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2024-07-01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10篇)

1.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申请注意事项

1.提交新备案申请需要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而非360浏览器、QQ浏览器。

2.登陆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选择报检企业备案登记,到达报检企业管理系统。

3.选择“新用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上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填写完验证码之后点击备案。

5.点击IE浏览器上方的“工具”按钮,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在弹出的窗口,“添加此网站eciq.cn”右边的按钮点击“添加”。(此步骤必须操作,否则填写资料之后无法点提交)4.自理备案机构基本信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5.属地检验检疫机构点击框框右边的问号按钮,选择企业对应的属地检验检疫机构。

6.行政区划点击框框右边的问号按钮,选择企业对应的行政区划。

2.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二

1.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3.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出境检疫证。

4.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须订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防止境外有害废物或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旧机电进入国内,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5.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口。

6.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发放的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类等商品实施出品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7.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H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通过价值鉴定,可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10.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H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H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负责对拟没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就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四方面进行审查,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13.与外国政府部门及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并承担WTO/TBT协议、WTO/SPS协议的相关业务

3.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篇三

来源:发布时间: 2009-09-0

1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一)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篇四

出境货物报验单

报验单位(加盖公章)编号:× ×

疫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验单

报验单位(加盖公章)编号:×××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编号:31010020850277E报检单位登记号:3100704903 联系人:×××电话:64331432 报检日期:2003年11月11日

5.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五

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 93号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 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 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见附件 ,自 2014年 1月 1日起 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 7月 16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 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 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 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 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 址、备案 /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 规等情况。(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 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 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 包括:(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 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 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 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 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 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 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 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 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 过程。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 /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 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 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 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 15个工 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 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B、C、D 五级。

AA 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 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B 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 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 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 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 重大危害或损失。

D 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 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 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 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 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 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 10月份完成企业当评定周期的信用评 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 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 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 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 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 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 级 的,评为 A 级。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 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 B 级。

信用分值在 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 级的,评为 B 级。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 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 C 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 65分以下的,评为 D 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 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 D 级。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 AA 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前信用等级为 A 级,且适用 A 级管理 1年以上;(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 连续 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三上一报检差错率 1%以下;(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 1年 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 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第二十二条 AA 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 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 AA 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 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 AA 级条件的,按照 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 AA 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 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 AA 级 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 “ 守信便利,失信惩戒 ” 的原则,将企业信 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 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 AA 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 A 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 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 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二对 A 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 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 B 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 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 C 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 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 D 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 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 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 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 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 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

十七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 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 单)等。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 12 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 30 天、不多于 90 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 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第二十九条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 累计 24 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 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 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 36 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 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 D 级,同时采取布控措 施。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 —6—

管理措施。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 20 日书面 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告知的 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 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 10 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 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 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 6 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 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 保存。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

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 时予以更正。—7—

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篇六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2.报检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3.报检员注册所需资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4.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2个或2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企业停止报检业务;或企业解聘报检员;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应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报检员证》注销后2年内未申请重新注册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5.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暂停报检员3个月或6个月资格。

6.报检员证记分周期为一,满分12分。当报检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将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如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4分,将暂停6个月资格。

7.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办理延期,审核合格后延长有效期2年。

8.当有如下情况,延期审核不通过: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或累计记分18分以上;或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9.对延期审核不合格的,组织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可以进行补考一次,考试或补考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期2年,补考仍不合格的,报检员证和资格证同时失效。

10.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及时补办。

11.报检员调往本地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调往异地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7.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七

1.进口化工品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进口化工品检验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进口烟胶片检验

烟胶片也是天然橡胶,海关编码是400121000申报要素:品名、外观、型号、包装、签约日期。进口天然橡胶 抽样检疫注意哪些问题:

天然橡胶生产方式不同,从割胶、凝聚、压片到烟熏、干燥、分级等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情况差别较大,造成成品的质量不尽一致,加上投机商的掺假作伪,混有低次胶和小包件橡胶,不易查出来。因此,在检验时要限制批量,一般以50吨或100吨作一批为宜,同船到货还应分若干提单批次,便于进口到货时分提单、分批次抽样检验。

2.进口天然橡胶的胶种、等级标识和批次标记必须清晰易辨。由于同船到货胶种、等级较多,批次和数量又大,为加快卸货速度,一般采取先按胶种、等级和批次挑出样包,大批货物可按胶种分堆,这样就必须要求卖方提供到货的胶种、等级标记和批次标记清晰易辨,以避免甩包抽样的困难。

3.进口天然橡胶,如在冬季到货的,收用货单位应有暖房设备,以便挑出的样包及时运至暖房,或及时剥胶,以防冻胶而影响剥取检验样品。

2、进口天然乳胶产品检验

进口天然橡胶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贸易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有关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进口国标准或出口国标准进行检验;但采用有关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进口国标准或出口国标准应报请天津局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如贸易合同规定标准高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按贸易合同规定的标准检验;技术规范应使用现行有效版本检验检疫包括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合格评定;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包括:检疫、品质、数量、包装、重量、残损等。

3、进口化肥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该《目录》第六类第31章肥料中列出的商品名称包括:未经化学处理的鸟粪,未经化学处理的其它动植物肥料,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钠,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磷酸氢二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其它含氮、磷两种元素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及其他肥料。

2.进口烟胶片、天然乳胶、化肥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进口烟胶片、天然乳胶、化肥检验由于自身的品种复杂,所以发现的问题也不少。检出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

1、放射性污染

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夹带土壤

土壤属于禁止入境的物品。进口进口烟胶片、天然乳胶、化肥等环节易混入土壤,有的还携带线虫等动植物病虫害。

3、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

8.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八

刘月国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100026)

[摘要]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经历了15年改革创新发展,检验检疫体系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是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检验检疫主动适应改革的首选之举;该体系是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体。建立检验检疫智库是体系构建的关键、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的颁布是体系建设的现实目标。

[关键词]中国特色;;检验检疫;;体系;智库

The exploring of system of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ased on Chinese characteristics.Liu Yueguo(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Beijing, 100026)Abstract: After fifteen years of revolution and innovation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he system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s still at first stage.Constructing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ystem based on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the cor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first priority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ystem adapt to revolution initiatively.This system are combined b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echnology theory system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System.It is so called three regulations in one form.Build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hink tank is the key element to system, and it is also the original motivation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The promulgation of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aw is the realistic aim of system construction.Key words: Chinese characteristic;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system;think tank

绪论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立足中国国情、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检,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总结质检“十二五”规划期间的经验教训,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谋划质监事业“十三五”规划检验检疫事业的未来,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期更好地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概况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在进出境口岸、出入境货物集散地承担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从机构的整合布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特色理论体系的研究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沿革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三个局合并称为“三检”合一)合并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8月10日35个“三检”合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挂牌成立,从而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初步建立。2001年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时纳入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简称“十二字方针”),极大促进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善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商检法、动植检法、卫检法和食安法(四部法律)及相对应商检法实施条例、动植检法实施条例、卫检法实施细则和食安法实施条例(四部法规)简称检验检疫四套法规,这四套法律法规构成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的法律体系。

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修订过,商检法两次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两次修订。特别是2005年8月月10日对该条例的修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卫检法一次修正,卫检法实施细则一次修订。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安法是首部确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食安法第六章),该法律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随着改革深入在不断地完善.(四)出入境检检疫理论体系

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提出的走中国特色质检之路,建设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2014年8月,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研究课题正式启动,组建了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研究课题组。

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作序的《中国特色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理论研究论著2013年9月出版,这部研究著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检验检疫体系及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研究课提供了理论基础。

中国检科院院长李怀林对检验检疫新兴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大力推进检验检疫公共教育,加强检验检疫行业与相关高等院校的合作,从联合办学做起,逐步开展检验检疫专业的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培养的学术研究。这项研究为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检验检检疫执法队伍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存在的问题

检验检疫事业在不断改革实践发展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总结“十二五”期间检验检疫事业成效经验的同时关键是如何找准影响阻碍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问题,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是开创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一)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行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亟需统一。除了现行的食安法及其条列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为其所设法定职责的执法主体外,卫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检法在检验检疫机构成立后虽历经修订,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仍分别为其法规中的主管部门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实施以来二十年没有修订过,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管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执法。执法主体的不确定性,检验检疫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总有非法定授权而不可为的困惑,也直接影响执法人员及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困惑。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缺乏技术内涵

检验检疫现行的检验检疫模式是现场检验检疫放行、采样送检合格评定放行、检验检疫监管放行等模式。检验检疫在对出入境人员的检疫是红外体温监测仪,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采用的是人-机=犬的查验模式。当前检验检疫执法的科技含量体现在实验室检测水平和检疫犬的应用上,大部分检验检疫的执法是依赖于主观判断,就是进境高风险的动物隔离检疫也仅仅是靠采血和皮试来体现检验检疫执法的技术含量。检验检疫人员到企业监管主要凭感官判断、现场检验检疫也主要凭感官判断、合格评定主要依据采样品检测、一线执法人员的专业与检验检疫业务缺乏必要匹配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检验检疫形象,究其原因是检验检疫执法体系和理论体系出了问题。

(三)检验检疫体系的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

通过网络搜素,截止到目前未发现对检验检疫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开展专业研究的团队,大部分文章都是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研究属,而且多为毕业论文类。2015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法治建设研究基地在北京大学正式设立,该研究基地目前定位是研究质检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为质检总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论证、重大行政争议援助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从基地的建设目的看,还是对纯粹的检验检疫执法体系的研究,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检检疫专业的学科知识上的,任何的孤立研究都不会有满意的效果,检验检疫机构成立15年来,为建设“法制质检”引进了专业的律师和法律专业的人才,到目前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中执法主体的改进没得到有效的统一确认。

三、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思路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历经15年改革变迁,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化管理及检验检疫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有机融合的研究等。研究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是检验检疫“破冰之举”,要在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规划下,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展研究探索。构建该体系目的是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检验检疫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的颁布是体系建设的现实目标。

(一)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原则

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四套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为核心、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理论体系、行政执法体系),以实现立法目的为前提,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大道至简”的原理,制定条理清晰、科学严谨、便于执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二)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规划

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是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

1.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就是建立以“四法三条例一细则”为核心的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规则有机融合为一体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支树平局长用“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高度概括了检验检疫“四部法律的”执法目的,也就是说执法目的是统一的,从执法对象上看检疫的范围要大于检验的范围,从风险角度上看检疫要大于检验,从执法手段和措施上看检疫多于检验。另外食安法第六章进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内容在商检法和动植检体现。纵观四部法律法规不论是立法目的、法规条款的排序、内容都涉及进出口并且有交集。检验检疫要实现四套法规“合四为一”具有理论可行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法律案草案意见,优化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章》是质检“十三五”规划是核心内容,是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保障,是解决检验检疫目前执法问题的金钥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具体举措。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际公约规则等”构成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法定目的为宗旨,以检验检疫执行的四套法规、国际公约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为支撑,以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为内容,以《立法法》为原则,组成以总局领导、法律专家、专业理论学者、执法精英为成员的研究团队,力争在质检“十三五”规划初期完成研究“四法合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法律案草案的上报工作,其他配套工作在质检“十三五”规划期内完成。

2.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

检验检疫执法是技术性执法,需要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理论的支撑。检验检疫学科所涉及的科技领域极其宽泛,在基础学科层面,涵盖了医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工学、理学、农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检验检疫科技在应用性层次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所涵盖的应用学科领域囊括了营养学、分子生物学、分析测试学、动物检疫学、植物检疫学、传染病学、预防医学、微生物学、环境学、生态模拟学、毒理学、电子电气学、机械学、信息安全学、纺织学、材料工程学和工程化学等数十个自然科学领域以及国际贸易学、经济法学、风险管理学等多个社会科学领域。构建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是不仅是执法的需要,也是制定修订法律的需要,更是促进检验检疫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构建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研究检验检疫执法的实质,抓住检验检疫工作的关键控制点,梳理检验检疫学科内容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研究与检验检疫事业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研究编写系统的理论研究专著、教育培训教材,将检验检疫专业纳入国家教育系列。将理论、科研、应用形成三位一体的检验检疫技术理论体系。

3.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

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是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依据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和技术理论体系,结合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实践应用,研究制定的应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行政执法系统的有机整体,是检验检疫系统应用的大数据体系。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以风险评估系统、诚信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四位一体”的行政执法体系,风险评估系统为检验检疫业务系统提供执法指导,诚信管理系统为检验检疫业务系统提供实施科学监管的依据,行政处罚系统为检验检疫业务系统维护法律权威保驾护航,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系统是风险评估、诚信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数据源。风险评估、诚信管理、行政处罚是手段,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是检验检疫工作的根本,是确保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格高效便利开展,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系统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智能程序化执法体现检验检疫透明式执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廉政管理的利器。

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需要组建在质检总局领导下,由信息化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专业技术理论专家和一线执法精英的专家团队,以“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开发运用检验检疫数据,整合检验检疫所有数据源,提供方便、便捷、科学、高效的检验检疫执法服务,实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现代化。将现有的风险评估、诚信管理、行政处罚、业务执行四大系统优化组合成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体系,并将现有的检验检疫标签审核、电子监管、企业备案、行政审批等多个系统进行优化整合加入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实现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执法标准化、科学化。

(三)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步骤

建立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智库是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关键步骤和迈出的第一步,依次步骤是智库组织研究设计体系的具体方案、方案大调研、方案审核出台、方案执行实施。建立智库不仅是体系构建所必须,也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因此本节着重对构建智库进行论述。

建立检验检疫智库,就是组建一个在质检总局直接领导下,由法律专家、专业技术理论专家和一线执法精英组成的专门研究检验检疫事业的智囊团(智库),检验检疫智库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内部包括法律法规体系专家团队、专业技术理论体系专家团队和业务执法体系专家团队。

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法治建设研究基地已在在北京大学正式设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成立十五年了,承担着检验检疫学科研究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基地+研究院的结合是研究检验检疫科学执法论的有机结合,单纯的法律研究缺乏与检验检疫专业学科知识的支撑,纯粹的检验检疫专业知识研究需要法律的指导,二者的有机融合才能使检验检疫科学执法理论研究接近于实践。

在“一地一院”的强强联合下,建立检验检疫法律专家组+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理论专家组+检验检疫一线执法精英组构成的检验检疫科学执法体系研究团队,组成“三位一体”团队为检验检疫智囊团(智库),这是检验检疫科学执法理论与检验检疫执法实践有机结合研究集体,其任务是研究检验检疫科学执法理论、研究编写检验检疫学科教材、培训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参加检验检疫学科教学、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为质检总局提供智库服务和研究检验检疫的重大改革等。

检验检疫智库是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核心力量,构建检验检疫智库是受质检总局“十二五”期间工作经验总结的启迪,是质检总局“十三五”规划编写、执行的基础。

结语

在质检总局领导下的中国检验检疫事业,同国家的改革发展一道进入了深水区,检验检疫事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构建中国特色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是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对“十二字方针”的贯彻落实,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人民日报.第2版.2014.10.29.2.新华网.“四个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布局 3.人民网.李克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4.支树平.要不断完善质检工作体系[J].中国国门时报.第3版.2013.5.6.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研究课题顺利推进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北京大学质检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正式设立

7.黄冠胜.中国特色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3.11.1.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9.王涵.我国检验检疫制度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厦门大学2009.3.10.孙东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能研究[D].吉林大学,2009.11.李怀林.检验检疫新兴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1.(5).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检疫志[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4.13.刘沛国,陈滟.南海作证——广东检验检疫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纪实[J].中国检验检疫,2009,(1).1

9.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篇九

浅谈出入境检验检疫保健中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作者:宋小梅 作者单位:362200 福建晋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科

【关键词】 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一般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分为两种。一种为规定的预防接种: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对出境者前往某些烈性传染病的疫区或流行区要求的预防接种并持有有效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这类预防接种有黄热和霍乱;另一种为推荐性的预防接种:是检疫医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每周公布的疫情和出境者前往国家的疾病流行情况,推荐出境者接种相应的疫苗,保护出境者不受病原体的感染和发病。做好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医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熟悉疫苗的性能,认真执行有关禁忌证的规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使免疫制剂安全、成功接种到人体。接种场所的要求

(1)室内宽敞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2)准备好接种工作台、坐凳及提供受种者休息、等候的条件。(3)接种场所应当按照登记、健康咨询、接种记录、观察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4)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分别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5)保持室内清洁,每天用有效的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6)接种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和口罩,双手要清洗干净。(7)在接种场所应公示疫苗的品种、作用、接种方法、免疫程序、禁忌证等。冷链设备的使用

2.1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1)乙肝疫苗、冻干甲肝减毒活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菌体霍乱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 ℃~8 ℃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2)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脊灰疫苗在-20 ℃~8 ℃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3)黄热减毒活疫苗在-20 ℃条件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干燥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2 ℃~8 ℃保存和运输,则有效期为6个月。

2.2 冷链设备中常用冰箱的使用(1)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 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有期效分类摆放。(2)冰箱门因经常开启,温度变化较大,门内搁架不宜放置疫苗。(3)每天记录冰箱内的温度及其运转情况。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低温冰箱冰柜的中间位置,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冰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4)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注意应将卡介苗、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存放在底部,并将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乙肝疫苗放在接近冰箱顶部,不可将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距冰箱底部15 cm内的地方,以免冻结。(5)储存疫苗的冰箱内禁止放置私人物品。核实接种对象(1)检疫医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每周公布的疫情和出境者目的地国家疾病流行情况,推荐出境者接种相应的疫苗。(2)医务人员应核对受种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定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1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如黄热减毒活疫苗,是适用于进入或经过黄热病流行地区(包括非洲、南美洲和欧洲的部分地区)的人员,但小于6月龄的幼儿不得注射。皮下接种黄热疫苗后可刺激机体,10天即产生免疫力,用于预防黄热病,免疫力可持续18年以上,国际规程要求10年加强免疫一次。有发热及急性疾病患者;孕妇;有过敏史,尤其对鸡蛋过敏者;免疫缺陷或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严重心、肝、肾等慢性病患者均不能接种本疫苗。还应尽量避免空腹接种。接种本疫苗后个别有发热、头晕、皮疹者需注意观察,必要时给予适当治疗。少数人注射后局部出现疼痛,一般可在1~3天内消退。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让受种者对自己所接种的疫苗有一定的了解,而不是一无所知。

4.1.1 严格掌握各生物制品的一般禁忌证与特殊禁忌证 正确掌握禁忌证,对防止严重反应或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2 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提高受种者的自我预防知识。

4.2 实施接种前 应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1】。接种场所疫苗管理

(1)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2)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不同疫苗的接种

(1)2种灭活疫苗、1种灭活疫苗与1种减毒活疫苗或1种注射的减毒活疫苗与1种口服减毒活疫苗在同时接种时,一般不会产生免疫干扰或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率,可以同时或任何时间在不同部位接种。(2)2种不同注射的减毒活疫苗可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如未同时接种应间隔4周以上。(3)接种免疫球蛋白需至少间隔4周才能接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2周后才能使用免疫球蛋白。接种操作

7.1 医务人员 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年龄、预防接种证、免疫接种申请表及本次接种疫苗的品种,无误后予以接种。

7.2 皮肤消毒(1)确定接种部位;(2)用75%酒精棉签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 cm,待晾干后立即接种。禁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7.3 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 参见国家药典的规定,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7.4 接种时严格执行安全注射(1)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具;(2)抽取疫苗时剂量一定要准确。剂量不足达不到免疫效果,过量则有可能加重不良反应或引起过敏反应的发生;(3)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4)注射完毕后,不得回套针帽,用截针器毁形后统一回收销毁。

7.5 安瓿开启后 活疫苗超过30 min、灭活疫苗超过1 h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接种记录和观察

(1)接种后及时记录接种时间、疫苗的名称、剂量、接种部位及疫苗批号。(2)接种后,受种者应留观15~30 min。如有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医生并配合处理。(3)嘱受种者3天内注意保持注射部位的干爽清洁,不要饮酒、食海鲜及刺激性食物,避免劳累和激烈运动,以免增加反应或局部感染。(4)嘱受种者妥善保管好预防接种证书,以便出入境和到国外申请入托、入学、就业或医疗保险等时,能出示国际认可的有效证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24.肺结核的家庭调护

【关键词】:肺结核;家庭调护

肺结核是由于一种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道慢性传染病。患了肺结核的患者除了应坚持用药外,还要调理饮食和补充营养,注意休息,适当体育锻炼,保持个人卫生。

肺结核患者的营养搭配肺结核的患者在热能供应上则要高于正常人。饮食原则是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以及充足的无机盐。成年人每日应从饮食中摄入热能应在2500~3000 kcal,蛋白质为80~100 g。病灶活动期,每天应喝250~500 g牛奶,2~3个鸡蛋和适量瘦肉。牛奶中含丰富的钙质及酪蛋白,是肺结核患者的理想饮食,应坚持食用。维生素和无机盐对结核患者康复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中维生素A有增强身体抗病能力的作用;维生素B和C可提高体内各有关代谢过程,增进食欲,健全肺部和血管等组织功能;维生素D可帮助钙质吸收利用,而钙质是结核病灶钙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同时还要多吃蔬菜、水果及一些粗粮,以增加维生素和无机盐的摄入,满足患者的需要。伴有缺铁性贫血的肺结核患者,在饮食中还应增加铁质的供给量,以补充血红蛋白的损失。应多吃豆制品、黑木耳、红枣、芝麻、瘦肉、绿色蔬菜等含铁丰富的食物。肺结核的患者应少吃油煎、产气、辛辣食物,应禁忌烟酒。

常用食物治疗肺结核的方法我国民间常用食物治疗肺结核的简易方法:如肺结核咳嗽时,用雪梨1个,蜂蜜50 g,蒸熟吃,止咳效果较佳;肺结核咯血时,用生莲藕250 g,洗净切片加白糖吃,有一定疗效;有盗汗症状时,可用黑豆30 g加红枣10枚及黄芪30 g,水煎,每日早晚分服,盗汗可止。许多中药对结核杆菌有抑制作用,并可增强抗结核药的抗结核作用,如党参、白术、百合、胎盘、灵芝、虫草等,可取1~2种泡饮。

肺结核患者适当的体育锻炼肺结核的患者根据身体状况和机体恢复情况,可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如晨起打太极拳、深呼吸运动和扩胸运动等,既可增强体质,又可预防感冒。肺结核患者的个人卫生要求结核杆菌能耐受寒冷,即使冷到冰点,还不能杀灭它,在干燥状态下,也有耐热的适应力。但是结核杆菌不能耐受湿热,潮湿的情况下,95 ℃的温度,只要1 min就会死亡。所以结核患者使用的器皿、用具可煮沸消毒。书籍、棉被可用紫外线消毒或在阳光下曝晒。不宜加热及日光照射消毒,可用酒精、石灰水、84消毒液等消毒,均能将结核杆菌杀死。

怡情绪、悦情志只要遵从医嘱,坚持治疗,肺结核是可以治愈的。因此,家属应做好思想工作,解除患者的心理负担,鼓励患者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消除患者的恐惧和孤独感,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

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及处置原则

【关键词】 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自动和被动免疫的应用,使个体或群体产生自动或被动免疫力,保护个体和群体不受病原体的感染和发病。作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综合措施之一,预防接种使人群免疫力提高,就等于筑起一道天然的防病屏障,传染病就不容易发生,从而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以达到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最终达到消除或消灭的目的。预防接种后,绝大多数人获得了对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但是生物制品毕竟是异种物质,也有极个别人在获得免疫力保护的同时,会发生一些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在数以亿计的接种人群中,预防接种后的反应虽是少见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正确认识预防接种反应问题,使医务人员掌握接种反应的知识,以及所应采取的正确措施,对开展免疫预防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反应是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中的一类反应,这里笔者浅谈在实践工作中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的处理原则,以及预防接种的注意事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局部反应

2.1 临床表现(1)注射局部红肿浸润,根据纵横平均直径分为弱反应(≤2.5 cm)、中反应(2.6~5 cm)及强反应(>5.0 cm)。凡发生局部淋巴管/淋巴结炎者均为局部重反应。(2)皮内接种卡介苗者,绝大部分受种者于2周左右在局部出现红肿,以后化脓或形成溃疡,3~5周或数月结痂,留有浅在或较深的瘢痕。(3)大部分皮下接种的疫苗在注射后数小时至24 h或稍后,局部出现红肿浸润,并伴疼痛,红肿范围一般不大,少数人其直径>5.0 cm。有的伴有淋巴结肿大或淋巴结炎。这种反应一般在24~48 h逐步消退。

2.2 治疗(1)轻度局部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2)较重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 min,能帮助消肿,减轻疼痛。(3)卡介苗的局部反应因其性质特殊,一般严禁热敷或冷敷,以防止细菌带入而发生感染。主要是加强护理,勤换衣服,避免其破溃污染化脓。对特殊敏感的人可考虑给予小量镇痛退热药,每天2~3次,连续1~2天即可。全身反应

3.1 临床表现

3.1.1 发热 分为轻度(37.1 ℃~37.5 ℃),中度(37.6 ℃~38.5 ℃)和重度(≥38.6 ℃)。部分受种者接种灭活疫苗后5~6 h或24 h左右体温升高,一般持续1~2天,很少超过3天;有的受种者发热可能提前,在接种疫苗后2~4 h即有体温升高,6~12 h达高峰,持续1~2天。注射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反应的时间稍晚,个别受种者在注射麻疹疫苗后6~10天内会出现中度发热,有类似轻型麻疹样症状。

3.1.2 其他表现 个别受种者除体温上升外,可能伴有头痛、头晕、恶寒、乏力和周身不适等,一般持续1~2天。个别受种者可发生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一般以接种当天多见,很少有持续2~3天者。

3.2 治疗(1)发生轻度全身反应者应加强观察,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必要时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他疾病。(2)全身反应严重者予以对症处理。(3)高热不退或伴有其他并发症者,应密切观察病情,必要时送医院观察治疗。预防接种注意事项

(1)有下列疾患或情况者,请事先告知医生,如:发热、结核病、严重高血压、糖尿病,过敏史,肝、肾疾病,免疫缺陷病,肿瘤,免疫球蛋白使用史,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2)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及不良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3)预防接种后,受种者应留观15~30 min,如有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医生,立即进行处理。(4)接种后,嘱受种者3天内应注意保持注射部位的干爽清洁,不要饮酒、食海鲜、食刺激性食物,避免劳累及激烈运动,以免增加反应或局部感染。(5)请妥善保管好您的预防接种证书。

作者单位: 362000 福建泉州,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编辑:唐 城)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须知

接种剂量/剂次:15μg/0.5ml,1剂次。接种部位:上臂三角肌。接种途径:肌肉注射。

保存:甲型H1N1流感疫苗要求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严防冻结。

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禁用人群包括: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年龄小于3岁者以及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严禁接种。

甲型H1N1流感疫苗与季节性流感疫苗可以同时接种,接种要在不同部位。但由于目前国内外尚无两种疫苗同时接种后的临床试验数据,专家建议,如果需要接种两种疫苗,应至少间隔14天。

10.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宣传手册. 篇十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

为保证您及您所携带的物品,在第29届奥运会期间顺利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缩写:AQSIQ,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行使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包括:

(一)组织起草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发布 1 疫情公告和预警通报,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五)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六)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管理与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八)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九)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 2 理委员会;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海、陆、空口岸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95个分支局,355个办事处,均隶属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本辖区内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和认证认可工作。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主要的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北京地区有关奥运会日常检验检疫业务,是其在奥运会期间和前后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具体信息可以在以下网址查询:查询)的,要经认证并加贴CCC标志方可进口。进口旧机电和电器产品的,需要事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进口肉类及其产品需来自中国政府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 4 网站)。

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出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

(四)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集装箱进境前或进境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等,应当进行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对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或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移运。

四、出入境人员、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阻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人员入境。

(二)进境物品的检疫审批

以下物品进境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进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许可。

2.下列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手续通过网站进行。

(1)动物及动物产品:

①活动物及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②进口动物血液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③食用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奶、6 鲜蛋、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物品如燕窝等;

④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②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③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④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⑤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⑥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⑦植物栽培介质。

注:种子、苗木(除禁止进境以外的)需取得由农林业部门颁发的检疫许可证。

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 7 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三)进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

1.进境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植物产品等,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其中进境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实施隔离试种。

2.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进境的动物需要实施隔离检疫。

3.经现场或隔离检疫期间发现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申报。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No.15)在入境前事先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方可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四)携带物、邮寄物入境的检验检疫

下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动物: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 8 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植物、植物产品: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插条、松属的苗和接穗、橡胶属的芽、苗和籽、烟属的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以及水果、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上述物品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许批准,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可以携带、邮寄进境。

(五)禁止入境的物品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 9 物品。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因特殊需要引进上述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特许审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境。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六)免于检验的物品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不含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进行必要的检疫外,免于检验。

(七)进境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

1.首次向我国出口肉类、蔬菜、大豆、小麦、大米等存在疫情疫病传播风险和携带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国或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他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2.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食品,总局就风险控制措施与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磋商,签订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要求。

3.进境肉类食品,在签署议定书后,还要由认监委对国外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获准卫生注册的企业方 可生产对华出口肉类食品。

4.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商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需附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等有关单证。

6.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加贴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还需加贴检验检疫标识(CIQ)。

7.进口食品、化妆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口,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其风险程度采取销毁、退货、改作他用或加工合格后使用等措施。

(八)伴侣犬、猫的检验检疫 1.1名入境人员限带1只伴侣犬或猫;

2.携带伴侣犬或猫的人员入境时,应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和免疫接种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的伴侣犬或猫临床检查合格并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合格后放行。

五、第29届奥运会检验检疫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一)奥运物资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设置专门的奥运会物资办理窗口,在受理报检、施检、出证等各检验检疫环节指定专人实施,采 取一条龙服务。做到奥运物资随到随办;

2.对于需CCC认证的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的证明文件,办理免于CCC认证的临时进口手续,并确保赛后监督其退运出境;

3.对直接进入奥运村的食品、动植物及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经国家质检总局转发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办理放行手续;同时确保未使用和剩余部分需在检疫控制下进行处理或退运出境;

4.对于用于奥运会的入境器材(包括体育器材、转播设备、技术设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给予快速检验检疫的便利。

(二)奥运会赛事的人员

1.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入境时,不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便利和礼遇。

2.对于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HIV携带者、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申报者准许入境,有关检验检疫机构需采取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但对于患有开放性肺结核、躁狂型精神病,依照法律条文,不准入境。

(三)奥运会赛事的入境人员携带物

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 12 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其携带物检验检疫便利,对主动上交的物品可进行收缴;未申报但经检查发现属于中国禁止携带进境物的,予以没收。

(四)奥运会赛事的出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

1.对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人员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导盲犬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导盲犬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

2.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每人入境时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凭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伴侣动物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对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伴侣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隔离检疫或限期退回。

(五)奥运会赛事的出入境人员、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1.对于参加奥运会的各体育比赛团队自用的物资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免收费用。

2.对于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 13 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实施卫生检查,以及对上述人员携带的伴侣犬或猫实施动物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

3.对于与奥运会相关的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境免于CCC认证证明的产品,免收相关的检验检疫费。

(六)其他事项

对与奥运有关的检验检疫紧急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给予特事特办,并加强后续监管,并及时上报总局。

六、友情提示

1.请您务必遵守中国检验检疫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有发热、呕吐、黄疸、腹泻、急性皮疹、淋巴腺肿等症状或患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入境旅客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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