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

2025-01-01

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精选4篇)

1.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 篇一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搜集 点击数:419 更新时间:2006-3-29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____年__月__日

2.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二

换届选举办法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选举业主代表,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每个楼栋由业主推荐或领导小组推荐产生1至2名业主代表,代表本楼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业主代表名单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对全体业主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业主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提出,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1、***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第四届业委会委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换届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7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业主代表推荐或业主自荐产生。(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个人简介材料以及产权证明、身份证明一并提交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3、候选人资格确定后,由换届领导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居住在本小区内的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3)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熟悉物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日常管理工作;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1、票权。由业主或业主代表代表本楼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对委托业主代表参加换届选举投票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提出,由业主本人到现场参加投票。

2、投票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领导小组召开业主代表会议,组织进行现场集中投票。

3、计票。由业主自荐或领导小组在业主及**社区工作人员中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各两名。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

验票方式,统计投票结果,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人选7名。

4、公告会议结果。换届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果在***小区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5、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3.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申请 篇三

县房管局、东河镇街道办事处:

我XX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相关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下,于XX年X月X日成立,至今已三年有余。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届满,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对原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成立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贵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4.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 篇四

行政庭

审理物业管理行政案件解答(一)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案件的问题

一、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物业管理中对业主委员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与通常所说的备案行为不同,具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的作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可以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因此,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单独要求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不予受理。

二、业主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其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并对外行使权利。因此,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涉及业主的个体利益,业主具备原告资格。

三、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首届或换届、改选)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行为不服的,不能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准予备案,故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尚未得以确认,故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但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业主委员会经换届或改选备案后,原业主委员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行为不服的,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换届或改选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后,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上,并不区分业主委员会的届数,无法区分是新一届还是老一届业主委员会,故原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原告。业主可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到五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部门。由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并非均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导致业主大会决议上明确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到期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备案日期不一致。应当以业主大会决议上明确的任期确定起算点。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因此,选举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我管理的方式,故应以业主大会决议上明确任期届满之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六、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行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对此类案件审理中要贯彻尊重业主意思自治权、尊重正当程序保护的原则。如果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的,应予撤销。

第一,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是否具备备案的四项文件: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二,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查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选举产生。

应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整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是否清晰。

具体审查内容为:l、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依据;

2、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公告。

3、是否公布选举

时间、地点,送达选票,召开业主大会,清点表决票。

第三,对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审查: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2.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判断。由于物业选举争议的复杂性,牵涉面广大,应慎重作出裁判。

七、在审理不服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案件

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选票、表决票等证据材料的,不予准许。

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后,对最终产生的选举表决结果的事实,一般审查记载选举表决的统计结果的证据即可。至于形成统计结果的基础性的材料如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选票、表决票等,目前尚不具备验证的条件和手段,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范围。因此,对原告的此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不予准许。

八、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对“业主不投票视为同意票”议事规则的判断标准。

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业主不投票视为同意票”的议事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只要在物业区域内进行了明示的公告或公示后,“业主不投票视为同意票”的议事规则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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