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024-10-12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0篇)

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一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第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

(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

(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源、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七)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方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和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中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尾矿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第二十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负责招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产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水氰化池、水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持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四章 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及矿山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采矿生产满3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

(五)按采矿审批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和报告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措施。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2.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二

加拿大女王大学以B.W.麦肯齐 (Brian W.Mackenzie) 教授为代表的一批矿业经济学家在对矿业经济的研究过程中为世界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矿业融资的理论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近些年来, 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迅速增加, 加之中国经济的发展, 金属矿产资源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 金属矿产资源企业融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了很多矿业企业发展的瓶颈。2001年到2004年间, 国土资源部联合加拿大有关的一些机构和组织实施了“中国矿业融资培训与研究”项目, 从矿产专业和财务专业等角度对中国和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矿业融资进行了对比研究, 取得了一些成果。

国内一些企业, 如中金岭南公司 (000060) 、西部矿业集团 (601168) 等企业积极进行了一些产业结构调整和融资方面的探索。尤其是在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财务风险, 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 值得其他一些公司借鉴。

二、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概况

矿业融资, 就是指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资金筹集。本文主要研究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融资情况。我国金属矿产资源行业分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表1: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以下表均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

由此可见, 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工业增加率远远高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 属于高利润行业。与此同时, 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费用率也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倍。可知, 金属矿产资源企业属于高投入高回报, 资本的回报期长, 初始投入大的行业, 金属矿产资源行业属于高回报高风险的行业。

沪深两市A股和中小企业板中主营业务为黑色金属开采和有色金属开采的企业, 且金属开采营业额重要 (重要性水平10%) 的企业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在所研究的企业中, 有三家黑色金属企业, 十一家有色金属企业。本文中财务数据都是来自于这十四家上市公司。

三、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股权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十四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比率如表2所示, 除了铜陵有色和金瑞矿业在30%以下, 辰州矿业和金岭矿业在70%以上外, 大部分企业都在50%左右。这和整个矿业开采行业的权益比率是相符合的。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default.htm。

以上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中第一大股东均为国资委或国家控股公司 (公司名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 :山东黄金50.25%、紫金矿业28.96%、中金岭南31.73%、铜陵有色56.92%、西藏矿业17.69%、辰州矿业44.04%、中金黄金52.40%、驰宏锌锗51.32%、中国铝业38.56%、江西铜业42.41%、金岭矿业51.83%、。间接控股, 控制很强为恒邦股份, 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法人, 持有恒邦股份总股权的50.52%。国家在股权中占比例较小的企业只有西部矿业。除此之外, 这些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大股东中, 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银行基金。

根据分析, 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股权融资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 我国大部分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为国有企业或者, 使中小投资者收益无法保障。在我国上市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中, 国有股占65%以上, 同时国有投资主体缺位问题迟迟难以解决, 80年代末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改制后没有真正建立起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治理结构, 真正实际的决策权由经营者自己控制。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 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积极性参与股东大会, 其权益常常受到大股东的侵犯。由于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总部或者股东大会召开地多在偏远省份如青海, 贵州, 云南等, 使得广大投资者不能及时参加股东大会。这就是中小投资者失去了投资的兴趣。

第二, 新设矿业公司, 发行股票比较困难。我国上市公司对盈利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公司成立时间3年以上, 最近3年连续盈利”, 矿产资源由于初始投资巨大, 回报期长, 连续3年获利, 对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来说, 十分困难。根据中国按经济研究所统计, 大型金属勘探开发项目需要资金2000万元, 一般项目为1000万元, 如果按照上市公司一般做法, 上市时候筹资一亿元, 这就要求公司要同时有5~10个项目。这也加大了融资难度。

第三,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流通性的限制使股价和股利信号。如果上市公司全部股本能流通, 则通过股指的变化可以反映宏观经济的趋势, 通过股价变动可以反映公司业绩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证券的买卖可以实现公司间的收购和兼并。但由于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形成对公司的制约机制, 所以这些在中国股市难以顺利实现。

第四, 中国的股本市场尚未解决中国矿业的上游资金问题, 上市公司中家170多家 (占14%) 企业同矿业有关, 但140家企业从事的是中下游业务, 从事上游业务的只有20家企业左右, 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19%, 投资采掘业的项目只有83个。我国的资本市场没有解决矿业上游融资。这致使处于矿业上游资金使用的金属矿产资源融资出现障碍。

另外,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金属矿产资源企业很难在国内证券市场上筹集到需要的资金。

四、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股权融资完善对策

要完善金属矿产资源企业股权融资, 使之更加趋于合理。要注重结合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特点, 同时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 其他国家先进的融资方式。

首先, 我国各行各业都已经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了, 在探矿和采矿方面也可以走出国门。走出国门有利于在矿产资源产地融集资金。在矿产资源企业中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案例最为成功, 中国石油, 中国石化, 中海油服在外国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中有一定份额, 值得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借鉴。在过去的几年中, 陕西地矿局在加纳进行金矿勘探, 广西地矿局在马来西亚进行了金矿勘探, 中国有色金属在非洲进行了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但是, 由于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是投入高, 风险大, 回报期长的行业, 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的对外政策并不是很完善, 我国公司在境外勘探和开采受到局限。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 上市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可以借鉴一些地矿局在外国成功勘探的经验, 进入外国矿产资源开采市场。探矿和采矿“走出去”, 到外国进行项目, 有利于在外国进行融资, 利用外资。

其次, 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在新设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困难的局面下, 可以在国内以及国外寻找可以利用的壳资源, 以达到在开放股票市场上融资, 即所谓的“借壳上市”。这一方法已被广泛应用。

最后, 目前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主要集中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南非。随着近些年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 在东欧、拉美、东亚也正在逐渐形成矿业融资中心, 特别是智利、秘鲁、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我国作为很有潜力的潜在矿业融资中心, 我国应当加快学习外国的一些先进经验, 以促进我国的矿业融资市场的发展。例如, 有1100家地质勘探和矿业开发企业在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和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上市融资, 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矿业上市公司总数的50%。澳大利亚, 南非, 西非, 南美的不少企业都是在加拿大的融资市场起家的。我国的矿产资源企业, 尤其是融资困难的金属矿产资源企业可以选择到外国的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融资。

参考文献

[1]贝多广:《中国资金流动分析》, 上海三联书店1995版。

[2]李滨江:《创业项目融资探析》, 《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

[3]李海洋:《试论国外项目融资对发展我国矿产业的启示》, 《中国地址矿产经济》2000年第3期。

3.我国铁矿矿产开采技术的应用研究 篇三

【关键词】铁矿;地质技术;环境保护;钢铁行业;铁矿开采技术;研究深化

0.前言

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矿产资源极其丰富,但是目前来说,经济建设对于铁矿石的需求依旧是供不应求的,这就不得不依赖国外的铁矿石资源的进口。由此可见我国的铁矿石建设系统依旧不完整的,需要我们进行铁矿石建设系统的建立健全,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铁矿石开采作业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地质技术人员对铁矿开采的日常指导监督作用,只有确保我国铁矿开采技术的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日常采掘生产的正常运行,对我国的铁钢资源的补充意义非凡。

1.关于我国铁矿矿产资源现状的分析

(1)我国铁矿资源丰富,分布范围较广,其铁矿矿床的种类也是很多的,比如接触交代热液型矿床、沉积变质型矿床、岩浆型矿床等,这些矿床都具备各自的特点,有着不同的地域分布。目前来说,为了促进对矿床资源的有效开发,我们需要进行相应地质勘查丶开采技术、有效探究。沉积变质型铁矿的分布是比较广泛的,主要分布在华北区域,鞍山式铁矿是它的最主要的部分。我国的东部区域分布较多的接触交代热液型铁矿,磁铁矿是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来看,我国铁矿储量及其丰富,接触交代热液型矿产是分布较为广泛,数量较多的资源。沉积变质矿的分布次之,至于岩浆性矿产,它的分布范围较低,属于贫矿资源。我国矿产总量丰富,但是相关原料是非常缺乏的。

(2)我国铁矿资源的矿石类型也是很丰富的,一般来说,我们根据矿石中所含的铁矿物的不同进行具体的分类,比如褐铁矿石、凌铁矿石、磁铁矿石等。在铁矿石系统中,其的全铁品味也是不同的,具体来说,磁铁矿品味较为低下,而它又是我国铁矿资源分布最广,储量最多的资源,这就难免导致我国铁矿资源依赖进口现象的发生了。

2.铁矿矿产开采技术的系统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铁矿矿产开采技术得到发展,它一般分为地下开采与露天开采两大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开采技术的更新,我国铁矿开采已经舍弃了单纯性质的地下开采作业,而转为矿产作业的露天开采,开采模式的转变与我国采矿行业的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1)露天开采的模式更加注重采矿系统内部环节的协调运行。它是在敞露条件下,实现对采矿资源的有效开发。其系统环节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为穿孔爆破环节、采装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排土环节。为了确保露天开采系统的有效发展,我们需要注重这四个环节的有效配合,以促进日常矿产资源开采工作的顺利运行,这个部分的有序性结合,是露天开采铁矿工作稳定运行的关键。在日常开采过程中,我们也要根据当地的矿产资源环境,以及具体的开采细节,进行相关开采工作的顺利运行。

学会运行合理的露天开采方式是很必要的,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开采环境而具体实施相应方式。在处理开采面积广泛、储量丰富的矿物资源的时候,我们需要进行剥离环节的开展,在此其中,我们要利用陡帮分离的开采方式进行具体施工,并结合分期开采模式,确保分期剥离环节与集中扩帮环节的有效运行。在作业初级阶段时,我们要注重对剥离量大的铁矿资源的有效处理,确保采矿作业相关步骤的稳定运行。在日常作业中,我们要注重开采技术与矿产分布情况的有效结合,以形成综合性的开采技术,促进采矿作业的质量效益的提升。随着经济的发展,开采技术的提高,陡帮开采方式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与它的自身优势是离不开的。

(2)陡帮开采方式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开采技术,这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工程综合效益的提升。它突破了传统缓帮开采的局限性,实现对铁矿石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降低铁矿石初级阶段的投资成本,有利于采矿工作的质量效率的提升。陡帮开采技术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它是一种在露天开采环节中进行成陡剥岩帮的开采模式,帮的跛角的构成因素是影响该技术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在陡帮开采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坡角度数的有效控制,以实现其陡帮开采成本的降低,以有利于实现该工程的综合效益,总体来说,这种开采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其对特定采矿环节的有效控制、有效处理。

为了实现陡帮开采方式的顺利运行,我们需要加深对其技术条件的认识。针对不同的施工环节,结合自身技术设备的优势,保证陡帮开采模式的顺利运行。比如在保证采矿技术设备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工作平盘宽度的减小,以确保相应工作环节的稳定运行。在正常生产采矿 环境下,实现对平盘数量的减小。在保证平盘数量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平盘宽度的有效减少。在保证铁矿矿产模式正常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线长度的延长,水平推进速度的降低,以有效提高采矿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对大型生产设备的有效应用,我们可以实现陡帮开采系统的稳定运行。一般来说,我们要根据具体的施工环境,选择相应的陡帮开采方式,比如尾随式开采模式、组合台阶开采模式、横采横扩采剥法模式。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对陡帮开采条件的分析,比如对埋藏情况、储量清理,开采时间情况等的有效分析,以确保开采作业的正常运行。

(3)地下开采环节的应用对于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是很有必要的,它主要是一种从地下铁矿矿产中开采矿石的技术。地质技术人员为了精确指导采掘生产,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把工作做到掘进头和回采工作面指导采掘工作面的合理进行。一般来说,它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矿床开拓环节、采准环节、切割环节以及回采环节。铁矿矿产地下开采方式也是很多的,比如自然支护开采法的应用,通过对矿柱的支撑能力与岩石本身稳固性的有效应用,实现日常地下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回采过程中的采矿空区进行有效操作。这种开采方式是相对简单的,有利于日常的机械操作,它的开采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与此同时,这种开发方式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弊端,比如对大量矿柱的保留,导致铁矿石的较低的回采率。人工支护采矿方法也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它主要应用于采空区域的日常维护,依靠充填的方式进行具体作业应用,以实现不稳定铁矿矿产的有效利用。这种采矿法具备高回采率、高适应性、其安全作业性强,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作业成本的上升,不利于简化日常的作业工序。

(4)无底柱分段崩落法,也是我们经常运用的一种开采模式,这种技术方法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铁矿石中等以上的稳固性,其地表与围岩环境可以进行崩落,铁矿石矿体的急倾斜厚等。这种开采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是在所难免的,每一种开采技术都有它占优势的一面,也有不完善的一面。为了实现对开采技术的有效使用,我们需要根据矿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采矿技术的具体应用,以有效促进采矿作业的良好运作。为了促进矿产开采的发展,我们需要明确以下方面,在开采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通道的有效支付,促进该通道的稳定性,有利于整体施工环境的稳定。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根据铁矿的岩层特征,进行相关操作的运行,确保通道环节的稳定发展。

3.结语

为了促进我国矿石开采事业的顺利发展,减少日常开采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地质技术人员要深化对矿产资源开采技术的研究,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关晓锋,李如忠,黄佳强,尹芝足.中国露天铁矿开采发展趋势展望[J].现代矿业,2012,(6).

4.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四

(第99号)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并为外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有效证件,可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块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的概况,还可以索取有关地质资料。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的下列地质资料,只收取工本费:

(一)1:5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二)1:20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三)1:50万至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及其说明书;

(四)1:20万至1:100万区域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或者报告;

(五)1:20万至1:100万航磁图及其说明书;

(六)1:5万至1:100万遥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前款资料涉及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其他地质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外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设立企业法人的,由中外合作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不设立企业法人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外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外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探矿权。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一)外商投资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所依据的储量;

(三)外商投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确认涉及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外商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

(三)承担勘查作业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源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工作布置图和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

(五)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区块的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设立企业的,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后,即为采矿预留区。在预留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省外资审批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申请划定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批准文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批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资料;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矿区范围以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标定,并附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深度);

(六)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没有设置探矿权的区块及没有设置采矿权的矿产地,其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和组织。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商索要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向勘查区块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其下列费用列入递延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一)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

(二)以国家出让方式发生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5.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五

黔国土资发[2006]95号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贵州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随着西部开发、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资源消耗速度大大快于资源勘查速度。因此,加大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已成为当前我省煤炭勘查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政府地质勘查周转金,加大煤炭普查投入力度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等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用于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

全省煤炭普查阶段探矿权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

地、县政府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区域煤炭资源政府投资勘查项目。

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资金,除地质勘查周转金外,可适当吸收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勘查的,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原则上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地、县政府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其投资收益等通过合同约定。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担省政府出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出资矿业权资产,履行矿权人职责,代表政府收购探矿权采矿权。

(二)鼓励社会资金开展煤炭资源详查勘探工作 政府投资勘查完成普查以及必要的详查后,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与市场需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煤炭探矿权市场投放计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相应的煤炭资源详查、勘探探矿权,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企业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有偿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符合有关资质的前提下,有优先开发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并要创造条件,给予充分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煤炭资源勘查中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

对在煤炭资源勘查中引进如三维地震技术等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的勘查项目及勘查单位,在确定勘查项目,选定勘查施工单位时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强煤矿的规模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煤矿布局、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县级摸底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汇总,9月底前,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科学制定资源整合方案。资源整合的范围、原则及程序,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执行。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的矿井,由新的法人主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整合后的范围,重新确定煤矿开采范围、生产规模及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资源储备交易机制。

(一)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有偿使用

新设煤炭探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投放市场。但政府投资的煤炭勘查项目,以及符合本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的特殊规定的勘查项目除外。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煤炭基地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

2003年8月1日以后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非政府投资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批准,资料退回。

此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在2006年底以前按国土资源部门公告的时间,必须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可按《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分期缴纳。拒绝缴纳的,探矿权予以收回。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草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发布,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招标拍卖挂牌收益分配,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的协议出让

1、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源配套需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

已经设置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对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的煤炭矿业权,由业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3、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4、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不得转让。否则,由政府收回其矿业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规范专业技术单位的市场行为

探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符合勘查技术规范的勘查设计组织勘查施工;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

探矿权人在勘查中确需要对勘查设计的勘查对象、探矿工程布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采矿权人在开采中确需要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方式、开采对象、开采规模、回采率等主要指标进行变更的,必须按变更登记程序报登记机关批准。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必须符合煤炭勘查技术规范,煤炭设计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煤炭设计技术规范,提供的各类技术报告应保证其真实、客观、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及成果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或抽查,发现同一单位一年内两次违反技术规范的,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不能作为申请探矿权和开展勘查的依据,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机关不予以审查和批准。

专家对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成果地质勘查报告应与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需查明的矿产等相一致。在评审意见中,必须明确地质勘查报告所达到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明确是否可以作为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依据等结论性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对结论性意见负责。评审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地质报告不予备案。地勘单位工作业绩突出、成果质量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升资质级别。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技术单位,因成果质量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技术报告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

五、规范矿业权设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

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予以注销。探矿权已查明矿产地的,并完成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其勘查成果由政府予以收购。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分布区以外区域或煤层埋藏深度超过1000米的区域,可以按照一般规定设置非煤矿种探矿权采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煤炭属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因此,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转为采矿权的,原探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原探矿权是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评估并补缴探矿权价款后,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或不愿意补缴探矿权价款的,不批准其采矿权,其探矿权由政府收购。

六、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或委托的权限,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对矿业权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申请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

对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分取其经济利益,不得随意干预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越权审批矿业权和在招商引资中越权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如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二)落实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煤炭勘查开发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技术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对圈而不探,不能在勘查许可证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勘查范围内的勘查程度,无不可抗拒的特殊理由的,不予办理相同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延续。煤炭探矿权人、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不按勘查技术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或勘查施工,以探矿坑道为名,实施采矿行为的,对探矿权人按以探代采行为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地勘单位,按勘查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煤炭采矿权人应依法按时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工作,要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凡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不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地质测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

6.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六

台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台江县台拱镇东街村青菜沟砂石场年初几个月来生产一直未进入正常秩序,特向贵局说明,以求减免今年年初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具体情况是:

一、“春节”大假,工人放假回家,停工;

二、二——三月,州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原砂石场和宏达砖厂之间距离不符合生产规定,要求两个企业合并,则原独立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重新办理新的“两证”,半年间,无形中就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多办就多费用;

三、因县里要求本企业作达标企业,在厂区、生产及环境要求上高了,三月份开始对厂房、环境和设施进行停工整改。这样,既无效率,又增加企业的投入,企业就增加了困难;

四、重组后矿产开采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刚到手,今年十月份又到期更换,企业这些点滴负担积累,费用自然就大了;

五、本场前期开采时道路处理隐患较多,现忙于道路改造,投入了很多资金。加上矿点盖山太厚,一直在忙于清理盖山,整理生产场地,一无效率,二还增加费用;

六、又遇今年年初的冰灾和现在的雨季影响,五月份砂石和砖才开始进行生产试运行,目前我场尚未进入效率时期。

我们都是自觉的生产经营者,现因生产经营情况太差,企业无效率产生,特向贵局申请,根据我场的实际困难,免除我场二0一三年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以助我场能尽快地恢复生产为谢。

特此

台江县台拱镇长东街村青菜沟砂石场

7.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七

第一次工业革命把人类带到了蒸汽时代, 而从根本上讲, 蒸汽时代的到来离不开煤矿的开采利用, 煤矿给蒸汽机带来了根本动力。几百年来, 煤矿资源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时至今日, 虽然我们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 但是煤矿仍然有着显要的作用。人类文明的进步离不开煤矿的开采。随着经济的发展, 煤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但是在大开采量的同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经过几百年的恶性积淀, 这些问题已达到了一个顶峰。例如备受关注的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问题, 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煤矿开采的现状

想要了解我国煤矿开采所带来的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问题, 就有必要对我国煤矿开采的现状做一定的研究, 只有先能了解煤矿开采的现状, 在制定策略时才能有理论依据。就目前而言, 煤矿还是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支柱产业, 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煤矿资源。2014年, 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显示: 2013年在全国能源消费结构中, 煤炭所占的比例为56. 8% , 因此我们不能否定煤矿在这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但是我们在看到经济发展的同时, 所带来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煤矿的开采也已进入到了一个瓶颈期, 一是国家加大能源结构转型, 在过去的几年中逐渐关闭了一大批中小型煤矿, 将资金投入到大型相关煤矿的升级中, 提高煤矿的利用率, 采购新的设备、学习新的技术、掌握新的理念已成为改革的一步。 二是煤矿长期开采带来的生态问题导致恶性循环, 改变了地下结构, 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作为中国的煤矿能源城市淮南市, 2013年造成的环境破坏损失高达180亿元人民币。我国的煤矿开采还是粗放型, 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

2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

地下水资源对人类的生产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这关乎到人类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地下水还对维持地球内部的稳定有着关键作用。地下水资源始终是出于一个运动、交替和发展的循环过程之中, 因此地下水资源的破坏的影响也是具有循环性的, 这片地区的地下水破坏甚至有可能波及到那片地区,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地下水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2. 1破坏了地下水的水质

由于在煤矿开采过程中, 各种不确定的主客观因素形成污染源 ( 如表1所示) 。例如煤矿中的各种金属元素在开采过程中脱落渗入到地下水中, 而导致积淀纯化的优质地下水遭到污染。而这种被污染的地下水会在地表水不足时作为供给, 进而流入到地球外表的循环系统中, 一切生物都离不开水, 从而导致直接危害生物的健康。

2. 2矿井水排放对地下水的影响

在煤矿开采时, 必然会形成各种矿井。这些矿井深度通常不一, 地形特点是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矿井在以后长时期的累积之后会汇集各种水质, 主要包括生产污水、渗透水、井下排放水等水质。由于矿井水中包括大量的有害元素, 例如铅元素、铜元素、汞元素等金属离子及煤层、无机盐等物质, 其污染程度很大, 若矿井水没有经过一定的处理而随意排放, 矿井区域内的水体不仅会受到污染, 而且会由于污水的渗入, 而进一步导致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2. 3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煤矿开采过程中, 大量立方土的外移使得地下结构发生改变, 这种改变是对千万年来地质基本结构的改变, 其带来的影响也是很深刻的。其中一个方面的影响就是地下水资源流向的改变, 因为开采使得地下结构的裂隙遭到破坏, 从而使得这些裂隙方向改变或者消失; 另一方面, 开采可能会打破地下水资源的动态平衡, 如果矿井开采过程中的排水量接近或小于地下水资源的补给量时, 地下水水位则会保持不变或有所上升; 如果开采过程中的排水量远远大于补给量时, 则会导致地下水水位出现大幅度下降, 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平衡关系, 对整个地区环境的稳态是不利的。

3煤矿开采过程中对地下水资源的控制策略

3. 1主观防治

主观因素就是指煤矿老板自身对煤矿开采过程中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认识程度。可能有的煤矿老板只是一味地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 以至于忽视了对地下水的保护控制措施。例如山西作为能源大省在背后暴露出的是煤老板的利益熏心, 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酸雨、雾霾、暴雪等恶劣天气。 所以, 作为一个企业家, 一定要是一个环境保护家, 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 端正自己的意识, 在与环境协调中共同发展。

3. 2客观防治

针对煤炭的特殊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采取控制措施。物理特性决定了煤炭作为一种广泛能源, 必将会在人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另一方面, 煤炭的化学特性也决定了煤炭是一种高污染能源, 如大家所熟知的燃烧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正在一步步腐蚀太空中的臭氧层, 造成地球整体温度在逐渐升高。由于煤炭是一种酸性矿物质, 如果不注意与地下水资源接触, 在化学作用下就会产生一定的化学反应, 那么就会使得原先中性的地下水偏向酸性, 对土壤和建筑物造成一定腐蚀作用。因此, 应拦截地表水, 减少入渗量。例如回填渣石防止地表水沿裂隙进入架空区。在矿井下, 有必要对地下水这个源头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例如可以对地下水投放适量的抑菌剂, 其原理是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活性, 或者减少地下水中微生物的数量。同时, 还要注意设立排水系统, 把酸性水集中起来再作进一步的排放, 并在地表拦蓄存起来, 加以物理、化学或生物的处理方法, 避免污染。减少地下水在矿井下的停留时间, 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的活性, 降低氧化度, 减少含氧量。

3. 3控制煤矿开采

由于我国的煤矿开采技术还不够成熟, 同世界先进技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造成煤矿不能充分利用, 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这就要求煤矿开采者要能够善于取舍, 不能单纯地追求煤矿的产量及背后蕴藏的金钱利益, 而更多是要不断丰富自身的相关方面知识, 敢于学习创造, 并积极探索煤矿开采技术, 用最科学、最环保、最经济的方法来进行开采。 当然, 还要积极开发新的能源, 以最大精神寻找绿色能源, 例如风能、水能、核能等来代替煤矿资源在发展中的地位, 从而减少煤矿的开采量, 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另外由于在煤矿开采过程中, 不同地质条件的差异及其他影响造成不同煤矿的开采存在差异, 因此为了提高煤矿开采效益, 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进而提高煤矿的开采综合效益。这就要求技术人员能够有目的性地针对不同煤矿采取不同开采策略, 从而在控制煤矿开采的前提下保证社会的发展。

4结语

我国煤矿开采的形式很严峻, 作为我国的第一大能源却不能从源头上把好关, 造成各种问题, 使地下水资源遭到破坏。 以上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希望能够给我国煤矿开采带来一些帮助, 可以解决地下水资源所面临的问题, 让我国经济可以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洪有, 陈俊杰.煤矿开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及对策研究[J].煤炭技术, 2006 (6) .

8.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深部煤矿资源开采;传统地质勘探方法;综合地质勘探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煤矿资源的地质勘探方法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深部煤矿资源的开采对地质勘探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地质勘探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深部煤矿资源开采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引进与推广综合地质勘探的方式,提高地质勘探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1.传统的地质勘探方法概述

现阶段,深层煤矿资源在开采的过程中频频发生安全事故,如瓦斯爆炸、矿井突水、断层、陷落柱和采空区塌陷等,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矿区的安全生产,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采取科学、规范、合理的煤矿地质勘探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煤矿地质勘探可以通过分析工程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合适的工程施工方案,防止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传统的地质勘探方法主要是运用地球物理方法进行地质勘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直流电探测法。直流电探测建立在介质导电性差异的基础上,主要运用岩石和矿石视电阻率的方法进行地质勘探;第二,瞬变电磁法。这种方法又被称为TEM法,是在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勘探方法,在目前的地质勘探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种方法主要通过时间域人工电磁感应技术来达到勘探的目的;第三,地质雷达法。随着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地质雷达技术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朝着便携化和高精度化的方向发展,在工程、煤矿地质和环境探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种勘探方式主要通过发生短脉冲高频电磁波,对接收反射波的位置和走时等具体参数进行分析,达到地质勘探的目的。除了上述三种方法之外,传统的地质勘探方法还有高密度电率法、重磁勘探法、三维地震勘探法和大地磁电阻率法等。

上述传统的地质勘探方法都有一定的优势,但如果单一使用,就会凸显出自身的局限性,只能大致探明地质结构中的突水因素,不能有效掌握整个矿区的地质结构。

2.综合地质勘探方法在深部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应用

综合地质勘探可以充分利用地面测绘、通感、必要钻探和多种物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质勘探,具有点、线、面相结合的优势,可以达到立体化、多参数、多层次的勘探效果,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地质勘探方法。综合地质勘探方法的勘探原则是先地面后井下,在地面勘探阶段主要利用先钻探后物探的方法,在井下勘探阶段主要运用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方法。

2.1采区地面地震勘探

在开采煤矿资源之前,首先需要利用地面地震勘探的方法,对采区的断层发育规律和地质构造形态进行勘探,掌握底板的起伏情况和煤层的具体赋存状况,客观评价矿区含水层的富水性,预防水害的发生,利用准确、可靠、真实的地质材料,为采区设计提供数据支持。另外,在地震勘探阶段要进一步地了解采区的小构造,比如采空区的分布、陷落柱和断层等,将采区衔接,并提前设计实施。目前,在我国的地质勘探技术中,比较成熟的有三种,即矿井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和三维地震勘探法,此外还有钻探等探测技术。与矿井勘探相比,地面物探具有探测效率高、施工简单等优点,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即受地表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地面条件适宜的条件下,三维地震勘探技术是地质勘探的首选。

2.2微动测探勘查

微动测探勘查是一种地球物理勘探新技术,可以勘查地质构造。通常情况下,微动测探勘查可以通过天然场微动信号并结合数据分析与处理手段,获得面波信号,从而勘查出地下S波速度结构。这种勘探技术的最大特点就是空间域和定期都不规则,通过波动理论可以知道面波与体波都在微动范围内。一般来说,微动测探勘查的震源都是在地表面或海底面,所以分析面波成分非常重要,微动测探勘查可以利用这一优势面波反演地下物质结构。

2.3井下钻探与综合物探法

为了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可以采用井下钻探作为地质勘探的手段。井下钻探有很多优点,如工程量小、投资少、水压水量直观、工期短、针对性强等。此外,井下钻探不受地表条件限制,是一种比较经济实用的地质勘探方法。在防水试验阶段,可以利用井下钻探的方式对含水层的富水性进行分析与控制,也可以利用物探等手段勘探富水区的工作面。具体操作过程如下:首先利用物探手段探明矿区的导水构造、局部富水带和隔水层变薄带,之后再用钻探手段验证。这一操作过程的重点在于布置注浆改造和疏水降压等工程。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完成勘探过程:一是利用井下直流电法透视采煤工作面,勘查内部的导水构造和底板集中富水带;二是利用TEM进行探测。TEM也被称作瞬变电磁法,利用TEM法可以探测出高程不同的富水区,通过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料,提高防治水措施的针对性;三是利用弹性波CT进行勘探,弹性波CT也称为地震层析成相技术,可以勘查矿区的地质构造,分析地质构造的发育状况;四是利用瑞利波技术,这种技术可以及时了解掘进巷道前方的异常体情况,适用于探测矿区的前方构造。

3.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识到,煤矿矿区容易受到底板岩溶水害威胁,应当重视对煤矿矿区的地质勘探。在矿区地质勘探的过程中,可以做不同规模的防水试验,再利用钻探和物探等手段,勘查出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在地质勘探的过程中应加大对地质异常区的勘查力度,综合利用多种勘探手段做好地质勘探工作,使各种勘探方法在地质勘探的过程中相互验证、相互补充,发挥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的综合效应。 [科]

【参考文献】

[1]胡俊峰.煤矿深部开采综合地质勘探方法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2(19).

[2]马新明.浅议煤矿综合地质勘探与煤炭资源的开发[J].中国电子商务,2012(17).

9.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九

为进一步稳定我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煤炭)资源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打击非法采矿确保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XX

副组长:分管副镇长XX

成员:纪检书记XX

自然资源所所长XX

派出所所长XX

安监站副站长XX

各村支部书记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XX担任,负责开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是已关闭硫铁矿、铁矿和废弃矿井关闭不达标、不到位的;

二是位于已关闭硫铁矿、铁矿、废弃矿井周边资源埋藏较浅、容易开采区域的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利用厂房、建构(筑)物作掩护,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口(巷道)非法采矿的;

三是收购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的洗选(储)煤厂。

四、时间步骤及整治要求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4月1日---4月10日)

各村、各单位和包村人员按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完善镇、村二级全科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进一步明确镇、村网格管理责任人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遗漏、全覆盖。

第二阶段:整改治理阶段(2021年4月11日---年4月20日)

1.对排查期间发现存在非法开采的,要从严从快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关闭不合格、不到位的各类铁矿、硫铁矿、废弃矿井、由所在村委按照“六条标准”重新组织实施关闭。

3.对以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建构(筑)物为掩护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拆除地面建筑物,并对打开的井(口)、井巷,由所在村委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4.对收购非法开采的煤炭资源的洗选(储)煤厂,要加大惩处力度,直至取缔。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4月21日---4月30日)

2021年4月21日起,镇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时要达到“六条标准”的关闭标准。建立验收档案,明确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五、职责分工

1、各村村委

各村村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排查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支部书记(村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按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位于已关闭铁矿、硫铁矿、废弃矿井周边资源埋藏较浅、容易开采区域的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进行入企入室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排查结果由实施排查的人员共同签字,并由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在排查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在整改阶段,对关闭不合格的矿井(口)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以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建(构)筑物为掩护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完成非法采矿矿井(口、巷)填实炸毁的同时,对地面建(构)筑物一律拆除,予以取缔。

2、自然资源所

自然资源所是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煤炭)资源排查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站所、单位配合镇政府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对辖区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镇政府完成整治工作。

3、派出所

配合镇政府开展非法采矿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点民爆物品,严厉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监站

配合镇政府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排查整治工作,对未关闭或关闭不合格的各类关闭铁矿、硫铁矿、废弃矿井的安全隐患做到底清数明,在取缔关闭整治阶段,提出安全隐患排除意见,确保关死关实,不留安全隐患。

5、XX供电所、水电公司、蔡节供电所

配合镇政府开展非法采矿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对非法采矿点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6、纪检书记

全程参与此次非法开采矿产(煤炭)资源排查整治工作,对各村、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影响工作进展的行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居安思危,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排查整治不漏一处,关死关实,不留隐患。

2、突出重点,合力打击

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突出整治重点,又要举一反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治理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群防群治合力

建立健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完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巡查突查制度,落实镇、村两级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及时宣传报道在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设立举报电话:XX,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以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坚决遏制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5、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10.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篇十

姓名:石儒浪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总量高,但人均占有量很少,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实际中存在很严峻的问题,本文通过简单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分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矿产资源、非法、环境、采矿

引言: 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它既是人们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又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强,我国虽然矿产丰富、矿种比较齐全,但由于我国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管理还比较薄弱,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我们要寻求一条合理的道路。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我国现有的矿产。

一、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国家探明了大批矿产资源,基本上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的少数几个资源大国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矿产开发利用也成绩斐然,我国已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55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0种,水气矿产3种。我国原油、煤炭、水泥、粗钢、磷矿、硫铁矿10种有色金属产量也已跃居世界前列。固体矿产开发的总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已非常凸现。

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品种齐全,但人均占有量少,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2、大多矿产为短缺或探明储量不足。

3、大多矿产资源质量差,国际竞争能力弱。与国外主要矿产资源国相比,我国矿产资源的质量很不理想。

4、贫矿多,富矿、易选的矿少。

5、成分复杂的共(伴)生矿多,大大增加了开发利用的技术。

6、中、小型矿和坑采矿多,大型、超大型矿和露采矿少,严重制约着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7、矿产资源地理分布不平衡,地区差异性明显。

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采矿,非法采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整顿,全国大规模的非法采矿得到基本遏制,但在一些地区,无证采矿问题仍然突出,影响恶劣。有的地方还存在采矿权人越层越界开采、抢夺资源的情况,如有的煤矿、金属矿山,擅自越界开采,破坏井下安全防护系统,造成重大事故。

2、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矿权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有的只有勘查许可证,以勘探之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牟取暴利,严重地破坏浪费资源。有的甚至在提交勘查报告时,矿产地已失去了应有的开发价值。广西南丹大厂矿区“7.17”特大透水事故中,就存在非法以采代探的问题。

3、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的省级和省级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批准权限,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发证,特别是违法审批颁发油气、海砂勘查、开采许可证,以及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有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明令停止发证的矿种,照样受理采矿申请并审批发证。有的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给不具备办矿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发证。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牟取暴利。有的部门还非法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

4、乱采滥挖,大矿小开: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即使是一些合法的采矿权人,有些也不遵守规划和经审批的开采方案,不讲科学办矿;有的粗放开发,对共生伴生的综合矿产不去综合开发利用。一些地方的大型金矿、铝土矿、磷矿、珍贵建材矿区,被众多的小矿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现象尤其突出,中、低品位的矿石基本都被抛弃,甚至有的富矿也被抛弃。有的大矿经常受到小矿的干扰,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金属矿区,周围盲目地建设了许多小选厂,各种小矿蜂涌而上。

5、重采轻治,破坏环境:点多面广的露天采矿,大量剥离山体植被和土层,引发滑坡泥石流。有的采矿活动造成矿区耕地破坏,污染了地表水体,破坏了地下水系统。有的江河沿岸遍布开采矿洞与小选厂,尾矿乱堆乱放,大量有毒矿渣、矿液排入江河,直接影响流域内群众饮水、农田灌溉,造成部分农田绝产。

6.对某些优势资源的投资过热,过量开采与过量出口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特别是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稀土等矿产,长期无节制的过量生产与低价出口,导致优势资源过早、过快耗竭,廉价资源大量流失,资源储备严重不足。

7.矿业内部比例关系失调,找矿滞后于采矿,接替和后备资源不足,严重影响矿业可持续发展。每年新增探明储量与开采量的比例失调,资源枯竭速度加快,石油、铁、锰、铬、铅、锌、镍、钨、锡、锑、稀土金属、黄金等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增长缓慢,甚至逐年下降。另外还有大量低品位资源、非常规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职能缺位与错位,也对相当大一部分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与浪费。

8.矿山企业经济基础薄弱,自我造血机能差,税负及社会负担重,采矿设备陈旧及安全隐患多等一系列问题短期内尚难以完全解决。特别是市场准入制度和矿业财政税收政策的不完善, 资源管理职能的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9.矿产资源大量开发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尽管近年来矿业循环经济取得不小的进展, 废弃物排放总量下降,污水处理和回收再利用以及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因采矿而占用和损坏的大量土地尚难以大规模复垦,由采矿而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水污染等问题仍十分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矿区及周边地区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是: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不足;支柱性矿产(如石油、天然气、富铁矿等)后备储量不足,部分用量不大的矿产储量较多;中小矿床多、大型特大型矿床少,支柱性矿产贫矿和难选矿多、富矿少,开采利用难度很大;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强化环保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坚持立足国内、合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加强战略性找 矿勘查,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使矿产资源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利用强有利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

1、必须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建设是发挥地质找矿主力军的根本。改革开放20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地质院校培养的地质专业学生已十分有限,年青有为的地质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加强这支队伍的人才教育和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国家向五六十年代一样,制定更加积极优惠的产业政策,向艰苦行业倾斜,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才流向问题,即使这样短时间也难以改变人才缺乏的现状,但长期看会有转机,因为长时间以来积累起来的负效应,只能慢慢加以解决。人才问题已经成为所有有识之士共同担忧的大问题。

2、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杜绝无证违法开采,对已发现的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

3、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

4、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顿,重点对襄城南部山体保护区和隆中风景区内采石场,南漳县东巩、巡检的煤矿,保康县马桥镇的磷矿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5、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坚决纠正矿产资源管理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或入、控股办矿的专项清查工作。

7、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要 认真贯彻中央多次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和“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加以认真的研究;对重要矿产资源“指标”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力度,对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要充分体现适度从紧的原则。(1)坚持以市场为主,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2)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保障能力;(3)有效保护稀缺资源,合理调控优势资源生产量和出口量;(4)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有效保护环境;(5)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促进矿产品供需总量保持平衡;(6)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加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出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规划我国矿产资源建设,可持续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上一篇:内审员考试题(含答案)下一篇:小学语文质量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