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13篇)
1.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
地下消防水池施工合同
发包方: 河北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金地消防水池及水泵房 2.工程地址: 新华超市南侧 3.结构类型: 剪力墙结构。4.建筑层数: 地下一层。5.建筑面积: 318m2 二.承包方式
扩大劳务承包:含人工费、机械设备费,材料费(甲方另有注明除外),周转材料、小型工器具、耗材、附材费,施工范围内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自人工配合机械挖基槽、清槽,人工挖集水坑土方开始,按结构、建筑图纸、规范要求施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三.承包范围
1.根据本工程特点,甲方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此部分施工内容不包括在乙方的承包范围内,具体内容有:
1.1 地下、顶板防水层的施工。1.2 基槽开挖。1.3 水电施工。
2.除本部分第1条以外,包括全套设计施工图(建筑、结构)的全部施工内容。主要施工项目及工作内容有:
2.1 结构图纸中全部的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含钢筋加工)、模板工程、砼工程、脚手架工程及结构图中的全部施工内容。配合机械挖土,抄平及槽底人工清土,基槽边坡修整加固,电梯坑、积水坑人工挖土、降水,基础灰土及土方回填(回填按设计要求回填),含机械费、人工费。
2.2 建筑、结构图纸中全部的二次结构工程(含构造柱、圈梁、过梁、砼抱框,植筋及检测等);地上部分100mm厚内隔墙为加气砼砌块。
2.3各种生产工具、手用工具、大中小型机械费用,人工代替机械的垂直运输费。
2.4甲方提供临建场地,临建设施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含在乙方的承包价内。2.5各种生产工具、手用工具、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其它材料及耗材均由乙方承担。2.6施工现场临建,临时设施、构筑物,临水,临电,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硬化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含在乙方的承包价内(不含甲供材料)。
2.7施工全过程中的成品保护、砼养护及养护工具。
2.8现场生产、生活垃圾、临时设施的拆除、清理、外运费(甲方指定的地点)。2.9施工全过程中的成品保护、砼养护及养护工具。
三、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
1.执行固定总价合同,本工程合同承包总价为(不含税金),贰拾万 元(200000元)。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2.本工程不发生预算外签证和误工、计时工,变更洽商不作调整,此费用均含在平米包干总价中。
四、施工工期
1、开工时间:从2015年__7月_9_日。竣工时间:至2015年__月__日。总日历天数30天。
2.乙方应按本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合同工期只准提前,不准滞后,施工过程中因乙方组织不当或施工力量不足造成工期滞后5天以内,罚合同总价款0.5%违约金; 3.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天气变化造成临时性停工及每周连续一个工作日的停工,工期不予顺延,施工方自身调节解决;其施工现场的排水及集雪清理包括在乙方的承包价内。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必须双方办理延误确认手续,甲方只保证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经济索赔。乙方负责自行调配。
五、付款方式
乙方按本合同工期完工后,经甲方组织的有关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算起,保修期满后不计利息,甲方付清尾款。
六、双方职责 6.1 甲方的职责:
6.1.1提供施工图一套,负责提供本工程的标高基准点、及坐标位置,负责验收及向监理单位报验乙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
6.1.2 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如发现乙方无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或履行不完善以及履约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誉,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工程施工合同。
6.1.3 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进度的交底。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分项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6.1.4 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钢筋,混凝土,水泥,白灰、土方、加气块,页岩砖,砂石,地下防水保护层,抗裂砂浆,橡胶止水条、止水钢板、108胶,界面剂,除以上甲方提供的材料外,其它材料均由乙方承担; 6.1.5 甲方负责提供总包资质。
6.1.6 甲方负责施工资料的编制,化试验检测费用。6.2 乙方的职责:
6.2.1乙方定额的约定用量和损耗,提前一周向乙方上报原材料使用计划;原 材料到场后,乙方负责装卸接收、保管、使用。
6.2.2乙方委派 全权负责本工程的一切事宜,并成立完善管理班子。承包方需提供劳务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安全员、实验员组成,并提供相应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原件交项目审查,复印件盖章备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各种化试验的取样送检; 6.2.3乙方现场实际形象进度滞后计划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6.2.4乙方必须保证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砂浆试块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2.5保证完成每月的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因乙方原因每月完不成上述要求,且己无赶超能力,甲方有权劝其退场,损失乙方自负。
七、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合格。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验收。
2、施工质量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3、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足造成的地基灰土夯实,标高错误,轴线不居中,跑模严重的,墙体开裂,顶板不平,等经质量问题由甲方认定不合格工程,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一切后果。
4.施工全过程中,每一工序、每一工作内容必需有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并落实到各班组,现场监理及甲方工作人员随时检查各班组的工作过程,发现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不按施工工艺标准操作,当场令其改正,不接受者处班组负责人500-2000元罚金,威胁、围攻现场监理及甲方工作人员,处班组5000-10000元罚款,并对承包人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围坆闹事者立即清除出场。
九、图纸变更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认真审查图纸如结构图与建筑图不符,提前用文字性的东西报甲方项目部,研究进行调整,如在半途中发现的问题应急时纠正,发现隐患没有纠正的后果自付。
2、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工程变更造价双方另行协商计算。
十、成品保护
1、乙方必须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施工不当造成破坏、损毁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为其工地所有施工人员以及进入工地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无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十一.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由乙方按合同价款0.5%(每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于工程逾期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工程竣工后,经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未能通过的,乙方应继续改进直至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3.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以甲方名义购买、租赁、赊欠、任何工程用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等,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偿还责任由乙方负担。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付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因乙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安全及文明施工不符合合同要求,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乙方及工人以此为理由聚众闹事、围攻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联合人员向上级有关单位闹事者,承包人承担罚金10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从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申请甲乙双方上级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自双方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即终止。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2.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篇二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包括承揽合同、出版合同、行纪合同、寄存合同、仓储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务合同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的范璐,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2 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年龄和能力有具体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规定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无年龄限制。
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是平等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劳动者不再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劳务合同签订之后,其地位都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始终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
4 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不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主要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而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做特别规定的情况较少。劳动者的待遇和报酬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和质给付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另外,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国家直接干预工资分配,《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于劳务费用,国家则不采取直接干预的办法,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是按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的,其支付方式是一次或分次支付。
5 合同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合同成立后,劳动者就是单位人员,向对方提供服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资源,用人单位提供其它生产资料,通过将二者结合来实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务合同则是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成果为目的。劳务合同以取得物质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用工方并不关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而只是最大限度的追求物质化的劳动成果。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有时不仅提供劳动力资源,还提供完成劳务的其它生产资料。
6 劳动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对他人造成损害,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即使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完成劳务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7 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和解除方式作了详尽的规定。而解除劳务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8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裁后审。而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仲裁或直接诉讼。
9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在违反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一般只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0 结语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通过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比较分析,阐明二者的区别,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选择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实践中正确处理劳动和劳务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往往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以致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简单介绍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吕星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J].中国邮政,2008,(06).
3.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篇三
关键词 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期限 滥用
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 有很多亮点: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
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意相悖,也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为6个月”及劳务派遣属于补充用工方式,等规定相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的规定,更不应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劳务派遣“三性”尤其是“临时性”规定将失去意义。劳务派遣规定临时性为不超过六个月,为的是明确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工风险,但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使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三、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相一致,劳务派遣工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
不论是《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还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都是为了规范用工,可是,将劳务派遣规定为六个月的临时用工,又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同时还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自相矛盾的规定,令人无所遵从,也难以起到规范用工,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目的。
劳务派遣已经被大小企业滥用,国家才会密集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刚刚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于2013年8月7日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修法是为了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是同一部法律规定自相矛盾,与立法目的相悖,千万劳务派遣工期盼着修法,可修法之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无固定期限还依然被认定为六个月的“临时性”,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在修法后依然会被滥用。
四、对策
1、修订劳务派遣期限,将劳务派遣期限规定与“临时性”相一致。
法律有可能对同样事项出现不相同的规定,处理原则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可是同一部法律当中法条之间出现相矛盾的规定,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危及法律的可操作性,还会出现违反此法条规定又是遵守彼法条规定的奇特现象。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维护,背离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方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立法初衷。建议修改劳务派遣期限,使得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律统一性尊严,符合制定劳务派遣立法本意。
2、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转换单位的全日制用工。
很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岗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而是减少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如果劳务派遣期限不进行修改,难以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情况。劳务派遣中临时性规定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既遵守了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也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在“临时性”岗位工作十几年劳务派遣用工,使用人单位难以达到逃避用工风险的目的。
4.劳务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篇四
劳务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编号:()号
劳务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务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甲方工程的进度,解决甲方的劳力不足,甲方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甲方的严格质量控制和直接施工管理、技术管理下,将位于-------------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给乙方,经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务施工地点及劳务施工时间
第二条劳务工程量及包干劳务费用
1.劳务工程量(不超过设计量):
2.劳务费单价及总价(单价包死):
第三条劳务施工所用材料
1.材料的采购:(如由乙方代购应由甲方授权,由乙方到甲方领款)
2.材料的验收:
第四条劳务施工质量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及甲方通过认证的ISO9002标准组织施工,甲方根据国家行业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与业主的合同的约定进行现场指导和组织验收。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务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返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
3.对多次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乙方,甲方有权予以清退。
第五条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甲方提出的安全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必须为自己雇请的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劳务施工中所需劳保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劳务价款包含劳保因素)。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其它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施工机具
1.甲方负责提供-----------。
2.乙方负责自备-----------。
3.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若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按相应价值赔偿。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劳务工程延期的,本合同工期顺延。
2.因业主原因而造成的劳务工程窝工、结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对乙方不能结算劳务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在双方的努力下,如从业主处得到赔偿,则按损失大小及出力大小,由甲方实事求是地分割。
3.劳务工程变更需增减工作量的,根据业主的批复,经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测量,并由甲方项目经理、计量工程师及总工会签,确定增减的工作量。
4.由于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劳务工程和已购材料及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劳务工程价款。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共同向业主提出,根据实际补偿额,由甲方确定对乙方的相应补偿数额。
6.本劳务工程的全部技术、质量、经济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只承担工作量,并按约定单价直接核算劳务款,乙方不享有该劳务工程的任何间接费及其他费。
第八条现场及生活管理
1.甲方指定---------为甲方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指定----------为现场施工管理
负责人。乙方指定------------为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如发生人员变更,必须在变
更后及时通知对方。只有双方负责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各种文书上签字有效。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及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在住宿、医疗、卫生等方面尽可能向乙方提供方便,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医疗、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按日付清。
第九条劳务工程款结算
本劳务工程不考虑预付款,按月办理劳务计价。在劳务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作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工作量的80%),劳务量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但乙方应留劳务量总价款的5%作为劳务信誉保证金,待甲方与业主全部结算后付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乙方所承担的劳务工作项目,不得转让他人或变相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对乙方进行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完成劳务工作任务。否则,每逾期一天
按乙方承担劳务总价款3‰付给甲方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劳务总价款的50%。
4.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应按乙方承担劳务总价款3‰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总价款的50%。(乙方必须及时清欠当地外欠款,如不及时清欠,甲方将予以扣留部分款项)
5.乙方在劳务施工中,与甲方关系属于劳务承包关系,乙方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方不得以甲方下属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6.乙方如以具有建筑资质的法人企业承担本劳务工程量,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三证”真实可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第十一条担保
双方同意-------------单位为乙方劳务施工提供履约担保(可以
用财产抵押、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担保的方式)。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3.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劳务工程全部完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担保单位各二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
2.乙方资质证书(复印件)7.工作量统计表
3.乙方资信证明(复印件)8.劳务人员统计表
4.担保证明9.劳务承包人身份证明
5.施工安全许可证10.进场机械设备一览表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担保人:(章)
法定代表人:
5.土建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篇五
1、本合同工程计划:根据甲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日开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工程进度
计划(合同签订时同时签订)完成每个分部工程,每分部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承担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延期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非乙方原因除外)。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应补人工费(如有3人以上作业除外)
2、如果乙方未完成进度计划,且甲方认为乙方明显完不成进度计划及要求工期,甲方有权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10%管理费)从乙方当月进度工程款中扣除,若因乙方管理混乱、进度严重滞后等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展困难或无法进行,甲方有权更换其他施工队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于不可抗力(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经业主、监理及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业主对甲方顺延的工期对乙方有效。
五、质量标准、检验与验收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及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
2、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样板间、样板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按样板间(墙)标准进行大面积施工。
3、分包工程项目验收批具备验收条件后,由乙方书面提出验收要求,双方确定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4、工程验收时,对甲方和监理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人工费用。
六、安全施工与体系管理
(一)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时间:与合同同时签订。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2、甲方负责进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级才能,并按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从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乙方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如出现甲方垫付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可从工程款中扣回。
(二)乙方必须执行甲方质量、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规定,遵守交通、治安、消防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交底要求组织施工,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三)安全事故责任,20000元以内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20000元元以上按时事故原因协商处理。
七、乙方自备工具约定
1、铁锨、镐头、锤子、铁钎(钻子)、水管、抹灰用小工具(灰条、靠尺杆、灰板、抹子、筛子、铁钉、钢钉等),施工用的线绳、铅笔、粉笔及小型电动工具脚手架等。
2、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雨衣、手套、绝缘鞋等)、通讯用具(对讲机等)均由方自行解决。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项目经理所领导的项目部代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2、向乙方提供正常的施工条件,安排施工任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各项技术交底。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4、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及相关部门联系,协助协助现场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
2、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1)每个现场施工人员的详细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每个单项分包班组签订的劳动协议(包括单价、计量、结算或工资发放等)。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3、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的施工人数及自备的配套工具,确保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及时向项目部提供每周材料供应计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
4严格执行甲方质量、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规定,遵守交通、治安消防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交底组织施工,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创建文明工地。
5根据劳务分包内容自主组织素质高、具备熟练操作技能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并满足工程需求。
6、分包的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立即返工重做,直到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前提下确保劳务工资,100%对作业工人支付,否则由此而引起工资纠纷甲方有权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信誉金为,乙方不可提出合同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否则,乙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若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辞退乙方,若甲方付款不及时,发生乙方施工人员因工资等原因聚众或上访时甲方负责所有相关损失,同时对于期间甲方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凭票据由乙方承担,从乙方决算之中直接扣除,同时执行合同约定。
9、在甲方已按合同付款的情况下,若因乙方在本工程中对外欠付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等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承担支付责任,甲方因此支付的款项和起诉费(仲裁书)、代理费和代案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加倍偿还。
10、酝酿合同在履行期间内,乙方应给予核算时间和付款签证时间。如手续具备,若甲方不能发行合同付款是,每逾期一天应赔偿拖欠款项的万分之三给乙方。
11、如因甲方供材料、机械、停水停电等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严格操作规程,严禁野蛮施工和带病上岗作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该工程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修金双方约定为工程价款的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年返还。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分别各执一份,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双方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土建施工劳务合同范文三
施工单位: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分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因工作需要将砼工程分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确保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土方平整,砖胎模砌筑和抹灰,底板垫层,楼层砼(不包含二次构造),清理。
附:砼使用商砼(尽量天泵,若不行就用地泵)不接管。
三、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乙方使用的振动器,振动棒及配置电缆,铲子,扒子,水鞋,手套,卷尺,线,浆桶,以上工具、机具由乙方自备,甲方提供搅拌机,斗车,软水管,钨丝灯,打夯机,雨具。
四、计量单位及承包单价
楼层砼单价按照图纸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5元。地下室砼单价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5元乘以
1.5系数,其它单价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土方平整及夯实:7元/m2
砌砖:180元/m3
抹灰:11元/m2
垫层砼:8元/m2
筏板砼:14.5元/m3
五、付款方式
装第二层模板时付地下室工程款80%,装第三层模板时付第一层工程款80%,其它以此类推,主体结构封顶付90%,清理完成后付完余款,若遇见春节,则按以前完成工作量工程款90%计算。
六、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全部付清自动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6.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篇六
甲方:重庆市大足县蓝山一号劳务公司泥工组(简称甲方)乙方:大足县龙岗街道前进村11组傅章世(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将A6------A11幢楼砖砌体,实行承包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蓝山一号A6------A11幢楼砖砌体。
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县龙岗镇。
三、质量要求:根据项目部的质量要求(合格)。
四、承包单价:每立方米砖体75元(柒拾伍元整)。
五、结算方法,每完成一幢,支付80%工程款,剩余20%在每完成第二幢的第一层付清。其余部分做完一次性付清。
六、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管理。
七、进度: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如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影响工期,一切处罚后果自负。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7.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
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
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2.2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分析工作,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风险因素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我国建设部及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许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合同中有关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部分的条款均不能做到有针对性,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2.3 要细化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2.4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规避因工人得不到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2.5 要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
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结束语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包工头”直接承揽分包业务,农民工正逐步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我国各地方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正日趋完善。但发展劳务企业和贯彻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工作还远没有达到目标,还需要通过社会各部门进行政策引导、严格监管等艰苦努力才能真正的完善建筑行业的劳务市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切身权益。这也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劳务合同的管理知识,贯彻各地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事求是的按各地出台的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合同,为社会的稳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年8月5日.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7日.
[3]刘家琛.建筑合同实务全书[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
8.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篇八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仅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并不能针对特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务派遣的效力。本案中,医院主张卫生保洁工作已经外包其他公司,并认为石某与其他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仅有医院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9.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人:鸿升建司鑫凯基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鑫凯基、德阳核心区项目
2、工程地点;旌南片区
3、工程内容: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的内容
二、承包范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质按量的完成所承担的所有施工内容,甲方只提供施工用的材料及管理,所有施工准备、机具、各种资料等均由乙方完成,材料的二次转运【包括上、下车等】人员组织等均由乙方完成,中途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个日历天
四、承包价款与方式、工程开工签定劳务合同确定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业主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如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强调安全操作,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六、文明施工与奖罚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把好材料节约关,不准乱锯、乱丢、浪费材料,如发现不按规定施工或浪费材料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扣除劳务费。同时,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未满法定年龄,不得来工地做工。如所有违反规定者,参照项目部相关规定处罚。
七、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定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八、双方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
2.甲方保证施工用电用水畅通无阻,协调当地社会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3.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4.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情况支付劳务费。5.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务费,乙方一切劳务纠纷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并有权对甲方提出合法要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乙主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4.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
5.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一旦造成的犯罪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6.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
九、违约责任与其他
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违约方按1000元/次或天支付给另一方。
2.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
后生效
3.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甲方;代表;
```年月日
10.施工劳务合同 篇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条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桑榆老年公寓
1.2 工程地址:湘潭市响水雅艾村、星沙村
1.3 工程内容:场地清表、土石方挖、装运、场平整
二、承包方案
2.1 按照第一条工程概况 1.3工程内容,乙方以机械施工劳务分包形式进行承包施工。自带机械设备,听从甲方施工员及现场管理员的安排,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三、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暂定于20xx年9月下旬(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2 竣工日期:待定
3.3 合同工期天数,以建设方要求为准
四、质量标准,以建设方验收合格为准
五、合同价款
5.1 土方按每方7元(人民币)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石方按20xx年定额下浮20%进行结算(税费除外)。
5.2 本项目工程量约4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元整。
5.3 按实际工程量按本合同单价结算。
六、付款方式
6.1 乙方按甲方开工通知及通知时间组织机械设备和相关人员进场施工,其机械设备进场费由乙方自负(机械设备进场后由甲方预付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扣回)。工程款由乙方每15天向甲方申报工程量,经甲方核实后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80%付给乙方,剩余的工程款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给乙方。
七、安全施工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严格要求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不,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对施工员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为施工场内的有关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7.2 实施爆破作业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八、双方职责
8.1 甲方职责
8.1.1 按时对乙方所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1.2 委派工地现场管理员,施工员指导工程施工和监督施工质量,办理工程验收签证手续。
8.1.3 甲方处理好施工场地的周边关系,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8.1.4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由甲方承担损失。
8.2 乙方职责
8.2.1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8.2.2 按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施工。
8.2.3 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报表及完成工程量的预测和计算依据。
8.2.4 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墓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同做好善后工作。
8.2.5 协助甲方处理好施工场地周边相互协作关系,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在无特殊情况下(如相关政策调整,自然完善战争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条款的履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9.2 甲方因周边关系未协调好而影响乙方施工而停工延误等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9.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或机械设备不到位等原因中途停工而影响土建工程的施工时间,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4 本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不履行合同行为违约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赔偿给守约方。
十、合同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当天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10万元,进场后在第一次结付工程款时退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
10.2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未能接到开工通知书,如无特殊情况,双方以解除合同,甲方须全额退还合同履约金。
10.3 如因特殊情况解除合同其赔偿损失以及合同争议均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参照执行。
11.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浅析 篇十一
关键词:劳务分包 施工管理
0 引言
所谓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劳务分包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工程任务的连续性而大量投标,有时可能会发生中标工程过多,企业自有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工人不足时,虽然企业可以采取向社会招聘民工的方式来弥补人力不足,但需按《劳动法》要求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这会增大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投入,而且新招聘人员即使经过培训,在短时间内效果不明显,其施工经验、业务技能等仍无法与具有长期类似施工经历分包队伍的工人相比。而合理的劳务分包能取长补短,具有专业技能强,而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另外劳务分包人有地利、人和优势,熟悉的施工环境等诸多有利因素也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应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1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2 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2.1 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2 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小型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3 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2.5 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2.6 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包括桩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7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2.8 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2.9 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企业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参考文献:
12.消防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篇十二
一、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之比较
1. 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债权债务协议。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 是指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一定期间内, 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 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 属于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平等、合同内容自治的特征。
2. 两者的本质区别
劳务合同建立的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 而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建立的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上的不同构成了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的本质区别, 其差异具体体现为:
(1) 工作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彼此无隶属性;而传统编制外用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当中的一份子而存在, 彼此之间具有从属性。
(2) 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有严格要求, 一旦违反便会受到法律制裁。
(3) 报酬性质不同:在劳务合同模式下, 用工单位是以酬金的方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不享有其他待遇;而在传统用工方式下, 用工单位除工资外, 劳动者还享有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4) 承担责任不同:劳务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础, 无过错则无责任;传统用工方式下, 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因此要承担严格的雇主责任, 这其中负担最重的便是社保责任。
2.劳务合同模式下工作方式的优势
劳动合同模式下工作方式的优势正是建立在上述与传统用工方式的区别当中, 主要体现为:
(1) 规避法律风险:由于此种模式下, 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用工单位可以不受劳动法律规范的限制, 避免用工单位陷入沉重的劳动法律责任当中, 从而极大限度的减少用工成本;
(2) 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此种
模式下, 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所完成的劳动成果进行严格检验, 一旦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便可以拒绝支付酬金, 从而避免了劳动者的消极怠工, 保障了劳动成果的高质高效。
二、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在教育院校的应用
1. 应用范围
在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在教育院校的适用范围上, 我们既要尊重此种方式自身的规律特点, 又要与学校的工作实际相结合, 具体来看, 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以体力劳动为体现形式的后勤服务工作
此种工作的特征是即不可或缺又简单繁复的体力劳动, 此种工作既无必要占用宝贵的事业编制, 又不必非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之签订劳务合同而获得相应劳动成果。
(2) 以智力成果为体现形式的项目开发工作
此种工作的特征是能够以独立项目方式存在的提升工作效率的高层次智力成果, 此种工作一方面需求的是高层次专门性人才, 另一方面一旦项目完成便不再需求, 因此我们同样没有必要对这种薪酬成本高又无长期使用需求的工作占用正式编制, 完全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方式获得满足。
2. 应用当中需注意的问题
(1) 做好工作评估, 完善合同内容
在无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定, 因此合同内容便成为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因此避免劳务合同工作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的关键在于工作内容的科学评估和合同内容的明确完善。
(2) 注重过程管理, 增强证据意识
由于劳务合同情况下, 提供劳务一方与用工单位并无隶属关系, 其自主意识、责任意识相对较弱, 因此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工作成果, 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工作过程中的纠纷并不能适用单位内部制度规定, 一旦发生很可能要诉诸司法程序,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强证据意识, 为维护权益提供保障。
(3) 强化安全规范, 避免重大过失
劳务合同这一工作方式虽然能有效降低劳动法律所课以的严格的劳动法律责任, 但随之而来的契约责任却是不可避免的。而契约责任通常以过失为归责原则, 这就需要我们强化安全规范, 避免因我们的过失所带来的危害。
一方面, 由于各类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 由非正式编制人员承担简单而又繁重的后勤教辅工作是客观要求;另一方面, 由于各类学校在教学硬件建设上普遍提速, 学校运转面临巨额资金压力, 无法长期负担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所产生的巨大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 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而由于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具有传统编制外用工所不具备的优势, 便自然成为解决目前困境的途径之一, 值得我们在今后的人力资源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
摘要:编制外用工对于现阶段教育院校的工作运转必不可少, 如何降低用工成本、避免编制外用工风险是摆在各类学校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劳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特性入手, 论证这一工作方式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的风险, 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关键词:劳务合同,工作方式模式,教育院校,应用
参考文献
[1]龚毅, 刘颖.高校编制外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控制措施[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0 (04) :124-128.
13.防水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篇十三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分包性质:人工费分包
2.分包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天数为:天,但相应施工段内的作业任务施工期不得超过3天。
3.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4、工程承包人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组,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组织实旌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3)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5、劳务分包人义务: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安全施工: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
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的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劳务报酬:综合单价:元(人民币)/m2。
8、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完成全部工程量,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待所施工项目完工骏收合格后,双方无争议,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待基础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剩余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9、劳务分包人承诺:地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年,年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分包人均给予无偿修复。
10、争议:
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的,双方约定向青岛市市南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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