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2024-09-27

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精选19篇)

1.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一

运输公司班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工作内容

1、保证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保证班组管辖检修设备、车辆安全;

3、制止纠正班组人员在工作中的违章和差错行为。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严格控制“违章”,不发生“未遂”。

2、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措施

1、组织参加班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培训、技术培训活动,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制订实施班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目标的措施,根据车辆检修现场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组织开展本班作业范围内的危险点、危险源的分析,并组织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

4、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现场劳动

作业环境,确保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工作到位。

5、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车辆(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 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登记上报。

6、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四、安全承诺

1、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对经理、副经理负责。

2、在班组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违章”,不发生“未遂”。督促班

组员工做到“三不伤害”。

3、定期对车辆检修设备、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危及人员安全和健康和车辆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配合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职能。

4、发生事故时,积极实施事故紧急预案计划、保护现场、同时尽快向公司

和有关部门回报。

5、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事故真相。并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经理(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2.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二

会上,安委会十个检查小组首先通报检查情况,随后,安全部部长闫龙河通报12月检查扣分情况,保卫部部长张辉对消防、防爆工作进行了安排。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刘开贵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了《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刘开贵在会上对安全工作提出要求,他说,要加强对70多个停车场点,各发车点、人员密集公交场站的安全检查工作,油气库、停车场等重点单位,需做好防范措施的布置;各单位要重点加强消防器材、电源闸刀失效、发电机隐患等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并按照“今冬明春”的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工作;对安全责任系统进行强化调整,落实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始终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将安全管理抓到位,安全投入抓到位,安全教育抓到位,实现岗位达标,安全达标,技能达标;隐患排查体系强化升级,改进排查检查方式,扩大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挂牌督办;要狠抓教育培训,特别是对违法驾驶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行车途中车厢内发生乘客发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培训,保障我司行车安全、服务质量的稳步提高;落实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车队的安全工作三级检查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对车辆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制定降低违法行为的整治方案。3G调度系统目前正按计划逐步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并做好信息的保管、保密工作。

3.公司责任的根本 篇三

虽然与世界上其他知名跨国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传统相比,中石油的这份报告显得有点姗姗来迟,但消息一出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此新闻在不到半天的时间里借助网络媒体迅速传播,百度的搜索网页在消息发布当天下午就达到了35000个。

据中石油相关负责人介绍,中石油把自己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分为“持续稳定的能源供应”、“安全清洁的生产运营”、“促进员工发展”、“支持社会公益”四大部分。

联想到不久之前中石油等一批行业垄断企业因被公众指责“社会责任缺失”而面临的“暴利危机”,中石油此举似乎与“亡羊补牢”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在笔者看来,这其中多少有点向公众示好的意思,且并没有真正肩负起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很长一段时间,国内的消费者都饱受油价上涨之苦,私家车、出租车等车主都在不停地抱怨油价居高不下且持续上涨。拼车族、捧车族等新鲜事物也应运而生。虽然说对于国内油价的高低,中石油等企业还要看发改委的脸色,但至少在自己可以支配的上下各20%的价格浮动空间之内,石油企业还是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记得在去年年底国际石油价格持续走低的时候,中石油、中石化顶住了国内一片降价之声的巨大压力,始终拒绝降价。这种做法遭到了专家、消费者的严厉指责。不少消费者甚至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时候,中国也跟着涨;现在国际油价下降了,中国为什么迟迟不降?

面对众人的质疑,中石油的某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并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反复解释我国油价制定程序的复杂性,并且始终强调,在石油行业并不存在暴利。这样的回答多少有点避重就轻,并且没有任何说服力。其实,公众真正关注的重点并不是企业是不是赚取暴利,而是暴利之后如何弥补社会责任的缺失。

虽然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们一再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的消费者而言,恐怕最希望看到石油企业承担起的责任还是能够让石油的价格低些再低些。

同样身为行业垄断者的美国微软公司,一直都牢牢占据着软件行业的霸主地位,其2006年高达129亿美元的净利润让很多同行羡慕不已。但微软却很少像“中石油们”面对“暴利危机”,原因就在于微软上至全球总裁比尔?盖茨下到普通的员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来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企业形象。

4.公司员工安全责任书 篇四

甲方:安康市江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安全责任、确保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促使工作顺利开展、公司员工入职时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公司经营的安康市江风科技有限公司区范围内、若员工自身患有各种疾病或心脏病等在工作中发生的疾病所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甲方不予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甲方在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正确方法安排指导下工作、因乙方操作不慎或造成自身安全问题及相关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承担责任;在公司内正常工作情况下,所产生的相关安全责任,根据责任情况属甲方的责任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上班或下班时间、在离开甲方公司场所外的路途中或外出同顾客、朋友、同事聚会、逛街等所造成或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五、乙方下班离开公司后不属在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内、在外面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或人身安全事故等一切安全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六、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即生效。

七、此安全协议书从乙方申请正式入职之日起有效,离职后自然失效。

甲方:安康市江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订日期:

5.公司安全责任书(员工) 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经公司与员工本人确认,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员工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2、员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司场所,在公司内部发现不安全隐患时,须及时进行控制,并迅速上报上级部门。

3、乙方不得持有管制刀具/器械,不得打架斗殴、偷窃公司及他人财产物品,不得破坏公司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4、员工在下班时,须认真检查工作区域的照明、门窗、办公设备、车辆、叉车等其他设备,以确保用电设备断电关好,车辆、叉车和作业设备停好锁好,办公仓库的门窗关好锁好。如员工违反上述要求或其他个人原因,引起火灾、偷窃或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或损失,公司将根据员工过失追究相应的责任。

5、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不正确操作设备用具或不按规定流程进行作业等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根据员工过失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6、员工在休假或未在工作岗位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因私在工作时间外出)须注意人身安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法规以及公共场所行为准则或其他社会全体应共同遵守的准则,乘座具备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如因违反上述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而导致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

7、员工须认真遵守公司宿舍管理规定及员工住宿安全责任书等,不得在公司提供的宿舍或其他场所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或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利擅领非本公司员工进入宿舍或住宿。一经发现,公司将取消员工的住宿资格,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有权将员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员工不得在除指定的吸烟室之外的公司任何场所内(食堂、宿舍、办公区、库房等经营场所)吸烟,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动火。

9、员工须认真遵守食堂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严禁进入食堂操作间,严禁擅自动用食堂物资、设施设备及液化气瓶。

10、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产物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或现金存放于员工办公桌柜及办公、库房或宿舍内。如违反以上规定,发生财物丢失的,由员工自行承担损失。

1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公司(签字)盖章:员工签字:

6.公司车辆使用安全责任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员工及车辆使用安全,现就车辆使用管理与使用人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权利、责任:

1、甲方将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属甲方财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管理。

2、甲方负责车辆的年审、保险、正常保养费用。

3、甲方给乙方提供车辆及相关手续完整车辆于工作之使用,调度车辆权与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

二、乙方权利、责任:

1、乙方驾驶证号为。

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车辆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借于他人使用;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诺: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危险驾车(如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赛车等)。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罚款、扣分等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上班时间一律不得饮酒,饮酒后不得驾驶车辆,否则,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做收回车辆和取消其驾驶公司车辆资格处理。

6、乙方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外观、内室等整洁干净。对车辆定期在指定点进行保养维护,并清楚本车辆的年审、保险期限,并在最后有效期限前15天内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办理。否则,凡因违反规定程序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乙方所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及时向甲方(主管部门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备案,并按照公司相关条款处理。如隐瞒不报,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附则

1、乙方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应当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在乙方工资中扣除。.2、以上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互遵守严格执行。

3、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7.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七

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 位于高平市三甲镇姬家山村村东, 距高平市区7.5公里, 长晋高速公路1公里, 长晋二级路 (207国道) 2公里, 交通条件十分便利。全矿现有职工500余人, 其中井上及管理人员200余名, 大专以上学历50名, 中专学历200名。生产安全技术力量雄厚, 采煤工艺先进, 矿井抗灾防灾能力较高, 安全生产平稳, 拥有固定资产1.5亿元。

2009年9月28日经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于晋煤重组办【2009】44号方案批复为单独保留矿井, 批准开采3#———15#煤层, 井田面积为4.9133平方公里, 资源储量4000万吨, 核定年产量90万吨。

近年来, 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 以建设本质安全型, 安全高效型矿井为目标, 加大安全投入, 落实安全责任, 创新管理模式, 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 各项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先后荣获“高平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省煤协“山西科技创新先进单位”、“高平市5000万元纳税大户”等荣誉称号, 我们相信, 通过全体干部职工2—3年的努力, 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平安和谐的现代化90万吨矿井将在长平大地上崛起, 再铸新的辉煌!

8.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非货币出资补缴差额连带责任股东派生诉讼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对公司章程中公示的注册资本的信赖利益,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一、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1.补缴差额的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2.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

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也是合理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具人合与资合特征的商事组织设立的过程中,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会接受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并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和检查验资报告,因此他们有义务保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靠性,同时他们是最有可能发现非货币财产作价不实的情况。

三、追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的途径

1.公司行使请求权

股东违反对公司出资义务在性质上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章程约定的是契约义务,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种认为股东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齐全责任,其权利人都是公司,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

一般来说,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是受害者,也是权利主体,公司应行使资本充实请求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可能出现密切联系,如大股东控制公司,若大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公司因受制于大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小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类诉讼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违法出资的股东追究责任。

作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违法出资股东责任的原告,应当是忠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且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及其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违法出资的股东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如果违法出资的股东本身是董事、监事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自然可以成为被告。如果没有担任上述职务,那么,其作为“侵害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人”,也可以成为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须曾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要求公司对侵权人提出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请求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未作答复,股东才有权代表诉讼。公司法规定,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本身也没有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才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由于公司不能行使自身的诉权,股东才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提起诉讼,无论公司是否参与诉讼或是否应该参与诉讼,其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对提出诉讼的股东承担责任,即使提起诉讼的股东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人侵害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受到间接损害,该股东也只能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害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对公司返还利益或赔偿后从再从公司处获得自身的利益,除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直接侵害了股东的利益,但这时股东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就不是派生诉讼,而是直接诉讼了。

参考文献:

[1]陈: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2]郑曙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形態与民事责任研究.法学,2003年第6期

[3]刘阅春: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法学,2004年第3期

[4]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民事责任.http://www.51paper.net/free/2007125105937.htm

9.物业公司安全工作责任书 篇九

2013年安全工作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双方认为,搞好经济建设,搞好物业管理,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制定工作计划、下

达任务、安排工作时都要充分考虑到安全。

三、根据工作需要,甲方要在工作现场提供必要防护设施,为员工

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工具护品。

四、乙方要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不违章

作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品,保证安全生产。

五、乙方要努力学习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熟悉工作环境,熟练的使用机械设备,不得盲目蛮干。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10.公司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十

1、建立本展会消防安全小组,展商应积极响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定及条款。

2、展户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员工树立防火意识,参加商场组织的消防知识,消防设施使用、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考试。有义务参加消防主管部门和展会组织的消防宣传和消防活动。

3、展户按要求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器材,随时处于有效状态中。

4、展户经营场地不得使用明火。展户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和损坏内部消防设施。动火时必须经展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措施。不用的杂物、垃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5、所有展户有责任维持场内消防安全,如发现有违规现象,应立即制止。

6、火灾发生时,有责任保护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协助灭火,组织安全疏散,协助消防机关和展会调查火灾原因。

7、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展户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起火灾,本展户或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本责任书的签字之日起效,直到展会结束为止。展户中途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人:

11.国家电网山东公司责任之光 篇十一

3000亿千瓦时年售电量积累着历史的沉淀:从1898年青岛胶州湾畔亮起第一盏电灯,山东电力工业已经走过110余年历史。

1994年,山东电力年售电量突破500亿千瓦时;时隔9年,2003年突破1000亿千瓦时;6年后,突破2000亿大关{短短两年之后,山东电力实现了售电量突破3000亿千瓦时的跨越。

“用电量被看作是GDP的晴雨表,这足可以看出山东省经济的发展速度有多快。”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营销负责人说。

电带来了光明,带来了希望,体现了责任,体现了奉献,引领了品质生活。

“责任之光”,首先是保障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十一五”期间,山东电网建设投资完成615亿元,电网总体规模翻番,为山东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能源支持。到2011年底,山东电网投产35千伏及以上工程293项,线路长度4386.54公里、变电容量2107.96万千伏安,形成了“五横两纵”500千伏的主网架。

“责任之光”,在于积极承担科学发展责任,积极推进

山东能源电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施“外电入鲁”战略。

2011年2月28日,世界首条±66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银东直流输电工程双极投运,山东电网接纳外电能力提高至750万千瓦。外电的支持让山东在2011年迎峰度夏中从容应对,有力保障了全省电力供应,为山东省成为今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最好的省份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全面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2011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与山东省政府签署《关于加快推进山东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大力加快山东坚强智能电网、电源、电动汽车服务网络、电工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从多个方面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责任之光”,在于切实履行安全供电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控水平。山东电力开展“抓执行、抓过程、建机制”安全风险管控活动,全面强化大电网安全运行管理、作业过程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广泛采用直升机巡航、在线监测、带电检测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成效显著,受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表彰。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国家电网公司泰安应急培训基地建成投运,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情况中发挥重要作用。圆满完成全国、全省“两会”,纪念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保电任务。

“责任之光”,在于努力提升供电服务品质。让群众用上满意电,放心电。早在2000年,山东电力实施“彩虹工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以“彩虹工程”十周年为契机,大力实施“塑文化、强队伍、铸品质”供电服务提升工程,全面启动“彩虹工程”百日提升行动,落实供电服务10项举措,电网供电可靠性,应急服务能力,营销管控能力显着提升。将供电服务品质纳入营销管理体系,建成客户侧供电质量监控系统。统一市县公司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努力消除城乡服务差异。将供电服务品质纳入营销管理体系,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率先建成投运省市两级营销稽查监控中心,加强服务质量的分析与管控。2011年5月28日,省级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实现全省集中运行,覆盖全省3500万电力客户,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持续提升。全面规范停送电工作,故障抢修恢复送电时间比以往提前2至4小时,仅此一项山东省可新增电量3000万千瓦时。

“责任之光”,还在于认真履行环保节约责任,积极服务山东省节能减排。山东电力在满足山东省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的同时,积极倡导绿色能源。2011年11月30日,山东电网风电负荷达206.5万千瓦,创出历史新高。公司加强电网调度,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积极消纳风电等绿色能源。2011年3月8日,国家电网公司与省政府签订《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山东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取得新突破。201 1年累计建成投运充换电站29座、交流充电桩545台,服务电动汽车231辆。

积极服务山东省“蓝黄”经济发展战略履行电网企业核心社会责任

2009年12月和2011年1月,国务院先后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地区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定位将建设全国重要的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特色产业基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和环渤海地区重要的增长区域。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成为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山东省获国务院批准的第二个国家层面发展规划,将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山东省“蓝黄”经济区建设全面提速,山东省发展空间更为广阔。

山东省实施“蓝”、“黄”经济发展战略,对能源电力工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山东省实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对电力的需求,要加强能源电力工业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开发近海风电资源,建设大型风电场项目,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把黄河三角洲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优化发展电力,建设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生态环保型燃煤电厂,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快城乡电网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新能源,在滩涂和浅海建设风力发电站,积极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和潮汐能。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电力要先行。推进核电建设,建设海阳、荣成核电项目,规划建设烟台核电研发中心,加强区内核电厂址资源的勘察、论证和保护工作,保护和储备好核电厂址资源,力争在2020年初步形成两个核电基地。优化发展燃煤火电,根据“上大压小”的要求,重点建设60万和100万千瓦大容量、高参数、环保型燃煤电厂,以加强受端电网支撑,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大力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作为国有重要能源骨干企业,山东电力积极履行电网企业社会责任,规划、建设、运营好山东电网,优化全省电力资源配置,把为山东省实施“蓝”、“黄”经济发展战略,保障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看作公司的重要使命。

“创先争优”,开展全面社会责任管理

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B座一楼大厅,《全面创先争优之路》展板排列整齐。红色的展板上,记录了山东电力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布局、活动载体、预期目标……2011年创先

争优工作被细化成了16项工程,涵盖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组织建设等多方面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一目了然。

这正是山东电力借鉴电力工程建设经验,所实施的独具特色的创先争优项目化管理体系。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李源潮批示:“山东电力将创先争优融入企业项目化管理的经验很好。这使创先争优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政治优势和企业受群众欢迎的‘惠民工程’。这种做法可在国企普遍推广。”

新华社专题印发了《山东电力探索项目化管理推动创先争优》文章,介绍了山东电力借鉴电力工程建设经验、以项目化管理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做法。山东电力的做法也得到了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刘振亚在国家电网公司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大会上指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重要载体,更是加强“三个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

为什么要以创先争优来推动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同智、党委书记于良民表示,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创先争优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更高起点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践,充分认识全面创先争优是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领先的必然选择,充分认识全面创先争优对公司工作持续提升的重要作用,科学谋划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活动实践。创先争优活动促进了公司工作全面提升,2010年,公司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和同业对标综合管理均位列国家电网公司第一名。在201 1年“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抓党员带群众,抓本部带基层、抓典型带全面,加强项目化管理,实施电网建设坚强跨越等16项系列创争工程,使创先争优活动有效落地,促进了公司各项工作争先晋位,成为推动公司科学发展的强力引擎。

全员参与全方位开展全过程推动

如何将创先争优活动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后,山东电力迅速响应,提出了“三全”要求,即全员参与、全方位开展、全过程推动,把全面创先争优活动作为筑基础、提质量的动力保障,延伸到涵盖公司工作的方方面面。

全员参与,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山东电力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把全面创先争优作为各项工作的统领,利用座谈会、大讨论、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准确把握创先争优各项目工程的目标内容、工作要求。山东电力广大干部员工,大力弘扬山东电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胸襟,敢于争第一,勇于当排头,甘于多奉献,使思想认识达到新高度,实践行动展现新风貌。

全方位开展,精心实施创先争优工程。16项主要工作构成的系列创先争优工程,形成了具有山东电力特色的创先争优体系。既明确了公司今后一个时期创先争优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又突出了当前迫切需要突破的关键项目,是全面创先争优的重要抓手。

全过程推动,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山东电力把创先争优同公司先进评选结合起来,借鉴项目化管理经验,针对各单位、各部门总体开展情况、承担的项目进展等,制订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及时把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工作制度,努力把公司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独具山东电力特色、在行业和全省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工程”。

作为央企社会责任工作方面的领跑者、领先者和搏击者,国家电网公司高度重视社会责任管理创新,率先倡导和实践“全员参与、全过程融合、全方位覆盖”的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系统指导公司各单位把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电网运营实践,努力提升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能力和水平。2008年4月,国家电网在天津市电力公司启动了网省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2009年,又分别在江苏无锡市供电公司和浙江嘉兴嘉善县供电公司启动了地市级和县级供电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

国家电网公司申报的“试点示范、根植基层,扎实推进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的实践成果,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肯定,荣膺“2009年度中央企业优秀社会责任实践”称号。公司先后承担了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研究”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评价体系”的研发任务,代表中央企业参与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订。

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处处长李伟阳曾在本刊专栏中系统论述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在管理框架、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价值和管理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涵,分析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与“股东利润目标管理模式”的本质区别,提出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3C+3T”模型。李伟阳认为,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由综合价值(ComprehensiveValue)、合作(Cooperation)和共识(Consensus)等三要素组合而成的3C思想体系;二是由全员参与(TotalStaff)、全过程融合(Total Processes)和全方位覆盖(Total Fields)等三部分构成的3T实施体系。

“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理念中的‘三全’(3T),与山东电力以创先争优为抓手提出的‘三全’,在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李同智说。

以项目化管理推进创先争优

在“三全”要求之下,山东电力借鉴电力工程建设经验,把项目化管理作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佳结合点,将创先争优活动细化为若干项工程,实施项目化管理,实现创争工作项目化、项目管理数据化,使创先争优活动在企业各项工作中落地生根。

2011年2月22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印发《关于2011年全面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重点推出了党建工作先锋引领工程、队伍建设素质提升工程等16项工程,明确创先争优目标1382个,细化推进措施3168项,涵盖了党建、队伍建设、安全稳定、同业对标、智能电网建设、供电服务、农电管理、依法冶企等16个方面工作,把创先争优内容分解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政工部主任白玉认为:“项目化的‘创先争优’,能够更好地把创先争优精神引入企业管理,推动企业中心工作,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意识真正扎根到具体实践之中。”

山东电力组织先后到江苏、浙江省电力公司和青岛港集团、兖矿集团、大庆油田等先进单位学习,对比先进找差距,成立省市县三级企业创先争优活动组织机构,确保项目化管理三级整体联动。

山东电力开展先锋承诺、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公司系统2089个党组织、4.5万名党员作出公开承诺。组织开展“我身边的共产党员”主题演讲比赛,获国家电网公司决赛一等奖。公司系统28个集体和38名个人获省级及以上荣

誉称号。中央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刊发专题简报,对公司全面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予以推广宣传。

党员带头让责任之光闪耀

迟晟杰,济南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大客户经理,以社会责任的理念兢兢业业地工作,让他和济南钢铁公司能源环保部等大客户单位联系人成了好朋友。

济南钢铁公司能源环保部李贤全回忆,今年迟晟杰和他的同事余晓龙在巡线时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告诉他们要整改,他们当时没在意,结果有天下雨,凌晨时电缆从脖子处折断,变压器放电,火花频闪,情势非常危机。而当他们赶到现场时,迟晟杰等供电员工已经比他们先一步到了现场,最快速度完成了抢修。他们痛定思痛,决定进行整改,办手续时一路绿灯,4个月就完成了整改。他们非常感动。

“我们是利益共同体”,李贤全深有感触,迟晟杰在一旁点头:“济钢是济南的用电大户,保济钢用电安全是我这个大客户经理重要的社会责任,我深深感受到自己身上的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就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电网企业要履行六个方面的共同责任(科学发展责任、安全供电责任、卓越管理责任、科技创新责任、沟通合作责任、全球视野责任),实现公司的核心社会功能: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最大限度创造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履行六个方面的特定责任(优质服务责任、服务三农责任、员工发展责任、伙伴共赢责任、企业公民责任、环保节约责任),实现公司的一般社会功能:负责任地对待每一个利益相关方,最大限度创造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

正是基于为经济、社会、环境创造最大价值,山东电力广大干部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履行着社会责任,他们的辛勤和汗水,点亮了山东电力的责任之光。

这其中,共产党员发挥了先锋引领作用,比如工人专家、共产党员夏晓宾,~660千伏直流线路带电作业第一人王进,救死扶伤、真诚奉献、两次捐献造血干细胞吕明玉,救人英雄任永铁、王牌经理李强、道德模范邱丙霞等先模人物,此外,还涌现出了乳山市电业总公司党建工作“三同模式”、韩志刚党员彩虹服务队、党员巾帼创先争优班组等一批先锋品牌。

2011年9月23日上午,山东枣庄供电公司办公楼前,新组建的7支“国家电网彩虹共产党员服务队”向枣庄市380万客户郑重公开7项服务承诺。28名队员代表高举鲜红的服务队旗,随着黄色的服务车分头驶向枣庄6区(市),为当地“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平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7支服务队240名队员统一使用和佩戴印有“国家电网彩虹党员服务队”名称的队旗和胸牌,实行24小时轮班服务制,主要处理全市中低压电网故障和城乡居民用电故障报修,并专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社会群体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尽其所能地为老百姓办实事。

利益相关方沟通凝聚发展合力

为了实现“内部工作外部化,外部期望内部化”,山东电力围绕公司特高压电网发展、智能电网规划建设,以及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强对外沟通交流,输出公司发展理念与工作价值,积极争取政府等关键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与支持,凝聚公司内外发展的合力。

首先,加强向各级党委政府等战略利益相关方的汇报沟通。山东电力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与省级政府政企合作定期沟通机制的部署,加强向省政府关于国家特高压电网、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全省电力供需等工作汇报,了解地方党委政府实施“蓝”、“黄”经济发展战略,对电网建设的需求。

其次,建立与业务型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络机制。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日常运营,按照确保“安全、高效、绿色、和谐”的履责要求,具体分析建设和运营电网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的影响,制定和实施利益相关方参与方案。组织调动公司内外资源,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并保持融洽和谐、理解支持、合作共赢的关系,定期走访“蓝”、“黄”经济区企业、客户对电网发展、供电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开展深化社会责任系列活动,塑造“履责表率”形象。做好《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发展白皮书》赠阅宣传工作,大力传播国家电网公司对推动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助力建设和谐产业、和谐社会的全面贡献,引导社会各界和公司广大员工对公司社会价值的广泛认同,激发公司广大员工最大限度创造综合价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加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公司和枣庄公司荣获山东省首批履行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开展公司品牌建设工作调研和社会责任工作访谈。山东电力《鲁能体育开创大型企业集团与体育产业双赢融合新模式》获得“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度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奖”。

责任之光引领未来

全面创先争优、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山东电力企业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取得明显成效:

进一步激发了全体员工的热情,山东电力荣获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卓越贡献奖”。

企业党组织保了持新的活力。各级党组织努力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公司科学发展优势,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公司科学发展资源,把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公司科学发展成果。

把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实践,努力做到让窗口更亮、服务更优,积极争当齐鲁先锋。2010年,建成新农村电气化县19个、电气化乡(镇)180个、电气化村7563个,让百姓感受到最直接、最快捷的变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成,荣获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公共服务类第一、山东省社情民意满意度测评第一和“全国用户满意单位”称号。

山东电力扎实推进“品牌传播年”、“品牌塑造年”活动,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形象得到新的提升。继承和弘扬“彩虹工程”十年经验,在全面创先争优中亮形象、展风采、创佳绩,“彩虹工程”成为“山东省服务名牌”,公司荣获“山东省首批履行社会责任达标企业”、“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入围企业”。

12.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十二

杨利民指出: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头等大事。但是当前道路客运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近一段时间以来, 全国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 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杨利民说, 今年上半年, 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1.4%, 进入7月以来, 重特大事故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事故的多发表明我们道路运输行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充分, 安全基础建设不够牢固, 安全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 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同时, 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管控的手段、监管的措施还亟待改进。

面对严峻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杨利民强调指出, 提升道路客运安全水平关键要抓好两点:

第一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这也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源头措施之一。这次在武汉举行的交博会上, 主办方特意安排了安全交通的万人签名活动, 这是一个很好的活动, 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运输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为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杨利民要求广大的客运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特别是要对驾驶人员及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建立起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加强行业监督部门的管理力度。杨利民说:全行业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们已经建立了很多的制度, 但是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不够。为此他强调应该加强安全监管, 谨防制度成为摆设, 成为一些企业应付管理部门检查的表面文章。

对前一段时间发生的一些事故, 杨利民认为一些企业在客运站安全监管上是做得比较出色的, 但是车子出站以后的监管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车在各种路上跑, 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违规行为, 而车主作为一个责任主体, 并没有尽到责任, 以致酿成损失惨重的重特大事故, 在社会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是要建立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道路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在不断增长, 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日益扩展, 影响道路客运安全因素更趋复杂, 安全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 任务越来越重。不论是从行业监管, 还是从企业自身发展来讲, 都应该探索建立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杨利民认为这是道路客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中。

13.通航公司 乘坐飞机安全责任书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为确保飞行安全,乙方必须在乘坐飞机前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的安全规定:

1、受酒精、药物等影响的人员禁止乘坐本公司的飞机。

2、有严重疾病或者不适合乘坐飞机的人员不能乘坐本公司的飞机;孕妇需征得家人同意后方可乘坐本公司飞机;如乘客隐瞒身体状况,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引起疾病复发,甲方概不负责。3、4周岁以下的儿童,70岁以上的老人如需乘坐飞机,必须征得家人同意及家人陪同下方可乘坐本公司的飞机;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机长。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刀具、打火机、液态饮料等危险品乘坐本公司飞机;乘坐本公司飞机时只能随身携带小件行李并允许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在飞机上吃东西。

5、乘坐本公司飞机时如需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征得机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6、乘客上下飞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登机及离机时禁止从飞机机头经过;家长及监护人要看好孩子,私自跑动引起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7、飞机机舱内禁止吸烟。

8、乘坐飞机时请听从机长的指挥;系好安全带,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成员,不得擅自触碰航空器的操纵系统或其它设备开关。

9、飞行及滑行过程中禁止打开飞机的机舱门,如遇危险情况下,请在机长指挥下撤离飞机。

10、乙方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乘坐本公司飞机后离开机场自动失效。

甲方:XXXXX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14.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篇十四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健全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机制,进一步提高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确保公司本生产安全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各部门经理在生产中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1、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为“0”;

2、机器、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0”;

3、大面积传染病和突发性急性中毒事件为“0”;

4、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规范率达到100%;

6、轻伤事故控制在1%。

二、各部门经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部门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公司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5、安全员和重要岗位第一安全责任者签定安全责任状。

6、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部门责任人和安全员及重要岗位第一安全责任者亲自参加,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公司安全查出的问题,保证按要求组织整改,杜绝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现象。

9、建立宿舍治安、防火、卫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0、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火制度并加强学习与落实。

11、电气安全交与专业人员负责,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总经理(签字):

部门经理(签字):

安全员(签字):

签定时间:

15.运输公司安全员责任书 篇十五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第一,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一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往往包括了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例如, 环境保护是公司的一项具体的社会责任, 公司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公司比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这又是公司的道德义务。这意味着, 公司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统一于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之中, 共同构成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

第二,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公司本身, 也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者。在通常情况下, 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本身, 因为它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被赋予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依法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在公司内部, 公司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 均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并形成公司的决议。因此, 如果公司是由大股东控制的, 那么大股东就必须对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负责。

第三, 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那么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这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 凡是能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全都可纳入此范畴。第二种看法认为, 凡是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而通说则认为, 这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是指在股东以外, 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客户、债权人、上游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等。在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看来, 因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存在利害关系, 故公司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之责, 此种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便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至于公司的股东也是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 公司对他们负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直接责任。然而, 公司对股东所负有的利润最大化责任是公司的经济责任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而不是所谓的社会责任。因此股东应是公司经济责任的相对方而不是社会责任的相对方。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 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 也是最大的场所, 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 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 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 而且, 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 就可以和一些小国家的实力相提并论。有些公司排挤中小竞争者, 使他们无法与大公司公平的竞争。从而使他们无立足之地, 破产、倒闭的小企业无法生存, 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较大的公司有很大的责任, 因此说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会日益增大,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 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有些公司以“合法”身份大量出现于社会经济生活中, 如:专以捞黑钱为目的的合办行政性公司。有些公司以筹集资金为名, 以高利润为诱饵, 利用社会公众追求低投资高收益的心理, 骗取巨额资金, 供少数人挥霍。公司的这些现象不彻底根除, 必将极大地冲击社会经济规律, 破坏经济秩序, 影响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阻碍经济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 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 公司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 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 因此公司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而且在中国, 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完善公司立法, 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特别重要。

(三)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的发展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会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呢?这是学者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在美国, 绝大部分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特征。认为一个公司的持久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 它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因此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作。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表明, 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 人力资本, 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 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日本学者大隅健一朗也认为, 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 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 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1984年著名管理学者Freeman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里, 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 并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而且进一步指出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 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另外, 他还认为处理好公司、股东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声望, 提高公司的调案和反应能力和增加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像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 如通用公司、海尔公司, 它们就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为它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服务, 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因此, 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导致公司的低效益, 还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提到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者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而只是在相关法条上有所涉及。因而,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进程, 明确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相关规定。

(一) 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主要努力方向是放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上, 其中, 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又是其中尤为重要的工作。落实公司社会责任, 保护债权人、非控股股东、员工的利益, 在治理方式上应主要采取当事人自我实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 其中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保障措施。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被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措施, 但事实上, 其适用效果已超出对公司债权人群体的保护, 而囊括对公司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群体的保护, 例如, 一些公司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 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高额利润, 致使当地居民遭受严重损害。如果仅根据环境法或侵权赔偿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一般场合下即使将该肇事公司的全部财产都用于赔偿, 也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就可以追究肇事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 以更好地救济受害的当事人。

(二) 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没有一套比人类良心更强大有力的奖惩制度了, 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制度都不可能很好地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 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公司内部, 可以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联系起来, 并作为考核其绩效的标准之一。约束机制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应当被推广到公司从事商事违法行为的所有场合, 以保护受影响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也应享有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起诉权。

(三) 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 授权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鉴于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现状, 以及企业改革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剥离传统上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社会责任, 我国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采取强制性规定, 其可行性和必要性都存在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限———通常都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 加之民商事法律的消极性, 使得它们的法律效力的发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依靠当事人的告诉行为, 其实际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它们的实际接受程度;另一方面,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我们面临着竞争性市场环境缺乏, 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社会信用机制低水平运行的现状, 而且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亟待提高。因此, 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设定公司社会责任时应仅作授权性原则规定, 其具体实现还应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

尽管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而且这种理念在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章中也有一定体现, 但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 其基本功能只能是作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 如果法律过份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将此作为公司及其经营者的一般性法定义务, 很容易使公司异化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组织, 最终不但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作为经济增长主要推动者的作用也将大大弱化。因此, 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 并且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 2005.

[2]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A].商事法论集第2卷[C].法律出版社, 1997.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 2002.

[4]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J].东南学术报, 2003, (6) .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16.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研究 篇十六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人合性;意思自治;改革

随着公司制度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化与精细。但这些工作大多集中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特别是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更成为学者的主要研究对象,对于数量众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关注过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法应对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有现实需求相比仍显得过于单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和意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性质问题

法律的公法与私法判断问题,影响到立法取向的定位,即社会责任优先抑或投资人利益优先,从而决定了公司法是一部管制法还是自治法。若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断定为公法,则法律会以强制性规定为主,强调国家的行政干预。在此情况下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较高的经营成本,因为在强制性规范的调整下私人的不同需要很难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效率的丧失。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定位为私法,就会注重对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利进行维护,设置相对较为宽泛的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行政权力就不会进行干预,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活力与效率。

(二)效率与公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应当着眼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活力即效率问题。但同时应当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性,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缺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种宽松的可以自由转让的市场,所以投资者利益一旦被损害,则很难维护。而且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很难了解到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但规定过于空泛,缺少有效保障,股东知情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缺乏维权渠道。

(三)中小企业的保障问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低、程序较为简单,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企业,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从各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如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不同的注册资金标准设立程序,鼓励有限责任公司有序合理发展。此外,还应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与了解之上,且股东人数较少,经营过程中较为方便灵活,对市场反应灵敏,在企业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时,它有利于决策和执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节省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合伙化的安排,并为公司僵局提供类似合伙企业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改革趋势

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越来越无法适应实践需求,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改革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一)定位愈加准确

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企业特点。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注重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条件,满足中小企业投资者的需求,以便提高中小企业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最终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竞争力。这主要表现为各国相继调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要求,并普遍实行授权资本制度,规定了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内部治理规则。如,美国的联邦公司示范法和各州的公司法,以及日本2005 年新编撰的《公司法》均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私人公司和封闭公司的立法不断进行调整以适用中小企业的特殊需求。最后,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改革,相继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也说明了人们对中小企业这一定位的进一步理解和运用。

(二)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地位,发挥公司章程在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中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之所以不是人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特征在于:“它是为长期存在而设立的,具有自己的机关和章程。”因此,各国立法中都十分重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法地位,关注它在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秩序和在诉讼或仲裁中先于制定法适用的意义。

(三)增加任意性规范,减少强行性规范

就商法规范构成的一般原则而言,交易法规范宜采用任意性规范,团体法规范宜采用强行性规范,但这不是绝对的。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团体法规则也可以采用任意性规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其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很多国家在立法中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共性,并为其作出必要的规定。同时,并注意到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个性,赋予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某些规则,如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的方便方式、表决权的行使和利益分配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的一些规定则从现在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变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了。

三、我国的立法概况与评析

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如股东的查阅权问题,并删除了不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不少任意性规范。但这次立法改革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有限責任公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途径;内部机关设置过于僵化增加经营成本;对合伙化安排没有明确承认,没有赋予股东退出权和除名权。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大一方面就在于我国立法和实践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注还不够,在立法时指导思想与定位不够准确。

[参考文献]

[1]叶林,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现代法学.2005(1).

[2]王保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现代法学.2005(1).

[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8.

[作者简介]吕波,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17.2018年公司员工安全责任书 篇十七

员 工 安 全

责 任 书

2018年度

员工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

l、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并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

4、保持本岗位生产器械有序摆放,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动用其它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爱护各类防护设施和标语。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协同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7、员工可以自觉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8、不得乱倒剩饭菜,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努力搞好个人的卫生及室外场所的环境卫生。

9、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不正确操作设备或不按流程进行作业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全部由工自己承担,对此造成财物损失的,厂长有权要求员工或其监护人、利益人赔偿。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若有违反,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处罚款乃至除名。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

厂长:

员工:

18.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八

为惯彻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经理与各车间主任签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2、结合本车间的实际,与各车间班组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管理水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让员工违章作业”。

4、检查、监督本车间的运行班组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自觉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5、熟悉车间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知道本车间范围内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6、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上报上级部门。

7、积极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8、及时上报各类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隐患调查和处理工作。

9、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车间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10、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11、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现场保护,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2、负责本车间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工作,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各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13、经常检查本车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

1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如本车间在生产作业中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公司、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经理:

车间主任:

19.浅析公司清算责任制度 篇十九

首先,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程序。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 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资产, 清偿债务, 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事务, 使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对于公司解散的分类, 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个原因。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因上述前三个原因解散的为自行解散, 后两个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为强制解散。自行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体现的是公司的自由意志, 强制解散是指在法定的情况发生时, 由政府或法院的命令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其次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本文认为, 清算义务人是指因公司解散, 负有启动清算程序, 选任公司清算人, 不妨碍清算等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承受清算结果的法律主体。清算义务人不是公司自身, 也不是公司内部机关, 是在公司解散后, 负有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的特殊主体。针对我国立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不统一的状况, 笔者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清算义务人拒不组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违法注销公司的, 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填补了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空白, 但仍然存有问题, 需要改进完善。

第三, 论述我国清算人法律责任制度。清算义务人不等同公司本身, 不得直接代表公司。公司解散后至注销之前,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有关公司的诉讼案件中, 仍应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清算义务人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其既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也不能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我国目前在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有:清算义务人拒不选任清算人或因客观原因不能选任清算人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当然, 出现该种情况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但通过法院指定清算人走的是司法程序, 在效率上有较大的欠缺。基于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可以身份重迭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非司法程序完成清算义务人到清算人的转变。

首先, 法定清算人的选任。法定清算人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清算人, 并由其承担执行清算的职责。由法律直接规定清算人的制度关键的是清算人的主体的确定, 即由谁担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一般由两种不同主体担任:一是股东;二是董事。笔者认为, 我国法定清算人应由股东担任, 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实中, 董事地位较低, 无法直接承担执行清算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董事较为独立, 受股东的控制较少;我国董事 (股东同时担任董事的情况暂不考虑) 和公司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劳动关系, 和其他公司职员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就是俗话讲的“打工”。可以说, 我国清算人难产主要问题不是出在董事, 而是股东;董事推动清算是不可能的。第二、股东控制甚至操纵公司的现实决定了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其实我国大量公司存在不依法清算的事实和股东操纵公司有直接的关系, 不依法清算实际就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综上所述, 我国应确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有两种模式:一、由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二、由部分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笔者不赞同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第一、效率上不可行。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多可达200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全体股东参与清算, 效率问题就令人置疑了。第二、现实中主要是控股股东或其它个别的重要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法律规定由守法的中小股东承担执行清算的责任不公平。所以, 我国应确定部分特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具体确定法定清算人的办法可以考虑出资份额和是否有执行公司业务的事实。出资份额大的股东对公司控制影响的力量越大, 理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 担任清算人也合情合理。所以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出资较多的三位 (具体人数有待商榷) 股东和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逾期未选任清算人的, 由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法定清算人不执行清算的, 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东 (大) 会享有广泛的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是股东 (大) 会的执行机关, 对公司也享有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而清算义务人除非另外以股东身份组成股东 (大) 会, 否则没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决策的权力, 所以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

最后、清算义务人也不同于清算人。清算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 对内执行清算义务, 对外代表公司, 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组织机构。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 清算人作为公司诉讼代表参与诉讼, 而清算义务人却没有类似的诉讼地位。

建议完善我国清算人责任制度。首先完善清算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出资较多的股东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在清算义务人拒不或无法选任清算人的情况下, 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其次, 在完善清算人产生制度的基础上, 明确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应明确清算人的注意义务, 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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