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2025-01-15

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精选10篇)

1.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一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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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二

一、概述

财务顾问是指专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需要, 以企业财务的角度为其发展战略、财务管理、债务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等活动提供方案设计、分析与咨询的服务。财务顾问的类型有很多, 例如发展战略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融资顾问、投资顾问。目前国家对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财务咨询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包含了专业管理报告的出具、信用控制体系的构建、税收筹划、财务管理风险分析等。

财务顾问的特点主要有三点:一是财务顾问并不给中小企业增加资产和负债, 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小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延伸;二是财务顾问的目标是增加企业收益, 增加企业收益的途径有两项, 一项是通过增加企业的资产或者负债, 另一项是通过财务顾问增加企业收入, 但两项途径有着本质区别, 前者是显性的, 后者是隐性和渗透性的;三是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商品, 完全满足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

二、中小企业存在的主要财务问题

(一) 财务审计信息化落后, 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首先, 财务审计是财务监管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目前中小企业的财务审计信息化严重落后, 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差距较大。现在很多大企业均已经实现审计+大数据模型分析, 以互联网环境下高风险为导向, 强化财务领域的的审计监督。但中小企业由于发展需要, 持续以业务为主要发力点, 忽略了财务领域的审计信息化动态监控建设, 甚至有些中小企业太过于依赖于OA平台进行财务监控和财务信息传输。

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例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账务梳理与票据核销等均没有监管意识, 缺乏制度化与流程化。一是由于中小企业过度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重“业务”、轻“财务”, 重“开源”、轻“截流”, 以“赚”增加利润, 而缺少“省”的思维;二是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过于“亲缘化”和“家族化”, 即使有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也难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的作用。例如出纳时常会同时掌管现金和现金日记账, 且由管理者的近亲担任, 而财务部成为了“管理者”的“小金库”。

(二) 融资难, 制度不健全

1. 资金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融资难也成为其发展中的瓶颈。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多元、独立的融资体系, 但银行的信贷机制与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却并不一致。鉴于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信用等级低、经营规模小等因素, 且其信贷频率高、融资周期短, 导致银行倾向于抵抗对中小企业融资。因此, 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渠道窄的难题。目前中小企业通常会采用借财务咨询公司的财务人才进行财务优化, 然后进行新三板挂牌, 以解决融资问题。据统计2016年有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通过财务优化获得新三板挂牌资质。

2. 中小企业制度尚待建立健全, 其中针对财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培训制度均不全面, 考核方式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资金周转率、报销率、回款率;监管方式过于单向, 没有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在中小企业中的监管、财务培训作用。

三、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财务顾问

做好一个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当然需要企业对财务顾问职能的重视, 但是更需要财务顾问具备相当的财税业务水平, 有对新政策准确解读的能力。同时财务顾问风险应对能力的培养与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为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财务顾问提供保障。

(一) 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 做好准备工作

当财务顾问与企业签订顾问合同时, 首先应当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梳理, 了解企业的基本状况, 例如企业的治理制度、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税务基本信息、主营业务、盈利水平、现金流水平等, 此外还需要清楚企业管理者最关注的问题, 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辅导方案, 更好的提供顾问服务。

(二) 财务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1. 应当具备相当的财税业务水平, 同时应具备对新政策准确解读的能力。

当新政策出台时, 要及时提醒企业并指导企业如何做好过渡, 如2016年的营改增全面实施, 尤其是直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像建筑施工行业税基的变化, 抵扣方式的改变, 新老项目的划分, 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如果提前做好准备, 并能准确解读新政策就事关重要了。

2. 建议财务顾问对企业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熟知程度, 例如合同法、税法、公司法、经济法及担保法等。

例如我们都知道, 混合经营业务不能区分时, 适用从高税率,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当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的, 如果将商品销售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分开签订, 或在合同中明确分别约定两项经济业务, 那么商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是17%, 而提供服务的仅为6%, 这样合理的筹划无形中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 加强风险应对能力与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顾问除了应具备基本的能力外, 还应从宏观上为企业提供帮助。首先, 中小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型企业更大, 其风险识别、防范与应对能力较弱, 需要借助财务顾问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与处理。因此, 财务顾问需要具备构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企业财务计划方案的能力, 且企业的一切重要决策均需财务顾问考虑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平衡收益与现金流量。其次, 财务顾问需要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水平, 帮助企业构架适合企业发展的财务组织结构和财务管控制度, 推动企业财务规范化发展。并为企业提供最合适的融资方案, 为企业未来整体发展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结语

财务咨询服务是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有益工具, 是强化企业财务职能、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 其竞争优势强弱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长足与否。而财务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部优势, 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财务顾问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为企业制度管控、决策依据作出巨大贡献。因而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财务顾问非常重要。本文基于这一问题, 着重梳理了财务顾问的概念、特点及中小企业的现状, 并从理论与实务, 微观与宏观等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同时, 期望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探讨。

摘要:财务顾问作为财务咨询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 旨在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经营决策建议、复杂业务处理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指导方案。随着财务会计准则日益与国际财务制度接轨, 财务顾问服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也逐渐突显。它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咨询企业的人才优势强化企业财务职能, 支持财务管理决策。但目前理论界鲜有关注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财务顾问, 做好财务顾问需要什么样的决策判断力和影响力。鉴于此, 本文将就财务咨询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业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顾问,财务咨询公司,中小企业财务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明, 韩刚.谈商业银行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财务顾问[J].武汉金融, 1999 (01) .

[2]刘玉岭.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

3.如何做好企业财务顾问 篇三

【关键词】企业;财务顾问;作用

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占有核心地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同时也对企业财务顾问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财务顾问不仅要掌握基础的会计工作,同时还要做好企业的投资规划工作,为企业规划好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做好财务风险预估工作,以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保证企业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顾问管理意识不足,人才欠缺

我国不少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存在严重的轻财务管理、重生产和销售的现象,企业的领导层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未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在他们眼里只要保证安全生产、快速销售,那么企业就万事大吉了。有些企业只当财务管理工作是基础的会计活动,没有设置专业的财务顾问,造成财务人员对财务的管理意识不足,财务顾问人才的欠缺,这种做法将拉低企业的运行效率,无法实现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利益提高的贡献,反而会扩大企业的财务运行风险,这种现象在一般企业普遍存在着。这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2.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

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中,基础会计工作是其基本支持和保证。但由于部分企业并未制定完善的制度以及规范的会计业务处理规章,会计业务处理监督制度的缺乏,造成基础会计工作不规范。各部门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各部门都存在“小金库”等现象,企业资产管理出现出入不符。账上有的实务没有,实务有的账上没有,除此之外,企业为了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故意做假账,使财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影响企业领导者的决策,更有甚者还会触犯到国家财经法规。

二、如何做好企业财务顾问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财务顾问的管理工作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我国企业当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特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1.强化财务管理意识,扩大人才

要想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财务顾问作为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意识,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全面掌握会计基础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素质,使自己具备更加扎实的财务管理基础功底和更广阔的视野,为企业做出可靠的财务数据。这是企业财务顾问最起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2.规范会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

由于企业的会计规章制度不规范,财务业务处理的相关制度也就处于空白状态,这会给财务顾问的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应制定相关财务业务处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基础会计工作,为财务顾问的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财务顾问要加强自己对基础会计业务的处理能力,确保所有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企业各部门做假账的现象,扫清企业内部的“小金库”。由于企业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工作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因此,财务顾问需要对国家财经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如考取注税税务师以及注册会计师和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免因自身的了解不够,造成企业的损失。

3.财务顾问加强财务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经济来源的主要途径是除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外,还有各种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好有坏,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额收益,但同时也会为企业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规划投资时,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财务顾问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可以为企业决策的提出提供科学、有力的依据,所有的投资方案都需要综合考虑企业长期和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以确保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行以及企业投资的收益。由此可见,企业财务顾问加强财务风险应对能力,不仅可以提高财务顾问的管理效率,而且还能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给企业的良性循环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结束语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首先,企业领导层要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企业资金管理,促使企业各层人员将企业资金视为维护企业得以生存的生命线,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环境,使企业财务顾问的作用得到最大发挥;其次,企业需要制定会计业务处理的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财务行为;最后,财务顾问自身除了需要掌握会计基础知识,还必须要具备企业财务风险预估和应对能力,准备评估企业投资的风险,在出现资金风险时,提出有效的财务应对措施,确保企业投资效益。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凤林.论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中的理财功能[J].经济纵横,2010,08(12):105-108.

[2]王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对策与创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1(34):112-114.

4.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篇四

【摘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活动、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制度和办法,它的职能不仅包括授权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发展特征、问题、对策

现代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的发展和特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发展特征和趋势日淅明晰,通过采购评估问效、范围规范的逐步扩大,支付手段等的相继到位,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机制将越来愈加完善。采购风险控制导向正在缩小,评估和多种采购方式运用自如更显其采购内部控制的威力。整体内部框架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得以“淋漓尽致”地应用,评价和审计、监察、监督内部控制或制定内部控制规则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实施和维护各当事人的政府采购会计(结算)控制系统和采购财务管理制度,并以此为标准评价和保证其健全性符合性及有效性。预防和内部控制各层次采购财务风险和采购信息披露风险的高到位率,必将成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又一“刹手锏”。政府采购的目标、宗旨、效应三维整体框架的发展和特征将日益明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缺陷将在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章程等过程中得以弥补。

一、存在问题

(一)法制体系有待完备。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近五年的今天,随着各项法规陆续出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有关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有效,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21

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存在执行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性;尚未理顺和整合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关系,相互推诿扯皮;注重采购范围(目录、项目)的内部控制,而轻于对内部违规现象的处罚,存在“避重就轻”和做“老好人”思想;虽然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章程,但往往执行难,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这说明内控制度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每一个步骤。

(三)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七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但依据《招标投标法》,各级发改委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相应的公共采购行政规章,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的公共采购项目。可见,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政府公用事业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稀缺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公共采购项目等,存在多元监督主体,大部分还没有进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采购法虽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因此,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也不能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四)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对办公设施的配备没有合理的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然就市场价格而言节约了大量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衡量一件采购产品的好坏,没有

行业内提供的参考标准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评测,只听厂商的一面之辞,面对厂商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能指标,比如虚报的打印机硒鼓寿命、笔记本电脑电池使用时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指标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就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政府采购涉及的方面多、金额大,在我国又是一项新的改革,起步较晚,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推行。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对政府采购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还不够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培训不够到位。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体、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制定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重点研究制定“集采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采购方式审批和特殊采购事项管理”及“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等办法,用小的规章制度最大可能地补充、指导具体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实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二)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政府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对代表政府利益的各方之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定,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人员培训等。其次,实现政府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即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采购中心机构内部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岗位的分离。第

3三,督促各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内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阶段,则应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三)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机制来完成,这里所强调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控制。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负有举足轻重的责任。所以,要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做到监管到位。一方面以审核、备案、反馈制度为主要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和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监督,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预算编制、计划审批、代理机构考核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陷于标书审查、现场监督等环节,抓住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也要充分发挥其对政府采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完备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采购项目是否必要,总额是否适度。二是采购方式是否适当,成本和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之比是否实现最大化。三是在采购项目的购买标准上,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在标准内配备能满足单位需要的货物、服务等,避免浪费。四是注重政府采购的成本分析,既重视其显性成本又不忽视隐性成本。五是注重政府采购经

4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引导购买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及注重环境保护等。

(五)健全信息共享体系,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风险是目前政府采购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实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风险,应积极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存在的潜在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与传统采购相比,电子化采购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和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更有优势,而且也是增强采购透明度的有效工具。从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趋势看,电子化是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应用电子技术来实施政府采购,如韩国、日本。我国政府已经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列入改革计划,并已开始做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探索。一些地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做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如我省邯郸市已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采购方式全部通过采购网络平台实现,做到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其它地方也在尝试网上信息公告、网上采购计划申报、网上竞价、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六)建立信用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一方面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和条件,制定供应商资格申报、审查、认定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年检;另一方面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其经营业绩考核资料,并定期将记录及考核资料汇总报送管理机构,以便对其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的供应商,可以借鉴香港有关部门的做法,通过行业协会条例来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购买方式决定、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都由财政部门掌握,权力相对集中,如何正确使用权力,避免公共权力对政府采购各个程序的干预,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度建设是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政府采购执行得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凤鸣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7年版

2.吴水鹏、陈汉文 《政府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与启示》 2005年第5期

3.马秀如 《采购作业的内部控制与政府采购法》 审计季刊特刊出版 1998年7月

54.李荣梅 《审计理论与实践》 2001年第1期

5.吕梅、马玉 《中国内部控制》 2000年

How to do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bstract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rules, system requirement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to standardiz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reflecting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pen , fairness, impartiality, integrity ”principle systems and methods, its functions include not only authoriz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activities of the various ways and methods, including accounting, audit, analyze data and information reporting procedures and steps , also includes comprehensive plan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ivities, control and evaluate the development or se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s,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e orderly conduc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mportant measures, but als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an important mean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Development FeaturesProblemStrategy

5.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五

实施成功第一步:抑制需求

如果说,成功的销售人员是在售前的过程中给客户绘制美好的蓝图,并且无限制地扩大客户的需求,让客户认为信息化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从而愿意掏更多的钱来投入信息化的话。那么,成功的实施顾问在与客户进行接触初期,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让客户狂热的头脑降温。

看官们会问:这不是不负责任吗?

错,这才是负责任,如果说有不负责任的地方,那也只能说销售人员有些过了,但对实施顾问来说,这样做才是真正地对客户负责任。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ERP其实是一个管理工具,而一旦涉及到管理,那就变得复杂起来,而面对复杂的问题怎么办?那就是让它简单化,只有将问题简单化,先解决能解决的,能见效的,才有可能持续优化下去。多数人会认为实施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一旦上线就结束了,而总结实施成功的企业,你会发现,实施是一个持续改善的过程,没有终点。而简单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项目会议中,当客户提出要解决许多的问题时,首先告诉客户:对不起,ERP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当然,拒绝客户需要勇气,也需要技巧。对于优秀sales来说,要学会任何时候都不说“不”,而实施顾问,则要学会有勇气说“不”,也需要学会有技巧地说“不”。

所以,浇冷水的工作要逐步来做。

在项目启动大会上,一定要提到一个观点: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永远没有最好,因为它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我们要学会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案。(项目启动大会是实施顾问的第一次闪亮登场,后面还会有专题来探讨如何开好项目启动大会)

在项目需求调研的过程中,一旦客户提出难以解决的需求,就一定要弄清楚他们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需求,他们目前手工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不解决会带来什么问题,会不会成为影响实施成功的关键障碍?如果必须要解决,那么,解决带来的成本与风险有多高,需要实施方付出多少成本,而客户方

又需要投入多少成本(非货币的)。当然,一般情况下,真正影响实施的关键需求应该是在售前阶段也就知道了的,换句话说,应该是已经评估过可以解决的,否则,那就是销售太不负责任了。如何开好项目启动大会

项目启动大会是实施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项目启动大会上,相当于实施团队的第一次集体亮相,这一次亮相,如果成功,虽然不能说决定着项目的成功,却为以后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如果不成功,则这个项目十有八九不成功。

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项目启动大会上会有企业的“一把手”到场,加上各级管理人员与项目小组成员,一般都有20人以上。在这些人中,许多人并没有参与项目选型,所以,对实施方公司与人员都不了解,这是他们第一次见到并认识实施顾问。就好像我们谈恋爱第一次见对方一样,第一印象非常重要。

第一印象包括:

一、举止谈吐体现专业性:这其实需要长期的积累,也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但对于项目启动中的内容,则是可以好好准备一下,来充分体现专业性的。这里想提一下的就是:1)一定要在项目启动大会上强调风险管理。这首先是起到前篇说到的“降温”作用,其次,也可以体现顾问的专业性。2)实施计划的合理性:这主要依靠经验加上对这个客户的了解,反复斟酌,得出合理的实施计划。个人以为,实施计划是实施项目的灵魂,而实际运作中,多数的实施顾问仅仅是将原来某个客户的实施计划复制后,经过简单的日期修改,半个小时就完成了。

如果你是这样的习惯,那么劝你要改一下了。笔者在制定一个项目的实施计划时,先不说前期的准备工作(如了解客户的情况与实施的系统模块等),光制作一个项目计划的时间表就需要半天到一天的时间:我除了会精心考虑手头的多个项目不至于撞车(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如果时间短,则经常会出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两个项目撞车的情况),而更多的时间,则会放在如何充分保证完成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的缓冲时间上。比如说,需求调研阶段开始于1月1日,根据经验,估计要3天左右的时间进行现场调研,另外需求2天左右的时间来整理文档,则如果在1月6日提交需求调研报

告的话,是极为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是仔细评估客户的配合程度(因为调研是需要客户紧密配合的),留出1到2天的缓冲时间(当然是在项目整个周期允许的前提之下)。

二、要让客户知道,这个项目是你在主导,你是游戏规则的建立者:一般情况下,我会要求客户的“一把手”在会上宣读一个拟好的《项目奖惩制度》,在奖惩制度中,要充分体现实施方对项目的主导:如,项目周例会所有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参加;布置的各项任务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否则,不但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而且,其直接上司也要受罚。这可充分避免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以“手头工作忙”为借口来拖延项目进程。

其实,总结一下,无外乎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体现专业性;二是制定游戏规则。专业性的作用可以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在妇产科诊室里,如果医生是男的,如果这位医生没有穿白大褂,则病人是不会配合进行检查的。因为在病人眼里,穿白大褂是专业的第一象征。

而制定游戏规则的作用,则有这么一则故事:一个娶不到媳妇的傻子和邻村嫁不出去的泼辣懒女人被媒婆牵线搭成了夫妻。婚后一周,老丈人过来看自己的女儿与女婿,令他吃惊的是,他那泼辣懒女儿和变了个人似的,傻子女婿叫干啥就干啥,乖乖地伺候着傻子女婿。老丈人忙悄悄地问傻子女婿,用什么法子把女儿给制服了(因为老丈母娘也是同样,老丈人已经忍受了几十年)。傻子说:没啥呀,新婚之夜,新郎对着家里的狗说,“给我倒洗脚水”,狗当然听不懂,于是,新郎手起刀落,把家里的狗给砍了;接着,对家里的猫说,“给我倒洗脚水”,猫当然也听不懂,于是,新郎又手起刀落,把猫也给砍了;再接着,转头对新娘说,“给我倒洗脚水”,新娘已经吓得脸色苍白,马上乖乖地去倒洗脚水了。老丈人一听完,恍然大悟,于是,马上回家想如法炮制。当他用同样的方法把猫给砍了,然后准备对老伴说时,突然发现,老伴已经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更大的菜刀冲了出来,吓得老丈人落荒而逃。为什么同样的方法老丈人行不通了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傻子女婿是在第一次就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所以,他可以掌控一切,而对老丈人来说,规则的制定者是老伴,在这种情况下,想反过来,是不可能的。

对于项目实施来说,道理也是如此,在项目启动大会上,你一定要成为一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一个参与者。

项目需求调研时,切记,不要轻易回答客户这个可以解决,这个不能解决。也就是说,需求调研除了你问必要的问题以外,嘴巴就可以休息了,让耳朵和手工作就可以了。当所有的客户需求整理出来之后,再进行分类:一类是软件可以解决,并且能带来关键效益的,放在首位;接下来一类是软件可以解决,客户领导非常关注的需求,放在第二位;第三位则是软件可以解决,普通操作者关注的需求;另一类是软件很难解决甚至无法解决的:也要分类:首先关注领导关注的问题,这一类问题通常比较好解决,因为领导比较容易通过“讲道理”来说服;而另一类是普通操作者关注的,这往往是影响实施成功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么是当时就逼着你解决,要么就是以后的应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如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呢?

这就体现了实施顾问的沟通技巧:首先,要做到有礼有节:先要以理服人。既然已经知道他们提出来的需求原因,以及评估了不解决的后果,也评估了解决要付出的成本,那么,就可以拿出来分析:“……,综上分析,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会付出巨大的努力,并且会增加项目实施的周期与风险,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放待以后再来讨论。”还有就是拉着虎皮当大旗:善于利用与客户高层管理或项目经理的良好关系,在出现分歧时,要么拿着“领导语录”先定方向,要么直接拉着领导来表态。二是恩威并施。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过程中,总会碰到几个“魔鬼”(指有个人目的的反对者),也会碰到几个“天使”。对魔鬼,一定要分析是什么原因让他变成魔鬼的,然后,从根本上想办法中立他,如果不行,就在适当地时候让他犯错,并借此来打击他发言的积极性。而天使,则要树典型,让他成为整个项目中的发言人,风向标。可能看官们会说,这哪像在实施呀,更像是政治斗争。没错,好好总结一下,你会发现,80%以上的企业在实施ERP的过程中,会完成一次权力的变更——并不一定某个人上下台,而会让某个人的权力或权威发生微妙的变化。

话回正题:通过各种技巧或方法,将客户的需求规范到这样的范围以内:软件可以实现或变相实现,领导关注,能马上见效益的。其他的,都要想办法不解决或“拖”。拖字诀是非常有效的:人们通常会忘记自己曾经说过的话,做过的事。

6.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六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下面我们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我国已加入WTO,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旧的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随之大量产生,因此,百姓打官司的情况随之增加。分析矛盾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时期它之所以由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有其深刻的客观必然性,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集中反映。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第一,多发性。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中,必然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各种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益显露出来,突出地表现为“五个明显增多”:一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已由过去主要是群众之间转变为干群之间。二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改革、利益格局的调整、分配方式的变化,容易造成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和经济矛盾。三是涉法性矛盾纠纷明显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表现为不同形式的法律关系,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四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因职工下岗等引发的诸多矛盾呈上升趋势。五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道德滑坡,不养老的现象普遍增多;由于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也大量增多。

第二,易激化性。由于房屋拆迁、职工下岗、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等原因引起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导致心理失衡,情绪不稳定,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第三,复杂性。许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因素、多种问题,有的甚至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人多面广,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由于少数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许多问题往往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在群众中产生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更容易使矛盾纠纷复杂化。

第四,群体性。因企业改革、市政建设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干部经济不清以及执法、司法不公等原因,引起局部地区部分群众不满,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由共同的利益所致很容易聚集请愿、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引发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妨碍执行公务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总体而言,它是各种主客观因素

长期积淀、相互交织、碰撞的结果。我们认为,较为直接的原因有:一是改革措施不够配套。在社会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推进改革、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运作时常异化,发生现实与理论、法律与政策的撞车,当社会压力过大、人们的情感难以承受时,就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如城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改革配套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居民的基本利益受损,必然引起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的不满,对立情绪加剧。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的关系,不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群众就会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一有人调唆,就会采取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找党委政府要“说法”,或发泄不满情绪,引发社会矛盾。三是基层工作薄弱。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客观上要求党政领导方式和管理方法相应转变。四是法制建设滞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出现法律真空,社会法治化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五是思想建设软弱。面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有的地方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不重视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阵地建设,腐朽落后的文化糟粕和精神垃圾乘虚而入,蔓延滋长,严重污染了社会环境。人心不齐,社会风气不正,极易产生各类矛盾。

综上,不管是哪类矛盾,不管其成因为何,归根结底还是围绕着经济利益产生的,而在各类矛盾中,处于劣势的,恰好是经济比较贫困的弱势群体,因此,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才能发挥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全面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新形势下,我们应着眼于提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能,在加强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按照“硬件要硬、软件不软”的要求,狠抓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强化运行机制,实现四个方面的规范化:1.组织机构规范化。认真构建和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体系、人员组成以及内部机构设置等建设,使之真正体现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特色。2.业务工作规范化。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承办业务,开展工作,这是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尽快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转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规章制度,使之程序规范、高效运转。3.中心管理规范化。制定完善业务承办、岗位责任、考核评比、监督制约、档案管理以及奖惩等制度和措施。4.设施装备规范化。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手段等硬件建设,并不断予以改善。

二、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1.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场无私奉献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心里装着群众,急当事人所急,真诚实意地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担风险,尽心尽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2.有良好的品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只有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赖。3.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评判是非的根本标准,是统一各方当事人认识的基础,熟悉掌握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如果不懂现行法律、政策,即使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也不可能正确地做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素质,首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分析形势,讲评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做法,从而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引导他们以满腔热情的工作态度,以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工作。其次,开展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可聘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员授课,认真学习《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培训要力求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四是要加强自学和实践锻炼。综合素质的形成还要靠本人平时不断地积累和培养,因此,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学,除了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外,还要学习了解与法律援助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要结合工作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使自己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7.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七

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在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查过程中, 由于编制审查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的不同以及业务水平的差异, 因而编制、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着差距。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等特点, 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 因此, 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对于确保政府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如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进行分析探讨, 并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常出现的问题

(1) 施工单位利用合同约定的不明确而多计多算。

有的项目法人对发包合同重视不够, 仅与施工单位商定了工程范围、进度和质量要求等条款就签定合同并开工建设。到工程竣工结算时, 才发现原发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无结算要求, 设计变更也无变更程序条款, 由于合同对工程结算的约定不明确, 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 在办理结算时又利用合同的不明确和其他漏洞高估多算, 增加结算投资。

(2) 结算签证不严, 准确性不够, 时间性不强。

目前, 国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大多采用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竣工结算, 而承担结算的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时不在现场, 甚至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是竣工图、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资料和监理签证, 致使签证不严, 准确性不够, 时间性不强。

(3) 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不严。

有的项目法人不重视控制设计变更, 不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结算时没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没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投资增减的记录。

(4) 工程量计量不按规定计算。

工程量不按竣工图尺寸和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

(5) 结算单价随意高套。

合同中对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如何进行计算规定不明确或不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不按规定的定额进行单价分析, 随意高套。

(6) 施工单位因顾虑结算审核过严而故意虚增造价。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结算是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为了给审核留足审减的空间, 故意多报、虚增造价。

2 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必须重视的几个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其本质而言, 大多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 而不是行政、司法行为, 其公正性、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 要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必须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2.1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审核人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工程项目情况,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项目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审核活动的专业人员。在确定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时, 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 具备解决审核项目工程造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能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各专业之间的联系。

(2) 具备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既应具备工程师和经济师两方面的专业知识, 懂建筑构造、工程材料、工艺技术、工程计量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熟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 还应具备一定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知识, 并有较强的市场观念。

(3) 具有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责任感;保证项目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客观、公正地体现工程造价。

(4) 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待审核项目工程本身无利害关系。

(5) 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作风正派, 科学严谨, 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2.2 收集、整理并核对好结算审核的基础资料

(1) 做好审核资料的收集工作。

完备、有效的资料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的结论的保证, 是做好工程造价审核的重要基础工作。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经过审查的工程标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材料与设备采购发标及加工定货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会议纪要、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及国家有关结算的文件等。

(2) 对收集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要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确定可行的审核方法。

(3) 对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首先要对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要一一进行核对, 力求资料完整齐全, 以确保后续正式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如果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 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 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 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2.3 全面细致地具体实施审核工作

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 在阅读、分析并核对完所收集到的资料后, 就可以全面具体地实施审核工作。

(1) 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和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来计算的, 是结算编制的基础, 在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 也是难点, 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对于多报的工程量应该扣除, 否则就直接损害了项目法人的利益;对于漏报的工程量, 在反复核实后,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 以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某些可疑的工程量, 必须深入工地现场进行核对、丈量, 才能确保准确无误。

(2)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在审查设计变更时, 除应有完整的变更手续之外, 还要注意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应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3) 严格执行合同单价。

建设工程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 而很多因素在事先又难以完全弄清楚, 因而大多签定的是单价合同。审核工程单价时, 除了总价承包部分之外, 竣工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合同外工程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与要求编制补充单价, 不得高套、拆算, 不得随意毛估或者重复计算。

(4) 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合情合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其他费用大体有4类: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在审核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做到实事求是, 尽量避免差错。

3 结语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是一项重要而又具体、既综合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 必须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常出现的问题, 从确定合适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收集整理并核对好结算审核的基础资料和全面细致地具体实施审核工作等方面, 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各个环节的工作, 去虚存实, 促进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苗曙光.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筹划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8.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八

【关键词】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政府投资

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1.1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活动

在我国工程建筑中,关于投标招标工作的问题有很多,比如招标书内容不合格、招标流程不规范、标底不精确、投标书的报价不符合真实情况、内部操作,随意谎报价格以及团体炒作价格。如今,国家出台政策,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防范工程投招标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对于投招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予以纠正。然而就合同的签约而言,其合法性、规范性的要求至今还未被纳入到国家审计范围内,所以常常会出现由于合同上的失误给投资双方带来巨大损失的现象。这就要求国家有关人员应积极地落实签约合同的审计工作,并核实合同中有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或者是出现转、分包的情况,在发现这些合同漏洞时,应进行及时地修正。

1.2政府征用土地组织房屋拆迁方面的审计

在政府征用土地组织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工程人员的工作要求尤为精细与谨慎,它需要审计人员全方位了解工程情况,仔细核查工程进度后才能够完成。而对于征地拆迁工作来说,应着重抓住以下几个重点内容:第一,获取国家对该工程项目的用地批准。第二,严格按照征地规定完成拆迁任务。第三,认真拟定拆迁广告,在广告中应详细指明对于拆迁户的补偿费用以及未来对拆迁户的住房安排。第四,测量拆迁面积。第五,对于居民拆迁补偿能否在第一时间发放下去。

1.3工程材料、机械的购置审计

工程材料、机械购置的审计工作关键是核查政府购置材料的任务是不是已经落到实处、能否依照上级准许的数据购买材料、材料购置价格是否在预期范围内以及探讨政府对建筑材料差价的调节办法。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审计,可以规范工程单位项目作业,使其严格按照投标、招标模式选取相应的供应商,在节约投入资金的基础上,防范政府腐败行为的发生。

1.4工程结算的审计

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的核查审计工作,要计算在最大范围内建设建筑工程的投入资金。对于单项工程而言,应根据工程步骤开展全过程的审计任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人员进行结算审计时,应仔细核查有没有预计要进行投标招标活动的项目,有没有完成投招标任务;有没有刻意跳过投标、招标活动,直接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单位;检查附属工程是不是已经完成投标、招标任务;检查建筑单位在中标后有没有通过非法手段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行建筑工作;检查工程报价是否真实,工程材料是否一应俱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严格规范建筑材料用量,是否随意扩大工程量、加大材料耗损;有没有以次充好,降低材料质量。

1.5针对设计方案改变进行的审计

仔细检查变更方案是不是通过有关机构认证,手续办理是否完备,变更原因是否合理,是不是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对于设计书的投入大约占总体投资资本的30%,即会对整体工程的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严格控制工程设计质量对实现建筑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6对收取费用的审计

取费即依照企业项目内容以及费用类别所进行的费用收取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取费过程中工程人员应仔细核查工程条款,详细掌握工程运作情况,同时明晰各类工程费用的收取条件,在规定范围内对該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工作,核查有没有可以加收工程费用的行为。如果需要,还应审查采保费与税金是不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收取的。

2.怎样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质量

2.1前期工程的审计工作

在项目审计中,工程前期的跟踪审计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为了核查工程前期的审批资料是不是齐全,是否走过所有审批程序,同时对于工程投入资金进行核算,看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应法规实行工程建设。对此,这一阶段的关键内容主要涵盖:落实对工程概算编制的审查,积极检查工程概算是否准确、真实,建筑单位对整体项目是否拥有科学的规划,是否及时掌控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是否达到增大工程后期投资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投标、招标活动中,是否出现不合理的工程建筑施工行为。具体而言,即工程单位的投标、招标活动是不是符合国家规范,标底编制是否系统化,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如果发现投标活动中遇到企业运作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仔细核查签订合同是否合乎规范,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条约是否符合招标书中的工程内容,同时着重注意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约,防止因合同中的错漏而导致后期的工程纠纷。

2.2施工阶段的审计工作

(1)合约和概预算实施的审计。这一阶段的审计大体上是为了考察建筑、施工双方是否依照合约内容来执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存在转包、分包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有没有严格依据工程进度来给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是否有工程人员谎报工程投资的情况出现。

(2)审计变更的签订和工程赔偿审计。主要考察设计变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在积极准备好签证手续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标准走签证程序。同时,工程量的计算要精确,避免日后产生工程差价,让不法分子假借赔偿之名,肆意侵占国家资本。

(3)工程材料、机械设备的审计。针对工程建筑中,投入资金大、技术要求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而言,工程人员应严格依据我国投标、招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条文,选取合适的材料提供商,将对工程材料的费用维系在一定范围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经济、合理地利用工程资源。

(4)制度审计的控制。核查审计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审计制度,例如材料购置、签证制度以及政府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通过政府内控审计的执行,监督工程单位不断地完善体制,增进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按期高效地完成建设项目。

2.3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工作,即审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加入到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进行实地考察,及时发现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带动工程人员进行改正,保证在工期内完成任务。同时,参照竣工设计图纸、工程资料等,系统地对整体工程项目进行审查,依据之前对工程项目的预算结果,了解到工程中的项目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跟踪审计政府工程项目步骤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是需要具备极强专业性的人员来进行操作的。与此同时,因为跟踪审计的内容是对工程整体运作的审计,审计工作者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以及判断力,通过与工程人员的沟通交流,强化自身知识储备,才能保障最后的审计质量。虽然跟踪审计是最新推出的审计模式,就实际运作中还是存在问题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相信可以帮助未来的全程审计更好地规范工作,在减小审计风险的同时,为政府投资创造出最大的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李冬,王要武,宋晖等.基于协同理论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模式[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2).

[2]赵素琴.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理论架构探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9.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九

——法律顾问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化

2015年12月以来,天长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已列席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为上会的涉法议题材料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参会领导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给律师留“专位”已成新常态。

2015年天长市政府下发《天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其中要求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律师顾问团积极发挥法律参谋作用,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中,对涉及全市的行政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审慎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切实履行律师顾问职责。

律师常态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不仅畅通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的渠道,也增强了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长市司法局 2016年4月19日

天长:律师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律师陪同参加信访接待实现制度化。律师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实现常态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律师参政议政

10.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条 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 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

第六条 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 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政府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政府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政府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政府顾问单位的可能对政府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八条 律师对其所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政府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会谈纪要》)是律师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 工作规则与执业纪律

第九条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流程,可以依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但是不应当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受案、收费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机关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禁止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有损政府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意志的影响,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阻止律师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四)保密原则。律师应当保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果同时担任与政府有利益冲突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处理,并积极向政府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本人与其所承办的政府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禁止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或者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以诋毁同行等方式在同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在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有关政府顾问单位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业务质量,降低职业风险;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调查工作不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决策失当或经济损失。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要求,承办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政府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五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执业经历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服务律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委托律师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律师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对于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诉讼、仲裁事务,双方应当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 律师办理政府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三)征得政府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律师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二)因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政府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律师不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政府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一)政府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二)政府向律师提供虚假情况、不实信息,致使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三)政府逾期不向律师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六)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六章 常见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提示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法律论证业务

(一)审查重点

对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拟决定的重大事项,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从主体上、程序上、实体内容上审查论证其合法性、合规性。

1.主体审查:拟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机关是否合格的行政主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包括级别权限和部门权限);

2.程序审查:方案的拟订、决策的作出、审批、公示、发布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实体审查:相关决策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工作内容 1.了解事实

深入了解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充分了解与决策事项相关的背景政策、文件、合同等资料,对决策事项背景有透彻、精准的理解和判断。

2.研究论证

查阅涉及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依据,搜集研究其他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典型案例,必要时需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同类事项的历史沿革情况。

3.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了解到的事实和法律,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政府重大事项的出具法律风险评估书。

(三)特别提示

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参与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一)审查重点

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1.合法性审查:

冲突审查:审查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无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2.权限审查: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如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有无自我授权等。3.适当性审查:

有无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

有无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有无规避自身法定义务;

所规定的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等。

(二)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与比较研究

搜集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借鉴参考其他城市对同类事项作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作为法规起草和修改的参考。

2.相关法律问题研讨

在广泛调查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归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通过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研讨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3.修改或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起草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出具修改论证意见。4.提交工作成果

向顾问单位提交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案或修订意见,根据情况提供起草或修改说明; 5.推动方案审议通过

推动法规、规章进入立法程序,应委托方要求对相关条款向有关方面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特别提示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对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研起草、审查、修改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一)审查重点

对政府重大的招商引资、投资、合作等经济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到项目验收全过程,对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交易背景等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有关交易结构、交易条件、法律风险等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提出审慎尽责的法律意见,作为政府顾问单位评估法律风险、作出决策或审批、核准的重要参考。

1.合作方资信状况

包括合作方的公司注册资料,主要资产、业务状况,相关不动产、知识产权登记状况及证书认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合同及履行情况,重大涉诉、资产抵押情况,合作方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等;合作方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驻在国(地区)法律机构出具的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在审查时还应注意所在国公司资本制度、产权登记制度等与我国法律的不同之处。

在调查了解上述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律师还应协助政府顾问单位对合作方的合作意愿进行评估,主要考虑因素:合作方前期同类项目开展及收益情况;合作方在项目中的投入计划与合理预期收益;合作方在过往项目中的诚信度等。2.法律可行性

根据双方项目框架协议确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结构和交易条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证该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在遇到相关法律障碍时,通过交易结构的重新设计、合作模式的调整或重新选择等方式,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如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应指出其法律风险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决策程序合法性

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审批部门是否具有法定审批权;非业主单位签约是否得到项目业主的合法授权等。

(二)工作内容

1.了解合作意向、交易框架,搜集交易的有关背景情况和基础资料。

2.尽职调查。律师接收委托后对相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3.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4.参与项目的谈判,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

5.提示项目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化解、转移、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方法,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参与政府商务谈判及磋商

(一)工作重点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与商务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宜对政府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

(二)工作方法

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谈判指导。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政府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共同参与。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

(三)注意事项

由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重大谈判前,律师应当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政府具体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原则。

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参加受政府委托的有关会议

(一)审查重点

律师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的,律师应在了解政府决策的目的和想要达到的效果后,为其设计合法的替代方案。2.律师认为会议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当指出法律问题及进一步论证的必要性。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政府提交《法律意见书》。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且无其他合法替代方案,或者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

(二)注意事项

律师参加受政府委托的有关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政府工作的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

(一)参与方式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有两种方式:

1.日常接访。受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

2.处理信访案件。律师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就特定信访案件与信访当事人进行沟通,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二)工作原则

律师参与处理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律师对接受委托的信访矛盾案件进行核查、分析、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尊重事实。律师参与办理化解、调解信访矛盾的,要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对责任单位的化解方案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以切实保障信访人和责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3.调解原则。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应利用自身法律专业水平和中立第三方的客观地位,积极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尽量调解解决。同时,对于暂时无法化解的信访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信访人的答疑工作,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在负责日常信访接待时,应重视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

4.遵守信访程序规定。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对事实依法核查、依法按政策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直接提出的要求,顾问律师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政府顾问单位进行法律培训及讲座。

对政府顾问单位进行法律培训,应当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调研,结合各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培训内容及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与政府顾问单位工作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培训内容与实际相结合。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应当发挥实务优势,尽可能采用案例的形式。注重培训结果,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回访。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涉法案件,参与调查、调解等活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评估处理方案。

(一)参与方式 1.协助调查。律师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依法成立的调查组织,作为调查组成人员,协助调查了解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评估;或者作为政府方法律顾问,了解有关事实,提供法律咨询。

2.善后处理。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会商评估,制订处理、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3.诉讼代理。

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代理相关诉讼或其他争议。

(二)工作要点 1.依法原则。

律师应充分尊重事件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在法律意见中不应偏袒一方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维护委托人权益。

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不可避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事人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完善措施建议。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法案件时,律师应重视从法律层面剖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依法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预防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起草,经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根据发布日之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方法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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