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共8篇)
1.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人大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我市人大的监督职能建设,更好地适应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法治与和谐成都建设,我带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同志,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了解情况等形式,普遍调研与专题调查相结合,对区(市)县人大监督职能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市区(市)县监督职能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以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监督职能建设,监督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一)监督内容贴近主题。发展是时代主题,各区(市)县人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内容,大致是以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等情况报告;开展对政府实施项目年、抓工业发展、城镇建设等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加强对法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以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的监督;对于失地农民就业、社保和拆迁补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这些监督内容一般在年初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就确定下来,同时不拘泥,针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等突发事件,能及时督促政府有效解决。
(二)监督工作不断创新。各区(市)县人大重视创新,以创新推动监督工作向难度突破、向配套发展、向实效着力。一是创新监督方式。利用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形式,不少地方开展了审议再审议制度。其中金牛区的作法比较典型:对审议的报告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电子表决,有关报告或整改落实情况两次审议表决未通过的,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作出决议决定。二是结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展监督工作。温江区等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初步形成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拓展监督领域。积极探索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都江堰市人大今年开展了对5家市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工作评议,促进了被评议部门工作。双流县人大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使监督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深化人事任免权开展监督工作。有的地方要求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任职承诺书,以任职承诺书作为任职干部述职和评议的对照和参考;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有的地方实行了任命干部向宪法宣誓等制度,这些作法丰富了监督内涵、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
(三)监督实效有所增强。推进城乡一体化、实施项目年工作是全市工作大局。今年以来,各区县将此两项工作列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针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实施项目年工作中,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金牛区人大提出了医疗保障、充分就业等一揽子建议。在区人大监督和支持下,项目年工作顺利推进,落实了投资30多亿元的成都天府华侨城,投资2亿多元的一品天下旅游街等一批重大项目。温江区人大深入开展对筹办“花博会”等重大项目的监督,针对项目“落地”缓慢等问题进行视察、听取汇报,评议分管领导,提出抓落实、抓配套等建议,促进了花博会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快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双流县人大及时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开发区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农民拆迁安置积极建言,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项目的实施。崇州市人大把监督重心向社会弱势群体、生态环境等方面倾斜,武侯、金堂等区县人大狠抓关键环节的监督推进城乡一体化、落实项目年工作也各具特色,成效明显。
(四)重视代表监督作用。金牛区建立了人大代表辞职、述职和宣誓等制度,支持、规范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温江人大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区人大代表小组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届内对所有区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对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代表和提出高质量议案或建议的代表进行表彰;今年开始,把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300元调为400元。双流县人大制定了《提高人大代表专题视察和执法检查质量的办法》,将监督对象选题和代表选题相结合、看亮点与看缺点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和组织代表视察相结合,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其他区县的代表监督工作也趋于活跃、富有效果。
二、影响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总体而言,全市监督职能建设明显加强,监督的意识、手段、实效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监督制约能力、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第一,认识上仍有偏差、尚有困惑之处。对于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升,进一步落实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有力支持人大监督工作。有的地方人大处理不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以支持代替监督,以致监督乏善可陈、支持亦流于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偏少、年龄偏大,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基层人大存在着一点不做“没有意思”,做一点 “过得去、有个交代” “意思意思”,做多点“怕误会啥意思”的心态,导致监督工作深不得、浅不得、硬不得、软不得,令人困惑。
第二,老问题犹存,新问题应对乏力。一是代表结构不尽合理,代表工作经费不足。有的地方本届人大代表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约占代表总数的一半,这部分代表有些客观上忙于本职工作,时间、精力有限,成为事实上的“挂名”代表;代表工作经费偏低,有的地方代表年经费仅有50元,开展活动很困难,对于代表知情知政缺乏应有的经费保障。因而,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质量不高,行使审议权不充分;闭会期间,有的代表经常无故缺席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调研等活动,履职尚不到位。二是人大信访工作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前,人大信访工作总量逐年增加、任务日趋繁重,但编制所限难以充分发挥信访监督作用。三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不少乡镇撤为街道建制,而街道不设权力机关,使人大的监督出现断层。四是有的垂直管理部门“眼光向上”,缺乏接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因无监督法可依,地方人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不够。
第三,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督难以深入。法律确定的监督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有些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很难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诸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法定监督手段也存在此类问题,长期困扰地方人大。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职能建设的思考
监督职能建设,实质上是在掌握实情、把握规律、依法履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形成新思路、新举措,努力提高人大监督能力的过程。针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能力,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监督的共识性。监督不到位的种种弊端,归根结底在于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全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意义。人大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最基本、最经常的职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手段。它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有利于集中和体现人民的意志,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机关高效运转,从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腐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不能正视或削弱人大的监督地位,就会削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从而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因此,人大监督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弱化,这应成为全社会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共识。
(二)强调监督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指向性。监督能否具有力度和成效,监督指向很重要。指向不对头,力度再大,也不解决问题;指向正确,循序渐进,终有所成。解决好监督的指向性问题,必须根据中央9号文件,结合实际: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始终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监督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得到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尤其是使用刚性监督手段的理解和支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大监督环境。二是坚持不包办代替原则。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干预具体工作,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通过启动其内部的监督机制、推进工作。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需要监督、如何进行监督都要以法为据。四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避免行政化倾向。五是坚持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立足于实效,着眼于大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扣发展主题,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选取执法、司法领域中的薄弱环节,找准监督的重点和切入点。
(三)加强实质性监督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提高人大的监督能力,应着眼于实质性监督和实效性监督这一核心问题,在强化监督措施上下功夫。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经常性地运用询问这一法定手段,使其成为监督常态;大胆运用那些过去未用或用之甚少的刚性监督手段,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要善于运用综合手段,既善于把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到行使监督权过程之中,又善于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进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结合起来,对于严重失职、腐化堕落的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善于和敢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要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对于人大的监督事项,“一府两院”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的措施和效果及时向人大报告;并根据反馈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务求实效。
(四)加强监督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由于全国的监督法未出台,因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之中。针对监督缺乏规范性、操作性的问题,地方人大应努力在制度设计、健全监督法制上下功夫。一方面,要注意有选择地把地方人大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上升为法规,改变缺乏法律依据、操作随意性大的状况;另一方面,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系统化,使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更加明确、更加规范。同时,重视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法定程序。比如,建立关于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罢免等监督处置程序、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衔接转换程序、对行政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等程序,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使之具体可行,并具权威性。
(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突出监督的主体性。加强代表工作,发挥好代表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大监督的水平和质量。当前,一是要组织好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条件,更好履行监督职能。要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推进城乡一体化、招商引资、工业开发、水环境综合整治、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再就业、食品安全等工作开展视察、调查,了解社情民意;二是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工作,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三是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办理或督促办理,提高办理质量,使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都得到认真落实,以深化人大监督工作。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渐进的过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监督的认识、机制、原则、方法以及代表工作等诸多问题,要深化认识、创新机制、明确原则、健全制度,着眼于监督的前瞻性、连续性、有效性,形成长效机制,有序推进监督职能建设,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构建法治与和谐成都中的作用。
2.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二
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
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审查和批准上年度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来加强监督的。
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而上一年的国家决算要到6月份后才能编制出来。于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就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职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以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
1996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的同时,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后,每年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安排国家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1989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确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们提出的询问,有关部门要作出认真的回答。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在编制预算时意想不到的变化,需要对预算作出调整。1982年宪法修改后,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开展了哪些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有利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面对面交流碰撞,有利于彰显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权威,推动“一府两院”切实改进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首次启动专题询问工作,其后每年开展1次,目前共开展了3次,并计划于今年9月再开展一次。主要情况如下:
1.2011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我省2010年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围绕这个主题对省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开展了专题询问。在前期充分调研、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专题询问会,13位常委会委员从完善预算执行管理、确保民生支出、保障“三农”投入、促进科技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做好财政预决算工作、进一步发挥审计功能作用等不同角度,先后就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进行了提问,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了认真回答,省政府副省长作了表态发言。会后同时整理了关于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关于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等,交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第二年报告了相关整改情况。
2.2012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省政府分别关于食品安全“一法两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12位常委会委员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等重点,进行了询问,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了认真回答,省政府副省长作了表态发言。专题询问会之后,接着进行了分组审议。会后综合询问和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其后连续两年开展跟踪督查,取得积极成效。
3.2013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召开专题询问会,13位常委会委员围绕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体系规划、政策扶持、财政投入、基础要素供给以及运行机制、队伍建设、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等重点,提出19个问题,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等7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了回答,省政府副省长作表态发言。专题询问会之后,接着安排分组审议。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结合询问和审议情况,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在此基础上,今年还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在省人大代表中就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3.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三
苏州市沧浪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行使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对公共权力依法进行制约,对官员权力依法进行制约,对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现象进行匡正,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多年来,地方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方面也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创造了不少有效的监督形式。我们沧浪区的做法是:
一、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依法任命第一关。
各级国家机关的干部既是社会主义的参与者,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正确行使任命权,一方面将人民群众公认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任免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正确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首先对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命的关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党委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是党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人大依法履行任命国家机关干部的程序,并对他们实施监督,不仅是履行了人大的法定职能,更是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本质要求。党委推荐、人大任命,两者方向、目标是一致的,仅仅是法定程序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是体现了干部任命制度中的合理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要抱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实事求是,正确依法行使任免职权。
其次,要认真做好拟任干部的任前考察工作。对拟任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公仆意识、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能力等从多方面进行了解,做到在任命表决前基本掌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或建议意见及时向党委提出。党委在向人大推荐干部前,严格按《党政干部任用条例》办事,规范操作,扩大民主。在人大任命前,党委先将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提名推荐干部的基本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听取意见,沟通情况,使党组成员正确领会区委意图。
其三,区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任命会议时,除了介绍拟任干部的有关基本情况外,我们还要求本人到会,作表态性发言。为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我们把开好颁发任命书大会作为教育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为民服务的重要一课。要求他们不负党和人民重托,努力增强公仆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增强廉政意识,切实搞好自身建设。在最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中,明确了“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要求认真组织好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二、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监督实效。
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担负着监督职责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公开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所以,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不是简单地评头品足,论长道短,而要依法实施监督,抓住工作重点实施监督,注重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1、在确定监督事项上求实。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制订过程中,要克服和防止“想当然”“差不多”等思想,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全区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从中排出监督的工作重点,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视察调查等工作能紧跟形势,切合实际。法律监督要抓难点,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一抓到底”的原则,抓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进行监督,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工作监督中,要坚持“少而精,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执政为民,更多地务实求是,要采取“抓两头”的方法,即:一头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问题,另一头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推进实现我市提出的“两个率先”目标进程(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要提高监督实效必须求真。在工作实施中,充分发挥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在工作方式上,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并加强与“一府两院”部门的平时工作沟通。在召开常委会审议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力求掌握真实情况。不仅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而且要听取有关单位及群众的反映,不仅要明查,必要时还要暗访,不能满足于汇报材料上的文字和数字。审议中,要让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们的审议质量,说成绩实事求是不过头,谈问题切中要害不过份,讲意见切合实际又可行。
3、监督、整改意见必须狠抓落实。对于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必须狠抓落实。抓而不紧,等于不抓。监督意见能否得到落实,是事关人大监督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凡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要求一经提出,我们就明确有关工委或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由此来促进有关部门对人大工作建议、意见的执行和落实。人大工作质量的提高,不仅增强了监督实效,树立了人大威信,也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得到进一步增强。
4、“两评”工作要务实求新。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是对人大任命干部较为有效的监督形式,搞好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我们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有关部门的职权,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为搞好两个“评议”,我们以法律为依据,用制度作保障,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其它地区的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两评”工作的“章程”,对评议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规范“两评”工作能依法、循章、有序的进行下去。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无论是评议部门,还是评议干部,都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批评意见的准确性,所提出建议的可行性。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指出问题要准确中肯。只有让被评干部心悦诚服,受到教育,从而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改进工作,“两评”工作才能真正达到评出干劲、评出实效、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是坚持代表和选民广泛参与的原则。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不仅表现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而且包括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上,而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检查视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是人大代表参与议事决策、管理国家事务、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评议工作中,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单位和选民,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广泛征求企事业单位、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还推选代表在评议工作大会上发表很好的意见,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选民们切实感受到“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二是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三是有力地促进和支持了政府部门的工作。
四是坚持监督人和监督事相结合。“两评”是既评人又评事,由人议事,由事评人。由部门工作实绩看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由领导干部任职表现找出部门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原因。我们在进行“两评”工作中,注重做到:评议干部和评议部门工作相结合,常委会评议和组织人大代表评议相结合,常委会考评和民主测评相结合,把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与提高干部素质和对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上统一起来,达到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由于评的是身边人,议的是身边事,评议的虽然是几人几部门,教育的却是一大片。
5、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工作与区委决策同心,与政府目标同向,与中心工作同步,这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办事,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寓支持于监督中,共同营造依法、有序,互相支持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当有些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困难时,我们便想方设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克服和解决。人大与其任命干部的亲和力增强了,人大的威信也提高了。
三、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必须以实现权力监督法制化为前提。
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必须真正确立人民在权力制约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强化监督职能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监督实效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具体反映在:一是人大监督工作要进一步有法可依,使其规范、有序、有力。二是要有善于监督的手段。目前,在人大工作中,使用一般性的监督手段比较多,主要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检查、评议等,而使用“刚性”监督手段,如依法对任命干部实行罢免、撤消职务、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比较少,使人大监督尚显软弱。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对人大审议、评议后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手段,决不能人大审议认认真真,会议开过烟消云散。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在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上真正向前迈出一大步,就必须以实现权力监督法制化为目标,发挥地方权力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自身建设,奋发有为,锐意创新。人大工作要有所起色,人大地位要有所提高,首先在于人大常委会要有奋发有为的进取心,居位要思为。既要注意摆正自身位置,确立良好的心理定势,又要克服“二线”意识,走出求虚不求实,求安不求为的心理误区。同时,要切实搞好常委会和机关的自身建设,树立一种好的工作作风,形成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好的干部队伍。人大工作要积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锐意创新的的精神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确对待监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探索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新途径、新方法。要努力探索行使各项职权的具体形式,不断增强工作实效;要不断拓展民主渠道,完善民主程序,使人大工作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提高人大的权威性。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接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定主体。其法定职能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重要论述,为人大代表提高自身素质,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作了很多的探索,创造了不少好的方式、方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着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很大的空间。这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监督实效的一个课题,也是人大创新工作思路的一个重要方面。
3、必须从立法上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呼吁《监督法》尽快出台,使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行为进一步有法可依,把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方法、法律效力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解决无“法”监督和不敢监督的问题。
4.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四
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它是以人民意志、宪法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层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一直以来,追求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的一个话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有效监督,迫切要求我们要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一、基层人大监督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化,中央对人大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给予了更多期待,这些对县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县区人大监督的传统工作方式,如召开座谈会、视察、代表议案和建议等,监督的方式、监督的范围、监督的主体都较为狭隘,收效已极为有限,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更强力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是县区人大一种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但还普遍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未进行深入细致的督促整改,造成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大监督的实际成效和法定强制力得不到彰显,损害了人大的形象和人大监督的权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刚性监督使用少。
人大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县区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束之高阁。刚性惩戒措施的缺乏使县区人大监督显得软弱无力。二是监督内容不全面。
县区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议题较多,取得的成效较为明显。而作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重大决策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三者的职责边界划定不明确,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认为需要交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就交由人大决定,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文件和框架体系,人大的决定权常常被虚设、搁置;人事任免只重视法律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的干部知之甚少,任命时缺乏择优性和竞争性,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提名谁人大常委会就任命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成了形式、程序和过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也就成了名义上的任命,任命后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任了之。三是缺乏持续跟进机制。
县区人大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如每年都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剖析,解决问题措施较少,审议完了,“监督”也就完了;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老问题,致使某些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二、创新基层人大监督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应对新形势对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正确发挥人大监督应有的效用和功能,县区人大因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和认同,主动融入县区大监督体系之中,以“三统一”(理念与举措、内容与形式、实绩与实效)、“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和依法履职)、“三围绕”(中心工作、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三强化”(审议质量、职责履行和监督刚性)、“三建设”(思想、作风和能力)为思路、目标与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拓展监督内容和重点,实现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和重大突破。
一是全面监督突出重点。
监督手段要突出灵活。在安排监督手段上,要注重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监督议题要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和方法。对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审议等方式;对工作监督可以采取工作评议、审议、视察等方式;对人事监督可以采取述职评议和拟任职发言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结合质询、罢免、撤职、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等“刚性”手段的运用进行监督。监督力量要突出整合。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人大自身搞好主体监督以外,还要同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把党委的纪检监督、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督体系格局,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更有广度和深度。监督处置要突出从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留“余地”,不讲“情面”,不怕伤“和气”,不做“老好人”,对少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毫无作为的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提出质询、予以撤职和罢免,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实际成效。二是优化监督拓宽渠道。
近年来,县区人大在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有相当差距,必须不断加以研究完善。内容上,除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外,作为县区人大,尤其要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注重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大走访以及“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拓宽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进一步提高社情民意工作水平,并将搜集到的社情民意形成议案建议交办处理并强化监督落实。可通过设立民情专线,开设论坛,建立网站、推送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畅通民情收集渠道。同时,要加强信息跟踪反馈,尽可能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作为决策参考。此外,拓宽监督渠道还要与创新形式有机结合,要重点应用述职评议、视察与评议相结合等新的形式,使人大监督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收到实效。5.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五
了积极作用。下面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践,就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精心选择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明确要求。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议题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我们坚持紧扣全局、紧扣中心、紧扣民生的原则,每年年底向人大代表发出信函,征求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少而精原则,每年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市信访局及市长电话所了解的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确保监督议题选得准,开展工作针对性强。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我们连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较好地履行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能。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我们多次听取市政府关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村村通自来水和“一池三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推进依法治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我们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认真听取市政府及法、检两院关于普法工作、依法治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招商引资、壮大主导产业、培植大企业大集团、园区建设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促进市委决策的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求真求深。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前提。不论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要做到情况明了、有的放矢,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力,都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会上十分钟,会前十日功”,对常委会确定的每项审议议题,对牵动全局的大事要事和党委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都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调研工作坚持求真、求实、求深,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在开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情况专题调研时,我们采取市县两级人大联动,组织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00多名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历时3个月,组成55个调查组,深入全市12个县市区,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察看现场、走访企业和农户等方式,调查了122个乡镇、371个村、1966户,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了100多名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意见。在组织开展煤炭产业发展情况调查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深度调研时,我们从常委会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几个调查组,历时两、三个月,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操作性强的调查报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据此,市政府成立了煤炭工业管理局,建立了地方政府与省属煤炭企业的高层议事机构,加快了煤化工等非煤产业的发展和塌陷地治理,调高了煤炭资源税税额。去年,我们提交的关于赴兄弟市学习人大工作、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方面的考察报告,市委转发后,在全市引起良好反响。
6.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地调研报告 篇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三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乔晓阳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08-05-30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报告内容提要:
一、监督法的制定过程
二、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
(三)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已经作了规范,从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到立法监督都作了规定,统一了各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对监督权的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年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长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监督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完善,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监督法的制定过程
回顾总结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了解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考虑,对于准确领会、把握好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宣传好监督法,切实贯彻、实施监督法具有重要作用。
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到第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2002年8月将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0年。
监督法的制定工作历时20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
第一,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既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即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10月8日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监督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各方面都很关注。中央政治局高度重视,强调制定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在制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两个关系,准确反映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第二,人大的监督工作应当如何定位,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督法的期望值很高,希望监督法把什么问题都能管起来。实际上,人大的监督工作只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党纪的问题;已经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政纪的问题;已经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法纪的问题;在司法诉讼中,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人大监督尽管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人大监督可以涵盖和代替其他所有监督形式,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也不是主从关系。人大监督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监督实效,切实解决问题。
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什么?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总的来说是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所谓工作监督,是指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自身并不具体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这是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准确定位。
第三,如何正确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涉及的两个关系。一是干部述职评议涉及如何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二是个案监督涉及如何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这是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2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大体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总结这些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较多意见认为,两种形式的探索实践,都为制定好监督法提供了积极有益的经验,相比较而言,开展工作评议,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
调研中大家感到,人大常委会如果经常性地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而不是个人述职评议,可以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评议“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比较熟悉,能提出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把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工作评议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人大常委会通过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专项工作评议情况,可以作为组织部门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个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既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又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样,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而不是个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保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两院”的监督应体现在“类案”上,而不是“个案”。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这一类案件,促进公正司法。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督促“两院”改进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至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按照规定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是可以的,中央9号文件也有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这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也不是所谓的“个案监督”,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工作问题。
讲到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有必要讲讲如何看待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的探索和实践的问题。20年来,地方人大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权,做了许多富有实效的工作,得到了同级党委的肯定和“一府两院”的支持,人民群众也是满意的。总体上讲,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包括一些有创新性的探索,出发点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这些工作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有关监督法的多次讲话中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的内容简洁明了,共有9章48条。为了便于掌握,可以概括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一章;第二部分是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第二、三、四、五章;第三部分是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第六、七、八章,第九章是附则。
(一)总则
一部法律中的总则,规定的是这部法律最基本的问题,是管总的,对全面、准确领会整部法律设定的各项制度和各项规范非常重要。总则部分主要规范两个内容,一是监督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明确为规范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不是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曾经确定本法既规范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最后确定本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这样的改动,主要考虑:一是,依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成绩给予肯定,对缺点提出批评,当然也是监督;审查计划、预算,最后要作出批准的决定,也包含了监督。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行使监督权的程序相对已经比较规范。因此,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为切合实际。监督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本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5条: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公开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五大继承并在新形势下发展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来。江泽民同志在那次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强调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其全部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保证党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核心。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第三,坚持集体行使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责任制。彭真同志说:“人大和政府的任务不同,因此,它们的工作制度、方法也就不同。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负责制,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的权力是很大的。„„但是,人大这种权力是由集体来行使、来作决定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也就是说,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不管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还是委员,都是一人一票。审议中,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包括提出不同意见,在集思广益、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特点。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政治原则、法制原则、组织原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第四,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我国人大同其他许多国家议会组织制度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的议会制度,无论是两院制或一院制,其权力都统一由全院会议行使,只有全院会议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般不行使职权,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才行使由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同时,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第五,坚持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这个意义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应当把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以使人民能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可以说,公开原则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人大常委会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并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保证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在监督法中有多处体现,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二)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主要规范两个内容,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
1.关于工作监督的具体内容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包括: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
第一,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什么都管,势必什么也管不好,也管不了,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甚至可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影响工作效率。彭真同志1985年担任委员长时指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应当是“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学会“抓大放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大应该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致流于形式,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的议题,根据6个途径反映出的问题确定,这6个途径是:(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从这6个途径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专题、专项,目标集中,可以审议得更加具体,更接近实际,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而且对同一问题可以事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还可以事后继续跟踪监督,直至见到改进和纠正的实效。这种专题性的监督,更具有经常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是全面的、基本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第二,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计划,是对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安排;预算,是对未来一年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作的安排。计划和预算,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计划和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切实执行。为了保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得到正确执行,宪法、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就是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中期,听取和审议本前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第十七条);审查和批准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实践证明,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维护计划和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监督法第三章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其中有两个有新意的内容,一是为了明确审查的重点,第十八条规定了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这6个方面外,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二是,第二十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表明,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虽有监督审计工作的含义,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一形式监督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与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工作相结合,突出了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也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监督更有力度。
第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更坏。因为它不但破坏了法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还会损害人们对法的信任。因此,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至关重要。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在这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常委会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针对其实施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监督法第四章对执法检查作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从内容上讲,主要是上述三个方面。
2.关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
法律监督,是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除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也是普遍适用的。对第一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立法法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对此只作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衔接性规定。监督法重点规范了第二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法律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监督法主要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一是中央层面的,一是地方层面的: 从中央层面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参照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从地方层面讲,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强制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第二部分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
(三)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这几种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较少,可以称之为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
1.关于质询。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
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而且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对象,必须写明向谁提出,要求谁作答复。质询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既包括政府组成部门,也包括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下属机构的行为,分别由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统一向人大常委会负责。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写明因为什么具体事项、什么理由提出质询,并提供该事项必要的有关情况,以便受质询机关准确把握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意图,希望了解情况的范围或者不满意的事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监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2.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必要的时候,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是临时设立的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宪法和有关法律早有规定,但运用很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特定问题调查有关法律规定得不清楚,这次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强调是需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一定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重大事实又不清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增强了可操作性。
3.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撤职不同于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的正常免职,撤职是对有违法、违纪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期届满或者正常卸任之前,依法撤销(解除)其所任职务的一种行为。因此,撤职同罢免一样,具有惩戒性质,但不是行政处分。
监督法在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的经验基础上,对撤职案提出的主体、处理、审议和决定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撤职制度。这对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法第四十五条,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是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根据监督法第四十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二是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据此,监督法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综上三个部分:总则、经常性监督工作和非经常性监督工作,构成了监督法的全部内容。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事实证明,监督工作针对性越强、越集中,监督工作效果就越明显、越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3)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围绕这5个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五个结合”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1.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如资源环境问题,始终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常委会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又如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问题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3.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应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如2003年、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同时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4.把执法检查与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既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如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再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上述“五个结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多年来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践中成功经验的总结,有些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创新,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亮点。这“五个结合”并不是单一的工作方式,有许多是综合运用这“五个结合”的监督方式。比如“三农”问题,既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又是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常委会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2006年以后,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又如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也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从以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践可以看出,始终把握以事后监督为主是一条成功的经验。这是因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其自身并不具体执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第二,宪法对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保证“一府两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可以随时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事先介入”或“事中监督”。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守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不能干扰或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第三,正因为以上两点,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形式规范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可以看出,这主要是针对“一府两院”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人大常委会就是通过这些具体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过程中始终兢兢业业、依法履职。
7.XX年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篇七
区人大常委会XX年监督工作计划
XX年,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区十二届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着力服务转型发展、保障民生改善、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打造最佳宜居城区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XX年监督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全年共安排听取和审议14个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政务(村务)”建设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四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2、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建设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四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3、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罗幔杨梅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四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 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六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5、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六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6、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六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7、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外贸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8、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9、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10、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安排在十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11、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XX审计整改工作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二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12、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侵财型犯罪侦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二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13、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口医化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二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1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安排在十二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 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二、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1、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XX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关于XX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XX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XX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上两项安排在八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联动开展饮用水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推进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四、有关专项工作的监督、视察
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围绕“五水共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工作针对性地开展视察。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认真执行《XX市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和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
六、工作评议
对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履职评议工作安排在十月份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与区法院联系。
七、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的汇报
听取区公安分局关于部分公安派出所工作绩效评估的汇报(12月)。
8.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篇八
一、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
一年来,我市共召开了九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项,作出了决议、决定12项。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依法履职推进科学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对全市200*年上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工业经济运行及技改工作、商业贸易及进出口贸易、农业、农村及农民增收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依法治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以关注民生为重点,更加注重实效;检查方式多种多样,更加讲求规范。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消防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检查组的工作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市政府办理,并继续通过实地检查和跟踪复查,督促问题切实解决。从常委会跟踪检查消防隐患和水污染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整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分别对长虹、九洲、新华、攀长钢打造“百亿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就进一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
3、审查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报告,审查通过了《**市2007年—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富乐山风景区核心区保护范围的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决议》。
4、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常委会继续深入开展“还一江清水,建生态城市”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宣传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曝光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促使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的决议》。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作出了关于批准《2006年—2020年绵阳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定。常委会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分赴江油、平武、北川、安县等地对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报告,推动了我市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常委会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全民健身纲要实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武引工程建设,先后进行了多次视察,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报告,并就这些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二)依法履职促进和谐稳定
着力推进司法公正。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和“五.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我市城区3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进行了视察,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常委会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前往北川羌族自治县,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推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801件(次)21730人,来信来访件办结率达99%,重要信访结案率达96%。通过办理信访,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履职切实关注民生
大力推进惠民行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报告,要求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加快推进十大
惠民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资金问题,强化和完善管理,建立帮扶救助体系。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到涪城、游仙、江油、安县、平武督查“十大惠民行动”项目落实情况。常委会领导同志还带头开展“321”联系群众活动,促进了惠民行动的开展。
深入推动扶贫攻坚。常委会领导同志深入乡镇、村社对我市三年来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调研,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探索三年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如何建立完善扶贫解困长效机制的新方法、新途径。常委会还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
扎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常委会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工作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促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和县市区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动了我市医疗卫生惠民工程的实施。
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常委会深入江油、梓潼等地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促进了全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紧扣主题,代表工作取得新进展
常委会紧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一主题,不断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抓好代表培训。召开了代表培训会,就代表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怎样搞好专题调研进行培训。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调动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抓好专题调研。认真组织代表从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提交专题调研报告42篇,报告质量有明显提高。专题调研报告已转交市县有关部门供工作参考。
三、争创一流,自身建设有了新提高
常委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统领人大工作,以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忧患意识和协作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召开后,常委会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十七大精神,安排部署全市人大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十七大报告进行了深入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实质,全面理解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正确把握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重点,为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根据市委的要求,常委会高度重视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精心谋划,整个教育活动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常委会机关工作作风更加务实,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常委会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办文办会、财务接待管理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学习贯彻监督法开局良好。200*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常委会加强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举办了多期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先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了普遍培训。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将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和程序。依法做好市“一府两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对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调查研究深入细致成效显著。先后完成了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城市低保工作、扶贫攻坚、农村卫生工作、公交优先、财政收入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10个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智力支持。
四、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督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深入。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继续实施“三大要务”、加快推进“四大转变”、全面落实“六个大力提升”的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明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
紧紧抓住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科技城建设、富民惠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义务教育、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监督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监督,促进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支持和督促政府积极稳妥地搞好并村工作。支持和督促政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
健全完善代表知情知政制度,采取召开汇报会、重大事项通报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提高代表参与度,保障代表知情权。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保代表建议得到认真负责地办理,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落实好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一步拓宽代表畅通便捷的联系渠道,不断提高代表为人民代言,为人民履职的水平。
(三)、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决定好重大事项
抓住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好重大事项,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并认真督促施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常委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任免人员票决制等制度。
(四)、坚持求真务实,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从组织制度、运行机制、议事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促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努力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始终保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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