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2024-06-26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2篇)

1.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篇一

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

2014年05月19日 11:16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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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正常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要求,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时间

2014年5月29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公布的票种、票样,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规格为57*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发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2014年5月19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企业冠名发票事宜。

二.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4年6月1日,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试点纳税人2014年6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4年6月30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共享给国税机关,相关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告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代开

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9日

2.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篇二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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