手段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答辩人:

6.民事答辩状企业答辩 篇六

住址:xx市台江区XXXX一层店面

联系方式: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因林玉诉我单位占用其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对台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使用,不是侵占,而是合法租赁。我方与原告与xxx年12月1日签订了关于台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租赁合同,此合同经原告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且我方有按时缴纳租金,有建行存款凭条为证。因此,根据租赁合同,现租期未到,我单位是合法使用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不必交还给原告。

2.我单位与原告在xxx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而原告于当天就拟好起诉状,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3.原告请求我单位支付从xxx年11月30日起至xxx年12

月1日的对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场地占用费无依据。

首先,原告于xxx年6月30进行了关于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房屋产权登记,我单位并不知情,仍向x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有招商银行现金单为证。且原告并没有向原告主张权利,则从xxx年到现在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其次,我方提供裁决书证明x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预期交房违约金,由于根据同一案件事实原告不得要求双重赔偿,因此我单位不必支付占用原告店面的场地占用费。

综上所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台江区XXX有限公司

7.民事起诉答辩状 篇七

民事起诉答辩状1

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寄回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20xx年x月x日出生,至20xx年x月x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某某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起诉答辩状2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______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结婚登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生育女孩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寄回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某某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答辩状3

答辩人(被告人):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答辩人(原告人):xxxxxxxxxx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xx年x月xx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xxx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xxx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xxx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xxx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20xx年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起诉答辩状4

答辩人: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四川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XX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XX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起诉答辩状5

答辩人:xxx

地址:xxxxxxxx

被答辩人:xxx

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x是被答辩人辖下xxx的客户,经营xx行业已多年。20xx年x月x日原告x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x的名字,并由xxx一直在xxxx经营到20xx年x月。

二、xxx在20xx年x月x日用原告x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x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月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xx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xx元及20xx年x月至x月x个月的摊位费xxx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答辩书副本xx份;

证据材料xx份。

民事起诉答辩状6

答辩人:xx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答辩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xx县x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x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x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xx省xx县x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x份;

8.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八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号裁定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称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湖市场工地做工,抬钢筋时摔倒,受伤部分为头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工资14800元以及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但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毫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劳务证、健康证、上岗证等证件,不属于答辩人公司员工。上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不能证明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事实以及诉求,故上诉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一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一审法院都予以肯定。且上诉人仅于5月5日在答辩人工地试工不足10分钟,5月12日办理了退场手续,经深圳市龙华医院检查也没有任何受伤情况。一无劳动关系,二无工作事实,三无工伤事实,何来上诉人上诉状里提到的2010年4月17日到9月15日工资14800元一说?何来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5000元一说?

二、上诉人谎称工伤,其行为是有目的,有预谋的,其妄图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恶意欺诈答辩人,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诉人未到答辩人工地前已屡有诈骗陋习,游手好闲,因工头周玉明介绍暂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骗。这说明上诉人行为素来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试工不到10分钟上诉人故意慢慢倒地(软沙地),不到半分钟自己又爬起,还问其他工人有无看到他摔倒,因担心他,工头让他休息,他表示没有任何受伤情况。5月6日,他收工头200元钱;5月10日上诉人不同意在街道办主持下验伤,并大闹答辩人的办公场所;5月13日,上诉人索要答辩人500元钱后自愿办理了退场手续,并写下协议书表示日后一切事情与答辩人无关。从相关的时间以及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不难看出,上诉人只在答辩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钟,就意图借《劳动法》大做文章,变相敲诈答辩人。第三,5月18日,答辩人送上诉人到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做了脑部,肩部CT检查,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试问,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何来工伤赔偿一说?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居心——企图明显,仅仅就是妄图从答辩人处得到不属于自己的工资以及工伤赔偿!

三、支配上诉人行为的主观动机不纯,恶意较强,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势必带来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对其他妄想不劳而获的人却起了一个反面引导作用。

上诉人假装受伤,以此要挟答辩人,企图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53周岁,大好时光不去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混迹于救助站,采取各种手段骗取社会同情,企图不工作而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答辩人本想给其一工作机会,奈何上诉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钟,假装受伤,变相敲诈答辩人,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若其得到法律维护,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势必给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9.民事答辩状格式 篇九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10.被告民事答辩状 篇十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xx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xxx2年x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x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xxx.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xxx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x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x4.x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x.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x.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xxx.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x2x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x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xxx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xxx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xxx3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xxx3年2月2x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xxx.50元,然而实际达到x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x2x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x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xxx0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xxx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x、食品柜油漆500元;

x、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xxx元;

x、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x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11.民事答辩状 篇十一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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