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2024-07-05

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精选11篇)

1.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一

一、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

(一) 年龄及性别状况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 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 学龄前 (0---5周岁) 、小学学龄 (6---11周岁) 、初中学龄 (12---14周岁) 和大龄 (15---17周岁) 4个年龄组占总体的比例分别为27.05%、34.85%、20.84%和17.27%。

(二) 地区分布状况

根据调查, 我国留守儿童数量十分庞大, 且主要集中在中南各省份, 其中四川、广东、安徽、河南、湖南和江西等民工大省的留守儿童数量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据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 全国每五个孩子中, 就有一个农村留守儿童, 占农村儿童37.7%, 占全国儿童21.88%[1]。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留守儿童因为长期的没有父母的陪伴, 精神没有慰藉, 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自控能力较弱, 往往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且很容易受到不良观念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 他们已成为抢劫, 吸毒, 杀人等各类犯罪的高发人群。据统计, 近年来, 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为留守儿童, 有些地方甚至达到50%[2], 而且遭受性侵犯的留守女童年龄最大的11岁, 最小的4岁, 还有频频爆出的拐卖事件, 自然灾害都是对留守儿童人身权的的侵害。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更重要的是这对孩子的成长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2015年6月9日23时32分左右, 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名儿童服食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勘验和尸体检验, 均系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 排除他人所为。贵州警方披露了毕节市留守4兄妹死亡案细节, 其中, 老大张启刚留有一份遗书, 大意是:谢谢你们的好意, 我知道你们对我的好, 但是我该走了。在留守儿童身上出现的监护、心理、学习、生活、教育、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也演变成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究其原因, 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 家庭教育的缺位, 亲情关爱的缺失, 是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的直接原因

在广大农村, 为了改善生活、维持生计, 很多年轻的父母一起外出打工, 将孩子托付给年长的父母照管, 这些年迈的爷爷奶奶不仅年纪大、行动不便, 而且文化素质较低, 根本无法担负起教育和监管孩子的重任。而儿童好奇心强, 接受新事物快, 模仿力强, 因此, 难免产生隔代长辈与留守儿童之间代沟, 绝大多数隔代长辈也仅仅能满足留守儿童物质生活保障。留守儿童在其他近亲属长辈家寄养的, 这些亲属存在不敢教育, 不知道如何教育的问题, 在长期情感缺失和心理失衡的影响下, 留守儿童普遍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 对身心发育带来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缺乏爱心和同情心, 比较自私和冷漠;不服管教, 逆反心理严重;不愿意接触外人, 性格孤僻, 比较封闭;缺乏上进心, 没有集体荣誉感, 对人粗鲁、缺乏礼貌;缺乏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习基础差。这些情况在留守儿童当中比较普遍, 由于缺乏称职的监护人, 学校无法和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导致留守儿童的问题愈发严重。

(二) 学校教育的不当是“留守儿童”产生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直以来, 应试教育思想根深蒂固, 学校和家长都将分数作为考核和评价教师教学能力的主要标准, 虽然一直提倡的素质教育, 在农村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农村, 还没有切实得到落实。[3]因此教师往往偏爱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 并以成绩来将学生划分为好学生和差学生。“留守儿童”大多学习基础差, 学习成绩不好, 又经常违纪捣乱, 因此经常成为教师的“眼中钉”, 当他们犯错后, 经常会受到教师的言语辱骂甚至体罚。久而久之, 留守学生的逆反心理不断加剧, 和教师进行对抗成为常态, 师生关系不断恶化, 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 留守学生大多会自暴自弃, 道德水平和学习成绩急剧下滑, 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三) 社会的不良环境、成人的不良影响, 是“留守儿童”产生心理问题的重大诱因

社会是一个大熔炉, 对于人的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 社会上的不良场所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近年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普及, 在很多农村的集镇上都开设有大大小小的网吧, 这些网吧大多缺乏正规审批手续, 也就是所谓的“黑网吧”。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这些网吧不顾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堂而皇之的允许小学生进入, 甚至主动引诱学生。小学生自控能力差, 又缺乏管束, 网吧对他们的不利影响就更大。

2. 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留守儿童”的成长也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农村的农闲时节, 很多村民都会赌博, 这些行为都会“潜移默化”对孩子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社会和心理问题, 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将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切实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 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一) 完善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次修正。其中, 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保护者”多达十五六个, 据说是全世界儿童保护义务责任方最多的国家。

法律的规定虽然“广而全”, 但具体责任落实上又面临“大而空”, 可操作性不强。保护部门多并不必然代表保护全面, 往往会出现和尚多了没水吃的现象, 部门责任不明确, 衔接不到位, 服务缺失。相关部门不仅要真正负起责任, 净化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还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法律保障上的完善和可操作问题。

(二) 应健全留守儿童法定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还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留守儿童来说, 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需要监护人的有力监管, 而如今的监护大多为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补充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现实情况却是, 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无法进行监管, 并且隔代监护又不到位, 因此, 我们应当健全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监护制度, 让监护人真正履行起监护职责。

(三) 加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每个未成年的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只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的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结论

“少年智则国智, 少年富则国富, 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独立则国独立, 少年自由则国自由, 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留守儿童不是国家的负担, 而是我国未来农村社会发展和建设的主力军。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也会在将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政府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给留守儿童创建一个平等、和谐的环境, 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成为未来的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5年.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 2014年18期.

2.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篇二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现状也有其特殊性,合法权宜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1)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方式一般由以下四种。一是隔代监护。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二是上代监护。由于孩子的爷奶、外公外婆不能对孩子实施监管,年轻的父母只能把孩子托给亲朋好友、叔、婶、姑、舅来监管。三是自我监护。由于没有隔代教养和亲戚朋友中寄托, 年轻的父母只能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独自生活,或者由未成年的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其实他们是一群“有家的孤儿”。四是单亲监护。夫妇双方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照顾子女。他们既要承受照顾孩子家人的重任,又要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根本无有时间对孩子进行教育。

(2)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因为是留守儿童,以上四种监护方式均不能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一方面,受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的限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只能关心孩子的吃穿,对教育无能为力,甚至有些纵容。另一方面,由于受亲情缺失的影响,留守儿童大多性格不健全,而现在的农村学校教育偏位,片面追逐升学率,不重视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导致农村部分留守儿童学业不良或性格缺陷。同时,自我监护根本谈不上自我教育,单亲监护力量和精力有限,无法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

(3)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在社会上混荡,很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养成一些坏习惯。家长对于那些逃学、吸烟、喝酒、打架、赌博,甚至参与不良团伙的孩子如果不及时、正确的加以引导和批评帮助,他们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因其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自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欠佳,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1)受监护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然而在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一般由爷奶或外祖父母等代为监护,他们人老体弱,受教育种度有限,很难给予孩子们学习上的帮教,生活上的关爱,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2)受教育权缺失。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代理监管人的知识结构又比较陈旧,所处学校的教育管理理念相对滞后,很难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心理辅导。

(3)其他权利缺失。虽然法律对他们的所有权益都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留守儿童由于受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缺失,很容易被推到社会,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给予更大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司法部门更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如同正常孩子一样快乐地成长,健康地成长。

(1)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基层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还青少年一个健康有益的学习空间,同时要积极创建“平安校园”、“绿色网吧”,确保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接受不良风气的影响。法院要对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重点进行打击,依法给予严厉惩处,确保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司法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形成长效的联络机制,定时进行研讨,形成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长效机制,形成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不受侵害的网络保护体系。

(2)针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等开展法律宣传。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加大对留守儿童及代理监护人的法律宣传,详细介绍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心理健康权等的作用和责任,确保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教育他们打工同时,要多与孩子沟通和交流,发挥家长对孩子特有的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3)建立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其法院内部建立起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治疗服务中心,接受留守儿童的咨询,对于走上或者即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救助。同时,还应定期去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心理咨询,听听他们的想法,看看他们的做法,减少他们的心理空缺,使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成长。

(4)提高涉及留守儿童案件的处置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民事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时,应从亲情感化教育方面入手, 主动联系外出打工父母,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找出其子女犯罪的原因。对相关司法救助案件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减、免、缓交诉讼费措施,并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

综上,以法律手段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现有法律体系着力解决留守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力促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陈睿.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对策分析.现代教育科学,2008(1),第116页

[2]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经济与发展,2006(2)

[3]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校园性侵“重灾区”.中国青年报,2013

作者简介:

张楠(1996~ ),男,1996年生,河北唐山人,武汉大学研修中。红白公益组织会员,从事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学生会女生部、校级报社、法学研讨小组、法律协会、法律援助中心骨干核心成员,曾获得最佳辩手、军训标兵、军训心得一等奖、社会实践报告一等奖、优秀团员、党培优秀学员、入党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重奖项。

3.农民工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篇三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大批劳动力外出务工,在给自己家庭收入带来大幅度提升的的同时,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很多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他们远离父母,很少能得到父母的关怀与教育,在学习、生活、心理及人格的发展上都或多或少就会出现了一些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成绩方面的问题: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在校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很少有人去关心。首先,抚养人有的忙家里的繁重农活,有的观念陈旧、年龄过大、因此他们很少对留守儿童在学校中学习情况加以关心了解。其次,当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回家后,抚养人很少对其学习加以监督与辅导。特别是爷爷奶奶辈的老人,由于他们的几乎没有文化知识,很难对孩子们在作业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

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正是在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心理素质发展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父母不在孩子们身边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得不到基本的心理满足。同时在感情上与父母产生了隔阂;另外是抚养人没有时间去管儿童的情绪变化,使他们缺失了的心理交流机会。这种情况长期积累,很容易使他们形成自卑、孤僻,此外留守儿童也会普遍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也较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对疏远,影响到孩子的行为、心理健康、和智力发展。

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发育方面的问题: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亲在身边的照顾,从而使他们在身体发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农村留守儿童的青春期教育问题。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抚养人出于一些旧观念的束缚,很少给留守儿童涉及到青春期的教育问题,面临青春期带来变化的问题时,常常陷人尴尬或迷惑的境地。二是抚养人常常忽略儿童们的合理的生活饮食结构。例如,抚养人往往会随随便便做些饭让孩子们吃,很少会改变菜的样式,因此使得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失衡,孩子们就会显得又矮又瘦,农村留守儿童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基木缺失,使他们在道德品质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家中的长辈们通常很溺爱自己孩子,从而给了他们错误的引导,只知单向的接受爱。不去分享爱,对什么都不关心,缺乏社会责任感。二是他们没时间去培养孩子们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而是放任自流。此外,在教育中长辈们管教孩子毕竟不如孩子的亲生父母更为严格,儿童的监管几成空白。留守儿童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也逐步缺乏,道德意志薄弱有的迷恋网、吸烟喝酒、赌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四

宝教工发〔2010〕6号

各县区教育工会:

随着劳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外出务工人员急剧增加,留守儿童数量直线上升,为了使他们接受良好正规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市教育工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做好城乡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工作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突出以人为本工作理念的切实举措,有利于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为留守儿童提供平等教育的机会,关乎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撑,更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各基层教育工会要以上为党政分忧,下为百姓解难为宗旨,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切实做好留守儿童的结对帮扶工作。

二、帮扶方式

1、各县区教育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各基层学委、学校组织专人切实做好留守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留守儿童花名册,为结对帮扶工作提供翔实依据。

2、因人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结对帮扶方案。针对不同家庭和不同儿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结对帮扶计划。对学习成绩不佳进取意识不强的留守儿童由带课老师重点帮扶,教授方法、启迪思路、增强学习兴趣;对缺乏管教约束自由散漫、组织纪律性差的留守儿童,由班主任重点帮扶,进行严格的组织纪律教育,强化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学校、亲友、社会三结合的帮扶体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性格内向、性情孤僻的留守儿童,由文艺、体育老师、班干部重点帮扶,引导其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陶冶心情,锻炼意志,增强进取心。

3、关注特困儿童,实施困难救助。对因病或意外致贫户,由县区教育工会统计上报,市教育工会将通过困难职工援助方式酌情予以救助,帮助其克服困难,重振生活勇气。

三、总结评比

1、各县区教育工会要对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互相交流情况,不断提高帮扶水平,使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落实责任,抓点带面。县区教育工会是第一责任人,基层学委具体实施,层层建立责任区,示范带动,努力提高结对帮扶工作实效。

3、市教育工会将注重打造帮扶工作亮点和特色,定期组织观摩学习,开展互查联评工作,对帮扶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结对帮扶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做出新贡献。

附:留守儿童结对帮扶花名册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教育工会

5.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五

调查地点:安徽省

调查对象:安徽省城乡149个居民

调查目的:

1、了解人们对于留守儿童及留守儿童之家的关注程度

2、了解人们对于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的建议

调查人员:计算机学院赴安徽社会实践队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实地考察

调查过程:

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及无为县的一个小镇分别对不同人群,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成果:

凭借暑假的机会,计算机学院赴安徽社会实践队针对安徽的留守儿童问题及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进行了社会调查。留守儿童问题在安徽农村地区已十分普遍,但在我们对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的调查过程中,共有7.4%的居民表示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了解。在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等方面,约有25.5%的人觉得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并不能很好的履行他们的管教职责。而其中约有81.2%和83.2%的人认为这些留守儿童主要在学习教育和亲情温暖上缺少关怀。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特地为留守儿童设立了留守儿童之家。经过我们的调查,约有14.1%的人觉得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对于留守儿童的帮助并不是很大,而46.3%的人觉得建立留守儿童之家虽然对留守儿童有点帮

助,但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持有此观点的人觉得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约有1/3的认为留守儿童之家对留守儿童重养轻教,在精神和道德上关注、引导的少,学习上也无法给予有效的督促、帮助和辅导。同时也有少部分人认为留守儿童的安全缺“护”,儿童事故发生的几率高于普通家庭儿童。

针对留守儿童之家的问题,我们去了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的一个留守儿童之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在留守儿童之家拥有电脑,适量的书籍,体育器材等硬件设施,虽然不多,但也满足了当地留守儿童的一些需要。同时,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对留守儿童之家必须要有的设施进行了调查。约有79.9%的人认为应当在留守儿童之家开通亲情电话,架设视频交流平台,为留守儿童与在外务工经商的父母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方便。此外,还有少部分的人觉得可以在当地妇联的支持下建立“爱心妈妈”队伍,给予留守儿童一定的关怀。然而有了这些是否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到那些留守儿童呢?又是否需要一些其他的活动使之能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到留守儿童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大约41.6%的人觉得留守儿童之家应该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做到“三个一”,每个学期进行一次家访,每个月与家长通一次电话,每周与留守儿童之家里的留守儿童交流一次。我们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人参与到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上来,同时能够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留守儿童。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就大家是否愿意利用双休日定期帮助留守儿童进行了一个调查,调查显示约有89.3%的人

愿意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建议:

当地留守儿童及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大致存在以上问题,当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用心的去发现。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不容我们忽视,留守儿童问题已不是一个教育问题,它已逐步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共同努力,协调合作。

在教育方面,要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应尽之责,家长自身文化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教育,即使在外打工也要把教育孩子的那份责任承担起来。应主动地与孩子的老师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现状,共同商讨教育孩子的策略。同时,家长还应加强与“临时监护人”的沟通和亲子间的交流。在学校方面,建立健全的留守儿童档案,及时向监护人和外出务工家长通报其成长情况,形成家庭。学校共同教育的局面。同时可以为留守儿童的沟通提供方便,可开通亲情电话,为外出务工家长与子女沟通提供方便。

6.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六

一、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子女受教育现状分析

1. 失学现象严重。

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上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但其失学率却相当高。“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子女辍学率高达9.3%, 六岁周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 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3]因此, 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不仅成为了突出的教育公平问题, 而且还是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

2. 教育质量低下。

农村学校的突出在于教学硬件上, 这些学校缺少实验室、图书室, 难以保证教师正常的教学活动。另外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当地教育资源往往严重缺乏, 师资薄弱、教育水平偏低、教育方法落后、学习环境艰苦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留守儿童”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至于学生的德育教育, 如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及团队活动、课外活动更是少之又少, 有的学校甚至是一片空白。

3. 心理问题突显。

“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 由于长期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之中, 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呵护, 极易产生性格柔弱、自卑、自负、孤僻、叛逆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 缺乏亲情的关爱, 往往易产生焦虑、烦躁、悲观、疑虑等一系列的消极情绪。在性格方面柔弱内向、自卑孤僻;学习方面因缺乏家庭的辅导, 导致困难重重;行为方面缺乏父母的管教, 在监护人不敢管也管不了的情况下, “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沉迷于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引起行为上的偏差, 严重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误入歧途。

二、新生代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难成因探析

1. 户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解体, 但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农民工子女上学遇到很大的障碍, 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城市户口, 于是流入地政府往往把这些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到他们户口所在地, 从而形成义务教育的“各地为政、条块分割”的局面。大部分新生代代农民工子女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 所以只能在农村学校继续学业。

2. 财政制度。

当大批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后, 其教育经费却没有随其流动, 而流入地城市的财政支出中并不包括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 使得一大批农民工子女失去了财政的支持。城市所在学校由于教育资源有限, 部分学校借机收取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 这种不合理的收费使得一部分收入低的家长不得不放弃对孩子的教育,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 错误观念引导。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部分农民工认为, 自己没有什么文化也一样可以挣钱, 花费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让自己的孩子上学, 也不应一定能考上大学, 最后还是像自己一样打工。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群体具有很大的流动性, 一旦工作发生流动, 其子女接受连续的、成体系的教育将成为问题, 所以一些农民工家长选择了让孩子辍学给自己当助手。

三、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子女教育问题对策探究

“中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现行义务教育制度明显的呈现以户籍为准的属地性质”[4], 而实际上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上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且具有明显的“人户分离”的特点。如何保障新生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 实现中国城乡教育一体化和均衡发展, 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改革户籍制度。

城市对随迁农民工子女就学所持的歧视政策, 所体现的“城乡条块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5]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政府应当承担起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 着力打破二元户籍制度在教育方面的限制。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制度以及相关不合理体制严重的妨碍了教育公平。只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才能从根本上为新生农民工人口子女的就学扫清制度上的障碍。

2. 规范农村学校办。

大部分新生代代农民工子女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 所以只能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继续学业。然而由于这些学校缺乏资金来源, 所以学校的设施、卫生条件极差, 在师资力量方面显得尤为薄弱。长期处于这种情况下, 对其心理会造成极大地压抑, 部分农民工子女不得不放弃读书。这就意味着, 他们长大之后很难融入社会之中, 很有可能成为新一代文盲, 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巨大的障碍。

3. 完善《义务教育法》。

积极推进立法程序, 建立完善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增加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上的条款。在教育资源分配上, 政府应对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给予全面、具体、详细的规定, 取消户籍制度所强加的受教育限制, “将教育平等权贯穿于就学、升学、教育机会、教育结果”[6]等方面, 切实让农民工子女在维护其教育权利时做到有法可依。

4. 义务教育体制创新, 试图引入“教育券”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 不管受教育孩子户籍是城市, 还是农村, 都应平等的享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由于农民工随迁子女离开户籍地儿导致其权益受损, 针对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大的特点, 可以引入“教育券”制度来解决专项资金拨付中的困难, 以达到“钱随人走”, 从而使农民工随迁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

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据统计, 中国有1.5亿外出农民工, 其中‘新生代农民工’有近1亿人, 约占农民工总数的60%”[7], 由此推断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将成为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突出问题。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素质。

摘要: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说法, 文件中也首次提出要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自然而然, 与新生代农民工密切相关的其留守子女教育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解决“社会转型时期二元经济结构解体与二元社会结构、教育结构的调整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1]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试图以教育公平为视角, 对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子女教育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儿童,教育公平,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周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进入政策研究视野[J].上海教育科研, 2004, (12) .

[2]余心言.关注农村“留守儿童”[J].共产党员, 2005, (7) .

[3]万铭玉.从和谐社会视角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J].网络财富, 2010, (2) .

[4]朱晨.农民工子弟教育中的问题[J].人口与经济, 2010, (S1) .

[5]钱再见, 耿晓婷.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有效执行的路径选择[J].南京师大学报, 2007, (3) .

[6]万宝方, 龚春明.公共政策视角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J].继续教育研究, 2010, (4) .

7.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七

摘 要:本文通过对常州市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状况展开问卷调查,系统地了解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状况存在的问题,据此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对常州市政府的新生代农民工权益问题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 F3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7-76-2

1 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状况调查分析

2013年7~8月,课题组成员先后在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武进经济开发区、新北高新技术开发区、钟楼区和天宁区展开实地调研。本次调查了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中小企业共计40余家。本次调查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具体运用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文献法等研究方法来收集调查资料。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课题组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目标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50份,回收率90%,其中有效问卷406份,有效率81.2%。全部问卷回收编码后,利用SPSS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并结合后期访谈等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资料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1.1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性别比例:48.7%为男性,51.3%为女性;婚姻状况:已婚占43%,未婚占57%;年龄状况:平均年龄为25岁,20-18岁占5%,20-25岁占57%,26-30岁占28%,30-34岁占10%;教育情况:1%为小学或小学以下,3%为初中水平,30%为高中或中专水平,56%达到大专或大专以上;地域分布:遍布安徽、贵州、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浙江十五个省,但其中50%来自江苏,11%来自贵州,9%来自河南,11%来自湖北,7%来自四川;工作年限:32%不到1年,39%为1-2年,21%为3-5年,8%达到5年以上;职位分布:68%为基层员工, 27%为基层管理者,5%为中高层管理者;收入状况:7%为801-1600元, 38%为1601-2500元, 28%为2501-3500元,27%为 3501元及以上;行业分布:20%在电子企业,24%从事纺织服装业,22%从事休闲运动品、医药、塑料加工、化工等行业,34%从事服务行业。

1.2 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20%认为受到了歧视,80%认为没有受到歧视;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为70.5%,其中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的比例达到42%;劳动合同:87%的被调查者与雇佣方签订有劳动合同,1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1.3 工作报酬权

工资发放:87%认为工资按时发放,12%认为工资发放中有偶尔拖欠行为,1%认为工资发放经常拖欠;节假日、日常休息放假情况:40%的调查对象所在企业有节假日和日常休息日,33%的调查对象偶尔加班,17%存在经常加班情况,另有10%的调查对象从来没有放过假;加班费:47%认为加班费与正常工资水平相当,34%认为加班费比正常工资水平“偏低”,19%认为加班费相比于正常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发放形式:92%按月足额发放;5%是每月发生活费,其他年底一起领取,另有3%的是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不是每月发生活费,而是按员工的需要按需支取,其他年底一起领取);克扣工资行为:83%认为公司没有克扣工资行为,17%认为有克扣工资行为。

1.4 社会保障权

劳动安全保护:40%认为有劳动安全保护而且很充分,48%认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安全保护但不充分,12%认为公司一点也没有提供劳动安全保护;“四险一金”的缴纳情况: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69%,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77%,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为71%,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67%,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47%;工伤事件处理情况:58%认为厂方能公平处理工伤事件且有足够的赔偿,38%认为厂方对工伤事件的赔偿不够,4%的调查对象觉得厂方面对工伤事件时 “不管且推卸责任”;合法途径的利益维护:23%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58%认为一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的维护自身利益,15%认为很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4%认为完全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休闲、娱乐方式:64%上网,34%看电视,21%学习,35%逛街,19%其他;休闲、娱乐满意度:10%很满意,48%比较满意,33%不满意,9%很不满意;住房情况:自己独自租房居住的比例为32%,与他人合租居住为27%,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比例为7%,企业提供的收费住房为2%,企业提供的不收费住房为18%,14%的调查对象自己购买了住房。

1.5 自身发展权

工作技能培训现状:33%经常参加工作技能培训,54%很少参加,13%从没参加过;外出工作的目的:35%是赚钱,25%是出来锻炼自己,11%是学习一门技术,10%是外出体验新生活,19%是改变生活环境,6%是其他;转换工作的障碍:转换现有工作最大的障碍是专业技术知识的缺乏,比例达到42%,缺乏工作经验为24%,人际关系障碍为26%,学历文凭障碍为28%;未来的打算: 45%打算赚些钱后回家做小生意或创业,32%想永久留在城市生活,13%打算留在城里继续打工,走一步算一步,6%想尽快回老家,还有4%的调查对象没想过这个问题;工作稳定感:50%认为工作有稳定感,40%认为工作缺少稳定感,10%认为工作很不稳定;市民待遇:28%认为其享受的待遇与当地人相同,57%认为待遇有些不同,5%认为待遇根本不同,另还有10%认为不仅待遇不同,还受到当地人的歧视;新生代农民工最关心的政策: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最关心的政策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购买,比例达60%,45%关心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39%关心免费或优惠职业培训制度, 39%关心劳动用工休假制度,33%关心教育制度,28%关心市民待遇,19%关心放开户籍准入。

2 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状况的调查发现

2.1 劳动安全保护不到位、工伤故事赔偿不够

60%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劳动安全保护不充分,这与常州中小民营企业的现状是基本相符的。4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工伤故事赔偿不够,这个可以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企业的赔偿确实不够;第二,赔偿标准是主观性的,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所以赔偿额度更多的靠双方协商达成,而双方协商达成的标准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即使是相同的事故,赔偿也不一样,而这更容易给农民工造成不公平的感觉。

2.2 工作时间长,休息日少,加班严重

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新生代农民工比例达到70.5%,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的比例达到42%。这说明在常州的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长,休息日少,普遍存在加班加点的现象,而且81%的调查对象觉得加班费与正常工资水平相当,或“偏低”。

2.3 工资收入水平总体不高

新生代农民工虽有55%的群体月收入在2501元以上,但该群体38%的人周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59%的人周工作时间在60小时以上,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收入的增加是靠工作时间的延长获得的,所以其总体工资收入不高。

2.4 住房问题严重

常州新生代农民工47%对自己的住房不满意,该群体中51%是在外租房。60%的新生代农民工最关心的政策是常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这说明,常州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的住房不满意,产生了购房的想法,但商品房价格过高,从而希望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

2.5 五险未普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率低

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平均近30%)未纳入社保体系。导致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劳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除了他们自己不愿参保之外,还有深刻的制度性因素,如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件难以满足等方面的问题。此外,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也不愿主动为新生代农民工参保缴费。新生代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率更低,只有40%,这除了用人单位不愿为他们缴纳以外,也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自身的意愿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该群体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而住房公积金又不能跨省市使用。

3 维护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其内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如劳动力的结构性过剩、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制度性障碍等,因而要彻底解决,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常州市政府可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保障需求与现实可能逐步推进。

3.1 加强宣传、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加强《劳动法》和社保卫和平的宣传,使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熟知劳动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农民工自身维权的意识,依法维权,这是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内在保证。因此,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法律赋予的权益,并知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解决常州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2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

常州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制度,转变劳动执法方式。由临时性、被动式的检查变成定期开展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在对监察企业的选择上,要瞄准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行业,如电子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和民营服务业,如餐饮业、超市行业等;在对监管岗位的选择上,主要针对一线的操作员工;在对监管内容上,主要关注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保护等问题加强监察。

同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新生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做到严格查处。

3.3 增强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重视

常州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以人为本,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重视。企业应充分意识到, 从长远利益来看,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会为企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即能留住人才防止熟练的技术人员外流, 防止培训新员工而增加企业的成本,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3.4 为新生代农民工“量身打造”住房,缓解安居难题

农民工安居问题在2007年就被纳入常州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截至2011年,常州市共建成各类农民工公寓400多处,满足了50万外来农民工的集中居住。但根据调查数字显示,近一半的调查对象是在外租房住居的,这说明农民工公寓远远满意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需求。另外,常州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需求与老一代农民工是有所不同的,老一代农民工眷恋乡土,很少会打算在常州安家,而新一代农民工基本无务农技能,相当一部分就在城市长大,已经融入了城市生活,调查显示,近半数的常州新生代农民工准备扎根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57%的收入在3500元以上,但同时其消费支出较大,所以很难有所积蓄。针对常州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可以分层次、多渠道的解决其安居难题,例如企业可以自主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积极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政府可以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公寓管理、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可支付房租制度并大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参 考 文 献

8.关爱留守儿童少年措施及办法 篇八

关爱“留守儿童、少年”措施及办法

由于留守儿童、少年缺乏家庭有效监护和良好的家庭教育,与父母亲情淡薄,他们在学业、生活、心理、安全、情感、道德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留守儿童、少年家庭教育问题涉及教育、民政、社区等多个部门,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问题,是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我市教育局、各学校现正着重建立、落实以学校为主导的留守儿童、少年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留守儿童、少年情况登记制度。学校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留守儿童、少年进行全面登记,建立健全“留守学生”情况登记制度。

二是留守儿童、少年教育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少年教育管理责任,同监护人签订《留守学生教育管理责任书》。学校明确落实年级组、班主任、任课教师责任。

三是留守儿童、少年家庭联系制度。学校(年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留守学生”临时监护人会议,通报“留守学生”在学校的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留守学生”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要对全班每位“留守学生”家长保持联系,畅通家校联系渠道,开通“帮扶热线”。

四是留守儿童、少年情况报告制度。学校每学期要向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留守学生”基本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五是留守儿童、少年结对帮扶制度。学校通过师生之间一对多、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学生”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学生”得到学习、生活、心理、情感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六是留守儿童、少年沟通交流制度。学校着力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多种教育活动,为“留守学生”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和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交流平台。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指派专人负责“留守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七是留守儿童、少年寄宿优先制度。学校优先将上学交通不便、家庭经济困难,监护人难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学生”安排在校住宿,并指定专门教师负责指导其学习和生活。同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民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以便及时掌握和了解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情况,为有针对性干预其子女受教育打好基础。

农村学校对 “留守学生”定期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关爱孩子”、“科学教育”大型宣传活动,利用发放宣传材料、定期到工地和农民工居住地开设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特别是要组织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开展家庭教育讲座。

9.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九

山西行政学院理论研究中心

一、引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提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留守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人、农业的主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素质决定着农业和农村的整体面貌以及明天的发展。为全面了解留守农民素质状况,深入查找在提升广大留守农民素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积极寻求有效对策,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留守农民素质提升提供第一手的研究资料和决策参考,课题组于2010年6月起,分赴山西省的县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山西省农村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的常年留守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留守农民。主要是采取分层抽样方法选取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郊地区)、晋中市太谷县(平川农业地区)、临汾市乡宁县(工矿地区)、吕梁市方山县(贫困山区)的8个农村调查点的留守农民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最终回收问卷375份,回收率为9375%。经过审核和筛选有效问卷334份,有效率为8907%。此次调查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留守农民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收入等;第二部分是留守农民的基本素质,包括留守农民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政策和法律素质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等;第三部分是影响留守农民素质提升的因素,包括思想观念因素、经济收入因素、教育培训因素、文化信息设施因素等。第四部分是提高留守农民素质的对策。

除了问卷调查外,课题组还对县(区)、乡(镇)主抓农民教育的干部进行了半结构访谈,还组织了不同类型留守农民的小组访谈。此外,还走访了省农业

厅和相关县的政府、农业局、扶贫办等单位,召开了三次有县(区)、乡(镇)涉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二、留守农民素质的基本状况

调查的总体结论是留守农民的文化、科技、经营管理、政策法制素质以及思想素质有所提升,但进展缓慢,整体素质低下。

(一)留守农民文化素质不高

表1山西334位留守农民受教育程度情况(略)

调查结果显示,留守农民中以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为主,占84.73%;大专及以上仅占0.60%,留守农民的文化素质整体比较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

(二)科技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农业的多种经营、特别是农村专业化生产经营种类的增加,留守农民的科技素质不断提升,但留守农民科技素质仍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为了了解留守农民的科技素质状况,我们选取了“留守农民对植物疫病的了解程度”和“留守农民对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情况”的调查。表2334位留守农民对植物疫病的了解程度(略)

表3334位留守农民对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情况(略)

调查结果显示,334位留守农民对植物疫病“不太知道”和“一点也不了解”的比例高达71.56%;对化肥、农药科学使用“不太注意,凭经验”和“一点也不了解”的比例高达74.2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目前留守农民科技素质处于

较为缺乏的状态,也反映了仍然有相当比重的留守农民对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缺乏应有的重视。

(三)经营管理素质差

关于经营管理素质,我们从三个方面做了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和信息”情况、“销售产品的市场信息来源”情况、“参加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情况。表4334位留守农民“了解市场行情和信息”情况(略)

表4中列出了334位留守农民“了解市场行情和信息”情况的调查结果。在我们所调查的334个留守农民样本中,仅有1707%的留守农民表示能够“及时地了解市场行情和信息”,这充分表明,目前留守农民的市场观念和信息观念比较淡薄,不能及时捕捉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行情以及把握市场动态。表5334位留守农民“销售产品的市场信息来源”情况(略)

从销售产品的市场信息来源看,所有样本留守农民在销售产品时,有5240%的市场信息来源主要是上门收购人员,说明留守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有限,经营管理意识不强,也说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有限。

表6334位留守农民“参加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情况(略)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小规模农户连接大市场的有效载体。从参加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情况看,调查对象334人中仅有17人参加了专业协会、合作组织,占509%。调查表明,留守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目前主要通过传统渠道获取农产品供需信息及法规信息,留守农民经营管理素质有待提高。

(四)政策、法制观念淡薄

表7334位留守农民对农村政策的了解程度(略)

从表7的调查统计数据发现,留守农民对“新农村政策”“非常了解”、“比较了解”仅占23.65%,对中央“一号文件”“非常了解”、“比较了解”仅占19.76%,留守农民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低。在访问与座谈中,发现大部分留守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只知道是“一个好政策”,至于究竟好在哪里、有什么内容、如何建设、建设成什么样子,特别是要求留守农民自身如何参与、配合和努力,他们一片茫然;对“一号文件”的了解仅止于农业税费减免和粮食补贴,对留守农民如何增收、如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方法措施则不甚了解。经过20年的普法教育,留守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有了很大的改观,但离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留守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当前留守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题目“当您的正当权益遭受侵犯时,您将怎么办?”,调查结果显示,仅仅有8.53%的选择“诉诸法律解决”,66.17%的选择“私了”,10.03%的选择“忍着”,另有15.27%的选择“打架、报复等方式”。上述情况表明,大部分被访者对法律还显得比较陌生,留守农民多以基于熟人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富于情感的乡风民俗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留守农民法制意识、法制素质较为缺乏。

表8334位留守农民对“当您的正当权益遭受侵犯时,您将怎么办?”回答情况(略)

(五)思想道德素质落后

首先是开拓创新精神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调查显示,有超过80%的留守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主要靠政府的投入,选择靠留守农民自己的聪明才智的寥寥无几。这种不思进取的思想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

表9334位留守农民对“您认为新农村建设应该主要依靠什么”回答情况(略)其次是封建迷信思想在留守农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留守农民中仍比较浓厚。不少留守农民相信天命,相信迷信,导致封建迷信活动在农村地区比较常见。调查显示,有超过60%的留守农民存在迷信倾向,有近50%的人相信世界上有鬼神存在。加上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社会现象留守农民还无法正确认识,致使留守农民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只能求助“神灵”等虚无的东西。

10.留守儿童及农民工权益 篇十

一、施工项目转、分包现象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 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 其中以建筑行业为最, 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70%。在巨额利润诱惑下, 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开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仍贸然开工建设。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有不成文规则:多数工程建设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后, 建设单位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 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 明知政府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 但仍然违规操作。

尽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转包, 实践中施工单位为了分散垫付工程款风险而层层转分包现象仍比比皆是。这样就给拖欠工资问题种下了祸根, 只要建设方、施工方、承包方中一个环节资金链断裂或者恶意拖欠, 农民工便拿不到他们的血汗钱。调查发现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况是, 工程完工后, 建设方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资金紧张为由, 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施工单位又拖欠承包方, 承包方又拖欠处于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可见, 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根源, 政府监督与执法不力也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施工项目转包、分包对农民工权益的影响

(一) 对于农民工的有利方面

1. 转、分包的存在有利于农民工就业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 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 一般建筑企业在承包了工程后, 为急于开工、降低成本, 往往将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工作再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包工头, 这就形成了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的承包合同关系, 之后, 包工头或民工头再将一些与自己有关联的农民工带进场施工, 因为建筑业对于从业人员要求比较低。在实践中, 农民工就业主要途径是, 部分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批民工组成临时队伍, 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 以转包和违法分包形式承揽建设工程。在目前来说, 建筑业一直都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 建筑劳务需求量吸引着从业人员, 数量也是每年递增。建筑业吸纳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22.4%, 而需要较高文化和经验的文化教育、公共管理、技术服务等行业仅需农民工总数的4.9%。从近几年数据看, 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在逐年递增, 从2008年的13.8%上升到2012年的18.4%。有需求就有市场, 建筑行业用工特点和农民工实际需要, 使得农民工有就业的机会, 也使得转包、分包存在。

2. 改善农民工就业渠道

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认同感较低, 利用城市多元信息渠道的农民工仍占少数, 目前主要还是靠亲朋好友介绍工作, 农民工就业一般只能被推荐到与亲友从事相同的行业, 行业选择自然也受到限制。包工头队伍能够发展壮大, 有如此广阔市场, 最主要原因也在于目前城乡公共就业渠道不通畅, 公共就业服务缺失。大批农民工希望能进城务工, 增加收入, 但政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只为有技术、有证书的工人提供就业信息, 将大多数农民工排除在外。现有职业介绍机构也难以取得农民工信任, 何况通过中介找工作, 不光增加了就业成本, 还要面临找不到工作的风险, 所以农民工多数选择和依靠自己熟悉的人。农民工自发方式外出的占绝大多数, 主要通过“老乡带老乡”形式,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跟着同乡的包工头外出。包工头不仅能为农民工联系到合适的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能将职业介绍的渠道从城市延伸到乡村, 农民工在离家时就基本确定去干什么, 降低了寻找工作的成本和风险, 包工头成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组织者和“经纪人”。

3. 转、分包工程特点符合农民工实际需要

计划经济时代, 建筑公司有自己的一线施工工人, 这种组织方式不能根据每个工程具体工种需要来调整工人人数, 灵活性差, 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 建筑公司开始将施工工人从企业中淘汰, 只保留骨干技术力量, 一旦承包工程后, 建筑公司就将具体施工任务分包给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包工头根据工程所需不同工种人员配比, 迅速找到合适的农民工, 并在施工中监督管理, 确保农民工按规定施工, 工程完工后又可随即解散, 灵活性强, 大大降低了建筑公司的施工成本, 这也是转、分包情况屡禁不止的原因。

就农民工来说, 虽然他们在城里打工, 但在城中没有固定居所, 没有固定职业, 也没有完全脱离土地, 农忙时还回家务农, 他们更需要灵活性较强的务工方式。虽然建设部明确提出三年内以成建制劳务公司来取代包工头, 明知跟随包工头干活会面临被拖欠工资、没有社保等风险, 但是一边打工一边务农的现实状况使其并不愿意成为劳务公司固定职工, 而是更愿意跟着包工头四处打工, 有活就上, 没活务农。

(二) 对农民工不利方面

1. 层层转、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不明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都是因为工程违法转、分包和层层克扣所致。一些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 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体老板, 以包代管, 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管理, 造成了支付环节过多和利润分配次数过多的并存局面, 导致农民工成为债务链条中最终负担者。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 大量不符合劳动法、建筑法规定和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 鱼龙混杂, 且用工主体变化大。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 各承包人纷纷拿出转 (承) 包合同来, 一个推一个, 谁也不愿负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 一个案件有时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 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 转、分包工期短导致取证难且繁杂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约束, 发生劳动纠纷后缺乏最直接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 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障碍。不少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 降低用工成本, 达到对剩余价值的最大攫取, 往往以农民工是“临时工”为借口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也没有真正意识到劳动合同重要性, 面对激烈岗位竞争, 为尽快找到工作, 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劳动合同签订, 这也导致用工单位敢在工资、保险、工伤赔付等问题上“肆无忌惮”。从建筑工程业主发包到农民工进场施工往往少则三四次转分包, 多则转手七八次, “债务链”一旦形成, 他们之间便产生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工程层层转包, 到农民工那里往往转了三四道以上手续, 一旦产生工资纠纷, 在实际中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 用工单位相互推诿;另一方面, 现在很多包工头同时承包多个工地, 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经常被转换好几个工地, 到最后根本弄不清楚是哪个工地在欠钱, 欠多少钱, 这实际上有些是工头的故意行为, 对农民工进行迷惑而使其在维权过程无法有效举证。同时工程工期短, 人员工种变化大, 流动性强, 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 四处找活, 在没有物证及人证的情况下, 调查取证难上加难。

3. 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农民工放弃讨薪

外地农民工为了讨薪, 不得不承担往返奔波于打工处和老家之间的交通费、食宿费, 有些当事人为了能省下住宿费, 晚上就在墙根下、地下通道里过夜。有些农民工在拿到工资后发现, 扣除了维权费用及误工损失, 自己的工资所剩无几。维权费用得不到支持, 维权结果不理想, 导致很多外地农民工最后无奈选择了放弃维权, 这并不是他们不懂得自己的权利, 而是现行制度的漏洞让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从弱势群体保护来看, 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必然发生费用, 政府、社会也要承担一部分维权的成本。实践中, 援助律师从接待咨询、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开始, 要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代写法律文书、到劳动监察、建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立案、开庭、领取判决书、案卷归档。如果案情比较复杂, 律师花费的时间更多。比如有的案件中, 劳动仲裁或法院对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相互推诿, 律师不得不往返多次, 还有的在立案时必须符合其要求的固定格式而不得不多次修改。在这些过程中支出的律师工资、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电费及其他耗材费用加在一起, 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 同样需要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交通费、耗材以及其他开销。如果全部的维权成本都计算在内的话, 在很多案件中都会高于农民工最终得到的工资。让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的责任, 这是不公平的, 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 限制转分包次数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转包、分包的违法性, 及大小包工头对工程无限制转、分包导致农民工无法找到实际的责任方, 导致了司法实践陷入两难的局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农民工无法找到用工主体即责任方, 令司法工作者也无力伸出援手, 案件无法后续展开也令农民工维权索赔陷入终局。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对转分包次数加以限制, 因为简单否定转分包并不能让这种现象消失, 需要先对转、分包次数加以限制, 这样出现问题时, 农民工可以方便找到责任方, 有利于司法实践, 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转、分包的不利方面, 让农民工维权时找到责任方, 对违法个人、单位进行处罚和震慑。

(二) 规范包工头制度

包工头的存在并非完全没有益处, 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帮助了农民工解决就业的问题, 增加了农民工的收入, 带动社会生产力, 能够切实为农民工带来实惠, 所以取缔包工头不是对农民工维护权益最有益方式。帮助和扶持包工头取得资质, 让包工头在建筑方和农民工之间起到有效中介作用, 对劳务分包而言, 能分担建筑公司压力, 对维护农民工权益而言, 能保障其切实获益。因此, 应规范包工头制度, 由包工头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招工及管理农民工, 风险由建筑公司保障, 同时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 降低工程风险, 一方面对市场上的包工头进行梳理, 对市场资源以整合, 保证包工头的合理化、规范化, 一方面对上岗农民工加强技术提高, 使建筑公司相信风险小, 愿意提供保障。

(三) 对劳务公司组建给予政策优惠

成立劳务公司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 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独立的劳务公司, 需要再一次缴纳营业税, 除此之外劳务公司还需承担各种费用, 还应当给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这是包工头想成立劳务公司所必需考虑的成本。政府应该在包工头组建劳务公司方面给予优惠, 引导包工头向劳务公司制度前进, 从无序逐渐步入有序合理管理, 让包工头和农民工双方双赢。在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 不仅仅是设立更多劳务公司, 还会影响和牵涉到多方面利益调整, 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这就需要一个循序渐进和多部门协调的综合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力?——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力?——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 (二)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3]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包工头制度的历史成因及制度取向[J].中国建设信息, 2007 (2) :1-5.

[4]张艳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背后的思考[J].中国工人, 2010 (4) :10-12.

[5]潘毅, 卢晖临.谁更需要包工头[J].南风窗, 2009 (9) :54-57.

11.留守儿童的人格特征及影响因素 篇十一

留守儿童的人格特征及影响因素

丁 玲 韦 炜

摘 要: 留守儿童由于其特殊的处境引起了许多的关注。这种特殊的处境对儿童的生理、心理、行为等各个方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分析这种特殊的处境存在哪些因素影响着儿童的人格发展,以及这种影响如何发挥作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发展来说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留守儿童 人格特征 影响因素 1.引言

留守儿童是在新时代中国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或者是出国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由于诸如无法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经济负担不起等各种原因,他们的孩子都被留在家乡由他人(包括祖辈、亲戚、老师等)代养。这些孩子被称为留守儿童。普遍认为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出外务工而被留在家乡的儿童称为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在很多方面会受到影响,因此留守儿童成为人们关注的又一个弱势群体。近年来,人们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主要放在学习、行为、心理等各个方面。

众所周知,完整的家庭结构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儿童的人格发展和社会化过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留守儿童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缺乏的正是父母在身边的亲自教育。因而留守儿童的人格发展引起了众多的关注。王东宇[1]采用陈仲庚修订的少年版艾森克人格问卷对 206 名小学“留守孩”进行个性特征研究后发现,同同龄儿童常模相比,“留守孩”较为内向,情绪较不稳定。田小兵[2]在对 677 名农村 6 ̄l4 岁留守儿童采用 《儿童 l4 种人格因素问卷中国修订本》 进行测查,并将结果与父母在家的同村儿童比较后发现,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表现出容易激动、焦虑、神经过敏性高同时伴随内向的性格特征。林宏[3]在福建省的大型调查表明,有 55.5% 的留守孩表现为任性、冷漠、内向、孤独。[4范方、桑标,亲子教育缺失与“留守儿童 ”人格、学绩及行为问题,心理科学,2005,28(4).]等人概括了留守儿童的性格特征: 一是乐群性低,比较冷谈、孤独; 二是情绪不稳定,易心烦易乱,自控能力不强; 三是自卑拘谨,冷漠寡言; 四是比较圆滑世故,少年老成; 五是抑郁压抑,忧虑不安; 六是冲动任性,自制力差; 七是紧张焦虑,心神不定。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留守儿童相对于非留守儿童存在着更多人格方面的问题,那么留守状态到底如何影响留守儿童人格的发展呢? 有哪些因素会影响留守儿童的人格呢? 这些正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下面将对留守儿童的人格特征,影响留守儿童人格发展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留守儿童的人格发展等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2. 影响留守儿童人格发展的因素

2.1 留守儿童的代养人类型及其教养方式对留守儿童人格的影响

按照李庆丰(2002)[6]的观点,留守儿童的代养人可以分为三种:(1)隔代监护,是指由留守儿童的祖辈(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来监护。调查表明,大部分的留守儿童都是这种监护方式。眉山市妇联、市妇儿工委(2005)对 3118 名双亲外出留守学生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中,被托付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祖辈照顾的,占全体留守儿童的 81%。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代养的留守儿童普遍具有任性冲动、自制力差、自我中心、不尊重他人等人格特征。祖辈相对来说,年龄已经比较大,体力精力都已渐渐衰退,且家事繁多再加上若是多个孩子寄养,根本没法全身心的投入照顾正值青春年少的儿童。因而,对这些孩子往往采取宽容放任的态度。大多数祖辈文化水平低,只懂得溺爱孩子,对孩子的要求一味的没有选择的满足,只满足孩子物质的温饱,而完全忽略孩子的精神需求,使这些儿童普遍具有任性、放纵的特点。王东宇[5]对福建省福清市 6 所中学的留守儿童的研究发现,采用民主教养方式的留守孩心理健康状况最好,溺爱的其次,放任、专制的最差。溺爱的更容易使留守孩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而儿童的智力发展,好奇心及其知识水平远远超过了他们的祖辈,导致长辈在他们心目中没有威信,使他们不听长辈的话,从而养成了他们自我中心,不尊重他人的习惯。

(2)上代监护,就是由留守儿童父母的同辈人(亲戚朋友)监护,更多的是由亲戚(如姑姨叔舅等)代为抚养。亲戚朋友大多有自己的孩子在抚养过程中难免偏心,就算亲戚朋友对留守儿童不偏心,也基本是只一味的满足物质需求,生怕孩子的父母怪罪,而不顾孩子的精神需要。另外,代养人自己也正值青壮年时期,自身事务繁多,负担重不能够也不可能花过多的时间在关注留守儿童上,这样很容易让孩子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有强烈的被忽视感,从而造成孩子抑郁压抑,忧虑不安,自卑拘谨,冷漠寡言,敏感过激,甚至对父母产生怨恨的心理。(3)自我监护型,这种情况是在没有祖辈和 亲戚朋友可以代养孩子的情况下,而孩子达到可 以照顾自己的年龄(大部分到初中阶段左右),父母不得已采取的方式。虽然孩子自己可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缺乏父母双亲的爱,缺乏父母的正确引导。而处在青春期的孩子,正是其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是非判断能力,自律性都还未成熟,自我管理能力差,他们的社会化都需要成人的正确引导才能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因而自我监护的留守儿童,往往难以抵御社会的各种诱惑而形成各种不良嗜好,如沉迷网络,抽烟,早恋等。而父母由于对这类留守儿童的愧疚,往往对他们的要求无条件满足,给他们大量的钱,供其自由支配。这就更增加了儿童形成不良习惯的几率,使他们往往铺张浪费,不懂得节约,自律性差,为所欲为。

2.2 亲子分离时间以及亲子沟通频率和效果对留守儿童人格的影响

周福林、段成荣[7]曾经总结了留守儿童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 父母外出流动多长时间的孩子可以被视为留守儿童,是 1 年以上,还是半年以上,或者 3 个月以上,或者其他时间长度标准?通过文献综述发现对于这个问题至今还未得到一致的答案。大部分研究没有明确的讨论这个问题,说明他们都忽略了这个问题对留守儿童发展的重要性。良好的亲子沟通与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尤其与儿童的社会性发展密切相关,而不良的亲子沟通与青少年不良的社会适应甚至是严重的问题行为密切相关。不少研究表明亲子沟通与青少年的行为问题、人格发展、情绪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亲子沟通良好的儿童比亲子沟通不好的儿童出现这些问题的概率更小[8]。

人们之所以把留守儿童视为弱势群体,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或者父母的一方不在身边,无法给予这些儿童父母应该给予的关爱,缺乏必要的亲子沟通。那么这种缺失,必然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由于经济以及工作等原因,很多父母无法经常回家看望孩子,甚至很少打电话回家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各方面的情况。研究发现,与父母分离时间越长的儿童心理问题越为突出。与父母的长时间分离,儿童缺乏必要的爱和支持、信任感和安全感,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敏感、偏激、孤独的性格特征,特别容易出现人际交往方面的问题。在无法回家看望孩子的情况下,大多数父母是以打电话的方式来了解孩子的情况,与孩子进行沟通。这种沟通对孩子来说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这是他们与父母交流的唯一渠道和途径。沟通的频率和效果对亲子关系和儿童的心理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父母经常主动的打电话回家,能够适度的缓解留守儿童独自在家的孤独感,使儿童能够感受到父母的爱和关心。沟通效果可以包括父母是否对孩子谈论的内容感兴趣,是否能够理解孩子,是否能够更多关心孩子的精神需要而不仅是物质需要,是否能够满足儿童情感交流的需要,这些方面都对孩子的心理状况有影响。如果沟通频率太低,沟通效果不好,对于尚缺乏是非判断力的儿童,容易形成不正确的归因,如父母不关心自己,不爱自己,长此以往,儿童容易自暴自弃,形成极端的性格如暴躁偏激或极度自卑。相反,如果沟通频率高,沟通效果好,可以一定程度弥补父母不在身边造成的不良影响,让儿童在情感上获得满足,减少儿童出现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的概率,也有助于儿童的人格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3 父母教育观念对留守儿童人格的影响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儿童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和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言谈举止还是行为习惯,儿童都会从父母那里获得学习的榜样。父母自身的素质和观念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儿童,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儿童的发展。对于留守儿童来说,虽然他们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教育他们,但是父母对他们的影响仍然非常大。父母对留守儿童只关心物质需求是否满足,不注重满足精神需求; 父母一味的以物质供给弥补对孩子的亏欠,无条件接受孩子的物质要求;父母在孩子面前不断的谈论如何赚钱、金钱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孩子学习、做人方面的教育;父母自身变得势利,因赚钱而忽略孩子等等都会给留守儿童不良的学习榜样。有的父母甚至不再以勤劳诚实来教育孩子,而亲自教育孩子要适应社会世俗;不再关心孩子的学业成绩,而要求孩子学会圆滑处事; 不再教育孩子礼遇谦让,而教育孩子要争名夺利,不甘落后。这些都会使留守儿童变得惟利是图,自私自利,以为金钱万能,读书无用,导致他们不爱学习甚至过早的放弃学业,过早的接触社会,从而丧失了青少年该有的纯真和基本的道德意识,导致了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

反之,如果留守儿童的父母能够利用自己在城市或国外学习到的新的多元化的观念教育孩子,积极的引导孩子,那么对于留守儿童的发展有利而无弊。相对于留守儿童的所在地(大多数留守 儿童在农村)来说,他们父母所到的地方,无论经济还是文化一定更加发达和先进。那么,如果父母能够积极吸取先进的教育观念、先进的文化知识来教育孩子,甚至父母把在城市的见闻告诉孩子,或者有机会让孩子到自己工作的地方参观,带领孩子到城市增长见识,都能够给孩子形成积极上进的正强化,引导孩子设立奋斗目标,鼓励

孩子通过自身的努力(如学习),走出农村、走出贫困,走向先进的城市。这有助于儿童形成正确的归因,养成积极上进、努力学习的良好习惯,使儿童能够对自己负责、有自己的目2.4 学校教育对留守儿童人格发展的影响

正是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留守儿童可能出现各种问题,那么学校和老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很多老师的眼里,留守儿童大多是问题学生。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不仅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进行特别的教育,反而对他们有偏见,没法做到公平对待,把他们当作“心头刺”,甚至对他们采取放任不管的策略。留守儿童在家里得不到父母的情感支持,在学校又得不到老师的关心、同学的友谊,以致他们厌学、逃学,更有甚者,流入社会成为街头小混混,危害社会。这样的孩子从小缺乏安全感和依赖感,没有体会到他人对自己的爱,道德情感缺失,只知道接受不知道付出,缺乏社会责任感,容易产生极端的思想,对社会充满怨恨,是犯罪高发的人群之一。

倘若学校和老师能够对留守儿童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偏见,老师能够给予特别的关注,对留守儿童多加关心和照顾,并且鼓励其他学生热心帮助留守儿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不仅能够帮助解决留守儿童独自生活的困难,使他们能够专心学习,还能够让留守儿童体会到老师同学的温暖与爱心,弥补感情缺失,获得必要的社会支持,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

3. 对留守儿童教育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从家长到代养人,再到学校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提出几点建议:

3.1 慎选代养人,为留守儿童提供关键的“保护性因素”

根据心理弹性理论,若把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亲情的缺失)看作是一种逆境,那么要让留守儿童的心理功能不受损伤,能够完好发展,必须为留守儿童提供关键的“保护性因素”。在心理弹性理论中,“保护性因素”就是能减轻不利处境对儿童消极影响的因素,包括个体内部和外部环境两方面。这里主要讨论外部环境因素对儿童的保护性。对于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其家庭结构不完整,能够给他们直接提供支持的就是他们的代养人。因此,留守儿童的父母必须认真选择留守儿童的代养人,最好能够选择具有一定文化素质,能够担负起教育儿童的责任的人来托付孩子。在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中,至少有一个成人能够很好的了解和理解孩子并能够很好的照料他[9]。有条件的话,尽量避免隔代抚养,已有研究证明隔代抚养对儿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代养人应能够真正关心留守儿童,把留守儿童当作自己的孩子来养育,而不是为应付留守儿童的父母,抱着只要孩子不生病不出事就无愧于心的心态; 仅仅只关心孩子的温饱问题,而对孩子的其他方面毫不过问,这些都是阻碍孩子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3.2 加强亲子沟通,引导留守儿童形成正确的认知和归因

为弥补不在身边所不能给予孩子的必要的关爱和支持,父母因尽量多回家看望孩子,无法回家看望孩子的情况应该尽量多打电话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关心孩子的需求(物质和精神必须同步)。在与孩子交流的过程中,应理解孩子,谈论孩子感兴趣的话题,多了解孩子的内心感受,努力提高亲子沟通的效果,满足孩子情感交流的需要。并且父母应该端正自己的教育观念,利用自己接触和学习到的先进知识和教育观念来教育孩子,引导孩子对所处的困境形成正确的认知和归因,从积极乐观的角度来看待压力和挫折,帮助孩子往积极上进的方向发展。

3.3 消除偏见歧视,给留守儿童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对于留守儿童,学校和老师首先要消除偏见和歧视,做到对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一视同仁,并且对于缺乏父母关爱的留守儿童能够以充分的爱心和耐心来特别关心和爱护他们。对留守儿童,老师要多留一个心眼随时关心他们的状况,尤其是心理变化,争取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他们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同时,老师还可以鼓励其他同学来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如帮助留守儿童干家务,给成绩落后的留守儿童补习功课等,这样既能够拉近留守儿童与同学的距离,避免孤独感和被遗弃感,让留守儿童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的温暖,让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又能够使留守儿童有更多的时间,更加专心的投入到学习中,从而产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业成绩,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建立自信心。

总之,对于留守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应该想尽办法消除留守儿童的困境,帮助和引导他们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东宇,小学“留守孩”个性特征及教育对策初探,健康心理学杂志,2002年第5期:354—355. [2]田小兵、杨正伟,四川农村外出打工者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中国学校卫生,2003年第5期. [3]林宏,福建省“留守孩”教育现状的调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 3 期: 132- 135.

[4]范方、桑标,亲子教育缺失与“留守儿童 ”人格、学绩及行为问题,心理科学,2005,28(4). [5]王东宇、王丽芬,影响中学留守孩心理健康的家庭因素研究,心理科学,2005,28(2):477-479. [6]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上海教育科研,2002(9):25-29. [7]周福林、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06 年第 3 期:60- 65. [8]张峰,青少年亲子沟通心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师范大学,2004.

上一篇:社区三年工作计划下一篇:圣诞节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