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共4篇)
1.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篇一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应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后, 对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方面,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做出特殊规定。但在销售征税问题上, 对其不准抵扣进项税的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未做出相应规定, 而是同其他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样,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显然, 上述规定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来说, 违背了增值税应就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征税原理, 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扰。
财税[2009]9号文第2条第1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2款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6月22日购入一辆摩托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增值税款3400元。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购买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定该摩托车折旧年限为5年, 采用直线法折旧, 不考虑净残值。A公司决定于2011年12月20日出售该摩托车, 取得含税销售额为9568元, 出售时已提折旧11700元。
A公司出售摩托车的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方法一:按增值税全额计提, 即4%征收率体现应交增值税, 再将减半的增值税作为减免税款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 , 并把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
(1) 出售摩托车转入清理时
(2) 收到出售摩托车价款时
(3) 计算确认应交的增值税和减免的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9568÷ (1+4%) ×4%=368 (元) 。
减免增值税=368÷2=184 (元) 。
(4)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方法二:直接按减半的增值税计提销售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 , 并把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
(1) 、 (2) 、 (4) , 会计分录同上。
(3) 计算确认应交的增值税和减免的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9568÷ (1+4%) ×4%÷2=9568÷ (1+4%) ×2%=184 (元) 。
由上可知, 方法一是把企业清理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把减免的一半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科目, 该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过程;方法二会计处理虽然简单, 直观地体现了清理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所应缴纳的已减半的增值税, 但无法完整体现清理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所应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将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不合适。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时, 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 导致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出现差错。 (2) 将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科目不合适。由于前面讨论过将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明细科目是不合适的, 即“减免税款”明细科目没有相应用于减免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是没有意义的。 (3) 将减半未征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是不合适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 将减半未征增值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填报时的困扰。方法二无法完整体现清理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所应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 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会出现困难:目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和征收率只有17%、13%、6%、4%、3%五种,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上并无2%税率一栏, 如果按照方法二直接将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会给财务人员带来纳税填报时的困扰。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摩托车、汽车、游艇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完善设想
(一) 建议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 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减免税款) 、 (转出未交增值税) ”等明细专栏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待抵扣增值税和欠缴增值税税款情况;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应纳增值税情况。但一般纳税人如存在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时, 不应拘泥于形式, 而是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设置应纳增值税的核算账户。笔者建议一般纳税人应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用于核算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二) 建议将减半未征增值税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笔者建议将减半未征增值税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而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增加“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者冲减“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税法中, 补贴收入、补助收入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其他收入”。按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有明确规定外, 减免的增值税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补贴收入, 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建议在设计《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增加优惠税率栏
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设计《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 可考虑增加优惠税率栏, 让企业财务人员填写所享受的减免税。
综上, 前述案例中的会计分录可以做如下处理:
(1) 出售摩托车转入清理时
(2) 收到出售摩托车价款时
(3) 计算确认应交的增值税和减免的增值税时
2.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篇二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核算
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规定,正确组织增值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合理把握以下要点尤其重要。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中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
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是对内还是对外。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都属于增值,无论对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项目),或是对外(分配利润、投资、捐赠)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增值,则看是对内还是对外,对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外(分配利润、投资、捐赠)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故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均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2.收入的确认与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計量。
对于视同销售,以上8种情形中,3、4、8及7项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形成福利设施资产的,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收入确认准则规定条件,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会计处理分别为:
情形3不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接收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移交方(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4及情形7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形成福利设施资产的,不应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情形8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情形5应确认收入:
借:长期对外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贷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情形6应确认收入: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贷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情形7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未形成集体设施资产的)或个人消费的,应确认为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篇三
析
2008-10-10 13:40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H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10万元。所有款项
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一、会计处理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
应收股利8
投资收益10
贷:银行存款154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8
贷:应收股利8
二、税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
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 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
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4
贷:投资收益20.4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0.4贷:应收股利20.4
二、税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
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1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
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
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
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
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
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
投资收益32
借:投资收益32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
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
(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0.5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篇四
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必须按销售额*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否确认收入则视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引起产品的产权发生变化而定。
1、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货物、在建不动产或者用于营业税其他应税劳务的,由于产品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福利、有业务招待、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再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须确认收入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货物的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也须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票,以及开具何种发票。
(1)当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时,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否则开具普通发票。
(2)当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时,由于不涉及对方进项税额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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