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审批报备制度

2024-08-05

活动审批报备制度(精选10篇)

1.活动审批报备制度 篇一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术科技社团部

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审批制度

第一条:社团活动应与社团宗旨、章程相符,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和提高

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二条:任何社团个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牟利活动甚至

非法活动;任何社团不得从事背弃社团宗旨、章程或有损会员利益的活

动。

第三条:社团开展活动应向社团中心申报审批,对未经社团中心审批同意就举办的活动,主席团及社团中心有权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活动经费

不予报销,或视情况予以部分报销。

第四条: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需由分管副主席或部长审批通过方可举办:

1、社团常规活动,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社团中心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同意盖章后,方可开始筹备活

动(此次审批仅对该学期有效);

2、与校内其他院系单位或校外团体、组织或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包括邀请校内外人士讲座、报

告),其活动内容必须与本社团的宗旨一致;

4、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及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等;

5、活动如需占用校园场地,须由社团中心同意,经校团委及校保卫处审

批同意后,统一进行安排;

6、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五条申办常规活动以外的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的3-7天内向社团中心提交活

动策划书,并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同意盖章后,方可开始筹备活动,几份活动申请表应保持一致,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内容、财务预算、活动负

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宣传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注:财务负责人须为会长以外的社团成员);

2、活动内容要清楚具体,不可敷衍了事,对涉及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等有基

本的说明,讲座内容必须对社团成员有益,其他说明也一并写入;

3、社团活动经费涉及赞助的需到通联部申报登记;

4、财务预算要清晰合理且不得超过社团剩余会费(赞助除外);所购物品

名称、数量、单价要明确,不可购买不必要物品;笔、墨、颜料可在宣传部借用,但务必按期归还否则在社团会费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组织会员参与校外活动必须出具安全保证书并有明确的负责人带队,使

用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等场地做讲座应附讲座老师简介。

第七条:场地申请规范

(1)可申请场地

1、求真楼

2(2)申请注意事项

1、二教

 申请二教场地时,需在社团中心填写会自留一份,交监察部一份,社团中心备份一份;

 申请二教场地时,先到监察部询问教室可用否,再来社团中心填

表,签字盖章后拿到监察部登记。

 申请表需经社联的审批盖章后方有效;

 注意保持场地卫生,放在多媒体内的协会资料记得删除,关机关

灯关门关窗。

2、S1报告厅(慎用,鼓励协会通过挂靠院系联系)

 申请以上场地时,到监察部咨询教室是否可用,以讲座类活动为

主;

 申请S1报告厅时,需在社团中心填写表格,一式两份,交监察

部一份,社团中心备份一份。协会需提供详细的策划书(所邀请

老师简介、讲座题目、讲座内容等);

 注意保持场地卫生,维护公共设施,放在多媒体内的协会资料记

得删除,关机关灯关门关窗。

3、大学生活动中心

 申请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时,监察部提供表格,当面填好,一式

两份,均手写版。

 申请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前,先到社团中心交活动申请书,社团

中心审批合格后再到监察部填表,填表时提供详细的策划书(协

会活动介绍、邀请嘉宾简介等)。

 由于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有限,为避免时间冲突,请各协会最好

提前半个月上交申请表,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 大活场地的申请必须保证一定人数,方可审批,具体:

①报告厅200人以上

②舞厅200人以上

③剧场1000人以上

 社联意见栏需副主席或主席签字方有效,盖章需盖正,否则重新

填写。

 注意保持场地卫生,维护公共设施,若音响等设施损坏,协会按

学校要求赔偿。

4、户外

 申请户外场地时,由监察部提供表格;

 社联意见栏需副主席或主席签字方有效,盖章需盖正,否则重新

填写。

 协会的户外活动不能有商家的产品展示、发放等活动。

 需要桌子、帐篷等物品的,请提前联系秘书处。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术科技社团部2010年11月

2.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篇二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我校大型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学校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大型活动,举办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1、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上报教育局批准,审批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名单。

2、学校在计划内安排的整班级外出活动,也必须报校长批准。

二、我校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须提前五天申报,学校根据情况审查安全方案。

四、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人、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五、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3.外出报备制度 篇三

一、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除外)、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必须按照县委规定提前3天向县委、政府报告。

二、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单位(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报备中说明情况。

三、机关主要负责人外出,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

四、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必须按提前1天办理报备手续交办公室,并对分管工作作出安排。

五、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六、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化,按照干管权限,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县委、政府电话口头报告,并告知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电话口头报告。

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项目、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代其主持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安排)。外出报备必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登表》(见附件),主要负责人报备表报县委办综合科、政府办综合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报备表报局办公室。

4.学术交流报备制度 篇四

一、要求和原则 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坚决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专家聘请 (一)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外请专家和校内教师相结合的方式。具备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学科),结合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展活动。

(二)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专业(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教师。

三、计划与审批

(一)每学期开始,学校将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安排计划上报教导处备案,教导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作统筹安排,进行协调。

(二)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应反映专业(学科)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不能把一般性的党课、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商业宣传等作为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内容。

四、组织及资料信息管理 (一)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好其举办的每一次活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提前贴出宣传海报;协调安排好专家接待、场地、电教设备设施、摄影摄像等事宜;要组织安排好基本听众,并尽可能扩大听众范围,最大限度发挥活动的影响力。

5.XX大学学生会活动审批制度 篇五

为了保障校学生会个活动符合校纪校规,符合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以及校学生会章程中的活动宗旨,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校学生会各部门开展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审批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

2、各部门在申请活动之前,应当制定严密的计划:各部门做出举办活动的决定后,必须先到办公室申请活动审批表。(办公室应当是适应部门要求发放审批表,并做好记录;若违反此条,办公室专职负责人应按《校学生会纪律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申请部门应当及时、详实地调好审批表,必须在表中写明组织计划,可行性意见,责任分配与人员安排及按本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预算报告,否则不予审批。在活动中若有超支情况,先必须报主席团审批,后到办公室备案。

4、预算报告应包括支出项目及预算金额。在活动中若有超支的可能,活动部门应及时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超支的项目及超支的说明)。经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活动结束后超支部分方可报销。

5、申请活动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表(表中是否会有主席团意见栏)及相关文件交主席团审查。主席团作出决定后,由活动部门将审批表及相关文件送还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批表和有关文件备案存档。(对于申请部门所交表格,说明等文件,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定期进行存档。)

6、如果有特殊情况,参照使用以下各款:

① 若有紧急活动或任务,活动部门可向主席或主管副主席说明情况后予以紧急处理,但事后必选本制度补办申请手续,并附以书面说明。

②若在主席团作出批准决议后,活动计划有变更,活动部门应向主席团详细说明并到办公室备案。

③ 若在主席团收到申请后作出决议前需要收回申请的,活动部门须向主席团说明情况,且到办公室备案,并交回申请表。

④以上三款所列办公室应及时予以备案。

7、申请部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活动的,依据《校学生会纪律条例》予以处罚。申请部门违反审批制度第三、五、六、七、八条的根据《校学生会纪律条列》予以处罚。

8、为了鼓励创新,本制度特设一活动审批特别制度,特别制度规定如下:①特别制度只适用于具有创新性质的非传统性活动。

②活动申请部门应向主席团申请,由主席团对上款所提的活动的性质、目的、内容、资金可行性予以分析。主席团作出活动举办与否的决定后,通知申请部门。

备注:

一、申请部门必须写好活动计划书,预算书,否则不予审批(也需补填审批表)。活动部门活动结束后一周之内,必须写好活动总结,并向办公室交一份活动反馈总结,交于办公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根据《校学生会纪律条例》予以处罚。

6.大型活动报备应急预案 篇六

一.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1.开演前,及时了解当地气象情况,准确汇报雨情及未来0-2小时内演出现场天气。如发现有突发性暴风雨等天气将影响演出正常进行时,将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演出变动。

2.如在预知有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将停止COSPLAY分会场演出,包括太平洋百货正门、港汇广场华山路侧、美罗城正门及内街、汇金百货正门。

二.疏散应急措施

当因突发事件,暂停或停止演出,进行疏散工作时,为避免使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演出负责安全,应急的小组要做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安全部门要按预案及时将人群进行切分,引导,防止人员过于集中。

要求:

1.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责任分工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引导退场,疏散人群,说明解释,确保安全等工作。

2.安全保卫部门按预案的安保方案保证群众及时,安全,有效的退场,引导观众通过现场各出口及时疏散。

3.演出负责人负责演出前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安全告知,普及安全知识,引导观众有序等候并按要求退场,避免挤踏现象出现,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疏散时,现场安保人员要引导有秩序的向场外疏散,对人群中年高,体弱及行进较慢的个体予以协助。

三.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较小火情时,在场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扑救,以防火势扩大。

2.发生较大火情时,立即报告消防官兵寻求救援,组织疏散现场人群。

7.活动审批报备制度 篇七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公交„2010‟34

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现将《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印)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印)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涉案车辆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督察局,姚远常务副厅长,曹义鸿书记,办公室。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涉案车辆是指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依法适用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法律文书,且已暂时脱离当事人控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来源去向明晰、程序合理规范、依法及时处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涉案车辆登记、移交、保管、公告和处臵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四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纪检、法制、财务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涉案车辆扣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六条 交通民警依法采取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或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23条规定程序实施,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要规范填写,需载明车辆驾驶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 交通民警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应当在24小时内经主管领导或本单位法制员审核后办理移交停放手续。对未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或者《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民警补齐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车辆登记台帐,详细记录涉案车辆扣留时间、地点、适用法律条款、存放地点、返还情况等信息,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停放凭证必须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办案民警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驾驶人违法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应与纸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 涉案车辆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涉案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企业设立规定的登记和经营条件。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公开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指定符合企业设定条件和资格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涉案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法人共同制定《公安交通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办法》,严格涉案车辆进场、出场、登记、审批、管理、责任等业务流程。做到“进场有登记,出场有审批,交接有签字,停放有分类,灭失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停车场实行规范管理,分类有序停放。停车场地要划分为:汽车类停放区、摩托类停放区、非机动车停放区和涉案嫌疑车辆区(被盗抢嫌疑、走私套牌嫌疑、拼装报废嫌疑、交通事故车辆等),并对相关区域安装防雨、防晒、防盗、防火装臵和设施。

第十三条 涉案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办案单位移交停放的涉案车辆进行核实登记,当场检查车辆的基本状况,并核对车辆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依法承担车辆进场停放后的车辆被盗、损毁、灭失等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场停放车辆逐车实行卡片核对信息粘贴。详细记载车辆号牌、类型、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入场时间和经办民警等内容,一式两份,一份粘贴或放臵驾驶室前台,一份与车辆钥匙连体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提取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原则上在车辆保管场所内完成,并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提车出场的,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

第十六条 临时出场的涉案车辆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归还。接收归还的涉案车辆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车辆的车况进行查验,重新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后,接收涉案车辆,并再次按规定予以封存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接受处理需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共同履行查验核对程序,严防扣留车辆部件遗失或发生差错。车辆返还出场时,要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停车场经营者对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 涉案车辆处臵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在12小时内通过比对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和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数据库,查询核对涉案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盗抢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向辖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报,并按照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做好刑侦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接涉嫌被盗抢机动车工作的通知》(公刑[2005]637号)将扣留车辆规范移交至辖区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二)对报废或拼装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扣留机动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价款上缴国库。

(三)对走私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取得联系后,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交。对不宜移交的,应当随案移交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返还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因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返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民警、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并留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涉案车辆驾驶人自车辆扣留之日起30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信函、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履行告知程序,同时做好备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涉案车辆驾驶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经通知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需要公告的涉案车辆信息,填写《需公告扣留机动车登记表》报送至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两次集中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报刊公告应当分层级刊登。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属于本市、州辖区的,应当在市、州级报刊刊载公告;属于外市、州或外省辖区的,应当在本省省级报刊刊载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公告3个月仍不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的,可将该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车辆价款由财务部门统一上缴国库,同时督促车辆拍卖所得人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拍卖所得人为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牌照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五章 涉案车辆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涉案车辆实行同级督察报备制度。对扣留的具有盗抢嫌疑、走私嫌疑、报废或拼装嫌疑以及已采取公告处理等四类车辆,需填写《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以及车辆的处臵情况,抄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车辆的扣留、保管、移交、返还、上缴国库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通过派员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报备涉案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或者保管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止、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对在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减扣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分值;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降低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次并纳入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 在涉案车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或未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移交、提取、公告、处臵涉案车辆的;

(三)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涉案车辆损毁、丢失的;

(四)单位或个人违规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以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

(五)未及时或违法返还、处臵涉案车辆的;

(六)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涉案车辆问题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警务督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

2、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表

8.财务审批制度 篇八

一、未经乐电公司和花溪电力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办理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借款、向银行融资。

二、内部职工借款的审批

1、职工借款仅限于因工出差、业务接待、物资采购,且借款不能挪作他用。

2、借款人必须本人填制借款单,说明借款方式、用途、金额,根据公司审批权限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借款业务。

3、借款审批权限:借款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借款金额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4、因工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在出差返回的一个月内必须报帐冲销借款;业务费用和物资采购借款,在经办业务完成后两个月内必须办理财务结算归还借款;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归还借款,需说明原因、归还期限,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在当年12月25日前必须结清。

三、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1、严格按照公司“职工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2、出差人根据“职工差旅费管理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在标准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公司副总出差,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和总支书记出差,由总支书记和总经理交叉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四、办公费报销的审批

1、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和后勤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需求计划和公司审批计划对分管费用进行采购和领用。

2、每批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行政办公室和后勤处的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每批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电话费的报销,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核定的包干指标进行审核,经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五、业务接待费报销的审批

1、因工作需要发生对外接待费用时,须事前请示总经理同意方可开支,事后经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2、厂内发生客餐费用时,须事前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单,说明接待事由、人数,行政办公室按规定核定标准,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职工食堂安排用餐,每月末根据客餐单,由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六、物资采购费用的审批

1、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由各部门每月申报物资需求计划交采购部门,采购部门通过查库后制定采购计划,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采购计划的审批。

2、物资采购费用报销的审批: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采购计划采购物资,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采购部门领导审核、分管物资的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采购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审批的材料采购资金支付计划,签字后方可支付款项。

七、基建、技改工程费用的审批

1、基建、技改计划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基建、技改计划的审批。

2、基建、技改工程费用的审批:严格执行乐电公司“内部投资资金计划和支付的管理办法”、花电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办法”。工程费用的报销由经办部门领导审核,费用在2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报销业务,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3、基建维修费用的审批:各部门申报维修计划交生技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费用在5000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费用在5000以上由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八、车辆运输费用的审批:

1、严格执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花电公司《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2、发生车辆维修费用时,5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九、民工费用的审批:

1、严格按照《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2、发生民工费用时,按照审批计划和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业务。5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总经理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十、职教经费的审批:严格按照乐电公司的相关办法执行,发生职教经费时,由人事处负责人初审后报乐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乐电公司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财务处理程序报销。

9.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篇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工律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依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据

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企业的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申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请制的职工。

2、企业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条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件 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它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必须保障这类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力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办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或者工会意见、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力的理证明材料),填写《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登记,审核申程请人提供的材料;

3、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材料;

4、序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 收费

10.活动审批报备制度 篇十

为了使各种活动能在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展,我校制订《校外集体活动和组织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如下:

1、建立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来回学校乘车,要加强师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得乘坐货运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坐“三无”车辆。

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等活动。

4、班级组织活动,班主任和相关教师要先到活动现场作细致,周密的堪察,考虑绝对周密和安全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向学校报批,得到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组织。同样,校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学校主要领导和科室主任也必须到现场堪察后,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复后,并通过致家长信告知家长,留信件回执后才能组织开展活动。

5、组织活动的教师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把关,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在活动过程中,师生人身安全。

6、领导要对报批的活动认真分析,严格把关。

乌丹镇中心小学

上一篇:学生使用手机告家长书下一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