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驾驶押运员奖惩制度

2024-11-28

危险品驾驶押运员奖惩制度(精选8篇)

1.危险品驾驶押运员奖惩制度 篇一

驾驶员奖惩办法,押运员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驾驶员和押运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个人安全意识,特制定以下奖惩措施:

1. 不服从调度安排每次扣2分,二次扣5分,三次扣10分 2. 出车时手机关机每次扣1分,二次扣5分,三次扣10分 3. 上班不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4. 上车不配戴安全带,每次扣1分 5. 车速快,被举报查实者,每次扣1分

6. 装卸货区不配戴安全防护设备,每次扣3分

7. 不及时上交公司规定的各类表格、回单每次扣1分 8. 上班无故外出,每次扣2分,旷工1天扣3分 9. 不封盲板(四个螺丝),每次扣1分

10. 不按公司指定路线,乱报洗罐费、修理费、补助费每次扣5分(多

报部分自己承担并作出书面检查),乱报过路费一经查实,予以立即辞退

11. 车辆卫生不干净,每次扣1分

12. 每月被扣满12分者待岗,同时只享受基本工资,驾驶员450元/月,押运员450元/月,看工作态度决定是否上岗

13. 发现有偷盗行为扣20分,辞退并扣除风险押金,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14. 连续三个月每月不满90分者,予以辞退,并扣除风险押金

15. 车辆修理与驾驶员奖金挂钩,除正常保养和修理外,其它由人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安全经理负责考核计分 16. 上述每分为人民币20元

驾驶员出车补贴,安全奖金,省油奖金,营收奖金,运吨奖金,营运公里奖金

1.装货隔天出车到上海、南京各补贴20元。

2.当天装货当天返回,上海、南京各补贴30元。住宿凭发票报销40元。

3.行驶单程在150公里以内不享受补贴,单程在150公里以外在苏、锡、常范围内补贴20元。

4.杭州当天返回补贴40元,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必须报备运务主任及其代理人,住宿凭发票报销50元,则补贴不予报销。

5.苏EF-4709每次洗罐15元、苏EF-4744和苏EF-4741每次洗罐20元、半挂列车每次洗罐30元。

6.在外补胎每只不得超过15元,内挡胎不得超过20元。7.苏EF-4709每百公里耗油22公升,苏EF-4741、4744每百公里耗油27公升,苏EF-5008、5034、5036、5022每百公里耗油31公升,苏EF-5129每百公里耗油32公升。8.驾驶员月营收运吨公里奖励计算公式:

月营运安全公里 *60% * 0.45?元 +月营运安全吨 * 40% * 0.3?元

(经确认为个人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品质事故,该次运务公里数及吨数不记入安全公里及安全吨;若故意隐瞒事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品质事故不报,一经查实,则该月安全公里和安全吨为零,公司对已发奖金有追索权。)(1)、在运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个人因素造成的交通违规,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品质问题,判定由公司主管与当事人讨论决定,该次运务公里数及运营吨数不列入累计,若发生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该月运务公里数及运营吨数不列入累计。(2)、若无交通事故、由个人因素造成的交通违规及个人因素造成的品质问题,所有的公里数与吨数均列入安全品质考核奖励。(3)、不按公司规定,被发现行车中不带安全带、装卸货时不穿戴安全防护设备的,该次运输公里数及运营吨数不列入累计。(4)、远途运输,公司安排正副两位驾驶员时,奖金的分配比例为6:4,补贴每人都按公司规定报销。(5)、报销中假的过路费,在外加油虚开发票,在公司机务经理不知情或不同意情况下乱买配件及虚开发票,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公司将予以辞退。(6)、运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因素造成的交通违规或由个人因素造成的品质问题,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公司将予以辞退。

押运员月运吨奖金,营运公里奖金公式:

月出车天数*15元/天+月营运安全公里*0.015?元+月营运安全吨*0.015?元(经确认为个人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品质事故,该次运务公里数及吨数不记入安全公里及安全吨;若故意隐瞒事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品质事故不报,一经查实,则该月安全公里和安全吨为零,公司对已发奖金有追索权。)

2.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奖惩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驾驶员、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公司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 责任划分

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各分公司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六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应对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档案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 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驾驶员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予以辞退;

二、严禁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高于90km/h,省道不高于60km/h,乡村道路不高于40km/h,山区道路不高于30km/h),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例会者,一次返款200元;

九、根据公司准驾制度,行车时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如因忘记携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个人承担;发现手续不全,强行出车被交管部门处理,全部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十、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限超载2次者,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十一、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第四条 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部负责解释。

3.危险品驾驶员考勤管理制度 篇三

二、公司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事故后,除马上着手处理善后工作外,应立即通向交警部门报案和中心备案,并向该车所投保的保险中心备案,一般事故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安全科,重大或特大事故则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安全科,其处理结果应在中心存档。交通事故发生后,绝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三、安全科在接到交通事故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事故车辆所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及时上报中心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安全科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及个人,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运输事故对肇事者的处罚:

1、事故性质的分类:

轻微事故,损失金额20XX元以下。

一般事故,损失金额4000~30000元。

重大事故,损失金额30000~60000元。

特大事故,损失金额60000元以上。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3、押运事故责任:因押运员本身工作过失,发生的危险品事故,由押运员承担责任,事故责任处罚参照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处罚。

4、发生运输事故后,不负事故责任者,不予处罚。发生运输事故按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按照处理机关裁决的赔偿基数为准,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分别处以4%、3%、2%、1%的罚款,发生死亡事故按1000、800、600、400元罚款。

五、驾驶员、押运员发生重大事故全部责任或特大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者,给予规定的处罚,此外根据情节、事故大小、责任大小及当时情况给予警告、停止运营处理。

4.驾驶员押运员工资初步方案 篇四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创建优质工作平台,实现个人与公司效益双丰收。强化驾驶员押运员管理,理顺工资结构,确保公司业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业岗位的特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1、液化石油气车辆2部配2个押运员和3个驾驶员轮值,氮气氩气车辆1部配2个具备押运证的驾驶员;

2、原则上驾驶员上班2天,休息1天(氮氩车除外)。如遇见当班次所有任务没有全部完成的,工作自动顺延至隔天任务做好为止,不增设任何补贴;

3、当班驾驶员因事请假,液化石油气的扣减工资275元/天,氮氩的扣减183元/天,由公司支配补贴代班者,不准私下调班;

4、保底工资5500元/月﹙业务较少情况下﹚,超过运输任务时,按实际运输趟数计算工资;

5、每班次工作时间内应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违反者记录扣减工资300元/次;

5.危险品车押运员操作规程 篇五

一、押运员每天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的装卸设施,保证车辆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做到持证上岗。

二、在进行装卸是要认真检查装卸现场的安全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工作。

三、装卸危险货物时要穿戴好一切安全防护用品,装卸腐蚀货物时应该戴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面罩等防护面具。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反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五、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险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实用特性。

六、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七、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危化品装卸操作规程,并按照危化品装卸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工作,做到装卸前设备及附件是否完好,发现有不安全因素,严禁装卸。装卸完成后要仔细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

八、在充装、卸压力容器时,要不断检查装载罐体及部件是否正常(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阀门等),车辆临时停放时,押运员查看周围情况,不得离开车辆。

九、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押运员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携带火种进行操作,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出车时要仔细检查车辆的安全消防系统,保证消防系统安全好用。

6.危险品驾驶押运员奖惩制度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

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押运员职责

1、危险品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在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3、必须熟悉所装货物的性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操作程序。

4、装货时必须对危险货物容器、包装等部件、捆扎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规定的货物严禁装运,并联系托运人及时处理,做好相关规定。

4、装货前必须对车辆随车灭火器、阻火器、静电接地带、接地夹等进行安全检查,使之符合相关规定。

5、危险货物包装上必须有品名等标签标示,并随车携带货物技术说明书和供、收货方联系地址、电话、安全负责人电话。

6、危险货物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7、危险货物押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8、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名称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押运人员担任现场指挥,110、119到现场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9、在场站、库房装卸货时要服从对方调度、安全人员指挥、检查、监督装卸全过程,并检查本车辆货物装运安全,不得将性质抵触的危险品同车混装,不得超载。

10、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以及搬运工具和装卸场地,工作完毕后,必须打扫清洁,垃圾不得随意排放。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在货物未卸清或未作安全措施的槽罐车。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明火照明。危险品运输车不得交无危险品修理资质的单位修理。

11、在装卸易燃易爆、遇湿危险化学品时,如遇闪电、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爆炸立即关闭车厢停止作业。

12、押运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钉的鞋进入一、二级重点防火现场。

13、熟练掌握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堵漏装置。

7.危险品驾驶押运员奖惩制度 篇七

甲方:灯塔市富鑫化工厂 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有责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有序、畅通,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人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声誉,保障社会安定,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心,根据危险品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签订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一、目标:

(一)无行车责任事故、无重(特)大事故;

(二)无人身伤亡事故;

(三)无重大机械事故;

(四)无火灾、火险事故;

(五)无违法治安案件;

(六)无新闻曝光事故;

(七)无重大违纪事件。

二、甲方责任:

(一)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行车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安全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种类文件、通知和指标,及时组织或通知乙方参加培训、复训和考核工作。

(三)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部门,做好“四不放过”工作,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三、乙方责任:

(一)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二)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三)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五)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六)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七)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八)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率,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8.危险品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篇八

1、危险品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必须熟悉所装货物的性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操作程序。

3、装货前必须对车辆随车灭火器、静电接地带、等进行安全检查,使之符合相关规定。

4、危险货物包装上必须有品名等标签标示,并随车携带货物技术说明书和供、收货方联系方式。

5、危险货物押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6、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等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报告。

7、在站场、库房装卸货物时要服从对方调度,安全人员指挥、检查、监督装卸全过程,不得超载。

8、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搬运工具和装卸场地,工作完成后,必须打扫清洁,垃圾不得随意排放。

9、积极参加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技能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技能。

10、押运员有权及应该制止驾驶员违章违规行为。

11、装卸货物时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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