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2024-10-04

薪酬制度印发通知(8篇)

1.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一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 现予印发,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3年8月16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 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 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 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 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 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 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 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归集成本费用, 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 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 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 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 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 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 一般按照每种 (批) 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 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 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 (群别、批次) 、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 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 按合同合并的原则, 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 (机) 、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 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 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 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 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 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 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 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 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 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 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部门 (如生产车间) 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 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 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 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 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 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 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 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 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 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 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 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 (或开发权)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 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 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 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 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 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 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 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 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 (矿) 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 (检) 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 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 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 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 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 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 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 包括频率占用费, 卫星测控费, 安全保卫费, 码号资源费, 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 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 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 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 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 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 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 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 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 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 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 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 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 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 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 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 (如照明、取暖) 的燃料和动力, 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 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 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 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 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 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 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 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 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 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 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 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 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 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 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 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 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 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 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 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 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 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 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 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知 篇二

青教发[2007]83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龙县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总校、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依据《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县教育局制定了《青龙县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本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力求时时处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附件:青龙县教育系统安全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安全制度 试行 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

(共印100份)附件:

青龙县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青龙县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例会制度

学校每月应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或校安全委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和上级安全文件、会议、指示精神。每周应利用学校集会时间,对安全工作进行讲评和小结。

二、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经费投入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学校每年年初必须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对学校消防设施、安全奖励、安全培训的经费投入应设明细账、专款专用,足额保障,及时报销。

三、新生入校安全教育制度

每年九月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重点介绍宣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重大危险源。如化学品仓库、配电房、锅炉房的位臵。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互相监督、严守制度,爱护生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财会室、食堂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学校负责保卫的人员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 2 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五、夜间巡逻制度

夜间巡逻人员保卫着校园的安全,责任重大,要求做到:

(一)夜间8:00必须上岗,上岗后在校园内转一圈,发现陌生人员要进行盘问,行迹可疑者要送交派出所。

(二)10:00在校园内再转一圈,重点检查各教学楼大门、各办公室、各教室门是否锁好,楼道内的灯是否关闭,校园内是否还有学生和闲杂人员,老师是否离开办公室,要求10:30前所有师生及闲杂人员一律离开校园。

(三)午夜后夜深人静,巡逻人员要每隔两个小时巡视校园,特别重点防范部门和部位,发现可疑情况可和门卫及带班领导一起处理,也可直拨110报警。

(四)夜间巡逻人员,每天都要认真填写夜间巡逻记录本。

六、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机动车的服务作用,合理安排用车,为教学一线服务,特指定本规定。

(一)学校机动车统一由办公室进行管理,及时组织司机进行岗位培训,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及时办理各种行车手续,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二)学校领导外出办事,由办公室协调派车。各处室职能部门用车,由各处室主任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派。

(三)市内用车由办公室派车,用车范围为方圆2公里以外,2公里内自行解决。教研组听课用车要4人以上,2公里以外。

(四)到市区外用车,由学校领导签字批准。

(五)司机出车凭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无派车单严禁出。

(六)外单位借用本校车辆,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司机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节假日、平时加班不再发加班费(暑假加班除外),同时不再享用公里补贴。出市区行车按出差办理补贴。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二)各楼房的楼道和楼道口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教室、实验室、前后门要开启自如。

(三)学生不得抽烟、点蜡烛,严禁学生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 3 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四)学生宿舍内,不准乱拉电线、不准用电烧开水,禁用电炉等电器。

(五)电器产品的购臵、安装由专人负责,非专业人员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和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各电器设备房要做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六)图书馆、阅览室、化学实验室、音体美楼等有关场所严禁烟火,不准将易燃品放臵楼(室)内。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实验楼禁绝明火。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要设专人妥为保管,并定期检查。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人到点火,火灭走人。

(八)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实习消防设备及其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万无一失。

八、师生汽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教工汽车管理规定

教工汽车进出校园要摇下车门玻璃减速慢行,遇学生队伍要让行,校园内禁鸣高音喇叭,汽车一律按规定在指定位臵线内存放,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

(二)教工自行车管理规定

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教工出入校门都要下车,进入校园后一律把车存放到教工车棚,摆放整齐、线内存车、注意上锁,任何人不得找借口把车骑到办公位臵。

(三)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1、需要骑车上学的学生必须写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发放给个人车牌,指定存车位,才允许骑车,无车牌和车位的学生一律不得骑车上学。

2、骑车者出入校门都要按规定上下车,校园内和路上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汽车待人、追逐大闹、并排骑车、闯红灯等不良行为。

3、自行车一律存放到个人固定车位、上好双锁,摆放整齐,放学后或节假日都要把车骑走,不得在车棚存放否则后果自负。

4、为了安全、学生上学不准骑高档车(如:捷安特、赛车等),严禁骑摩托车、电动车,你所骑自行车要检修,保持性能良好。

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是国家进步的基础,教育是国家的百年大计,为了提升交通道德水准,为了创建和谐美好文明的校园,特规定如下: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全体师生观看一次遵守交通法规的录像,做到警钟常鸣。

(二)每年12月份聘请交警校外辅导员给师生上好一堂遵守交通法规课,组织召开一次“交通法规在我心中”的主题班会,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三)门口画上下车线,全体师生到校门口都必须按规定上下车,不要在校门口停留、聚集,对不下车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扣除班级建设总分。

(四)每个师生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骑车带人、闯红灯、逆行、三人以上并排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夜晚一律存放到车库,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绝对不能开出校门。

对司机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司机做到“四不开”,即:酒后不开车,不合格的车辆不开,违章、斗气车不开,超员超载车不开。

(六)对教职工进入校门的私家车也要严加管理,要求其进出校门摇下车门玻璃,减速慢行,遇学生队伍让行,校园内禁鸣高音喇叭,汽车在指定位臵线内存放,车内不要放贵重物品。

十、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干部值班带班,保证校园一年365天时刻有干部值班或带班,确保师生的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防止出现各类事故,特制定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平时干部值班表、寒暑假干部值班表、“五一”、“十一”期间教工值班表,安排门卫寒暑假、“五一”、“十一”值班表,并按市教育局要求,及时上报值班表。

(二)值夜班的干部,每天晚上8:00上岗,进校门时和门卫打招呼,并告知联络方式,进办公楼后要认真检查办公室门窗关闭情况,必须值守办公室电话,并与住宿生宿舍联系,了解住宿生管理老师值班情况,每天晚上8:30----10:00要认真巡视校园尤其是重点防范部位,和巡逻人员一道检查校园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

(三)平时白天、节假日值班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带班干部,要认真检查教工值班,门卫值班,住宿生住宿值班情况,做好交接班,不得空岗、离岗。

(四)值班干部要按上级规定向市教育局或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

(五)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校长或校长。

十一、安全隐患整排查改制度

(一)整改制度是学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 5 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当时无排除条件的应设立警戒线或警示牌。制度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三)学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教学楼、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严堵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有关人员要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四)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完善门卫、值班、巡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的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学校对安全隐患要下达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十二、安全稳定工作报告制度

学校中事关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任何事故均无小事,任何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把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放在学校一切工作的首位,必须坚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上报制度:

(一)校园内一但发生师生的伤害事故,发现者要按学校部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然后马上进行救治,一是通知卫生室,让大夫参与救治,二是病情和伤情比较严重的立即送往省三院或拨打120送往医院,三是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出事现场,组织现场救治,一切以保证师生生命安全为重中之重,决不可耽误救治或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校园内一但发生火灾,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和学校领导,并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采取一切灭火手段进行灭火,火灾危害严重时,在场最高领导要立即决定向119报警,并下令组织师生进行安全疏散,一切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抢救学校财产为当务之急。

(三)如果学校发生失盗现象,发现者要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如果盗窃案件正在发生,要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或值班领导报告,也可拨打110报警,组织力量抓捕犯罪人员。

(四)如果学校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其它群体性事件,发现者要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报告,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积极组织救治,同时注意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五)以上几种事件发生后,学校在积极处理的基础上,半天之内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向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漏报或迟迟不报。

十三、防雷电灾害制度

(一)进入雨季作好防雷电准备。

(二)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雷的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三)雷雨天时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地方,教育师生识别预警信号。

(四)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物品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地方。

(五)雷雨天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关闭手机,切断霓红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停止露天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六)雷雨来临时一定要关闭好门窗,尽量远离门窗.金属屏幕墙.有电源插座的地方,不要站在阳台上,在室内不要靠近,更不要触摸金属管线,包括水管,暖气管.煤气管等等。

(七)如遇到雷击情况应急时拨打120急救电寻求救护,并进行自救、互救。

十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市教育局每年都将对学校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和安全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校必须指派专人参加。学校每年也应对本学校各级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十五、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校园的安全,防患于未然,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定制度如下

(一)日常检查。学校对重点部位在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主管科室领导每周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检查。各重点部位责任人,必须每天巡查一次。

(二)寒暑假前:对校园内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各教学楼、各办公室、会计室、图书馆、办公楼、科技楼、学生宿舍楼、实验室、库房、学生食堂等。发现消防或治安隐患及时解决,重点部位在放假前贴好封条。

(三)每年的五一、十一和元旦前一定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各教学楼,会计室、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等。要求各部门能断电的一定拉闸断电,放假前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好。

(四)每年的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重点包 7 括:木质结构的学生宿舍楼、第三教学楼、五洲宿舍以及学校的卫生死角等,检查后要向存在隐患的部门下达隐患通知,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五)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十六、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二)各种档案须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严格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四)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有害生物、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五)借阅档案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

(六)外单位借阅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目的,经学校领导同意,才能借阅。

十七、学生外出活动申报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外出活动前的申报制度,活动组织部门事先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活动组织部门负责对班主任及全体学生进行事前安全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规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前的踩点工作,制定安全措施、紧急方案。

(四)组织学生春、秋游,应提倡就近徒步,非特殊安排,不得出市。

(五)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正规的公交公司或旅游公司的车辆,车上必须配备教师、严禁超载。

(六)任何部门、处室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七)学校内组织大型活动,要做好场地的规划工作,疏通、疏散通道,并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做到有序进行。

(八)学生外出活动,如遇突发情况,现场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控制事态的扩展。

十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由教育处统一安排,宿舍用品由总务处统一配臵,由 8 学生宿舍生活指导老师统一管理。

(二)宿舍钥匙由宿舍长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三)宿舍柜应自觉上锁,贵重物品应放在柜内,多余的现金应尽可能存放银行。

(四)上课时间,学生无特殊理由不得回到宿舍。

(五)宿舍内不得随意私拉电线,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用电器。

(六)宿舍内不得擅自点蜡烛、焚烧废纸、燃点蚊香,确保安全。

(七)宿舍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宿舍内的学校财产如有自然破损,应及时申请报修。

(八)宿舍人员离开宿舍时,都应自觉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关闭。

(九)宿舍如发生失窃,失窃者应及时通过生活教师向负责保卫的人员报案,宿舍其他同学应保护好失窃现场。

(十)节假日期间如有不回家的同学要经班主任同意,并报生活老师备案。

(十一)学生禁止喝酒、赌博或传阅不健康书刊。

(十二)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十九、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三)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四)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应将学生交与家长,不得将晚离校、离园的学生或幼儿交给无关人员代管。不需交接的,应有书面协议。

(五)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六)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遇突然停电,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七)新生入学后,均应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八)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九)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十)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十一)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十二)按时到校、离校,中小学、幼儿园放学后半小时,必须进行静校,不准学生无故在学校逗留。提倡乘公交车上学,在家长同意后,原则上允许骑车上学,但不得骑“三无”(无车闸、无车锁、无车牌)自行车,骑自行车的同学要严格遵守学校自行车管理规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十三)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课任教师自行组织学生赴校外活动,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十四)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十五)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十六)不得站在高处擦教室窗户玻璃(不含走廊教室窗户),不得擦电风扇、日光灯、多媒体投影仪。

二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对重大危险源做出规定,如危房、配电室、实验室、锅炉房等都应列入重大危险源

(二)被列入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学校必须在周围设立警示传单。明确责任人,并与责任人鉴定安全奖惩责任书。

二十一、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近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十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全、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二十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在校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四、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二十五、消防设施、器材设臵、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学校的消防器材配臵、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臵、维修器材必须符合过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臵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实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检,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臵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二十六、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制

(一)本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和我校具体情况制订。

(二)本制度中的危险品是指教学大纲所列实验教学中所用到的五种: ①易燃品 ②易爆品 ③有毒性物品 ④强氧化性物品 ⑤强腐蚀性物品

(三)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铁柜或危险品库(地下室或地窖中)。危险品库内应有若干专用柜,用以存放上述物品,危险品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水、避光、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四)危险品库要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

(五)危险品的取用及送还要有专用登记册记录,手续齐全。使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

(六)对于危险品,要做到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他残存物,应做妥善处理,不得乱仍乱放,以免发生事故。

(七)支取、取送、使用上述危险品时,不准吸烟,危险品库内严禁明火。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七、场地器材和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场馆)、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1、学校的运动场地(场馆)、器材是学校的财产,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做到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公有财产和设施。

2、增强对体育场馆、器材的保护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各运动场馆、器材室配臵足够的消防设施。

3、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4、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场馆)、器材、器械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和及时解决。

5、做到体育场地(场馆)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4、教师对所教授课的认识要全面,要有严格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合理运用保护;合理运用教学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7、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十八、门卫管理制度

校门口也是校园的窗口,人流量大,进出校门的人员复杂,为了保证校园的安全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

(一)门卫在岗时间不得穿便装,必须穿统一的警卫服装上岗,上岗期间要坚持礼貌用语,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讲粗话、脏话。如与过往人员发生矛盾,又无法独立解决时要向领导汇报协助解决,如遇不法分子可直拨110报警。

(二)对进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控制,对进校找人或办事的外来人员一定要登记或打电话联系,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门(特殊情况除外),对出校门拉东西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没有领导的批条,学校任何东西不能拉出校门。搬着出校门的自行车一律扣留,收废品的车辆没有领导批准一律不准进校门。

(三)上学和放学(包括晚自习)的前后半小时,门卫要站在校门口维持秩序和检查上下车情况,上课期间(包括课间)学生出校门必须要有假条,否则一律不准出校门。

(四)上岗时间要尽职尽责,不得聊天,值班室内不得搞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不得脱岗、离岗、值夜班者不准睡觉。

(五)学生上晚自习时间,一定要关闭大门,有人员出入要认真询问。学生一律凭老师条子出校门。

二十九、总务处安全巡视制度

为加强改善总务处的责任意识,由被动服从转向主动服务,特定为每周一上午、周五下午为总务处的巡视时间,巡视范围如下:

(一)电工巡视范围

1、各班级的电源插座、楼道灯、楼梯灯、及各楼电源控制箱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有问题及时排除。

2、检查学生宿舍是否有违规接线或用不应使用的电器,发现问题及时 13 解决。

3、巡视检查校内空房、仓库、单身宿舍特别是木质结构房屋的线路及校内死角线路,有问题立即排除。

(二)水暖工巡视范围

1、检查各楼水池、厕所水管笼头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下水是否畅通,有问题及时处理。

2、巡视检查校内健身器材及车棚、操场护栏有无危险或损坏,重点部位重点巡查,报告厅每天巡查一次。

3、冬季取暖试水时要对校内所有暖气设施逐个检查,排除故障,取暖期内要每天巡视暖气温度。

(三)木工巡视范围

1、各班级公物损坏情况、包括班级牌、玻璃、门窗。

2、巡视检查校内各死角、空房、仓库的安全防范工作。

巡视检查校内桌椅、木料乱堆、乱放的现象,存在问题立即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十、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需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工作。

(三)对本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严把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关,需要索取证的食品必须索证,对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绝不采购。

(五)保持加工及销售环境的整洁,垃圾密封存放并及时清除,工具容器保持清洁,坚持洗刷消毒。

(六)加工食品时要做到,食品与有毒物、不洁物保持规定距离,食品及食品原料新鲜卫生。

(七)食品在存放和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离墙、离地,食品容器、工具、冷藏设施专用。

(八)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上岗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干净手;坚持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勤洗澡。

(九)卫生领导小组每周(或定期)对卫生情况检查,卫生责任到片、到人,相关负责人管辖本责任区的日常卫生情况检查,实行奖惩制度。

十一、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一)加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一切工用具、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14 保持洁净。

(二)(食品加工时检查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三)严格实行菜品留样制度。

(四)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加热要彻底,烧透煮透。

(五)隔顿、隔夜、外采购熟制品回烧后供应。

(六)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勤洗刷锅。

(七)饭菜贮存温度要合适。

(八)妥善处臵剩余食品。

(九)食品荤素分开、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十)病从口入、食物中毒人命关天,严把质量关,严把操作加工关。三

十二、洗碗卫生制度

(一)当餐具收回后,要立即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做到一餐一消毒。

(二)二消洗餐具必须用专用池,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的顺序操作。

(三)洗涤餐具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四)四消毒时(蒸汽)的温度、时间必须达到100摄氏度、10分钟,电子消毒要达到规定的时间。

(五)消毒餐具放于保洁厨内,不得与未消毒餐具或其他物品混放,防止再污染。

(六)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得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洗干净手,不得留长发、胡子、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等。

十三、食品采购存贮卫生制度

(一)采购食品及原料时需要索证的食品及原料必须索证。

(二)禁止采购:

1、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卫生物品。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 15 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十四、切肉卫生制度

(一)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洗干净手。

(二)加工过程中要做到食品不落地存放。

(三)保持加工环境整洁,工作结束将肉墩、刀冲洗干净,操作台、容器等清扫洗刷干净。

(四)加工和盛装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十五、毛菜卫生制度

(一)毛菜、净菜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混放,并及时检查处理变质得菜品,摆放要有序整齐。

(二)保持工作环境清洁,通风良好,无毒斑痕迹。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卫生物品。

(三)清洗蔬菜按一捡、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四)工作结束后要菜架、水池、地面卫生整理干净。

(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前要穿戴好整洁的工作衣帽,洗干净手,不得留长发、胡子、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等。

十六、厨房卫生制度

(一)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的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二)荤、素食品分池清晰,蔬菜按一捡、二洗、三切得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三)冰箱内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定期(每周)除霜。

(四)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五)保持加工环境整洁,工作结束后将厨房、机具、容器、灶台等,清扫洗刷干净。

(六)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食品不得落地存放。

(七)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干净手,不得留长发、胡子、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等。

十七、餐厅卫生制度

(一)对就餐师生态度要好,热情周到服务。

(二)对师生就餐不知情的情况下耐心细致解答提出的问题。

(三)对餐厅所用桌子、凳子要一天三次擦洗,保持干净。

(四)保持环境卫生经常清扫餐厅周围的卫生。

(五)工作结束做到桌椅、地面整洁。三

十八、餐具消毒制度

(一)师生就餐结束收回餐具要立即清洗消毒,不隔夜、不隔餐,做到一餐一消毒。

(二)清洗餐具须用专用池。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顺序操作。

(三)洗涤餐具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四)消毒时(蒸汽)的温度、时间必须达到100摄氏度、15分钟;电子消毒要达到规定的时间。

(五)消毒餐具放于保洁厨内,不得与未消毒餐具或其他物品混放,防止再次污染。

十九、锅炉房安全制度

(一)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二)凡未经登记、年检,或有严重缺陷的锅炉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三)锅炉房内所有管理要按规定涂颜色标志,并表示出介质流动方向,管线名称,各阀门要表示开闭方向,状况。

(四)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

(五)保证通道畅通。

(六)应设臵锅炉房平面布臵图,汽水管线图,运行模拟板。

(七)门口应注明锅炉房重地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科室人员、安全监察部门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应经当班负责人许可方可入内。

(八)外来人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滥动阀门和运行装臵,未经许可不行测绘、摄影、抄录等。

(九)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簿上登记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十)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十、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一)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如实地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

(二)对重大事故,爆炸事故除采取应急措施处要保护好现场。

(三)处理事故时,首先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四)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五)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地点,部位经过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记录在锅炉运行值班记录中。

(六)处理一般事故时,要考虑周密,操作要果断迅速排除故障。

(七)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四

十一、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地震、楼道紧急疏散等预案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十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教学楼紧急情况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防洪应急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实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十三、危房排查制度

学校每年要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疑似危房的,要求请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建筑险级鉴定,确定为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或改造。

十四、奖惩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个人财产的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校因安全事故,要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于学校责任造成师生死亡、火灾损失在5万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等,要按照相应职责依次追究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处室主任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要依次追究有关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处室主任,安全责任人和主管副校长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 18 政处分,扣发校长基金,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成其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和学生受伤害程度给与必要的行政处分,扣罚校长基金,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学要救治时,不积极组织救治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学校纪律处分。

(五)课堂中的伤害事故:凡是有组织的上课(包括体育课、活动课),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任课教师和具体组织者。

(六)校园内的暴力事件,如:同学打架、群殴、勾结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到我校,伤害学生,要追究班主任的教育责任和部门的失职行为。

(七)校园内的其他事故,例:触电、施工伤害、火灾、失窃等意外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其次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责任,其原则是:当事人________ 直接责任人________ 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________。

3.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三

为加强和改进我公司新闻宣传报导,确保我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生产、营销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xx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我公司实际需要以及党的有关新闻工作原则,特对接受新闻采访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受新闻采访、加强新闻报导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对外宣传的义务和责任,以扩大当涂供电公司的影响,提高我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其中要特别重视新闻采访,搞好新闻报导。

(二)接受新闻采访,加强新闻报导,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把握正确~导向,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接受采访前的准备。

(三)接受新闻采访,加强新闻报导,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公司的领导、决策,有利于维护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利于维护和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和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企业对外宣传归口思想政治工作部管理的制度。

二、关于接受公司外新闻媒体采访的程序

(一)公司党政领导邀请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均应先向公司党总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应通知思想政治工作部做好记者接待工作,并关注采访后的新闻报导。

(二)单位、部门、团体和个人邀请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均应先向思想政治工作部报告登记备案,以便统一宣传口径,取得相关资料和配合。

(三)对涉及企业全局、反映问题、批评、或有争议的事件,有关单位、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接受公司以外媒体采访前,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部联系备案,以加强协调和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四)企业员工凡是以个人身份和名义邀请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按照第一款的基本要求,本人对该采访负责。

(五)单位、部门、团体和个人邀请和接受媒体采访的新闻资料应主动送思想政治工作部一份,以便新闻资料的统一收集、保存、备查。

(六)新闻媒体事先主动与思想政治工作部联系和接洽,要求前来采访某部门、单位、团体或个人,思想政治工作部派人陪同采访人员采访;对没有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人员陪同或事先通知的新闻媒体到公司各单位、部门采访的,被采访者可拒绝接受采访,并应及时向思想政治工作部汇报。

三、公司多经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委员

会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推进我院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院党委研究制定了《中共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制度》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党务公开工作制度通知

抄报:省林业厅机关党委

发送:院领导、各党支部、院属各单位

省林规院办公室2010年12月28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7、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三章公开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院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第五条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

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六条院纪检部门负责对全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第七条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5.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五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信息。

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5.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6.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期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假设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1)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2)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3)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4)保险人应当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费用假设。

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保险人在确定费用假设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保险人确定的通货膨胀率假设,应当与确定折现率假设时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假设保持一致。

(5)保险人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保险人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

2.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情况;

3.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方法;

4.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5.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的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6.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及其来源,重大假设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设之间的关系;

7.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

8.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或其他公开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设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四、新旧衔接

6.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六

关于印发嵩市镇便民服务中心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窗口单位: 《嵩市镇便民服务中心考勤制度》已经便民服务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嵩市镇便民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为加强嵩市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和发挥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每天上、下班进行四次签到,在国家规定的时间15分钟以内签到,视为正常上、下班,超过即为迟到、早退。

二、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需临时外出,在不影响办证、保证岗位有人的前提下,填写临时外出单,需注明外出时间、去向、返回时间,经过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如经调查去向不属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视作离岗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因病需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加盖公章,并落实代岗人员后,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能请假。三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作为请假附件。请假不得先斩后奏,事先未请假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便民服务中心对考勤实行考核,每迟到、早退一次扣考勤费3元,每旷工一天扣考勤费30元。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请假的,如向上级报送材料、现场踏勘,到部门和上级参与审批办证等与业务直接有关的会议、活动、培训经窗口单位、中心领导同意,视为出勤,计发考勤费。其他请假(如部门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临时回单位工作的,到外地参加自行组织的学习、考试或检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的,部门安排的休养、旅游、考察等)均不计发考勤费,产假等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勤情况由中心办公室每月汇总通报,作为考勤费及先进个人的评选依据。

七、窗口工作人员全年请私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不再享受公休假,同时丧失评先资格。

7.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七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所:

《安岳县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已经乡纪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4月28日

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办理规定公开

乡纪委办公室应当向全乡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乡纪委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八条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一)直办。

(二)交办。

(三)转办。

得以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办结处理。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第十三条

办理结果公开

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后,乡纪委应在7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信访人进行反馈,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乡纪委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乡纪委应在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纪委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

8.薪酬制度印发通知 篇八

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督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在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上提议并组织。

第三条 联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专家编组按督查计划或方案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范围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重点电力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工贸企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学校安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旅游和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四)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体制和机制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臵的需要。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相应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七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 联合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十条 督查牵头单位及市政府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形成并妥善保管督查总结等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综合监管效能,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监管工作应当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强化监督的原则,实现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保障综合监管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情况专题汇报,分析、部署综合监管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落实主管领导,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掌握和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综合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章 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及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修订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第七条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及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拟定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合理界定各自的管辖权,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十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推动安全发展;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十一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并把整改措施的落实作为对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定期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备案、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构建安全生产宣教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

(一)完善专题协调会议制度。根据领导安排或应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在报请同级政府安委会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或视情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采取部门会签、联合发文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备案制度:

(一)有关部门应将涉及本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将批准发布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抄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评估情况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分析处理后,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意见,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一)建立全覆盖的考核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二)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纳入班子考核和工作考核,列入各级总体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内容之一,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把“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完善奖惩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报告;评估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政府对优秀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臵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督促整改,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发现需多部门参与的,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或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也可向主管(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一般应每半年牵头组织实施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随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八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联合执法的经费需求。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工作懈怠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问责规定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对策措施。

第六条 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第十条 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协调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四、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五、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五、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合肥供电分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消防支队。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公路局、市公交集团。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五)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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