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

2024-10-22

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共6篇)

1.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 篇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对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

[2009]811号),除浙江、新疆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各省(区、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和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在此基础上,我部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把规范管理作为推动事业发展、促进工作进步、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加强监管,努力建设科学有序、办事高效、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基本实现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绝大多数市县编制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加大了财政投入,建立了责任考核制度,加强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天津、上海、黑龙江、广东、广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分别制定了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内容、标准等具体考核措施。北京、天津、内蒙古、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甘肃等省(区、市)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厦门、深圳两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厦门市社会住房保障管理条例》作为第一个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已经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经提交当地人大审议。

(二)管理服务。各省(区、市)基本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能,部分市县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机构,设立了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人员配备得到充实,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北京、天津、上海市在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了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作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街道(乡镇)设立了住房保障或社会保障科,建立了受理服务窗口。河北省所有地级城市、海南省所有市县组建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设立了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长沙、银川、青岛、广州等城市成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局(办公室)。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加强了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工作,注重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三)实施程序。各市县均建立了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程序,加强了准入审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实行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上海市成立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提高了审核效率和准确性;重庆市在住房保障初审阶段,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评议和听证;深圳市建立了九查九核机制,通过民政、公安、房产、金融、保险、证券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全面核查。部分城市建立了事前咨询制度,通过办事窗口、电话、网络等接受群众咨询,扩大了政策宣传覆盖面,减轻了后期审核压力。

(四)动态管理。各省(区、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使用制度,部分地区研究开发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网上办公。北京、上海市实行了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市、区县、街道三级联网。天津市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实现了与住房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专业数据库的系统链接,适时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有待规范。各地审核流程、审核形式及审核标准各有差异,收入、财产核查相对困难,核查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全面的信息比对机制没有完全建立。二是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不够健全,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没有完全建立,没有实现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化整合。三是住房保障机构有待健全。不少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多为兼职,经费无法保障,不能适应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二、下步工作要求

2008年四季度以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后期管理任务日渐繁重。规范化管理作为基础工作,关系分配结果能否公平公正,关系住房保障工作能否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尚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底前达标,其他城市(含县城)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今年底,我部将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要不断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多种途径,进一步落实资金、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等规定,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增强审核效力;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机制,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收入、财产核查。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研究建立适应审核程序要求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增强系统的便捷性、可操作性,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联动,满足电子政务要求。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实行住房保障工作动态化管理。

(四)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充实基层人员力量,落实工作经费。通过专题培训、以查代训等形式,加强住房保障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五)强化检查考核,确保政策落实。要根据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探索建立与资金补助相挂钩的奖惩机制,促进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2.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 篇二

阅读:

102发布时间:2012-0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慈溪市审计局于2011年5月12日至6月14日,对慈溪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运作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起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永跃,内设财务科、综合秘书科、政策科、公积金业务科、执法稽查科五个科室。至2010年底,我市共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942个,实际在缴职工人数43358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74%、17.10%。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当年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47373.58万元,支取28030.16万元,年末累计余额125542.72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除职工为购建房屋和归还房贷提取外,主要是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2010年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人20万元、夫妻双方40万元。至2010年底,已累计发放贷款11179户,年末贷款余额79171.06万元,其中:当年发放贷款634户计金额18022.12万元,收回贷款16700.25万元。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3787.28万元,业务支出2184.05万元,当年实现增值收益1603.23万元。增值收益按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61.94万元,提取公积金中心2010年度管理费用258.49万元,剩余382.80万元转作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审计结果表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采取上门宣传、上门代办等措施,加大公积金扩面力度,2010年新建缴存单位101个,新增缴存人数8942人,完成年度计划的571%;计划归集3.5亿元,实际归集住房公积金4.7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5%,同比增加9300万元;计划增值1500万元,实际增值160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7%;年末逾期贷款仅为0.28万元,逾期率百万分之四,远远低于省规定万分之三以下的要求,资产质量优良。中心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当年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82.80万元能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切实发挥作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本次审计也发现我市住房公积金在政策完善、日常管理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与宁波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审计对比宁波、慈溪两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文件,发现我市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小于宁波市市区规定范围,如行政单位的工作性补贴未纳入工资基数;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未按全额纳入工资基数;义务教育段老师三项津贴的15%未纳入工资基数等。同时,宁波规定对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至18%,但我市尚无相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待进一步规范。经抽查2010年度12月公积金提取情况,发现有6个公积金贷款人提取的公积金超出当年还款本息额,超取金额合计125035.52元。以上除1人为贷款后每年支取外,其余5人均为连续几年未支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便民角度考虑,未严格控制上述人员提取公积金额度,但这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4号)规定不符。

(三)信息系统尚存不足。经审计,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使用的建达公积金信息系统尚存内控制度设置不够科学、信息系统安全未有效设置、功能尚需完善、流程控制中尚存系统不能控制退休人员缴存公积金等六方面漏洞。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调查报告,建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衔接财政部门,完善公积金缴费基数范围及缴费标准;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修补信息系统漏洞,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慈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慈溪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管理制度》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公积金归集、支取及贷款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了一次调整,适当提高了基数;修正了信息系统缺陷。

3.安全专项检查通报 篇三

一、内业检查情况: 1、未发现进场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资料; 2、未发现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资料; 3、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制度只是初稿,未正式下发劳务队。

二、外业检查情况:

1、1号隧洞出口工作面①洞脸边坡开挖后,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即:喷锚支护);喷锚支护前的准备工作也未开始,如喷锚施工队未进场、施工道路修建、空压力未进场、钢管脚手架搭设未完成等,雨季即将到来,如果不及时喷锚支护对洞脸边坡稳定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②堆放在洞脸边坡左右侧弃土未清运,给边坡增加了自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③未发现施工现场有安全警示标语、标记。

2、2号隧洞进口工作面①隧洞右侧高压电线铺在地上,未按规范要求架空。②隧洞洞口未有进洞须知及进出洞身名册登记。③未发现施工现场有安全警示标语、标记。④洞身爆破作业人员未有上岗证。

3、支洞工作面 ①施工平台左侧交通道路防护栏杆,未按监理通知(德新[2011]通知001、004号)彻底整改。②隧洞洞口未有进洞须知及进出洞身名册登记。③农民工工棚未有灭火器;照明开关及漏电保护开关均可衼雨水淋到。④洞身爆破作业人员未有上岗证。⑤施工现场有安全警示标语、标记较少。针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反映了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思想麻痹及侥幸心理,特别是洞身爆破作业人员未有上岗证。我部再次重申,要求贵部对安全工作(人身安全及工程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施工单位要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等安全规定执行,并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整改,限期2011年5月12前整改完毕,将整改措施报告递交监理部核查,确保不安全因素得以及时消除,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以促进工程顺利进展。

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那坡县百都水电站工程监理部

4.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 篇四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新修订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禁违规办理业务。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至市中心。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1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释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印发如下:

一、提取基本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五)离休、退休;

(六)出境定居;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九种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时必备的材料和提取额度 提取必备材料:

1、经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如持临时身份证需本人持户口簿等原件办理;

3、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共有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子女、父母)也符合提取条件需提供户口簿、被提取人身份证等原件;

4、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

根据以上提取基本条件确定的范围,现将各类提取所需资料及提取额度明确如下: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POS单或现金进账单)等原件及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提取额度:购买商品住房自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截至购房合同备案之日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2、购买二手自住房需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买卖等合同原件。提取额度: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按照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截至契税完税凭证日期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3、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六安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按照以上1或2项要求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等原件。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4、购买六安辖区以外的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原件,待与购房地核实后办理提取。提取额度:按照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截至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建筑概预算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

2、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建筑概预算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

提取额度:截至提取申请人申请受理之日起当月之前(含当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建造、翻建、大修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拆迁安置自住房

1、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等原件。

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截至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日期,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补差价款。

2、拆迁户选择现金补偿或购房券补偿的,不得以拆迁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程序办理。

(四)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结婚证》登记日期满一年);提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所需材料:(1)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满一年)原件;

(2)个人还款存折原件(存折打印至当前月份)或近期六个月贷款卡流水信息,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3)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结婚证》登记日期满一年);提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共同还款人的确定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为依据)。

(4)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需由贷款所在银行或查询银行加盖印章。

提取额度:提取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且贷款期内无逾期现象,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以后每次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正常还贷本息。

3、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所需材料:(1)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的需由公积金贷款部门提供借款提前还款通知单。提取额度:提取至借款提前还款日期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贷款余额。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另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证明、还款凭证;部分提前还款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另需提供银行还款凭证。

提取额度:提取至借款提前还款日期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已还款金额。

(五)离休、退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表)原件。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六)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和户口注销证明。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

1、本地职工失业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社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外地在本市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满一年),需提供:(1)人社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2)本人异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原件。

提取额度: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1、租住商品自住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2)租房协议;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提取额度:租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为本租住自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1)廉租房或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原件;(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提取额度:租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每次提取额为本租房租金,金额以租金发票为准。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所需材料

1、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2、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

3、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提取额度:凭医保中心报销凭证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金额。

三、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统一采取集中支付方式,职工无需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提取手续。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经审批同意后,现场转账直接支付或采取集中支付,住房公积金3个工作日内到账。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的正常办理,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或存折,且与所在单位缴存开户银行一致。

四、监督管理

加大对“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的,或利用同一房屋多次交易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首先要追回“套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次要通报到其所在单位,并督促其所在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在五年内停办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对触及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第三方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供同一房屋或价值较低的房屋在一年之内多次交易,为缴存人骗提套取公积金提供策划和帮助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范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17年8月 1日起施行。有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5.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 篇五

全国新增节能建筑14.4亿平方米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通报2013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显示,201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方面,2013年,全国新增节能建筑14.4亿平方米,可形成1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88亿平方米,约占城镇民用建筑面积的30%,共形成8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排201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1.9亿平方米,截至2013年年底,各地共计完成改造面积2.24亿平方米。

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面,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1万余栋,能耗公示近9000栋建筑,对50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在33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7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4亿平方米,建成及正在建设的光电建筑装机容量达1875兆瓦。

在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方面,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1446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6亿平方米,其中2013有70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为8690万平方米。

6.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项检查通报 篇六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提取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范,结合六安实际,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制定本规范。

一、提取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

(四)购买二手自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支付工作所在地自住房房租;

(十一)患重大疾病。

二、提取时必备的材料和提取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提取)

必备材料

1、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2、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住房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定或《房地产权证》办理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额;购房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必备材料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应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造自住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地产权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翻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3、职工大修自住房:大修房《房地产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证》,影像资料,房屋大修预算表,并要现场查看(房屋大修,指平房、顶楼,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截至工程相关票据日期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

(三)拆迁安置自住房(一次性提取)

必备材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部分县可用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相关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截至拆迁安置协议签发日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出拆迁安置应补差价款。

(四)购买二手自住房(一次性提取)

必备材料

1、已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截至《房地产权证》办理日期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出所购房屋总价。

(五)离休、退休

必备材料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表)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六)职工调出本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

必备材料

1、职工调离本市需提供有关调动文件或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加盖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2、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

必备材料

1、本地职工失业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且未再就业的,需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外地在本市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必备材料

1、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2、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3、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必备材料

1、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满一年)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现时余额清单;

3、个人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或偿还银行贷款卡近期六个月偿还贷款流水信息,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的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发放住房贷款一年后申请提取,以后每次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

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必备材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满一年)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的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发放住房贷款一年后申请提取,以后每次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

3、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必备材料

1、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证明;部分提前还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

3、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需由公积金贷款部门提供借款提前还款通知单;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

只能提取至借款提前结清日期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但不得超出结清还款金额。

(十)支付工作所在地自住房房租(租金不超过1500元/月)

必备材料

1、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租金的税务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提取额度

提取当年房屋租金。

(十一)职工患重大疾病(一次费用在5万元以上)

必备材料

1、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3、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不得超过医院发票总费用扣除医保承担部分后的个人承担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不足个人承担部分的,可以提取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办理场所

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各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一)请登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并下载《六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须在“提取申请表中提取人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章(如有预留印鉴须加盖印鉴章),签名,并留办公室联系电话,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时核实;

(二)提取人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填写的《六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三)本地新购商品住房或房屋拆迁的须先将材料复印件送至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待与房产部门核查后通知提取人。

说明

1、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本人办理,若特殊情况,可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办理,除提供被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提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资料不作为提取条件;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结清后《房地产权证》不作为提取依据。

4、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持二代身份证,如持临时身份证需本人持户口簿来办理。

5、办理提取的,所有资料填写必须清晰、准确,不得涂改、写简化字、重复描写、字迹潦草,否则不予办理。

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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