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2024-11-22

金融不良资产处理(9篇)

1.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一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以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比如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以及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都可以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这两项金融资产均要求按历史成本计价,但需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当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例、1月1日,ABC公司支付价款元从二级市场购入南方公司五年期债券,面值2500元,票面利率4.72%(实际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本金最后一次支付。

12月31日,由于南方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该项投资可能发生减值,预计在未来两年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950元;20年末,由于南方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财务困难得到缓解,预计未来两年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300元。

ABC公司在购买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该债券投资初始利息调整额摊销表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ABC公司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1)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5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0

(2)2006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2

贷:投资收益 200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3)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90.20

贷:投资收益 208.20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2085+208.20-118=2172.20(元)

2007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950元,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2172.20-1950)222.2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22.2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22.20

(4)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99.22

贷:投资收益 217.22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20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2172.50+217.22-118=2271.42(元)

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300元,应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2300-2271.42)28.58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8.58

贷:资产减值损失 28.58

[参考文献]

[1]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二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异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属于金融资产的重要内容, 作为两大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 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依据, 它们在会计处理上有诸多相似之处, 在企业实际运用以上会计科目时, 财务人员往往出于对金融资产概念的模糊以及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掌握的不准确等原因, 无法准确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应注意的区别。

一、两类金融资产的相同点

(一) 主要表现形式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套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其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在活跃的证券市场上购入的债券、股票或衍生金融产品。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包含了债券和股票。因此当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购入一项债券或股票时, 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 既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然对于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分类, 与传统对其他资产分类的本质区别在于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判别而不是根据一般资产核算的内容而定。

(二) 采用的计量模式相同。200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同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与股票, 通常具有活跃的市场, 其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可以从证券市场上可靠取得, 其计量模式为“市价——市价”模式, 这区别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的“市价——成本”计量模式。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初始入账成本为在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取得的成本。对于后续计量, 则因资产类型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而对于金融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2号 (ISA32) 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此, 企业购入的一项其他企业的投资, 无论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果其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与其购入成本发生了变动, 都应该将其账面价值调整到当日的公允价值。

二、两类金融资产的不同点

(一) 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1、初始交易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计量, 而唯一的差别体现在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上,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其他类金融资产则计入取得的成本。其原因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金融衍生工具, 企业往往以短期获利方式对其进行组合管理, 而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内出售以换取差价, 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对此类短线投资设置了保证金制度, 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交易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很大。

2、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会计处理时, 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 作为利润表中的利得项目进行列报, 包含在企业净利润中。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则作为未实现持有利得处理, 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其实质是一项其他综合收益。

3、减值准备的处理。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特别是权益工具投资, 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幅度不大, 则调整该资产的账面余额。当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非暂时性下跌, 则要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此后,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 但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 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则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予以转回。

4、重分类的处理。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 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 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在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转换, 但不得随意重分类, 但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能力的改变或处置金额相对于出售前的总额较大, 则在处置后将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 财务报表列报不同

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分析所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信息来源。我国的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 按流动性对资产采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列报方式。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获得收益, 其持有期限短, 变现能力较强, 周转速度较快, 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流动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排列顺序位于货币资金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不具有明确的短期出售意图, 通常持有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通过持有期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将之归类为非流动资产。但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不准备长期持有至到期, 并且还可能在市场价格可观时出售, 其流动性远远超过其他的非流动资产, 因此其列报的位置在非流动资产的前列。

(三) 分类标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关键就在于管理层持有意图。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出售而持有的, 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在于进行短线交易, 往往在一段时间内进行频繁交易, 利用价差赚取投资收益, 没有准备长期持有的意图, 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持有至到期, 这样一来资产的周转速度快。与此相反, 管理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不准备积极地进行交易, 而是准备持有一段时间, 以获取资本利得和股利收入, 当然也不排除在价格合适的时候出售。由此可见, 管理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是明确的, 即近期出售, 赚取投资收益, 进行交易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则不好判断, 具有出售和持有一段时间的选择性, 不具有积极交易的意图。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比较分析

(一) 在初始确认时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主要的会计处理区别是交易费用是否计入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即“投资收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股票、债券采购成本。例如, 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 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 每股价格3元, 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00元, A公司管理层准备短期持有, 并将此业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A公司在5月1日购入股票时应做以下分录:

而同样按照上例, 如果管理层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二) 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处理的不同在于,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可按照股票、债券跌价金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 计提金额需考虑上期因市场价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例如, 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 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 每股价格3元, A公司管理层将其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3年末, B公司股票因受到证监会查处, 受此影响, 股价跌至每股2元, 则A公司在年末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又如, 同上例, 如果2013年末B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2.8元, 2014年末, B公司股票因受到证监会查处, 股价跌至每股2元。A公司在2013年末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0

参考文献

[1]许华荣.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研究.[J]财会月刊, 2009 (16)

3.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三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调整期,企业为应对改革谋取更大的利益,普遍将空闲的资金用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对于在活跃市场上能获取可靠报价的金融资产,主要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两者在分类后会计处理会大不相同,所以最终对财务报告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交易性经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主要从持有的意图,初始的确认,重分类处理、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准备处理等四方面做出对比和浅析。

一、 持有目的不同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其持有的目的不是十分明确,且持有的时间相对较长。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的短期性的金融资产。另外,在2014年修订过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原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现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虽然两者都是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金融资产,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的持有目的及持有期限。

二、 初始确认不同

由于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入账时的成本组成有较大区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确认时,准则要求应当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的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的之和入账。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权益工具和债权工具两种划分,两种类型的投资入账成本确认也不尽相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其成本就是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总和。而可供出售债券工具因市场普遍存在折溢价发行,其入账成本即为债券的面值。两种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会计处理具体差异见以下分录:

三、 重分类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只要金融资产的分类被确认后,除开满足规定的条件,不然不能够随意的变更。其中之一就是,若企业在某项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就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并且其他金融资产同样不能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不存在相互重分类的可能。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的金额占出售前总额较大时,将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企业上,企业才可以把剩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便对重分类的时候更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四、 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准备处理不同

根据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形成的最终收益和损失,除了外币金融资产交易的这种形式外,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因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避免了减值问题的产生。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证据表明有可能存在减值,应计提减值损失准备。

对于已经确认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之后的会计期间里,若减值迹象已经消失,则应以原计提的减值准备为限在该年度内转回。若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则转回至“其他综合收益”,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其他综合收益

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债券工具,则转回时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五、 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企业对这两种金融资产的划分会对企业最终的财务报告及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不小的影响。首先,在财务报告中,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随时变现,因此其流动性较强,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中列示。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持有时间较长,流动性较弱,因此最终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区域中。从财务分析角度考虑,以上在报表中列示的区别会影响流动比率,这样一定程度的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即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总额会上升,流动比率也相对提升,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得到提升,对债权人的信心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而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效果相反。其次,虽然两者在终止确认时都会将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但持有期间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因分别计入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环节,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法上都不予以确认。所以因账面大于计税基础,两者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阎磊,马广奇.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11(8中):63-64

[2] 杜薇,卜华.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1(8上):64-66

[3]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版[M].立信出版社,2015

4.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四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例3:接上例,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050.

借:其他综合收益 34.2 1050-(1020-4.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4.2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

出售(终止确认)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4:A公司在1月1日以1000万元的价格买入了B公司10%的股份,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月1日A公司有以3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年10月1日A公司的原投资B公司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计入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80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200万(1200+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万

5.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臵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臵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臵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臵前期调查、资产处臵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臵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臵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臵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臵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资产处臵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臵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 2 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已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其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 4 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废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损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 5 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臵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 6 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由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现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臵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臵变现。

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臵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及时启动处臵程序,防止资产因处臵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臵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臵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臵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臵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臵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臵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臵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时,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臵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 10 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臵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臵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臵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臵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臵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臵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臵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臵,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臵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臵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臵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臵。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臵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臵。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臵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13 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臵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14 选聘中介机构对处臵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臵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臵。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金融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臵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臵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臵对象情况、处臵时机判断、处臵方式比较和选择、处臵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臵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臵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臵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应充分披露处臵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臵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臵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臵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臵审核人员应对处臵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臵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臵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臵方案须由资产处臵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臵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臵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臵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 17 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臵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臵管理,确保资产处臵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臵、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臵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臵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臵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臵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臵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臵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臵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臵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 篇六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5.6亿元,现金回收率2.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29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291-2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1]1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7.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七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 只有在实际处置时, 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因此, 在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 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便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 只有在实际处置后, 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 可比照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为历史成本。因此, 在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存在“暂时性差异”。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可见,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变动要影响损益, 而后者的变动影响权益。当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既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跨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定要分清楚以前期间的所得税资产或所得税负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引起的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的。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例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8元购入A股票100000股, 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11日, 又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10元购入B股票1000000股, 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 A股票的市价为9元, B股票的市价为10.9元。假定甲公司在2007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150万元。2008年12月1日, 甲公司将所持有的A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售出, 交易费用略。2008年12月20日, 又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8.5元购入A股票100000股, 甲公司仍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12月31日, A股票的市价为9元, B股票的市价为12元, 甲公司20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 (假定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 公司不存在其他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 且不存在其他影响所得税的事项) 。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7年12月1日, 购入A股票

(2) 2007年12月31日, 根据市价重新计量A股票和B股票的公允价值

其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

同时, 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本年利润:

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3) 确认期末的应交所得税

从以上的处理可以看出, 当企业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在上升, 两者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4) 2008年12月1日, 将A股票售出的会计处理:

(5) 2008年12月20日, 购入A股票的会计处理, 企业仍然将该股票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6) 2008年12月31日的处理

其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

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上升,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 (9-8.5) ×100000×25%=12500 (元) 。

确认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47500元, 那么其本期发生额为:12500-47500=-35000 (元) 。会计分录为:

从该会计分录应该看出本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为35000元, 但实际上只转回了25000元。原因在于确认的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错误。我们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却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纳入计算范围, 导致错误结果。如果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剔除,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25000元, 期末余额为12500元, 则本期转回的金额为12500元。其会计分录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当企业既有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又有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负债时一定要注意对应关系。如本例中, 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转回错误, 继而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错误, 最终导致净利润的计算错误。从这里可以看出, 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下需要按产生的不同项目设置明细账, 如本例就应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科目。

其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下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上升,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企业同时跨期持有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既影响损益, 又影响权益时, 建议在递延所得税的科目下, 按其产生的不同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分别设置明细账, 方便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8.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篇八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实际损失模型;金融资产减值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4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09-02

金融危机的爆发在规则层面上引发了一系列会计问题,暴露出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亲周期性和过于复杂等问题,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 在华盛顿峰会上提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提议。2009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资产减值》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资产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对贷款人利息收入的计算需要按照扣除了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确认。

一、实际损失法模型

实际损失法要求资产减值的确认只限于现在已经发生的损失,该模型规定贷款人合同利息收入以全额来确认,当客观证据表明损失存在时,才能确认实际发生的信用损失,未来事项引起的预计损失, 无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都不予以确认。这使得在减值迹象出现或减值确认前,贷款人可能存在高估利息收入,即不考虑预期的信用损失,在贷款存续期的前期贷款人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能会比较高,只有在后期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以冲减损失发生当期的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在实际损失法下, 已经存在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并且企业能够对损失事项的不利影响进行可靠的计量。企业对于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 在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都将不予以考虑。这种处理方法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招致了很多批评,实际损失法受到人们指责的原因归纳如下:

1.实际损失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实际损失法要求在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中,必须要求有因有果,即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条件都得以满足,才能对其损失予以确认,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估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减值损失不能及时的调整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 就会产生悬崖效应,对企业的损益将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从而使得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恶化和资产质量不断下降。

2.实际损失法的不一致性。在初始计量金额中,金融资产考虑了预期信用风险损失, 但在后续计量中,实际利率的确定却没有考虑到预期信用损失, 这将会导致后续期间资产减值发生前的高估利息收入。在实际损失法下, 确认减值损失实际上是对前期高估的利息收入的回转。

3.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 对相同或相似的减值迹象, 由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存在差异,有些人认为还没有达到计提减值损失准备的条件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而有些人认为已经达到了条件需要确认减值。这就导致在会计实务中,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存在很大的差异, 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不能很好的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4.不能很好满足企业的风险管理决策。金融机构对其金融资产及经济资本拥有经济回报的期望,确定预期回报时需考虑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收取风险溢价, 用这部分溢价收入来弥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损失的。金融机构在作出贷款决定时,利用实际损失法没有考虑到预期信用风险, 这可能会导致宽松的信贷政策, 使企业的风险提高, 从而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的风险管理要求。由此可见,实际损失模型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不一致。

二、预期损失模型

(一)预期损失法的定义

预期损失法是指确定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时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预期损失抵减预期现金流入。在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期间,减值损失通过对预期信用损失的重估予以确认,一旦预期损失发生变化,将低于先前预期部分进行转回。在预期损失法下,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按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与考虑了预期现金流量变化后的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

(二)预期损失法与实际损失法的区别

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损失法与实际损失法的主要区别在确定利息收入时是否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损失法需要考虑而实际损失法不需要考虑。以下是预期损失法与实际损失法的比较:

1.实际利率的初始确定。实际损失法是基于初始账面金额净值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不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预期损失法是基于初始账面金额净值和针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调整的预期现金流量。

2.减值的触发事件。实际损失法必须具备需要以减值客观证据为基础,而预期损失法不需要“触发事件”。

3.修正后的账面金额的计量。实际损失法将按原实际利率对已发生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不需要公允价值调整,也不反映仍未发生的预期未来信用损失;而预期损失法将持续更新反映预期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 按原实际利率进行折现,无公允价值调整,会反映预期未来信用损失。

4.后续减值。实际损失法预期可能会发生进一步损失;预期损失法通过持续重新估计现金流量自动进行确认。

5.减值损失的转回。实际损失法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必须存在减值转回的“触发事件”,这时必须转回,但转回后的金额不超过摊余成本;预期损失法不需要“触发事件”,通过不断调整预期预计现金流量进行自动转回,但转回后的金额不超过按实际利率折现的全部合同现金流量。

(三)预期损失法的作用

预计损失模型反映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金融危机后,对改进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方面的不断努力。在不考虑模型的复杂性和成本效益等实际问题的条件下,确实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好方法。这个模型可以提前反映金融资产的可能存在的损失,有效的避免了利息收入的高估。由此可以看出,该模型对于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使会计承担更多的风险揭示职能。预期损失法可以弥补实际损失法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存在的不足, 它对企业的作用大致归纳如下:

1.避免了减值损失确认的“触发事件”。预期损失法进行减值损失确认时,不需要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即不要求有“触发事件”。这是因为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内,通过预测,持续确认金融资产损失准备, 不是信用损失实际发生以后才予以确认的。这将避免了实际损失模型确认金融资产准备的不确定性,防止会计人员误用职业判断从而对“触发事件”有不同的看法, 有效提高金融资产减值信息的可比性。

2.提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不是在识别出损失事项后才予以确认,而在贷款或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得以持续确认。即预期信用损失在金融资产存续期间内得到了较早的确认,并且不断修正预期信用损失,及时确认损失准备。这样, 就使信用损失在金融资产存续期间内进行“均滑”,实际损失法对企业的损益产生“悬崖效应”将得以消除,从而避免了对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大幅度波动,实际损失法的“亲周期性”也得到了有力的克服。

3.對预期信用损失在后续期间可以进行持续修正。预期损失法要求随着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变化,进行持续的修正,预期信用损失的任何变化都会在损益中及时的得到反映。预期损失的变化既可能是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少,又可能是预期信用损失的增加。如果信用损失预计高于预期, 企业就必须确认减值损失,并将其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按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和预期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量。

4.企业的风险状况和资产质量得到了更加真实的反映。对外发放贷款时, 借款人可能到期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企业就面临着信用风险损失。预期损失法在将信用风险损失考虑在计算实际利率内,为信用风险提前建立了违约准备, 避免了利息收入的高估, 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质量可以得到更加真实地反映。因此, 预期损失法满足了大部分企业的风险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预期损失模型有利于弥补实际损失法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存在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和重大的操作性困难,如果冒然引入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实务,很可能给我国现在初具体系的会计准则的应用和发展带来冲击和混乱,也将使国际对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的努力面临挑战。由此看来,我国当前应当对预期损失模型的采用应持充分谨慎的态度,加强国际参与以构建有利于会计监管独立性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王红军、刘威.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资产减值方法的转型[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01).

[2]王证明.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探究[J].财会研究,2009,(08).

[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76-78.

9.金融资产教案 篇九

1、熟悉金融资产的内容及分类

2、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3、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4、掌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5、掌握贷款及应收款项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6、掌握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本章教学重点: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核算

本章教学难点: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2、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金融资产及其分类

一、金融资产的内容

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本章不涉及以下金融资产:

(1)货币资金

(2)长期股权投资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2.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3.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进行“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二.初始计量

A.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B.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C.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收到上列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收益的确认

A.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B.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时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C.收到上列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四.期末计量:公允价值的核算

A.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应按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B.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最初取得时,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反映了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际成本,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则代表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时可变现价值。

C.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应按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交易性性金融的账面余额,同时确认公允价值上升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反之,则分录相反。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损益,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所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加上或减去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

变动后的金额)的差额。

如果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尚未收回,还应先从处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之后,确认处置损益。2.账务处理

处置时:

A.借:银行存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B.公允价值净损益的转销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

同时:投资收益(借是损失,贷是收益)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含义

1.定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企业将所持有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不意味着必须将该债券持有到期。如果企业的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了变化,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可以重为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将其出售。

3.企业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对“成本”、“利息调整”、“应付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二.初始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用明细科目成本和利息调整表示)

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2.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债券票面价值)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或贷)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1.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的方法称为实际利率法,即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账面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作为当期利息收入,以当期利息收入与当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差额作为当期账面成本摊销额的一种方法。2.账务处理:

A.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或贷)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B.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或贷)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1.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应按账面摊余成本列示其价值,但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2.进行减值测试时:①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

包括发生减值或未发生减值(组合中进行)

②非重大:单独进行或组合中进行

3.发生减值,即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4.账务处理: A.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B.若其价值得到恢复,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2.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成本

——利息调整(借或贷)

——应计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或贷)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

1.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其中,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除已经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差额。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贷或借)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借或贷)

第五节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一.含义

1.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额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对“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二.初始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账务处理:权益性(成本)和债权性(成本、利息调整)A.①权益性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②债券性;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或贷)

B.收到股利或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三.持有收益的确认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计入投资收益。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A.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B.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可供出售的债券:

①.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借或贷)②.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借或贷)四.期末计量

(一)公允价值变动:

1.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账务处理:

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或摊余成本)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或摊余成本)

分录相反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减值

1.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设金融债产公允价值是否继续下降。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3.账务处理:

A.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等债权性工具投资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处置

1.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越,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加上或减去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2.账务处理:

①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利息调整(借或贷)

——公允价值变动(借或贷)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

②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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