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2024-10-09

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共9篇)(共9篇)

1.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一

工程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案例评析

基本案例

某学校于2006年4月22日和某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教学楼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层,质量标准为合格,要求2006年4月26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天(日历天),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进行签订,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中间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进行施工,但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封顶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学校的工程款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合同规定封顶后7日内付款,即付款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学校答应承包人工程款会马上到位,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但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工程款仍未到帐,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8月23日给学校打了一份书面报告,报告中称若学校在七日内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将不得不停工。七日后学校仍未付款也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又于2006年8月30日给学校打了第二份报告,该报告中明确表态,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本承包人将于2006年9月1日停工,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学校承担,随即承包人对工地进行了全面停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也多次及时地向学校发出了索赔报告。两月后,学校筹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全面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学校的工程款后却给学校发了一份索赔报告,报告中说学校应对该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不能开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学校仅对延误的工期进行了确认,但对费用索赔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一直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学校发出《关于补偿教学楼停工期间损失函件》的律师函,要求学校给予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否则将提起诉讼。争议焦点

1、承包人的停工是否有依据?

2、承包人所要求的停工期间对工期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3、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简要评析 1、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又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在主体完工七日内未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以此为据在向学校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学校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进行停工是有依据的。

但是在学校支付了该笔进度款后,承包人以学校不同意该期间的损失为由仍然停工是无法律依据的。发包人支付了进度款,承包人就应该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至于发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损失应另行处理,如未达一致意见,可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承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意见为由拒绝继续施工的要求。

2、承包人停工确实是由学校迟付工程款引起的,因此承包人向学校要求进度款支付之前的延误费用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根据上面第1条的分析,自学校已付进度款之日以后的停工,学校是不需要负责的,因此该停工期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也不能补偿,相反学校还可以就该段时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向承包人进行反索赔。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在本案中该笔进度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即2006年8月22日起至已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简评:

本文简要评析中的观点正确。

2007年版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此情况有更明确的规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该条款明确了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的时间,有利于采用07版通用条款后遇到此类问题时的解决。

2.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二

一、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项目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个问题上,即“索赔权”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权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的完整性等因素决定的。

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款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 实际损失原则

费用索赔都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费用索赔计算中,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实际损失,是干扰事件对承包商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影响。②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的证明,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这些证据。③当干扰事件属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时,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按照合同法原则,先用违约金充抵实际损失,不足的部分再赔偿。

2. 合同原则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符合合同的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并不能理解为必须赔偿承包商的全部实际费用超支和成本的增加。

3. 赔偿原则

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即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确定的状态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4. 合理性原则

①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②符合工程惯例,能为业主、调解人、仲裁人推行的,在工程中常用的计算方法。

5. 最小原则

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6. 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

7. 时限原则

几乎每一项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出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二、索赔费用计算

1. 人工费

人工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是费用索赔中重要的索赔项目。包括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含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造构件的工人和施工现场运料、配料等辅助工人以及跟班作业的班长等工资支出,以及与人工有关的税收、保险和福利支出等。其计算如下:

上式中,C1为索赔的人工费,C11为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费用,C12为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C13为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承包商提出的人工费用索赔。

(1)由于业主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了承包商人工单价上涨和工作时间的延长。

工程的任何变更和延误、对人工工资的调整都可能造成相应的人工费增加。有时,即使工程仍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各阶段用工量比例的变化,也会导致人工费增加。

(2)工程所在国或当地政府为社会保险计划或劳工福利计划,向建筑公司征收工资税或以工资为基础的保险费等。该项费用支出应向业主提出索赔。

(3)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对工程的秩序干扰承包商的施工计划,致使承包商劳动生产率降低,进而发生人工增加的损失,承包商有权得到生产率降低损失的索赔。

2. 材料费

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直接费项目,也是费用索赔中重要的费用项目之一。它是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主要材料、构件,以及所用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额。材料费索赔包括材料耗用量增加和材料单价成本上涨两个方面:

上式中Cm为索赔的材料费,Cm1为材料用量增加费,Cm2为材料单价上涨费。在下列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承包商提出的材料费索赔。

(1)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追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改变施工方法等,造成承包商的材料耗用量增加,包括使用数量的增加和材料种类的改变。

确定材料耗用增加的数量有两种方法,其一,将原计划材料用量与实际消耗量进行比较。这就要求承包商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对每一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种材料保持完整的耗用记录,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额外材料耗用。其二,在无法比较的情况下,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定额估算手册确定材料的消耗量。在工程承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工程定额,很难确定材料用量的损耗系数,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实际并参照当地的惯例确定损耗系数。

(2)在工程变更或遇到业主延误时,可能造成材料库存时间的延长、材料采购滞后或采用代用材料等,而引起材料单位成本增加。这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关键线路计划来确定承包商可以获得的索赔金额。

3. 施工机械费

施工机械费也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它包括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等。索赔机械费应主要考虑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机械台班费上涨和机械设备的闲置。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包括原有机械比预定计划增加的工作时间,以及新增机械的数量和工作时间。

其中:Cc为索赔机械费,Cc1为承包商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Cc2为机械台班费,Cc3为外来机械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地等费用),Cc4为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4. 分包费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经业主同意后,可将工程的某个部分分包给专业承包商(称分包商)。有时,业主会直接指定一个分包商,即所谓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于业主的原因或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单价增加,分包商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费用提出索赔。

一般说来,分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先向总承包商提出其索赔要求和方案。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协商后,对索赔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一起,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向业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管理费用索赔,有时视情况可包含相应利润。

上式中,Cs为索赔的分包费,Cs1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Cs2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包含相应利润。

5. 利润

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1)合同变更或额外成本支出引起计划利润损失

合同变更部分的计价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润因素。对于合同变更,按国内惯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适用的价格,应该套用。即使合同价格不完全适用合同变更情况,也应是在套用的合同价格基础上附加成本差额,即含在原报价中相应项目价格里。对承包商来说,合同变更工作的利润率完全取决于其在投标报价中所采取将自己置于何种有利或不利境地的原则。

上述分析,承包商有理由得到变更工作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计算如下:

式中,CP为利润索赔额,Cd为索赔的直接费,Co为索赔的管理费,RP为承包在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有时,R,也可按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承包公司各类型工程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或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2)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

3.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三

索赔费用的计算

12月16日 关于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索赔的人工费包括:

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费等。

2、材料费

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索赔的材料费包括:

供应价、运输费;仓储费;合理的损耗费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功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点击【造价工程师学习资料】或复制打开http://?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试听课程视频 ②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③各科目考点汇总 ④常用公式汇总 ⑤模拟卷 ⑥备考攻略及记忆法 由于业主或造价管理者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

租赁设备: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分摊计算;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4、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费。

5、工地管理费

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所增加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事项工作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索赔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等。

6、利息 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7、利润

1)合同延期----可索赔机会利润损失 2)合同解除----可索赔盈利损失 3)合同变更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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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值=该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合同中该费用项目的费用值 3)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得总费用索赔值。

2、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投标报价费用)案例六相关知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6.索赔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案例八相关知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1.确定变量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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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

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工程施工索赔论文 篇四

工程施工索赔论文

【摘 要】目前的建筑工程建设中,工程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必要环节.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承包商减少损失取得经济效益的经营策略,合同双方正确理解和对待索赔,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保证.本文简要阐述了什么是索赔的起因和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施工索赔现状,以及如何才能科学有效的进行施工索赔管理,以供探讨.

【关 键 词】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措施

一、施工索赔的起因

建筑工程本身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参与者多,且所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际承包工程,情况更为复杂,因此,索赔经常发生,并且数额很大.根据索赔发生的不同原因具体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业主违约

业主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及时交付场地,提供图纸,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约定地点,未及时交付业主负责的材料和设备,下达了错误指令或错误图纸,以及超出合同规定,干预承包商施工过程等等.

(二)合同文件缺陷

由于建筑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有二义性、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不准等都会导致双方对责任、义务和权力的整治,引发索赔.

(三)施工内外部环境变化

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变化都会导致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工期和费用变化,承包商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四)其他原因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合同范围内未明确说明,但对施工造成费用和工期增加;施工过程设计有误对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变更等等.

二、索赔的原则

施工索赔必须有合理原因才能得到支持,必须有特定的原则.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利益,追回损失;施工企业为保证索赔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格贯彻正确的原则立场,又要谨慎、及时地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这是能够成功索赔的前提.承包商不能滥用索赔权力来赚取利润,这就要求承包商不能违反商业道德,禁止采用虚假证据、高估冒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索赔.具体的.索赔原则如下:

(一)合法性原则

按照合同规定,干扰事件的确是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引起,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

(二)实效性原则

发生干扰事情并造成损失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且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三)合理性原则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

(四)协商原则

发生索赔事件后,合同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防止对立情绪产生,因为合作一旦破裂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损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权益,除非一方违反合同基本原则恶意欺诈.

三、索赔的程序

索赔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程序进行,否则常常导致索赔无效.按照惯例,索赔程序大体包括以下过程:

(一)提出索赔意向

通过对事件的分析与比较,及时发现并准确把握索赔机会,提出索赔意向,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明确表示对事件的索赔意愿和要求.

(二)索赔准备工作

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真实情况;针对事件损害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判断索赔事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进行索赔事件影响分析,研究事件影响损失程度和结果,确定索赔价值;应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价值的计算等详细资料和记录.

(三)起草并提交索赔报告

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正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报告、账单、各种书面证据等.在这个过程承包商有大量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干扰事件起因、过程、状况的调查;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评价,分清责任;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收集相关证据,以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损失;在干扰事情结束前做好同期的相关记录;最后起草有理有据、准确可靠的索赔报告,并提交.

四、施工索赔的管理

5.施工单位的索赔管理及费用的确定 篇五

与其他服务行业不同, 施工单位面临的是“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施工强度大、未知因素多”的庞大建设项目。例如由于建设周期长, 人材机价格一般呈上涨趋势, 极为容易削减利润;另一方面, 若业主的拆迁进度满足不了施工要求, 必将使现场人员、机械窝工, 产生不必要的浪费等等。为了正常合理地履行合同约定、避免损失、保证利润, 施工单位必将对业主索赔相关费用工期, 更好地解决索赔争端, 不仅关系到施工单位与业主的长期关系, 同时也影响着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索赔的含义及基本特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并非自身的过错, 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规范、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等, 应由对方承担相关责任, 对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 工期补偿的行为。

在千变万化的建设项目中, 虽然索赔形式呈现多样化, 但归根到底, 索赔必须同时具有如下特点才能成立: (1) 施工单位自身没有过错; (2) 索赔的依据是已有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 索赔是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主张; (4) 施工单位发生工期和 (或) 费用上的损失; (5) 承担责任主体是业主, 并且有确实证据; (6) 若发生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损失, 合同双方可协商赔偿。

3 索赔的一般规定和基本程序

3.1 索赔的一般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 主要包括: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 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 (或) 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于28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2 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的基本程序

3.2.1 索赔意向通知

在工程实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 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 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 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 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3.2.2 索赔资料的准备

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有: (1) 跟踪和调查主要和干扰事件, 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过程; (2) 分析主要事件产生的原国, 划清各方责任, 确定索赔依据; (3) 工期和费用分析与计算, 确定索赔值; (4) 从细开始, 搜集充分证据; (5) 起草索赔文件。

3.2.3 索赔文件的递交

在发生索赔事件后, 施工单位应在上述3.1条提到的有效时限内对业主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但如果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 一般按监理工程要求的时间间隔中提交中间索赔报告, 并在最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一旦超出时限, 施工单位将失去该事件的索赔权利。

3.2.4 索赔文件的审核

施工单位在递交索赔文件前应该自行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两个方面, 避免已递交的文件内容存在矛盾、冲突, 从而给负责审核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造成滥用索赔的不好印象, 对日后索赔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同时,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及时补充证据、修改报告, 争取尽快把最终索赔报告递交业主。

3.2.5 最后协商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建议, 双方极有可能都不接受, 三方可就索赔的解决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最坏的结果是, 如果经过努力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将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促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当然, 这一手段将导致日后双方的持续关系逐渐疏远。

4 索赔证据基本内容

要使索赔顺利确定并成功, 最重要的是有足够充分、合理、正当的理由。绝大部分索赔工期和费用的计算都是从基础资料中统计并计算出来的, 也就是说这些作为“理由”的基础资料就是索赔成功的重要基础。一旦被监理工程师审核出依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撑索赔观点, 这将难以成功。那么, 这些依据、证据应该是怎样的呢?

4.1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 具有说服力。要使证明具有说服办, 最好是日常已经过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文件, 或者是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例如是设计施工图) , 此类文件最容易得到业主的认可。

(2) 真实性。凡是臆造出来的证据, 必定与其他文件存在冲突矛盾的地方, 一经发现, 反而弄巧成拙。不仅如此, “一个谎言需要更多谎言的掩饰”, 既经不住推敲, 也誓必给施工单位带来巨大的工作量。

(3) 时效性。正如3.1条所说, 索赔必须在一定时限内递交, 所支撑用的证据也要求时效性。

(4) 全面性。索赔报告中涉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影响、索赔理由及索赔要求等。所提供的证据也要贯穿报告全部内容, 力求使证据完整、充充分, 并且说明事件的发生并非施工单位原因。

4.2 索赔证据的种类

(1) 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行业技术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2) 设计变更图纸、六方会议纪要、变更指示等。

(3) 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现场人员收入证明等。

(4) 分部分项工程量统计, 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资料。

(5) 项目参与方每周、月、季会议纪要, 重点难点工程讨论会议纪要等。

(6) 上报业主及业主下发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算, 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统计文件。

(7) 工作日志、备忘录。

(8) 经签认的在场每月人员、机械、材料数据的统计。

(9)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停电停水记录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 劳务公司、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方的公司实力介绍文件及联系方式。

(12) 索赔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 工程现场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气候记录。

(14) 工程材料收发、检验, 机械出进场等方面发票及凭据。

(15) 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6)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的相关文件。

5 积极防范业主反索赔

所谓业主反索赔是指由于施工单位不履行或非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约定, 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大致概括为两方面:第一、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进行审核后修正, 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第二、通过方法促使施工单位修补不履行或非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约定而产生的缺陷。

既然存在业主索赔这一情况, 施工单位更应该采取积极防御措施, 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也要有效快速反击反驳对方要求。常用的措施有:首先, 自身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加强项目管理, 时刻准备各项基础资料, 使自己不处于被索赔的不利局面;其次, 了解对方, 分析对方, 抓住对方失误, 管理人员及项目复杂的原因均给业主带来困扰而犯错, 以求在相互索赔时互不让步或相互抵消;再者, 每个文件必定存在漏洞, 也存在缺口, 甚至夸大其词的描述自身损失, 此时需要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认真、详细、负责、分析, 找出理由和证据, 反驳对方, 以达到不赔偿或少损失的有利结果。

6 索赔内容及其计算方式

与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组成部分相似, 索赔费用主要也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为方便理解和计算, 归纳起来凡是有索赔权的工程成本增加, 都可以列入索赔的费用。现在就常见的几种费用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6.1 分项法

该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 将需索赔的费用分项列出, 使得在较短时间内给以统计, 并方便监理工程逐项审核, 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实际应用中, 该方法更具用实用性和方便性。

分项法计算通常分三步: (1) 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 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2) 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 通过与合同价中得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3) 设备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 得到总费用索赔值。分项法中索赔费用主要包括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用费、相应的管理费, 以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等。

6.2 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6.3总费用法的改进,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 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使其更合理。由于索赔项目在多次变化后, 逐项计算费用显得更繁琐和模糊, 重新核算该项目的实际预算 (或成本) , 然后再减去原合同价, 得去索赔费用。修正的内容如下:

(1)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 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 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 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 对清单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 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 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5) 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按分项法计算索赔费用时, 才使用此法。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合同价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6.3总费用法相比, 有了实质性的改进, 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6.3 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 修正总费用法的前身, 概念和理解大致与上述一致, 作为上一代的计算方法, 现在使用起来具有诸多不适性。故在此不做过多描述。具体公式如下:索赔费用=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7 总结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中难以避免的环节, 举证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的, 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沟通必须有耐心, 这一系统过程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一旦发现索赔的存在, 施工单位相关人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 多思考、多理解、多换位, 严格按照程序一步步工作,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举办, 为项目和公司创造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6.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六

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施工企业和业主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除此之外,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伴随着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施工索赔时有发生。施工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获得补偿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仅保证了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索赔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文章通过论述施工索赔的概念,分析了目前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及导致索赔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承包商应对施工索赔纠纷的几点建议,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施工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索赔;承包商;索赔建议;建设工程项目

一、索赔的概念

所谓索赔,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过错,而是由合同另一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造成其利益受损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补偿的权利要求[1]。文章中的施工索赔主要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二、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

(1)合同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变为市场经济,施工企业才开始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当由于法律意识不够强和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很多施工企业尚未有和本企业管理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索赔问题时,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的流程方法不够规范化,国际工程合同FIDIC上规定的索赔处理方法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使得施工企业向业主要求索赔的成功率低,严重阻碍了我国索赔的发展。

(2)建筑市场存在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建筑企业迅速增长,但由于建筑市场发展存在局限性,形成了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建筑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往往尔虞我诈,导致建筑市场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严重制约建筑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竞争的不系统和不规范,对于中小施工企业而言,能获得项目已经很不容易了,在施工过程中还处处受到业主的牵制,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承包商几乎处于完全被动的情形,索赔更加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3)没有意识到索赔的重要性

施工索赔是业主弥补承包商损失的一种补偿行为,合理的索赔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承包商对索赔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当面临索赔问题的时候,选择了无原则的让步,丧失自身根本的利益。甚至认为,在整个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自己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所以索赔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的恶化。所以在遭受由于业主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后,承包商只能被动的接受业主的补偿。这种行为不仅使承包商自身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业主的其他欺压行为。所以,我国的承包商也经常面临着不索赔、不会索赔,甚至不敢索赔的情况[2]。

(4)我国现行的建设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建设体制是业主监理施工[2]。业主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作为业主的委托方负责监管整个项目建设。但是,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监理单位的权利范围主要取决于业主的授权[3]。所以在面临施工索赔问题的.时候,监理单位是和业主站在同一战线上的,更加倾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有可能为了帮助业主而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索赔的起因

7.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七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承包人逾期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其在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第(1)项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即2013版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

该约定是一种视为“放弃/认可”的默示条款,如果承包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没有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视为放弃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权利。对此,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提交索赔相应材料,以保护自身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导致非常不利的后果(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请求都得不到保护)。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避免逾期丧失索赔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相关各方及时准确地确认索赔事件对施工的影响及明确相应的责任方,避免迟延提交难以查清事实、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准确,索赔报告应明确具体,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相应依据等;必要时会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索赔事件给施工造成的影响。

8.基于建筑施工工程索赔费用的成功论文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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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20012 施工合同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一)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二)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三)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原因分析与索赔项目)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一)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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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三)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四)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五)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六)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考试中常见索赔事件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自然事件:遇到地质断层,地震、海啸、罕见大雨、50年一遇的大雨、异常恶劣的气候。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

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GF-2013-0201): 工期可以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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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讲解:2K320012施工合同索赔

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工程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讲解:2K320012施工合同索赔,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5、索赔内容

费用索赔:只要符合索赔条件,按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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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天数=延误天数-总时差。(需要和进度结合计算)

四、同期记录

(一)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二)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二)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三)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四)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一)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二)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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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讲解:2K320012施工合同索赔,请各位考生认真复习。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此外,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

9.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索赔 篇九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索赔

在公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赍的增加,对于这些增加的费用,可能会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规范索赔事件的程序,是公路工程管理过程中一项严谨的任务,笔者根据现行的`土木工程FIDIC条款及实际的施工经验,从索赔条件、索赔的依据、索赔的内容、索赔时限及索赔时的注意事项作一分析及总结.

作 者:窦春风 曹妍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江苏,镇江,21刊 名:科技信息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3)分类号:U4关键词:公路工程 施工索赔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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