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6日修改稿)

2024-07-15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6日修改稿)

1.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6日修改稿) 篇一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7-04-0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省级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原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苏计农经发〔2001〕19号)基础上,修改制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加工或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了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功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形式,把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本身发展,更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的稳定。

2、省级龙头企业的定位

省级龙头企业必须是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16个比较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形成起重要带头作用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重点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3、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规模较大: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在省内建设原料基地,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种养业生产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2)效益较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不亏损;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辐射带动能力强:以资本、技术、服务等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省内基地农户建立了健全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蚕桑茧等产业的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1万户或基地面积

5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以及农业副产品综合利用的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3000户或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省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70%以上。

(5)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农产品符合我省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对16个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7)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要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80%以上。

(8)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产生。

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以及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园艺花卉、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以及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可放宽到1500万元以上,主营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并对出口农产品(海关统计数)在500万美元以上、占总销售收入80%左右的出口企业优先考虑。

二、关于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报省发展改革委。

2、根据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相关部门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织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附后),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在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时,应将龙头企业带动本地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依据。企业在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由县级以上农、林、牧、渔等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4)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管理认证或有关部、省级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各部门申报的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龙头企业名单。

三、关于省级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每年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市考核目标,并考核其上指标完成情况。突出对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出口创汇、带动农户及基地建设增量的考核。按季度对省级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2、加强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省级龙头企业须如实按月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企业经营效益等考核指标,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企业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4、省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

上一篇:以M爱祖国爱新疆,中国梦为主题的演讲稿下一篇:社区矫正重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