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

2024-06-16

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7篇)

1.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 篇一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 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 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10.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1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12.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

(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13.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问:(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4.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问:(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15.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16.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问: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2.毛泽东思想概论期末考试复习 篇二

级 23.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任务: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 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化三改”()24.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a.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 b.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 25.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a.坚持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 b.采取积极引导、逐步过渡的方式 c.用和平方式进行改造 26.1956 年底我国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 年的阶级剥削制度的结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此开始。27.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8.毛泽东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29.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30.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 想 31.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领导及依靠力量,根本立足点)

3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34.“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35.改革开放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 3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表现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宏观调控 37.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8.公有制经济范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9.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40.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 4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2.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 43.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44.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指导方针: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45.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科技和人才是关键)46.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一种 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 47.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48.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9.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50.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培养有思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切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 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四有”公民)5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 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53.思想道德建设,解决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5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55.“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 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56.毛泽东三大外交方针——“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5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58.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力量 59.“四个尊重”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核心是尊重劳动)

二、简答题(10’×4)、论述题(15’×2)/共 70’
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及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的科学体 系和主要内容(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a.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

3.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 篇三

药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知识点整理1

药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知识点整理 重点章节:第五章 药理学

第七章 药剂学

第九章 药事管理学

第十三章 药物流行病学与经济学评价 第一章 绪论

1.药学的发展(吗啡、百浪多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反应停”事件、1962年《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P3-4 2.药学的定义 P5 药品的定义、天然药物的定义P7 3.药物临床研究阶段 P10(GCD是什么?;新药临床试验的四个阶段;生物等效性)

4.GMP是什么?P12 药品流通的定义 P13 5.药师的定义、基本职责 P15 药品批发企业药师的主要职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主要职责、医疗机构药师的主要职责 P16 第二章 生药学概论

1.中药、草药的定义 P20 生药、生药学的定义、我国近期生药学科的研究任务 P21 2.生药学的历史(判断题)P22 《神农本草经》P23 3.中药炮制的目的P24 生药的记载大纲 P26 生药的国际通用名 P27

4.生药炮制的目的(问答题)P28 生药的现代采收原则(填空题)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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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药鉴定的定义及目的 P34-35 6.生药鉴定的方法(原植(动)物鉴定的定义、性状鉴定、显微鉴定的目的、理化鉴定、理化常数、纯度与品质的鉴定、杂质检测、灰分测定、酸不溶性灰分)P37-43 7.中成药的定义 P44 中成药的鉴定(了解)P44-45 8.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分为哪三级?、地道中药材的定义P46 怀药产区、四大怀药P47 9.重点掌握黄芪、人参、三

七、川贝母、金银花、陈皮、麦冬、冬虫夏草

第五章 药理学

1.胆碱能纤维、肾上腺素纤维、胆碱受体、肾上腺素受体 P204 2.重点掌握毛果芸香碱、新斯的明、肾上腺素、阿托品、普萘洛尔 3.有机磷酸酯类P206、镇静催眠及抗惊厥药(地西泮、巴比妥类)P210 4.抗惊厥药:硫酸镁(注意:注射硫酸镁的作用是抗惊厥、口服硫酸镁的作用是泻药)

5.抗癫痫药、抗精神失常药(氯丙嗪 作用机制;不良反应);抗躁狂抑郁症药(米帕明、碳酸锂);抗帕金森病药(帕金森病的定义、拟多巴胺类药、中枢抗胆碱药)P211-212 6.中枢镇痛药(吗啡);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P213-214 7.抗慢性心功能不全药(强心苷类药理作用、作用原理)P216 其他用于慢性心功能不全的药物

P217 8.抗心绞痛药(心绞痛的病理生理机制、心绞痛发生的重要病理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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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硝酸甘油、普萘洛尔、钙通道阻滞药)P218-219 9.抗高血压药(利尿药氢氯噻嗪、钙通道阻滞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卡托普利、氯沙坦)P220 10.抗动脉粥样硬化药(调血脂药:他汀类、胆汁酸结合树脂、苯氧芳酸类、烟酸类;抗氧化药:普罗布考)P221-222 11.利尿药(选择题)P223-224;脱水药(甘露醇)P224 12.呼吸系统药物(平喘药)P228

13.消化系统药物(抗消化性溃疡药:碳酸氢钠、碳酸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H2受体阻断药:西米替丁、雷尼替丁、法莫替丁;M1受体阻断药:哌仑西平、替仑西平;奥美拉唑、兰索拉唑;黏膜保护药:米所前列醇、恩前列醇、硫糖铝、枸椽酸铋钾;抗幽门螺杆菌药:甲硝唑、庆大霉素、阿莫西林)P229-230 14.泻药、止泻药 P230-231 15.抗组胺药(H1受体阻断药:第一代抗组胺药(苯海拉明、异丙嗪、赛庚啶)和第二代抗组胺药(氯雷他定、阿司米唑)的区别)P231-232 16.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的松、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培氯米松、泼尼松等的生理作用、药理作用、临床应用、不良反应)P232-233 17.抗甲状腺素药(硫脲类、碘剂)P235 18.胰岛素和口服降血糖药P235 19.常用术语(抗生素、抗菌药、抗菌后效应、抑菌药、抗菌活性等的定义)P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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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抗菌药物的作用机制(问答题)、细菌耐药性的定义 P241 21.青霉素、头孢菌素P242-243 22.大环内酯类及克林霉素(大环内酯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P244 23.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链霉素、庆大霉素、阿米卡星)P245 24.四环素类抗生素(四环素、土霉素)氯霉素类抗生素(氯霉素)P245-346 25.人工合成抗菌药(了解)P246-247 抗真菌药P247 26.抗菌作用机制P246

27.抗结核病药(利福平、异烟肼、乙胺丁醇、链霉素、吡嗪酰胺)P247-248 28.抗肿瘤药案抗肿瘤作用的生化机制分类可分成哪几类?P250-251 29.常见的毒性反应、特殊的毒性反应P251 第七章 药剂学

1.药剂学的概念、宗旨 P286 2.药物剂型的重要性(作用)药物剂型按形态的分类 P287 3.药物制剂的组成部分、辅料的定义及辅料在药剂学中的的作用P287 4.药物制剂的基本要求、药物制剂稳定性主要包括哪三个方面?P288 5.影响药物制剂稳定性的因素及稳定化方法(填空、选择、判断、问答)P289-290 6.液体制剂的特点、质量要求、液体制剂的防腐(防腐的重要性、防腐剂)P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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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毒剧药或剂量小的药物不应制成混悬剂 P294 8.灭菌法有哪些?灭菌与灭菌剂的定义 P296 9.注射剂的概念、质量要求、给药途径P298 10.注射剂的附加剂、热原检查(家兔法、鲎(hou)试剂法)、注射剂的制备P299 11.输液的质量要求P300 滴眼剂的质量要求(无菌)P301 12.固体制剂的定义、类型P301 13.根据口服固体制剂溶出速度的快慢,胶囊剂、颗粒剂、散剂、片剂、包衣片、丸剂的药物吸收的快慢顺序为?P302 14.散剂、颗粒剂的定义、质量检查P303 胶囊剂的定义、质量检查P304 15.片剂的定义、片剂的辅料(填充剂、湿润剂与黏合剂、崩解剂、润滑剂);片剂的包衣、包衣的目的(选择题)P306-307 16.片剂的质量评价P308 17.气雾剂的组成?常用的抛射剂?P313 18.缓释制剂的定义

经皮吸收制剂(或称经皮给药系统或TDDS)的定义及优点 P314-315 19.成功的靶向制剂应具备定位浓集、控制释药、无毒可生物降解三个要素。

20.物理化学靶向制剂 P318 第九章 药事管理学

1.药事及药事管理的定义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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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事管理的特点(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P341 3.药事管理学科的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研究的一般程序P342-343 4.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定义P347 新药、仿制药的定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目录》P348 5.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检测P350 6.我国遴选基本药物的原则、处方药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P349 7.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情形(引起死亡;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对生命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P350 8.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P363 9.GMP管理的意义、认证管理(药品认证、GMP认证的三种认证);工作程序(问答题)P367 10.药品储存与养护、出库和运输要求P369 11.药品的定价方式(判断题)P376 12.调剂的定义,处方药的区分和管理P372 13.特殊药品管理、中药管理(了解)第十章 合理用药与患者保健

1.现代药学的发展主要经历哪几个阶段?P385 2.合理用药的定义、合理用药的5个标准、4个基本要素、合理用药的参与者、合理用药的共同评价标准 P38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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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的特殊性、麻醉药品和麻醉药、精神药品、特殊药品、假药、劣药 P389 4.处方、药品有效期、配伍禁忌、耐受性、成瘾性、药物依赖性P390 5.合理用药的目的 影响合理用药的因素P391-393 6.药物的给药途径主要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有效血药浓度高低以及药物作用的强弱,一般情况下,同一种药物出现药效的速度为静脉注射>肌内注射>皮下注射>胃肠内给药。P391 第十三章 药物流行病学与经济学评价 药物流行病学的定义以及研究范畴P463 药品的不良反应(A类和B类)P464 药源性疾病(DID)P464 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分析性研究、实验性研究)P464-470 药物经济学的定义、研究目标、任务、研究对象、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的意义P47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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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 篇四

一、民法案例

陆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28日,陆某和张某在第三人某房产中介所承办人钟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陆某(甲方、出租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即案件系争房屋)出租给张某(乙方,承租方)居住使用。房屋租赁期为八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6,8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20,4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甲方6,800元作为承租该房屋的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系争房屋原为三室一厅二卫一厨的居住用房,张某承租后将客厅隔成三间,阳台改装成卫生间,到纠纷发生时,系争房屋被分割为六室三卫一厨的结构,共居住六人。除张某外,其他租客与陆某之间无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按该房屋交接时的现状使用该房屋。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给予维修。租赁期满或因某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乙方须及时将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如数归还给甲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后,未经得甲方同意擅自提前解约或其他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乙方为违约。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并结清各种费用。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相应赔偿责任。该房屋内由乙方正常使用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一万一年计算作为违约金,乙方保护好地板及装修,甲方允许屋内隔单间。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陆某于2012年5月12日向张某交付了租赁房屋。嗣后,陆某发现张某将客厅分隔成三间客房,每间安装电表,原有的阳台被改装成卫生间,安装马桶与洗浴设备,污水管直接接入阳台落水管,故于2012年6月9日向张某发送告知书,要求张某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不得转租或群租。张某表示,将客厅隔成单间有合同约定,阳台改装成卫生间确实未经陆某同意,但张某愿意将阳台恢复原状。张某还表示,如合同解除,他会清退居住在承租房屋内的其他租客,如果相关租客迟延迁出该房屋,产生的房屋使用费由其负担。

在庭审过程中,陆某、张某双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间,张某已经向陆某缴纳保证金6,800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房屋租金40,800元,如合同解除,保证金6,800元可用于抵销2012年11月30日之后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关于2012年5月12日陆某向张某移交的物品双方存有异议,陆某认为其将家具清单中所列物品移交给张某,其中陆某、张某及中介签名下方部分由其书写,其

中的电视机实为客厅里的长电视柜,张某对家具清单中陆某、张某及中介签名上方的内容无异议,认为下方的内容为陆某自行添加,电视机或电视柜其均不予认可,但对于机顶盒一只、五尺床一只、床边柜两只确实存在,张某予以认可。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案情,用法学的观点评析群租问题。

二、行政法案例

肖某诉福建省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侵权案

福建省建阳市物价委员会(被告)根据该市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交的《关于要求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报告》,于1995年5月18日作出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改批复中规定:凡1995年5月20日以前开户的用户,不论已供气时间长短,三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38元,五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40元;每户年供气调为10瓶,每瓶净重14.5公斤,允许正、负0.5公斤误差等。

对于该规定,肖桂生(原告)等13人不服,于1995年7月24日向建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所作的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以行政职权单方强行推翻原告等与液化气经营单位已订立的供气合同的部分内容,其行为是越权行为,而且侵犯了原告等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答辩称:液化气是国家管理的商品,对液化气价格进行调整是物价管理机关的职责,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的潭价(1995)047号文批复是以《经济合同法》(该法目前已经废止)为法律依据的,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且肖桂生等13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故被告调整液化气价格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原告肖桂生等13人曾于1993年2月与建阳市液化气供应公司签订了供气合同,合同规定:每户开户费850元,保价供气五年,每年供气12瓶,每瓶价格25元等,尔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了约定。1995年5月18日,被告根据该市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交的《关于要求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报告》,认为液化气出厂价格不断上涨,运杂费用不断提高,经营成本加大,遂作出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对液化气零售价格和送气费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关于液化气零售价格规定为:(1)凡1995年5月20日以后新开户的用户,每户开户费400元,每瓶供应价45元,不受年限限制,长期供气。(2)凡1995年5月20日以前(不含当天)开户的,不论是三年期还是五年期的,不论已

供气时间长短和所交开户费多少,在原合同期内,三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38元,五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40元;原合同期满后—律按长期供应价每瓶45元执行,不再交纳开户费。(3)未交开户费或超定量购气的,—律按议价供气每瓶55元执行。(4)今后遇政策调价,以上价格也应作相应调整。(5)每户年供气10瓶,不满10瓶不补,超过10瓶按议价供应。(6)每瓶净重14.5公斤,允许正负0.5公斤。1995年5月20日建阳市液化气供应公司依据被告下发的047号批复文件的规定,单方强行变更与原告肖某等订立的原合同内容,每年每户供气12瓶改为10瓶,每瓶单价25元改为40元。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又于1995年10月5日作出潭价(1995)070号《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其中第四项规定: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10月10日停止执行。

建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作为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6号《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的规定,对建阳市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进行价格监审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和维护;被告所作出的潭价(1995)047号批复文件,其中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是针对与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但被告现已自行停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肖桂生等13人的起诉。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肖桂生等13人不服,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了—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液化石油气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国家物价部门有权依法对液化石油气商品实行定价、管理。对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已签订价格协议的,如双方签订价格未超过当地物价部门的定价,在签约有效期内,原则上供气价格不作变动。建阳市物价委员会潭价(1995)047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系针对已与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调整合同供气价,侵犯了上诉人肖某等的合法权益。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件,评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问题。

三、刑法案例

马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马某,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其新蔡县食品公司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因张某当时无现金,以一枚金戒子作抵押。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将两小包毒品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胡某,并容留张、胡二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新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将马、张、胡三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马某家中收缴海洛因7.54克、底料15.9克。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件,评析马某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与刑罚问题。

四、期末考核要求

1.请同学在以上三个案件中任选一个案件进行分析。

2.分析结果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分析结果以打印稿的方式交给任课教师,A4纸张。

(3)请同学将学号与姓名打印在所交稿件上端。

5.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篇五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六章

民法

1、什么是民法?它有何特征?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第二: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

第三: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第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3、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它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4、什么叫监护?

答: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什么叫法人?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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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

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即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7、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有: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第三: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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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什么叫代理?它有何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特征:

第一: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第三: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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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叫财产所有权?它有何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绝对权。

第二:它是一种对世权。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权。

第四:它是一种完全的无限期的物权。

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方法?

第一:确认所有权。

第二: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第三: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第四: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行利。

12、什么叫共有?

答: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13、什么叫共同共有?

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共有关系解除前为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最为典型是夫妻共同财产。

14、什么叫知识产权?它有何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特征有:

第一: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第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15、什么叫债?它有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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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有:

第一: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第三:债的客体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16、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因履行而消灭。

第二:因互相抵消而消灭。

第三: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

第四: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第五: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有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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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同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

第五:价格或报酬。

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七:违约责任。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8、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第一: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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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五:留置

1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已解除。

第三:债务相互抵消。

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

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六: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20、什么叫侵权行为之债?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它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这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21、什么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答: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叫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2、什么叫婚姻法?其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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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姻自由。

第二:一夫一妻。

第三:男女平等。

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实行计划生育。

23、什么叫继承权?它有何特征?

答: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留下的遗产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第二: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第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是一种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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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我国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第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5、什么叫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6、什么叫人格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其内容有:

(1)生命权;

(2)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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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7、什么叫身份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包括:

(1)著作权

(2)发明权

(3)专利权

(4)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5)亲属权和监护权。

28、什么叫诉讼时效?其种类有哪些?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能行使自已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其种类有: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其中有4种规定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而致人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七章 商法

1、什么叫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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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公司法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3、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

第一: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第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三: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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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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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有固定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什么叫破产法?

答:破产法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它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什么叫和解?全民企业的和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债权人已提出破产申请并由为人民法院所受理。

第二: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第三: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依法定议决规则通过。

第四: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9、什么叫整顿?整顿程序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活动。整顿程序应符合的具体要求有:

第一: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五: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

10、保险法是指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票据的特征?

第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第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第三:票据是货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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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七:票据是文义证券。

12、什么叫票据法及其特征有哪些?

答: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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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什么叫票据法律关系?

答: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4、什么叫票据行为?

答: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八章 经济法

1、什么叫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2、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什么叫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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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什么叫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第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二: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四: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

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第八: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第九: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第十: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益、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6、什么叫产品质量法?

答: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我国产品质量法贯彻的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和分别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8、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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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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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刑法

1、刑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基本原则为: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罪刑相当原则。

2、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什么叫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5、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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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体现本质和不决定性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第一犯罪都有。如偷越国境。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6、什么叫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第四:防卫不能过当

7、什么叫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8、什么叫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有: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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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什么叫刑罚?其特征有哪些?

答: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有:

第一: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第三: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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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叫假释?适用假释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有:

第一: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第二: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第三: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四: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11、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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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学概论重点复习 篇六

一.法的要素(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法律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法律原则

4.法的技术性事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生效、失效)二.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

1.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理解法律体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标准形成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不是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杂论无章的集合,而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形成法律部门后所构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不是自古以来所有国家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不是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凡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部门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法典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活动

两者区别主要有两点:

(1)内容不同:法律汇编不能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典编纂必然要变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性质不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许多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则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法律关系是体现人的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中国公民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机构和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社会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一定社会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原始社会习惯是氏族成员的行为规则,不具有阶级性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施

3.法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原始社会的习惯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

4.法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限,而原始社会的习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六.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等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七.法与党的政策

1.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第一,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作指导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虽然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律。

2.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一致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历史使命、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两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两者也有区别,如果看不到两者的区别就会产生法律虚无主义,就会出现党政不分的现象:

(1)制定的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2)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是由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调整范围不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比政策具体、明确,政策则比较原则和概括。政策的调整范围往往大于法的调整范围

(5)稳定性程度不同。法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特别是具体政策变化更快。

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1.提出

1996年2月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宪法 2.科学含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律)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4.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

5.人权保障原则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公民享有的某些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或应尽的根本责任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提高以下认识)

(1)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

(3)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7)特定公民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与之并列,更不能超越之上 2.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民主党派、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任期

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4.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

最高监督权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一.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一)被授权组织 1.概念

被授权组织是根据行政授权而享有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2.特征

(1)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

(2)被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3)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种类

群众自治性组织、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性团体 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 1.概念

受委托组织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替行政主体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2.特征

(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委托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3)委托内容的限制条件

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不宜委托)十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三.行政救济

广义的行政救济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以及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行政揭发、行政检举和行政控告制度等)

狭义的行政救济是指从法律救济本质特征角度予以确认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十四.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五.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的,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六.共同犯罪 1.概念及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从是否任意行形成上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从是否有预谋角度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从是否有分工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从有无组织划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

对主犯的处罚有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迫参加)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罪刑的,教唆犯视同主犯处罚;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视为教唆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十七.民事行为和代理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十八.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十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所立的遗嘱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成为遗嘱继承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负责;兼有人资两合性(既有无限公司特征即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有股份公司特征即以资本额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此外还有非公开性、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灵活等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到13人组成)

(3)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组织浓厚的资本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则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募集设立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3)创立大会

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发起人应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大会15日前予以通知或公告,要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5到19人)、经理 监事会

4.股票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是记名股票。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股份和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2)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二.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收款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十三.经济法的概念

通常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十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②生产者应当使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③生产者应当使产品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2)消极的义务

①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②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④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③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2)消极义务

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二十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税款的直接承担着,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2.纳税对象(纳税客体)

3.税目(各个税种规定的征税项目)

4.税率(我国现行适用的税率主要有四种: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应缴纳税款的环节)6.纳税期限 7.减税、免税

8.罚则(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二十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争议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种类:(1)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2)执行劳动法规的劳动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2.解决方式

协商(企业和职工自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仲裁前置,即打官司前必须要仲裁 二十七.民事诉讼证据 1.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特征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客观性

(2)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关联性

(3)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并按法定程序提取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合法性 2.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包括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

(1)学理分类:一是按证据的来源,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二是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是按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正(2)法律分类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证明的事实,亦称待证事实。包括三个方面:当事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权益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证据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免除举证责任的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4)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查证责任

查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负有的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证据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责任;二是审查核实证据的责任 5.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由于时间过久及其他原因有可能造成灭失、腐败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存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活动。需要采取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二是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二十八.强制措施的内容 1.拘传

拘传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强制措施;也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它不具有羁押的性质,讯问后应立即释放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5)法定羁押期满不能结案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适用于找不到保证人,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尚不够逮捕的情形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及时解除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紧急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的可现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或单位,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5.逮捕

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十九.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行政诉讼法只作原则规定的,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不得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性质相冲突。

“参照”适用意味着人民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掌握 三十.行政侵权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行政侵权赔偿的主要方式;同时其他责任形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金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年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以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③、④规定赔偿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行政赔偿费用来源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三十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和当然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了解一下: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前两者是基本内容 2.国家基本义务

承担尊重其他国家基本权利的义务 三十二.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三十三.人权的国际保护

1.人权的概念和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分支,指的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现阶段的概念包括三个部分: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因此国际人权法也可以分为个人人权法、民族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三个部分 2.国际人权保护公约

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通过或制定的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宣言和公约达50多件,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权: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有人民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人人平等,宗教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项权利和自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工作的权利,并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水平,包括适当之衣食住行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有权受教育;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对其本人从任何科学、文艺或艺术作品所得之精神及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母亲和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和协助

以上各项具体人权,并非是直接赋予个人的,均需借助缔约国的国内法来加以实行

3.关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分歧

人权问题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涉及国际关系中一个敏感的领域,各国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

发展中国家首先重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强调,侵犯民族独立和国家爱主权构成对基本人权最严重的侵犯,并强烈要求集体制裁大规模侵犯民族权利的种族主义政权,强烈反对霸权主义。在涉及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上,坚持国民待遇标准

发达的西方国家则偏重传统的西方式人权概念,认为所谓“人权”就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本国侨民在所在国谋求所谓的饿“最低国际标准待遇”。他们还常常以“保护”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这就严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十四.冲突规范的概念(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

所谓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十五.公共秩序保留 1.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裁决,如果其结果与本国国家的重大利益、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即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承认或适用 2.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学者认为)

积极作用: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能够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以维护内国的根本制度和利益

消极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种弹性制度,其消极后果就是给予了法官以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常被滥用,或被法官用作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3.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态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十六.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严责。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分享获得的成果,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做到有关各方互相有利

3.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合作义务与发展权相结合的产物。在国际合作中,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和积极支持。在发展权上,各国有权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分享发展利益。

4.有约必守原则

7.法学概论复习题 篇七

1、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D)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2、法系划分的标准是(A)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历史类型 C.法的阶级本质 D.法的立法体制

3、国务院有权制定(B)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地方性法规

4、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另一类是(D)全国人大的解释 B.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C.人民法院的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5、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A BCD)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E.暴力作用

6、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D)A、9岁的神童

B、16岁的个体老板 C、19岁的在校生

D、17岁的大学生

7、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C)。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乙监护人承担,若李某有过错则适当承担 C:杨某承担,若李某有过错则负连带责任 D:李某承担

8、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D)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C.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BC)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 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0、在我国,下列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有(BCD)A.继父母与继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父母与婚生子女 D.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D)。A、原告承担

B、被告承担 C、人民法院承担 D、主张事实者承担

12、因厂房所有权争议发生的诉讼,在管辖上属于(B)

A、指定管辖

B、专属管辖

C、一般地域管辖

D、特殊地域管辖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由(D)管辖。

A、原告所在地法院 B、被告所在地法院

C、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级 D、最先立案的法院

1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D)。A.选民资格案件 B.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债务催偿案件

15、某公司在水上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运方发生纠纷,该公司应向(BCD)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原告住所地

B.运输始发地 C.被告住所地

D.运输目的地

16、王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价值7600元)、现金6000余元。则王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A)。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不构成犯罪 D.负有限的刑事责任

17、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D)。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判断题

1、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4、一般累犯的构成,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3年内。(×)

法学概论案例 1、2007年,马一店村委会对仝堂自然村通往赵湾村的一老桥进行路面改造,因资金不到位未对该桥两边的护栏加以安装,只留下了准备搭建栏杆的根基钢筋头裸露在外。今年4月17日下午,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该桥体时,沿桥边行走,不慎被桥体上裸露在外的钢筋头拌倒,摔至距桥面3米深的桥底。小强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等共计15000余元。经对小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六级伤残。问:小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答:小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父母和村委会承担。小强途经该事故桥时,本应选择在路面较宽的桥中间道路上行走,而其却在桥的边沿行走,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在修整该桥体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对损害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2、甲有生产凉茶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2008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问:(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是合伙人。甲虽然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甲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甲应视为合伙人。(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

3、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 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

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4、王彬与李兰于200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1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庄村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韩某挖菜窖,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韩某讲理。韩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韩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韩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父报仇,叫儿子去打韩某的男孩。小儿子受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韩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男孩送乡医院抢救,终因留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原因是他的小儿子13岁,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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