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精选9篇)
1.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篇一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 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 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第九条: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4 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 5 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该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适用于我省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四)游泳馆;
(五)商场(店);
(六)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
3、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4、放射诊疗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5、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五、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7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
2.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篇二
1 林业行政许可的概念
林业行政许可通常称之为林业行政审批, 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林业管理使用最频繁、最普遍的手段之一, 与个人或者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贯穿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使林业行政许可的法治化、制度化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2 林业行政许可所遵循的原则
2.1 生态基本规律的原则
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根据生态学的观点, 森林在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存在着临界阀限现象, 它遵循着“物物相关律”等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例如: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有害生物———美国白蛾, 且没有捕食者, 造成美国白蛾种群大暴发而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又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其功能主要是水土保持, 是绝对禁止采伐的, 而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则可以适当提供木材。因此, 在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中, 必须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 科学确定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对许可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 以防止生态悲剧的发生。
2.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 也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对林业而言, 就是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 不要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 以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类以后从森林资源利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和机会。并通过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人类自己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在林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执行过程中, 要将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用新的发展观取代旧的发展观。
2.3 强度“行政干预”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步伐的进一步加快, 自由竞争、自由经营等各种从事创造财富活动的程度也进一步加剧, 然而这些活动大多数是以疯狂掠夺自然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来获取高额利润。在这个制度下, 人人只图急功近利, 不顾长远后果, 对利润的贪婪导致了对大自然的严重破坏, 造成了“共有物的悲剧”。
为防止利润趋使下对森林资源唯利是图的掠夺, 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 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当行政权对市场调控为适度干预时, 对林业行政许可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强度干预”原则, 以克服自由经济所无法触及的个人权利的滥用和资源破坏之流弊, 防止“共有物的悲剧”的发生。
除了以上的原则外, 林业行政许可还应该遵循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原则、许可公正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及时便民原则等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
3 林业行政许可的种类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其他行为。一般来说, 林业行政许可中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 有时还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3.1 森林资源利用许可
森林资源利用的许可往往是对森林资源的直接开发利用, 是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的, 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 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 野生动物捕猎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野生植物 (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 采摘许可等。这些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技术含量少、水平较低, 是对森林资源利用最多的许可, 也是在今后的林业行政许可中应最严格控制的许可。
3.2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 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这种对森林资源的利用, 不再停留在对森林资源原始、直接的开发利用上, 走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主要包括:木材经营 (加工) 许可, 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 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开展旅游等活动的许可等。
但这些方面的许可在制度上往往不够建全, 应该按照遵循生态规律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不断完善上述审批事项, 规范利用许可,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是指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实施许可管理, 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 林区用火 (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活动如实弹演习等) 许可, 购买猎枪、弹具许可,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许可等。
4 林业行政许可存在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我国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并修订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 但是, 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二是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 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三是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正是由于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陷, 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 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 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 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活动规划管理不当,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 必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 对林业行政许可的思考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业实施许可管理, 这无疑是必要的。1973年, 联合国颁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指出:“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 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 必须加以保护。”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开发利用水平提升, 技术含量较高, 不再停留在对森林资源原始的、直接的开发利用层面上, 尤其是随着贸易性和非贸易性 (如交换、赠送、随身携带种苗进境) 引进种子、苗木的批次、数量增多, 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机会也相应增多, 潜在威胁越来越大。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外已不鲜见, 如白千层 (Melaleuca quinquenervia) (为了重新造林, 1906年从澳大利亚引进, 现在已经占领了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广大地区) 、女贞 (Ligustrum robustum) (为了烧柴而引进, 现在已经取代了毛里求斯的Masc-arene群岛和Reunion的本土森林) 。而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在这方面往往不够健全, 应该按照遵循生态规律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根据需要将活动依法纳入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同时不断加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批和监管管理, 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同时, 也应该欣喜地看到, 作为一个对森林资源利用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生物入侵的重要受害国之一, 国家对林业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大了完善措施, 规范了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 如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3月1日作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4月14日首次发布了“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 公布了233种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 2003年5月30日下发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加强了对国外 (含境外)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村料的检疫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是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且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森林资源, 维护了生态利益, 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应当认识到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更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 就必须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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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鹃.关于行政许可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7) :118-124.
3.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许可权益;法律责任;法律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同样,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关系也大约如此,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正义的分配结果总是偏于应然层面的,要将其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就需要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许可的法律救济正是扮演着这种分配和实现法律责任的角色。
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决定了行政许可救济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救济的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①请求主体的广泛性。行政许可救济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②救济主体的法定性。根据行政救济制度的特点,行政救济是一种个案处理制度,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要救济途径,因此行政救济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具有特定性。③救济对象的多样性。行政许可救济的对象分为违法、合法与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④救济途径的全面性。根据行政救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分为行政内的救济、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行政内的救济被称为行政系统内的救济,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被称为行政系统外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法律救济,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对受行政许可权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救济。行政许可的救济方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救济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力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从对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来看,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给予行政赔偿;而对于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则给予补偿。以是否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救济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许可法律救济途径分为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许可法律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在我国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所以我们不将其归人以上的分类中。此外,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非法定的救济途径,如不少地方出现的“市长热线”,专门针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设立的投诉电话,[1]等等。这些热线电话、投诉电话除了可以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以外,实践中最为有效的、公民反映最能解决问题的是可以针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失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将这些热线电话、投诉电话与信访制度在人员、资源和运作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类似于国外和我国香港所行之有效的专门调查和处理对失当行政所作投诉的申诉专员制度[2]呢?这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于这种救济途径在现阶段还不是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且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本文在此不作具体分析。[2]
一、行政相对人许可权益受损后的非诉讼救济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
1.行政许可复议
1999年10月1日期正式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印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复议机关形式复议救济权对自己的受损权益予以补救。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果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就行政许可领域而言,行政许可相对人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寻求复议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相对人寻求复议救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涉及许可权益的行政处罚不服。许可证、执照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照,是证明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凭证。对这类证照的暂扣或者吊销,将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经许可而取得的权利或者资格。《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對涉及许可权益的证照管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对未依法办理许可申请不服。《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公民、法上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行政复议法》明列的情形外,行政许可相对人还可以依据该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寻求复议。该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它将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奶如行政复议的范围,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这条途径获得全面的救济。[3]
4.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篇四
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房地产投资项目评价主要采用__等方法。A.现金流量分析 B.动态获利性分析 C.盈亏平衡分析 D.财务报表分析 E.财务分析
2、某土地正常年收益为5000万元,当前银行利率为10%,土地使用年限为无限年期,则现土地价格应为万元。A:50000 B:无价 C:48000 D:34000 E:时间因素
3、一般来说,城镇土地开发规划主要内容包括__。A.编制土地开发规划方案 B.土地开发的可行性论证
C.开发区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D.小区规划设计
E.土地勘测调查和社会经济情况的调查
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应交各种税金为:增值税250万元,消费税1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万元,房产税15万元,车船使用税8万元,所得税280万元.上述各项税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万元.【2008年考试真题】 A:23 B:55 C:205 D:455 E:土地
5、农业土地侧重于土地的__。A.经济条件 B.地理位置 C.自然条件 D.土质状况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__个工作日。A.3 B.7 C.10 D.15
7、地价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地价暴涨,其手段多样,对于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地区,一般采用的手段为。A:实行地价冻结 B:停止交易
C:提高交易税金比例 D:政府回收土地 E:时间因素
8、在采用极值标准化方法进行分等因子分值计算时,当某项因子对应指标与土地利用效益呈正相关,假定指标最高值和最低值分别为30和10,某一参评城镇对应指标为25,则计算的因子分值为()。A.20 B.66.7 C.75 D.50
9、评信别墅等独立居住用地,一般应首选__。A.市场比较法 B.收益还原法 C.成本逼近法 D.剩余法
10、凯恩斯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提出的税收原则是__。A.公平B.效率 C.专制 D.稳定 E.自由
11、土地登记最早就是__国家用以确立和巩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的一项国家措施。A.土地公有制 B.社会主义 C.资本主义 D.土地私有制
12、某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70年,容积率为2.0。选择某比较案例的成交价格为1800元/m2,土地使用年期50年,容积率1.5。与待估宗地相比,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条件优于待估宗地,修正系数为3%,个别因素条件比待估宗地差,修正系数为3%。该城市住宅地价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如下表所示,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待估宗地土地价格为()元/m2。A.2743 B.2744 C.2746 D.2749
13、土地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形成的土地价格受因素的影响很大。A:客观 B:主观 C:社会 D:人为 E:时间因素
14、不属于统计设计分类的是__。A.整体设计 B.全程设计 C.单项设计 D.分段设计
15、《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l亩o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元。A.10-50 B.8-40 C.6-30 D.5-25
16、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万㎡。A:100 B:50 C:25 D:10 E:土地
17、《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l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单位),每平方米为元。A:10~50 B:8~40 C:6~30 D:5~25 E:35%~50%
1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为单位,查清各类用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A.省 B.县 C.乡 D.街坊
19、城市规划中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为.【2009年考试真题】 A:一类用地 B:二类用地 C:三类用地
D:不适宜修建用地 E:土地
20、根据200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但以下内容中的不属于纲要阶段的主要内容。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B: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C: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D: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 E:土地
21、下列人员情形,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A: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已3年 B:被取消考试资格已3年
C:在评估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3年
D: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8年 E:合法性
22、某宗土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城市规划限制指标为:容积率不高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30%,在单位建筑面积所获得的利润相同的条件下,下列方案中最佳的、可行的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B: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900平方米 C:总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D:总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900平方米 E:时间因素
23、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土地价格时,如果,则选择如下公式:。【2002年考试真题】
A:土地纯收益按某一常量逐年递增 B:土地纯收益按某一常量逐年递减 C:土地纯收益按某一固定比率逐年递增 D:土地纯收益按某一固定比率逐年递减 E:时间因素
2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__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A.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 B.农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 C.农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 D.农业管理部门会同房管等部门
25、全民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土资源部 C:国务院
D:市级人民政府 E:35%~5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农用地特征的有。A:空间性 B:生态利用性 C:利用逆转性
D:利用的相对粗放性 E:利用的永续性
2、对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国家实行的原则有__。A.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B.存款自愿 C.取款自由 D.为储户保密 E.免税原则
3、以下关于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B.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C.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D.占用单位,应将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土地分等反映的是不同区域层次内__的差异。A.土地效益 B.土地收益 C.土地质量 D.土地生产力
5、构成机器设备直接成本的费用项目包括等.【2008年考试真题】 A:安装费
B:采购员的差旅费 C:运杂费 D:基础费 E:保险费
6、我国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有。【2009年考试真题】 A:协议 B:招标 C:拍卖 D:挂牌 E:授权经营
7、建设用地具有的特征有等。【2004年考试真题】 A:规模经营的重要性 B: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C:集约利用的重要性 D: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E:土地功能具有永久性
8、住宅开发项目在进行市场分析时应重点分析等方面的内容。A:周围地区住宅的供求状况 B:周围地区商业设施状况 C:周围地区住宅的价格水平D:对零售业的特殊要求
E:居民对住房的满意程度和希望
9、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A.30 B.60 C.90 D.120
10、城镇土地等别划分方法包括。A:直观法 B:数轴法
C:总分频率曲线法 D:图表法 E:层次分析法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因等原因而终止。【2009年考试真题】 A:土地使用权抵押 B:土地灭失
C:土地使用权出租 D:提前收回
E:土地使用权转让
12、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有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和等。[2004年考试真题】
A: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B:农业用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C:开发利用优先的原则 D: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E:我国台湾实行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1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上是通过__来配置土地资源。A.行政划拨 B.市场分配 C.市场机制 D.行政分配
14、下列用地中,属于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是。A:中小学校 B:派出所 C:菜市场 D:篮球场 E:公交车站
15、”开发成本”科目,用于核算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__表示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A.贷方 B.贷方余额 C.借方 D.借方余额
16、用路线价估价法评估地价,除对宗地进行深度修正外,还应进行__等。A.宽度修 B.容积率修 C.宽深比修 D.年期修正
17、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工矿仓储用地包括。A:工业用地 B:采矿用地 C:仓储用地
D:住宿餐饮用地 E:商务金融用地
18、某宗地采用三种估价方法的评估结果分别为931元/m2、910元/m2、954元/m2,根据分析分别给定其权重为0.5、0.2、0.3,则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最终估价结果为__元/m2。A.931.7 B.933.7 C.936.2 D.938.8
19、影响土地位置优劣的因素主要有__。A.交通条件 B.基础设施 C.生活环境 D.土地潜力 E.人口分布
2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赔偿的费用,表述不正确的是__。
A.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B.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C.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D.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予以征税
21、影响土地价格的人口因素包括。A:人口密度
B:人口自然增长率 C:人口素质
D:家庭人口构成 E:人口分布
22、税收制度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是税收制度的主体.【2006年考试真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主管部门 E:监察
23、在土地估价过程中,以下不属于确定最佳开发利用方式内容的是__。A.最佳用途 B.最佳收益 C.最佳集约度 D.最佳规模
24、下列不属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有关法规政策的是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5、对权重确定的方法中的因素成对比较法描述不正确的是__。A.将因素两两之间都进行比较 B.某一因素权重有可能是零
5.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篇五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的73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另将61项行政许可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或者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督管理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9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审核(已在收费环节依法审批,对收费资格不再审核)
2.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审批(改由市场调节)
省经济委员会
1.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的审查(省经委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省经委不再认证,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核发(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审定)
4.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审批(不再设立职工持股会,不需再审批)
省教育厅
1.建立教育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审核(省教育厅不再审核,由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2.高等院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专业外)的审批(由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自主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审定(由省教育厅制定大纲,组织教育专家评审推荐)
省科学技术厅
1.设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批(对科技项目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对实验区的设立不再审批)
2.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
3.设立技术经营机构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省级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省科技厅不再认定)
省公安厅
1.租用教练车号牌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租用教练车号牌不再审批)
2.教练车型及规模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教练车型及规模不再审批)
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监督企业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
4.按摩服务场所设立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进口彩色复印机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海关等部门按进口商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7.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0.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匕首佩带证的核发(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1.烟花爆竹生产、购买、销售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2.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
13.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4.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的审核(省公安厅不再审核,由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的审核(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监督企业按照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市、县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分别审批和监督)
1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有关单位执行消防规范)
20.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1.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22.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省公安厅不再复检,由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23.消防产品的审核发证(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监督管理)
24.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6.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清洗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7.云OY专段驾驶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28.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9.经营旧货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0.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1.机动车车身喷涂企业广告或企业标识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32.部队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转籍过户登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登记)
33.机动车单位代号特种业务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4.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发证、换证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5.机动车驾驶证逾期的审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验)
省财政厅
1.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质认定(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4.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6.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的审批(省财政厅不再审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的审核(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告法律、法规执行)
3.招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及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需求决定)
省建设厅
1.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燃气器具销售许可(由市场调节)
3.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测绘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的审批(由航道专家按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认定)
2.三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审批(省交通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
1.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确认)
2.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再确认)
3.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评审)
省水利厅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审批(省水利厅不再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进行审批,对大纲不需再审批)
省农业厅
1、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项目的审批(不再审批)
2.省间种子调运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省间种子调运质量检验证的核发(由种子质量检验部门认可)
4.农药经营单位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拖拉机驶入特定区域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审批,由交警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6.建设银鱼加工厂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批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7.银鱼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银鱼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
9.畜禽新品种培育中试、区试区域的核准(省农业厅不再核准,由试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商务厅
1.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资格的核准(省商务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企业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核发(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省商务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文化厅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审核出证(由市场调节)
2.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艺表演团体自主决定)
3.发布演出广告的核准(省文化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员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5.个体演员、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出单位自主决定)
6.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的审批(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并依法办理出国(境)手续)
省卫生厅
1.互联网站从事医疗信息业务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对互联网站依法监督管理)
2.强化食品的审批(由企业决定、政府监管)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核发(省卫生厅不再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卫生规范)
省环境保护局
1.化学危险物品环境的审核(并入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审查(并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4.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省广播电视局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由企业执行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合同鉴证(由企业按照合同法执行)
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核准(由协会评审、市场认可)
3.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省工商局不再审批)
4.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由企业按照设立机构的要求设立)
5.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的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广告法律、法规)
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决定)
7.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印刷规范要求执行)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的审批(由市场调节)
9.设置广告显示屏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设置)
10.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1.印刷商标单位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2.广告审查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办理)
13.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代理要求办理)
14.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按照设立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15.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7.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审核(由市场认可)
19.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核发(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省新闻出版局
1.出版物批发前的核准(由企业自主决定)
2.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的审核(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审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锅炉改造方案的审批(监督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标准)
2.三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查(由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设计)
3.引进设备、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鉴定推广标准化的审查(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厂内机动车、矿内机动车证照的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省旅游局
饭店管理公司的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测绘局
测绘任务登记(省测绘局不再登记)
省档案局
1.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的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档案科技项目中止项目合同的审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3.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进行修改、调整的审批(不再审批)
4、档案科技成果登记(不再登记)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证书的核发(省创新办不再核发)
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1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经济委员会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改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
省教育厅
1.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电子注册)(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单的核准(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接受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和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中等及以下学校等级的评估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改由教育部门组织教育专家审定推荐)
省公安厅
车辆驶入禁止、受限制通行道路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通知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印制和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人事厅
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开办机构的许可(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
1.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核定(改为备案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审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省管路网投资项目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改由公路工程质量监测单位鉴定、检验)
省国土资源厅
1.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的核发(改为登记备案)
2.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核、认定(改为登记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床工业技术指标评审、认定(改为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
1.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修改及概算调整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核(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农业厅
1.占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所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种子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的考核(改由行业组织管理)
3.新农药推广使用试验单位的资格认证(改由植物保护机构管理)
4.农业机械鉴定(改由农业机械专业技术组织鉴定)
省商务厅
1.地州市的双边政府、联合国多边组织、国际民间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出境办展资格的审核(由商务部审查)
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救护车、卫生监督车、妇幼保健防疫车减免养路费证明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卫生许可(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资格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
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
排污申报登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机动车辆交易验证盖章(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的审核(改由检验机构管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文件的审查(改由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的注册审批(改由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管理)
省旅游局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核准(改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测绘局
对地籍测绘成果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立项审核(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行政许可文书说明 篇六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是各单位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五、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是各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审批表是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七、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是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八、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九、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不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或上级单位撤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十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注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7.试论农机行政许可的适法性 篇七
这个实例牵涉到一个严肃的问题——行政许可的适法性。
1. 行政许可应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前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由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是指农用车辆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第十三条”是指农用车辆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是指农机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是指农机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这些就是法律规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范围, 我们无权超越, 也不能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更不能公然违反。否则, 就要碰钉子、吃苦头。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原理, 农机安全监理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具有一定的权力。就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 总是希望农机行政许可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权限越大越好, 这样工作容易展开, 经费容易满足, 阻力容易破解。但是,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一样, 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法则, 并且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要求。
人们常说“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将这两句话说得通俗一点, 就是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 公民权利之所以列举在宪法上, 是为了更有力的加以保障, 而不是限定公民只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那几种权利。而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来源恰恰相反, 国家权力是公民转让和许可的。因此, 国家只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 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是无效的, 国家机关不能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力,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渊源。
落实到农机监理上,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 即只行使法律授予的、与职责相当的权力, 换句话说, 就是“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
笔者认为, 确定一个部门权限的大小, 要以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农机安全监理的一切工作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个基础上, 再来谈论扩大许可权限, 否则就有争权、夺利之嫌, 不利于“三农”全局的发展。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要按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机手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按照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要求, 理性地看待目前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定位。
有的农机监理人员撰文, 谈到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笔者认为, 目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内讨论自由裁量权, 似乎为时过早, 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如何老老实实学会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问题上, 农机监理部门还是“小学生”, 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又难以把握的问题, 弄不好, 容易出现违法许可或者越权执法的问题。
农机监理永远属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范畴。在我国着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 淡化权力观念;伸张“民本”的正气, 淡化“官本”的瘴气, 为农民机手提供多项优质的服务, 切实履行好农机安全管理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2. 减少行政许可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大家都说要改革、开放。但是改革意味着什么?现阶段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社会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 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某些既得利益者以及习惯势力。不改革没有出路, 关键要看改革本身是否具有正义, 是否有利于事业的科学发展及社会的公平和谐。
实事求是地讲, 在行政许可的背后, 存在着不少的经济利益, 由此滋生的权力寻租现象, 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备受人民群众的批评。有专家指出, 目前国内有的法规或许可的确定, 不是相关利益者反复博弈的结果或各方利益关系均衡的结果, 而是少数利益部门将其利益制度化, 成为管制民众、掠夺财富的工具。当权力与财富集中到一个机构管理时, 更容易产生腐败。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至今, 仍有少数行政职能部门难戒审批和强制情结, 缺了行政许可就愁眉苦脸。由此可见, 行政许可越来越多, 决非好事。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 行政许可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少, 临时性许可的有效期也会到期。实践已经证明, 有的行政许可并非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还留着它做什么?取消可有可无的行政许可, 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在这一过程中, 需要职能部门忍痛割爱。
8.行政许可法要点解读 篇八
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鹏说,因为行政许可过多,曾经导致他的业务因此作罢。有个国际企业集团曾意图收购北京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由于该项收购行为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开始时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多个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但每个主管部门所依据的都是自己所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又存在法律冲突,使得企业实在无所适从,并购的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所谓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第12条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3条还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
另外,针对政府部门政策常有朝令夕改的状况,《行政许可法》也规定,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外商以及本土企业常常头痛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行地区封锁、或损害外地企业利益,成为地方投资环境中的一大弊端。为此,《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等。
权力“寻租”往往发生在“暗箱操作”中。一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了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针对此项弊端,《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值得关注的是,不但政府部门本身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接受《行政许可法》的检验,政府部门所授权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被授权单位的行为存在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现象,那么受权单位就可能成为被告。
9.非行政许可(定稿) 篇九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土地证》原件;
3、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个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单位或个人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地名办的地址变更证明;
5、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6、承诺书(承诺该地无司法查封、抵押、买卖等事项,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7、《土地使用权申报、审批、登记、发证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图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不含去函税务部门核税、客户纳税用时和法定公告时间15天)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申报→个人转分局,单位的转地籍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制作宗地图、用地坐标图等(7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制证中心制证(3个工作日)→转政府服务中心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处理条例》。
六、收费标准:
1、分割转让证明书工本费20元/本 ;
2、《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处理条例》。
七、收费依据:
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申请书;
2、用途不符的需提供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属划拨地的先补办出让手续);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6、在本宗内每栋楼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7、土地他项权利人同意分割转让的证明文件(没有设定抵押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8、房产测绘报告;
9、土地使用权尚未分割完的,填写《地籍申报调查审批登记表》;
10、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1、属于房改房分割的,需提交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平均15个工作日。注:
1、申请户数在100户以内的10个工作日;
2、100—300户的13个工作日;
3、300—500户的15个工作日;
4、500户以上的2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分局→经办人审核材料,算出分割土地面积,提出审查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批→制证→市政府服务中心发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处理条例》。
六、收费标准:
1、分割转让证明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
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并按要求填写;
2、土地完税证明;
3、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该房屋产权证已抵押给银行金融机构的,需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办理土地证的证明。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告时间15天)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经办单位(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制证(4个工作日)→转市政府服务中心发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处理条例》。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0.1元/平方米;
2、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
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证明或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图件;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已办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减免税凭证或缴费凭证;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图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告时间15天)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地籍处或局属分局(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7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4个工作日)→制证中心制证(3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发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3、《土地登记办法》;
4、《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处理条例》。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0.1元/平方米;
2、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
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土地估价备案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一式五份;
2、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土地估价报告书;
3、有关附件(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提供)。
三、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初审(5个工作日)→处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出具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书(1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3、《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4、《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评估确认备案管理规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地价评估确认许可(备案)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估价报告确认申请;
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一式5份;
3、《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表》1份;
4、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有关附件(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提供)。
注:涉及单位划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置换由局牵头共同委托的必须提供共同委托书。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市场处组织会审或会签(6个工作日)→出具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书(1个工作日)(涉及国有资产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终极确认,时间另计)→市政府服务中心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3、《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4、《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评估确认备案管理规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出让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
1、土地出租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土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4、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5、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或多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7、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8、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3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核或局会审(2个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取手续费凭完税证明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50条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元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元到1亿元部分收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工业用地减半收费);
2、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文。
出让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原土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司法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赠与或继承公证书;
5、双方或多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文件(注明容积率)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书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 持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或规划部门的意见;
12、地上有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的权属意见;
13、两张现场彩色像片;
14、规划指标;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19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
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3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核或局会审(2个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取手续费手凭完税证明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50条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到1亿元部分收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工业用地减半收费);
2、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文
出让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
1、土地出租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土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4、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5、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或多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7、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8、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3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核或局会审(2个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取手续费凭完税证明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50条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元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元到1亿元部分收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工业用地减半收费);
2、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
土地确权(房产必须足199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才能申报)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确权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红线图(没有的需提供我局档案室加盖公章的发证资料);
3、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4、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单位确权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文件(注明容积率),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受让方的界址坐标表、用地坐标图;
9、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或规划部门的意见书;
10、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11、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12、变更登记业务查询单一份;
13、地籍申报调查审批登记表;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26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告时间75天)
四、审批服务流程:
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工作日)→经办人审查(6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1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核(2工作日)(不予受理的或暂缓受理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征询异议公告(60天),无异议的,划拨地的补评估→经办人审查(2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核(2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注销权源证明(2个工作日,公告注销15天)→经办人作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填登记卡(1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发(2个工作日)→制作宗地图(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费后凭完税证明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元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元到1亿元部分收0.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登记费:0.1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4、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出让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出让地抵押登记)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办理他项权利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3、有关他项权利的合同、协议等(原件);
4、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或多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地上有建筑物的需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查封、抵押、变更、确权、预售的情况说明;
7、银行金融许可证(办理抵押业务的);
8、业务查询单一份;
9、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4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制证中心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费后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1、土地抵押登记服务费:抵押值1000万元以下的,收0.7‰;抵押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5‰收取;抵押值超过一亿元部分不收费,每宗最低收费50元;(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3、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1]843号、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司法判决过户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司法过户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原件,如不能提交土地证原件的,应提供经我局档案室核实加盖公章的土地证复印件;
3、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4、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如商品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文件(注明容积率),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属划拨地的需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
9、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或规划部门的意见;
10、受让方的界址坐标表、用地坐标图;
11、地上有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的权属意见;
12、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13、变更登记业务查询单一份;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24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
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6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经办人作出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填登记卡(1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发(3个工作日)→制作宗地图(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费后凭完税证明发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50条;
3、《民事诉讼法》第230条。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元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元到1亿元部分收0.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登记费:0.1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4、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出让地转让登记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合作协议或工商入股份或公证书等;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属土地分割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7、属共有宗地转让的,应提交共有人书面意见;
8、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文件(注明容积率)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
9、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军队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证明文件;
10、提供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地块的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不需提交评估);
11、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2、属商品房分摊土地转让,需提交土地完税证明;
13、受让方的界址坐标表、用地坐标图;
14、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或规划部门的意见;
15、地上有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对地上建筑物出具的无查封、抵押、变更、确权的情况说明权属意见;
16、两张现状彩色像片;
17、规划指标;
18、变更登记业务查询单一份;
19、地籍申报调查审批登记表;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1、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2、申报材料视具体项目对应提供,详见市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三、办理期限: 22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
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6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经办人作出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填登记卡(1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发(3个工作日)→制作宗地图(1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收费后凭完税证明发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50条;
3、《民事诉讼法》第230条。
六、收费标准:
1、土地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或评估值计算):交易额100万元之内收0.5%;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收0.3%;1000万元到3000万元部分收0.15%;3000万元到1亿元部分收0.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登记费0.1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4、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七、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05号、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换地权益书司法裁定过户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权益人换地权益书流转申请书;
2、换地权益书(无法提供换地权益书原件的,需公告注销);
3、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处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注销权源证明(2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凭完税证明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1、换地权益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换地权益书抵押登记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权益人换地权益书质押申请书;
2、换地权益书质押合同;
3、换地权益书;
4、双方或多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作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批(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凭交费凭证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1、换地权益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换地权益书流转协议装让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权益人换地权益书协议转让申请书;
2、换地权益书转让合同;
3、换地权益书;
4、双方或多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场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处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核发税费通知(1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凭完税证明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1、换地权益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七、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
办理超容积率用地审批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超容积率用地申请书;
2、土地证复印件;
3、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4、规划超容积率用地处理通知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土地利用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4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核或会审(2个工作日)→经办人拟用地复函(1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发放结果。
五、法律依据:
《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
六、收费标准:
1、按该宗地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的100%或200%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地价款。
七、收费依据:《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6条、第7条第三款。
办理换地权益书
一、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必备材料:
1、办理换地权益书的申请书;
2、市、县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土地证(不能提交土地证原件的需先登报注销土地权源);
3、受让人已交地价款凭证;
4、土地出让合同(协议);
5、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地的文件;
6、收地块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报告;
7、确认权益人证明材料(司法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债权当事人对土地的处置协议或抵押合同);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期限: 25个工作日
四、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转土地利用处(1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14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查(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核或会审(3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审批(不计时间)→核发换地权益书(5个工作日)→市政府服务中心发证。
五、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1、换地权益证书工本费2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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