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2024-11-21

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共10篇)(共10篇)

1.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一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2.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二

申请人陈X忠,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住所地:XX县XX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刑事赔偿金8468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赔偿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是申请人申请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赔偿申请人刑事赔偿金8468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申请人一直是个奉公守法的良好市民。2010年2月9日,在XX县XX镇XX酒饼铺XX家,申请人莫名其妙地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XX县公安局刑警三队抓捕,之后于同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2010年2月9日第一次讯问及2010年2月10日第二次讯问,申请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因恐惧无奈地作了所谓“结伙参与抢劫”的有罪供述。

2010年3月5日,第三次讯问时,申请人意识到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人如实地供述自己并没有参与作案,否认前两次有罪供述。

2010年9月10日,广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申请人犯抢劫罪,向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7日,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被告人陈X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3月16日,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20XX)X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电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17日,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20XX)XX法刑重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人陈X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申请人对判决不服,再次依法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30日,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申请人结伙参与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20XX)X中法少刑终字第X号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忠无罪。

2011年9月28日,申请人被广东省XX县第一看守所释放。

综观整个诉讼过程,无论是抓捕还是讯问,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申请人一直提出自己并未参与作案,但广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仍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两次(一审和重审)对申请人作出有罪判决,导致申请人从2010年2月10日到2011年9月28日被错误关押了整整595天,人身自由受到了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申请人应得

到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根据《关于2010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通知》的规定,2010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因此,申请人应得到刑事赔偿金84686.35元(142.33元×595天)。

申请人被羁押时尚未满18周岁,心智尚未成熟,没有犯罪而长期被羁押,受尽折磨,给身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痛楚和绝望,脆弱的心灵受到了严重摧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申请人应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其依法应赔偿责令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刑事赔偿金8468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二、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5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XX县提出了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然而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却对申请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而申请人向其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其也一直是以“正在审查中”作为答复。直至2012年2月29日,广东XX县人民法院才突然间口头通知申请人不予赔偿,让申请人领回刑事赔偿申请书。由此可见,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恳请贵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责令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赔偿申请人刑事赔偿金8468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忠

3.刑事上诉状格式 篇三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4.刑事上诉状「改判」 篇四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xxx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xxz]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1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xxx先生并未参与201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xxx先生201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xxx先生并未参与201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B小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F、G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上诉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xxx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先生参与了201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1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xxx”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xxx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xxx先生。

四、上诉人xxx先生在201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xxx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xxx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xxx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xxx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xxx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xxx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xxx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xxx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xxx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5.死刑案件刑事上诉状 篇五

被上诉人:徐智业

被上诉人:陈志明 上诉人因徐智业、陈志明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孝昌县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出具的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

2、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8月6日上午,被上诉人徐智业召集被上诉人陈志明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将上诉人舒周锋家并非违章建筑的院墙拆倒。由于不服上诉人的阻挠,徐智业突然冲向上诉人抓住他的衣领将其打倒在地便骑在上诉人的身上猛打,陈志明赶紧上前帮忙抓住上诉人的双手使其无法反抗。徐智业、陈志明两人对上诉人共同实施暴力殴打达数分钟之久。在上诉人即将爬起时,陈志明一记重拳打在上诉人的左眼上。顿时上诉人左眼血流如注,疼痛无比,惨不忍睹。其左眼弓下皮被打开了一条长3厘米的口子,鲜血直流,左眼眶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左视网膜震荡伤。被上诉人徐智业、陈志明见势不好便扬长而去。

事发当天上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派出所报案,白沙派出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4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舒周锋的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期康复对症治疗费用1000元;康复及休息期为伤后4个月。

2010年11月22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以“自诉人舒周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系两被告人徐智业、陈志明所为,其诉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自诉以附带民事起诉。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严重错误,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本无视上诉人的如下证据:

1、相片若干,均为上诉人的儿子在上诉人被殴打时用手机拍得。其中有能证明上诉人的眼睛被打得血流满面的相片,有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的相片;

2、录像若干片段,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

3、了解真相的村民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曾遭被上诉人毒打。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既有视听资料,又有证人证言,还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有证明损伤程度的证据,又有能证明上诉人的损伤与徐智业、陈志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完全符合《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证明要求,并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不足”

二、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只要“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相关法院就应该开庭审判。在本案中犯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谁打伤谁一目了然。另该款对证据的要求是“足够”而没有要求是“充分”这两个词的内涵很不一样。足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开庭审理,有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定罪判刑。事实上,上诉人的证据已经是非常足够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该开庭审理此案。

三、孝昌县人民法院不宜再审理此案,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伤害案,情节、因果关系都很简单,根本不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但孝昌县人民法院的一系不法举措,使上诉人对该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怀疑,表现在:

1、对于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该院无正当理由,也不解释,不让上诉人复印或查阅,这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蔑视与剥夺。

2、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对象有三人,2010年10月12日,该院刑二庭庭长胡火明带队的调查人员长途跋涉从孝昌县城来到偏远的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却只对其中两个不是很重要的证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便草草收场,要打道回府。上诉人向该院的调查人员提出对最重要的证人舒带三进行调查的要求时,该院的调查人员堂而皇之说:“时间不够用,我们还有别的事要办。”这话简直是瞎扯淡。别人的事是事,上诉人的事就不是事?上诉人盼星星,盼月亮,终把法院的人盼来调查取证,为什么对上诉最有利的证人,调查人员避而不见?这其中倒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这不得不让上诉人对法院调查人员的动机产生合理的怀疑。

3、当天来调查的人员共计4人,一个是该院的胡庭长,一个是该庭的书记员(女),一个是司机,第4个人是白沙政府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很不满的是,法院的人来调查取证,为什么要与罪恶的白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当时法院的人解释说:“是让他带路”。光天化日,大路朝天,法院的人要找上诉人所在的村子是易如反掌的,即便是找人带路,为什么一定要找白沙镇政府的人?白

沙镇政府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工作人员与法院的人同坐一车,会进行哪有些对上诉人不利的阴谋策划?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法院的人到上诉人的在的村子之前,先到的是白沙镇人民政府,否则,这位白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从哪冐出来跳上车的呢?这位政府的工作人员必然是受白沙镇政府的指派才出来带路的。

白沙镇人民政府是流氓政府,是土匪政府,法院的人与他们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搞到一起,能有什么好事?结合上面2、3、两点的论述,法院的调查人员对舒周锋最有利的证人无故不调查,必然受到白沙镇政府的指使。

4、孝昌县人民法院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2010年5月25日,上诉人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位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孝昌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孝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2010)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8月24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孝昌刑立字第54号立案通知书,决定受理上诉人的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孝昌县人民法院的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4434.02元。

从2010年8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至今,该院一直不决定开庭日期,每当上诉人问时,该院的人总是说“你等一段时间”,一直等了三个多月,上诉等来是一纸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此可以看出,孝昌人民法院一会不立案,一会立案,一会又驳回起诉,朝令夕改,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上诉人,其所作所为是对上诉人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讼权利的极大漠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除了上面的理由外,上诉人另认为,孝昌县人民法院并不是没有业务能力审理此案,而是受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所左右,该院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充分地无能为力,所谓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彻底土崩瓦解。该院的处事原则是“只保自己,哪管他人”,要它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简直是痴人说梦。

另,本案影响极大,极其恶劣。孝昌、孝感两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府、政法委,省高院、省信访部门,省内外的各大媒体,谁人不知?谁人不晓?

难道这不是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的丑事?

难道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让这样的丑剧、闹剧在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继续上演吗?

难道一定要等到血腥的暴力事件或自焚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吗?

到那个时候,你们想做点什么还有机会吗?

上诉人希望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更希望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此案,而不是草草看一下上诉人的材料(书面审查)就驳回自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很简单的,也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上诉人希望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充分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充分地阳光操作。对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一生当中眼睛被打伤一次就已经足够了,而对一个人民法官而言,一生当中要开无数次庭。如果通过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无罪,上诉人也能坦然接受,真所谓“死也瞑目”既然如此,人民法院为什么就一定要吝惜开一次庭呢?开一次庭难道真的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充分,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准所请。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6.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篇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7.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七

因上诉人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案金额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仅有当事人陈述,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5、8、9、10、12、17、25、33、47、48和49起犯罪涉案金额依据的仅仅是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且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仅依据这两份证据不能查明事实真相,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的判决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二、一审判决所依据(写上评估机构名称)作出的宁汶上价字【2011】36号评估书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其购买红色90拖拉机头新车时的价格为53000元(卷四104页),而评估书按照84%的折旧率计算,却作出65520元的评估价格,远远高于购买新车的价格。因此该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1.(4)数额达到6万的,可以再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1)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所涉案金额对上诉人刑罚也应在十二年至十三年间量刑,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十四年。因此,上诉人认为根据罪责性相一致的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人:

8.刑事上诉状正式版 篇八

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9.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篇九

一、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同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阜阳亿源公司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门的员工集体完成, 每个员工的业务费用是由部门经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给业务人员,而不是全部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经营七部的业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判决将整个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经营七部的业务费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涉案的亿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自身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决策、管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经营部经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而同为经营部经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接受,因为上诉人和其他经营部经理所从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样,而判决结果的差异巨大。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集资诈骗罪中属从犯,而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中有761万余元系经营七部整个部门所为,所支取业务费61万余元中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上诉人一向遵纪守法,无不良劣迹;在本案案发前,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触犯法律,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以上情节,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畸重。

综上,在本案中,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 余某某

10.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篇十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___ 一案,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收到_______ 人民

法院(_____)______ 字第___ 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不服该判决,提出 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证物____ 件;书证____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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