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2024-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精选6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6-10-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篇二

一、呈请立案报告书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2.正文。写明:

(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3.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2.正文。写明:

(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3.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通缉令为两联填空式文书,分正页和存根两部分。主要的写作内容在正页上。

正页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通缉令)、编号(发文公安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和顺序号)和发布范围(收文单位的名称)。

2.正文。写明: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3.尾部。写明发文的年月日、加盖发文单位公章,并注明通缉令抄送部门名称。

三、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文书上方有一“领导批示”栏,是供领导人签署意见用的):

1.首部。写明标题(呈请拘留报告书)、编号(ⅹ公刑拘字〈ⅹⅹⅹⅹ〉第ⅹⅹ号)和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及其简历。

2.正文。写明拘留的理由(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触犯的《刑法》条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结束语(当否,请批示)。

3.尾部。写明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注明年月日。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编号(ⅹ公刑捕字〈ⅹⅹⅹⅹ〉第ⅹⅹ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及其简历、过渡性文字(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有下列犯罪事实)。

2.正文。写明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及逮捕的法律依据(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条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3.尾部。写明致送机关名称(ⅹⅹⅹⅹ人民检察院)、发文日期,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年月日上加

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附案卷材料ⅹ册ⅹ页”)。

五、起诉意见书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200×)××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年月日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六、起诉书

××公安局

起诉书

××检刑诉(200×)××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何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

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构成××罪,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处罚。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人民法院

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

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19××)××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还要写明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和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应依次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再审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行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1.2.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篇三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

(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

(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

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篇四

侵权行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5.关于加班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五

一、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0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格式修改 篇六

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上一篇:医院新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下一篇:2024年小学校本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