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024-09-10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共8篇)(共8篇)

1.《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一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第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偿,另外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一)持有房屋权属证书;

(二)持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三)被征收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应当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二

——市棚改办负责人解答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推进过程中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的疑难问题 基本政策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居民,今年这里动迁,我想知道我家房子如何补偿?

答:根据你的情况,按照《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货币补偿

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问:我家这里正在进行拆迁调查摸底,我家30平方米的私产房子能得多少钱?

答: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问:我家的仓买店经营多年了,一家人以此维生,这次拆迁改造想要一处门市房继续经营,怎么交钱?

答: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面积补差

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问:听说这次棚改拆迁的政策是“拆一还一”,我的私产房屋建筑面积是45平方米,要房子我能要多大的,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你家的情况,按照《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家可以选择就近上靠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户型,原房45平方米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5平方米,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问:我家住在道外区南十五道街,房子32平方米,用于经营食杂店和居住使用,动迁后能给我多大的房子?

答: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你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问:我现在的房子建筑面积63平方米,现在就我一个人生活,条件不好,我想要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新房,如何补偿? 答: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结算差价。另1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产权问题

无证房主支持拆迁可获补贴

问:我家有26平方米的房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规划部门的批件,这次棚户区改造动迁如何补偿?

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问:棚改“拆一还一”的补偿政策好,但建成后新房的超过原房面积部分的产权是我们的吗?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3.《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听证稿)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弥勒市201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发展战略,经弥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实施征收改造建设。为确保征收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分为A、B、C三个片区:

A片区:位于吉山北路以西、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东、桃园路以南地块,面积89742.9571平方米,合134.614亩;

B片区:位于髯翁路与吉山北路交叉口的市工信局和原县糖烟酒公司地块,面积5796.5471平方米,合8.695亩; C片区:位于西山路市烟草公司宿舍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宿舍楼地块,面积7060.4993平方米,合10.591亩。

A、B、C三个片区合计153.900亩。

具体范围详见《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界限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 弥勒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弥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征收期限

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最终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云南省201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云建房〔2013〕927号)推荐符合条件又愿意承担弥勒市西山路片区棚户区征收改造项目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决定其中一种。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m2(含100 m2)以下的补助1000 元/月;101—120m2(含120 m2)的补助1200元/月; 121m2以上的补助1500元/月。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时限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三)回迁时限为:自开工放线之日起24个月内。回迁时限到但不能交房,回迁安置补助费以每年10%递增标准支付。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其标准为:

具有独立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住宅每户补助3000元; 临街商铺按平方面积给予补助,标准为:20元/m2。第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临街商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租金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临街商铺是指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沿西山路、髯翁路、吉山北路、桃园路、桃园巷临街房屋主体结构第一层的合法经营场所。

第十条

特困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

(二)烈士家属;

(三)低保户;

(四)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一次性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享受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1天至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享受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超过以上规定的时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问题

(一)征收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书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二)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作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三)相关税费的处理:对调换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补偿面积(含奖励部分)的,产权调换房屋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征收部门承担;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其补偿面积(含奖励部分)产生的税费则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以商品房的售房标准为准。

(五)选房顺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完毕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先后顺序排列选房。

(六)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七)有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凡属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一律免缴二年物业管理费。时限为:回迁房交房之日起两年。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停车费在内。

(八)若被征收的回迁户需要购买停车位者,按市场价优惠10%

(九)产权置换房屋在所属A、B、C各区内回迁安置,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且由回迁安置户在规定的时限内优先选房。

(十)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另行处置。

第十四条

单元楼住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原地回迁安置: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回迁房屋范围内安置。

2、异地调换安置:由征收部门在指定的楼盘购买商品房作为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源:湖泉尚景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

3、调换比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1.2 进行套内面积调换,不含公摊面积。(公摊面积问题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确定)

4、所选安置房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所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应接近所得补偿面积。

(2)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给被征收人。

(3)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大于面积部分在20 m2以内(含20 m2)的,由被征收人按2600元/ m2的优惠价购买(注:该面积指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产权只享受一套调换房的面积);超出20 m2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三)关于单元楼住户储物间、柴棚的处理方法:

1、若其储物间、柴棚是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则可以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四条执行。

2、若其储物间、柴棚是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且是由被征收人出资建设,则补偿其建设成本,补偿费用补给单位,由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3、若其储物间、柴棚等系单位所建,则无偿拆除。第十五条

私人地产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原地回迁安置: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回迁房屋范围内安置。

2、异地调换安置:由征收部门在指定的楼盘购买商品房作为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源:湖泉尚景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

3、调换比例和标准:

(1)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1.2 进行套内面积调换,不含公摊面积。(公摊面积问题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确定)

(2)空地面积(核定的土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所选安置房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所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应接近所得补偿面积。

(2)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给被征收人。

(3)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大于面积部分在20 m2以内(含20 m2)的,由被征收人按2600元/ m2的优惠价购买(注:该面积指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产权只享受一套调换房的面积);超出20 m2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购买。在被征收人选 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三)关于私人地产房较大面积房屋的处理方法:

若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采取部分房屋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回迁安置的方式,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首先确定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剩余部分经评估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四)关于私人地产房一层或土木结构房屋的处理办法:

根据弥勒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弥勒市城市控规规定:老城区规划容积率为1.4,建筑密度为30%,绿地率为35%,经测算,作出如下补偿办法:

1、对一层或土木结构私人自建地产房屋,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面积实测。

2、实测面积×1.1后所得面积为调换前的面积。

3、调换前的面积×1.2系数后为补偿面积。第十六条

临街商铺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3、回购优惠:选择货币补偿后,需要回购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商铺的,回购时同等面积按开盘价的5%给予优惠。

(二)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临街商铺实行在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商铺范围内就近回迁安置。

2、调换比例:按被征收商铺面积的1:1 进行调换。

3、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调换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调换商铺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2)调换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调换面积超过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给予 5 %的优惠购买。在被征收人选定调换商铺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办公及业务用途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实行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安置房范围内就近回迁安置。

2、调换比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1调换。

3、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2)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调换面积超过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给予 5 %的优惠购买。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公摊面积的问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补偿面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均不计入补偿面积,即按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

第二十一条

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篇四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棵,甲方每棵补偿300元,此项计人民币元;

4、其它花草树木,不予补偿。

以上1--3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五)庭院部分(此部分按政策只适用于华侨补偿)

此部分金额在乙方的《××市××区城中旧村房地产权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应退还地价一栏中已体现,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六)搬迁补偿费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甲方以市改建办确认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20元搬迁补助费(含搬家费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的迁装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但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此项不予补偿。搬迁时间具体为:第一、乙方在甲方通知其搬迁之日起30日内自行完成搬迁;第二、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则在甲方提供周转房之日起10日自行完成搬迁。

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1、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甲方不予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甲方安排乙方拆迁安置过渡期计划为24个月,自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

3、由甲方提供乙方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与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相等的,甲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甲方提供周转房不符合要求导致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安置过渡期内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每月以2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元。

甲方提供周转房不足乙方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的部分面积为____平方米,每月以2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元。

5、临时安置费每五个月支付一次,时间从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入伙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止。首期安置费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时支付。

(八)如乙方被拆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乙方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或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甲方不再另行给予该部分补偿,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包括甲方代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

一、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乙方对剩余优惠报建指标选择产权补偿的,暂按小高层人民币1500元?㎡计算,即为1500元?㎡×_______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在抽签结果公布后若乙方所抽幢号为高层住宅,则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该款项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乙方领取回迁房钥匙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乙方对已批新建、拆建房屋停建和未建的房屋选择产权补偿的,暂按小高层人民币1500元?㎡计算,即为1500元?㎡×_______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在抽签结果公布后若乙方所抽幢号为高层住宅,则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该款项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乙方领取回迁房钥匙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根据《××市××区城中旧村房地产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补交罚款及地价款人民币_______元。

第五条:搬迁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市改建办发出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被拆迁房屋,逾期不搬,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乙方完成搬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清水费、电费、电话等有关费用,办理有线电视、电话的报停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完成搬迁后,其被拆迁房和附属物以及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即归甲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的门、窗、防盗网、铁皮屋及水、电等管线和设备,如有拆除或人为破坏,甲方将从补偿的现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

第六条:奖励

在甲方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公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以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计人民币______元。

上述款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回迁房的建设

一、回迁房的位置:

二、回迁房的质量保证

(一)回迁房建设由甲方聘请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统一监理。

(二)甲方所建的回迁房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

(三)乙方接受回迁房时,甲方按国家建设部和××市建委的有关工程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保修期内保修费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水、电及排污设备完善,保修期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回迁房的装修标准

结构:框架结构;

层高:在规划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净高不少于2.8米;

外墙:贴高级瓷砖或高级涂料;

内墙:厅、房墙面及天花刷环保乳胶漆;厨房、卫生间贴普通瓷片到顶;天花刷环保乳胶漆;

地面:厅地面铺40×40㎝一级地砖,房、厨、卫生间地面铺30×30㎝一级地砖;

门:厅、房、厨装夹心板门,卫生间为普通塑胶门;

5.《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五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昆明市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一村一策、统筹发展。按照“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原则,区(县)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要根据被改造“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着眼于保证居民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处理好集体经济的转型、转性,充分考虑产业的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制定对应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2、创新机制、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提高效能为核心,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造模式和机制,完善决策和执行体系,深化、细化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规范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使“城中村”改造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3、严格程序、依法拆迁。地方政府要紧紧围绕“城中村”改造工作任务,制订详细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解决拆迁纠纷,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和文明拆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配套跟进、维护稳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同时,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确保社会稳定。

二、土地征收原则

(一)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二)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出让剩余年限评估后补偿。

(三)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四)属于8•31清理对象,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五)对国有企业的土地征收,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置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六)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征购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本地段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七)按照《试点通知》(昆政办〔2006〕136号)要求缴纳的每亩3万元标准社保基金,由地方政府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

(一)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通告》规定,按照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同时鼓励“城中村”改造工作参与各方,创新思路、创新途径、创新方法,创造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的安置补偿方式和机制,为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

(一)货币补偿方式

1、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包括住宅与非住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

2、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村居民宅基地、非经济组织和非住宅建(构)筑物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足额向被拆迁人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源。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以分区、定点、定向、限价、限量的方式进行安置。在规定补偿面积标准内,按“拆一还一”方式进行安置,面积不足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面积超过部分按所超面积补差。

2、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地,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3、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定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后,必须于24个月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

五、其它补助

对于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国有企业下岗待业,属于“低保”的职工、残疾困难户或特困户,在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或拆迁人制定。

(此件发至县级)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解读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单位、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征收营业税吗?个人取得的补偿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作为昆明市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众多税收政策出台。

个人补偿费 免征所得税

城中村改造中,必然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拆迁户和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如何计税?记者从昆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所以,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不计算在个人交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市民王女士因城中村改造获得现金补偿8万元,扣除各种保险后,她当月收入为3000元。按我国现行税率计算,王女士当月需要交纳的税款为(80000+3000-2000)*40%-10375=22025元。如果补偿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王女士当月则只需要交纳税款(3000-2000)*10%-25=75元。

买安置房 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据介绍,拆迁户申请新购房屋的契税减免税手续时,要向拆迁地的地税机关提供与实施拆迁的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税务机关按拆迁补偿合同载明的补偿金额确定契税减免金额。

企业搬迁收入 部分减免

据了解,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两部分搬迁收入,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即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用于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六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年月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

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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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legal 腾讯微博: http://t.qq.com/law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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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篇八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条 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的住宅、5㎡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六)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1、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出嫁女和上门女婿安置的具体条件。

(七)实际选房面积大于按人口应安置面积与生产安置面积之和的,生产安置面积必须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自愿将生产安置面积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的,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放弃生产安置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45%退还。

(八)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 户籍非在册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生活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城区按城市规划选址,并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工程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进行建设。生产安置用房在旧村拆除完毕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要组织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期限多层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 优惠奖励

第十八条 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在册农业人口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业人口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房屋面积;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房屋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抱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三)将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执行,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四)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第二十一条 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群众需要在外过渡的,根据安置房建设期限确定过渡时限,一般为6至24个月。过渡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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