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共5篇)
1.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福建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的通知
省各安防工程企业: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安防工程企业,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体现安防资质评定工作和评定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行业性”,协会评定中心于4月21日、26日分别在厦门和福州两地组织召开了我省安防企业资质评审员座谈会议,会上针对在评定过程中存在的企业网上填报不规范,信息不准确,社保缴费凭证不完整、技术人员流动未登记、缺少质量体系认证已作监评的信息、缺少工程质量管理记录以及工程业绩核算不合规等问题,全体评审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经我协会资质评定中心汇总,并经福建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批准,现就加强我省资质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资质评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切实遵守诚信公约,如实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及工程业绩材料,对于提供虚假合同和人员信息,伪造工程业绩和不实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给予处罚:
1.取消该企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资格;
2.两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评定;
3.将违反规定劣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的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企业须提供由社保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例如,“缴费基数表”、“社会保险费用明细”等(要求必须有社保确认章)。
三、企业申报资料中应提交技术人员、造价员证书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企业还需提供技术人员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原件及企业劳动合同等。
四、企业提供的ISO9001的证书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同时提供质量体系认证监督审核证书或保持通知单,体系运行审查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1.合同评审记录;
2.设计评审记录;
3.合格供方评价记录;
4.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记录等。
五、现场核查工程业绩,应提供以下原件资料:
1.工程合同;
2.正式设计文件;
3.工程合同设备清单;
4.施工方案;
5.隐蔽工程验收;
6.工程竣工报告;
7.试运行报告;
8.工程检测报告;
9.工程验收报告;
10.工程决算报告。
六、根据中安协关于安防工程企业年审的规定,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内办理资质年审委托,逾期未委托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其证书,并网上发布。根据我省实际,将年审逾期时间延迟一个月,对于证书年检过期一个月后还没有提出资质年审委托的企业,将按规定取消其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七、工程业绩核算要求:
1.安防工程企业业绩为安全防范工程项目工程额,非安防工程不能包含其中,比如有线电视工程、工业电视工程、楼控工程、消防工程、广播系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工程、视频点播、综合布线等,请企业在申报时如实核算工程业绩。如不按规定核算的业绩,评审员将从企业申报竣工业绩中剔除;
2.同一个安防工程项目,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不能都作为业绩重复申报。对于分包企业的合同,要求分包企业必须提供总包与业主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同时要求分包企业与总包签订该工程业绩归属的证明文件。
3.为核实工程合同的真伪,评审员现场评审时应要求至工程项目实地审核等方式核查部分工程业绩并做好核查记录,按要求填写《安防工程企业业绩核查表》(见附件),报评定中心备案。
附件:安防工程企业业绩核查表.doc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2.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二
京建开[2000]387号
颁布时间:2000-9-4发文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建委核准;一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四、市建委负责本市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行。
五、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具体条件审批建设规模。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具体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4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三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园林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并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2月1日起,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申报将按照新标准和新规程执行。
附件:
1、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2、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3: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资质申报
第二条 资质申报的项目包括资质设立(三级)、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及重新核定。
第三条
所有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完成网上申报。其中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网站申报;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资质申报系统申报;申报三级的企业在各省辖市指定网站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一级资质执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程序:
1、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市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2、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附件目录页加盖原件核验章。
3、资质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时将一份资质申请表报省辖市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函告厅风景园林处。
4、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资质的审核意见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厅反映情况。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5、公示期满后,对经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申请事项,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公告核准的企业,凭《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带原资质证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6、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后应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变更情况;(有变更的企业填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书;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园林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市(县)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将三级资质批准结果每半年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级资质申报材料内容同第六条,其中附件材料的(3)、(8)、(9)项不需要提供,另提供企业近年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审核,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时申请延续的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第九条 因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被注销资质的企业,可在30日内申请对其原有资质进行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同第六条。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中申请表必须为原件,附件材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涉及到人员的材料必须是扫描件。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页码、目录及分隔页,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装订,在材料的脊背上标注申报企业的名称和申报事项。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排列:第一部分:综合资料;第二部分:人员资料;第三部分:工程业绩资料。
3、申请材料必须数据完整、填写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职称证书的颁发机关必须是相应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非相应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二、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管理包括证书变更、证书遗失补办。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信息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网上变更并同时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重组或分立致使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按照资质核准程序重新核定,提供以下材料:
1、二级资质同第六条(不需要提供业绩材料),三级资质同第七条;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第十四条 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在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资质监管
第十五条 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许可,涉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的;
2、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相应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法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提出核准申请,相应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收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外资投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二级和三级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4.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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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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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07B04040320040014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9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4]6号生成日期: 2010年06月06日 2004年06月11日生效日期: 2004年06月11日 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是试点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管处(局、站):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明确批示“健全财务制度,做好审计工作,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明确要求“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这是搞好财务公开的关键。要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以全面提高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农业部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做出了具体部署,并将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作为今年农业部拟为农民办的13件实事之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在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果园村等150个村(具体名单见附件2)作为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请各省(区、市)经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工作方案操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经管司、经管总站。有关县(市)经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指导试点村和乡(镇)具体落实方案要求,积极总结和探索不同类型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方法和路子。
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比较复杂,没有明确统一的政策规定,农经资
[2004]3号文件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暂不作为试点内容,第一阶段只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作储备。
联系方式:经管司集体资产管理处010-64193104
经管总站财务会计管理处 010-64193105
附件:1.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名单
二○○四年六月十日
附件1: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更好地落实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根据农业部党组确定的2004年工作重点,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对实践中出现的村财村管、村会计集中办公、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模式的具体做法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分别形成既便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又便于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以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试点内容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采取村财村管方式的,试点为所在村;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模式的,试点不仅在村,还涉及所在的乡(镇)。无论是试点村,还是试点村所涉及的乡(镇),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财务会计制度要健全。试点村及乡(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电子信息技术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2.账务处理程序要规范。试点村及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3.民主管理机制要有效。试点村及乡(镇)要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4.财会人员要培训上岗。试点村及乡(镇)财会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5.审计监督渠道要顺畅。试点村及乡(镇)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所在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组织好对试点村及乡(镇)的审计监督。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工作,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有条件的试点村及乡(镇),要逐步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试点村及乡(镇)。2004年6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确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村及乡(镇)。
(二)组织实施。试点村及乡(镇)要在省(区、市)和县(市)经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搞好试点,总结提出本村及乡(镇)适用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上述五个方面)和规程。
(三)总结上报。2004年12月,各省(区、市)经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及乡(镇)工作的总体情况,县(市)经管部门要将试点村及乡(镇)实施规范化的具体情况报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
(四)考核验收。2005年3月,根据各地的试点情况,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将组织考察论证,确定不同财务管理模式下规范化的具体内容、流程规范和考核办法。
2005年6月,根据考核办法,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将组织有关省和专家对试点村及乡(镇)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或乡(镇),发给相应的证书或牌匾。
在试点的基础上,今后,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的推广,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或乡(镇)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对于符合条件的,保留其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帮助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经过若干年努力,使绝大多数的村及乡(镇)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各省(区、市)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及乡(镇)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试点村及乡(镇)所在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具体指导试点村及乡(镇)搞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总结其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5.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市知识产权局,广德、宿松县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
按照《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试点推行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3‟115号)工作安排,我省确定了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为我省贯标试点企业(名单附后)。目前,各试点企业已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体系文件并运行、开展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工作,我局决定近期对各地、咨询服务机构和贯标试点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总结和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
(一)各市局和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贯标工作总结。
(二)各贯标试点企业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自评表》(见附件2);
3、贯标工作总结。
二、时间
各市局、咨询服务机构和贯标试点企业应在2014年8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报省局协调指导处。
三、验收方式
(一)验收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和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和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小组由省局领导、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专家和中介机构联合组成。
(三)验收结果分为三类: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四)验收通过后,授予“安徽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局要加强领导,积极指导贯标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工作,确保辖区试点企业贯标试点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咨询服务机构要加强服务,积极主动。配合贯标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工作。
(三)各贯标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申报材料,需签字盖章的材料,请企业扫描以pdf文件形式提交电子件。
(四)贯标工作总结内容主要是贯标工作做法、政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附件:
1、《验收申报表》
2、《企业自评表》
3、《安徽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专家
打分表》
4、《安徽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评分标准》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7日
联系人:周宗武电 话:E-mail: 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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