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2024-09-23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精选10篇)

1.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一

仲裁协议中的第三人

司法实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定中明确指出:本案当事人均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的情况下,轻纺公司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本案的焦点虽不在于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但另一个侧面表明:仲裁庭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不能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仲裁程序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

在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和复杂性使得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引出了仲裁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法律问题。

所谓“仲裁第三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已被法律所确认。但是我们在承认仲裁与诉讼有共同之处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仲裁毕竟不同于诉讼,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石和价值取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不应设立和承认第三人制度。

首先,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仅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而且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也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主要依据。在此意义上,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取得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方由于没有参与签订仲裁协议,主观上不具备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明示意向,因而他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仲裁第三人”既不能享有仲裁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参与仲裁程序的义务。

其次,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有关的各种争议,避免有权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但是此种方法却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无形中大打折扣。因为一旦第三方参与仲裁则势必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使当事人陷入原本不存在的危险境地,从而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初衷。另一方面,相对于诉讼,仲裁还具有期间短、程序简便的优点,这使得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而第三方的加入却会导致程序的拖延,仲裁费用的膨胀,不利于仲裁优势地充分发挥。

但是,如果“仲裁第三人”在对仲裁协议认可的同时,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该第三方也给予了认可,即多方当事人针对原仲裁协议达成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则该仲裁协议对多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仲裁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成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负有接受仲裁机构管辖的义务。

2.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二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仲裁协议

一、是否要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在讨论是否要引入这个制度之前, 我们有必要明确要仲裁第三人的定义。引用石育斌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的观点, 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 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 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请求权, 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 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 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 (1) 简单来说, 仲裁第三人的最根本的特点是该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 但与该仲裁结果有着利害关系。

关于是否要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个问题, 我国学界争议不断。

支持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点。第一, 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一次性解决仲裁纠纷, 避免矛盾的判决或者仲裁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第二, 节约社会资源, 减少多次仲裁所带来的浪费。第三,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引入, 避免了遗漏证据和案件事实, 使仲裁员能更好的掌握证据, 全面看待案情发展, 作出公正的裁决。

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 仲裁的启动必须基于仲裁协议, 而第三人被排斥于合同之外, 自然不能参与仲裁, 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违背意思自治的表现。第二, 加入第三人的仲裁势必会失去其快速与秘密性的特点, 使仲裁程序诉讼化, 阻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 反对者的观点的说服力不强。关于第一点, 在目前的仲裁框架下第三人的确是被排斥在仲裁程序之外的, 但这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解决的问题。关于第二点, 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之中的确会使仲裁程序变得复杂, 但这是出于对案件正确处理的需要, 如果能通过加入第三人使仲裁案件得到一次性正确处理, 那么从长远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另外, 关于破坏仲裁秘密性的问题, 也是不存在的。所谓秘密性, 应该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人无法通过仲裁机构的途径了解案件, 而仲裁第三人是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其相关, 其也在案件中有一席之地, 因此不能认为这是对秘密性的破坏。

综合而言, 笔者更赞同支持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 该制度有着极强的优越性, 但与我国目前的立法并不配套。要引入该制度首先需要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以保持仲裁的契约性并且保证其执行, 其次也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设计, 毕竟第三人制度是非常复杂的, 在实务中会有各种情况不同的第三人, 也会导致不同的情况的发生。

二、外国法中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法律和实践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仲裁第三人是否应该存在以及存在之后如何运作的问题, 仍存在较大的争论。然而, 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以及法律科学的不断创新, 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己经逐步确立了仲裁第三人制度。

纵观外国法律和实践, 第三人参加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

经当事人和第三人要求, 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 第三人参与仲裁。第三人仅在受协议约束或与其他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参加仲裁程序。此种同意不仅是加入仲裁的同意, 还应是对所有程序的同意。

(二) 仲裁庭同意和决定

仲裁庭的同意是建立在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相对人的要求之上的, 即当当事人与第三人一致同意共同进行仲裁的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接受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

(三) 法院同意

有些国家将是否在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交由法院。如支持第三人仲裁的美国部分地区的实践中, 由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来达到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目的, 突出了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追加案外第三人尤其是强迫追加案外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司法权。 (2)

三、如何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一) 国际商事仲裁加入第三人的申请资格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加入大致有三个可能, 分别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加入, 第三人申请加入, 以及仲裁庭申请加入。

1. 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加入第三人

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加入第三人应该是最常见的情况。笔者认为仲裁协议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加入第三人的申请, 但是基于仲裁的高度契约性, 要追加本不在仲裁协议中的第三人必须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同时也必须得到仲裁庭与第三人的同意。

因此, 假设在第一种情况下, 仲裁协议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庭都同意追加第三人为仲裁第三人, 那么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仲裁庭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对案件进行审理。

但实务中的问题远远不那么简单, 假设第二种情况,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追加第三人时, 与其针锋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反对, 在此时就需要仲裁庭对该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如果该第三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能构成本案适格的第三人, 且该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仲裁, 则仲裁庭应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仲裁第三人。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第三人的自愿性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假设第三种情况, 第三人拒绝参与仲裁程序, 那么无论是仲裁协议当事人还是仲裁庭都无权追加第三人。

简而言之, 在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加入第三人时, 仲裁庭首先要考虑该第三人的意愿, 如第三人拒绝加入, 则该仲裁庭无权追加该第三人;如该第三人同意加入仲裁程序, 则需要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追加, 对方当事人拒绝追加的理由必须是程序性的或者说是由仲裁规则明确规定的, 由仲裁庭裁量该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 仲裁庭无权在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拒绝追加第三人, 除非这样的追加有违背民事诉讼法或者该仲裁机构的规则, 这样的制度也是基于仲裁程序的高度契约性而设计的。

2.第三人申请加入

第三人申请加入的情况相对罕见, 毕竟仲裁程序有着秘密性的特点, 第三人无从知晓案件的审理信息。假设第三人向仲裁庭申请加入仲裁, 那么该第三人首先需要得到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在此情况下由仲裁庭裁定是否追加。如果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拒绝该第三人的请求, 则该第三人无权加入此仲裁程序。在第三人申请加入的情形下, 仲裁庭必须首先考虑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在双方均无意愿加入该第三人的时候仲裁庭对该申请的态度应该是消极的。

3.仲裁庭要求加入

笔者认为, 仲裁庭是无权要求在仲裁案件中加入第三人的, 这是尊重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同时, 仲裁庭也无权通知第三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 这是基于仲裁程序秘密性所作出的要求。但仲裁庭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 建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加入第三人,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

(二) 第三人加入后的程序问题

在笔者看来, 基于仲裁的契约性与民间性, 追加第三人后的仲裁程序仍需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简单来说, 笔者认为加入仲裁第三人原则上必须经过仲裁庭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 并重新签订仲裁协议, 这时这就意味着三方当事人对他们的争议事项重新确定一个新的仲裁协议 (3) , 依此新的协议进行仲裁由此获得的仲裁裁决当然不会因缺乏仲裁协议而不获执行。

但在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拒绝第三人加入, 由仲裁庭裁定第三人主体资格适格而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 三方当事人之间是没有仲裁协议的,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仲裁程序的进行失去了依据呢?依笔者愚见, 此时可将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作为其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并赋予拒绝追加仲裁第三人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庭的裁定的救济权, 一旦法院作出裁定, 即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认三方当事人在事实上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避免未来不能执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5.

[2]刘洋.论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J].大江周刊, 2012.2.

[3]郭剑伟.浅析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 28 (1) .

[4]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8.

3.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就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阐明对申请人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4、当事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经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中文译本。

5、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开庭时必须出示全部原件或原物;是证人证言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人证言的原件(一式两份)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开庭时证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庭作证。

6、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例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

二、举证责任的倒臵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向本委提交书面协议,并经本委认可,但不得超过立案后的三十日。当事人未协商或未协商一致的,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如当事人收到文书时间距离第一次开庭时间不足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由收到文书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前止。仲裁庭另行指定举证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2、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委将另案处理。

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书面向本委提出,经本委同意并由双方预交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经本委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本委申请延期

举证,经本委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7、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请人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到不审理的风险。申请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本案不予审理,因此也会导致被视为弃权的风险。

五、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不按时出庭及申请人中途退庭的风险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承担其申请被视为撤诉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当事人丧失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

八、逾期起诉、逾期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撤销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调解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委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撤销权。

九、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会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十、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备案的债券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十一、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4.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四

全文

()字第号

(被诉单位名称):

本会决定受理与你单位的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诉书副本送与你们,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退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 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会。

19年月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受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5.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五

(鲁人发〔2009〕2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跨设区的市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机关驻济南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第五条 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辖区内跨县(市、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及其辖区内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二节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聘用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条 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节 申请仲裁时效

第十五条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节 回避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节 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争议仲裁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的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国家和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期间、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三十一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三十三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 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庭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

(七)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明人;

(八)调查结束后,进行仲裁庭辩论;

(九)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十)根据当事人意见,进行当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十一)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不能当庭作出裁决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十二)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十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参考样式(略)

6.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六

领导小组的通知

院各科室:

根据县委、县政府、卫生局、镇党委抗洪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班子研究决定成立嵩县第三人民医院抗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抗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学立(负责抗洪防汛全面工作)

副组长:杨红战(负责抗洪防汛物资储备、卫生防疫、分包院内及村卫生所防汛安全)

庞文广(负责全镇抗洪防汛医疗救治)

成员:钟利军 吕世娟 金君慧 孙红建 孙来川

张辉辉 丁红立 武建乐 靳朝阳 李 琼

王喜玲 张阿利 王新娜

二、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红战

成员:金君慧 刘占立 宋少玲 席红欣

三、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庞文广

成员:丁红立 武建乐 靳朝阳 张辉辉 王喜玲

张阿利 李

琼 王新娜

7.第三批继续教育通知 篇七

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直属单位:

依据天津市继续教育中心《关于天津市中学教师第三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学员注册选课的安排》,请各乡镇中心校、直属单位组织参加第三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员,依据学籍数据(见附件1)登陆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网址:或 ),继续教育网主页醒目位置上有注册选课指导手册。学员务必在2011年10月14日前完成注册选课过程,并按继续教育网上要求按时参加学习。

注:

1、本次学籍数据包括 第三批继续教育报名(补漏批次)、学历提高人员、肄业补休学分人员。其中第三批继续教育报名(补漏批次)、学历提高人员需要学员持“学籍号”和“初始密码”进行注册才能进行网上学习;而肄业补休学分人员可以持原有帐号进行登陆学习(但需要登陆后修改密码)。

2、本次培训所有初、高中学员均在天津市继续教育网培训,采用网络课程及学分管理制度。

3、请学员将自己的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发到蓟县教师进修学校班主任邮箱,学员有什么问题可与班主任联系,各班班主任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另:第四周期继续教育首批高中教师结业证书已到,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于2011年10月11日,13日,17日,18日,19日,20日来蓟县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领取。具体名单见附件3。

蓟县教师进修学校

8.第三届英语原声电影配音大赛通知 篇八

各院系:

为了活跃各学院学习英语的气氛,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配合我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校学生会与外国语学院将举办英语文化节之第三届英语原声电影配音大赛,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现实力、表现魅力的平台,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各学院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同时,激发广大同学的创新能力和对电影的兴趣爱好,弘扬外语电影配音艺术。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全校学生

二、活动主题:Burning Dream

三、主办单位:校学生会 外国语学院

四、活动时间:推广会 :11月8日晚上7:30-10:00初赛:11月25日晚上7:

00-10:00决赛:11月30日晚上7:00-10:00

五、活动地点:推广会:活动中心 初赛:一教208(待定)决赛:活动中心

六、报名方式

(1)以院系为单位,每队的人数可根据剧情组队(不超过5人)。

(2)选手自行选择电影片段(要有中英文字幕,画面清晰,内容健康),可以

有自己的创新(改编台词搞笑配音等),可以以演奏乐器形式配乐,也可以播放电影原声CD作为背景音乐。

(3)每队中的选手自行编号,做好号码牌(如1号:XXX),评委将对每位选手

进行评分,每位选手的平均得分将为该队最终得分。

(4)每支队伍要有自己的队名,口号。

(5)片长不得超过3分钟。

(6)语言:英语。

(7)各学院在21号前上交一到两支进入初赛的队伍名单(队长,队员,联系

方式,队名,口号,影片名字,各自配的角色,所需道具),并做好比赛时播放的队伍简介ppt。

(8)以自愿报名为原则。

(9)逾期不候。

七、评分细则

院内选拔赛和初赛只设一个环节,即三分钟自行配音,评分标准按以下第一环节。决赛则增加第二环节,2分钟即兴配音,此环节总分20分,即两环节加起来总分120分。其中第一环节总分100分:

音质音色:语音语调标准语速适中,语言清晰流利(20分)

内容:内容健康,主题突出,衔接连贯(20分)

感情指数:表现力强,对白富有感情,能够充分体现人物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特征(30分)

创新指数:题材新颖,富有创意,形式多样(20分)

跟拍程度:(10分)

第二环节占20分,由评委按照第一环节的评分标准自行打分。

注:评委给每位选手的得分的平均分为改组最后的总分。

八、决赛奖项设立

9.学校第三届体艺节书画比赛通知 篇九

一、书画比赛

1、参赛形式:以个人或多人组合为单位参加(组合的最多限3人)。

2、参赛内容:

(1)绘画:色彩、素描、速写、中国画、装饰画、剪纸画、卡通画均可,可以写生或创作,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形式和技法不限。统一用4开纸。

(2)硬笔书法:要求书写内容健康,字体不限,统一用16开纸。

(3)手抄报:以“我的校园生活”为主题,要求内容健康,书写清晰,版画整洁大方,主题鲜明。初

一、初二级以班为单位参加,初三不参加,每班最少1张。每张限1-3人合作设计制作。

(4)摄影比赛:要求内容健康,规格不限。

3、所有作品请在背面写上班别、姓名、性别。

4、参加作品须为本人作品,如发现非本人作品,将取消评奖资格。作品由各班班长统一收集,再由班长上交到初一或初二级美术教师处,也可直接交到学校团委(政教处)。

5、以上作品截稿时间:11月15日。

二、毛笔书法现场赛:

①比赛时间:校运会前

一、两天。下午2:30至5:05

②比赛地点:待定

③比赛要求:要求书写内容健康,字体不限,每班派1名代表参赛,另派1名同学辅助参赛同学比赛。比赛用的笔、墨自带,比赛用纸学校统一提供。

(4)请初一初二各班在11月3日前将你班参加毛笔书法现赛的名单报到美术老师处。初三级的班级将名单报到美术室许老师处。

三、奖励(加分)办法:

各类别各评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名,数量根据参赛作品数量而定。

学校团委

美术科组

10.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通过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促进提高生产实习教学质量,引导广大师生努力钻研技术技能,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我部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职业(项目)和范围

(一)大赛职业(项目)

大赛设置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机电一体化五个职业(项目)。

(二)大赛分组

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大赛设学生高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和学生中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中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设学生高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机电一体化大赛设学生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机电一体化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二、参赛对象

大赛所设职业(项目)内的各级各类技工院校中具有技工院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组别和职业(项目)的大赛。

三、大赛标准

本次大赛车工、装配钳工职业学生高级组和中级组分别以《车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装配钳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要求为基础;无线电调试工职业学生高级组以《无线电调试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为基础;焊工职业学生高级组和中级组分别以《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要求为基础,并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有关标准;机电一体化项目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有关标准。同时,各大赛职业(项目)结合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大纲并结合学生不同组别特点统一组织命题。

大赛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各职业(项目)大赛技术要求将另行下发。

四、大赛设备

车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大连机床厂、济南第一机床厂提供,装配钳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焊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线电调试工、机电一体化职业(项目)的比赛设备由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各职业(项目)的比赛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将另行下发技术文件。

五、大赛组织

大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成都市技师学院协办。大赛成立全国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技术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工作。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本赛区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大赛工作,同时报全国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大赛分院校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三个阶段。

(一)院校初赛阶段

2010年6月30日前,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赛报名和培训练兵;以赛区为单位指导本地院校进行初赛,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省级复赛。

(二)省级复赛阶段

201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组委会统一指导下,以赛区为单位组织省级复赛,对优秀选手和单位予以表彰,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全国决赛。

(三)全国决赛阶段

2010年11月30日前,组织全国决赛,举行闭幕式和表彰获奖选手,开展有关论坛和教学成果展示、宣传等活动,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六、奖励办法

(一)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职业学生高级组前5名的选手,获机电一体化大赛项目学生组前10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学生中级组各大赛职业前5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二)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职业学生高级组第6-15名的选手,获机电一体化大赛项目学生组第11-20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学生中级组各大赛职业第6-15名选手,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对全国决赛中获各大赛职业(项目)前1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雏鹰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对参加全国决赛的其他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对全国决赛中获得团体总分前10名的参赛省(区、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其他参加全国决赛的省(区、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组织奖”。

(六)对全国决赛中获得团体总分前10名的参赛院校,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教学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各赛区可参照本通知的奖励规定制定本赛区的奖励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广泛发动组织各类技工院校积极参与大赛活动,将大赛活动与强化技能实习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技工院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大赛活动成功举行。

联 系 人:龚朴、兰琦、李京、陈志集

联系电话:028-61835003、87706299

010-84661057、84661341

传真号码:028-61835003、010-8466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晓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 主 任:吴道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谢瑞武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 员:刘 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

宋 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陈 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万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昌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秘 书 长:宋 建(兼)

副秘书长:刘新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资格处调研员

田 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培训处调研员

贾伟一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竞赛处处长

蔡 兵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处处长

邢 莹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网站办公室处长

牟方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万生(兼)

副 主 任:蒋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幼章 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书记

雷 兵 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

办公室成员:龚 朴 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副书记、副院长

田 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教育处处长

傅 兵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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