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2024-11-03

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精选8篇)

1.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一

参观各股份制银行有感

这次,本行组织我部相关人员前往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几大股份制银行学习考察,亲身感受和体会到了各大银行员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先进超前的发展思路,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我触动很大。

一、服务环境温馨、整洁

一走进营业室,大堂经理热情相迎,询问需办理哪种业务,并及时引导到相应柜台,营业场所空旷而整洁,柜台也都精致而整洁,服务人员也衣着整齐地微笑服务。每个台面都放有便签卡,并且小巧精致;都放有小零食,打发客户乏味的等待时间;有一本银行的公司简介及历程,处处体现着浓郁的企业文化色彩。填单台,规范、整洁,有本行的服务卡、办理各种业务的操作流程(精致的彩条)。等候区域有杂志、报刊、宣传材料、电视、小食品、饮用水、无线网络等设施,一应俱全,处处为客户服务。贵宾区装修豪华、温馨、安静,给客户一种舒适、放松的感觉。办理业务,方便快捷、简洁明了不繁琐。办完每笔业务,都通过评价器体现客户的满意程度,投诉少了,表扬多了,这样更加激励了全行员工为客户服好务的决心、信心、热心。为充分发挥榜样作用,更加突出服务品牌的文化效应,招商银行对“服务标兵”实行挂牌上岗,并分阶段动态推出 “服务标兵”。综上所述,她们的共同特点是: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微笑服务、双手递接、亲和主动、高效作业、三声规范、站立迎接、周到热情、客户喜悦。细微之处显大气,细微之处体现了他们的服务水平。

二、服务理念创新超前

当我们在异地开展工作时,实际情况对我们都很不利,我们只有提升服务,用客户满意度彰显企业文化魅力,走出去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使我们认识到了自身的差距,在积极创建网点服务文化硬件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网点员工进行服务理念、服务价值及服务规范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各种激励机制,高奖重罚,兑现到位,做到有诺必践、令行禁止,充分调动全员的积极性。

三、服务产品灵活、丰富

通过现场查看与咨询,各大银行的理财产品和信贷业务灵活、丰富,存、贷款选择权多。有各种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如:智能通知存款等,当客户资金达到通知存款标准时,系统自动转为相应的通知存款,并且可以随时提取。

我们应针对自身实际和所在地的经济环境,打破“环境决定论”的思想束缚,摒弃竞争环境差,存款资源少,无所作为的消极观念,调正心态,调好状态,迎难而上,以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展,抵减客观经济环境给存款工作造成的种种限制,使全行上下保持了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风貌。

2.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二

对投资者而言, 在选择投资对象或投资组合前, 必定会对两类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而目前的股东回报能力是进行预测的重要参考, 因而上市银行的以往的盈利能力可以作为比较它们投资价值的一个方向。涉及评价盈利能力指标, 比如净利润、股东权益等数据可以从上市银行每年公布的财务报告中获取。通过比较两类银行的盈利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

一、指标体系的选择

分析两类银行盈利能力, 主要选取了两个指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每股收益也就是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其数值大小的是税后利润和股本总数这两个变量, 每股收益越高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该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强。

每股净资产是用来反映每股股票所拥有的资产现值的一项财务指标。越高的每股净资产意味着股东拥有更多的资产现值;反之, 则资产现值越少。所以可以理解为越高的净资产代表着越高的盈利能力, 这样的银行有更好的投资价值。

一般而言, 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这两个指标的值越大越能说明银行的盈利能力强。

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占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如何衡量它们的质量, 单一的数据很难对此进行横向比较。将更多的指标结合起来, 综合分析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 便于发现这些银行之间的差异和问题。

二、每股收益比较分析

1. 四大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每股收益比较分析

首先, 比较两类银行在2008年到2012年内每股收益均值的高低, 也就是为了评价两者基于此指标的股东回报能力的高低。所有16家商业银行五年均值分别是:中国银行0.43;建设银行0.509;工商银行0.5;农业银行0.39;平安银行1.76;宁波银行0.90;浦发银行1.75;华夏银行1.25;民生银行0.83;招商银行1.48;南京银行0.99;兴业银行2.78;北京银行1.19;交通银行0.75;光大银行0.40;中信银行0.51。

从上面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除了光大银行与中信银行的情况与四大银行相当外, 其他股份制银行的每股收益明显高于四大银行。相比较之下, 股份商业银行的每股收益均值表现出色, 比如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该项指标的数值都在1.5以上。特别是兴业银行, 它的每股收益远远高于其他同类别银行。根据这一指标推断12个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的盈利能力的确远远好于四大银行, 它们具有极大的上升潜力和投资必要。

但是, 数值比较的是16家银行的五年的每股收益的均值。投资者可能会疑惑于像兴业银行这样的每股收益极高的股份制银行是否存在发展不稳定的情况, 也就是说存在部分投资者更愿意相信传统的四大行稳定的收益能力。因而, 对于各家银行的发展趋势的比较也是必然的研究方向。

2. 四大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每股收益增长趋势比较分析

根据每股收益均值的比较, 可以看到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盈利能力上表现更为出色。为了比较两类银行发展的稳定程度, 再比较两类银行在五年里均值变化情况。

在上图中, 两条曲线分别代表四大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每股收益五年里均值的增长变化趋势,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每股收益在这段时间里一直高于四大银行的数值。

首先, 四大银行的该项指标的数值在这五年里都是呈现缓慢持续并且非常稳定的增长趋势, 每家银行的增幅与它们均值的情况是非常相近的。而相比较下,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均值是保持稳定发展, 但是它们中的大部分的该项指标随着年份的变化表现出了大幅度的波动。比如, 深圳发展银行的波动幅度最大, 从2008年的0.2到2011年的2.47。还有, 前面所提到的均值最大的兴业银行, 前四年的确表现出持续的增长并且数值本身很大, 但在2011年突然下降。在只看这五年均值的情况下, 大部分的中小型银行的确有吸引投资者注意的很高的每股收益。不过, 在分析了其增长变化后, 四大银行的盈利能力的稳定增长性也会给投资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每股净资产比较分析

股票的净资产是上市公司每股股票所包含的实际资产的数量, 又称股票的账面价值或净值。一个企业净资产的多少是任何一个企业生存经营的基础, 因而它标志着上市公司的经济实力。

用股票投资与银行储蓄作对比, 投资者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由于储蓄的利率是在投入前固定的, 所以通过储蓄的获得的收益是与储蓄额呈现正相关的, 也就是说存入的愈多, 获利越多。而股票投资的收益只与所持股票的数量多少成正比, 投入的多并不意味着收获就大, 即使股民投入的资金量相同, 但由于所购股票数量不等, 其投资收益就有可能差异很大。

1. 四大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每股净资产比较分析

为了比较两类上市银行的经济实力, 首先罗列一下两类银行从2008年到2012年每股净资产的均值, 中国银行2.2;建设银行2.9;工商银行2.5;农业银行1.9;平安银行10.8;宁波银行5.8;浦发银行8.09;华夏银行7.91;民生银行4.11;招商银行6.92;南京银行7.09;兴业银行12.08;北京银行7.10;交通银行3.99;光大银行1.99;中信银行3.17。

根据上面的数据, 可以看到每股净资产与每股净收益类似的趋势, 某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每股净资产的数值又远远的超过了传统的四大行。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从2008到2012年五年间的均值与四大银行的差别不大, 其他10家银行的每股净收益高于四大银行, 特别是兴业银行的每股收益甚至是四大行的该项指标的5到6倍。而四大行中, 最明显的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每股净收益刚刚接近2。这项数据又让投资者看到了中小银行强大的投资潜力。

2. 四大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每股净资产增长趋势比较分析

与此同时, 不能忽视这16家银行每股净资产在这五年间的具体增长变化。而四大银行的较低的指标值可以存在一些隐含的原因。下面再对它们的变化规律进行进一步分析。

上面的曲线图展示的是两类银行的每股净资产增长变化趋势的比较。此图有着类似于图1的趋势, 而且股份制银行的每股净资产的数值也高于四大银行。

通过附表1的数据, 首先可以看出大多数股份制银行的该项指标的数值明显高于四大行, 这里就有前面提到的兴业银行, 其在2010年的超高的数值拉高了整体的均值, 不过其增长的确迅速。其他几家所列出的银行有一定程度的波动, 但是波动幅度相较与前面每股收益的情况还是比较小的, 这样可以理解为每股净资产的增长还是比较稳定的。

再联系到每股净资产受股本总额变动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定意义上此项指标已经排除了股本变动的摊薄影响, 因为这里已经表示了每份股票所包含的该银行的净资产的现值。

通过对上市银行每股净资产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具投资价值的结论。同时, 四大行在这项分析里继续保持其发展具有稳定性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齐嘉.浅谈每股收益及如何使用该指标分析财务报表[J].现代会计, 2000, (1) :48~50.

[2]何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和能力研究[J].上海金融学报, 2007, (1) :2~13.

[3]王玉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及转型求变思考[J].应用经济学评论, 2011, (1) :1~5.

3.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三

——题 记

战略合作是参与方在总体战略利益互补的基础上,着眼长远而进行的合作,通常伴随着不以争夺控制权为目的的资本纽带和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与帮扶。银行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自身情况与外部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趋于充分而激烈。在这一阶段,广泛而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源能够对银行各项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落地平台支持,是广大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提升竞争力的前提保障。

因中小股份制银行转型和发展的需要,传统上以在经济发达地区新设机构为特点的战略扩张模式面临修正和补充,而将机构新设(或并购)与战略合作结合起来的“远交近攻”模式值得重点关注。

以15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85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银行机构与中小股份制银行在地理区位、业务重点等方面都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尤其是近些年来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战略引资,地方性银行机构整体上在资本补充、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好转,更为战略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在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战略合作“曲线”扩充网点数量,丰富银行战略扩张模式

常规的新设机构模式审批周期较长,又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在效率上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战略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的业务落地平台,延伸业务边界,对新设机构的扩张模式做出有力的补充。

具体而言,在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地方性银行机构可以在一定的利益安排下成为中小股份制银行落地于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业务平台,既可以在诸如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卡等方面实现个人业务的边界延伸,又可以通过优质客户联合开发或转介绍对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对公业务做出贡献。中小股份制银行在这一过程中,也可逐步熟悉当地市场,发现并培养优质客户;同时,以地方性银行机构为媒介,还能够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为进一步合作打好基础。

战略合作降低机构和风险集中度,优化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战略布局

通过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战略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多点开花,可以优化机构布局,降低收入集中度,有效分享地方经济增长的成果。首先,与盈利能力强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合作能够实现较高的财务回报。以城商行为例,经历剥离低效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财务重组措施后,城商行的盈利水平大幅提升,整体上超过全国性银行。2007年全国城商行平均资产收益率超过1.5%有29家,有接近一半的城商行资产收益率超过1%;而同期8家全国性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87%。理论上只要投资于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在财务上就能实现相对较高的回报。其次,以投资收益、业务分成等形式获得的合作收益还可以从地域角度拓宽收入来源,改善收入结构,利用地区间经济周期不同步及部门经济互补的特点,减小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中小股份制银行经营活动的冲击。

战略合作抢占有限的地方银行资源,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应对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近两年来,中小股份制银行以各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尤其是城商行合作以抢占地方金融资源的行动蔚然成风。主要包括:招商银行出资2.72亿元入股台州商行10%;北京银行出资1.2亿元入股廊坊商行19.99%;浦发银行与莱商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在股权投资、公司治理、银行业务等多方面开展战略合作;兴业银行收购哈尔滨通河城信社后设立哈尔滨分行,出资近3亿元入股九江商行20%,同时通过其首创的“银银合作”平台,谋求用科技手段将地方性银行机构联合起来,共享资源。

无论从业务角度还是从与当地政府关系角度,地方性银行机构都是各地区唯一而独特的金融资源,在二线城市尤其如此。率先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实施战略合作,独占这一资源并加以有效部署,可以对同行业进入该地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所谓“跑马圈地,先到先得”。

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条件已经成熟

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银行机构财务状况整体好转是战略合作的前提

近两年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地方性银行机构开展拯救重组行动,通过财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措施,使得财务状况整体上发生根本性好转。以城商行为例,截至2008年底,全国112家城商行平均信贷不良率下降至2.3%,资本充足率达到13%;资产总额4.1万亿元,增长23.7%;资本利润率(ROE)和资产利润率(ROA)为16%和0.84%,利润增速为98.54%(2007年底数据)。总体指标已接近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从而为战略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地方性银行机构存在寻求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的潜在意愿

尽管在财务指标上有所好转,但如果体制和机制不变,地方性银行机构快速健康的发展就不可持续。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与股份制银行的战略合作不仅能够带来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带来业务上的合作和拓展。这种“授人以渔”的合作显然是地方性银行机构做大或做强的根本。但是综观2007年以来各地方性银行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在20余家进入城商行的内资战略投资者中,接近90%都是以财务投资者形象出现的非金融企业,显然无法满足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成长需求。

与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也符合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利益诉求。对地方政府来说,地方性银行机构在股份制银行的帮扶下走上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对发展当地经济和彰显政府政绩都大有裨益。对当地金融机构管理层来说,与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既可以把业务做强做大,又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等制度安排增强独立性,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而伴随与股份制银行合作而来的激励机制改革也会使管理层和员工对薪资水平的提高充满期待。

可见,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战略合作符合地方性银行机构各利益相关者的潜在意愿和根本利益,这是战略合作的成功关键。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优势互补,战略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在业务上,中小股份制银行的传统优势往往在对公业务方面,而地方性银行机构普遍侧重于当地的零售银行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两者优势互补,各自的强项又恰恰都是对方的战略发展方向,战略合作水到渠成。

此外,地方性银行机构与当地政府的紧密关系有助于获得较其他银行更多的支持帮助,而这正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初涉当地市场时立足的关键;中小股份制银行在公司治理、业务开拓、人才与科技等方面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与优势,而这些都是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弱势所在。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模式与内容

战略合作对象的选择

战略合作对象的选择应结合中小股份制银行机构扩张的整体规划,侧重于在近期内没有新设机构计划的一线和二线城市,根据规划要求和遴选标准同时选定多个的城市作为备选对象。总体而言,备选战略合作对象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地理区位上,所在城市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腹地广大、资源丰富,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机构布局中的空白点;其次,在竞争水平上,所在城市金融机构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较少,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大,当地认知度较高;再次,地方政府认可支持战略合作,地方性银行机构管理层对待合作的态度友好真诚;最后,备选机构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高于中小股份制银行或具备在短时间内盈利能力迅速提升的潜力。

战略合作的模式:财务投资、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相结合

战略合作的模式主要有财务投资、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三种模式。实践中,只有这三种模式三位一体地统一在一起,合作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的保障。与直接并购不同,战略合作的投资限于财务投资,一般不谋得直接的控制权。但是为保证投资安全、确保合作效果,并为未来的战略行动打好基础,入股比例也不宜太少。参考同类入股比例基本在10%~20%之间,处于前三大股东之列。

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关键

战略合作成功的前提是在地方性银行机构内部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既能在相互制衡中科学决策,保障合作成果,又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人事政策受地方政府的干预有所减弱,其管理层肯定也乐见其成。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以投资者身份在董事会层面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合作的顺利推进;同时通过人员交流、制度建设,在经营层面控制风险。

战略合作的内容:业务、人才、科技和管理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集中在业务合作、管理输出、科技合作与人员交流等方面。通过这些领域的合作,可以有效地将合作双方绑定在一起,实现合作双赢、互信认同的效果。

业务合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卡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普遍经多年经营,均已初具规模。合作后,中小股份制银行可利用科技平台优势,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从而既可通过业务分成获得收益,又可成功介入当地的零售市场;地方性银行机构则不但大大降低发卡成本,而且持卡人能获得异地存、取款及查询服务,拓展了服务的空间范围。

其次,财富管理和理财销售。中小股份制银行可利用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窗口优势,通过联名或代理形式将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的销售业务延伸至当地;地方性银行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既可获得收益分成,又可深化金融服务层次。

再次,代理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代理地方性银行机构因资质所限而不能进行的业务,如外汇业务、贵金属交易业务等,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地方性银行机构则填补了此业务的空白。

最后,资产业务转介绍。地方性银行机构可将因资产规模等条件限制而无法独自开展的资产业务转介绍给与其合作的中小股份制银行,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获得了优质的客户和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性银行机构也可获得一定的中介费用。此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也是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

人才培训与交流。人才缺乏是大多数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现实问题。在战略合作中,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通过派驻业务骨干挂职、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帮助地方性银行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可在操作层面为中小股份制银行把握关键的风险点,直接获取对当地经济环境的感性认识。

科技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可通过共享或协助建设的方式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科技合作,一方面可以降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另一方面也可用科技的方法为合作增添保障。

管理输出。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风险管控、激励机制等方面向地方性银行机构输出管理,使其认同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基本理念,为进一步的合作奠定基础。

战略合作的未来与退出

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其成果底线是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需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对合作的效果与未来提前做出预测与安排:

第一,如合作顺利,且当地市场潜力巨大,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通过适当的利益和制度安排,取得当地政府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顺势增持股份,将其改造为控股子公司或分行;第二,如合作平稳,利益相关方谋求深入合作的意愿不强烈,可保持财务投资者和业务帮扶者的角色,长期合作;当出现更好的市场机会时,也可以考虑协商转让股份;第三,如合作与预想效果相差很大,且当地市场空间有限,或与中小股份制银行现有分支机构在业务交叉和冲突较多,可考虑在一定的年限后减持转让该机构股份;第四,对于有条件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可在入股后支持其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银行,增强中小股份制银行金融控股的实力,也增加退出的渠道。

中小股份制银行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思考与建议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战略合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蕴含良机的同时也充满风险,在细节上的疏忽往往导致通盘失败,进而对整体的合作策略造成深远和持久的负面影响,因此对银行的战略领悟能力和战略执行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保障战略合作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至少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战略眼光

战略合作需要战略眼光。首先,应根据全行的发展战略制定全国范围内网点机构的扩张规划,然后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远交近攻”的策略确定扩张的次序和基本模式;其次,要坚持对战略合作的目标地区进行长期持续的跟踪关注和研究,把等待机会、抓住机会和创造机会结合起来,既要抓住稍纵即逝的偶然性机会,也要主动出击,创造合作可能性,实现机构布局战略。

运行机制

战略合作客观上要求中小股份制银行将其战略投资管理职能与网点规划管理职能有机协调衔接起来,实现董事会层面的投资行为与经营层面机构布局的统一,同时加强对战略合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组织领导,在银行内部打造反应迅速、决策高效、应对灵活的运行机制。

合作精神

战略合作计在长远,信任为先。尤其对于实力相对强大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而言,更需要具备平等真诚的合作共赢精神,理解并尊重双方的利益诉求。合作双方应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打消合作的顾虑,保护各自的利益,解决问题,共同发展。

人才选拔与培养

战略合作需要选拔和培养专业人才有效实施和持续跟进。对主动出击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而言,具体需要三类人才:第一类是跟踪、研究、选择时机并具体实施战略合作的投行类型人才;第二类是熟悉公司治理规则、能够作为派出董事利用制度在战略合作对象的决策层面维护合作大局、保障银行利益的专业人才;第三类是派到合作机构的业务骨干,在人才帮扶、把控风险的同时,应尽快熟悉当地市场情况,为深化合作提出具体的建议。上述三类人才是战略合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尤其需要重点选拔、培养和储备。

风险管控

一是战略合作前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通过合作协议的条款安排在制度上对合作时隐藏的不良资产隐患等加以规避,从而锁定投资决策风险;二是在合作后,通过在董事会层面的决策把控以及在经营层面的业务风险把控,科学管理各类经营风险;三是有效协调战略合作机构与银行自有经营单位的潜在业务冲突与矛盾,通过谈判明确分工和业务边界,谋得合作共赢。

结语

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

(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方式、途径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

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

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

(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董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 条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

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五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特点,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第八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5.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五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六

中国建设银行的历史可以直接追溯到1954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时为财政部下属的设立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专业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并任命时任交通银行总经理的马南风出任银行行长。9月11日,财政部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制发了《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定于十月一日正式成立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0月1日在全国正式成立,并启用印信。

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1996 年3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代号为939。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特色的国有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境内及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从1954到1978年的二十多年间,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业务的职责。建设银行的服务追随着共和国建设的脚步,遍及祖国的每一片建设热土,为提高国家投资效益,支持国家财政平衡,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建设银行在承继原有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展银行职能,先后开办了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建设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资产和负债取得了数以十倍的增长,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基建拨款监督的银行,发展成为既管财政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信贷,又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既办理国内金融业务,又办理国际金融业务,以办理中长期信用为主的国家专业银行。

1994年,按照政府对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长期承担代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贷款职能分别移交财政部和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开始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对经营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1994年末,建设银行先后对资金管理体制、信贷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进行或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总行和一级分行集中调度、统一调度和经营资金的能力增强,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准则靠近。同时建设银行还对客户经营战略和区域经营战略进行重新定位。建设银行因此取得了更快的发展和更好的经营效益。建设银行步入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从1996年3月起,建设银行启用现名,并同时导入企业识别系统,几乎在一夜之间,全行数万个办事机构和营业网点都开始使用了新的形象识别标志。这湛蓝的行徽、黑色立体的行名,透露出这家改革中的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兼收并蓄,不断发展的经营风格;表达着一个不变的理念,那就是:根植中华大地,建设现代生活。从1994年起,建设银行对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进行了调整,在撤并部分县支行的同时,增加了在全国中心城市的网点设置数量,与相应信贷政策的调整相配合,进一步加强了在中心城市的经营力度。

中国建设银行非常重视海外业务的发展。目前,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新加坡两个分行和五个代表处,法兰克福分行正在筹建之中。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58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通过发行债券,组织银行贷款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优势业务,并以成为国际金融资本与中国经济建设结合的重要桥梁。

建设银行在香港地区的业务,在香港回归前已初具规模。香港回归后,其业务更获快速发展。目前,建设银行在香港以参股多家银行和金融公司,并已成为建新银行的最大股权持有者。

建设银行注重当代科学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运用,从90年代初开始,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了从单机操作向已开发应用的全行性网络包括电子资金清算系统、龙卡网络网络化交易的过渡。建设银行系统、会计总帐传输系统和电子邮箱系统,还实现了与SWIFT系统的联网。除全行性网络外,还以大中城市为中心建立了众多区域性交易网络,至1997年已有210个城市行完成了“城市综合网络系统”的建设,并实现了与全行网络系统的连接。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的支持下,建设银行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品种不断创新。于1996年建成的资金清算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快捷、安全、高效的电子汇划服务,实现了异地系统内资金清算24小时内到帐。在此基础上,还为许多企业建立了全国销售资金结算网,并为诸多政券商提供交易资金清算支持。

近年来,建设银行继续发挥长期形成的业务优势与特长,保持了对公路、铁路、电信、电网和城市建设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较大量信贷投入,和对效益良好的大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适时增加了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目前建设银行已与近50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全面金融服务关系,并与10余家特大型企业共同建立了全国销售结算协作网络。对信息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高等级公路建设的金融服务进行了成功的拓展。对高增长经济部门信贷投入的增加,对建设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起到了明显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创造了条件。

建设银行对个人金融服务也在不断创新,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继“龙卡”信用卡之后,陆续推出了储蓄卡、转账卡、智能卡和诸多联名卡,形成了以“龙卡”为标志的银行卡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持了7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率先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在很短的时间里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客户。此外,在个人帐户管理和支付结算方面的创新,也使个人转帐收支更为方便、快捷。

1994年来,建设银行非利差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承继传统业务,继续代理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同时,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最大代理行,承担该行资金的拨付和部分管理职能。四年来代理开发银行业务量已逾3420亿元,占开行业务总量的79.8%。除为特大型企业建立销售结算网络外,还凭借结算手段优势,为诸多生产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提供多种结算服务,特别是成功的为一汽大众、春兰等企业开发了资金结算程序,提供了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建设银行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支持教育、科技进步,支持环境保护事业。每年都为高雅文化活动和重大体育赛事提供赞助。

1996年,建设银行全体职工捐款设立“爱心基金”,用于在贫困地区建设“希望小学”,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勇士,以弘扬尊师重教、扶危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目前,通过“爱心基金”已使千余名学生得以顺利完成了学业。“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面对21世纪之门,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业务二部

7.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 篇七

关键词: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竞合关系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资开放。对于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 当前和未来不仅面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 而且面临外资银行从资本到业务、从技术到人才、从管理到创新的全方位激烈竞争。外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对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 势必加快我国金融体制和银行业的改革进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一大背景下, 也必须努力转型, 以适应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 研究外资银行进入以及参股行为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业的影响并探讨应对策略, 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文献回顾

(一) 国外文献国外关于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影响的实证研究开展较早, 不少研究结果证实了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 成为各国银行业开放政策的经验论据。

Taci&Zampieri (1998) 使用随机边界分析方法 (SFA) 研究了捷克银行的成本效率, 将效率、规模以及所有权结构 (私有或公有) 结合在一起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私有银行有更高的平均效率水平。Nikiel&Opiel (2002) 对波兰1997年至2000年的银行数据进行了分析, 研究发现外资银行比国内银行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率。Mathieson&Roldos (2001) 有关外国银行进入对新兴市场本国银行业效率产生正面影响的代表性观点认为:进入主要通过竞争效应和外溢效应对效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Levine (2001) 分析了金融自由化和银行效率之间的关系, 发现大量外资银行的进入减少了银行经营成本, 从而提高了国内银行业的稳定性。Claessens等 (2001) 通过对八十个国家1988年至1995年7900家银行数据的分析发现:在发展中国家, 外国银行比本国银行具有更高的利息边际和利润, 而在发达国家上述结论则相反, 这表明外国银行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压力。Montinola&Moreno (2001) 对墨西哥银行业开放和本国银行DEA效率变化趋势的研究发现, 90年代中后期虽然外国银行进入程度不断上升, 但由于仍然存在较多的限制和保护, 其实际进入水平较为有限, 结果本国银行业整体效率水平没有出现显著改善。Robert Lensink (2004) 从短期看, 外资银行进入经济欠发达的转型国家时, 该国国内银行业的成本很可能会有所上升, 且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 这种成本上升的幅度越大。Laurent Weill (2003) 认为转型国家银行所有权的变化对银行效率非常重要。

(二) 国内文献庄起善、麦挺等 (2005) 对国外关于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部门的效应分析进行了综述, 认为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表明:

外资银行进入的溢出效应在经济欠发达的转型国家会更加明显, 外资银行进入对转型国家和银行体系稳定性具有积极影响, 外资银行一般比国有银行更有效率。叶欣、冯宗宪等 (2004) 从竞争视角出发, 通过运用logit经济计量模型对50个国家1988年至1997年的数据进行分析, 得到“外资银行进入数量的增加将显著减少银行危机发生可能性”的结论。冯宗宪、叶欣等 (2004) 就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有以下积极影响:加快金融服务市场的建设, 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促进我国银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为我国银行机构拓展海外业务, 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了条件。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国内优秀客户的争夺;金融产品的竞争;服务手段的竞争;优秀人才的流失与争夺;金融服务市场的风险增加;金融服务市场的管理难度增大。同时, 还分析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 认为从短期来看, 从社会总体福利角度出发, 最优选择是国内市场自由竞争, 也允许外国的银行进入;从长期角度看, 自由化对国内生产者乃至整个经济体系有五方面的好处 (可总结为自由化将给国内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技术转移、制度创新、吸引外资及产业竞争力提高等方面的效应) 。郭妍、张立光 (2005) 通过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13家国内银行1993年至2002年的盈利状况、经营水平、抗风险能力指标进行面板回归, 外资银行的影响在90年代前半期不甚明显, 到1998年以后才逐渐显著;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加深, 虽然国内银行的利差有所上升, 但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费用率均有所下降, 同时呆账准备率提高, 表明外资银行的“市场竞争效应”、“技术示范效应”、“金融稳定效应”在我国均有体现;此外, 国内银行的盈利状况等还受自身资本充足率和费用率的影响较大。黄宪、熊福平 (2006) 运用实证方法分析了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国内银行绩效影响的短期效应, 并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做了对比研究, 结论发现,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上的固有特点, 我国银行绩效在面对外资竞争时, 也表现出较大的不同。吕剑 (2006) 基于我国14家商业银行1996年至2003年的面板数据, 对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促进作用, 与银行抗风险能力提升有较弱的正相关关系, 对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能力无显著关系。叶欣 (2006) 运用中国银行业1995年至2004年横截面数据对外资银行进入程度进行了经验分析, 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与中资银行利息边际和利润水平显著正相关;同时, 本国银行市场竞争程度与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交互项与中资银行的税前利润这一效率变量显著负相关。

二、外资银行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 外资银行进入的不同认识外资银行进入参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必要性与意义, 学术界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吴念鲁 (2006) 认为, 引进战略投资者有以下好处:引进真正的战略伙伴, 除增加资本外, 能带来一个很好的合作效益和合力效益, 这个合力效益就是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 更好地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别是引进公司治理完善、管理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的国际一流金融集团, 可以帮助加快完善治理结构, 获取更大进步;能提供产品和技术方面的有效帮助;对IPO (首发上市) 成功增加了重要祛码, 能提升国际资本市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信心。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不应或没必要引入外资参股。主要理由有:一是出售价格过低, 有贱卖之说;二是风险过大, 易引发金融危机。史建平 (2006) 认为,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建立和完善与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彭志忠、张娜 (2007) 认为, 西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下的, 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影响了我国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进而影响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因此, 从文化差异这方面看, 企盼通过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来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只能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

(二) 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外资银行的加入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包括以下方面:

(1) 提高中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决定一家银行今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按照新巴塞尔协定的要求补足资本金一直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这意味着,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融资, 以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对于中资银行而言, 将银行股权出售给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其所需的资本金, 满足监管法规的要求。随着我国多次对国有银行的注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踊跃参股我国各类型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报显示, 截至2007年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8%, 首次达到国际监管水平。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8.4%, 达标银行161家, 比2006年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0%。 (2) 完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助于国有银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既影响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也决定着其未来发展。建立多种股权互相制约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完善金融市场运行与金融发展的微观机制, 以及使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大多是国际上有影响的金融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在如何构建现代化的商业银行方面, 引进这些战略投资者, 可以帮助国内商业银行不断的学习和积累经验, 更快地获得进步。 (3) 降低中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经营好坏的重要指标。在国外, 一家好的银行不良贷款率一般在2%以内。但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 不良贷款率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虽然经历了多次大规模不良贷款处置, 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 但这些改革只是改善了问题的表面症状, 未能彻底解决核心问题, 不良贷款反弹的风险仍然存在。从 (表1) 可以发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我国银行体系内是最低的, 但和外资银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说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经营与改革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外资股东在进入中资银行后, 一方面能够利用其在不良贷款处置尤其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帮助中资银行加快消化不良贷款存量, 另一方面通过协助中资银行加强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 建设适应其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要求的内控机制, 尽量降低新增贷款中不良贷款的比例, 确保将不良贷款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 (4) 加快中资银行的产品业务创新。业务创新是商业银行立足自身发展, 确定市场定位和策略, 针对细分的市场目标推出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从而占有市场份额、树立银行品牌、提高经营利润、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 长期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业格局不但融资结构极不合理, 且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滞后, 新产品极易模仿, 产品服务严重同质化, 为客户量身定做、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少之又少。传统的存贷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仍然占到八成以上, 利息收入则是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2002年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的收入中, 利息收入分别占到了营业收入的94.74%、95.37%、80.96%和92.44%。而在同一时期, 花旗、美洲、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汇丰以及日本三菱银行的利息收入占营业总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34%、64.87%、27.77%、58.13%和60.60%, 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国际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中资银行通过选择适当的合作对象, 能够将对方的优势与自身进行互补, 推动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实现业务的转型。

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三、外资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实证分析

(一) 变量定义本文采用和借鉴了Claessens、Demirguckunt和Huizinga (2001) 以及Unite (2003) 的研究成果。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通常采用两种衡量方法, 分别是资产额和银行数目在本国银行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本文分别采取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和银行数目占比作为自变量。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费用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呆账准备金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的经营情况。其中, 净资产利润率侧重衡量银行的盈利情况, 费用率侧重衡量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资本充足率、贷款呆账准备金、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侧重衡量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二) 样本选择本文选取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共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3年至2006年的面板数据, 所用国内股份制银行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1994年至2007年各卷, 还有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及Wind资讯数据库。外资银行数量及资产等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 部分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三) 模型构建本文构建模型为:Yit=C0+C1FBit+C2ROEit+C3CARit+C4OEit+C5RSKit+C6Inft+C7GDPGRt+εit

式中, Yit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外资进入前后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盈利情况、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的影响程度。分别由资产收益率、费用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呆账准备金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构成。并选取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资产收益率、利差率、资本充足率、呆账准本金率作为控制变量, FBit是本文最关注的指标, 分别表示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和银行数目占比。考虑到模型中有关变量的口径一致性, 资产、利润、计提、GDP增长等数据均使用其名义量。

(四) 数据描述性统计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 (表2) 。

注:括号内为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

(五) 实证结果与分析根据 (表3) 回归结果可得以下结论:

(1) 分别用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 (FB1) 和外资银行数目占比 (FB2) 做出的回归结果均较理想, 说明这两个指标都较好的描述了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但两个指标相比较, 当以呆账准备金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作为因变量时, 外资银行数目占比 (FB2) 均不再显著, 因此, 本文认为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 (FB1) 这一指标涵盖内容更丰富, 适用面更广, 更能综合全面地刻画了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程度。 (2) 外资银行进入导致了国内商业银行净资产收益率 (ROE) 下降, 即外资银行进入程度多增加1个单位, 国内银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083个单位。在以外资银行数目占比 (FB2) 作为因变量时, 得到的结论相同。说明外资银行的进入确实削弱了我国银行的国内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降低了全行业利润率。并且利差率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利润率产生显著影响。 (3) 外资银行进入也对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CAR) 产生影响, 在以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 (FB1) 为自变量时, CAR随着1标准单位外资银行进入程度 (FB1) 的增加而降低0.182个单位。当采用FB2作自变量时, CAR受影响的程度变得不显著。可能原因是, 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较以前更为严格, 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募集资金的能力来计划贷款的增长速度, 这样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 (吕剑, 2006) 。 (4) 外资银行进入导致了国内商业银行费用率 (OE) 的下降, 并且十分的显著。在以FB1和FB2作自变量时,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费用率分别会下降1.012和1.874个标准单位。说明外资银行进入迫使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业务流程,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增加营业收入, 从而降低了费用率。 (5) 外资银行进入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率 (RSK) 上升。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 以及市场对上市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 金融监管当局强化了银行业的风险防范要求, 细化了资产风险准备金制度, 促使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率上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RRK) 的回归结果也同样反映了这种情况。

四、外资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实证分析

(一) 变量定义

变量包括:前3名高管薪水 (XS)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GDCG1)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 (GDCG2) 。

(二) 样本选择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 样本采集选取已经公开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至2007年的数据, 以便近似反映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高管薪酬激励的全貌。具体样本包括: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所有数据来源自Wind资讯以及RESSET财经金融研究数据库。

(三) 模型构建本文构建模型为:Yit=C0+C1FBit++C2ROEit+εit

式中, Yit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外资进入后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影响程度。分别由前3名高管薪水 (XS) 、前3名高管持股比例 (GGCG)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GDCG1)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 (GDCG2) 构成。并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作为控制变量, FBit分别表示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和银行营业机构数目占比, 交叉项选择固定效应。

(三) 描述性统计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 (表4) 。

注:括号内为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根据 (表5) 回归结果可得以下结论:

(1) 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薪水受外资进入程度指标 (FB1) 以及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均显著为正。说明外资银行的进入确实提高了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的平均收入。产生这样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外资银行收入分配方式的示范效应, 以及外资的进入导致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导者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不同程度的提升。 (2) 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受外资进入程度指标 (FB1, FB2) 的影响均不显著。说明外资银行通过入股以及直接设立法人银行方式进入中国金融业市场的行为, 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不构成直接影响。我国上市银行第一大股东的增持或减持行为不受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左右。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仍相当集中, 外资通过入股方式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的行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控制力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3) 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外资进入程度指标 (FB1) 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我国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受到外资银行进入水平的直接影响。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比每提高4.83%个单位, 我国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就会提高1%。

8.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 篇八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永恒话题,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且这种完善不仅着眼于经营管理角度还上升到了完善公司治理高度。从公司治理架构上,大部分国内商业银行在董事会层面均设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但如何真正发挥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期银行家月度论坛,从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风险治理”相关的多个问题入手,邀请到国内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长期关注商业银行风险治理问题的多位代表,共同探讨风险管理话题,以飨读者。此外,中国光大银行专职董事武剑博士专门提交了一篇文章,也在本期商业银行栏目中发表。

陈金洪: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治理的有效尝试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2009年四季度新设立的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从事风险研究、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做好董事会各项风险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工作,具体内容包括:风险政策和风险工作的指导、评估与监督;风险报告和政策的落实;调查研究与建议;外联宣传及委员会的秘书服务工作。

2009年,民生银行围绕构建董事会风险治理架构、打造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尝试工作。这其中,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使得各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并且有跟进、监督和反馈的职能,对民生银行风险治理建设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成立至今,民生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风险政策指导与风险工作评估和监督。

这也是民生银行董事会完善风险治理的重要举措。每年年初由董事会编制年度风险指导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全行实施。每半年再由董事会对全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估,以检验全行的风险工作。

民生银行董事会于2009年年初首次编制了《中国民生银行2009年度风险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董事会对银行风险政策的观点与要求,确定2009年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明确要求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框架,指出风险管理最重要和最薄弱的环节,并对做好全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当前,《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已纳入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的常规工作。

在风险工作评估方面,民生银行于2009年7月中旬正式启动上半年全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工作。评估共访谈15个部门的负责人,调阅108份相关资料,提出12个高风险问题、24个较高风险问题和15个中等风险问题。本次风险评估是董事会对全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次全面评估,体现了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履行风险管理、指导与评估职责,以及完善风险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尝试,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成为经营层完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是信息报告与政策落实。

首先,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季召开风险情况汇报会,由总行向委员们报告银行当期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使其及时掌握银行的全面风险情况,提高风险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董事会始终坚持主动合规,及时组织学习、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有关规章制度。例如,针对2009年监管部门先后发布的科技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指导意见,民生银行特别组织董事们学习讨论,并将相关政策内容通报行内有关部门。又如,制定《中长期贷款考核激励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授信管理,增强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过程化管理和考核激励,解决中长期贷款业务奖励兑现与风险暴露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针对贷款储备问题起草相关指导意见,下发全行,谨防贷款储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再次,制定相关制度,确保风险报告及时。在风险报告方面,2009年8月,我们起草了《董事会风险报告制度》,对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报送频度与流程做出明确规定。这个制度是对董事会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从2009年第三季度开始的实施效果看,还是比较理想的。

三是调研工作。

调研工作是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治理的重要内容。2009年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先后就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卡业务风险、董事会风险治理、董事会风险指标体系、通胀预期下的信贷行业趋势及调整、通胀预期下的业务发展等内容开展了调研工作。各项调研工作专业性和针对性强,或揭示关键问题,或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均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对全行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的调研,适度评估了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质量及其动态发展趋势,明确提出了2010年的不良率目标,对于推动信用卡中心加大清收力度,有效降低风险水平、坚定工作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对通胀预期下信贷行业趋势及调整等两个课题,紧密结合当前宏观形势和自身经营实践,提出了应对未来通胀影响的对策建议,为未来经营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奠定了理论基础,使董事会在风险治理方面的功能与职责立体化、实用化。

关于商业银行董事会风险治理,我们认为,主要是体现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能够清晰界定各自在风险管理上的角色。通过在组织机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安排,董事会的风险政策能够得到有力执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既有章可循,又能在大的风险框架内灵活自主地相机抉择,贯穿在两者之间的,是商业银行着力培养与构建的风险沟通机制与风险文化。民生银行通过在机构、制度上的安排,在董事会风险治理方面做了一些探讨和尝试,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按照自己的理解也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探索成功、有效的风险治理之路还很漫长,我们愿意与银行业的同仁们共同努力,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治理事业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李师刚:突出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银行运用的是资金,撬动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因此,风险治理和风险管理是银行管理的头等大事。银行风险治理的重要性在次贷所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日益凸显出来。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银行管理一个重要问题是,受年度业绩压力、绩效考核、薪酬机制的影响,高级管理层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过多地追求短期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不能代表股东发挥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股东的长期利益便很难得到保障。金融危机中很多出现问题银行,其没能很好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根源之一便是董事会在风险治理中没有发挥其最主要的和最终的风险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因此,建立或完善良好的风险治理机制,加强、完善和提升董事会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是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业刻不容缓的事情。

近10年来,许多组织和机构都对风险治理展开了专项研究,提出了风险治理的体系和方法,如1999年OECD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及2004年OECD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架构》,200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银行风险治理也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我国在内许多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制定了专门针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如英国金融管理局的《公司治理综合条例》,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等。OECD关于“治理”定义是:“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这套关系所要协调的目标,是确保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所有的活动,要满足股东利益;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通过制订公司战略、确保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手段来构成治理架构。具体到“风险治理”,它不仅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析,还包括风险相关的决策及执行如何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展开,风险涉及相关人员部门如何分工、目标和活动如何协调和调解。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总结全球银行业风险治理的最佳实践,德勤推出了智能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包括五大要素,九项原则。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将董事会对于风险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的作用突出出来,并通过良好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风险的沟通和报告机制,以及全行的风险文化予以贯彻实施。良好的银行风险治理体系,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五大核心要素:

(1)风险治理结构。定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问责机制,以及监控、报告和决策机制。这是搭建风险治理框架和流程,定义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整体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2)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明确董事会复核并批准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以及监控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与管理层对风险的认同和传输需要一个渠道。股东的利益就是资本的保值和不断增值,该要求以经过风险调整以后资本收益为目标,通过风险偏好这一形式体现出来并传导至管理层。

(3)信息和沟通。定义并维护管理层向董事会进行风险报告的内容、频度等,通过信息披露、会议、书面通知等方式增加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效率,以确保风险以一致的方式被沟通和传递。通过明确信息沟通的方式、内容和频率以确保董事会了解银行管理层对于风险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4)风险监督。明确董事会或指定的审计委员会持续监督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情况,以及明确管理层风险自评机制。通过风险监督机制,监督管理层是否按照董事会要求,进行风险承担业务。本质上看,银行经营的核心,不是资金,而是风险。所以,对管理层影响资本安全及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的执行情况需要进行持续监督。同时,需要管理层有一个良好的风险自控的机制,由各业务部门自发主动地去识别和控制风险。目前,国内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有很多关于当前资产情况的报表和报告,但这仅能说明银行过去和现在的风险管理现状,从董事会的角度来说,还需要建立确保业务部门将来开展业务也不偏离目标的持续的风险自控机制。所谓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不是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所有风险,而是让银行中的所有员工、所有部门,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动员去识别和控制风险。

(5)风险文化。董事会和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设置重视风险的公司文化基调,协调业务目标和风险容忍度,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全行对风险充分重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一致实施。简言之,就是要树立起“风险管理从我做起”这样一个良好风险文化氛围,为整个银行更好地经营和管理风险创建一个良好的土壤。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要养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为此,通过银行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好风险的管理工作,从而使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得以落实。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风险治理要素中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是风险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风险偏好的界定需要根据银行风险计量和管理情况,可以采用多种表述方法,如定性表述法,综合指标法,组合定量法等等。在具体制订风险偏好时,应考虑银行风险计量能力和风险管理现状,灵活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风险计量能力和模型的准确性不断改善,分阶段地由定性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定量为主。

中国银行业风险治理的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治理结构和制度政策完善,将董事会对风险的指导和督查作用落到实处,加强、完善和提升董事会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

良好的风险治理是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是股东价值不断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风险治理的不断完善,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业务部门和每一名员工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风险治理的实现,需要正确评估银行风险计量管理能力,以及将技术和艺术综合的高超能力;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出现的新风险,银行需要不断地完善其风险治理以保持其抵御风险的强健能力,因此风险治理的完善是银行管理永恒的主题。

(作者单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陈忠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建设

在过去几年的改革中,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治理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出要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但直到2002年,中国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推动,大部分机构甚至连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都没有设立,其根本原因在于银行的风险治理改革和建设还没有真正启动。2002年后,情况开始逐渐得到改善。这主要是随着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上市日程的确定,监管部门针对这两家银行出台了专门的治理改革与监管的指引。在随后的股改过程中,建行和中行按照国际上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了以风险管理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此后这一风险治理指引开始在整个中国银行业进行推广,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加强风险治理建设开始成为对各银行的普遍性要求。中国银行业的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风险治理进步的推动下发展得非常迅速,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和风险经理制度,到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技术方法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在过去的五年,中国金融业尤其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了一个非常大的飞跃,这都得益于我国银行业对风险治理的高度认识和务实的推动。以前加强风险管理的口号喊得比较多,但更多的是写在报告里面,风险管理真正取得比较实质性进展还是在过去的这五六年里。

从概念上讲,公司治理是一种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基本安排。这与以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内部控制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是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对于金融机构这类特殊的公司群体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到的各种责权利关系的安排主要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和风险管理展开,因为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要承担风险,并从风险中获取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也有损失的可能,所以利益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都包括在风险治理这个概念里面。从事前看,银行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开展,如制定信贷政策和贷款规模,审批某笔贷款是否发放,决定是否增设分支机构,调整现有业务结构等等,都是必须承担风险、考虑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决策和管理的过程,这其中显然包含了很大的权利和责任。从事后看,无论是业绩的评价和激励还是对失败项目的稽核审计和追究责任,其本质无非是对风险后果(或者叫结果)的管理,也是前述风险决策和管理过程的延续。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风险结果是积极的,比如项目成功了,赚钱了,不管自己以前在项目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只要有利益人都会本能地去争取,去充分表现甚至夸大自身的作用,从而希望获得成功项目带来的利益分配。相应地,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遭受了损失,人们会本能地掩盖自己的失误或推卸自己的责任。在中国银行以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刚刚组建风险管理部门的时候,我经常听到新任的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说前台部门将风险管理的责任转移给他们,从而让他们感受很大的压力。同时,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中台部门,薪酬不能像前台部门一样与自身为银行实现的收入挂钩,而且风险管理本身的业绩也的确难以像前台部门那样能直接衡量,这就导致风险管理部门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和压力难以匹配。此外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经理层跟所有者之间薪酬方面的期权机制,即经理层总是能得到工资的保底,赚了钱还能分红,所以他有利益驱动去承担风险,甚至去冒险,从而使得负责具体风险承担的经理层的利益分配与风险的损益状况形成不对称的局面。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人,站在越高层,越能感觉到这种利益和责任的分配,给人带来的风险冲动。所以在风险治理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种关于利益和责任关系的安排,它是有效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宋协莉:华夏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华夏银行董事会的构架和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类似,董事会下设六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风险管理委员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2名独立董事,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策略进行审议。一般来讲,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会定期召开四次会议。年度董事会之前,风险管理委员会会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过去年度的风险管理报告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新年度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操作风险管理策略等。另外,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还要召开会议审议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但是与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规模较大人员较多不同,华夏银行的董事会办公室只有十几个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所有董事会相关的服务工作,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所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所有报告,目前都是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在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了会议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基本上只进行文字和格式方面的审查。另外,按照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办公室要提前十几天将会议文件寄给有关委员,有些时候委员阅读了会议文件后给董办反馈一些意见,这种情况下董办会沟通会议文件提交部门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从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方面看,华夏银行这几年在信用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建立了垂直、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分别设立了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及分部,下设授信管理中心,授信审批中心和信贷支持中心三个职能中心,总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及分部均设立首席信用风险官。这种独立的垂直条线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能够规避其他银行存在的经营单位绑架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的问题,当然这种模式也可能存在一些别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解决。

关于全面风险管理,除了上述提到的信用风险管理部以外,总行还设有市场和操作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对银监会2009年以来陆续出台的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我行分别安排在IT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以及负责新闻宣传的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指引要求。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章志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完善落实工作是当务之急

从上市银行的角度来看,北京银行遵循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架构以便于进行相应的工作。从董事会的风险治理角度来看,北京银行对于组织架构的完善工作是非常重视的,2009年讨论的重点问题就是在风险方面具体遇到的问题应怎样具体处理,由谁来负责监督处理,监督处理到什么程度,完成的处理结果由谁来考核评价。我本人关注到引用外部机构来评价的建议,确实是一项创新,不管是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还是信贷部门,都需要考核评价制度。所以,对我们而言,组织架构的完善落实工作是当务之急。

此外,北京银行从2009年上市经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考核之后,与各家上市银行同样面临资本管理的问题。在北京银行上市之初,资本充足率还不能称为一个问题,但经过两年之后,尤其是2009年北京银行实现较大的发展后,资本充足率重新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制订新的一年的业务风险规划和风险定义的时候,也存在一个看市场、看同业、看机遇的战略挑战,所以围绕资本充足率开展新的一年资本政策的规划制订安排,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非常关注风险管理这部分内容,归根到底,就是兼顾好股东层面和经营管理层面两方面的需求。从发动一个明确的指令,到推动一个明确目标,一直到经营层对这个目标有一个深入透彻的理解,并传递到基层单位,充分梳理整个脉络环节。

从北京银行自身情况看,做好结构调整非常重要。首先,结构调整是新的一年各个银行必须做的工作之一,我们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一些思路、想法和目标,最主要的是要避免风险在一些行业之中的过度集中。其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考核方面要注重短期考核和长期考核结合的方法,保证目标的长远发展,同时在资本管理和结构调整的问题上,也要注重考虑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利用效率等方面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信用审批部)

王威:中国银行业二元股权特征及其风险治理特点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基础,股权结构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公司治理的形式。目前,中国银行业的股权结构开始逐渐体现出一些二元结构特点。一类银行属于大股东占绝对强势地位的股权结构,比较典型的是五大国有银行,以及一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另外还有一些银行股权相对分散,跟欧美国家银行的股权结构可能更相似一些。当然多数此类银行的股权分散程度也还不是特别高,没有达到西方那种最大股东比例不超过5%的股权结构。对于这两种股权结构安排,并不能说哪种模式是最好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的好处,也有它的问题。对于由大股东控股的银行来说,最直接的好处是股东的控制力比较强,股东能够直接对下层公司实施监督和控制。但是这样的公司往往会带来什么问题呢?就是董事会存在的意义往往会被股东所取代。因为董事会代表的是股东利益,但同时也是一个专业、独立的机构,由不同专业、不同背景、代表不同利益的董事们组成,负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当股东过于强势的时候,董事会的价值往往比较难以体现,包括独立董事。这种影响力甚至会向下渗透,对管理层的行为和决策产生影响。这样就导致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只保留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形式,但其各决策机构之间相互制衡、各负其责的实质则很难体现出来。

相比较而言,股权分散可能有利于体现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但会产生经营管理层缺乏监督的问题,股权过于分散导致所有人的实际缺位,虽然名义上全体股东仍可以控制公司,但这种治理结构下公司是非常独立的,其控制权往往落入董事会或管理层,往往由非常强势的董事长或者CEO来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转。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安排不存在对衍生出的帝王式领导者的制衡机制,并有可能导致公司对风险的过度承担。实际上这也是全体股东所不希望看到的。

我们感觉中国大部分银行,包括上市公司,他们的风险管理水平及能力和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高度相关的。我们并不认为某种制度就一定优于另外一种,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某种制度结构下运作的时候,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和结构的优势,解决和控制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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