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2025-01-17

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共10篇)

1.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函厅字〔1991〕33号《关于离休、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为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凡有出国任务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选派出国人员,要按照出国人员条件,选派政治上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人员,并且在业务上熟练,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选派出国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三条 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1、常驻国外人员,其出国审查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2、临时出国人员

(1)属局管理的干部,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干部出国(不包括二级院所享受单项待遇的干部),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政审手续。如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3)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在征得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者,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1)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按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如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外事部门应及时通报人事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者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为严格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各单位选派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应事先商得人事部门意见,由人事部门填写《出国人员初审表》(样表附后),进行初审后再办理正式审查批件。

第六条 要遵守纪律,保守机密,在出国任务未落实之前,不得向有关人员泄露,也不得由个人携函件直接找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办理手续,避免发生问题。

第七条 加强出国人员的教育。出国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回国后,人事、外事部门要一同听取情况汇报,掌握在国外执行公务的表现及任务完成的情况,出国执行公务的团组对每个出国人员鉴定材料报人事部门备案,对无书面材料者,人事部门不再出具出国证明,外事部门不应派遣再次出国执行公务。

第八条 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未按期回国或出走不归等问题,除对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并要求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写出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局领导,对审批工作不慎而发生严重问题者,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2.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1]17号 【发布日期】1991-02-22 【生效日期】1991-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2日黑政发〔1991〕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振兴龙江经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按以下层次执行:

1、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省长审批。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审批。

2、副厅(局)级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副省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3、县(县级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出国团组,按出访任务性质由省外事办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4、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出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审批;其他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省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局以下(含局级)的经贸、劳务、科技出国团组和人员(赴南朝鲜等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除外),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各类出国团组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级领导干部出访,须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需省人民政府或省外事办审批出国手续的、应先将出国任务请示,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经贸厅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然后由省外事办审批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实行政审批件制度。政审批件必须与出国任务请示同时报批。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政审批件,由省委组织部审发,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劳务人员)的政审批件、一律由出国人员所在党委提供政审材料,由省外事办复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劳务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交有关外派单位复审,然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一般可使用五年,在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只提交政审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二、二、出国审核业务归口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省外事办负责以下审核

1、官方外事、旅游和民间友好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友好城市间的各类交流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需报请国务院、外交部、对外友协审批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5、未列入其他归口审核部门的各类出国团组和人员。

(二)省科委负责以下审核

1、出国商定或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或项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科技博览会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3、出国进行科技方面的考察、合作研究或其它形式科技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人员;

4、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三)省计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考察和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引进技术设备、进口原材料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考察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实习培训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考察及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四)省经贸厅负责以下审核

1、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参加商业性国际博览会、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2、对外洽谈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对外合作经营、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4、对苏联的边境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省边贸局负责审核。

5、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五)省教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友好校际间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大专院校派出的讲学和留学人员;

3、教育考察、访问的出国团组;

4、参加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六)省委宣传部负责以下审核

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团体及所属部门出国团组和人员;

2、文化、艺术(报省文化厅审核),体育(报省体委审核)对外交流、比赛、演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参加上述诸方面一般性国际会议及其它国际性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三、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在审核或审批因公出国事项时,应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的任务、人员构成和政审情况、出访时间和路线、经费来源、外汇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应从严掌握。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将下一的出国计划报业务归口部门,经综合平衡后上报省人民政府;逾期不报的,停止受理其出国的申请,直到报来为止。未列入计划的紧急、重要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可以说明情况专项报批。每个团组的出国任务请示,一般应在出防前一个月(需要申办外国签证的应在办理签证手续前一个月)呈报。

(三)各级审批部门对呈报件,必须抓紧审核,规定时限,不拖不压。凡需要在省内办理出国手续的,必须在五天内办完。

(四)出国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查出国团组、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纪律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五)省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出国审批和出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掌握全省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如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审批出国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经贸、劳务出国人员的审批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授权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

(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末应将本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因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批准申报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我校副处级以上人员多次往返港澳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八)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公务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进行工作、考察、访问、交流、培训。

三、其他规定

(一)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出访期间指派专人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在规定15天内统一收回证件,并交回证件颁发机关。

(二)出访总结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三)经费

有关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问题

1.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自筹经费并拟订使用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 处审核后办理预支。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需按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国(境)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报销手续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礼品

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外赠送礼品,要在出国(境)前提出预算;所受外方具有代表性的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宴请,如确实需要宴请的,应在出行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待遇等按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程序

(一)本人填写《昆明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研修等事宜,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邀请函;赴台湾地区的,一般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培训类项目需于头一年提交项目计划,经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后,方可于次年实施任务申报审批手续。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接上述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到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五)出国(境)任务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审批后,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或省科技厅)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外组团的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六)申请人到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护照和签证或赴港澳通行证等手续。

(七)获准签证后,到云南省财政厅外经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批汇购汇手续。

(八)办理出国卫生检疫证件。

(九)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十五天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回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十)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有关外汇核销、帐务报销等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限制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出访计划。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企业高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一、总则

1、为加强集团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振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各版块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集团部长、董事长秘书以上级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接班人计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培养对象,作为接班人提前进行岗位培训。培养对象一般应选择 40 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的中层干部。若确定的培养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培养对象确定后,应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

培养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六年。六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培养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培养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培养对象。

各版块总经理是培养接班人计划的直接责任人。总经理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集团综合管理部和各版块总经理应建立每个培养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2、公司应做好高管及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高管人员队伍素质。集团综合管理部应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3、各公司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能力和胜任力,并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对培养对象可调任不同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

三、任免

1、公司高管人员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2、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在集团内聘任,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招聘。

3、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并决定聘任。

4、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5、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6、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聘任。

7、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的解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议并决定。

8、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9、各版块总经理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10、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议,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决定。

四、考核

1、考核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绩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

2、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以季度和为周期进行考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兑现。

3、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各版块总经理主持,所在版块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周期性考核。

4、集团总部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直接予以考核。

5、各级高管人员的考核,应以年初签订的工作计划书及个人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设计绩效考核表格,报集团总部备案。

6、考核结果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7、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8、考核部门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关处分。

五、高管人员行为规范

1、公司高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2、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忠于企业,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守法。不得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3、公司高管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私自转借、复印公司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的任何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高管人员应忠诚正直,实事求是。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情况时,不得有意夸大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员工。

5、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阳奉阴违,搞两面派;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不得打击报复,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与安定团结的活动。

6、公司高管人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7、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8、高管人员事假及出差规定

(1)集团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董事长审批;(2)集团副总经理、总监、部长级管理人员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3)各版块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总经理审批;(4)国外出差,一律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5.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第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确需财政支付的,要根据出国任务、团组性质、职务类别等不同,采取不同的经费负担形式,并从严掌握,椐实审核。

(一)中省部门组团,出国进行学习、培训、研讨、考察、参展等一般性活动的,其出国费用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二)政府组团,出国任务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负担费用。

1、享有地市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全额负担境外费用;

2、享有县处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80%;

3、其他在职干部,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60%。

(三)本市组织的有特别任务的出访、洽谈活动,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但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出访前牵头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发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四)对政府组织,应邀公费出国讲学、参加学说交流或发布论文的人员,财政负担其境外费用的50%。

(五)对参与旅行社和经营性机构组团出国,以及其他民间性质组团出访的,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三条 属财政负担经费的出国团组申请的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在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费用直接预算到派出或组团单位。

第四条 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确需宴请或赠送的,应连同出国活动一并报批,按财政部有关费用预算标准核定。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观光旅游的门票与交通费、个人照相的胶卷和冲洗费、私人购物费,也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第六条 对不按原定出访路线和时间规定,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而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出国团组回国后应有与事先申报项目相符的考察报告或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其国外开支原则上要凭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要由经手人签字,经团组负责人核签后报销。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及人员报销的开支进行严格审查,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要加强各项开支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可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

6.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人发[1996]11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

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7.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员工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树立“企业就是家,员工爱企业”的企业精神,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温暖和关怀,从而激发员工的潜能,以积极的饱满的精神投身事业,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员工自身价值和企业的长足发展,构建一个“温馨、和谐”的企业氛围。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在职员工优惠规定:

一、员工每逢整十岁生日,以公司名义为其祝贺生日,在现金200元以内送鲜花、蛋糕和生日贺卡,并写上“贵阳石油分公司全体员工祝您生日快乐”字样。

二、员工患病住院,公司派人前往医院探望,并核拨200元以内的慰问品。

三、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身故,公司组织人员慰问,送花圈;父母、配偶父母身故的补助500元,配偶身故的补助1500元,子女身故补助800元。公司有多子女的,只由一名享受。

四、每年员工的生日,公司给予员工休假一天。

五、每年“三八”妇女节女员工可根据工作情况给予放假一天,发给100元以内的纪念品。企业将逐年提高加油站员工食堂补贴。

六、员工自学成才,考取国家教育部承认的规定学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大专学历奖励500元,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奖励2000元。

七、子女高考的员工,享受五天假期,子女中考的员工,享受三天假期。

八、子女上大学,公司报销员工一人送子女入学的往返(往返火车票硬卧)车票。

九、员工子女考上大学(一本、二本),公司奖励500元。

十、员工结婚,公司提供小车一辆使用一天(车辆调剂不出补助200元车辆费用)。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会组织实施。

8.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广东省政法委17日宣布,今年1月起,《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施行。《规定》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引发,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拟定出台的关于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定,目前主要在案多人少的珠三角地区实施。

广东司法辅助人才长期不足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同步解决好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十分重要和紧迫,直接关系到办案团队能不能顺利组建、改革过程中队伍能不能稳得住、案件能不能办得出。而在广东,法院、检察院长期面临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队伍管理无序、职责权限不清、职业前景不明等。

4月以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少春先后到试点法院、检察院开展调研,明确要求抓紧拟订全省法院、检察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据此,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多部门,结合广东实际,起草了《暂行规定》稿。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省委政法委将修改后的《暂行规定》送相关单位会签,并于12月31日印发。

检法机关三类人员可享新规

《规定》中明确,新规具体适用于劳动合同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相关部门介绍,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一是政法专项编制内的司法辅助人员目前仍按公务员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对这类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属于中央事权。二是就编制外的辅助人员管理先行探索,在省级事权内,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三是考虑到目前司法辅助人员中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员数额较少,相关管理制度可以另行制订。

《规定》中还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

其中,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

待遇或可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规定》中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并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的工作。

《规定》中还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规定》还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资收入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此外,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不得有贪污受贿等10项行为,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工资收入构成也作出规定,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规定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9.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处工作,规范聘用人员的职责、任务、权利与义务,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特制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创新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实行科长领导下班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110”报警中心、护卫队班长也受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接受全处干部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10”队员:

1、负责校园的接警、出警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报警,不得延误。

2、负责处置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案(事)件,做好现场保护、施救、情况报告等工作。

3、负责“110”出警的日常记录,对校园实施24小时巡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漏岗,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不得隐瞒、漏报、漏记,遇重要情况或重大案件及时向领导报告。

4、熟悉地掌握校园各部位及周边环境,熟悉保卫设备,掌握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调置、使用设备。

5、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6、接受师生员工的咨询和求助,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尽可能为师生员工提供帮助,严禁用值班、报警电话处理个人事宜。

7、维护学院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工作。

8、协助治安、防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负责值班室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0”司机:

1、履行“110”队员职责。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和维修的技术水平,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

3、保证“110”车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随时能出车,安全准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操作规程,服从治安科干部及值班干部的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树立良好的司机形象。

5、严格执行出车任务,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得驶出校门外。

6、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坚持出车前后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7、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登记。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卫队队员:

1、负责校门警卫、会客登记,维护校门庄严,尽力控制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2、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熟悉学院基本情况及大部分教职工的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3、严格控制校外闲散人员进入校园,讲明规定,对故意违反规定或态度恶劣者,交干部处理。对来校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填写会客登记。

4、认真检查进出物资、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出物资要检查有关证明后方可放行。校内经商业户、送货车辆凭证放行,遇特殊情况向领导请示。

5、负责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6、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工作,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7、严格履行处内各项规章制度,有问题及时汇报。

8、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热心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聘用人员工作六不准

1、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2、不准利用办案之便徇私舞弊、勒索财物。

3、不准侵吞,挪用赃款、赃物、罚没物品。

4、不准刑讯逼供,打人骂人,在办案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不准主观臆断,听信口供。

6、不准同无关人员谈论案情及泄露侦察手段。

第七条 聘用人员工作四对待

1、对待违法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违法话、无根据话。

2、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讲剌激话、推拖话、责备话。

3、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要按政策说话。

4、对待来访人:言语要关切、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严谨话;不说嫌弃话、无原则话。

第八条 聘用人员工作五遵守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原则。

2、在调查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员表明身份。

3、聘用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遵守回避制度。

4、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向领导汇报。

5、对案情及处理结果,聘用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校园“110”报警中心、护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白天工作时间由治安科干部担任值班员,中午由综合科干部担任值班,下班后受值班干部领导,服从值班干部指挥。

第十条 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或求助电话后,应核准报警求助人的姓名、所处位置、警情和求助事项,并认真做好接警记录,将情况报告值班干部,出警后将警情、求助事项、处理结果等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出警人员接到校园“110”报警中心指示后,应立即到现场并及时将警情报告值班干部,针对求助事项,妥善处理。

1、遇突然在校内摔伤人员应在伤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伤员送校医院,对突然病倒(特别是中、老年人)且病者无法说明病情时,应及时请校医院派医务人员,遵医嘱处理。原则上出警人员不离校园,确需离校由值班干部安排。

2、协助需去校外医院急诊的病号叫出租车、救护车。

3、出现火情、火险,出警人员到现场后,迅速疏散人员,控制势态,保护现场。及时调动义务消防队(校卫队)控制火势,同时报防火科干部、处领导、发生火情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请示处领导报火警“119”。

4、室内发水,要根据情况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

5、对其它合法求助事项要尽力帮助。

6、如遇较大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7、学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院系管理人员通报。

8、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出警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对师生的求助事项,出警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给予帮助,出警人员无力解决的求助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酌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准离岗,不得随意换班,换班经报治安科科长批准后,通知值班干部。

第十四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每天早8时前进行交接,交班时应将当班情况、记录本、设备、整理齐全后交接。原则上当班问题当班解决,确有遗留情况应交待清楚,由接班人员按科、处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采取,“110”人员、“护卫队”人员,由班长负责考核,汇总后报科长,由处长审定,班长由科集体考核后,由处领导审定。第十六条 考核要素:

“110”队员、“护卫队 ”队员: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当班时做到:①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打瞌睡;不喝酒;不与他人闲聊;不利用岗位专用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利用通讯设备、监控设备玩耍游乐;不带外人进入校区留宿;不把保安专用设备交给他人;不组织或参与在校园内进行的营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不做损害保卫处名誉的事(包括向师生员工借钱、借物而造成不良影响行为)。

② 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参加专业训练和培训活动;要团结协助;要敢于抵制不良行为;要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要严格登记和查验进出校区的外来车辆;要严格查验进入校区的可疑和违禁物品;要防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区;要主动维护岗位周边的环境卫生;要做好交班前的巡查安全工作;要做好交班时的工作记录;要做好接班时的安全巡查是否与上一班工作记录相符。

3、仪表仪容:

① 不蓄胡子;不留长发;不披衣;不敞怀;不卷袖;不挽裤脚;不把手插入衣裤袋;不倚;不靠;不蹲。

② 要统一着装;要戴大檐帽(棉帽);要系领带;要扎腰带;要戴胸卡。

4、文明服务:

① 不得与师生员工发生争吵;不得侮辱刁难师生员工;不得嬉戏嘲笑师生员工;不得随意诬陷师生员工;不得打骂师生员工。

② 遇到领导或外来到访人员要立正敬礼;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先敲门,后敬礼

报告;车辆进出校区要先敬礼后登记、验证;纠正违规行为时要先敬礼后劝导;调解纠纷,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班长的考核内容: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保卫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

① 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主动协助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处理好日常工作,做好值班干部的参谋。

② 掌握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尽忠职守,在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当班期间学院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③ 遇到问题迅速反应、主动处理、及时上报。

④ 抓好队员的日常训练和各类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⑤ 坚持每天查岗查哨、查值班记录,把握学院各区域的治安和消防工作动态。⑥ 合理安排和调度各岗位人员工作,善于调动队员的积极性。

⑦ 了解和掌握队员的思想状况,经常性地教育和指导队员提高各种安全防范意识。

⑧ 对队伍中的不良行为敢抓敢管,严肃队伍纪律。

⑨ 抓好队员考勤和考核工作,秉公办事,不循私心。

⑩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执行任务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聘用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4-19 [内容纠错](1997年4月28日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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