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24-09-1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精选16篇)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一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杯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二)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

(四)企业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企业整体研究开发(R&D)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管理科学、规范;

(六)重视人才(包括科技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七)企业认真制订了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企业应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评审后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一式两分);

(三)经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和支持。

第六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施行并负责解释。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二

一、主要产品 (服务) 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 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 定性还是定量,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 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 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 那么在认定中, 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 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 既然国家没有规定, 就不要加以限制, 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 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 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 同样情况的企业, 在不同的地方, 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 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 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 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 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 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 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 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 再宽松一点掌握, 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 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 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 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 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 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 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 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 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 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 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 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 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 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 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 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 笔者建议, 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 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 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初次认定通过后, 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在三年后的复核中, 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 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 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 《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 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 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 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 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 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因此, 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 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 如, 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 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 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 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 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 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 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 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 (会协[2008]83号) ,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 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 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 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 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 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 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 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 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 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 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 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 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 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 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 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 如, 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 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 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 据笔者了解, 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 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 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 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 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 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姚和平, 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 2009, (11) .

[2]陈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仍存在不足[J].浙江经济, 2009, (18) .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三

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郝杰)

前两月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17.2%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0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2%。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1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9%;集体企业实现利润106亿元,增长6.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102亿元,增长16.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592亿元,增长12.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6亿元,增长16.9%。

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0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8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2个行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1个行业亏损比去年同期减少。主要行业利润增长情况:农副食品加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1.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1.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7倍,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4.3%,汽车制造业增长19.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4.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8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5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4.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9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4.46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18%。(筱露)

低碳产品将实行统一认证制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据介绍,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其过程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核查、审定和认证等技术评价活动,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低碳生产消费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有关国家陆续建立了碳足迹、碳核查等合格评定制度,为各国减排行动及建立碳排放市场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建立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将为低碳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政府监管提供科学的评价与采信依据,促进低碳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碳排放领域的话语权。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认证标识的使用。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郝杰)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获专项支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工信部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此次支持的重点是去年在工信部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承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年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包括服务对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重点服务业务项目。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列入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定额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委托开展的重点服务业务项目除外。(陆健)

推进白名单体系不断完善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

3月27日,纺织品安全管控暨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夏令敏、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长李金宝、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彭燕丽、日本纤维输入组合通商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新城正受等领导以及企业代表、行业媒体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志华发布了由白名单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编制的《企业化学品管控行业指南》;新城正受做了题为《日本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立法进程及企业最新动向》的演讲。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翟燕驹和日本纺检集团专务理事中村笃信签署了白名单管理体系战略合作协议。在专家报告环节,日本纺检集团上海爱丽服装检验维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国斌,就纺织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目前纺织品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行业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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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夏令敏等领导还为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机构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白名单资质企业颁发了证书。截至目前,具备白名单资质的企业已达107家,授权检测实验室26家。另外,获得白名单注册系统使用权的贸易企业为19家。

夏令敏指出,白名单管理体系已经运行了一年,获得目前的成果,是中日双方不断协商推进,相互体谅、求同存异的结果。体系的应用是今后需要着重考虑的,也是需要下游企业来使用和检验的。中日双方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合作,共同推进白名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邵蔚 文/摄)

提升服务 共拓市场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3月26日,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内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徐迎新,意大利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李大伟,Milano Unica主席希尔维奥·阿尔比尼,法兰克福展览总公司董事会成员白德磊,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暨中国区总协调官赖世平出席发布会。

徐迎新在会上表示,Milano Unica展团与Intertextile面料展组委会自去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首次成功牵手后,又将合作延伸至当年举办的秋冬面料展上。今年又有129家来自意大利的优质企业参展,这得益于中国衣着消费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也同样源于我们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服务为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国内外展商提供一个更加舒适、高效和充满商机的平台。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者,希尔维奥·阿尔比尼在会上表示,意大利面料企业大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仅Milano Unica就有130多年的历史。再次参加北京面料展,Milano Unica展团包括了所有相关产业的企业参展,带来了2014年春夏季推出的新品。一年前Milano Unica来北京首次参展企业为95家,同年在上海参展企业达124家,数量增长了35%,可以看到意大利面料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热情。

白德磊在会上说,法兰克福展览公司与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自1996年起我们就活跃在中国市场,继而稳定持续地在中国拓展业务。此次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家展商集聚登场,展出面积5万平方米,展商数量再一次超过上届。

(姚东 陆健)

宏观数据3月汇丰PMI:51.7

汇丰3月21日公布的3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初值升至51.7,在经历了短暂回落之后,该指数再度上升,接近今年1月创下的两年新高52.3,进一步印证中国经济处于持续复苏之中。

今年预算中央税收收入:57305亿元

财政部3月25日向社会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今年中央税收收入的预算数为57305亿元,比2012年执行数增长了7.5%,这和GDP增速是一致的。

前两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10亿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说,1~2月,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781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分别比去年同期放缓2.4和0.4个百分点。

2月实际使用外资增长:6.32%

在连续8个月下降之后,我国吸收外资终于迎来了单月正增长。商务部3月19日发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14亿美元,同比增长6.32%。1至2月综合来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84亿美元,同比下降1.35%。

2月用电量增速:-12.5%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2月份全社会用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增速下滑12.5%。其中,工业用电量同比下滑17.02%,降幅显著。1~2月份我国用电量增速为5.5%。

企业家信心指数:68%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8%,较上季上升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企业经营景气指数为62.6%,较上季上升0.8个百分点。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四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http://)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5.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篇五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类型:行政确认类。

网上申报: http://168.160.193.113:8080/onlinereport/login.jsp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办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2.中介机构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6.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8.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其中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9.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两份。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报国家备案待批复时间)。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间)。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企业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格。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企业没有通过评审反馈所在市科技局)。

3.决定阶段责任:公示名单会审;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报国家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做出不公正决定,致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失去参评资格的; 2.在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篇六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七

目前, 我国逐步实施创新驱动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战略, 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迫切需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 增强研发能力, 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首要条件, 即: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按确认的研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 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比如参与政府或企业的招投标就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有了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企业在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反应, 很多企业开始部署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 将科技创新、研发科技项目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同时, 依照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本土企业认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自主研发的科技创新成果也通过申请国家专利的形式予以固定和保护, 真正做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政策, 对国家专利申请产生了积极影响, 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

(1) 增强了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

(1)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作出了新规定, 使得科研人员的利益和单位利益统一起来, 从法律上为建立新的技术创新机制提供了依据, 大大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样, 研发人员利用专利信息, 受到种种启发, 促进了技术创新。

(2) 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引进技术人才、加大研发力度, 坚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信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出台前, 中国传统行业中的企业很少有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埋头苦干, 认为知识产权是跟传统行业无关的事, 是高科技领域的专属。政府部门虽有知识产权政策的普及, 但并不能很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企业本身固有的核心技术大多是以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往往就存在一些弊端, 如技术人员的泄密或客户的反向技术侦破, 会使得企业核心技术外泄, 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中国的国情, 当今生产行业模仿成风, 仿造技术泛滥。一方面企业不能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牵扯企业命脉的核心技术外漏, 往往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另一方面, 企业没有将核心技术申请国家专利, 被其他企业盗用, 有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为了排挤市场对手, 往往会制止本属于被模仿企业的生产行为, 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得不偿失。然而, 只有少部分企业在受到权利被侵犯的打击后才幡然悔悟, 认识到将研发技术申报国家专利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发展策略, 是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必要手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 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政府给予的优惠, 并且经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不仅能保护自有技术, 提高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还可以借此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申请国家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提高了政府服务企业的主动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催生了更多的国家专利, 同样, 专利申请量提升了基层政府的科技服务水平。因此, 各级政府更乐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 与企业互动。

(2) 企业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

(1) 企业通过国家专利申请战略, 可以专利技术垄断市场, 获得垄断效益。企业专利的实质在于拿技术公开换取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市场垄断, 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保护权后, 国家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不受他人侵犯, 任何人或机构要实施、应用专利, 即不许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及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除法律规定以外, 上述行为必须得到专利所有权人的许可, 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专利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专利所有权人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而经济上受到损失的, 并可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2)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除自己将专利进行成果转化的方式外, 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资本化等来实现经济效益。专利转让是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其他有需要的公司或者个人来获得经济收益;专利实施许可是通过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 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来赚取许可使用费是大多数专利优势企业的做法;专利资本化是指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为企业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 经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评估手续之后, 专利权可以进行资本化, 可以作为出资资本, 也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 企业更愿意投入研发力量, 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并且申请国家专利保护自己的权利。

(3) 企业销售时采用“专利产品”的宣传方式, 产品更畅销。普通消费者并不懂得专利实质的情况下, 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印有“专利产品”及专利号通常会被认为是高科技产品, 就容易畅销。况且很多进口国对于出口产品往往需要知识产权证明, 也需要用到专利证明。所以, 企业在规模、行业地位及市场知名度相对欠缺的情况下, 多申请几项国家专利可以快速提升自己在行业内的名望和市场地位, 不失为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由于申请专利的费用和门槛都不高, 投入较少的资金和精力获得一定数量的专利权, 可以产生极大的有益效果。

市场竞争中, 品牌效应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惯用手段, 品牌产品的品质首先有保障, 而且品牌会提高企业形象。因此申请国家专利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 也是为了广告宣传、改善企业经营形象。

(3) 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可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催生更多高品质专利。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动力, 企业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信息可以反映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 使企业研发人员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 选择研制目标, 作出正确决策, 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的方案、最少的投资, 谋求最大的成果。事实证明, 企业研发人员可利用专利信息库, 检索研发的相关技术, 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 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 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某技术领域中各种技术的相互关系, 某一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借鉴相关技术, 可改进现有技术的不足, 节省大量研发精力, 改变盲目寻求开发方向的状况。

专利申请制度为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 在产业化过程中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预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 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 从而弥补开发的投入, 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 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综上所述, 申请国家专利在高新技术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作用, 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存在的激烈竞争, 使得企业在希望自己产品占领市场的情况下, 把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尽量排除被他人仿造。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刺激专利申请数量大幅提升, 同时存在一定弊端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出台后, 企业为了追求专利申请带来的经济效益, 盲目申请国家专利, 偏离企业研发方向, 缺少技术含量, 一味追求申请数量, 造成很多“垃圾专利”。目前, 部分企业为了迎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为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临时抓技术点申请国家专利, 但在缺乏核心技术或企业主营产品缺乏创新点、新颖性的情况下,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包装, 单纯为了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而编写, 造成大量缺乏科技创新点、缺乏实用性、缺乏具体实施力的“垃圾专利”。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申请国家专利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自主研发的理念。部分企业本身是在仿造他人技术产品, 在此激励政策的引导下, 反而造成了更多的仿造产品、仿造专利, 为仿造侵权找到了更好理由和借口, 产生大量近似专利, 造成恶性竞争, 并催生了更多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3. 企业转变观念, 政府积极引导

中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 根据中国的国情, 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营理念还相对落后, 亦并不能很好理解专利申请的意义, 仿造盛行, 缺乏企业的核心技术, 缺乏自主研发创新意识, 因此由仿造他人专利产品延伸到了仿造他人专利, 导致了更多的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极大地浪费国家诉讼资源。为此, 企业主应转变经营理念, 从根本上理解自主研发、拥有自己的创新技术, 并积极申请国家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样, 改变现状也需要政府更加积极地引导和更好的宣传服务, 主动到企业中去, 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进行政策鼓励和技术指导, 为企业寻求正确的发展方向。

总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申请专利战略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专利的申请提高了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同时, 也促使我国科技创新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善了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 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袁德.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J].安徽科技, 2002 (6) .

[2]杨文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出台[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08 (4) .

8.略论解除股东资格条件的司法认定 篇八

摘 要: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股东出资建立在“出资合意”与“出资行为”两个事实的基础之上,由于这两个事实,继而产生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效果。如果股东只具有出资合意却不缴纳出资,一方面违反了自己的出资认购义务,而且属于根本性质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与其他出资股东的意愿相悖,也必然会损害出资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①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体现对其他出资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出资;股东;司法

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为被解除资格股东必须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稿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情形。程序要求为公司应该履行前置程序,催告未缴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缴纳或者退还出资。但是,出资、催告与股东会决议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不得不讨论的关键问题。

一、股东是否出资适用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由于解除股东资格属于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满足严格的实体条件,即股东完全没有出资或者抽逃所有出资。但是,针对股东是否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争议时,就涉及到如何通过举证来加以证明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②但是,关于股东是否出资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很难适用该规则。为此可以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③股东出资的对象是公司,股东对于其出资的情况掌握地最为详尽,公司董事和高管掌握的情况次之,而其他股东与公司掌握的情况最少,因此举证能力也最弱。基于上述原因,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就会产生对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公平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公司只需要提提供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由股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④如果股东的股权受让而来,其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以及对其出资进行举证证明呢?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公司的原始股东未缴纳出资,作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原始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形,应该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股东如果认为原始股东未缴纳出资,如果能举出初步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已经产生原始公司未缴纳出资的合理怀疑时,可以要求原始公司对其是否出资承担举证责任。⑤

二、前置程序是催告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出资

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属于公司的自治事务,不需要其他外在的机构甚至法院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股东资格在内容上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当然有权利解除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愿的体现,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具有约束力。

要召开股东会会议以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这个前置程序就是公司向不出资股东催缴出资。因为解除股东资格属于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会决议解除之前应该以明确的方式通知未出资股东,催促其缴纳出资,被通知股东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缴纳出资,或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前置程序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警示,另一方面在于给未缴纳出资股东保全股东资格的机会。如果经公司催缴,在合理期间仍不缴纳的,表明未出资股东不愿意保全自己的股东资格,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也就顺理成章了。关于催告程序的认定,还涉及 “合理期限”问题。 “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欠缴的数额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规定,如该股东恶意明显,应以最长一月为宜;如股东无明显恶意,应给予适当宽限。同时,决议的生效期也牵涉到决议后相关事项的展开,应参考《民事诉讼法》送达期效的相关规定。

三、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

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应当在表决权行使方面进行回避,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方面,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出资股东的分红权受到影响,但是表决权却没有被限制。另一方面,如果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不被限制,而且当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比较大时,股东会决议则难以形成。因此,从解除股东资格制度的法理出发,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股东会决议做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⑥

四、结语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制度,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的冲突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存在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等问题,致使司法实践认定时易产生争议。除需完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亦应完善司法认定理念。由于解除股东资格涉及到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该利益平衡,就需要法院对于各种条件进行理性审查,既不得过于严格,损害公司利益,又不得过于宽松,损害股东利益。有了这样的理念指引,相信在个案的认定中可以实现司法正义。

注释:

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負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好处 篇九

1、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北京市专项资金(合作后可以为贵企业申请)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如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补贴针对的是海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3)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第一批专项、第二批专项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中关村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4)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3、北京市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青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篇十

青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功,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科技转型,还能帮助企业品牌形象,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那么本篇文章就给大家分享一下青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 构进行核实处理。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十一

姜卫东董事长在仪式上致辞, 介绍了五征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情况。五征技术中心成立于2000年, 2004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近几年, 五征不断加大投入, 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 加快技术中心的建设, 先后引进国内外10余名高水平的专家, 建立起了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高中低人才梯队;CAE分析、动力学仿真等现代设计、分析手段以及大型加工中心、三坐标测量仪、激光扫描仪等高精尖设备得到了推广应用;产品设计已由过去的经验、类比设计上升到理论、量化设计。五征与专家、学者为友, 与高校为伴, 多次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姚福生和郭孔辉、吉林大学校长展涛、青岛理工大学校长仪垂杰等专家学者来五征考察指导工作, 为五征集团的发展把脉定位;并加强与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 在产品开发、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展开合作, 促进了企业科技进步, 五征人才队伍素质、研发能力与装备制造能力均实现了质的变化与提升, 企业科技实力显著增强。目前, 五征技术中心已成为集技术决策、技术咨询、技术管理、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为一体,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五征技术中心已成为行业有影响力的技术中心, 中心已累计申请专利58项, 并获得“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称号, 在三轮汽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汽车后桥等领域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五征技术中心还承担了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和山东省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课题, 2008年, 又承担了国家发改委立项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项目”。

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篇十二

一、本地区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自按新办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来,我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到企业宣传发动他们申报、定期组织召开认定工作培训会、招商引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推进了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至目前我区有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8家,其中,今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家,它们是**博亚精工机器有限公司、**丰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忠良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朗弘机电有限公司、兆山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另外还有1家高新技术企业**康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了复审。

二、本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工作

1、宣传培训工作情况(提供培训场次、人数);

举办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专场培训会10场,宣讲政策,宣传典型。区域内规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232人次参加培训会。

2、高企后备库建设及辅导培育情况;

建立了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共有26家企业入库,其中:一类企业8家,二类企业8家,三类企业10家,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培育方案。

3、政策辅导咨询工作情况;

我们先后召开高企认定专题会议,积极向企业宣传科技政策,解答政策疑问,并不定期走访企业,在线发布信息等。

4、部门协调配合情况;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建立了协调机制,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个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解决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间任务分工,科技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同时,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对企业申报专利、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申报材料等问题进行宣传讲解。

三、本地区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好的经验做法

1、完善工作平台,加强组织领导。由于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了变动,为了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今年4月,以襄政办发48号文件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加强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统筹管理。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2、明确培育重点,建立后备库。为了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针对性,我们通过对辖内企业进行上门走访、调查摸底,在普查企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专利、成长性、创新性等指标,筛选出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建立了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共有26家企业入库,()其中:一类企业8家,二类企业8家,三类企业10家,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培育方案。

3、开展培训辅导,做好跟踪服务。为了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企,我们已经前往基础较好的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专利申报的专题培训,同时邀请市科技局、专利局领导、专家到我区对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题培训,加大对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申报人员的培训力度。另外,我们还召开了五次专题会议,跟踪了解今年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情况,对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质量。

4、大力宣传发动,协调政策落实。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2〕34号),对申报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补助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2万元申报经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从区级科技经费中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申报专利,充分调动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打好基础。在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申报上和区级科技项目的安排上,我们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进行倾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另外,我们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予以落实,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四、高企认定工作计划

明年,计划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家。

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十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第一部分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必须提供)

1.1 营业执照副本

1.2 国税登记证

1.3 地税登记证

第二部分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提供)

2.1 第一财务报表

2.2 第二财务报表

2.3 第三财务报表

2.4近三研发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及近一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部分 人员情况说明(必须提供)

3.1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材料

第四部分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最好12项以上)(必须提供)

4.1 省级以上立项:

1、国家科技部XX项目立项(或合同)书

2、省科技厅XX项目立项(或合同)书。

3、。。。

4.2市级及企业立项

1、XX---市科技项目立项合同

2、企业XX项目……立项任务书

4.3 横向立项

1、XX项目产学研合作合同

2、XX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资料(必须提供)

5.1近三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5.2近三年内获得专利证书

第六部分 科技成果转化资料

6.1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必须提供)

6.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每一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必须说明:

1、是谁的成果(三年之前的成果/专利证书/RD**);

2、什么水平的成果(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3、是否已经转化(销售合同、或发票/不同客户共三套/)

4、样机或样品(照片)

……

第七部分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资料(必须提供)

7.1 企业关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7.2 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7.3 开展产学研活动材料证明: 与研究院所的合作框架合同或协议

7.4 研究开发机构及设施:

7.4.1公司组织以及研发机构框图

7.4.2技术部中试车间一角(照片)

7.4.3研发设备清单

7.5 研究开发人员考核奖励制度:

技术部绩效考评制度

科研奖励发放文件

第八部分 其他证明材料(有的一定要提供)

8.1 产品认证证书

8.2 许可证

8.3 机构认证证书

8.4 其它荣誉证书

特别说明:

1、四套材料中,必须有一份《专项审计报告》是原件;

2、四套材料中的所有证明材料,每份材料的封面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在每套材料(已装订妥)的上或下或中侧加盖骑缝公章。

3、在每一部分的标志页上加本部分的分目录

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篇十四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企业要具有领先于同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人才优势和经济实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业内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知名度,并且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松正电动汽车作为2014年度天津市唯一入选企业,获此荣誉是对松正长期坚持自主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开发“杀手锏”产品、依靠技术进步支撑公司发展的认可和肯定。

早在2013年12月,公司已推出了面向城市公交的松正4代插电式深混动力系统,装载该系统的插电式深混动力公交车(12米车,18吨满载,空调关)在非插电状态下百公里平均油耗达到20升水平,纯电动时间占比超过70%,PM颗粒物排放减少90%,产品可靠性、安全性直接对标国际。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专家组鉴定该项目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已经在天津、盐城、郑州、合肥公交上线运营,近3个月新增数量达1600台,累计销售近8000辆,连续两年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现今,松正在已经成熟的3代混联系统,4代插电式深混系统的基础上,还推出了松正松正4S插电式深混、4C插电式深混、松正MINI、松正双电,形成了面向城市公交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系列产品,全面覆盖国内公交需求。

新年伊始,松正斩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1松正传捷报

近日,天津2015年科技工作会议召开,李浩鸣总经理代表松正公司参会并领奖。会议公布了“2014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结果,松正被评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 综合竞争力受

本次重点高企评审指标体系从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定,此奖项的获得说明松正在新能源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3 推动松正再发展

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作者: 来源:高新处 发布日期:2012-05-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合肥市20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格式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5、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7、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真实、可靠,并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3、税务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由主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盖章;

4、地方初审。合肥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5、报送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进行初审,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加3)上盖章。再由企业按时报送到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企业所得税单一纳税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知识产权。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指2009、2010和2011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方式获得,且与企业的主要产品具有相关性,是企业持续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合同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所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四级目录,并在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已列入省认定办《关于公布2012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名单中。

5、申报材料格式。申请书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本文件“

二、申报材料”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装订要求:必须胶装,胶装本子的书脊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即国税或地税。

6、需扫描后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人员情况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7、涉密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国防科工办。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进行初审,初审后的材料(胶装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及附件3的汇总表(盖章),由企业按时报送到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2012年第一批的高企申报截止时间4月5日;第二批的高企申报截止时间7月26日。

本通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企业填表、企业自我评价表、企业申报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直接发送到邮箱(mcb@hfst.gov.cn)即可,无需纸质材料。

联系人: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毛春宝 汪春丽 电话:3538653,邮箱: mcb@hfst.gov.cn。地址:政务区政务大楼B座0716,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附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样本);

2、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目录及企业自我评价表;

5、企业申报基本信息表。

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十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 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 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 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 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 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起享 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需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 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 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 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 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填报上一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 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 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 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 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 情况报表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迫缴其自发生上述 行为之日所属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 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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