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2024-07-02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精选14篇)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一

[申请机构信头(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承 诺 函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本机构郑重承诺: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机构从业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本机构承诺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坚守以下三条私募基金的行业底线:

一、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

三、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年**月**日

2.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二

企业对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建立企业产品标准, 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企业产品统一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产品市场。备案法也明确了企业对产品备案和生产的责任。但是, 近年来, 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层出不穷, 不符备案标准的产品大量流入市场, 产品质量问题一再引起社会关注。

国内学者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方面的研究更多地着眼于如何完善产品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健全审查体制。如:吴继霞学者认为制定一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产品标准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她就如何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产品标准, 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又如:陈晓辉学者在他的论文中, 概述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状况、要素, 阐述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的要求, 并对技术审查过程中的人员素质、组成, 标准草案稿的形成, 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标准审查的重点方面、质量水平、发展趋势进行解析。

加强法规的完善, 建立标准化的备案审查体制可以在产品准入方面严把质量关。但是, 随后在产品生产、投入市场、消费者购买的过程中不断出现监督管理的问题。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 企业产品纷繁多样, 大批量生产, 对审查机构的能力、效率、经费也带来巨大的考验。在面对数量庞大的产品 (每种产品还会有多个批次) 的情况下, 仅能检测其中极少部分样品, 绝大多数产品因无法检测而不能发现问题。因此, 单纯依靠产品备案市场准入制度来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势必存在漏洞。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网络的触角已深入社会各个方面, 应该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善监管手段和提升监管水平。为此, 本文从产品标准建立到消费者购买整个过程出发, 以互联网技术和二维码技术为基础, 设计了网络化的企业标准监督管理体制。

2 网络化管理机制

网络化管理机制是依靠由政府、信用评价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产品监督管理的机制。监管机制的主体是由政府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网络平台。在网页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信息; (2) 企业产品信用等级 (包括整理的部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 ; (3) 消费者对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包括对问题产品的举报平台) 。第一部分由政府负责。由政府机构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进行审查, 并将企业产品备案信息公布于网络。第二部分由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产品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专业化的评价系统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并根据产品销售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备案标准的情况进行信用评价。第三部分由消费者主导, 在消费过程中对不合格产品在监管网络平台的社会监管信息平台上曝光。整个网络平台由政府机构维护 (如图1所示) 。

2.1 建立备案信息库, 进行源头管理

企业在制定完成新的企业产品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 政府备案管理机构及时将企业产品备案标准发布到监管网络平台的产品标准备案数据库中, 使企业产品基本标准透明化。

政府备案机构应在监管网络平台上为每种产品建立企业产品备案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产品备案信息共享平台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信息数据库, 每种产品的备案标准资料都由企业整理提交, 企业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所备案产品的基本信息 (包括不涉及企业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基本数据、照片等) , 政府机构对比该产品备案信息审核后发布。在备案完成后, 政府部门便可以在常规工作检查时以备案标准为依据, 检查企业的产品生产是否达到备案标准, 并对修改的标准及时更新, 以保证产品信息的有效性。

2.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专业化测评

企业产品安全信用评价中心主要是公示信用评价机构分析得出的产品安全信用指数。由独立第三方建立企业产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 根据产品与备案标准的符合程度, 测评企业产品的安全信用指标。

信用评价机构根据专业的研究方法, 建立信用评价计算方法。政府在审核通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 就将产品的备案资料递交给安全信用评价中心, 由该中心根据资料为产品编档, 并进行专业的评估, 打出安全信用指标, 并公布到网上。企业生产的产品从备案开始就会得到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不断跟踪, 搜集备案产品的信息, 根据政府对产品的每一次检查情况的汇总公示, 调整评价指标。

2.3 跟踪市场, 监督管理

(1) 政府机构等对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检查, 检查结果通过网络平台上公布。

在产品生产投入市场后, 政府部门对照产品备案标准对企业产品例行不定期抽样调查, 对不合格产品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对抽检结果在监管网络平台公布, 同时, 安全信用评价中心根据调查结果, 运用专业的评估方法, 更新企业产品安全信用指标。

(2) 公众利用二维码, 登录网页参与监督

政府的抽样调查会对企业产品按标准生产起到震慑作用, 但是这种检查的开展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受检查的产品种类和数量也有限, 并且在检查中也不会完全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消费者是产品销售的客户终端, 是产品的最终接收和使用者, 由他们来检验产品与备案标准相符, 对监管而言是最高效的手段。但是, 消费者并不会积极地加入到产品的监管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 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权的所占比例很少。一方面, 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 维权过程繁琐, 消费者并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另一方面, 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标准, 备案情况并不了解, 监督能力有限。

随着二维码技术的成熟和手机扫码功能的开发, 通过扫二维码查找相同产品在不同商家的销售信息, 以此进行比价购物在消费者中盛行。扫二维码可以实现信息获取、网站跳转、防伪溯源等功能。基于这一技术, 利用二维码技术, 就可以将产品监管网络平台的网址嵌入二维码中, 消费者轻松一扫就可以登录企业产品标准监管网页。

一些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出来之后, 在没有备案的前提下就投入生产, 如:《中国直销》杂志通过浏览每一家企业的官方网站所罗列出来的产品发现, 35家获牌企业中, 或多或少存在产品未进行备案的现象。在企业官网上, 绝大多数企业在网站上陈列的产品都是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销售产品, 类别和单品都比较丰富, 但是这些展示出来的产品并非企业的所有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扫二维码, 登录监管网站, 对照网站上的产品备案信息, 一旦发现有未完成备案的产品, 消费者可以按照网站的格式要求, 通过拍照上传, 编辑资料说明 (附注不合格产品相关参数、原产地点、销售渠道等信息) 的方式直接曝光。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按上述方式举报。

2.4 核实举报信息, 高效管理

监察网络平台上存档的备案标准可以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在监管平台上可以建立快速警报系统, 在消费者发现企业产品严重不符合备案标准, 在监管网络平台中举报后, 网站管理人员对信息进行鉴定, 将信息传递给监管部门, 落实检查, 在确定检举信息准确的情况下, 网站管理人员将检查结果发布在网站上。安全信用评价中心同步更新数据。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最快时间内发现问题产品, 并及时惩治相关企业;另一方面, 其他消费者提高警惕, 避免经济损失。再者企业也会积极维护自己的企业商誉, 加强产品生产标准的管理, 以求得到更高的信誉等级。

3 结语

本文主要从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完成以后的监督管理出发, 结合网络化管理的方法, 研究了政府、第三方检查机构、消费者三者在对企业产品监管方面的作用。基于互联网技术, 设计了一套监管机制。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信息公布在产品备案标准监管网站并对企业产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为企业承担应尽的责任施加压力。同时利用二维码技术方便消费者加入产品监管, 减少市场上不合格产品的流入。文中提出了建立网络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管体制的设想, 其中如何规范生产者将监管网站地址加入产品包装的二维码中没有深入展开探讨, 对信用评价机构的运营模式和责任还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吴继霞.浅议如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J].企业标准化, 2012, 3 (4) :51-52.

[2]陈晓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解析——对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的要求[J].中国标准化, 2012, (10) :56-59.

[3]刘刚.市场准入制度不能完全杜绝不合格农药产品[J].农药市场信息2012. (6) :13

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本办法备案。

前款所称私募产品包括:

(一)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

(二)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申请设立的私募产品;

(三)证监会或协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私募产品。证监会规定必须审批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证监会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事先申请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工作。

市场监测中心接受备案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配合备案检查及对违反私募产品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在私募产品的发起设立、变更、展期、清算或清理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由其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私募产品备案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备案行为加强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后5日内,将产品的发行、承销或代销情况、产品说明书、重 要合同文本、风险揭示和合规总监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首次发行、承销或代销一类私募产品的,还应当将投资决策、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业务制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七条

私募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变更或展期后5日内,将变更或展期情况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进行变更或展期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私募产品到期后不再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私募产品进行清算或清理,并在10日内将清算或清理结果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九条

【备案方式】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市场监测中心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证券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完备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按规定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 私募产品配发备案编码;对已清算或清理的私募产品注销备案编码。

第十一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在协会网站或其认可的其他网站上公示私募产品备案确认情况。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建立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审查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对私募产品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备案材料要素是否齐全,签章是否清晰完整;

(二)私募产品是否符合证监会、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合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证券公司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投资范围是否适当,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私募产品的风险是否匹配;

(三)风险揭示或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第十五条

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做出具体安排;

(二)是否有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私募产品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市场监测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约谈私募产品相关业务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私募产品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进行整改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在受理备案材料10日内通知证券公司暂停相关私募产品运行,并要求证券公司在5日内限期整改。

证券公司限期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在10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证券公司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在整改期满或收到整改材料后2日内叫停相关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托管机构应当按月和 年编制私募产品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每月结束1周内或结束2个月内报市场监测中心。

第十九条

私募产品存续期间,发生对私募产品持续运行、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于2日内报市场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存续期间,受到私募产品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处罚的,应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私募产品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在私募产品运行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在发现后1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证券公司应督促托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已备案私募产品存续期间,市场监测中心可以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相关托管机构应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私募产品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约谈;

(二)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在最长一个月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备案申请;

(五)关闭备案窗口。

市场监测中心在采取上述

(四)、(五)项措施时,应报告证监会,并通报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情节严重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建议协会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测中心在采取暂停受理备案申请或关闭备案窗口的管理措施期间,证券公司不得继续运行未给予备案确认的私募产品或者发起设立新的私募产品。违反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及时移送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妥善保管私募产品备案信息,建立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测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的私募产品制定备案指引,备案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机构开展私募证券业务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证监会或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四

(七)日期:2015-11-23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五

1 充分认识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必要性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企业自律行为不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往往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约定,造成工程索赔不断增加,为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力度,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必须并且相当有必要的。

2 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重要性

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非常及时、重要的。这样将有利于:1)确保《招标投标法》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严肃性、权威性。《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一定要加强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严肃性、权威性。如果经过招标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进行,必将会影响其严肃性、权威性,且对未中标人不公平。2)减少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社会成本及经济成本。如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经过备案审查,确保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将会大大降低在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纠纷,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3)可以有效防止“黑白合同”的出现。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又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否则,就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4)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对建设规模、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可以有效解决洽商变更、建材涨价、拖欠进度款、结算延迟等合同纠纷热点、难点问题。

3 施工合同实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履行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b.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c.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有的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改造应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2)管理措施不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a.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b.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很快,发包方对优质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而我们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不严谨,条款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完善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是当前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

1)要深入研究如何建立合同管理的有效制度,对监管力量进行整合,明确牵头单位,深化细化监管和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 2)全面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的合同文本体系),针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和条款,在示范文本中进行细化和明确,在适当时机重新制订合同管理办法。3)大力加强对企业及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得更有深度。4)要提高对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的认识。建筑业企业积极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手续,是企业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体现,是企业在施工环节接受监督、“阳光”履行施工合同的体现。建管部门依法加强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为科学统计和决策提供实践依据。5)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公布当事人合同履约情况,将违约者计入诚信档案。6)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a.继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合同备案、签证的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签订与履行合同,搞好服务;b.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摘要:阐述了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分析了施工合同实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以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参考文献

6.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 篇六

一、申请备案机构:证监会备案,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续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其所在人行分支机构申请,每次续展期限为5年。

2、注册资本:《基金销售办法》没有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全国范围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股东条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的条件:截至申请日止,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止,连续盈利2年以上。

4、账户隔离: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5、系统要求: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合法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比如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银行)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风控制度:制订了有效的风控制度;

7、高管要求: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管。

8、反洗钱、支付业务措施:有反洗钱措施;有支付业务措施。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七

xx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控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风控管理制度,建立风控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风控风险的行为。风控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树立合规经营、全员主动风控、风控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风控意识,倡导和推进风控文化建设,并将风控文化建设作为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公司内部风控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四条

公司为风控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风控管理人员切实有效履行职责。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风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  风险控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风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控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风控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风控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风控风险,力求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七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执行董事、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投资管理部。

第八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执行董事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执行董事、风控副总经理、风控总监组成。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执行董事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董事负责,向执行董事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投资管理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投资管理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九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执行董事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十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十一条

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报告是指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  合规性风险

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合规风险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执行董事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执行董事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  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七章  风险控制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

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或半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  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ND

8.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八

(免) 税后, 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 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

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 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 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9.入川备案管理办法 篇九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五)入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分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

(七)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备案时,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

(二)至

(九)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八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川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

第九条 入川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外,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入川企业在川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10.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篇十

厦建监安[2000]050号

索引号:XM00116-02-02-2000-011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0-10-26 ]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修企业: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2月1日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有疑义请及时反馈我委建设监理安全处。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七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

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件(附件一、二),一式六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验收竣工日期。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下列文件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8.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9.分客观存在消防、人防、环保、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领取《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证明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式五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将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丽令停止使用须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继续交付使用,造成使用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无效。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总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工程,其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二:《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篇十一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进一步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核准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 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即可使用简易办法抵免已纳税额。

公告要求,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办法或饶让抵免条件。若符合条件, 企业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直接使用简易办法抵免已纳税额, 无须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较为复杂。2009年12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 明确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经企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取消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强化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 税务总局简化了办税流程, 细化了有关管理措施, 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又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12.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篇十二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

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

(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13.基金、产品备案流程总结 篇十三

1.前期准备工作:

(1)办公场所: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务必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2)人员:至少3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资格;

(3)公司质地:必须为投资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以上,实缴注册资本30%;(4)律所辅导:找有备案经验、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律所进行备案辅导;(5)账号注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2.备案流程:(1)准备资料

(2)提交公司基本信息后,获得公司编码;

(3)根据资产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流程项进行资料提交;(4)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资料提交协会审核,协会审核反馈问题一般次数为一到两次,审核反馈需时一到两个月。

(6)审核通过,取得公司专属基金牌照编码(P+7位数)。

产品备案:(周期一个月)

(1)联系洽谈托管、外包券商;托管外包尽可能为同一家券商、大券商对产品备案流程熟悉,免除沟通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1-2天)

(2)确定券商,拟定合同,签署三方托管外包服务协议;PS:合同需明确:投资范围(是否允许期权,场内、场外、股票、贵金属等)、投资限制、止盈止损线、管理费、分红方式等;(一周)

(3)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洽谈,确定投资意向;

(4)跟投资者签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签署过程录音录像,有24小时投资冷静期。(1-2天);

(5)产品基本资料上传;(3天)(6)协会备案反馈;(一周)

14.我国私募基金成因和管理对策 篇十四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成因

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成熟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在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类似于私募基金形式的各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完全是依据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的。本文从存在内在的需求、专业人才和市场契机3个方面探讨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和成长。

1.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内在需求。

中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出现了一些依靠科技、经营、生产致富的富裕阶层,他们一般收入比较稳定,手中拥有大量的富余资金,有比较强烈的投资欲望。另外,随着国营经济转制,一些机构出现部分富余资金,他们也希望这部分资金能够增值。所以,从客观上讲,在中国存在一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可选择的投资渠道比较少,即使进行股票投资,在专业知识和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加上中国股市的不成熟性,能够赚钱的概率也很低。另外,银行的利率逐年下调,将资金存入银行基本上无法实现资产的增值。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所以这部分投资者就倾向于寻找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专门资金运作,这就产生了对私募基金的内在需求。

2. 存在私募基金的专业管理人才。

中国证券业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培训了一大批精通中国式证券投资的专家人才。另外,随着国内外人才交流的发展,许多海归专业人员也为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管理、投资技术。由于私募基金对知识和技术要求严格,一般情况下比公募基金有更具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和灵活的管理投资方式,因此吸引大量证券公司有能力的人才加盟私募基金公司或成立自己的资金管理公司。由于这些人专业精通,与客户关系密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一般人更熟悉股票市场,并且能够运用一定的关系得到确切的内部信息,再依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和专业判断,从基本面、技术面、政策面选择股票,通过筹集大量资金,比较容易运作成功[4]。这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而言,成功的业绩和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判断和选择私募基金公司的重要判据,反过来又对私募基金管理者投资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约束他们过分投机和冒险。

3. 市场契机。

主要在于我国金融市场法规还不完善,证券市场存在大量投机机会。我国目前规范股票和基金的专门法规比较简单,主要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5],《投资基金法》刚刚出台,许多有关基金操作的实施细则也未制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品种少,限制多,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中国股票市场初期的作用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募集资金,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上市流通,入市流通的大部分是散户。这为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一方面股市流通股资金有限,私募基金比较容易撬动股市板块;另一方面,散户比较缺乏经验和股票知识,容易跟风和受到炒作影响,从而给私募基金创造良好的利润空间。另外,私募基金操作者一般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媒体等具有密切联系,存在利用内部消息提前知道股价涨落和利用媒体制造混淆信息进行投机的机会。当然,由于中国股市受政治影响比较大,也存在依靠判断政策信息进行投机的机会。正是在这种特定的需求和背景下,在中国股市10年的快速成长中,我国的私募基金也随之迅速发展,同时还承受着各方面巨大的风险[6]。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是适应我国市场状况自发发展起来的一种资产管理工具,但是由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局限性和在中国没有合法地位的状况,私募基金的总体投资额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另外,投资私募基金也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1.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私募基金容易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稳定。私募基金是一种游资,以贪婪、投机著称,其资金数额巨大,其以高盈利性为目的的操作容易操纵股市,造成金融动荡。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案件,里面都有私募基金的参与。

2. 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私募基金缺乏法律约束,运作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往往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次,私募基金还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者受私募基金的高额回报吸引,容易将国有资金投入私募基金中,如果基金运作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即使获得投资收益,他们也会将投资所得瓜分。另外,私募基金也容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私募基金洗黑钱或放高利贷。

3. 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代理人利益的决策。私募基金多为暗箱操作,对信息批露并没有足够的要求,投资者对于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所承受的风险并不了解,与公募基金相比,更易于造成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4. 缺乏有效的监管。

在中国,对于私募基金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合法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法全面考察管理人的信用,且外部监管有限,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和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另外,私募基金部分操作人员属于“海归”派,基本上都持有国外绿卡,所以,很容易出现转移资金和在经营出现问题时人员离境,产生难以追究责任的风险。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管理对策

针对上述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实事求是,依据市场的内在需求,在国家管理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发展私募基金。有计划就是将私募基金纳入国家的资金管理范畴内,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定义和合法的地位,使其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有步骤、有限度就是要考虑私募基金本身的特性,借鉴东南亚金融风暴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国家的有效规范,逐步放开其活动范围和投资比例。具体可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1. 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由于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比较富裕的投资者和专业的投资人才及投资市场,这使得私募基金的出现成为必然,因此,国家应该尽快立法,确定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其合法地位,将其纳入国家正式的金融资产工具范围内,从而使投资者和经营者都能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资格要求。例如,国家应该允许私募基金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广泛的投资业务范围,允许其有灵活的激励机制,降低道德风险。在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中,要体现对私募基金的资格审查从严,包括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资格、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等具体规定。基金管理者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人才、经营场所等,尤其是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员结构,对持有境外护照者应有一定比例限制,防止国内资金恶性转移和出了问题无法追究责任人。基金发起人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从而使经营人员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有利于投资者的行动。私募基金的风险大,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承受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

2. 合理限定私募基金投资领域。

由于私募基金本身追求高回报的特性使其具有比较明显的投机倾向,这对于我国并不太完善的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为了限制私募基金的过于投机和冒险特性,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引导,使其充分发挥有效资本工具的作用,国家应该利用其承担风险能力强、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率先开放能够有效规避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领域,引导其投资高科技领域和制造业、农业等急需资金的领域,促进我国高科技行业和基础行业的快速发展,约束其短期性、流动性和投机性。同时限制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行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环境的规范,逐步放开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使其和国外资金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我国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力。

3. 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拓展私募基金参与空间。

我国的金融产品数量小,范围窄,使得私募基金的主要活动范围集中在股市,而国外私募基金常常涉足的金融衍生市场基本没有。因此,积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市场,一方面可以使各个投资主体使用反向操作来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还可以使私募基金转移目标,更多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市场上去。

4. 建立相应的监管条例和违规惩处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管条例,对私募基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私募基金具有富人俱乐部的性质,投资者一般比较理性和成熟,一般情况下,由大投资者执行监管职能,国家在管理和监督上比证券基金要宽松,但这种宽松的管理和监管容易造成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和不法投机行为,扰乱金融市场,所以制定合理的监督流程,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私募基金仍然很重要。在私募基金发生纠纷或违规行为时,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严加惩处,甚至关闭基金管理公司或判处基金管理人终身禁入,从而提高经营者犯罪成本,降低道德风险。

通过以上管理对策,可以充分利用私募基金的特性,将社会剩余资金引导到需要资金的地方去,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私募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发展私募基金,使其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安方.美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J].经济管理文摘,2002(15):22-24.

[2]斯图亚特·A·麦克奎瑞.对冲基金[M].金德环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314.

[3]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8):18-34.

[4]高辉清.正视我国私募基金[J].经济界,2001(4):76-80.

[5]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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