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2024-07-14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共10篇)

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一

09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劳动法)--(A)

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劳动法)

注意:本文以北京为例,说说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劳动法),因2008年以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其他相关劳动合同不适用新劳动法,所以本文会在相关部分注明新旧法的不同要求。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此,首先对三方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同学们要正确理解和得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2008年后签订的三方协议中不得涉及惩罚性违约金等事宜。

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另外,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2008年后签署的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企业可在补充的培训协议中以支出成本形式注明应支付的违约金。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这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户口大师注】:新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限(新旧法有细微区别)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新旧法要求基本一致,只是新法要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而旧法是两年)。新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新旧法有细微区别)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至少 3天通知单位。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试用期辞退(新旧法一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户口大师注】:新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二

劳动合同是关乎到是否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文本,如何利用这一纸合同来保护自己,如何提防其中的一些"陷阱",下面这篇文章,多少可以提醒我们在签定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by 气质冻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掌握劳动相关法规知识的程度不平等,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尤为重要。本文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一些签订劳动合同的经验,供劳动者参考。

1、应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劳动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对单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只要是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自己承担苦果。所以,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应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3、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钻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5、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这些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类协议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因为这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限制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限制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没有此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6、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培训的约定。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违约及风险抵押金的约定。关于违约责任,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劳动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劳动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劳动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劳动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劳动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劳动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劳动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

另外,在职场中也要小心提防以下几种"陷阱"合同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我国《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原则性、纲领性指导和规范,不可能对每个劳动合同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况且有些合同条款是无法用《劳动法》加以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故此,签定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你和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两年。劳动者在签定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3.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篇三

A、《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

B、《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用人单位、地址、学校和专业名称以及落户地址、落户所在警署(户口在家的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可不填)等,都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写、缩写或用斜杠划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已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

《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单位机构码”:

即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表码证书》上的9位代码数字。

(二)“信息登记号”:

上海市实行高校学生就业信息年度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机构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或到本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一教斜对面),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即可获得“信息登记号”。此项登记工作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委托毕业生办理。

不在上海市就业的,不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号”。

非企业法人不能受理,比如外地驻上海的分公司,个人合伙的企业也不能受理。

(三)“档案接收单位”:

◆ 上海生源: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可在本栏内填写“同用人单位”。◆ 上海生源: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档案或由用人单位明确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必须是市、区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户籍通过审批后,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派出所)申的,不论该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200052)

◆非上海生源申请办理《居住证》在沪就业的,其档案随本人户籍转移至生源地县市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外地同学在外地工作的,户口档案就填外地的单位。

◆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后,若申请户口批复通过的,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警署)的,不论该就业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

(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200052)

◆“生源地”:必须严格按照毕业生本人入学前时的户籍所在地填写到省(直辖市)县(县级市)。

◆“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

上海的可不填,外地的填老家

具体:1.上海生源毕业生:

■在当地就业或去外地就业户籍不迁移的,本栏填写“户口在家”即可。■去外地就业户籍需随迁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的:

■ 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填写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和所在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单位无集体户口的,落户地址填写:延安西路900号,落户所属警署填写:新华路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落户手续,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在沪就业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服务期限”:

《就业协议书》上的服务期限,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其长短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

◆“见习期、试用期”: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可以选择按教育部的规定,对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本科、专科生1年;硕士研究生3至6个月。),也可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一般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有效期确定的:

1、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期与试用期在性质和时限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必须请用人单位明确选择其中一项并同时划去另一项。

◆月收入(含见习、试用期):

由双方约定。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写明。

◆“违约金”: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书》终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注明,以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四)《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入沪就业未获批准的,该协议书自行失效。

(五)《就业协议书》的经办人栏,《蓝表》的负责人栏,统一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或由学院指定的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并签名鉴证,其他人员一律无效。

(六)《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各学院在“部门”栏内不必盖印章。

(七)《就业协议书》的有效签约时限:

1、毕业离校前,已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异地就业(包括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跨省市就业和省内异地就业)《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受当地审批时间的限制(如: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的审批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10月月31日。),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 在生源地就业的,《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与档案、户籍保管期限一致(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2、没有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发给回生源地人事局的就业《报到证》,户籍由本人迁回原地,《就业协议书》不再有效。◆ 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限为“毕业后的一年之内”,即2008年6月30日止。

(八)鉴证、派遣与报到:

学校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负责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异地就业的,需获就业地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收的具体手续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或者领取了《报到证》之后,又不按时到单位报到或未及时申报户口,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手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九)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毕业生在3、4、5月份是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最佳时期,毕业生要调整心态,把握机遇,及时签约。

(十)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相左,则按上级文件为准。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协议书订立步骤:

1、受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进入就业市场(或供需见面会),向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应视为“受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材料,表示同意接收,并发给毕业生《录用通知》的,应视为受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的后,应再三斟酌,慎重考虑,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即为承诺。(凡协议书上已填上“用人单位名称”的,毕业生要求更换协议书的,必须出具该单位同意不再续约的证明。)

3、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填写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

(2)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证登记。

(3)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签证、登记。

(4)办理一方必须在十五天内反还给对方的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签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

(1)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2)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如学生没取得毕业证书,毕业生考研究生,应聘公务员等。有事先约定的,解除方无法对另一方承担法 律责任。

2、双方解除:

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协议,使协议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解约的程序:

(1)双方解除协议的,应签署解除协议的书面文件;

(2)单方解除的,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依法、依协议解除 外),并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3)毕业生将解除协议文件或《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新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4)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

(5)经审核属“正常违约”的,发给新的《就业协议书》,学生可重新择业,属“恶意违约” 的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

后,不再列入就业方案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生源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注: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办理跨地区(省、市)的违约改派手续,需重新就业的,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已批准进沪就业,违约后要求回生源地的,需经就业办批准。

三、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2、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3、对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

(1)服务期限。

(2)违约金,一般情况不超过第一个月收入。

(3)附后的约定条款。一定要有文字条款,口头承诺是不起法律作用的。

4、时机和程序:

在双方明确选择意向后,就要抓紧与用人单位签约,一经签约,便视为生效,不能随意更改。

避免自荐洽谈时积极主动,签约时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犯疑虑,脚踏几只船往往丧失签约机会。

签约后,即停止与其他单位继续洽谈,对已洽谈过的,应及时反馈信息,说明情况,以便对方另觅 合适人选。

附: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 就业协议书

• 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自主择业,最终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来完成,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内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1.单位:如实介绍情况,做好接收工作,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2.毕业生:如实介绍自己情况,必须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道,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迁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规定条款:略。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相通之处:

•1.合同的性质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主题的意思表达一致:当事双方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3.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工作之后,要有见习期(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等约定,这些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协议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 应依法解决。

•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议书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外,尚需学校介入,学校不是主体一方,不作为签字一方,但作为签证登记方,必须在协议书上盖章,没经过签证登记的,不列入就业方案。

•3.签订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九项,相比之下,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内容有:

•(1).服务年限(含试用期,见习期)。

•(2).薪金报酬(试用期转正后)。

•(3).社会福利、保险。

•(4).违约金。

•(5).其他约定条款。

•4.适用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4.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篇四

1、毕业生基本情况栏填写:内容要齐全,其中:培养方式填“非定向”,毕业时间填“2012年7月”。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内容要齐全无误。

户口迁移地址栏:北京生源不填写,非北京生源注意:

(1)、签约单位与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填写详细地址后,注明回原籍。

(2)、签约单位与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要写明详细地址。

3、学校基本情况栏,由毕业班班主任填写: 学校名称: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联系人:赵岩

联系电话:69591393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一号 邮政编码:1011184、毕业生意见栏,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同意”后签字,落时间。

5、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要求:

(1)、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

A、国有企业(非派遣员工)、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盖本单位公章,并在右侧加盖上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B、非国有制经济体(三资、民营)盖本单位公章,并在右侧加盖单位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公章,人才服务机构公章。

6、京外生源在京就业的,除就业协议书签约盖章外,还需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局)进京接收函,否则签约无效。

7、京外生源在异地就业(不含在京就业),除就业协议书签约盖章外,还需要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函,省(自治区)地市以上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函或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章,否则签约无效。

8、毕业生所在系意见栏,由各系学工副主任签字,并盖所在系公章。

9、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均认定为无效协议。

就业指导办公室

5.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五

本次就业协议书人手一份,该就业协议书相当于和用人单位的正式合同,省教育厅和学校凭就业协议书发放报到证,落户证明等,并须凭协议书和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该协议书为一式三张复写模式,每张配一个条形码,签订时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一旦作废后更换手续非常麻烦(要自己去省教育厅办理),请即将就业的学生认真阅读以下说明后认真填写就业协议书,主任或学工办87422163邓老师。

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全文不得有一丝一毫涂改或修改痕迹,不得用涂改液等,否则算作废,需要更换,更换手续很麻烦,需要登报申明作废,然后学工办、就业处开证明,公示七天,带作废的就业协议书自己去省教育厅办,办之前还需要在网上申请,总之很麻烦,请同学们慎重对待。

2.“用人单位名称”和“用人单位地址”必须写全称,不能用缩略或简写形式。

3.单位代码由用人单位填写,如果没有,就填写“

代替。

4.有一栏为“档案转寄地址”,不是单位地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具体哪个人事局或中心或人才中心可咨询用人单位。

确认后再填,千万不要搞错。(此栏一般由人事局和人才中心填写)

5.“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不能由用人单位填写而是要由其主管部门填写(具体哪个可咨询用人单位),有些民营企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心填写、盖章。

6.毕业生信息(如姓名等)不能填写错误,其中的“专业名称”一栏先不写空着,具体等通知。所有的毕业生信息必须和毕业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会影响将来报到。(2011-1-15更正:就业协议书上的专业名称问过学生处了,与教务处公布的一致,国际商务(中澳合作)、会计(中澳合作)

7.毕业时间为2011年6月

8.“学历”一栏为“高职”

9.在“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一栏中,一般写上“同意某某某到本单位就业”330XXXXX-X”,即前三位填(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这一栏一定要完全搞明白,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或人事中心或人才中qq和电子邮件地址必须写上,且准确,)330,后面都用X至于,具体的如果有问题可咨询班登报声明作废,网上

文字表达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有所改变,但千万千万不能填写为“同意某某某到本单位实习”。此栏必须盖用人单位的正式公章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人事专用章。

10.在“应聘意见”一栏中可以细化,如加上根据双方(单位和学生)协商所定的就业岗位,薪酬待遇,三金五金等内容,以防将来实际工作的岗位和待遇与口头约定的不同,但建议在该栏中不要写上违约怎么怎么样的内容。

11.“院系经办人”为“邓会”,“电话”为“87422163”,但该栏先空着不写。

12.有些栏目如“主管部门意见”“学校意见”等不用填写,不是你也不是用人单位填写。

13.“学校通讯地址”一栏统一填写为“宁波市机场路

其他注意事项:

1.随就业协议书发放的还有一个通知,填写前仔细阅读

2.协议书为复写模式,请轻拿轻放,不要折叠,否则会留下印痕

3.无条形码的协议书无效

4.拿到报到证后及时去单位报到

废除就业协议,即签订后有更好的单位或选择而违约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提供解除协议的纸质证明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局人事中心提供解除协议的纸质证明

3.登报申明某某就业协议书作废

4.到学校学工办、就业办开证明材料

5.去教育厅相关网站(网站看随就业协议书发放的通知)申请作废,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6.公示7天

7.凭所有材料并带作废的就业协议书去省教育厅(杭州)办理,凭老的协议书换新的协议书总之手续很麻烦,请同学们决定签约和填写时认真慎重仔细对待。

填写时有不清楚的可咨询班主任或学工办老师,不要自作主张。

6.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六

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之前应仔细阅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注意以下事项:

(1)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

(2)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反党、反政府、有违公序良俗、带有不良文化色彩或引人反感的字眼;

(3)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名称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4)在申报时应规范填报名称的四个组成部分(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

(5)如申报的名称中包含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应从“名称自主申报”—“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入口申报,并在申报通过后下载名称证明文书,据此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

如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情形和字样,有可能在登记时被驳回,要求修改企业名称。

7.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七

因此,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不可随意出现改动及违反协议承诺的现象,比如工作地的调动、工作岗位的改变及薪资待遇的变化等,如发生此类状况,应届生可拒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维权。

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员工手册、相关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薪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这项文件中会包含劳动者多方面的权益,并且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合同正式文件或是合同附件,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需要注意的还有劳动合同中的的某些条款需用数字表明时,应该使用大写汉字。并且劳动合同最少要一式二份,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应届生在签字前,如对某些条款理解不明、应负责任不清楚时,需人事部门人员给予解释,并在备注条款中加以详细说明。

8.签订就业协议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篇八

如今,大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学校都要求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以下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请仔细阅读。问:我找到单位后,一定要签协议书吗?

答: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至学生所在系(部)登记,再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如果毕业生选择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录用权力或没有录用计划(指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都不帮毕业生解决户口和人事关系),毕业生不能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否则学院将视为无效协议不予审批,但毕业生一定要提请该单位向学院出具一份接收毕业生的书面就业证明,作为毕业生落实就业的依据,学院据此将毕业生列入“自主择业”范畴,毕业后派遣回生源地区。如果这种情况毕业生又不想回生源地区,而想去其他城市,可委托想去的其他城市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入户手续,并与该机构签订《协议书》,学院将依据此《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如果毕业生的户口既不想回生源地区,又不想去实际工作的城市(不论实际工作的单位是否具备录用权力或录用计划),而是想将户口留在其他城市(如武汉市),则不需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而应与户口欲留城市(如武汉市)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书》,学院将依据此《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问:协议书的领取和签订主要有哪几个步骤?

答:1.经过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向所在在系(部)领取省教育厅印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注:需具备用人单位签章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签章)

3.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至学生所在系(部)登记,由系(部)经办人签字。

4.送至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注:协议第九条规定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甲(乙)方送学院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登记”)

5.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盖章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问:学院在协议书的签订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答:1.一名学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均有对应编码的协议书,不得使用他人的协议书。

2.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在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与否。供需签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等)。如要变更,学生需持本人申请报告、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公函和新用人单位接收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院审批同意,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协议书(不得在系部领取),方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注:违约改签单位,对毕业生个人、单位、学院都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希望毕业生与单位签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尽量不要发生违约改签现象。

3.如果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书,方可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

4.升学、已获得签证出国的学生不得领取协议书。若在这之前已

领协议书,需将协议书退回学院。

5、已经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需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报考意图。如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和承担了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学院可不视其为违约。

问:填写协议书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1.用人单位名称: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2.用人单位性质:填写如机关、事业、企业、部队、社团、其它等。

3.无单位机构码或信息登记号的单位可不填写该栏。

4.档案接收一栏: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名称与地址,如临安市人才中心,某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等。

5.专业:所填写的是专业名称,应为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是专业方向或系部名称),务必与教务处学籍管理登记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若不注明,易引起纠纷。双方可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附加条款,附在协议书后,如甲方有何特殊的体检要求等。

问: 如何办理毁约/解约手续?

答:在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于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有明确的规定:毕业生经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时,应签订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者,必须征得签约各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学校

批准,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后,协议方告解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另有约定,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由学校签章鉴证。

毕业生在办理毁约/解约手续时应该按照以上要求,携带:

1.原协议书

2.原单位书面退函(退函中应注明解约原因。如情况特殊,传真退函也可,但传真件上应该公章清楚、字迹清晰)

9.乘电梯时应注意什么? 篇九

在狭窄闷热的电梯里,许多乘客担心受困后会窒息而死,那被困电梯到底会不会闷死人呢?新的电梯国家标准有严格的规定,要达到通风的效率,才能够投放市场,另外,电梯有很多活动的部件,比如说一些连接的位置都有缝隙,这些缝隙一般来讲足够人的呼吸需要。

另外,我们在平时乘坐电梯时应该注意一些事项:

1.乘客在乘梯时应该看清电梯轿厢是否在本层,不可盲目跨入,防止层门开着而轿厢不在本层以至造成跌入井道事故。

2.乘客不要用身体去阻止电梯关门,或背靠安全触板。

3.儿童乘坐电梯一定要有成人陪同。

4.发生火灾,切勿乘坐电梯。

其实与遇到其他类型的危险一样,一旦被困电梯,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醒自己不要惊慌,冷静地寻找逃生出路。

10.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注意什么 篇十

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

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

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2、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

3、违约责任陷阱

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

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

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

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

4、不留底陷阱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5、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

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

哭天抹泪,又有何用?

6、五证陷阱

国家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

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

7、规划改变陷阱

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8、应该与谁签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

有些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9、拆迁户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举不胜举。

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商业拆迁,都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

拆迁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却又比商业谈判更难。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方的实力强于我们,对方有着政府背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协调配合,此外资金实力不容小觑。

面对这样的对手,我们该如何是好?就该放弃谈判吗?就该妥协吗?教你五招获得更多拆迁补偿!

1、前期摸底

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 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2、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

面对拆迁人送达的五花八门的文件资料,例如拆迁通知、补偿决定等,哪些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短时间内是无法弄清楚的。

大部分被拆迁人为了怕麻烦,草草了事,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文件的具体内容,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若是日后想要质疑或改变其内容就会困难重重。

所以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倡导拆迁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文件的内容,不给对方以空隙,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内容要及早咨询专业人士。

3、千万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原件

一些拆迁人会借机索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的证件,很多被拆迁人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就将证书的原件交给了拆迁方。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

权属证书是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千万不可轻易交出,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4、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就会问“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之类的问题。

如果你以为这已经是在协商,那你就错了。

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在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就已经输了,因为拆迁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

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冷静,判断时机。

时机未到时尽量少开口说话,以免丧失获得高补偿的机会。

5、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

大部分被拆迁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轻易的搬迁无疑就向拆迁人释放了“维权决心不大”的信号,拆迁人据此可能会大大降低支付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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