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4-07-14

企业进出口流程及所需材料(精选4篇)

1.企业进出口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一

1.基本发展流程(请指导每个发展对象了解流程)

1)党支部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并上报《审批发展新党员登记表》。

2)报表次日到学工办领取调函文件,盖章后尽快将政审调函发出。

3)指导发展对象撰写自传

4)指导发展对象准备其他发展材料。

5)培养人审核发展材料并指导修改,党支部书记复审材料,严把质量关。

6)上交全部发展材料(包括政审材料)。

7)党总支审批发展材料,公示结果(抄袭、敷衍现象明显者,取消发展资格)。

8)预审答辩、公示答辩结果。

9)领取入党志愿书,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10)支部召开发展大会,会后填写发展决议

11)上交入党志愿书。

12)组织员谈话

13)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14)审批通过后,各支部领回发展材料,按要求整理存档。2.拟发展对象需准备材料:

须填写材料目录:包括材料名称、页数,材料排放顺序应与目录一致

1)党员发展综合意见

2)入党申请书

3)自传:最少5000字

4)父母双方政审材料,盖章必须带“中共”字样,镰刀锤头章

5)思想汇报:按每季度一篇,每篇至少1200字。

6)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7)群众谈话记录

8)共青团推优审核表

9)班主任/导师意见

10)成绩单(学院统一打印)。

11)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12)党课学习总结

13)入党志愿书草稿

2.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二

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根据现已公布的信息来看,北京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申报制

“积分落户”办理基本流程: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

详细办理流程操作:北京积分落户申请操作流程及调京落户手续(图文)

步骤一:申报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三)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步骤二:核查、复查

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步骤三: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达到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四:落户办理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档案人员提交进京后存档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函,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签订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3.纳税人契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三

缴纳契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新购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4、2010年10月1日(含)后签定购房合同的纳税人,若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到产监处开具“家庭唯一住宅证明”;其中,对已达结婚年龄仍单身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着提供离婚及丧偶证明。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二手房

1、《无锡市存量房买卖(交换)合同》;

2、征收机关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评估书(原件);

3、所购房屋原产权证复印件;

4、若购房人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同样也需到产监处开具“家庭唯一住宅证明”。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迁购房

根据文件规定,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重新购房时,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需照章纳税。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其超出的部分也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在办理免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和共有权证复印件;

2、《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

3、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对于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提供有效期内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5、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继承人需享受拆迁免税政策的,提供该产权人的常住人口户口底册,可按继承份额应得货币补偿款予以免税;

4.企业进出口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四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3-02-

21事项内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条件

(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使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图片,300K以内,在系统上传。以下提及的相关材料均按此要求扫描上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需提交,2010年3月以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入的人员,同时提交:

(1)市、区组织、调令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可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其他人员同时提交: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相应的文凭所出具的验证证明;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可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属单位、驻深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受理各区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0号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X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单位、驻深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和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各区属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

事项程序

1、申请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申报”栏目,再进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页面,点击“用人单位入口”使用深圳市人才引系统的管理员用户登入,未注册单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入口”进入相应页面注册后登陆。(详细操作流程请阅读该申报页面的操作说明书)。

2、登入系统后,点击“初次认定申报”,再点击 “新增申报人员”后,为申报者创建个人用户,如该申报者在本系统已有个人用户的,可以直接使用该个人用户登入个人申报系统。

3、个人登入系统后,按系统流程要求填报信息、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图片格式要求JPG,大小不超过300K),经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单位审核。同时打印出带“仅供预览”水印的《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签字确认后一并提交单位。(详细操作流程请阅读申报页面的操作说明)。

4、申请单位用户登入系统,对个人提交的申报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个人打印提交的“仅供预览”水印的《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上填写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在系统填写审核意见的同时一并将该表扫描上传;填写审核意见和上传扫描件后提交相应的部门受理。《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纸质件由单位保管备查,不需提交到受理部门窗口。

5、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受理三个工作日后,短信通知申报人或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人事经办人根据短信提示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取证凭证(单位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短信提及的材料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6、单位经办人取回《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后,加盖单位公章,经申报者签名,存入其人事档案中。

7、市人力资源局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厅报送信息申领证书,证书申领成功后,受理部门向申报人或申请单位发送领取证书的短信通知。

8、申请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取证凭证》(单位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短信提示的地点缴费并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申请人可委托具备人事、职称业务代理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详见业务流程图:

时限

(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并对于同意认定的发放《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时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批准时限确定。

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事项收费

收费项目:初级评审(认定)费用,收费标准:280元/人,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29号。

申请表格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网上受理

http://61.144.226.149/zjindex.jsp

状态查询

http://61.144.226.149/zjindex.jsp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信息索取号: 021100-04-2013-002614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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