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2024-06-22

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精选12篇)

1.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一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强调:“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泰山是中华民族的神圣之山,自然山体之博大,历史文化之悠久,赋含精神之崇高,这在中国其他名山峻岳中是无法比肩的,被郭沫若誉为“中华文化史的局部缩影”。

泰山精神是以泰山为载体的山岳文化精神,它是在悠久的文化积淀中形成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积极向上的攀登精神

“直上危巅休怯险,登天毕竟要雄才。”泰山高大雄伟,七千级盘道逶迤通达岱顶。从红门至岱顶,有多处以“登”为题的刻石,如“登高必自”、“勇登仙境”、“从善如登”、“若登天然”、“努力登高”和“共登青云梯”等。十八盘是登山盘道中最险峻最难登的一段,同时也是天门咫尺、希望就在眼前的一段,因此,在南天门下刻有“努力登高”以示鼓励。虽然千辛万苦,如果登上南天门,到达玉皇顶,给人的感觉则是“万里清风来”、“一览众山小”、“登高壮观天间”和“山为绝顶我为峰”。

朝气蓬勃的旭日精神

向往光明是全人类的共同期盼,追求光明在泰山文化中有着生动具体的体现。东方是太阳升起的地方,泰山位于神州大陆的东方,主春、主青、主生、主震,为光明之源。泰山地区出土的大汶口文化陶器上有太阳纹图案,大汶口——— 龙山文化为少昊文化,少昊之“昊”字从日从天,其居民以鸟为图腾,而这个鸟是与太阳一体的三足乌(三足鸟)。民间信仰的泰山两大主神是东岳大帝和碧霞元君,东岳大帝原为“金虹氏”,“金虹”、“碧霞”都含有阳光之意。旭日东升是岱顶的一大自然奇观,“曙色俄开万里长”,表现了一种朝气蓬勃的精神。

海天之怀的包容精神

泰山处在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华北大平原的中心地带,上古时期称之为“中央之山”。汉代御诏“五岳制”,泰山居五岳“宗长”。泰山为历代帝王封禅告祭之所,人民大众顶礼膜拜之地。但泰山融自然、文化于一体,“天人合一”,“和而不同”,有着博大的“海天之怀”,古人所谓“泰山不让土石,故能成其大”是也。民国年间邱山宁的《泰山颂》诗刻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泰山何其雄,万象都包容。泰山何其大,万物都归纳。泰山何其严,万有都包含。一切宇宙事,皆作如是观”。重如泰山的奉献精神

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毛泽东主席在其著名的《为人民服务》一文中作了更为深刻的阐释:“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翻开泰山儿女的革命斗争史,都具有反抗黑暗统治的革命性质。爱国将军冯玉祥两次寓居泰山,积蓄力量,积极抗日。“平民生,平民活,不讲美,不讲阔。只求为民,只求为国,奋斗不懈,守诚守拙。此志不移,誓死抗倭。尽心尽力,我写我说。咬紧牙关,我便是我。努力努力,一点不错。”冯玉祥将军这首取名《我》的“丘八诗”以及“救民安有息肩日,革命方为绝顶人”等泰山题刻,充分体现了他爱国忧民的大志。和平建设时期,为人民利益而鞠躬尽瘁者则也不乏其人。

傲视风雪的松柏精神

古人所谓“泰山多松亦多石耳”,“松石为骨”是泰山的一大特点。“松柏为百木长”,泰山松

柏有着傲视风雪的倔犟性格,“汉柏凌寒”是泰安八大景之一,“烈风吹起孤高韵,犹作峰头梁父吟”。“处士松”卓然不群,不辱名节,明人刘宗岱在其《处士松跋》中对其名节大加赞扬:“独处士松依然无恙,岂物之荣枯有数欤?抑养素者终吉,怙宠者多败,固物之自取然欤?”现代京剧《沙家浜》中新四军官兵那段气壮山河的集体唱词更是道出了泰山松柏的人文内涵:“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八千里风暴吹不动,九千个雷鸣也难轰!”

顶天立地的担当精神

在中华文化典籍中,我们常见“稳如泰山”、“泰山北斗”、“泰山压顶不弯腰”等等。特别是“泰山石敢当”,意即泰山石有灵气,可抵挡一切,是中国古代避邪厌殃类大山和灵石崇拜的遗俗。关于“石敢当”的最早文献记载见之于西汉史游的《急就章》,而唐大历五年(770年)刻勒的《石敢当碑铭》全面而深刻地阐述了石敢当的精神内涵:“石敢当,镇百鬼,厌灾殃,官吏福,百姓康,风教盛,礼乐昌。”在长久的流传中,泰山石敢当在人们心目中成了正义的化身,誉为泰山平安文化的传播大使。2006年6月,“泰山石敢当习俗”被国务院公布为我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举办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吉祥物———“泰山童子”,也是从泰山石敢当幻化而来。

学界泰斗季羡林把泰山誉为“国之魂魄,民之肝胆”,大声疾呼“欲弘扬中华文化必先弘扬泰山文化,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并著有长诗《泰山颂》。温家宝总理在与季羡林先生讨论《泰山颂》时认为,“泰山颂就是民族颂”,“泰山精神就是中华民族精神”。泰山文化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大力培育和弘扬泰山精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二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反映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明确会计主体,既要强调会计处理的立场,也要站在会计主体利益的立场,避免会计主体空间范围在利益纬度上的失调。

某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异地投资开发商业地产,因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建立沟通协作关系,遂委托项目所在地的某建设承包单位B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B公司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比较熟悉,要求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B公司的名义办理,A公司授权以B公司名义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产权人为A公司,待项目完工出售后,转让收益由A公司获得。虽然项目进展顺利,但纠纷随着楼盘的售出而发生,资产处置所得流入B公司,而B公司并不按照协议约定将收益交还A公司,俨然以项目的实际产权人自居,项目建设过程中,A公司缺乏对项目的动态管理,B公司随意列支开发成本,转移截留开发收入,使A公司难以主张权利。A公司不得已将B公司告上法庭,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尚未出售房产的财产保全,A公司从此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考虑到协议约定以及B公司的暗箱操作,A公司维权的可能性小而成本巨大。案例列举的当事人企业,因工作失误或谈判处于劣势等原因,将原本应由企业确权的经济业务事项,拱手送予对方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交易结果发生偏离,造成会计主体经济利益的损失。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的生存条件和经营状况,停业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削减业务的事实,是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充分必要条件。

某医药生产企业C公司在国内多个城市出资设立医药经销公司,其设立在某城市的法人医药经销企业D公司,受当地市场竞争的影响,业务规模萎缩,市场占有率不足,C公司决策暂时退出该区域市场,并将D公司工作人员召回或解除劳动合同,租赁的经营场所到期后也不再续租。为保持企业的药品经营资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C公司配合不再持续经营的D公司虚构采购销售业务,借助关联方关系,为D公司虚构营业收入300万元,制造了公司依然维持较高业务规模的假象。D公司前员工不满公司的解聘,将公司不再持续经营的事实分别向当地工商、税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了书面反映,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组织工作人员查实情况,D公司没有满足药品经营所需的场所,也不能提供证明货物流动的运费发票、入库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事实面前,D公司不得不接受处罚。虚增营业收入,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以牟利为目的,但虚开发票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用会计舞弊掩盖大规模削减业务的事实,以期保留相关经营资质,是以一种违法行为掩盖另一种违法行为,违法成本高,得不偿失。

◎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某主营仓储租赁业务的E公司,提供货物保管和场地租赁等服务。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组织年审,审计人员在查阅E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仓储合同时发现,E公司的固定客户较多,但合同履行期限很少有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E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从仓储租赁业的惯例分析,长期客户为了限定仓储企业收费涨价,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通常要求与仓储企业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仓储企业为了稳定客源,也会选择信用好、知名度高的客户签订长期合同。E公司的长期客户F公司正巧是审计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审计人员通过其他审计组的工作人员查询E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发现合同期限是五年,费用标准也不同——竟然存在两个版本的阴阳合同。原来E公司与客户签订五年期的仓储合同(阴合同)后,又要求对方逐年签订一次合同(阳合同),但合同金额和履行期限空栏不填,阳合同也不交给客户。如果当年营业收入等业绩考核指标预计能够完成,就要求客户少交部分仓储费,通过人为操纵的会计分期来实现业绩考核目标。审计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E公司还存在将部分仓储收入转入私设的银行账户中的违法行为。

◎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以物物交换为代表的“非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原始的交换媒介——在一定范围内、少部分行业中仍然扮演着货币计量的角色。

某民营钢厂G公司欠供应商H公司的货款,债务到期但G公司无理由拒绝支付,在H公司反复催要的情况下,G公司承诺给予对方以钢厂副产品水渣、焦油等充抵货款,水渣、焦油等钢厂副产品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对于处于供应链上游的H公司而言,因为没有下游市场客户,无法对外销售,短期内也不可能变现。H公司只能再次协商G公司,请求钢厂将所谓的抵账货物转卖给其他有真正需求的客户。在这一过程中,钢厂达到了延期支付货款的目的,钢厂个别人员也实现了个人利益,而供应商虽然在抵账、转卖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中间物过程中,产生了部分应收账款的损失,但最终收回了大多数的货款。似乎,钢厂和供应商都实现了双赢。事实上,这样的非货币计量行为中,钢厂赚取了别人的信用却失掉了自己的信用,这是钢厂在供应商选择上具有较多话语权的行为表现,也是一种以损害供应商利益为代价的潜规则。

SUMMARY/概要

3.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三

关键字:党的建设 科学化水平 制约因素 基本途径

一、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科学原指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知识及实践活动。科学化是用科学的指导思想,科学的制度,以保障长期执政的党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1]。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发展,是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理解。在实践中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规律运用到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2]”

二、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制约因素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要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并且自觉地加以运用,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科学的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的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首先必须科学地分析和把握制约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因素。

(一)党的建设面临的“四大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四大危险是当前党的建设面临的严重障碍。执政60多年来,我们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让我们产生了骄傲、浮躁的不良风气。一些党的组织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但也有领导班子,缺乏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薄弱,脱离群众,言语和行为不一;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涉腐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而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育与权力制约并不同步,还存很大的差距。这要求我们党继续深化对执政党建设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协调并发展好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二)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党内监督制度的问题。党内监督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是现有监督制度的致命弱点,处于监督对象直接领导下的专门监督机关,这样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其监督的效能。直接参与决策权的一般监督机构,对同一级别的领导干部没有自己的独立监察权,更没有制约被监督对象的权利。由于监督主体没有一种约束监督对象的权力,它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党的领导制度的缺陷。在党内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下级组织权力向上级组织权利集中、党员个人权利向组织权利集中、监督权和决策权向执行权集中等,这极易产生家长制、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对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反腐倡廉建设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更制约了党的建设科学化进程。

(三)党的外部环境的严峻挑战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基本要求是有利的外部环境,当前我们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集中体现为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第一、全球化的挑战。在意识形态和思想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仍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原因是因为在意识形态领域西方仍然掌握着话语权,肆意输出其价值观;西方国家在党内人才选拔和人员任用方面,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都缺乏严格有效的程序和纪律,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带来很大的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监控的难度增大,同时也为当权者的腐败提供更多的机会,调查交易腐败的难度加大,跨国潜逃,追捕更加困难。

第二、信息化的挑战。面对信息化浪潮凶猛袭来,在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党建工作面临着“靠不上去,找不到位,插不上手,跟不上趟”的尴尬局面。党内沟通的层级限制已经被互联网突破,但中层党组织的上下传达功能减弱,传统的领导模式也面临着新的课题。

第三、市场化的挑战。市场化对党的建设的挑战可以概括如下:党执政的思想基础受价值多元化冲击;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受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冲击;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受工人阶级结构多元化的冲击;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受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冲击。市场化将对党的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三、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基本途径

党的建设是党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

(一)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首要前提与政治优势

党的思想建设是党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思想建设的功能决定了思想建设对党自身建设的基础作用。理论具有指导实践的功能,运用科学理论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认识和改造能力,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去指导实践。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摆在首位,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和特色。从建党以来,党的建设所取得的所有成就,主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的科学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运用好和发展好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努力把握和不断探索建设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本规律,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实践变化,不断改革创新,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科学理论的指导。

(二)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根本路向和指导原则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始终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建设牢牢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开展,确保党始终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不断地服务党的中心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党的建设是也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不断根据历史方位的变化,来确定特定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然后根据中心任务的要求,确定党的原则、目标、任务和方法,使党的建设在党的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要使党的建设的成效更好地体现在党的事业发展中,必须把党的建设任务落实和体现在党的工作之中,这也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本质要求。

(三)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保证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是总体要求和根本任务

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任务是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这揭示了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必须抓住党的建设,抓住关键环节,才能统筹兼顾。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体现了党的建设的主要矛盾。前者是执政党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后者体现了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础环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又内在地要求我们党必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3]。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根本目的与根本价值立场

中国共产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党必须时刻保持与人们群众的血肉联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决定了党必须要有严格的科学制度,以确保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忠于职守,为人民的利益努力工作;決定了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作风,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意识。邓小平指出:“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作风,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对我们党来说,“特别重要”。 [4]”

(五)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是强大动力与根本方法

只有改革和创新,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具有生机与活力是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表现。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历史中,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各方面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作出改变和创新。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用时代发展眼光审视自己,坚持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5]。

参考文献:

[1]高新民.一个全新的重大命题: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N].学习时报

[2]习近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J].学习与研究

[3]胡伟等著.走向科学建党的自由王国:中国共产党建设的科学化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7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施芝鸿.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N].人民日报

4.诗经爱情诗的基本内涵 篇四

爱情是人类特有的感情,是一种自发的不由自主的情感冲动,同时也是个体的一种自我选择。《诗经》中的爱情诗,热烈而浪漫,清新而纯净,是心与心的交流,是情与情的碰撞。《郑风·溱洧》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篇。诗写的是郑国阴历三月上旬己日男女聚会之事。阳春三月,大地回暖,艳阳高照,鲜花遍地,众多男女齐集溱水、洧水岸边临水祓禊,祈求美满婚姻。一对情侣手持香草,穿行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感受着春天的气息,享受着爱情的甜蜜。他们边走边相互调笑,并互赠芍药以定情。

这首诗如一首欢畅流动的乐曲,天真纯朴,烂漫自由。按封建卫道士的观点,《溱洧》通篇“皆为惑男之语”,实乃“淫声”,然以今天的眼光客观地看,这种未经礼教桎梏的、道学家口中的所谓“淫”,恰恰是自然的人性,是一种活泼生命的体现,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天地精神的遵从。它标志着和谐、自由、平等,散发着愉快与天真的气息。

《邶风·静女》更是把当时青年男女在一起时的那种天真活泼、相互逗趣的情景写得活龙活现。一个故意逗惹,一个语带双关的凑趣,其开朗的性格,深厚的感情,愉快的情绪,跃然纸上。《卫风·木瓜》、《郑风·兮》带有明显的男女欢会色彩,一是互赠定情物,表示相互爱慕,一是邀歌对唱,借以表白心迹。

应该说,《诗经》中的这类爱情诗,展示给我们的是人类美好的情感世界。这里没有世俗的偏见,有的只是个体生命本能的情感流露。这种淳朴、自然、浪漫的平等爱情,是汉以后爱情诗的矫揉造作所不能比拟的。这种浪漫与明媚的爱情,如山野中不败的鲜花,虽然充满野性,但却像营养着生命的空气一样,培育着生活和情愫,塑造着生命的精神。

《诗经》爱情诗,依据生活的逻辑,突出了情窦初开的青年男女对生命内在本初结构恢复完整的焦渴,还原了生命与生活的意义。《周南·关雎》就是一首炽热感人的情歌。一位男子爱上了一位美丽的姑娘,醒时梦中不能忘怀,而又无法追求到。面对悠悠的河水,目迎水流中浮动的荇菜,姑娘美丽的身影时时闪现在眼前,这更增添了他的痛苦,以致出现了幻觉,仿佛和那个姑娘结成了情侣,共同享受着协谐欢乐的婚后生活。

诗中的相思之情是坦率的、大胆的:“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诗人毫不掩饰自己的.感情,也毫不掩饰自己的愿望。这种浓烈的感情和大胆的表白,正是生命欲望和生性本能的自然显露。

《召南·有梅》是少女在采梅子时的动情歌唱,吐露出珍惜青春、渴求爱情的热切心声;《郑风·褰裳》则是一首以性占有为唯一目的的情诗,女主人带着满足自己性欲的公开企图,简单而直接地要求心爱的男子和自己幽会。“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姑娘用激将法提醒对方,“子惠然而思我,则将褰裳而涉溱以从之。子不我思,则岂无他人之可以,而必于子哉?”《周南·汝坟》第一章代借枝来表示自己的,公开表达“我要找寻配偶”的意图,表现的是《诗经》独有的高度人文关怀,率直大胆的内涵实则是对自己生命要求的尊重,是在追求自己生命性灵的完整。

《诗经》中描写的爱情,绝无半点礼教和贞洁观念的束缚,没有掺杂任何世俗功利的考虑,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纯真的人类美好情感的讴歌。《郑风·野有蔓草》叙写一对男女不期而遇的欢乐:原本是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只因气质和形象的吸引,自然地走到了一起。促成他们结合的因素单纯而直接,激励他们生命叠合的仅仅是对“有美”之“美”的情感直觉,一许“清扬婉兮”的惊心动魄的感觉,将对异性的渴望确证为生命对人性真谛的追求,在瓦解和荡散了一切世俗杂念的同时,也使此处的“邂逅”两性血肉关系化生为性灵的合一。

《诗经》是中国唯一一部脱去了脂粉与俗气的情爱文学圣典。作为民族青春时代的自由生活经历的真实记录,《诗经》爱情诗昭示后人,要摆脱“非人”的镣铐,回到人之所以为人的真实境界,就必须赢得主体精神的自由,而这也正是《诗经》这部古老经典具有不朽文化价值的根源所在。

爱情诗赏析:

《郑风 溱洧》

溱与洧,方涣涣兮。

士与女,方秉蕑兮。

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

洧之外,洵訏且乐。

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

溱与洧,浏其清矣。

士与女,殷其盈兮。

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

洧之外,洵訏且乐。

5.晋文化内涵的基本特点 篇五

晋文化内涵的基本特点

晋文化内涵博大宽厚,其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是:顺时应变的革新精神;兼容并蓄的`开放态势.多元的三晋文化以其独有的思想观念,从不同侧面,推动了三晋国家的发展.

作 者:李元庆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太原,030006刊 名:晋阳学刊 PKU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年,卷(期):“”(5)分类号:G03关键词:文化 三晋 顺时应变 兼容蓄蓄

6.“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本内涵 篇六

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哲学基础,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有如下表述:“目前我们党内的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矛盾,没有表现为对抗的形式,如果犯错误的同志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那就不会发展为对抗性的东西。因此,党一方面必须对于错误思想进行严肃的斗争,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地给犯错误的同志留有自己觉悟的机会。”这里的“对于错误思想进行严肃的斗争”,含有“批评”的意思;而“充分地给犯错误的同志留有自己觉悟的机会”,则隐含着自我反省之意。

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本内容,中共领导人也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早在土地革命初期,针对红四军内出现的单纯军事观点等问题,毛泽东就提出,要通过“发动地方党对红军党的批评和群众政权机关对红军的批评,以影响红军的党和红军的官兵”的方法来纠正。抗日战争初期,陈云在论干部政策时,也谈到“批评”问题,他说:“上级领导人对下级的批评,务必要适当和正确,千万不要戴大帽子,因为上级领导人批评下级,与同级的同志互相批评所发生的影响不一样。”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多次谈到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问题,并重点谈了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批评监督:“共产党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说话的机会。”“我们的毛病还很多。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毛病,我们一定要改正自己的毛病。我们要加强党内教育来清除这些毛病,我们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清除这些毛病。”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批评和自我批评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党的整体面对自身缺点和错误时,要敢于进行自我反省和检讨,并对广大群众和党外人士的批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另一方面,是指党员个体对于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要进行反省;对他人之不足,也要提出诚恳、恰当的批评。

延安时期,刘少奇在谈到党内斗争时指出:“对党的组织、对同志、对工作的批评要适当,要有分寸。布尔什维克的自我批评,就有布尔什维克的尺度。”这里提到的“批评”、“自我批评”是一致的,其中,“批评”的着眼点在党内;而从党的整体看党内批评,则可视之为党的“自我批评”。在谈共产党员的修养时,刘少奇说:“我们要虚心地倾听同志们和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仔细地研究生活中、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细心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且根据这些去检验自己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了解是否正确,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是否正确,去检查自己的缺点错误而加以纠正,去改进自己的工作。”在刘少奇看来,来自党内和党外的批评,有利于启发、推动党员进行自我批评。在谈党内民主集中制时,刘少奇总结说:“经验证明:凡是那个地方的负责人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中认真地进行了诚恳的与必要的自我批评,那里党员和人民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就会开展,积极性也就会提高,内部团结也就会达到,工作也就会改进,缺点也就会克服,而且负责人的威信不独没有损失,反而会提高。”刘少奇在这里着重强调,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批评既是自身政治修养的体现,也能促进下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关于共产党人能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原因,刘少奇也有分析:“因为他没有任何私心,所以他无所畏惧。他没有做过‘亏心事’,他的错误缺点能够自己公开”;“因为他无私心,在党内没有要隐藏的事情……他不畏惧别人的批评,同时他也能够勇敢地诚恳地批评别人。”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的会议上谈到为人民服务的问题时,也指出:“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

1942年2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党校发表《整顿党的作风》的演说,提出了开展批评的两条宗旨,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说:“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绝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开展批评,既要有敢于碰硬的勇气,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分寸,以便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增进团结。

7.教育基本理论的内涵浅析 篇七

关键词: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基本矛盾,教育研究方法论

教育理论研究在教育学发展和教育事业前进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而教育基本理论则是强调了“基础”这一特征的教育理论,对整个教育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教育实践的实施都起着不可忽视的基础性、灵魂性指导作用。很多研究者也已经看到了它的重要性。但是,目前依旧存在着“教育理论”与“教育基本理论”概念混淆使用,以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只局限于某个具体教育领域或具体教育问题的现象,这些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了解教育基本理论的内涵,把握其中本质的东西,找到具有决定性、永恒性的特征要素,从而实现教育基本理论根本的、普遍的指导价值。这可以从对象性和方法性理论角度进行分析。

1 对象性理论:教育的基本问题、基本矛盾

1.1 教育的基本问题

从对象性理论角度来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就是对教育中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进行研究。关于教育的基本问题,目前不存在统一的说法,黄济在《教育哲学》一书中认为教育哲学是从教育的基本问题出发,而他列举的教育“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教育的社会职能、人的发展与教育、教育目的、知识论与教学、道德论与道德教育、美学和美育、教育科学的发展等。而从杨小微、叶澜的《在实践变革与理论创新的互动中发展中国教育学》中可以看出,他们认为教育基本问题是集中于对人、实践和学科的关注。

因此,在教育基本问题的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必须了解教育基本问题的本质,一旦明确这一点,就相当于给研究找到了灵魂和立足点,便不必再拘泥于确定一个具体范围。

为了了解教育基本问题的本质,必须确定“基本问题”的含义。在教育这个大范围下,关于这一点,郑金洲在《教育通论》中说到:“所谓基本问题,通常指‘根本性’、‘稳定性’、‘纲领性’的问题,它的变化和发展决定其他问题的变化和发展;他自始至终存在,并不随时代变迁而沉浮;他居于最高的抽象层次,笼罩着教育学的全部范畴,奠基着教育学的所有规律。”(1)因此,教育基本问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贯穿教育始终,不会随着时代变化、教育改革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发生淡化、消亡;二是存在于各个教育领域、教育层次,不是某个具体教育领域特有的问题。此外,无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都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存在。因此,它们属于教育基本问题,是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对象。而对它们进行研究得到的成果又可以指导各领域、各层次教育的相关问题,从而践行了教育基本理论的普遍指导性意义。

因此,那些具有基础性、决定性、普遍性特征并伴随教育始终的问题,便是教育基本问题。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教育基本理论包含的内容。

1.2 教育的基本矛盾

基本矛盾也叫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2)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教育中自然也不例外。教育中的要素除了自身会发展外,要素与要素之间也是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它们之间的矛盾成为教育发展的推动力。而教育基本理论要把握教育的基本矛盾是为了从根本上掌握教育发展的态势。因此,教育的基本矛盾,即为普遍存在于教育中并贯穿教育始终的具有决定性的矛盾。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自教育诞生时就一直存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制度的改革,他们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教育中无法忽视和抹灭的存在,而且二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会深刻影响着教育的其它问题和关系。当然,各个种类、层次的教育中都有这一关系的存在。

因此,了解了教育基本问题和教育基本矛盾的本质,就等于掌握了教育基本理论的对象性理论内涵,从而教育研究和教育实践更加有据可循。

2 方法性理论:教育研究方法论

“历史上,教育学的理论发展每一次大的变革与突破,往往是由于在方法论上首先出现了革新与突破。”(3)因此,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除了需要从对象性理论角度来探讨其内涵外,还必须了解其方法性理论方面的问题。

教育研究方法论是关于教育研究的方法论,是关于教育研究的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它以教育研究中的哲学问题为研究对象。(4)教育基本理论从根本上进行教育哲学问题的研究,形成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从而可以指导教育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并决定着教育研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

正因为教育研究方法论决定着教育研究的方向,那么便存在着选择何种教育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在每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教育研究方法论决定着该阶段的研究方法、途径和成果等。历经哲学方法论、科学方法论到目前的教育研究方法论,目前依旧没有关于研究方法论的定论。《教育研究方法论探索》中坚持和倡导的“教育研究的人文科学方法论”值得思考和学习。

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大前提首先是教育,而教育与人无法分割,所以人思想观念就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教育研究。因此,不能把价值中立的科学主义方法论直接移植到对教育的研究中来,必须要考虑人的主观价值问题。同时,科学的方法和成果也需要借鉴。而人文科学方法论正好可以兼顾这两点,做到两全其美。

教育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的研究为教育研究提供了基本的对象理论范畴和依据,而教育研究方法论则是进行教育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方法方面的思想指导。通过这两部分的探讨,教育基本理论的内涵更加明确,无论是进行其他教育理论研究还是参与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济.教育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2]瞿葆奎,郑金洲.教育基本理论之研究[M].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前言.

[3]郑金洲.全国教育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年会综述[J].教育研究,1998(8).

[4]郑金洲.教育基本理论若干问题研讨综述[J].课程.教材.教法,1999(1).

[5]杨小微,叶澜.在实践变革与理论创新的互动中发展中国教育学—新世纪第一个五年中我国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4).

8.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八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法治政府”是近两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依法办事”。应当说,从价值和功能角度来讲,“依法办事”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依法行政所蕴含的“行政法治”的涵义来看,“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这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严格说来,“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在内涵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首先体现在,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上来看,“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既可以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也可以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恶法”或“劣法”;而“法治政府”则内在地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行政机关必须依“良法”而行政。其次,从依法行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既可以以“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也可以以“法制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并不能必然地保证“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和实现。由此可见,“依法行政”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涵的良法之治、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以及“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涵义。

“法治政府”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行政等价值要素之外,还包含有“法治”所蕴含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正因为如此,必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强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笔者认为,“法治政府”应具有以下若干基本特征。

(一)民意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民意政府。这是因为,法律特别是“良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也应该是政府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进行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在现代社会,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法律和法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在我国,各级政府都是由代表民意的機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而设立的,而且各级政府的职权也是由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而授予的。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法律也即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人民群众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之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从权利和权力的来源来看,公民权利是公民本身固有的,相反,政府权力则是公民权利授予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是广泛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而政府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它的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以及法律的授权和委托,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即为无效或非法。由此可见,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法治之下的政府也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二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不同的时期,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有很多事情不需要政府去管理而应由社会和市场本身去解决。到底政府应该具有哪些职能?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认识,人们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就是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政府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此外,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本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三)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所谓诚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做到诚实守信。诚信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乃至司法机关裁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救济领域中,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政府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稳定性。政府行为的真实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真实、可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政府行为的善良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政府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政府行为的稳定性体现为政府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具有科学性,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诚信政府特别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之“法”要具有稳定性。其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和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相互共生的。信赖保护催生诚信政府,而诚信政府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此外,诚信政府还要求政府是透明的。这要求政府必须实施“阳光政策”,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也是预防政府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

(四)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而且政府权力(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9.领导干部面试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篇九

——摘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2年版《面试》

笔试通过考生对指定考题的答写,反映其具备的文化知识和能力,而面试则是通过恰如其分的表达来反映其驾驭知识的能力。关于面试的内涵,在学术界是见仁见智,有的认为面试就是见面谈话,有的认为是面对面考试,有的认为是面试就是口试,也有的认为面试是对考生以问答式、命题演作式、实际操作式和集体讨论式等方法进行的一种考试。国内学者有关面试概念的界定有很多,如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萧鸣政认为,“面试,可以说是一种经过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面对面的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应试者有关素质的一种方式。”而刘嘉林则指出:“面试是考官通过与考生直接交谈或置考生于某种特定情景中进行观察,从而对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气质和性格等基本素质进行测评的考试活动。” “面试是一种在特定场景下,经过精心设计,通过主考官与应试者双方面对面地观察、交谈等双向沟通方式,了解应试者素质特征、能力状况及求职动机等的人员甄选方式。”

在国外,学术界关于面试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如日本学者认为,所谓面试,“广义地来说,是在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有目的的交谈”,或者说,“是应试者与雇用机构的代表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是一种彼此传达或引出彼此的态度、实质关系、感情、想法、希望等的过程。”

具体到领导干部干部选拔来说,面试的内涵可以这样概括:在一种特定场景下,经过精心设计,通过主考官与应试者双方面对面的观察、交谈等双方沟通方式,了解应试者素质特征、能力状况以及求职动机等的人员甄选方式。“在特定场景下”的特点使面试与日常的观察、考察等测评方式相区别。日常的观察、考察,虽然也少不了面对面的观察与交谈,但那是在自然场景下进行的;“精心设计”的特点使它与一般性的交谈、面谈相区别。交谈与面谈,强调的只是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形式与情感沟通的效果,它并非经过精心设计;“面对面的观察、交谈等双方沟通方式”,不但突出了面试 “问”、“听”、“察”、“析”、“判”的综合性特色,而且使面试与一般的口试、笔试、操作演示、背景调查等人员素质测评的形式也区别开来。口试强调的只是口头语言的测评方式及特点,而面试还包括对非口头语言行为的综合分析、推理与判断。可以说,面试比口试、命题演作、具体操作、集体讨论式更加全面和综合,其中不乏有这几种考试的成分,但已经是经过综合的了。

因此可以认为,面试的内涵是:(1)精心和科学设计的考试形式;(2)以谈话和观察为工具,以语言和行为为媒介;(3)特定的场景和特定的人员;(4)综合的考察目的。

无论是笔试也好,面试也好,每一种考试方法既然能够存在,自然具有其不可取代的优点或特点。从测评的技术角度来看,对应试者的基本素质评估大体可采用五种方法:一是观察法;二是面试法;三是调查法;四是测验法;五是作品分析法。面试与其他方法相比,其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直接的沟通过程。在这种直接的沟通过程中,可以填补其他评估手段的信息空白和不足。同时,面试还能评估那些只有通过面对面的相互作用才能测量的素质(如仪表、口才、体态语言提供的信息、人际交往能力等)。评估者(面试考官)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有关的测评标准对被评估者形成基本的直观印象,而这种直观印象通过其他手段是很难得到的。

与其他考试形式相比,面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面试是一种综合、全面的考试形式,能够达到对考生全方位的考查和了解。

与笔试相比,面试突破了笔试的限制,笔试完全以纸质或机器上的答案为依据评定考生的成绩,只要考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一致,不论考生是真的解答对了还是猜对的,也不论考生的解答方法是否巧妙、熟练,花费的时间是多是少,都可得分。面试则是依据考生现场的全部表现对其素质状况作出评定。它不仅分析考生的回答是否正确,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回

答问题的灵活性、逻辑性、应变性。通过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主要考查应考者表达是否清晰、明确、简洁,是否富于逻辑性;通过考生的应变能力,主要考查应考者在有压力的情境中反应是否灵活、敏捷、快速;通过考生的分析综合能力,主要考查应考者的逻辑思维是否有条理,是否善于分析、判断和概括问题;通过考生的仪表、风度、举止,主要考查应考者的言行举止是否端庄、稳重、得体,是否有充沛的精力;通过考生的有关实际工作能力,主要考查应考者是否具备与工作匹配的专业素养;通过考生的个性特征,主要考查应考者是否具备与工作相关的个性特征。这样的综合测验,才可以真正选拔到真才实学的人才。

(2)面试是考官与考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如果说笔试是考生面对卷子(或电脑)单向输出的话,面试则是考官与考生之间的一种互动沟通。在面试过程中,作为被考者的考生也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主考官可以通过观察和谈话来评价应试者,应试者也可以细致观察主考官的语言、行为,判断主考官的价值判断标准、态度偏好、对自己面试表现的满意度等,以调整自己在面试中的行为表现。同时,考生可借此机会了解自己应聘的职位情况、待遇高低等,也可以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这样,双向的互动的交流,使考生的水平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使考官能够从多个角度观察、评价考生。

(3)面试具有直观性。

传统的笔试是间接地考查考生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不能进一步反映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或者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在一般的考试中,不要求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只是考察考生拥有知识的量。而作为担负重任的领导干部来说,仅仅拥有一定的知识量显然是不够的。因此,间接的笔试不能全面考查一个考生的文化素质和能力,必须通过面试——这种近距离的直观考试来考查。面试是用人单位与应考者直接接触的一项活动,在面试中,考官是通过观察考生的语言行为(应考者所表达的)和非语言行为(应考者的表情、行为举止等),来推测和判断考生的能力和个性品质的。实际上,在面试前,既然是经过“精心设计”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划定了自己的“入围”标准。通过面试,用人单位会对考生形成一个直观的印象,这种直观的印象对用人单位的最终聘用决策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考官通过对考生的外表举止、言谈风度、思维判断、反映快慢、特长爱好、动机愿望等直接观察,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对是否录用考生形成了一个比较可靠的依据。

(4)面试是一种形式灵活、别具一格的考试。

面试是一种很灵活的测评方法,其方式和内容都具有较大的变通性。面试以能够准确测评考生身心素质水平为目标,考官的提问既要紧扣面试的目的要求,又要结合测评的现场情况,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经历应试者的特点及应试过程中不同行为表现的实际测评需要,灵活把握提问的内容与方式。例如,问答式面试在规范化程度上有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之别,尤其结构化面试,其测评内容、提问方式、测试程序、时限、评判标准等,在试前已经过严密设计,测试过程中考官应按既定规程依据确定的内容提问。但面试的结构化并不等于僵固化,考官根据测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必须作进一步深入了解的内容,可设置少量提问,以获取客观评判考生素质所需要的足够信息。在非结构化面试中,考官的提问灵活性更大,在测试过程中提什么内容的问题,以何种方式提问,以及提问的多少,范围的大小,程度的深浅等,完全由考官根据测评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控,以有利于测评目的实现为原则。如果应试者回答问题时引发出与拟定的题目不同的问题,主考官还可顺势追问,而不必拘泥于预定的题目。至于面试中应试者的应答则更无刻板的模式,只要不违规逾矩,应试者对问题的回答,可根据自己的理解自由阐述其观点,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华,真实反映自己的个性特征,其灵活程度远非纸笔测验可比。当然,面试中提问的灵活性决不是无原则的灵活,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符合面试活动规律和应试者的身心发展特点。能否真正做到灵活高效,还要取决于主考者的经验和水平。

(5)面试对象具有单一性。

面试的形式有单独面试和集体面试两种。在集体面试中多位应试者虽然可以同时位于考场之中,但主考官不是同时面向所有的应试者,而一般是逐个提问逐个测评,即使在面试中引入辩论、讨论,评委们也是逐个观察应试者表现的。这是因为面试的问题一般要因人而异,测评的内容也主要侧重个别特征,同时进行会相互干扰。即便是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考官也是在逐个聆听和观察的。

(6)面试时间的持续性。

面试与笔试的一个显著区别:面试不是在同一个时间展开,而是逐个地持续进行。笔试不论报考人数的多少,均可在同一时间进行,甚至不受地域的限制。例如我国每年6月份的高考,尽管报考人数达到数百万,且分布在各个地区,仍可根据事先编制好的试卷在同一时间内完成对所有报考人员的考试。这是因为笔试的内容有统一性且侧重于知识考查,考查内容具体,答案客观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小。面试则不同。首先,面试是因人而异,主考官提出问题,应试者针对问题进行回答,考察内容不像笔试那么单一,既要考查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又要考查其仪态仪表、反应力、应变力等,因此只能因人而异、逐个进行。其次,面试一般由用人部门主持,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任职资格条件等不同,差异程度较大,无法在同一时间进行。第三,对每一位应试者的面试时间,不能作硬性规定,而应视其面试表现而定。如果应试者对所提问题对答如流,阐述清楚,主考官很满意,在约定时间甚至不到约定时间即可结束面试;如果应试者对某些问题回答不清楚,需进一步追问,或需要深入了解应试者的某些情况,则可适当延长面试时间。

(7)面试评价的主观性。

10.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十

一、什么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一是要落实责任。一方面,要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担负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系统谋划,提出目标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担负起贯彻落实责任。

二是要选好用好干部。落实选好用好干部这个责任,就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匡正选人用人之风,杜绝“带病提拔”。

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统一起来,着力查找的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建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

四是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党委(党组)要强化制约和监督职责,加快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最大限度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五是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腐败问题敢于“亮剑”,做到“零容忍”,充分发挥纪检监督作用,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案件,为他们履行职能提供必要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是要带头廉洁从政。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总的讲就是“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三项主要任务: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二是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三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11.财务分析的基本内涵 篇十一

一、“城管文化”概念提出的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管理者防范城市运行风险任务和承担风险压力迅速加大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快速城市化的过程,2011年已达到了51.27%,城镇人口达69079万,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我国只用了30多年的时间便完成了英国200年、美国100年、日本50年的城镇化人口超过总人口一半的城市化进程。长期以农村为主色调的中国已经完成了以城市为主色调的快速转换。但是这种快速的城市化在促进经济和城市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城市的正常高效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固然,中国的城镇人口很多是“候鸟型”的,但无论是不是纯粹的城镇人口,长时间在城市居住生活,必然对城市功能产生依赖和需求,也对城市的正常运行形成新的压力。大量新增的来自农村的人口,从意识上还没有形成“市民”,绝大多数保留着原有的生活习惯。加上就业机会的匮乏,一些无法就业的进城农民将城市主次干道作为“营生”的主要“阵地”,从而增加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难度。为了适应这种城市化需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迅速推进。然而在推进过程中,往往缺乏系统的规划和运行完善的保障体系,增加了城市基础设施的脆弱性,埋下安全隐患,造成了城市管理的压力日渐增多。

(二)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社会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诸多领域、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改革和变化,仅用30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曾用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才完成的社会转型进程,这种“赶超式”的转型极大促进了物质文明的发展,但是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尤其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等社会矛盾使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同时,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期,价值观的不一和文化差异在城市中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如,集体主义价值观与个体主义价值观、城市文化价值观和乡村文化价值观。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转型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信仰危机。经济和物质第一的理念不断渗透和侵入民众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使功利化思想有抬头之势。人们易产生不安全和焦虑情绪。当前这些道德文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但影响着城市管理工作环境的优化,而且也影响着城市管理者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作风建设。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的提出,及时为“城管文化”建设提供了指引方向

正是看到了当前社会转型期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受到了严峻挑战,为了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思想文化的内在和谐,明确思想文化的是非标准,党中央敏锐地将加强文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倡导培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梦的阐释,成为全国人民砥砺奋进、携手前行的价值标杆和行为准则。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和群众关系最为密切、备受群众关注的城市管理者,必须积极构建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城管文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新时期城管人价值判断的基本尺度,外化为城管人的基本行为规范,固化为城管人的价值理念,统领城管人的思想和行为,引导新时期的城管人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中国梦而倾心尽力。

二、“城管文化”的基本内涵、构成、特征及功能作用

(一)“城管文化”的基本内涵

《易经》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梁启超指出:“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积出来之有价值共业也。易言之,凡人类心能所开创历代积累起来有助于正德、利用、厚生之物质的和精神的一切公共的业绩都叫做文化”。鲁迅认为:“久浮文化,则渐悟人类之尊严”。《辞海》中将文化界定为:“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参照这些定义,“城管文化”应包括“正德、利用、厚生”的价值,是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共业”,并经“久浴”而构成现代“城管人”的神圣尊严。可以定义为:是城市管理者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包括城市管理者工作过程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如服饰、徽章符号、组织机构、办公环境等)、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等。城管精神文化是以城市管理者为主体的围绕城市管理活动具有城管职业特性,反映城管群体意识特征的政治思想、工作信仰、理念、思维、方法、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城市管理者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是“城管文化”的基础核心部分,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等都是精神文化的外在表现。

(二)“城管文化”的基本构成

1.城市管理者特有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是“三树立一弘扬”,即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城市管理者的核心价值观可以归结为“为民、务实、文明、廉洁”。“为民”是城市管理的灵魂,是一切活动的落脚点和目标。“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尚书·康诰》),“衙斋卧听萧萧竹,疑为民间疾苦声。”为民是由城市管理部门的性质决定的,城市管理者须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常以敬畏之心倾听群众的呼声,常以换位思考理解群众的感受,端正群众立场,增强群众感情。“务实”是基本,“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只有重实干、求实效,才能真正践行“为民”的城管工作理念。“文明”是主题,因为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时常和弱势群体打交道,如果失去了“文明”,那么就极易失去“民心”。“廉洁”是基石,“廉洁,韶华之树常青;贪婪,生命之花凋零。”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秉公执法才能赢得民心,形成全社会共创文明城市、共建美丽家园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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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管理者应有的品行。正直、公正、忠诚、善良、谦恭、睿智等品行是城市管理者所应该具备的。面对违章的老百姓,要持有平和的心态、热情的态度、宽容的性格,通过管理者的人格品行来提高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力,使行为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排解、秩序得维护,不能因自己的行为失当致使出现暴力抗法。“源清则流清,本固则丰茂,内修则外理,形端则影直”。

3.城市管理者的职业化技能。城市管理活动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厚的文化素养。随着群众的诉求日益多元化,城市管理者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武装,还应当尽可能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即不但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文学历史知识,甚至心理学、哲学等。这对提高工作中的准确预判、果断决策、巧妙处置的能力是大有益处的。

4.城市管理的制度和办公环境。要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制度来规范城市管理者的言行,建立健全管理质量评查体系和以德、能、勤、绩、纪、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体系,从管理执法质量到行为予以监督和规范。在办公环境的设计布置、制度建设、文化氛围等各个方面,都要充分体现“城管文化”对城市管理者品格潜移默化的塑造作用,以提高管理者的自信力、责任感。

(三)“城管文化”的基本特征

1.时代性。“城管文化”是适应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尤其是将“城管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梦,紧跟时代脉动。

2.主体性。城管文化是以城市管理者为主体的文化,是城市管理者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是维系城市管理者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城市管理者的价值取向,支配着城市管理者的行为选择,制约着城市管理者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城市管理者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特色性。城管文化以其城管特色而区别于其他文化。从自身的工作目标、职能、特点出发,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

4.包容开放性。“城管文化”建设不是固守在管理执法理念、模式创新、制度建设上,而是不断从其他文化中汲取新鲜、合理的成分,在巩固自身的同时赢得动态发展,取得相对的比较优势。“城管文化”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培育和践行的过程,是一个逐步认识、积累、形成集体共识的过程,只有不断反省和超越自身,自觉融合先进的价值理念和文化精神,才能保持其勃勃生机。

5.实践性。即指导性。“城管文化”是指导城市管理者履行职能的文化,能够科学回答“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只有将“城管文化”成为全体城市管理者的共识,并内化为城市管理者的言行标准,进而达到“信念”的层次,体现在实际行动中,才能够真正显示出“城管文化”的强大生命力。

(四)“城管文化”建设的功能作用

1.导向功能:“城管文化”的相关理念、道德标准通过教育引导转化为城市管理者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成为城市管理者内心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托。

2.约束功能:通过“城管文化”教育熏染,使城市管理者克服自身弱点,提高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

3.凝聚功能:“城管文化”是整个城市管理者群体的“精气神”,必然对这个群体产生巨大的凝聚力,产生“气场”作用,成为凝聚城管队伍整体力量的黏合剂。

4.激励功能:通过价值观引导,使城市管理者更加明确自身在建设中国梦中的作用和价值,激发城市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5.辐射功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通过浸润、感化、陶冶人的思想情操,逐步塑造城管人的特有品格,看似过程轻慢,却能够释放出巨大的理论教育能量、精神道德引领能量、实践成果转化能量。

三、“城管文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及其实现的基本路径

(一)“城管文化”建设的基本目标

从个体层面,通过文化建设教育潜移默化地将科学的管理执法理性、高尚的人文精神、务实求真的实践作风融入到城市管理者的思维和行动中去,形成丰富的专业学识、清廉的操守品格、积极的理想追求、超然的职业风采、高超的职业技能。

从群体层面,城管文化可以促成城管人共同的思想基础——“共创为民城管”:“为民”是“城管文化”建设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共同的实践路径——“共谋高效模式”:以高效的工作效能来保障城市高效运行,在城管文化的指导下,以“敢于突破、敢于负责、敢为人先”的积极态度不断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质量;共同的理想愿景——“同建美丽家园”:城市管理者要将建设美丽家园、美丽中国作为目标加以推进,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营造一个天蓝、地绿、气洁、水清的城市环境;共同的价值目标——“同享全面小康”。在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中,公正文明执法,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营造一个和谐的城市环境,让全体市民能够同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城管文化”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路径

一是将“城管文化”融入到城市管理执法教育培训体系。应强化以教育引导为主的过程性疏导理念,从偏重“外部”灌输转向注重“内外共生”。要注重营造思想自由碰撞的舆论氛围,使城市管理者更理性地把握“城管文化”的科学性;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用科学的理论引导人,用先进的文化熏陶人,用高尚的精神鼓舞人,形成典型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的良好局面;要注重城管物质文化建设,通过工作环境的优化,使之时刻影响城市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使之净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激发人的活力。

二是将“城管文化”融入实践中,使之成为衡量城市管理者工作生活的标准尺度。把“城管文化”渗透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中去,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将其渗透到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在城市山、水、园、林、艺术景观等建设管理中,让这些标志性景观承载“城管文化”精神内涵,一草一木皆有特色,皆有内涵,一砖一瓦皆有感情、皆有文化,形成一种文化向心力,一种自然和谐的生态之美,达到实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的有效统一。

三是将“城管文化”融入制度文化建设中,使之成为城市管理者的行为规范。要把“城管文化”具化为城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城市管理者文明公约,转化成具体的、可操作的日常行为细则,使其精神内涵外化为城市管理者的行为习惯、执法管理标准和自觉行动。

四是将“城管文化”融入城管队伍精神文化建设和人才成长培养过程中,使之成为城管队伍精神文化的灵魂。在培养人才、学风建设、作风建设等诸方面都要充分体现“城管文化”的内涵,将“城管文化”作为人才培养选拔使用的主要标准,将其内化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拔标准中的“德”,增强其对“城管文化”的认可度、亲近感和践行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赵静)

12.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涵 篇十二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者法律救济, 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可以说法律援助就是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但因为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和获得法律知识的诉讼当事人, 由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或者制定政策的办法, 规定由特定的人对其提供免费的诉讼代理或者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 是保证公民享受正当法律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尤其是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作为近几年越来越受关注的向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或部分无偿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其在赡养、工伤、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方面发挥的作用为社会弱者和贫困者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帮助创造了有效的条件, 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探讨。

二、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事实说明, 因公民经济收入的差异而影响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困难与障碍之一,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些事实而产生的, 它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司法程序上的保证。

首先, 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国家都将实现宪法的规定作为其最终目标, 为实现实质的平等权而不懈追求。权利是平等的, 然而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是不平等的,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 民事法律援助应运而生。它充分保障公民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现在民事诉讼更加注重举证规则和时限, 诉讼在日趋专业化技术化的情况下, 民事法律援助更为必要。

其次, 彰显对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实现的保障。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体现在减免当事人的费用, 使其获得法律帮助, 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 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 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使司法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再者, 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 民事法律援助由于其涵盖面之广备受关注。民事法律援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它不仅维持了社会公正, 而且改变了贫困者遭遇工伤等意外事故或其基本生存权益受到侵害时无力维护的情况。同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民事案件中的经济困难者提供的法律援助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可以说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备与发展。

三、宪法平等原则的体现与落实

现实社会中的平等需要衡量其的标准和保证其的权威力量, 该衡量标准和保证力量体现在法治社会就是宪法和法律。具体来说, 公民的平等权集中表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 即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 但当公民的教育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同, 特别是经济条件现存的差异导致其在实际生活中获取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没有达到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时,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落实, 恐怕只能使平等原则成为形式上的空壳。

四、国际人权法中司法人权保障的需要

所谓人权, 是人依其自然及社会属性而应该享有的不可或缺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然而权利在现实中总是存在着被侵犯的危险, 因此必须有司法保障作为其坚强后盾。任何社会都存在相对弱势的群体, 他们大都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匮乏、更没有经济能力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目前世界人权宣言、条约以及众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赋予了公民平等地使用诉讼制度、接近法官的权利。那么当不能对所有公民平均分配经济和司法资源以实现绝对平等的时候, 就应该对那些弱势群体推行民事法律援助, 通过对资源进行再分配或采取一些合理的补偿性措施来保证社会成员接近正义和司法的机会。这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有助于保障他们平等地享受司法资源、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使用司法救济制度, 以便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实现。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运而生充分体现了世界普遍追求司法人权的普世价值, 是国际人权法中司法人权保障的需要。

摘要: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 以保障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 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 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是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架构, 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法律,援助,诉讼代理,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丽娟.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3]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4]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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