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2025-03-11

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10篇)

1.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一

课题申报表填写说明

封页

1、课题类别:按数据表里的分类填写,即应用对策研究、常规课题、后期资助、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长三角课题、重大舆情调研、涉台研究。

2、学科分类(指南条目号):按照课题指南申报的填写指南条目号;基础研究自主申报的填写学科分类(按申报书数据表中的学科分类填写),基础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学科有课题指南,只需填指南条目号。

3、成果形式:在“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选择。

填写成果形式要特别注意申报要求中各类课题的成果形式(具体要求详见文件),此外还要注意课题结题时对成果形式的要求: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并注明是省哲社课题成果,否则不予结题。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并在扉页或其他显眼处注明是省哲社课题成果,否则不予结题。因为著作出版有一个周期的问题,所以允许课题负责人拿完成的书稿加上出版社正式的出版合同申请结题,对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课题完成,但不发结题证书,也不拨付后续经费。著作正式出版后再办理正式的结题手续。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3)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以上三种都需要盖相关部门的印章。博士生课题如果在计划完成时间内,成果已出版发行,可以拿出版物来结题;如果没有出版,可以拿博士生毕业论文答辩前专家的评审意见来结题(以博士生毕业论文申报课题的)。申报时最终成果形式选择为多项的,需同时达到相应成果形式的结题要求,否则不予结题。如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论文的,论文要发表,并且研究报告要满足结题要求。

4、联系电话填写能直接与申报者本人联系的电话,不要填写学院办公室电话。

5、申报青年课题者,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9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2页

申请者(签章):申报者本人亲笔签名。

数据表

1、“课题类别、青年课题、博士生课题、学科分类、预期成果、成果去向”等栏目直接在相应序号前打上“√”,选择相应选项后不用删除掉其他选项。

2、“是否同意转为学科共建课题”、“是否同意转为自筹经费课题”栏目不用填写

3、最后学历为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以下;最后学位为博士、硕士、学士。

4、担任导师:填写硕士生导师或者博士生导师。

5、工作单位格式为“浙江师范大学XXXX学院或XXX研究所、中心”即可。

6、字数(篇数):成果形式为专著、译著、研究报告、工具书的填写字数,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填写篇数。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由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活页

1、“预期成果、成果去向”栏目直接在相应序号前打上“√”,选择相应选项后不用删除掉其他选项。

2、本课题研究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中,不能出现申报者的姓名和所在单位信息,可以填写成果名称、发表刊物、出版社以及成果发表时间(涉及到学报的统一写“××大学学报”).2

2.房地产案例及申报表填写 篇二

一、营改增业务描述

2016年5月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11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2.2万元;以预收款方式取得二期项目房屋预售款33.3万元;

2.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取得收入52.50万元;

3.向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房地产收取租金12.6万元;

4.购买混凝土价值2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金为0.6万元,全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

5.支付建筑商的建筑费用,价税合计88.8万元(其中66.6万元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2.2万元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金为8.8万元,6.取得建筑材料价税合计11.7万元,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金为1.7万元,当月已全部领用,且无法准确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当期的房地产总项目规模为196.8万元。

7.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支付490元,支付一年的设备维护费330元,均取得专用发票。

二、政策难点提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但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2.一般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按5%征收率进行申报纳税。

3.房地产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时,收取的预售款已预缴的税款,在该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才进行扣减。

三.计算分析 1销项税额:(1110000-222000)/(1+11%)*11%+525000/(1+5%)*5%+126000/(1+5%)*5%=119000元

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按5%征收率申报纳税。

2.进项税额:666000/(1+11%)*11%+17000-17000*(52.5/196.8)=78464.94元

能明确划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3.应纳税额:119000-78464.94-820=39715.06

支付的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可全额扣减当期应纳税额。

四、申报表填写步骤 本案例涉及的申报表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进项结构明细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第一步】附表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四行:第1列:1000000;第2列:110000;第9列:1000000;第10列:110000;第11列:1110000,第12列:222000,第13列:888000,第14列:88000。

第九b行:第3列:620000;第4列:31000;第9列:620000;第10列:31000;第11列:651000,第12列:0,第13列:651000,第14列:31000。

【第二步】附表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1行:金额:1100000,税额:111000; 第2行:金额:1100000,税额:111000; 第12行:金额:1100000,税额:111000; 第13行:税额:32535.06; 第17行:税额:32535.06。

【第三步】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二行:第1列:1110000;第2列:0;第3列:222000;第4列:222000;第5列:222000;第6列:0 【第四步】附表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一行:第1列:0;第2列:820;第3列:820;第4列:820;第5列:0。

第四行:第一列:0;第2列:9000;第3列:0;第4列:0;第5列:9000。【第五步】附表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不填)

【第六步】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不填)【第七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一行:第1列: 0;第2列:820;第3列:820;第4列:820;第5列:0。【第八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合计:金额:1100000;税额:111000。第2行:金额:100000;税额:17000。第5行:金额:800000;税额:88000。第8行:金额:800000;税额:88000。第2行:金额:200000;税额:6000。【第九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行:第1列: 300000;第2列: 0;第3列:3%;第4列:9000。【第十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800000;第5行:620000;第11行:88000;第12行:111000;第14行:32535.06;第17,18行:78464.94;第19行:9535.06;第21行:31000;第23行:820;第24行:39715.06;第34行:39715.06。

【第十一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说明:纳税人同一应税服务适用不同征收率或税率的,应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行填写;如果纳税人同一应税服务在征收营业税时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也应分行填写。本例属于前者,区分不同税率和征收率分行填写。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为例

一般计税方法:第1行:不含税销售额:为业务2不含税收入500000元;第2列:销项税额25000元;第3列价税合计525000元;第四列:无扣除项目;第5列:含税销售额525000元;第6列:销项税额25000元;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25000元

本案例不涉及差额征税,因此第8-12列为0,第13列“应税营业额”=第3列525000元,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26250元。

第2行:不含税销售额:为业务1不含税收入1000000元;第2列:销项税额110000元;第3列价税合计1110000元;第四列:为扣除的土地价款222000元;第5列:含税销售额888000元;第6列:销项税额88000元;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业务1销项税额/申报表主表11行销项税额)=9535.06元

本案例不涉及差额征税,因此第8-12列为0,第13列“应税营业额”=第3列111000元,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55500元。

第3行:不含税销售额:为业务3不含税收入120000元;第2列:销项税额6000元;第3列价税合计126000元;第四列:无扣除项目;第5列:含税销售额126000元;第6列:销项税额6000元;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业务3销项税额/申报表主表11行销项税额)=6000元

3.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三

☆ 课题名称:研究课题必须是问题。它的表述一般包含三个部分,即研究范围、研究主题、研究方式,如小学低年级学生写字习惯的调查研究,研究对象范围是小学低年级学生,研究主题是写字习惯,研究方式为调查研究。

☆ 问题的提出:应阐述自己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从社会发展(教育教

学改革发展)的大背景,自己当前工作实践需要的小背景,以及其它引起自己进行本研究的理由来阐述。这部分阐述要力求真实、帖切。

☆ 概念的界定:是指对本研究中的重要概念(特别是相关专家说法不一的概念)

给予界定,明确表述其内涵与外延,需要注意的是,在表述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具体,从而使本课题研究更具可操作性。

☆ 相关研究述评:是在学习了与本课题相关的大量材料基础上的“述和评”,即

概要“叙述”所学习材料中的观点、思路方法等,客观“点评”其优点与不足。从而使本研究以学习借鉴优点为基础,以弥补完善其不足来实现创新。创新是课题研究的生命。

☆ 研究目标:是本课题研究具体要实现的目标。其中的“科研目标”应具体说

明通过本研究能总结提炼出哪些物化的成果(写在纸面上,供他人学习、借鉴的成果);其中的“实践目标”应具体说明通过本研究对工作,对本人发展等将产生哪些现实效果。这部分要尽可能具体。

☆ 研究内容:是指本课题需要具体研究的问题,每一研究内容从表述上就应能

看出是一个个问题。

☆ 研究步骤及方法:是本课题研究的具体计划安排。其中需要体现出计划“在什么时间段(何时至何时)、怎样(用什么具体方法)、研究什么(内容)”。☆ 预期成果:指通过本课题研究最终要形成什么物化成果(能写在纸面上,供

他人学习借鉴的)。如在“小学低年级学生写字习惯的调查研究”中,最终可形成与“小学低年级学生写字习惯”相关的调查报告、论文等(必须要有《研究报告》)。

☆ 参考文献:应填写在本课题研究的准备阶段所学习借鉴的文献资料。任何研

4.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篇四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5日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 分享到: 28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一)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

1.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4.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二)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

一、附表

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 “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 “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政策链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

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需进行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主表的填写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

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的填写

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

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 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

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税款缴纳的填写

主表第28栏 “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特殊业务的填写

1.即征即退业务的填写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填写在附表一“即征即退项目”栏次中和主表“即征即退项目”列中。未发生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

2.减免税业务的填写

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和减免税明细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

(1)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

“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

“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3.出口退税业务的填写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填写

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的当期出口销售额填报在附表一“免抵退税”部分“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和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该销售额为企业会计确认的出口销售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出口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销售额。两者口径不一致,形成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销售额差异属于正常情形。

②征退税率之差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第25栏与附表二第18栏数值需相同,不得有差异。

③免抵退应退税额的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该栏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出口企业无论当月是否收到退税款,都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填写。

④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的填写: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时,出口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减免税明细表中“出口免税”栏次和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与此同时,用于免税业务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

(2)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的填写

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适用免退税的,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和主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

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发票查票平台勾选确认)。外贸企业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免)税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栏次。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计入成本,不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

4.汇总申报业务的填写

(1)总机构申报表的填写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总机构填写完整的增值税申报表。总机构根据传递表系统汇总的,包含所有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额,进行填写申报表。总机构需要填写完整的的申报表。

所有总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季申报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含该季度所有总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之和。

分支机构根据销售占比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填写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实行定率预缴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定率预征的税款也填报在该栏。

(2)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填写

分支机构只需要填写附表

一、附表

二、主表。

①销售额的填写:

分支机构实行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

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计算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

“营改增”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第13a行“预征率 %”。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3b、13c行“预征率 %”。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

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并填写到附表二第 17栏“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税额转出。

5.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

发生“两项费用”抵减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6.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

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第12至14列和附表三。附表二中第12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应等于附表三第3列相应栏次的数值。

【填写案例一】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 月2 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 万元,12 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 万元。A 纳税人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1 月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 万元,1 月28 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 万元。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

A 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7.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2016年4月份所属期主表“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需要填写挂账留抵税额部分。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写。主表中的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货物劳务部分的挂账留抵税额只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后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根据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得出。

【填写案例二】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5 月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 年4 月30 日期末留抵税额10 万元。2016 年5 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 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填表解析:

1.本月主表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计算过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1、3 行之和-第10 列第6 行)÷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500000×100%=40%.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计算过程: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40%=80000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80000<100000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80000.3.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100000-80000=20000.这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8.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填写附表五对应栏次和附表二对应栏次。

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附表五第2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详情【填写案例三】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与此同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详情【填写案例四】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填写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栏次;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填写在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详情【填写案例五】

【填写案例三】购进不动产抵扣分期抵扣的填写

2016 年5 月10 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 年5 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填写案例四】2016 年9 月10 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580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

该项业务在2016 年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填写案例五】某市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1000 万元,进项税609额110 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2016 年5 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2017 年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2017 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由主表、附表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组成。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该表。有其他免税销售额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适用“起征点”政策的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栏填写相关内容。

1.“起征点”标准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3万元;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起征点”口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适用“起征点”政策。有差额扣除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销售额口径为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劳务“起征点”销售额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劳务免税销售额”、“货物劳务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服务、无形资产“起征点”的销售额为“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服务、无形资产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

(二)小规模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主表的填写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根据适用征收率和项目不同,分别填写在不同的栏次中。销售货物货物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填写在不同的列中。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填写3%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包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的,填写在该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或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第5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销售额。

销售货物劳务的应纳税额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不同征收率分别计算填列。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包含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和异地国税预缴的税款)填写在“本期预缴税额”栏。

(2)附表填写的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根据不同的征收率分别填写附表,计算出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并填写到主表相应的栏次中。

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指引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表中“销售额”为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编号”。“扣除金额”列由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同项目需要分开填写该表。不同项目的扣除金额不能打通计算。

【填写案例六】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489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填写案例七】: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5.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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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

1.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么?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不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全年应该缴多少所得税,总机构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并分配好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填写复杂的申报表,而只要填写较为简单的季度申报表,再带上总机构计算、分配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就可办理申报,也就是俗称的四次季度申报以外的“第五次申报”。注意:

(1)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多缴了要退所得税,这种情况和要补税一样,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不是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退税。(2)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汇总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在当地计算缴纳所得税,那只能恭喜你,须单独填写这37张表去办汇算清缴申报。3.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两种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直接核定每一年应缴的所得税,这种类型企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我们平常常见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就是按照企业经营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这种类型企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用的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是同一格式(B类申报表),不需要去填查帐征收企业用的这套37张申报表(A类申报表)。

4.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税目的纳税人,而且必须是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

二、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

财务报表;

 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某企业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对其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和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税怎么区分?如何申报?

1、终止经营后则属于清算,要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完成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税申报。“清算所得”:是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2、汇算清缴所得税和清算所得税的区别:

时间不同:汇算清缴→当年;清算→成立以来

 

要素不同:汇算清缴→收入、扣除;清算→资产、负债

 

结果不同:汇算清缴→计算当年的应补(退)税款;清算→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资料审核的要点有哪些?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待弥补的亏损额。

 

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 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 

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 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五、申报表作用:

.纳税申报..税会调整..以表代备:55种优惠,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需要再填优惠备案表..台账功能 比如弥补亏损、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信息采集..风险管理:风险比对、税务稽查..政策解释.六、为什么要修订申报表?

1、政策变动

2、“放管服”需要:“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3、以前反映的不合理的设计

七、这次修改后有什么变化?

1、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删除了以下表格: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2、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以下表单: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3、主要体系、结构未发生变化

37张表: 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35张附表 收入(A101010、A101020)成本(A102010、A102020)事业单位(A103000)费用(A104000)

6.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六

报送及填写要求的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及《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8‟37号)等相关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的报送和填写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

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其中:

(一)对纳税年度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且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报送电子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完整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电子版数据。

(二)对纳税年度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其他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完整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纸质)。

(三)为减轻纳税人的资料负担,对纳税年度没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可以“声明”(声明样式见附件)代替《关联申报表》表2至表9,即报送:企 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数据,以及纸质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关联申报表》表1和《声明》(声明样式见附件)。

二、关于《关联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填写说明和以下要求填报《关联申报表》:

(一)《关联关系表(表一)》

1.关联方包括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如关联方为个人,“关联方名称”填写关联方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关联方的合法身份证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国家(地区)”填写关联方所属的国籍或常住国(地区),“地址”填写关联方住所或实际常住地址。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按规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如企业已准备了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是”,否则选择“否”。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否”,并同时选择“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一项。

2.对“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择项中所指的“成本分摊协议”是指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所规定的协议范畴。

(三)《购销表(表三)》

1.纳税人应将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具体金额在栏目一中填报;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应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在栏目一对应项 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2.栏目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中,来料加工方式的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均不含来料料值,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需含料值。

3.企业向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销售或采购商品(材料)的金额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或进口采购总额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三和栏目四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应按商品购销类型作为“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在(表三)栏目一对应项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四)《劳务表(表四)》

1.劳务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提供或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具体项目主要有佣金、手续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管理服务费、承包工作款、建筑安装款、文体演出款、市场开拓费、认证检测费、售后服务费等。

2.企业提供或接受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的劳务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或劳务支出总额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二和栏目三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五)《无形资产表(表五)》

出让或受让无形资产的收入或支出是指出让或受让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在内的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或支出。

(六)《融通资金表(表七)》

1.企业从关联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债权性融资的,应据实填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并在本表“定期融资”或“其他合计”栏目填写具体融资情况。

2.本表应填写的关联融通资金交易包括按要求应计息但实际未计息的融通资金交易。

3.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各类有明确规定融资起止时间和利率的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应在本表“定期融资”栏目逐笔填写。其中,“应计利息支出”和“应计利息收入”按实际融资利率计算。

4.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延期付款、现金池或集团内企业间无协议的长短期资金调拨使用等业务应在本表“其他合计”栏目填写。其中,“应计利息支出”和“应计利息收入”按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1.根据《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8‟37号)有关规定,本表栏目三所指的“非低税率国家”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

2.如居民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本表应按投资的外国企业户数一户一表分别填写。

3.对于被投资外国企业情况,除填写本表栏目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 本信息”外,还应完整填写栏目三至栏目九关于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其他具体信息。

4.目前网上申报暂时只能填报一家被投资外国企业的数据,对于对外投资多家企业的纳税人,请采取上门申报方式报送纸质《关联申报表》。

(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1.如企业当年度接受境外关联方劳务,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劳务支出”栏目及《劳务表(表四)》外,同时还应按劳务支出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6至项目17。

2.如企业当年度受让境外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受让无形资产”栏目及《无形资产表(表五)》外,同时还应按受让无形资产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4和项目5。其中,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支出在项目4“特许权使用费”填列;受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支出在项目5“财产转让支出”填列。

3.如企业当年度受让境外关联方的固定资产,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受让固定资产”栏目及《固定资产表(表六)》外,同时还应按受让固定资产支出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3和项目5。其中,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发生的支出在项目3“租金”填列;受让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的支出在项目5“财产转让支出”填列。

4.如企业当年度与境外关联方发生融资计息关联交易,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融资应计利息支出”栏目及《融通资金表(表七)》外,同时还应填写本表项目2。

5.本表所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即包括实际已支付的款项和未实际支付但已列支 的款项未实际支付但已列支的款项。

附:声明样式

声 明

兹声明我公司(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已经完整阅读并理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同时认为在 年度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如我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或者存在虚假申报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公司(公章):

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声明日期:

7.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七

1、本表由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或其代办机构)再办理缴费申报时填写。

2、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所示内容填写。

3、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指参保人员常住地址及邮政编码。

4、本年选择缴费基数:指参保人员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档次选择的本年度缴费的基数。

5、本次缴费起止日期:指本次个人缴费所属时期。

6、缴费形式:在表格相应的“()”内打“√”。

7、缴款方式:在表格相应的“()”内打“√”。

8、银行名称:指参保人员指定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名称。

9、账号: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账号。

8.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八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对应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三)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 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9.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九

一、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情况

1.积极参加支部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2.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业务学习,一是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讲座和培训学习。二是通过网络等途径及时了解新的财税法规。

二、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主要是三块:一是财务会计,二是税务申报,三是统计报表。涉及的公司一是XX公司二是XX公司。具体如下:

(1)会计记帐,严格执行按部门核算和按项目核算。每月填制凭证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每月合并XX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报表,报实业集团当月财务经营状况表,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等系列报表,数量约十几张。

上述工作下半年由周宇接手,他做完以后我再复核。

(3)年末打印、装订凭证以及帐簿等会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预审。

(4)年初填报20xx年度决算报表及附表,编写20xx年度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并上报实业集团。决算相关的报表需要填报数十张。

(5)每月向西城统计局上报统计财务状况表、劳动工资表等。年末填报统计年报,年报报表约十余张。

(6)按月计算编制年金缴费表,办理新员工年金账户增加,新员工原单位年金账户转入等事项,另外还有离职员工账户托管。

(7)每年填报产权登记表、年检表,并提交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文件。

(8)地税申报工作。自20xx年10月起,接手某公司地税申报工作。每月计算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另外负责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税种。

上面说的都是XX公司的工作。下面主要是XX公司的工作。

(1)会计记帐及编制报表。

(2)每月进行地税申报,每季度进行国税申报。每期需填报的申报表约十余张。

(3)每月进行社保缴费网上申报。年初计算下一年社保缴费基数。

(4)每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缴款。

(5)年初年末需准备财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和税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6)年初完成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我们与税务局反复沟通,并多次提交相关凭证资料。最终20xx年度汇算清缴实纳税额为XX万元。

三、其他工作

(1)作为财经优化小组成员,参与撰写、修改财经优化小组报告。

(2)负责XX公司德合聚富公司会计记帐和纳税申报工作。

(3)参加集团工会审计小组,对集团下属四家企业进行了20xx年度工会审计。被评为XX公司集团20xx年工会经审工作先进个人。

(4)其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不足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10.国税申报财务报表填写 篇十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扣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等在以前执行中有颇多争议的问题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进行了明确,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笔者通过实例教你如何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实务举例

2014年,山东省泰安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泰山佳苑”居住小区项目,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广告费500万元;2015年6月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房款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费20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售收入的5.65%)169.5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的2%)6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000万元;2016年11月项目完工,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12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售收入的5.65%)282.5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的2%)100万元,当年预售房款转营业收入7000万元,结转成本500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000万元。2014-2016年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该如何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14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 银行存款

508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业务招待费支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本纳税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8万元;本纳税销售(营业)收入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0万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8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8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甲公司本纳税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500万元,调增的500万元可结转以后扣除。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500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填报50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500万元,第13行“

八、累计结转以后扣除额”填报50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50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2015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 预收账款

3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 银行存款

借: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土地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29.5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预售收入及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30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3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229.5万元,第22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70.5万元,第21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70.5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70.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70.5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15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9万元;本纳税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本年预售收入),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9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6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9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6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20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450万元,减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43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减少430万元。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20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300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45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填报0万元,第8行“加: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500万元,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填报43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430万元,第13行“

八、累计结转以后扣除额”填报7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43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2016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 预收账款

5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 银行存款

借: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土地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82.5

借:预收账款

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产成品

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5.5

贷: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395.5

——土地增值税

140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预售收入及税金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50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5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382.5万元,第22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117.5万元,第27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7000万元,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700万元,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535.5万元,第26行“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164.5万元,第21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47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47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47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30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8万元;本纳税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00万元+本年预售收入5000万元-预售收入转营业收入70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5万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18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12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18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12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12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750万元,减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7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减小70万元。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12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500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75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填报0万元,第8行“加: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70万元,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填报7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7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7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探析

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它伴随着工程投资管理模式――“建设工程概算切块包干”而产生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且沿用至今。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

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

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

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

1、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2、甲供材料的分类

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

(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3、甲供设备的分类

建筑工程设备种类繁多,按照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

(1)免税(营业税)设备

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缴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而乙方购买免税设备仍然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2)其他设备

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8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8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总承包,合同约定:

1、工程总造价2.5亿元(包括甲供材料设备);

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2)电梯500万元(3)铝合金门窗500万元

1、甲方的会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其一,甲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其二,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第一种方式

(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

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第二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1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1000万元

2、乙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甲供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梯、铝合金门窗)金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第二种方式(1)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入库,甲方凭《甲供材料结算单》(购买发票已在甲方入帐,甲方也不再开具发票)以及《材料验收单》,将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房地产公司

3000万元

(2)乙方将甲供材料(钢材等)3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按照领料记录,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甲方购买的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甲方已经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三)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会计处理一样,涉及甲乙双方,稍有处理不当均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1、乙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可见,修订前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变化。即建筑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新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作出了三个例外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营业税是有节税空间的。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精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自产自销钢结构同时提供其安装),可以就其提供的增值税劳务与建筑业劳务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2)建筑装饰劳务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装饰劳务来讲,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与设备的价款金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提供安装工程设备,其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营业税)范围内,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乙施工企业而言,其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为:

1)

无论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还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甲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均应该由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企业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规定,营业税的承担者应该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2)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

1)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第二种方式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从实质上讲,相当于甲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而甲供材料的价款乙方又会向甲方收回。因此,甲方购买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3000万元,一方面需要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下,施工企业没有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没有将3000万元的甲供材料价款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二种方式下,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甲方并没有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入帐依据仅仅是《甲供材料结算单》和《材料验收单》。乙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甲供材料没有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二,甲供材料虽然没有发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理解,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这里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发票,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发票,还包括其他的适当凭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乙方的收料单等也应视为适当凭据,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甲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从对乙方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甲方提供装饰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仅仅是收取建筑业劳务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甲方提供建筑工程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该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界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甲乙双方也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3)甲方直接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甲方凭对方分别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甲乙双方也不需要再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4)甲方直接购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无论甲乙双方是否结算价款、如何结算价款,乙方均需要就此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这一部分税金支出,应该由甲方承担。

至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分别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A、甲方与乙方不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

虽然乙方需要就此甲供材料金额缴纳营业税,但是乙方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B、甲方与乙方需要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甲方与乙方就此甲供材料进行结算,相当于销售建筑材料给乙方,甲方应该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乙方就此甲供材料金额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乙方应该向甲方开具工程总造价的建筑业发票(其实已经包括了甲供材料的金额)。

(2)增值税建筑业的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地税局一般认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供材料形式,对甲供材料的流转税问题,更多关注营业税,基本上不过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局对建筑业的甲供材料形式,着重点是增值税。他们有人认为,无论甲供材料是否结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理由不充分,值得商榷。

1)甲供材料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购买甲供材料后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方并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义务。甲方购买建筑材料是为了自己工程使用,甲方已经是终端消费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甲方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就是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2010年03月09日关于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是这样的:网友问:“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局答复:“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2)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与施工单位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也并不意味着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还要分析具体情况:A、虽然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义务产生,包括以下情况同时出现:a、施工单位一般不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b、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c、工程结算总金额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B、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并向乙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如前所述,甲供材料与乙方进行了甲供材料结算,乙方工程结算总金额包括了甲供材料,乙方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是工程结算总金额。由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凭据是建筑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甲供材料价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购买甲供材料的凭据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甲供材料是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该是建筑业发票。因此,甲供材料成本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开发成本的税前扣除必须要建筑业发票;其次,对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乙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流转税税基并没有被侵蚀;第三,购买甲供材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适当的税前扣除凭据,符合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四)降低甲供材料涉税风险的措施从上述分析可见,由于甲供材料结算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对甲乙双方可能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如何降低涉税风险?笔者从甲方角度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其一,充分利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给予的筹划空间,甲方尽量甲供建筑工程设备(免税设备)、装饰材料与设备,以降低甲方的建筑工程税金支出。这一部分甲供材料设备,没有必要与乙方结算,否则得不偿失。

其二,对建筑工程普遍存在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况,甲方应该单独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分别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建筑业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总局23号公告的规定,操作时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在进行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施工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是: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另一方面还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工厂。

2、与承包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总额是由建筑工程劳务费用、自制加工建筑材料费的金额而构成。

3、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合同名称: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2)合同价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3)发票的取得: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应分别取得加工制作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建筑业发票。

4、对承包商的税务要求:(1)承包商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2)承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报附件:a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b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c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其三,甲方作好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一般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的事前筹划工作,尽力降低涉税风险。

1、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

2、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乙方缴纳;

(4)乙方超定额(数量)规定领用甲供材料,应该向甲方支付这一部分的材料价款。

(5)乙方收取工程款项时,应在甲方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

3、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1)工程结算总价额中,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总造价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则最终的结算金额应该将实际的甲供材料金额(甲方提供)扣除。

(2)甲供材料(除装饰材料、免税工程设备外)应该缴纳的工程税金及附加,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3)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工程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切忌不要多计算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须注意以下事宜:

(1)乙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总金额应该与工程结算总造价一致;

(2)对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议乙方开具发票时应该包括此金额,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保证金的收据,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时,乙方再开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据。

(3)甲方应该将甲供材料买卖合同、发票等相关票据的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便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甲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乙方应该将其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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