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2024-07-10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1.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篇一

莆市水利„2009‟341号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局、湄洲岛农林水办、北岸经济发展局、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并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建设„2009‟84号)及莆田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治建„2009‟2号)要求,请各单位精心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书面总结材料,确保排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建设 突出问题 排查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各科室,局领导。

莆田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

莆田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莆治建„2009‟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闽水建设„2009‟84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的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水利项目进行排查。各县区水务局、湄洲岛农林水办、北岸经济发展局、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重点为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市级重点为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展重点抽查。对于总投资额小于上述限额但大于200万元(含)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工作;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的重点

1、工程项目决策。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或投资计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一方有无向对方提供额外的优惠,合同价是否对劳保费进行调整;是否存在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如有变更是否履行批准手续,是否按批准后的变更执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调整是否经过签证;是否存在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

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在物资采购中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问题;钢材等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是否按规定调整;是否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不合规,违规使用资金,物资采购监管薄弱,严重超概算,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5、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设信息是否公开 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等问题。

6、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等问题。

按照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是否有进行环评审批;按照规定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是否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在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二、排查的主要工作

(一)找准突出问题

县区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

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 和采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2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区水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项目法人负责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各县区水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见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表》(见附件5)、《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招投标活动排查表》(见附件6)和《建设工程项目摸底表》(见附件7)。

(二)重点抽查。各县(区)水务局、湄洲岛农林水办、北岸经济发展局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确定抽查比例,督促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县区负责排查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排查工作结束后,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水利工程 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将辖区内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水利局,并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的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2010年2月20日前,县区水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排查工作总结和排查表格报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

各县区水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县区水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 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

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检查。

(四)注重制度建设

各县区水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从政策层面的长效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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