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共10篇)(共10篇)
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见证取样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六、室内环境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化学类专业2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通信、自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通信、自控专业各1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七)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八、建筑门窗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检测单位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九、建筑节能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检测单位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十、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
(一)检测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可不少于2人。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相关修正案(注意落款处盖章、签字); 3.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单位红章)及相关证明,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测试证书,自校设备提供自校规程与自校记录);
6.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注意租用合同或协议加盖单位红章);
7.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平面图中应标明各房间名称、建筑面积并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8.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网上申报时上传word格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9.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注意加盖相关单位红章)、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11.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无毕业证书时提供助理工程师或以上的职称证书即可)、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经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12.办理延期、转正、增项的企业,均需提供市建设局或扩权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检测机构在证书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有无下列行为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②转包检测业务的;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④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此项内容无要求)。
(四)申请资质增项、转正和延期的企业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原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业绩证明(近一年内业绩清单中的部分检测台帐即可,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每类不少于两项)。
五、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核查原件。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并需颁发许可证件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资格证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
七、表格下载: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doc、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doc。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十、注意事项:
1.因本交费后个人帐户对帐单无法提供时,提供缴费发票、缴费凭证、带单位公章的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社保手册,以证明人员已交纳养老保险。
2.《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现场提交通过网上申报后打印出的带条码的申请表,其中相关人员签字在打印后本人手签,单位公章在打印件上加盖,相关人员照片上传打印后不用再粘贴。
3.网上申报提交后即可打印装订,附件材料胶装成册、统一页码,并在申请材料目录中分别列明每一项的详细页码,页码编写具体到每一项、每一个人(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单独打印不使用网上系统打印)。
4.计量认证附表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5.河北省建设厅网址:http:///。
6.审批大厅联系电话:0311-87805336;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311-879008207。
2.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二
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1)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2)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申报材料;(3)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4)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5)向社会公告。1~3个月
(1)具有法人资格,或由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检测专门机构;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河南省防雷装置检测员证》且具有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检测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文本;(6)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3.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许可事项:新设立、资质增项、变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许可对象:拟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的企业
许可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外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部门、注册实收资本金、办公场地、人员组成情况、技术负责人的工程管理经历、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情况、所申请资质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
9、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部门、注册实收资本金、办公场地、现有资质情况、人员组成情况、技术负责人的工程管理经历、已监理的代表工程情况、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情况、所申请资质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经审计的上一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9、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11、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12、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1、2、3、5、6、7、8、10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三)企业申请增项资质所需材料
同
(一)。申请增项资质的前提是在满足原有主、增项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标准情况下,方可申请新的增项。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条
(二)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资料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二、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报告。
(一)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修正后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商部门历次变更查询单。
1、改制企业提供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因改制、合并、分立原因变更企业名称需将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完毕后方可申请名称变更。
2、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免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工作简历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工作简历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修正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或变更注册地址事项的决议。
三、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加《申请表》一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
执行期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四、审批程序:
1、市建委窗口对业主呈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2、请专家组评审;
3、经委联合审查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建委领导审批。
五、审批时限:
所有资料报送齐备后,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六、审批结果:
对审查合格的,无异议的形成批文公告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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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老师
4.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四
03-6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
本项目为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新设立、升级、变更等事项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2006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六条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2008年第8号,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10.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1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满1年后进行资质复检;
11.公司属于合伙制的,其单位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其单位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申请材料/
3下列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对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原件4份——另附word文档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复印件1份);
(四)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新设立单位不提供)(复印件1份);
(五)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
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1.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2.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复印件1份);
5.个人简历、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1份);
(八)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复印件各1份);
(十一)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1份)。
(十二)企业完成的与升级资质有关的业绩材料及业务委托合同.(新设立单位不提供)(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可在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甲级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决定机关为建设部,乙级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决定机关为昆明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窗口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部门审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审签——对审查合格的,按要求办证;经审查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核意见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资质延续申请参照《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上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5.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五
一、申报人:建设单位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许可
三、申请(申请人提交必需的资料):
1、提供《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申请表》1份(在汕头市地震局网站窗口“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载,需申请人填写,网址为:http://dzj.shantou.gov.cn/tablex.asp?id=106));
2、提供申请报告(原件1份);
3、提供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
4、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小区划报告(1份);
5、提供承担地震安全性项目的单位资质证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办理性质:审批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可在汕头市地震局网站上免费下载《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申请表》,并到汕头市长平中路市财政大楼一楼综合1号窗口或汕头市地震局(衡山路55号)2楼工程防震管理科办理。(咨询电话:88894058或88897061)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修订)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工厂及仓库、水库大坝、堤防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在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影响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所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6.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六
2005-06-26 来源:市环保局
主管单位:市环保局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重大项目按照法定时限审批,一般项目收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10日、5日、3日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书面告知许可决定。
材料准备:
1、登记表管理的项目:登记表4份;
报批申请书1份;
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并报公众意见1份;
2、报告表管理的项目:报告表4份;
报批申请书1份;
需要专家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3、报告书管理的项目:报告书2份;
报批申请书1份;
需要专家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涉及水土保持的并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
份;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并报主管部门预审意见1份;
7.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七
我局于2009年1月23日受理了秀山杰义化工有限公司单位提交的年产10万t硫磺制酸技改为年产10万t硫精砂制酸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1—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89***832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件:cqhbjgc@126.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邮编:40114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09年1月23日
8.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办理细则 篇八
一、事项: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相应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
(六)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
三、需提交材料: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
(二)独立的法人单位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企业法人需提供验资报告。(三)测绘技术人员材料:
1.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姓名、职称、任职时间、专业、工作简历)名册; 2.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3.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材料。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身份证;
5.非当地户籍的技术人员居住当地的居住证明;
6.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四)仪器设备及测绘软件材料:
1.测绘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的品种、规格、价格、购臵时间等);
2.购臵测绘仪器设备的票据;由外单位转让、调拨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调拨单等材料;
3.经法定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 4.审查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五)办公用房材料:
1.单位自有的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2.租用的办公用房应提供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六)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材料:
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
(八)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新成立的单位可不提供。
(九)非单独从事测绘活动的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臵文件。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的其它资料,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传材料的原件,受理测绘资质申请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材料与原件当场校核,并在上传材料上加盖校核印章后返还原件。
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
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后由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初审。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受理的资料初步审查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对申请房产测绘专业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转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初审意见返回后,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三)许可审查。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收到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制作《测绘资质证书》,交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颁发。
附件2.丙、丁级测绘资质注册办理细则
一、事项:丙、丁级测绘资质注册
二、核查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三、需提交材料:
(一)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中的注册模块,填写、勾选有关内容,对本单位的测绘资质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注册时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打印《测绘资质
注册报告书》,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
(二)测绘单位进行注册除网上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测绘资质注册报告书》(一式3份);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3.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核查。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10日内对受理的测绘资质注册材料完成核查,报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
(三)审查。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收到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后,在《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在此期限内作出相关注册决定。
(四)注册。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予以注册的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
(五)注册完成后,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注册结果公布,并报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适时统一公布全省注册结果。
附件3.使用省级部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办理细则
一、事项:使用省级部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使用省级基础测绘成果覆盖范围小于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者1:10000地形图数量少于35幅和1:5000地形图;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用于测绘活动的需提供测绘资质证明及《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市、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根据市、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批准意见提供成果。附件4.地图审核办理细则
一、事项:地图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地图资料来源合法;
(二)地图内容表示符合国家规定;
(三)符合地图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需提交材料:
(一)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报审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2份,电子地图同时报送地图数据;
(三)地图编制单位采用他人地图资料的,所有权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明材料;
(五)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许可审查。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在收到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后10日内,签发《地图审核批准书》。附件5.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备案办理细则
一、事项: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备案
二、范围: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
三、需提交材料:
(一)样图或样品一式5份或电子地图光盘5份;
(二)地图审核批准书;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市、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5日内完成对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与送审稿及审核意见核查,对已按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凭证。每年1月底前,负责备案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将备案的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各2份送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存档。
附件6.开具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证明办理细则
一、事项:开具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证明
二、申请条件: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地图编制资质、经营广告的地图必须是公开出版的地图(除行政区划地图外)。
三、需提交材料:(一)地图试制样图;
(二)地图底图资料来源合法的证明;(三)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二)审查。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证明。
附件7.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测绘作业证核发和注册核准办理细则
一、事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核发和注册核准
二、测绘作业证申领条件: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一)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二)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
(一)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作业证申请模块填写、勾选、上传相应内容,网上提交作业证申请。
(二)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除网上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2.《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3.申请人1寸照片;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受理及制证。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收到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及制证工作,并将制作好未盖章的《测绘作业证》交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盖章及发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收到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作好未盖章的《测绘作业证》后,10日内盖具公章并交还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发放。
(三)注册核准。《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3年注册一次。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
9.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九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先向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审查时应当核验原件、踏勘现场,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申请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申报条件为: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复印件无效);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经劳动部门合同鉴证),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时限:随时受理
10.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篇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二、审核部门与权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3、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三、申报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一)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论证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3)取水水源论证(4)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
(5)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6)水资源保护措施
(7)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8)其他事项(9)水资源论证结论
五、办理程序
1、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业主行文上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则可作为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未通过则终止许可程序。
六、审批期限
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一般为3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与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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