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4-12-19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共12篇)

1.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一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我们新乡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何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我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望指正。

一、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在2003年至今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法四

令来指导和约束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三大义务: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二是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而恰恰就是这三大义务,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难在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识别。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要想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了解决非易事。

(二)客户及交易监测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在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规定原则笼统,如何区分客户特点、界定划分的标准,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互不相同,在《反洗钱法》中只是以“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简单表述,至今未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引,仅凭反洗钱人员主观判断,难以实现客观的风险评级,而且能够符合制度中所列的一般标准的客户,很有可能是对银行绩效考核带来关键影响的客户,出于各支行考核的出发点,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就会直接影响该客户的风险评级。

(三)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标准和银行业18类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且规定符合条件必须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因缺乏培训和反洗钱经验,风险意识不强,加上本地区处在经济薄弱地区,过度的自信和轻视态度造成其过分依赖本行开发的反洗钱报告系统,对经系统筛选出的数据缺乏人工分析和判断,要么全部上报,导致大量垃圾数据作为可疑交易报送;要么全部排除,这样极有可能漏掉一些关键信息。

二、对反洗钱工作的一点建议

(一)细化现行反洗钱规章制度

根据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觉得应该自上而下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科技建设

一是央行牵头,使金融机构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等实名证件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做到资源共享,提高金融机构对客

户的有效证件识别率,严防利用假证件进行开户和交易。二是在本行内部网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大额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使反洗钱人员及时了解本机构客户交易情况,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支付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三)加强反洗钱对内培训对外宣传工作

根据“合规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经常性的召集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反洗钱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收集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供反洗钱人员分析、研究、学习,切实加强反洗钱的实际业务操作技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其他从业人员也应加强对洗钱类型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职业敏感性,有助于本机构反洗钱人员对各类交易信息及衍生信息的采集,将符合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后及时报告。对外则要采取经常性的宣传,利用板报、电子屏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公众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决心,从源头迫使犯罪分子减少或停止从事或支持洗钱犯罪活动。

2.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二

商业银行有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以及资金汇划或转换手段。这一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可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

1. 现阶段通过商业银行洗钱犯罪的主要过程

洗钱是犯罪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其不法收益转变为合法的行为和过程。据调查, 目前不法分子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的过程主要是:第一步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某一商业银行;第二步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该账户中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第三步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 隐瞒不法钱财。

2. 现阶段通过商业银行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

(1) 票据“虚假交易”自卖自买。目前, 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 各行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 为争取票源, 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 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 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 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 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 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 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虚构的商业交易或伪造的商业汇票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2) 多开银行账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 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 在无贷款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 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违规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 对非基本账户提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 不法分子多头开户, 再通过户头之间款项划转, 来掩盖资金的原来面目, 使不合法的资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 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 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 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3. 商业银行反洗钱实际操作中不规范

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 其特点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隐蔽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因而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着极高的要求及严密性。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严格、商业银行核算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存在, 致使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 大大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同时还存在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报、漏报、迟报、不按规定方式报等问题。

4. 反洗钱与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矛盾

现在商业银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 普遍存在重存款、重客户、轻审查的问题。因而对反洗钱工作要求了解你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三大原则主观上并不积极履行, 并且一旦反洗钱工作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 通常会以自身利益为重。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大都认为反洗钱工作应该是公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事情, 所以在思想上并不重视这项工作, 日常工作中对该项工作常常是限于对政令的上传下达, 真正落实和上报的可疑交易屈指可数。

二、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分析

(1) 客户认同难。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了解客户, 但客户很难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 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另外企业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 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当商业银行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进一步核查时, 企业往往不配合, 认为资金是他的, 他可以自由划转, 不需要银行的干涉, 从而使银行处于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

(2) 实际操作规范难。虽然目前在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活动中有《反洗钱法》等作为工作依据, 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和标准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 单位频繁地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为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 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 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对此类交易是否为洗钱交易的鉴别存在一定难度。另外每个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不一样, 处理问题的尺度也不一样, 导致判断把握的标准不一, 很难准确界定。

(3) 员工反洗钱经验不足, 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就洗钱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是智力型、知识型犯罪, 要防范和遏制洗钱, 不仅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规章, 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熟悉业务, 有反洗钱经验。但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柜面人员普遍较年轻, 工作经验、社会阅历不足, 人员流动性也大。加上各行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 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 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 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 往往凭感觉、凭经验工作, 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 为业务竞争而不择手段, 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 使洗钱犯罪大有可乘之机。

(4) 全民反洗钱意识尚未形成。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需要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沟通。但现实是,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 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 部门之间很难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协作机制。反洗钱工作需要各个环节互相配合, 缺一不可, 而目前各行业不能在信息上共享, 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这必定使深入进行反洗钱工作陷入困境。而同时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会加大对外来资金的审查力度, 这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着短期利益冲突, 这种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协调困难也在很大程度上牵制基层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 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反洗钱是商业银行员工的新业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对一线的临柜人员的培训, 因为他们是最先接触到客户的群体, 拿到的资料都是第一手资料, 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反洗钱工作的进行。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主要从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入手, 以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资金报告为主要内容, 提高其客户尽职调查能力和反洗钱合规性业务操作能力。其次是加强对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重点提高其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对内控制度执行的履职能力。

(2) 充分发挥客户经理队伍的作用。客户经理对反洗钱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只有客户经理才能详细地了解客户的身份、收入状况、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也只有客户经理才能对客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特点心中有数, 才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向、用途、频率等情况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 从而能够比较容易发现异常情况。而这些仅靠银行柜面人员对凭证的表面要素进行分析来发现可疑交易, 是不现实的, 也是不可行的。通过客户经理与客户的紧密接触, 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当然, 柜面人员与客户经理、前后台岗位之间还应该加强沟通, 注意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对, 为反洗钱提供线索。

(3) 成立反洗钱监控部门。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多是有专职的岗位、没有专职的部门。反洗钱工作多是由一线柜面人员、后台会计人员兼职完成, 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控。银行内部应该专门成立一个反洗钱监控部门, 由该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负责全行反洗钱日常数据的汇集、分析及报送;并协调银行内各个部门进行反洗钱工作, 将各个部门的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反馈到监控部门。该部门的工作重点在于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特别是对基层临柜人员反映上来的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分析, 即对其账户的近期资金流向和发生额及账户状况等结合起来分析, 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共同调查。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商业银行要进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 从横向来看应该与中央银行、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机构协作, 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仅从商业银行内部来看则应使科技部、信审部、保卫部、财会部、资金部、信用卡部等诸多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 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 同时也使内部对交易的判断更加准确。银行各部门间如能实现默契配合, 那么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将会更顺利进行。

(5) 加强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的再筛选。根据目前各家银行在向中央银行报送可疑案例时采取自卫式报送, 质量上相对比较欠缺的情况, 建议中央银行对各家商业银行上报的达到可疑标准的交易进行比对筛选, 并对认为应重点关注的交易再返回相关商业银行, 由各商业银行再进行重点分析、排查。只有这样, 才能发现真正的可疑交易并理清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 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条出路。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与国际金融业采取的反洗钱控制制度、措施相比, 我国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措施还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

关键词:商业银行,反洗钱,难点,对策

参考文献

[1]何红梅.商业银行反洗钱中的现状及对策[J].福建金融, 2005, (6) :145-147.

3.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 反洗钱工作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并逐步与贩毒、恐怖活动、贪污腐败交织在一起,这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社会资金流通的重要载体,金融机构承担了更重要的反洗钱职责。随着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日益严格,各商业银行都已经切实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专业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从而能够有效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在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数据分析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反洗钱数据分析,即通过人工分析资金交易数据,从中抓取可疑交易数据,然后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分析监测中心。在反洗钱数据分析及相关业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资金交易的隐密性,给反洗钱数据分析带来障碍。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洗钱手段也越来越趋于电子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终端等电子支付交易方式使资金交易更加隐蔽。

2、信息不流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局限性。洗钱活动越来越错综复杂,具有隐蔽性,往往涉及多人多条资金链条,而且资金交易往往分散在不同的金融机构,这给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分析带来阻碍。

3、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薄弱,反洗钱分析技能有待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尚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不断变化,反洗钱数据分析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判断。

4、前台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前台人员是与客户接触最多地方,掌握着最基本的客户资料,与客户有第一时间的接触,是反洗钱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5、客户及交易对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缺失致使不能全面分析。了解并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完全保证。单纯的数据分析,没有客户资料支撑,这使从反洗钱数据分析中获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很难做到。

6、可疑交易标准可操作性差。目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标准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如果不了解客户的职业背景,很多正常交易都会被简单的标准确定为可疑行为。因此,要更好的进行反洗钱可疑数据分析就需要建立更加详实的可疑交易模型,以便工作人员参考。

三、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由于商业银行专职反洗钱机构成立时间尚短,反洗钱工作需要在不断的改进,逐步的完善,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电子支付交易客户的身份核实及监测。随着科技进步,各金融机构的电子产品层出不穷,电子产品的便捷性深得广大客户喜爱,越来越多的客户远离柜台便可办理业务,这使洗钱分子有机可乘,洗钱手段变得更加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建议加强对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客户的身份核实及监测,在客户使用电子渠道交易时,要求其填写资金用途等资料,并能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显示,使反洗钱工作人员能方便核实其身份信息、资金用途等交易背景,以便准确判断其交易性质。

2、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合机制 。反洗钱工作是整个国家很多部门工作的职责,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都息息相关,建议能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合机制,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传递功能,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3、提高前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前台人员的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及培训,使其充分掌握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从而逐步提高前台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并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技巧,敏锐洞察可疑交易,将洗钱扼杀在交易第一线。其次,要求前台人员要严格做好客户尽职调查,详细留存客户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台反洗钱工作人员更深入的分析客户,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

4、加强反洗钱技能培训,培养专业团队。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分析技能等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要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必须强化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分析技能。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及时总结反洗钱工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业交流,共享反洗钱经验。

5、建立可疑交易数据分析模型。通过建立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分析模型,使可疑交易标准更加细化、明确,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个性化差异,使反洗钱分析工作更加易于操作,有效划分可疑与非可疑交易数据,能够更快速有效的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为切实抓取洗钱线索提供有力工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反洗钱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责,其发展程度关乎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于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社会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需要重点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洗钱手段层出不穷,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晏银香.从反洗钱监管实践透析可疑交易行为核实查证的难点[J].武汉金融,2011年03期

4.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四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未落实。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实现中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内容规定比较粗糙;反洗钱意识比较薄弱,极大部分管理人员与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以及文件精神未能吃透,无法引起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致

使相关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等;相关的反洗钱制度也只是写要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很难真实地“了解客户”。“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新增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工作量大,难度也大,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了新的压力,反洗钱要求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一般地,客户从商业秘密考虑,一般不愿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多地了解自己;一方面,无序竞争,竞相揽储的现象,又使工作人员顾及了存款的上升,而忽视了对相关支付交易分析和监测的原则,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害怕失去客户,也不愿去作进一步的调查。因此,农村信用社对客户的了解,大多仅局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限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切的了解,难以获得“一规两法”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并且,如果客户有意造假,由于目前识假的手段及技术的缺乏,农村信用社更难真实地了解客户了,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使“一法两规”报告中“可疑交易”的规定成一纸空文。

(三)专业反洗钱人才缺乏。由于没有技术支持,加之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柜面审查,缺乏对客户经理的要求,导致报告基本上是出于应付;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就容易出现纰漏和脱节,不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大多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一规两法知之甚少,即便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其的了解也仅限于法规的字面含义上。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可疑支付交易的隐敝性、复杂性,加之判断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较强的专业结算知识、外汇、工商、海关等相关知识,大多反洗钱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与技能,致使不能真正如实履行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更不用谈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使一法两规在基层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起不到应有的打击洗钱的力度。

(四)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农村信用社也是我国反洗钱所依托的重要渠道,但如今洗钱手段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一套运用与实践的反洗钱监控软件工具,数据甄别分析缺乏高科技化和智能化,大多仅靠手工采集以及经验识别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加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不仅造成工作人员工作量大、效率低下,而且不同程度导致差错,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

(五)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的空档多。农村信用社所处地域往往现金交易量大,且由于大量无序竞争的存在,这不利于实施反洗钱的跟踪监测措施,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目前的现金管理只对大额取现进行了限制,没有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客户所缴存大额现金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也给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由于没有建立与反洗钱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洗钱者可利用个人账户或多头开户等手段来清洗“黑钱”;这些,都是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中的空档与死角。

二、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模式的初步设想

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有关部门除了对资金运行实施有效监控之外,提高对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同样重要。这其中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水平,是我国非银行业当前必须要抓的重要大事。农村金融[飞诺网]

(一)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一规两法”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支付交易监测工作,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将反洗钱纳入工作考核之中,以督促其深入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的及时申报制度,对下属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现金管理与账户管理。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簿,坚持支现逐级审批制度,并及时报人行备案,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额审批大额现金;同时应大力推广各种支付结算工具,减少现金交易。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认真开展对客户情况的调查,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作好每一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真正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首先,严格开户审查,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认真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有关发证部门核实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其次,在提供可能产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时,严格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再次,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最后,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四)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反洗钱是一个工作量大、业务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岗位,需要业务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并对客户信息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农村信用社中仅仅依靠临柜人员承担反洗钱工作是不够的,因此,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反洗钱队伍,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和人才交流机制,抓紧时间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适时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通过加强反洗钱内控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规范反洗钱工作流程,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水平。

5.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五

2015年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組织的不法分子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2015年上半年,我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増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2015年上半年的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

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社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在财务会计部设立反洗钱岗位,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汇总和报告;在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控、统计和上报。

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我社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对每一笔业务都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筛选,认真负责地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证尽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此外还建立检查制度,每月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确保调查信息的真实准确,严防个别网点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少填、漏填、错填、误填等。对反洗钱交易漏报、错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我社通过包点稽核员例会认真学习反洗钱的各种规定,让全社员工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洗钱风险自评估落实情况。

按照人行xx中支《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x银办[2014]27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有效开展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风险,我社制订了《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洗钱风险自评估办法(试行)》,于2015年6月10日至25日组织自评估小组按照《x省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及评分表》,对照具体的自评估标准和内容认真开展了2014年全年洗钱自评估工作。经过我社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2014年我社各营业网点洗钱风险客观、详实、准确、全面的评估,综合评分为83分,为“达标”等级。6月29日,我社将自评制度、自评报告通过“湖南省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银行x支行,同时按照逐级管理原则向省联社x办事处报备。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落实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我社制定了《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实施细则》,细化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标准。我社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指引》要求实施新内控制度,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截止2015年6月份,已完成上半年与我社发生业务关系x笔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其中对私客户x笔,对公客户x笔;计划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由于我社使用的是全省统一的综合业务系统,因此,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由省联社结算中心从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取数,经过筛选,通于省中心直接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民币大额现金和大额转账支付交易由省中心从综合业务系统中集中提取,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统一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营业机构只对符合人民币大额现金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进行登记,并根据交易传票、客户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专人专夹妥善保管,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2015年上半年各营业机机构没有向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一例可疑交易。

六、客户尽职调查、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由网点反洗钱人员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对可疑交易的客户进行跟进和尽职调查,弄清客户身份等信息以及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

七、反洗钱存在问题、整改的措施及今后反洗钱工作安排。

1、在具体工作中存在部分员工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概念模糊,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2、在业务操作中存在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的情况。

3、由于省联社反洗钱系统正在开发当中,对于高、中风险客户信息暂时不能维护到反洗钱系统中的重点监控黑名单与关注黑名单。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一段工作中,我社将采取以下整改的措施:

1、加强学习和培训,通过对《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表(银行业参考版)》、《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案例分析》的学习,提高一线员工和反洗钱人员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辨别判断能力,规范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素,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2、针对在业务操作中存在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的情况,要求各营业网点及时将信息补填完整。

6.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六

人民银行***县支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2014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我社(含联社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下辖22家信用社,32个营业网点,现有在岗员工364人。今年以来,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我社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的要求,组织辖内员工积极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层各营业网点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了反洗钱制度规定在我社得到有效落实。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1、及时落实上级行社精神。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收到人行、监管部门及省联社反洗钱相关文件、规定后,我们都及时把反洗钱工作精神传达到各部门、分支机构、网点员工,并结合我社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洗钱工作布置。

2、建章立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人行反洗钱检查要求及我社实际,今年1月份,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修订下发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对联社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要求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审查和登记制度;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反洗钱司法配合和移送以及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联社成立了以联社主任任组长,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财务科、信贷科、银行卡部、稽核科、信息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辖基层社反洗钱工作。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69人,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19%。根据实际需要,各网点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技术保障情况

2014年,为适应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记录,省联社配合新核心系统的上线重新开发了与新的IT核心系统联接的新反洗钱系统。通过推行新的反洗钱系统,提高和完善了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有效地实现了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了业务数据的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了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都有了显著提高。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为做好反洗钱基础数据的整理、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我社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69人,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19%。根据实际需要,各网点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我社对反洗钱岗位人员严格要求,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准入培训工作,我社通过参加2013年及2014年两期培训,共有70人获得了反洗钱岗位人员准入培训证书,获得这一证书是参加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是培训组织单 位对参训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参训者岗位任职和考核的条件之一。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1、业务办理中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在开户环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我社要求必须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并真实、完整地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格等材料。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在为客户办理手续前对照审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相关信息,并通过现场征询、客户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及复印件。

2014年我社所办理各项业务均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未发现匿名、假名账户。

(2)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变更

我社在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等重要信息时均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对客户重新识别身份信息,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办理变更手续。

2014年我社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及现场征询、客户回访等方式识别确认客户信息167639笔,其中:机构客户75笔,自然人客户167564笔。识别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现象,没有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我社反洗钱业务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对高风险客户管理应遵循综合性原则、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持续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根据不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加强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确保最大限度地防范洗钱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社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安全、准确、完整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未经批准手续不得调阅客户有关资料。

2014年我社未发生客户资料泄密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社基本能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大额现金、转帐支付交易的监测,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建立台帐制度和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大额汇兑登记簿》、《对公大额收付登记簿》,加强对大额汇兑收付交易、大额现金收付交易、大额转帐收付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分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用社进行洗钱活 动。二是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三是狠抓落实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出入我机构的大额汇兑、现金、转帐交易实行有效的监测,凡支付金额超出审批权限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存在异常,都能够通过河南省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上报。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营业网点柜员在对经分析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个人及单位客户,应在高风险客户的账户开立10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附件1)或《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单位客户认定表》(附件2),经网点负责人初审和信用社主管负责人复核后,交县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针对高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当中低风险等级客户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或高风险等级客户调整为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时,同时还需报县级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按照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的要求和部署,我社于2014年6月23日至6月29日、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了两次全辖范围内的大型反洗钱宣传活动,我社通过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各网点利用LED显示屏字幕滚动显示宣传标语、在网点设置反洗钱咨询台等 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并利用窗口指导、业务咨询等形式宣传反洗钱政策规定,让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认识、了解反洗钱工作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反洗钱工作,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今年年初,联社就制定了具体反洗钱知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业务知识,组织反洗钱知识考试,促使员工特别是一线临柜人员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熟悉操作程序,掌握支付交易监测、分析、报告的措施和办法,提高操作水平。同时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风险和责任意识。

2014年4月10日至6月10日我社组织47名主管会计及反洗钱兼职人员参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岗位准入网上培训,本次培训以参加网络学习为主,重点学习了《反洗钱法律法规》、《银行业反洗钱操作实务与案例》等课程,其中大部分学员参加网上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在9小时以上,学习《银行业反洗钱操作实务与案例》人均40小时以上,达到了规定的课时。在学习的基础上,参加培训人员按照时间要求进行了阶段性测试和终结性考试,其中阶段性测试人均成绩91.7分,终结性考试平均成绩95.2分。参加培训人员全部合格,并取得了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证书。2014年8月12日至8月27日,我社以联社新IT系统上线前演练培训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分三批对新开发的反洗钱系统操作及反洗钱基础知识进行全员培训,这次培训共参加人员283人次,收到了良好效果。2014年9月24日我联社机构负责人及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全部参加了驻马店市人行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我社从完善制度入手,着力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机构的特点和经营实际,对各项反洗钱制度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制度控制更加细化、缜密和科学。将反洗钱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核算程序和管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社结合业务检查、风险排查、内部序时审计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制度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14,联社严格要求各基社反洗钱人员要按照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

我社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在做好协助上级人行、市办反洗钱工作的同时,我社还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打击洗钱工作。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14我社未受到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省联社及市办的要求,以及我社反洗钱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我们始终坚持向当地人行及时反馈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请教,使我社的反 洗钱工作得到正常开展。

2014年我社及时采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准确的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给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未发生漏报、迟报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在反洗钱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有重业务、轻反洗钱工作的思想意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员工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概念模糊,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六、2015年反洗钱工作思路

2015年,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思路是:严格上级行社对我社提出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重点做好:一是进一步做好对各级行社及内部审计检查中暴露问题的整改工作,逐一对照,严格整改,继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是要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自查中查找并减少缺陷漏洞;三是要继续加强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和转帐支付交易监测,特别是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交易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有效监测,做好汇兑结算和大额现金收付的台帐登记和分析工作,防止和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全员树立牢固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切实防范 洗钱风险;五是严格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7.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七

洗钱属于一个现阶段全球性的问题,其对世界经济的有效运转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对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构成隐患。[1]纵观现阶段我国反洗钱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依然需要肩负起反洗钱工作主体的重任。由此可见,研究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洗钱的方式与危害

结合国际刑警组织所罗列的洗钱方式,分别有: 1现金走私; 2将现金转化为可流通证券; 3设立使用空壳企业机构、前台企业机构; 4使用经纪人交易所、现金交易所等。 洗钱行为对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金融等秩序及社会和谐存在着极大的负面影响。洗钱的危害,主要包括: 1危害国际经济可持续发展; 2滋生、助长社会腐败现象; 3增大金融部门风险损失。

3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问题

3.1反洗钱系统建设落后

现阶段,越来越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被引入到金融行业, 为国际资本巨额流通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洗钱活动。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及电子货币等相关金融产物的生成,洗钱活动能够直接在线展开电子货币交易, 并且不会留下任何交易痕迹。即便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然而仍旧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例如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网上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查处洗钱活动信息等。[2]洗钱犯罪技术手段层出不穷, 而我国商业银行却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技术监测手段,资信咨询系统不规范,对可疑、大规模交易监测鲜有相关技 术辅助,无法对客 户展开全 面、充分的了解。

3.2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还未有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商业各职能部门分工缺乏科学合理性,责任模糊, 相互间的关系未得到有效理顺,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没有得到有效细分,使得商业银行各个业务部门的自身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3.3反洗钱专业人才缺失

现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开展反洗钱工作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反洗钱工作经验欠缺,全面综合反洗钱专业培训教育无法跟上。并且,反洗钱工作有着十分高的技术含量,对工作人员金融、会计等一系列专业知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当前我国开展反洗钱斗争短暂的时间范围中,这方面的反洗钱专业人才是十分缺失的,如此便极大地限制了现阶段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3.4反洗钱技术水平欠缺

反洗钱工作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提供了严苛的要求,然而现阶段我国受一系列因素影响,反洗钱技术水平欠缺。尤其是支付检测信息系统缺失,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商业银行对可疑、大规模资金的检测难度,反洗钱技术水平欠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构建起与支付清算系统相匹配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2电子计算机未有专门的反洗钱信息采集功能; 3可疑、大规模资金的报告仍旧通过人工软盘、报送完成等。[3]

4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对策

4.1搭建高效反洗钱组织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从实际风险特点出发,构建职责明确、分工科学的反洗钱组织结构机制。可通过借鉴、引入国外商业银行成功经验,采取分层管理模式: 1商业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条线反洗钱操作细则进行制定, 由营业部门展开切实操作执行,同时安排特定工作人员对这一部门反洗钱合规工作进行牵头负责,与业务部门一并把好反洗钱首道关卡,肩负起获悉风险来源的重要职责; 2商业银行风险管控部门对反洗钱合规风险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指导业务部门相关教育、咨询工作; 3审计部门实时开展风险审计、检测,就银行全面反洗钱工作展开独立的内部调节。[4]

4.2建设专业反洗钱队伍

商业银行为了要全面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手段, 达到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分配的目的,就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洗钱风险识别能力,这要求商业银行要建设一支专业的反洗钱队伍。商业银行在不具备全面专业知识及经验前提下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手段,极易导致风险评估内容出现差错。鉴于此,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反洗钱专业人员培训重视力度,经高水平、高规格的专业反洗钱技术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反洗钱专业人员素质、水平。构建起一支有着丰富相关业务经验,还有着全面反洗钱专业知识较高洗钱风险识别能力的专业反洗钱队伍。

4.3优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与流程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一系列经营风险在所难免,洗钱风险便是其中之一。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结构中引入与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商业银行还应当在工作实践流程中对一系列洗钱风险控制目标进行落实,促进一系列包括签约、交易等流程与风险控制对策的有机融合可疑、大规模资金。[5]基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非指的是要求商业银行重新建设特有的反洗钱工作流程,而指的是要求商业银行把反洗钱工作管理需求有机融合于现存银行业务流程中。

4.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业务部门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通过专门反洗钱机构评价银行各个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效率状况。如此,一方面,促进构建起银行内容的规范的约束体系,另一方面,促进改善银行现阶段仅关注利润获取的经营现状,帮助银行明确认识相关客户存在的风险,并对此种风险展开有效的检测、识别以及调节,在合规经营、认清客户的基础上,扩宽业务范围,提升利润空间。另外,为了强化业务部门员工反洗钱工作主观能动性,商业银行还应当构建起反洗钱工作激励制度,把反洗钱工作划至员工绩效考核内容中,转变现阶段银行对其只惩不奖的现状。[6]

5结论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反洗钱属于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开展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务必要全面明确洗钱的方式与危害,系统分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问题,不断钻研、总结经验, “搭建高效反洗钱组织结构”“建设专业反洗钱队伍” “优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与流程”“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评价体系”等,积极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洗钱的方式与危害,分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问题,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对策进行探讨研究,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洗钱的方式与危害、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8.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八

1、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

期货公司在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1)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和加强身份识别方面的监控相结合的方法,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期货公司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在期货业务办理过程中,把反洗钱工作的责任落实在每一个员工身上,如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密码重置业务、客户回访等方面都按照规程进行客户身份的识别和再次识别,为后续的可疑交易的判断做好基础排查工作。

(2)加强反洗钱工作宣传与业务拓展相结合的方法,寻求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的了解、信任和支持。期货行业是新兴的行业,对于期货公司的监管情况和法律责任,很多投资者不清楚。只有在让投资者了解到期货公司作为一个正规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的社会责任,期货公司的法律义务,才能得到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在系统内主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手段, 扩大社会效应,不断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2、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期货公司按照《反洗钱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履行了反洗钱义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能够做好做细,还面临许多问题。

(1)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一些期货公司在内控制度方面只注重了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及处罚等条款,却没有激励机制,造成部分期货公司员工反洗钱认识不足、意识薄弱,不能够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2)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建立期货业务时,投资者持有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开户业务。期货公司采集投资者的影像资料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但是对于身份证真伪难以辨别。另外,在办理商品期货账号时,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判断方面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3)在可疑交易识别方面,期货公司对可疑交易缺乏针对性。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客户频繁的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该款定位行为类似期货交易中的短线套利行为,以此为标准筛选查处的可疑交易经过人工审核后往往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

三、期货公司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期货交易的特殊性,要求期货公司反洗钱操作必须具有针对性、独特性。

1、建立和完善期货公司反洗钱内控规章

期货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奖惩制度等,加强对期货公司内控制度考核。执行严格的惩戒条款,使利益体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以此引导期货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 使其自觉地修正经营管理目标。

2、加快期货公司反洗钱系统开发进程

期货公司的反洗钱监控平台应结合期货交易的特点另行开发, 也可以对目前的期货交易所实时交易检测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使之成为集账户管理、交易监测、信息收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和自动上报等多项功能于一身的技术平台。使该系统成为期货市场防止“黑钱”流入的“防火墙”。

3、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反洗钱工作的根本保障,目前开展期货业、反洗钱的关键在于人才培养。这要从两方面着手,一要培养期货业反洗钱人才,二要培养央行期货业反洗钱监管人才。央行和期货公司可采取各自独立办班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员工业务交流、组织人员互相进行业务操作实地考察和观摩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反洗钱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之,反洗钱工作是法律赋予期货公司的社会责任,期货公司应团结社会各团体,不断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控制、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合力,共同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 郭秀娥.从洗钱的多样化谈反洗钱工作的开展[J].经济师,(02).

[2] 禹建军.实施“三四三”战略,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效率[J].甘肃金融,(12).

[3] 刘泰然,刘英章.基层央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8).

[4] 许峰.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的博弈分析[J].上海金融,(12).

9.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九

摘要:近几年来,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安全保卫工作比较重视,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建设可以说是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并不是说农村信用社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现状就不存在问题了。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始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定要下大力气抓好。

关键词:安全防范 问题 对策农村信用社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思想观念存在差距

当前,有的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对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甚至少数信用社领导和员工把安全防范工作片面地理解为安全防范工作就是保卫科(股)的事,与农村信用社网点关系不大,不属于农村信社网点职责范围的模糊认识,导致部分农村信用社网点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全面开展,对辖内基层网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还有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和员工重业务讲效益轻安全防范,对安全防范是例行公事,只要不出事,皆大欢喜,或者说起责任来,安全第一,忙起来则效益第一,置安全防范于可重可轻之间,疏于实际性的开展。基层网点本身各方面的工作和接洽也多而杂,加之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已参差不齐,安全防范工作常常受到其他工作和个人生活习惯的冲击,制约了基层网点安全防范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1.2 安全防范业务知识不精通

基层网点员工安全防范业务知识了解甚少,这是制约基层网点安全防范发展的瓶颈问题。安全防范工作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就很难开展安全防范。基层网点员工平时从事业务技能操作。为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平时也难以有时间和机会接受安全防范方面的培训,对一些必需的安全防范知识只能单纯地通过文件和制度来纸上谈兵,各网点虽然配备了一名兼顾安全员,但由于人事调动频繁,岗位不固定,也难以有心去钻研,难以独立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具体表现在:对安全防防范知识缺乏了解,了解的渠道也单一;理论少,实践演习(演练)更少;对安全防范设施的了解和操作不到位;对安全防范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1.3 宣传力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够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大,部分法人单位对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再加上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和员工认为安全防范工作劳而无功,任务重而杂却无成绩可言,或认为责任重、专业性强而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意担任兼职安全员来接手安全防范工作,从而导致基层网点安全防范工作达不到应有的力度。

目前,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员工素质偏低和平时放弃对自身世界观的改造是形成涉案人员犯案的首要原因。二是员工法律知识欠缺,法纪观众淡薄是涉案人员缺乏自控能力的重要原因。三是各级联社监管乏力是形成涉案人员一再作案的客观原因。当前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需要采取的措施

2.1 转变思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基层信用社要把案防检查与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县联社内控人员在例行检查时,除了对内勤和外勤岗检查外,同时还要进行安全防范检查,使基层网点的安全防范工作既能纳入有效地日常检查、季(年)考核和评优评先中来,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的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县联社保卫科对全辖内基层网点有在安全防范上履行着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但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仅靠保卫科几名保卫专干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基层网点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站在安全防范第一线的基层网点地址都有派出所、镇政府;对居地人员、社会环境较熟悉,基层信用社应充分利用优势,调动一切力量,发挥群防群治,因地制宜的作用,减少安全防范中的失控漏管,要充分发挥对基层一线情况熟、底数清的优势,结合当地实际,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安排,在日常工作同时相应开展和安全防范工作。

2.2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对基层网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的业务培训,是提高基层网点安全防范中的人防的基础,保卫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对基层网点员工的安全防范业务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人防”技能。在培训中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该学习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和法规;应该学习安全防范的三个预案操作程序。要将安全防范常识和操作程序上墙或成册进行宣传学习。

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宣传工作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基层网点要针对安全防范的经常性和集体性的特点,结合不同的安全防护期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案例和经验教训,结合工作和网点实际探讨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努力形成“培训一个安全员,带动全网点”的点面效应,县联社还可以组织创建安全文明网点等活动,增强上下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大对安全防范的检查、监督力度,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督促都不予以整改的网点,坚决依法依制进行处罚,并通过内刊、文件进行通报,促使其他类似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也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是抓源头。所谓抓源头就是抓基础,基础就是员工的素质,也就是员工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管理风险及案件未能及时被发现,反映出基层信用社人员业务能力不高、法制意识淡薄觉悟性差等系列问题,为此,作为金融企业,各级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岗位职责、法律法规、风险防控、案件治理等方面的系统、综合培训力度,使每一个员工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尤其是要针对性的多组织一些警示教育、案例分析活动,通过发生在自身、身边和其他有影响的典型案件,举一反

三、追根溯源,唤起员工对风险案件危害性的认识,培养员工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行规的自觉性,使广大员工真正在思想上不想作案,为做好风险及案件的防控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本基础。基层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员工素质普遍偏低,随着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要抵制外部不良因素的侵蚀和防止腐败思想的滋生,就必须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员工的法纪观念,培养员工一心为公的主人翁思想,从根本上打造一支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过硬,道德情操高尚的干部员工队伍,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各级联社必须要在这方面下大力气抓。

二是堵漏洞。堵漏洞就是要通过对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对要害部门要害岗位的监督来遏制案件发生。首先,对制度的完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制订制度上,而要要求员工对制度的理解、执行达到高度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员工自觉遵守制度,制度约束人的目的。其次,要强化对要害部门的监控,不能单独理解为对某一工种或部门的监控,监控工作要形成一种有机链,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样才能使基层信用社整个工作不给犯罪分子有任何空子可钻的机会。

10.信用社一季度反洗钱工作计划 篇十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落实我社ⅩⅩ年反洗钱工作计划。现对ⅩⅩ年一季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

我社由于人员变得,重新确立了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在新的领导小组下,要继续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岗位职责,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二、做好大额及可疑数据的报送。

反洗钱A岗人员每日按时对交易数据进行数据补录以及对案例筛查。准确、及时报送反洗钱有关月报、季报。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要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加强反洗钱的自查工作。

11.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十一

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作。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才刚刚起步,当前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及时吸取各种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借鉴其他金融机构有益经验,可以为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构建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实中,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内控的企业文化尚未真正建立,风险意识薄弱。信用社的企业文化,包括信用社的价值观、信用社精神和职业道德,是信用社内控制度活的思想灵魂。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致力于内控建设的强化,内控认知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内控的企业文化尚未真正形成。特别是一些基层信用社员工还没有充分认识内控制度真正内涵和重要性,对内控文件学习不主动,理解不透彻,没有牢固树立“内控先行”思想。一些部门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没有高度认识建立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对内控建设工作存在敷衍情绪;还有个别职工风险意识不强,存有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对一些重要环节的风险问题重视不够,相关内控制度有时执行不够严格,容易产生风险隐患。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严重缺位,执行中产生偏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有持续性、不断完善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信用社业务不断发展,部分业务内容、程序、方法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许多与之配套的制度却远远滞后与业务的发展。从很多方面表现出个别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主动性、系统性不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极少单位能预先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前瞻性的建立对应的内控制度,往往实在发生案件暴露问题或者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后,才去修订与完善相关制度。造成对存在的风险隐患不能及时识别,评估和防范应对。有些对上级仅作一些原则性规定的业务,没有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和详细的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办理一些业务时候,随心所欲,成为内控盲区。还有的存在实用主义和逆向选择,在制定制度时对自己有利的保留,不利的忽略,影响了内部控制制度整体作用的发挥。

(三)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定、实施部门、岗位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缺少必要的配合、制约和监督。信用社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组织结构作保证。但目前信用社制度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信用社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上下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工作指导只针对本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制约和监督,“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有些甚至出现推诿扯皮。有些制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形成硬制度,软执行。比如在财务、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管理制约机制,各个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度不能完全落实,有些制度由于监督不严或监督脱节,执行起来走过场。再比如信贷管理方面,“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冒名贷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屡禁不止,屡查屡犯,越权放贷时有发生。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内部控制落实不到位。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组织建设薄弱,大多数信用社没有单独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是以内部稽核部门为主。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身稽核组织力量薄弱,再加上内部控制组织与业务、会计、保卫部门协调配合不够,不能形成联动机制,导致内部控制检查不能形成合力,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不够。由于被查部门或个人对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整改不力,检查部门又不忍、不愿、不敢对相关责任人痛下决心严肃处理,惩治不力,导致一些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成了困扰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者的“疑难杂症”。

(五)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经营管理层的报酬非货币化和责任非契约化十分明显,出现了事故、要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但内控良好、业绩优秀的却不能相应增加收入,得到和付出的不成比例,极大伤害了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等级工资制,这种工资制度下,参照员工的学历、工龄、职称、职务等因素,将员工分成不同等级的员工,实行级别工资,不同等级的员工工资差别很小。这种工资制度有其合理的方面,得到许多专业银行认可。但这种工资制度僵化,只要达到某个等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就造成了一些员工游手好闲,占着茅坑不拉屎,有的端着信用社的饭碗,还在外面经商办企业。一些人看到了这些现象就为所欲为,胆大包天、有的整天吊儿郎当,想来就来,想走就在。有的经商办企业,有的冒名贷款,有的收受贷户贿赂,整日花天酒地,有恃无恐。有的人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最后走向犯罪的深渊,在客观上给犯罪分子开了绿灯。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系统的政策建议和对策

针对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状况,尽快建立起规范、科学而运转良好的内部控制,不仅是日益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定发展战略目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需要。我认为,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改革信用社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设立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通过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实现对风险管理整体战略决策管理,对信用社面临的一系列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计量与控制,防止风险失控。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实现对信用社内各种类型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通过明确合理的职能划分,实现风险管理职责在信用社各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有效协调和联动管理,最终建立以促进业务发展为根本的增值型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

(二)大力倡导和营造信用社“控制文化”。有效的内控系统的一项实质性内容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控制文化。要树立信用社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意识。人是第一生产力,理论和政策在实际中无法推广,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内部控制执行者的素质不高。因此是要增强信用社全员的自律意识,强化照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跟着感觉走,凭经验想当然地操作。联社要树立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并在信用社全体员工中建立一种文化,向他们强调和说明内控的重要性。信用社所有员工都需要理解自己在内控程序中的作用并在程序中充分,变“要我做”为“我要做”。要形成信用社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不再是惟命是从。从教育培训入手,全面提高信用社员工素质,促进控制文化的形成。

(三)完善信用社各种规章制度,靠制度管人,靠机制约束人。仅仅依靠信用社员工的自律、不能完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还要依靠包涵信用社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才能形成科学的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必需在信用社原有的内控制度基础上推陈出新,尤其是针对新推出的金融业务,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作到内控先行;要加强现行规章制度的整理工作,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措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制度。制度是信用社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维系信用社有序活动的一个纽带,是具有权威性的标准、规则和行动方案的集合。它决定着每个人在信用社中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大体上如何去做。要让制度成为信用社一只火热的炉子,哪个员工一摸到它,立刻间就会感到疼痛;它还具有警示性,即使不去摸它,也知道一旦触犯它将会怎样;它还具有一致性,即对事不对人,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什么时候触犯它,后果都是一样。

(四)完善内部控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壮大,必须调动各级员工的积极性,必须强化激励与约束,改革薪酬,不要让绩效工资制流于形式,联系员工绩效,变发工资为挣工资。确实让踏实肯干严守制度的员工尝到甜头,极大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当然也让那些滥竽充数屡教不改的人再也混不下去了。同时,在责任追究上实行“尽职免责”,对那些主观上尽心尽力,但因客观上的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从而实现人尽其才的作用。

后营子信用社

赵丽英

12.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

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

(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

(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五条 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

第八条 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

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条 全系统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系统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臵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

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行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联社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反洗钱工作;

(二)审批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

(三)对全系统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

(四)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系统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

(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系统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六)指导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七)组织和开展全系统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第十四条 省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负责协助制定本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系统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其中,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

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 农商银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

(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

(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农商银行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臵、内控制度的建设、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农商银行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

(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

(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

(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研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

(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各农商银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

(三)协助评估本业务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

(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

(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各农商银行细化。

第二十一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

(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报告员变更后,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应成立以支行负责人为组长、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为副组长、柜员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机构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上级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辅导;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及时、准确完成反洗钱系统内各项数据的补录和上报工作;

(五)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和上报工作,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定期向上级行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八)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设反洗钱报告员,由委派会计(或指定专人)兼任,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柜员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监督柜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法定义务;

(二)按照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反洗钱系统的相关数据;

(三)对于异常交易要进行分析、核实、甄别,确认可疑后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

(四)负责对柜员反洗钱知识进行培训和辅导;

(五)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和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上级行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是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负责登记、分析、编辑、补正本人承办和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在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登记制度,认真审核、登记、留存客户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三)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协助反洗钱报告员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上报工作;

(五)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基础,协助本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认真落实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 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农商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助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协助调查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九条 农商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合法证件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盖章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 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二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对现场调查人员所做的情况说明,应当仔细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查点清楚,并要求调查人员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本行留存,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农商银行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算起,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冻结的,农商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第三十八条 协助调查结束调查后,农商银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第四章 违规举报

第三十九条 凡涉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举报范围: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知情不报的;

(三)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四)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六)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举报人均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全系统进行举报。农商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官方网站网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单位、个人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行业(职业)、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清楚描述涉嫌洗钱基本事实、现状以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四十二条 农商银行应指定反洗钱违规举报受理部门,设臵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同时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四十三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汇报,不得丢失、泄密或拖延搁臵。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四十四条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应至少指派两名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四十五条 举报受理后,经初步分析认为较有价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同时安排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相关材料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的调阅需取得受理部门和调阅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

第五章 涉恐资产冻结

第四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农商银行应当进一步细化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四十九条 各农商银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对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应当采取冻结措施。第五十条 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对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 各农商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五十六条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的,各农商银行应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第五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农商银行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审查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凭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

第五十九条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各农商银行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各农商银行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六十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宣传培训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时间及对象:省联社每年举行至少一次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联社相关部门、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和反洗钱报告员;各农商银行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本行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总部行领导、反洗钱主管部门成员及反洗钱报告员、各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如遇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调整,新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的推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求随时举行培训班。

第六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基本状况和形势;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五)反洗钱新形势、新制度与操作实务;

(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要求和技巧;

(七)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八)客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方法和技巧;

(九)洗钱类型分析;

(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与自评估方法;

(十一)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与防范;

(十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十三)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十四)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

(十五)反洗钱工作的其它相关内容。第六十三条 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农商银行内训师进行集中培训;

(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三)结合会计辅导深入网点进行巡回培训;

(四)举办演讲比赛、辩论赛、征文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自身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宣传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介绍典型洗钱案例和识别洗钱陷阱的要点;

(二)揭露洗钱活动目的、特征和对社会的危害;

(三)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法律法规;

(五)宣传金融机构和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六)宣传“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的三不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

第六十五条 宣传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电子屏幕播放宣传动画和宣传标语;

(二)张贴反洗钱宣传海报;

(三)制作反洗钱宣传展板;

(四)发放反洗钱宣传折页(或宣传品);

(五)开展集中户外宣传日活动;

(六)设立反洗钱业务咨询台;

(七)开辟反洗钱宣传专栏;

(八)举办反洗钱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

(九)利用短信、微信平台或内部网站开展宣传。

(十)结合新产品或新业务推广活动开展反洗钱宣传;

(十一)利用属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全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各农商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反洗钱工作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

(三)反洗钱工作中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

(四)反洗钱工作中尚未公布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

(五)反洗钱业务系统中使用的通讯保密技术和手段,涉及保密的反洗钱信息数据的存储以及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六)反洗钱涉外工作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七)系统内下发的反洗钱密级文件和其他金融机构交流报告及反映的情况;

(八)反洗钱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等;

(九)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十)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农商银行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一)人民银行在对各农商银行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二)各农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三)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四)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五)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秘密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全系统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全系统反洗钱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全系统不得违反规定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确需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六十九条 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全系统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七十条 向本机构外提供带密级的文件和资料时,营业机构需请示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省联社和农商银行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涉密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全系统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存放,传递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存有涉密文件的磁盘应及时处理、注意保管,绝密文件在清稿后应立即删除。发生泄密事件须立即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全系统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自主管理和审计

第七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七)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八)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九)洗钱风险自评估情况;

(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一)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第七十六条 各农商银行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第七十五条范围,每年至少对相关部门及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审计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第七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审计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稽核情况向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营业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出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七十八条 各农商银行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反洗钱是全系统全员性义务,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第七十九条 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履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各农商银行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行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行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各农商银行在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第八十条 各农商银行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应对其他人员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全系统为强化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应根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农商银行要从严考核,责任到人,处罚到位,并把责任追究情况纳入本行的综合考评范畴。

第八十三条 各农商银行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

第八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均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皖农信联办„2015‟169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八十五条 为全面评价全系统反洗钱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省联社制定了对各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各农商银行也应制定考核指标,对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以省联社及外部检查结果、农商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和向省联社报送资料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年终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

第八十七条 考核的项目及权重:基础管理10%,报告质量40%,宣传培训10%;自主管理与审计20%,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10%,信息报送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100分)

本项指标考核实行各农商银行自主报备与内外部检查结果相结合,未报备视同没有,本项不得分。

1.制度完善情况,包括制度完备性、修订及时性、报备自觉性(20分),未建立相关制度本项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或修订不及时酌情扣1至10分。

2.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20分);

各级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报告员、分支机构、柜员及客户经理等)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得20分,否则酌情扣1至10分。

3.指导辖内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4.指导辖内开展客户风险评级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5.指导辖内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

(二)报告质量(100分)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性(50分)。

(1)各项交易数据信息补录完成情况(20分)。大额交易补录应于交易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可疑交易补录应于系统抓取交易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错误回执应于回执反馈后的当天完成补录以及回执案例的上报和审批工作。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补录未按时完成情况及错误回执未及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2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可疑交易案例分析处理完成情况(30分)。可疑交易案例应于系统抓取可疑案例后6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可疑案例未按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3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可疑案例分析报告质量情况(基本分50分)

(1)各农商银行要加强对网点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技能的培训,指导网点报告员认真分析上报可疑案例,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和审批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案例(40分)。

省联社每年对各农商银行已上报的可疑案例进行考核,对上报的可疑案例存在分析内容简单、无实质分析内容、与报告所列交易信息反映的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以及同一客户短期内重复报送可疑案例情形的,一笔扣2分;对“可疑行为分析”填写详细、分析合理到位、确属可疑案例的,一笔加1分;上报的重点可疑案例被当地人行确认的一笔加5分;上报的可疑案例被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确认为案件或得到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表彰的,一次加20分。

(2)各农商银行每年应上报的可疑案例,无充分的理由排除而未上报的,每少1例扣1分,扣完为止(同一客户重复报送的不算)(10分)。

(三)宣传培训(100分)

1.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30分)

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的,此项不得分。宣传形式和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的,酌情扣10分至20分。

2.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70分)

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此项不得分。培训范围、内容、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自身反洗钱履职要求的,酌情扣10至40分。

(四)自主管理和审计(100分)

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此项不得分;未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本项不得分(该省联社安排进行洗钱风险自评估时考核,未安排此项指标不考核)。

2.内部审计和检查项目设臵不符合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导向,不涉及反洗钱最新监管要求的,酌情扣5至20分;

3.内部审计和检查不全面,存在明显遗漏项目的,酌情扣5至20分;

4.审计和检查形式化,风险排查不深入,审计内容未予以清晰留痕的,酌情扣5至20分;

5.审计检查的问题未予以有效整改的,酌情扣5至20分;

6.未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或未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酌情扣5至20分; 7.未按要求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酌情扣5至20分;

8.研发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和渠道,未进行洗钱风险评估的,酌情扣5至20分。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100分)

1.未建立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未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的此项不得分; 2.对高风险业务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存在以下不满足反洗钱监管或自身履职要求的(酌情扣10至70分)。

(1)高风险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或风险评估标准操作性较差的;

(2)业务条线没有充分参与高风险业务防范措施的制度设计和评估控制的;(3)对高风险产品与服务采取的防控措施不能有效应对洗钱风险的。

(六)信息报送(100分)

1.接受监管部门反洗钱检查情况(基本分20分)。各农商银行自收到监管部门检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有关检查结果情况,并于接到监管部门检查意见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2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在人行反洗钱检查中被罚款的,扣10分。

2.人行非现场监管评级情况(基本分20分)。各农商银行应于人行下发非现场监管评级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2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级为A级的,加20分,评级为B级的,得基本分,评级为C级的,扣10分。

3.接受省联社审计中心反洗钱检查情况(10分)

各农商银行自收到省联社审计中心下发的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1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

4.内部审计情况(10分)。各农商银行审计稽核部门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审计情况,未报送视同未进行内部审计,本指标及本条第(四)项指标不得分,报送不及时酌情扣1至10分;

5.宣传、培训情况(20分)各农商银行每次举行反洗培训、宣传,结束后均应及时向省联社报送反洗钱培训、宣传的相关资料,未报送的视同本没有进行宣传、培训,报送资料不及时、完整的酌情扣1至10分。

6.基础管理(10分)各农商银行建立的反洗钱制度、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及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及报告员变动情况;修订制度及新增制度情况;人员变动,新增、修订制度应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未报送考核时视同没有,本指标及本条第(一)项指标不得分,报送不及时的酌情扣1至10分。

7.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及针对性措施(10分),未报送视同没有本指标及本条第(五)项指标不得分。

8.没有明确报送时间要求的资料,随报告一并报送。

第八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在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应由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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