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愿意分析(10篇)
1.犯罪愿意分析 篇一
我们这些孩子,心就像玻璃杯,透明,盛满了阳光。
——题记
不管晴天还是雨天,每一天我们都在光线中奔跑,触摸着光,心里发了疯似的爱着它们,尽情的,肆意妄为的发光,拼命的想要照亮一切。牵着光的手,奔向那缥缈的远方,快乐也在阳光下四处飞扬,即使雨水模糊了双眼,夜晚没有星星,我们也会穿过迷雾,去拥抱明天灿烂的曙光。
每个人只有一辈子,我们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画着自己想画的画,唱着自己想唱的歌。
谁说我们不能旋转,谁说旋转出的一定是圈,谁说圈的规则是界限,谁说旋转的不能是我们。我们同时发光发亮,班级里涌现出一个又一个的歌仙,并不是说他们有着天籁之音,而是他们对音乐的痴迷,颇有不到“走火入魔”不罢休之势。
某君不愧为众仙之首,他早上唱,下午也唱;上课唱,下课也唱;从流行音乐唱到古典音乐,从英文歌唱到希腊文。他与众仙家攀谈歌坛之风吹草动,论歌星之人品才貌,独到见解引的大家连连叫好,其才能实在令人惊叹。虽坐在最后一排,其地理位置可谓是得天独厚,但仍担不住他身上的光芒,每次上课,老师都对此君极其不满,恨的咬牙切齿,若有神奇胶带能封了他的嘴,那可真是痛快。只可惜,如此痴迷,怎能忍痛割爱呢?于是乎,音符满天飞,带着我们不羁的青春越飞越高。
青春是一本太急促的书,太多美好的记忆留下了一深一浅的脚印。阳光下,那些少年晃花了我的眼。
那些快乐,终究怕失去。
若是自己愿意失去,要是没了就不可怕了。
可我不愿意愿意失去。
2.犯罪愿意分析 篇二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的内涵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定义略有不同。美国的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中,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大都指向年龄未满18岁的自然人。 (1) 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 (父母或监护人) 的监护下生活。 (2)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在英美国家, 推出一个新的词汇, 引入“少年罪错” (4) 这一概念, 把一些专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所谓的少年罪错不仅仅由联邦法院制订实施, 由各州所界定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少年罪错的范畴。而在美国, 少年罪错 (5) 这一术语既包括少年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
2.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指支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后的心理学的原因。未成年人模仿以及从众心理十分强烈, 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是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喜欢以成年人自居, 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并且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 这是未成年人事实与财产有关的相关犯罪的主要的驱动心理之一。
3.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特点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基本特点是波动起伏并且情绪十分不稳定。生理上形成自我, 但是对身体上的自我存在极端的不满以及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的情绪特点具体表现为: (1) 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幅度较大, 极容易因为琐事极度欢快或者极度悲伤; (2) 闭锁性与开放性:对同伴开放, 难以向能够信任的大人袒露心事; (3) 反叛性:反叛传统, 不喜欢遵循常规。
(二) 研究未成年人心理活动的重要性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不强, 处于人生的转型期, 易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容易在好奇观念的驱使下做出不理智的犯罪行为。因此, 从源头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就变得尤为重要。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可以从众多的案例中抽象出普遍存在的教训和错误, 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
1. 未成年人常见的犯罪行为
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年龄段甚至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呈现出来的犯罪是不同的, 例如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偏远地区, 财产性的犯罪是主流。暴躁易怒无法有效能告知自己情绪的未成年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主流。
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征
从犯罪年龄上看, 呈现出小龄化得趋势。从犯罪动机来看, 与财产有关的违法行为数量激增。从犯罪动机来看, 犯罪动机趋于多样化从而导致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犯罪性质来看, 相比于财产性犯罪的发生频率, 暴力性质犯罪日趋增多。而从犯罪的形式的方面来看, 其行为的残忍性, 犯罪心理的变态性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想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第一部著作是由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所著, 他也是犯罪心理学的始祖。他认为导致犯罪不仅有个人原因, 外界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内因是我们众所周知的心理隐私, 而外因则是来自于外界的影响。 (6)
(一) 行为者内因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 他们普遍存在着许多形成犯罪前奏的危险心理, 例如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 过度模仿成人心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1. 文化水平低, 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没有基本的道德观念
在未成年人时期, 未成年人应该被引导建立一个正确而切合实际的思想, 然而现实中很多未成年的青少年一味强调独立, 很容易走入死角, 更有甚者还会挑战法律的权威, 最终自食苦果。
2. 交友不慎导致在一些损友的错误引导下走上歧途
当下社会, 媒体发展速度非常迅速, 再加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 信息的交流变得更为方便简洁, 网络交友也成为了一种时尚的标志。虚拟的网络世界优劣相关, 网络交友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青少年容易结交一些不良青年。
3. 自我意识强烈
现代未成年人普遍早熟, 但是其内心并不成熟, 心理活动强烈时难以自我控制。在心理成长过程中, 未成年人拥有极强的模仿能力, 在一些外界环境刺激下, 有时还会萌生出自己尝试一下的冲动。
(二) 论外界条件的影响之外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1. 家庭所起到的法制教育作用
社会是有无数的家庭作为基本单位而构成的。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然而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对于未成年人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具体体现在:
(1) 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组成结构单一, 家庭生活压力通常只有一个人来承担, 亲子关系不健康。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 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有着不可弥补的损失。一个紧张而不健全的家庭结构给子女带来的往往是极强的逆反心理和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骄纵溺爱带来的后果是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 个别父母忙于工作挣钱, 只关注于孩子的物质生活, 疏于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管理和教育。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起到一个模范作用, 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带来好的影响。
2. 学校至关重要的法制教育功能
个别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一意孤行, 仍旧坚持落后的填鸭式教育, 这样的教育模式带给孩子的只有应付考试的能力, 个人品德和素质教育并没有得到同样的提升。
3. 社会潜移默化的法制宣传的影响和作用
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带来的最直观的反映就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发展并没有与之并驾齐驱。一些腐朽思想对于青少年来说仍然难以分辨和抗拒的诱惑, 对他们的三观产生很严重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与防护措施
(一) 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采取的措施
有意识的主动使自己多读书, 读好书, 听名人讲座、看励志电影, 时刻告诉自己要保持纯洁、健康的心理状态。除了树立正确的三观, 未成年人应有正确的生活的态度, 脚踏实地, 正确对待自身人生目标的实现和人际关系的稳定平衡。
(二) 针对外因所采取的措施
1. 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庭
良好而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够避免争吵和矛盾, 因此家长应与孩子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环境, 孩子可以与父母做朋友。学校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父母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
2. 正确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
学校教育仍然要以正面教育为中心, 给孩子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在课堂上加大法制精神的宣传力度, 以一个可以迎合孩子喜好的方式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3. 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首先, 要加强文化市场以及娱乐场所管理, 严格审查各种文化和娱乐书籍、电影和电视作品, 严格控制娱乐场所对未成年的进入, 政府和社会可加大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立,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余时间的可去之处。
(三)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特别程序一章中单独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程序, (7) 彰显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则更是彰显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 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给其未来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在附加条件之内的犯罪行为, 尽可能避免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改过自新之后受到当时自己年少轻狂或者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的影响。
四、结语
本篇文章旨在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团体近几年来出现的日益尖锐的犯罪问题以及通过分析其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来总结出其一般的规律, 通过一般的规律来分析特殊的个体不同的犯罪行为, 旨在最大程度的减少甚至避免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
摘要:文章以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与犯罪行为特征分析为题目, 从心理学的角度以作者的观点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首先明确概念, 介绍了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和体系。接着明确了写此篇论文的目的, 也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和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不同特征展现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因与外因, 根据内因与外因提出针对不同原因的不同防护措施。然后分析我国刑法中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程序, 分析其立法精神, 突出我国重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再教育和保护。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内因与外因,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美国<少年法庭法>.
[2]美国<联邦青年矫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王勇.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J].教育前沿之理论版, 2010 (4) .
[6]张为先.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 (6) .
[7]王林.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J].法制与社会, 2010 (22) .
[8]徐春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2 (10) .
[9]王文浩.缺失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中国犯罪学会论文集 (2010年度) 》, 2010年
[10]林淼.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 2010 (18) .
3.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篇三
[关键词]犯罪客体;生命;健康权;权利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最终可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侵犯了某个社会关系,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则当然构成犯罪,但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
(一)生命权
生命权作为每个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人身权。一个公民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将失去没意义。人的生命权是从其出生开始,结束于生命结束。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侵犯的这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生命起始标志,刑法理论上的认识不一致,主要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生命全露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吸说”等。按照我国通说,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即采用独立呼吸说。
(二)健康权
健康权在法律上指的是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是公民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唯内容的集体人格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及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
二、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他是犯罪主体实施的侵犯犯罪客体的犯罪活动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是犯罪主体实施的侵犯客体的联系中介,是犯罪构成的动摇方面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的事实特征。青少年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青少年激情犯罪所必须需要具备的要件之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罪过形态大多表现为过失,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一) 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如下:(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危害性的动静。
(二)危害结果
在我国学者看,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侵犯刑法一般客体所引起的损害,它存在一切犯罪之中。狭义的危害结果,指的是危害行为侵害作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部分犯罪之中,在我国大部分学者所采用第二种观点,即狭义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害。
三、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从理论上说是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现实生活也是这样。我们在对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防止这些问题青年激情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性格有缺陷的人
一些人由于从小的生活环境和家庭环境使得这些人的性格内向、孤僻。由于他们不善于表达和沟通,融入社会的能力不强,面对冲突和别人的侵害时,难于从容的对待,容易陷入自我意识状态,敌对性强的特点。
(二)心理不健康的人
现在由于不少学校主要采取的教育方式还是应试教育,所以部分学生面对着很强的学业压力,导致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最终使得自己的心理状态变的不健康。因为他们在现实中中得不到及时的心理关怀和情感疏通,在心理和精神上形成了疾患,心理在他们的生活和学业的压力下变的更加容易崩溃。
(三)道德修养差的人
道德修养差的人由于从小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得他们缺少适当正确的家庭教育,导致他们混迹于市并且逞强好胜。由于脾气暴躁、行为不端,在面对冲突的时候,往往表现得蛮横无理具有极强的攻击性。
(四)青少年激情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学理上,对激情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学者认为激情犯罪是故意犯罪,第二种认为激情犯罪的罪过一般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青少年激情犯罪,是指由于青少年瞬间情绪爆发而实施的毫无理智、不计后果、失去
自我控制的突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激情犯罪是冲动因素和道德因素相结合的一种产物。所谓冲动因素是指青少年在某种特定情境的刺激下产生了不良的消极情绪,而这种不良情绪刺激了青少年激情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冲动,而这种冲动的激情使得加害人也失去了理智,进而实施了加害行为。我们知道,青少年在处在激情状态的时候,他们的意识范围将会较之正常的时候有所缩小,往往只是指向激情体验的对象,对其他的事情考虑的较少;意识形态表现为清晰度降低,往往是意识不到自己当时做了些什么,理性分析事情的能力受到了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由于当时的情绪的支配所造成的一般过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科学出版社,2007—1,(一).
[2]杨士隆著:《犯罪心理学》[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
[3]宋浩波.犯罪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老人犯罪现象分析 篇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高龄化社会”的现象波及到许多国家,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带来许多新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的犯罪问题。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比例逐步提高,老年人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多。本文通过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形势,探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了减少老年人犯罪的措施,希望可以达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关键字:老年人;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对策和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从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表现出如下不同的特点:
1、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虽然近年来我国老人犯罪率有所上升,但老年人犯罪的人数在所有犯罪人数中的比例还是低的,并未形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老年人大多数文化低,修养差,大多数是文盲或小学文化,由于文化有限,他们道德缺失、行为失范,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犯了法还不知道。
3、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老年犯罪与青、中年犯罪不同。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暴力犯罪。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老年女性犯罪的类型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如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
4、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多以儿童、妇女或残疾、弱智、病患者为其侵害对象,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5、从犯罪区域分析,农村老人犯罪比例大。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和不良风气不断地向农村曼延和发展,农村的老年人长时间得不到健康、文明精神的洗礼,以致步入歧途,不惜以身试法。
6、犯罪行为趋于男性化。老年人犯罪中,男性犯罪人的数量大大超过女性犯罪人。
①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分析他们的犯罪特点可以了解到他们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下几点:
1、腐朽思想的影响。在当前形势下,腐朽思想往往借助各种不正之风在社会上传播,并占据一定的市场,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时时污染和腐蚀人们的灵魂。老年人闲暇多,与社会交往复杂,不健康的一些非法场所是老人犯罪的滋生地,②
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此,一些老年人受其影响,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的精神刺激,不惜铤而走险,导致犯罪。
2、法制观念淡薄。在老年人犯罪中,农民往往占有绝大部分比例,且基本上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很低,有的甚至目不识丁,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是老年人心理特征发生改变。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使其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往往表现出自我中心倾向,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就会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起来。这种情绪回归现象常常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牢骚满腹,缺乏宽容、通融态度,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易于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社会、家庭对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关爱较少。随着工业化都市的迅速发展,城市居住环境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老人生活的孤独感和匿名程度,弱化了“邻里相望”的互助功能和监督功能。“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日益突出,家庭情感功能和教化功能严重的衰退,由此而来的独居老年性犯罪比率不断增多。
5、我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够完善。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期,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种养老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制度不健全,造成老年人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使一部分老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在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建立健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从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刑法修正案
(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但该原则过于粗放,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制订专门的《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划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段,确定老年罪犯刑种的适用,做好老年人犯罪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工作。
2、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观念。要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震慑犯罪的同时,还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形式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自觉抵制犯罪。特别是要把法律宣传教育深入到最基层的农村地区,因老年人具有不易集中、文化偏低、沟通困难等特点,法律宣传的形式要有针对性,采取更易被老年群体接受的法律宣传形式,如将法律知识融入戏曲、地方戏等表演中。切实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3、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特别是老年人的家人、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多一些时间陪陪老人,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排解他们精神上的孤独和空虚,避免因精神上的空虚寂寞,在客观上受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下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农村“空巢”现象引发的③
老年人以幼女作为性侵害对象案件。要多通过心理疏导作用,减少导致老年人犯罪的个人因素。除此之外,应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使他们产生失落感,教育他们保持晚节,老有所为。
4、打击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要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伸张社会正义,震慑犯罪,并以案说法,教育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严格落实帮教措施。对老年犯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社会行刑和矫正机构,统一管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工作,并逐步建立专业化的矫正队伍,引进义工服务制度。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及时解决老年犯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5、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每月定期定额发放五保户生活费和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补助,将无人照顾的五保孤寡老人安置妥当。完善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为农村老年人创造安享晚年的良好环境。建立完善的老龄体系,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禁”的要求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各乡镇成立老年人俱乐部、敬老院、老人服务中心,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6、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处时,可根据老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打击与教育并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从宽处理为条件,包括减轻刑罚,依法可判可不判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讲究策略,保护老年人的自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快速办理并简化办案程序。以便老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小结
总而言之,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犯罪的上升趋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老年人犯罪在当今社会中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以及防治对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形成有效的措施,以期望对抑制老年人犯罪产生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河南信阳市固始县检察院,《老年人犯罪率高发应引起重视》,2012-03-09
[2]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政法论坛,1992
5.国企犯罪案例分析 篇五
这辆红色奔驰小跑车引出的案子就是2003年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资产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叫陈炜。
今年40岁的陈炜真可谓是年富力强,大学毕业后来到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因表现突出,年纪轻轻即被提拔到领导工作岗位,从1994年11月起开始担任该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上海注册了国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后,陈炜又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陈炜在两个国有单位中一直从事证券经营。
陈炜在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建对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经理期间,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进行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从国有企业股票账户中,总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20余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1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缴陈炜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20余万元,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和一辆为其妻子购买的红色奔驰小跑车以及部分股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现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现场发还仪式,对被告人陈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场发还给被告人原所在单位。
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相当数量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2003一中院共审理一审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处的37名职务犯罪分子中,贪污罪10件10人,受贿行贿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渎职犯罪案件1件1人。
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比较突出。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是:
一是从犯罪人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0岁到50岁之间,低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例如一中院去年审结的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纳丁彤挪用公款900余万元一案,丁彤犯罪时年龄刚满27岁。
二是犯罪人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80%,初中以上学历的仅占20%,有向高学历、高智商发展的趋势。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就是83级学金融的大学毕业生。
三是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案率约为60%,且大多数犯罪人的身份是董事长、经理等重要职务。
四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通过对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陈炜案的最大特点就是作案手段狡猾,案情复杂、隐蔽性强。陈炜利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使用巨额公款的职务便利,与担任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高秀丽共谋,相互介入对方公司的证券经营业务,亏损了用公款弥补,赢利了由高秀丽拿走;高秀丽的私人公司融资,陈炜挪用公款为其担保,用公家的钱为私人服务,使公款处于巨大的金融风险之中,夫唱妇随、暗箱操作,使国有财产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陈炜夫妇的私人腰包。
五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虽说近几年职务犯罪案件平均案值并未明显体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有的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却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例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会计韩国昌贪污数额高达1400余万元,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宋丈艾贪污数额更是高达39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总结出现阶段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经济改革进程的必然副产品,并且其主要是国有企业制度逐步改革的副产品。国有企业领域中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源就在于:由于在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因缺乏企业所有人(国家)的有效监督,缺乏来自国家的宏观控制体系的监督,也缺乏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另外,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行业和单位利益的不同追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业保护、单位保护主义,使贪污、挪用公款等等职务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得到彻底的铲除。
二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的上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支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资金管理把关不严,导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侵吞;
2、财会人员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为犯罪分子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3、单位内部监督不力,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
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根据犯罪的特点以及原因,笔者建议采取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治理对策:
一、要重点加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有效约束国有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滥用。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证权力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在进行改革创新过程中,应从工作制度安排、规则设定、具体操作等方面科学设置管理权力,寻求权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响单位效能建设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门个人权力过分集中、权
限过大的现象发生。比如,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针对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防范对策,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举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线索等。
二、要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尤其是要重点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现阶段各单位、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职责明确,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比如,要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原则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凭证审核制度、经常性核对制度、建立预先连续编号制度、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要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定期对账制度和账目公开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
6.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分析 篇六
时间:2012-11-15 作者:栗潇华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我院反渎部门查办了多起国土资源领域的渎职案件,尤其是在开展打击国土资源领域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立案6件6人,其中5人均为科级干部,并且6人均已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判决。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在国土资源领域土地出让及办证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可能已经构成渎职犯罪却不知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案件做以深入研究,以防微杜渐,建章立制。
一、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常见手段
(一)主要特点
一是从所涉嫌的罪名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突出。从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共涉及到15个罪名,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占的比重较大。
二是从涉嫌人员身份看。涉及人员广,大多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涉案人员一方面涉及面广。另一方面,这些涉案人员80%以上都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土地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占的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紧缺商品国家保护的越来越严格,没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实施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危害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
三是从造成的危害后果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四是从发案形态看,窝案、串案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通常是“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的效果,并且与贪污贿赂其他刑事犯罪相伴而生。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表现为官商勾结、钱权交易。
(二)常见手段
常见的作案手段包括:土地转让作确权更名,逃避国家土地税费;擅自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或将规划用地挪作他用,少收出让金;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或税费便发放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税费流失;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弄虚作假,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
二、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查办案件情况看,当前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的审批、办证、流转、征用、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审批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标准,但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批地、办证;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认真依法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将实为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政府批准;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不予处理。以其它名义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 1 手续:徇私情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
二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流转环节失职渎职,严重破坏土地资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出让、转让等流转较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擅自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或降低土地类型、等级,或将专项土地指标批作他用,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在出让金、规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有的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更名处理,给受让人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零地价”、“以租代征”等所谓的优惠条件,实际将土地无偿送给投资商使用,致使国家巨额土地出让金流失。
三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利用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加剧。为此,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在土地的征用、占用、审批等环节。违法问题日益突出,有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土地利用规划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和规划要求,将低价值用地变更为高价值用地。增加土地附着价值,包括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建筑容积率等,造成国家损失;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严重损毁;徇私舞弊,指使他人占用土地: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擅自立项,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等。
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的征用、拆迁以及拆迁补偿等环节失职渎职,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如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补偿管理不规范,对征地内的青苗和附着物的清点和丈量工作,把关不严。造成丈量和清点数据夸大、虚报的情况:或是丈量人员与补偿对象一起对拆迁范围、安置补偿面积或数量联手作假,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或擅自抬高土地收购价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监管环节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有的承担土地执法和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疏于稽查、放任不管,造成违法用地和土地损毁,或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不力、监察滞后,导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逃避刑事处罚等。
六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需求量的增大,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可用土地越来越紧缺,导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大肆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土地资源:有的不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不移交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充当破坏土地资源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三、土地出让领域渎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及犯罪高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中遇到不少的问题,影响了对犯罪的查办。
一是客观上存在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
(1)案件线索发现难。危害土地资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且其渎职犯罪大多发生在职务活动中,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不易暴露,难以被发现。同时,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或者亲属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举报: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发案后不愿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案件检察机关难以获取举报线索。
(2)案件立案难。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从主体上看具有特殊性,即都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都为有一定职权,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领导人员较多,且素质较高,身份的特殊性影响的案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3)案件调查取证难。首先,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知识结构、工作阅历、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均远高于普通群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法律后果等早有心理准备,反侦查能力强,心理防线一般难以突破,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其次,除一些有被害人并能直接证明外,危害的土地资源是国家的,没有相应的受害者个体。其他知情人往往出于利害关系考虑,以种种理由推托搪塞,甚至暗中通风报信,证人证言难以收集、完善和固定。第三,发案单位出于各方面考虑,往往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致使很多证据材料无法获取。
(4)案件处理难。由于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职务工作,编制了周密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局,一些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常常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工作”,同情犯罪嫌疑人,希望检察机关、法院从轻处理。
(5)干扰阻力大。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人员职业敏感,身份特殊,加之多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一旦发生犯罪案件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给检察机关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二是主观上,存在“不让查、不敢查、不会查和不重视”的问题。
(1)不让查。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案件发生往往以各种理由,不让检察机关查处案件。
(2)不敢查。由于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加之一些地方侦查办案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足,影响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
(3)不会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素质和专业知识,其作案的手段隐蔽,且反侦查意识较强。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侦查能力。从司法实践看,一些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能力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4)不重视。有些地方对土地保护和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盲目发展和开发,导致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屡屡发生。
三是在有的地方没有形成惩治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合力,存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惩治和预防土地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在实际执法中,各部门分散执法,没有形成-合力,影响执法效果。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对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制定实施了一大批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法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五是部分地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执法环境亟待改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监管部门执法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查处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中,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对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不予以支持。
四、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建议
1、强化学习意识,打好侦查基础。在启动每一件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前,承办人员必须多方收集、认真学习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该行业、该单位的行政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资料,确保做到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全面了解涉嫌渎职犯罪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岗位职责。
2、强化线索意识,疏通案源渠道。为解决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线索难于被发现、疏通查办案件“入口”问题,首先要熟悉掌握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和易发案环节,提高对涉土渎 3 职犯罪的敏锐性。做到对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能够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同时,反渎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争取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能在内、外部得到顺利移送和有效配合。
3、强化证据意识,固定核心证据。针对涉土案件一般都会留有档案资料的特点,应把相关书证的调取作为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的切入点,抓好证据收集和核查工作。如查办土地审批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相关审批材料;查办土地流转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包括地价评估、出让手续、完税凭证等在内的地籍档案材料;查办土地征用、占用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相关的证明、证件以及报批手续;查办土地利用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建设许可审批材料以及土地改变规划的规划资料;查办土地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土地执法卷宗和处罚档案。把书证作为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的中心证据,根据书证内容调查相关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也保证了案件证据的统一性。
4、强化辐射意识,推动案件发展。针对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多系窝案、串案的特点,不能就案办案、就线索查线索,要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发散思维,从某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入手调查其相邻岗位有无渎职犯罪,从某部门渎职犯罪入手调查相邻部门有无渎职犯罪,从某宗地块渎职犯罪入手调查类似地块有无渎职犯罪,从某地涉土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入手调查其他地方涉土管理部门有无渎职犯罪,抓住现有案件不放,步步深入,以点带面,进行同类线索的排查,扩大战果。
5、注重运用侦查一体化。查办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相对于查办其他类型渎职犯罪案件,干扰更多、阻力更大。为破解查办工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应该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发挥上下联动、整体作战的优势,力争取得良好的效果。
7.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篇七
一、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 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由多种消极因素造成的, 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而言也莫过如此。
1.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主体因素来看,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在商业领域中, 为了满足自己不断增涨的物质需要, 人们往往会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马克思在《资产论》中引用的一段西方名言极好地说明了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态:“有适当的利润, 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 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 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 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 就会使人不怕犯罪, 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 在此种心态驱使下, 行为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 就会不择手段, 包括使用行贿与受贿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欲。
从主体外因素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育过程中, 有关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成长的空间。同时, 有些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 行政干预在一些经济领域中还起着主要作用, 加之透明度低, 监管不力, 造成“权力寻租”。如土地使用权批租、工程项目发包, 信贷资金融通,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消费品的购买等等, 市场机制未发挥主导作用, 不少是在行政权限中。
2.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由于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感知一切对象, 而只能感知其中少数对象。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个体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被反映对象, 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影响和无关的影响则处于被拒绝 (避开、抑制) 的地位。上述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心理选择性, 它包含着对外界特定事物的主观解释和反应, 表现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指向。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心理选择性的规律。
根据社会化的要求, 心理选择可分为积极选择和消极选择。凡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积极的, 凡是对违反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消极的。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消极选择、恶性循环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的选择;对社会形势认知的错误选择;对投机钻营者选择等。
3.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是在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 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应, 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从人的需要的特征来看, 人的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 旧的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 但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贫富悬殊拉大, 客观现实不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时, 便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扭曲心理。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 犯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金钱和其他利益密切接触, 不可避免地要与“大款”打交道, 在虚荣心理、嫉妒心理、攀比心理等扭曲心理的交配下, 对非法利益贪婪的欲望逐渐强烈。在初犯时, 这些犯罪人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 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 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之后, 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了强化, 如此以来, 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 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由此可见,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 一些人在寻求高层次的需求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 不能正确处理个人需要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 个人需求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 不顾个人的客观条件追求物质享受, 往往挺而走险, 以身试法, 沦为罪犯。
4. 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掩盖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 外界环境中各种不良因素反复刺激个体的不良心理, 就容易诱发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又依赖于这一环境而恶性转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 不正之风诱发和掩护了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又利用了不正之风。如有的犯罪分子声称“我用手中钱买你手中权, 你用手中权还我更多钱”。这实际上就是所谓“权力寻租”。根据“权力寻租”理论, 掌握有权力的一方想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 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 (租取) 权力。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权力制度制约的前提下, 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权钱交易。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 商业贿赂心理必然形成。
5. 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支配下,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完成之后, 作案得逞后感受到“成功”的体验, 表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需求面均得到了满足, 犯罪人又通过肆意挥霍和享受不法利益, 深深体会到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无空“快感”, 这种情况对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人双方来讲都是如此, 在己方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同时, 都丝毫没有给其对方带来任何损失, 反而同样也带来了无尽的利益, 所以, 双方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方面, 不像暴力犯罪等那样, 心中不存在犯罪的罪恶感, 反而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自己是在遵守“规则”办事。因此, 犯罪的双方在心理上感到非常坦然。在此种心理背景下, 犯罪人为寻求更大利益, 进一步强化了其贪婪的犯罪心理, 从而又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动机, 肆无忌惮进行新的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 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 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 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主要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
1. 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学理论认为, 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和动力结构, 又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 决定其心理结构的发展, 它可以影响认识的正确性, 制约情绪情感的变化, 决定主体的意志品质, 调节主体的行为习惯, 甚至还决定个性的发展趋势。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有一定职务上的方便条件, 理应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服务, 但经不住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 追求金钱、追求消费、贪图享受, 其根源是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变化, 由此产生错误的信念, 引发犯罪动机的产生, 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 贪婪心理
贪婪是趋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 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心理, 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在初犯时, 商业贿赂主体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 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感和成功的体验之后, 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强化, 如此一来, 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 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3. 投机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往往深谙为人处世之道, 善于投机钻营, 见风使舵, 善于心计。一方面, 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 衣食无忧、生活安逸, 内心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 但又有兼得“鱼与熊掌“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 他们总觉得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巧妙, 奉行“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的信条, 自己不说别人不讲, 就能蒙混过组织的监督, 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4. 冒险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在贪婪心理、投机侥幸心理的驱使下, 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 逐步发展到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将单位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抛于脑后, 不惜铤而走险, 表现为尽最大“努力”去抓住每一个商业贿赂的机遇;而且在其可能实施的商业贿赂的机遇还未来临时, 提前挖空心思去创造各种机遇以便进行商业贿赂, 从而对各种非法利益最大化。
5. 攀比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 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 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 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 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 却又受过去的经历, 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 住房比自己好, 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 盲目消极攀比, 认为“别人能捞, 我为啥不捞“。最初, 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 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 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 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 大肆谋取私利。
6. 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 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 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 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 还是受贿的一方, 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著特点。
应指出的是, 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 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预谋性
心理学研究认为, 人的知识水平越高, 智力越发达, 那么人的心理结构就越完善, 相应的行为就越能达到目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违法经营者, 违法犯罪对象大都为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 在实施犯罪前反复策划, 精心预谋, 利用管理上和制度上的漏洞进行, 是一种典型的智能犯罪。
2. 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为了掩盖事实, 逃避追究, 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 基本上是以行贿双方“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 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 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3. 狡猾性。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津的惩罚, 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给予对方现金或实物, 双方常假借各种名目掩盖犯罪痕迹。如为对方设定债权、转让股权,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 以及境外旅游、考察等的各种名义, 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 甚至进行性贿赂等等。
4. 群伙性
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中, 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 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 往往要疏通各个环节, 涉及各个部门, 因而呈现群伙性特征。例如, 在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 突出的表现是查处的案件窝案、窜案较多。由于不成文的暗回扣规则, 往往一个单位 (医院、工厂、公司) 查处一个犯罪, 拨出萝卜带出泥、一端一窝, 一挖一串, 一人吃暗扣, 大家来平分, 你有份我亦有份, “一把手吃多些, 一般头头分得少一点, 形成了贿赂全链条和群伙。群伙犯罪互相照应, 互相包庇, 共同牟利。
5. 后果严重性
近年来,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只要有商业活动, 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业, 并带有明显的领域和行为特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存在、蔓延将对我国经济, 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大了交易成本,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是个体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其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婪、投机侥幸、冒险、攀比、双赢等心理。其行为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狡猾性、群伙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心理,行为特征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商业贿赂:原因与对策[j].刑事法学, 2007 (8)
[2]李建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公安研究, 2007 (6)
[3]罗大华许相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措施[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8.女性职务犯罪特征分析 篇八
女性职务犯罪一般作案规模较小、但次数较多。因为女性耐心、细心等特质,女性职务犯罪更具长期性和周期性,体现出“蚂蚁搬家”、“细水长流”等特点。例如杨某在北京工人疗养院负责采购工作期间,多次利用采购医疗器械以及为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职务便利,分十次收受北京英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万余元。女性在易贪小便宜的心理影响下,每次作案数额都较小,但是经过长时间作案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其次,女性职务犯罪的手段比较简单,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多数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只懂得采用“虚报冒领”等普通简单的作案手段来实施犯罪,手法较为单一,以贪污、受贿犯罪最为突出。
此外,她们集中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由于女性工作较为细致、耐心,责任心较强,大部分女性长期从事一至两种行业的工作,尤其在财务部门工作或者负责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居多,少数人还在领导岗位身居要职。
在办案中还发现,女性职务犯罪中,在年龄结构上以中年女性为多,35岁至55岁的女性约占95%;本科以上高等教育者占30%,大多数女性犯罪嫌疑人仅受过中专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偏低导致其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薄弱。
在分析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上发现,她们多基于情感因素而致犯罪,均为初犯。在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中基于母爱、情爱而引发犯罪者占有较大比重。如首钢医院会计王某贪污主要是因为家庭因素。丈夫买断工龄后没有固定收入,父母重病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增大,王某为了解决家庭困难,开始利用单位财务制度的漏洞实施贪污。
除了法制观念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等普遍的犯罪因素之外,女性犯罪又有其特殊性。有些女性难以抵御金钱和物质的诱惑,贪慕虚荣,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利益。一些原本勤俭持家的女性也会滋生盲目攀比、崇尚高消费的虚荣心理,为满足贪欲,将手伸向了公款。
相对男性而言,女性的感性思维多于理性思维,容易受他人行为方式影响。有些女性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产生混乱,遇到问题时不能独立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思考,如在领导与财务人员相勾结共同贪污、受贿等案件中,立场不坚定,盲从跟从。此外,女性更容易受到婚姻和家庭的影响。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来满足其丈夫、恋人的物质需要。
在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案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普遍存在。在该院侦办的王俊芬贪污案中,王俊芬负责单位退休职工医药费报销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用假发票骗取单位医药费报销款达96次,涉案金额高达30多万。正是单位放松监管,使其经手的报销单据没有二次审核才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摘自2011年6月15日《北京晚报》)
本栏目实习编辑:冯晓淑fxs0914@163.com
9.我愿意爱情诗歌 篇九
筑一个温暖的小巢
阳光下为你歌唱
月色里栖息在你的梦乡
我愿意
做一只美丽的燕子
在春天的明媚里
选一个温暖的地方
面对阳光
选一个离你最近的地方
倾诉衷肠
我愿意
做一只美丽的燕子
陪你走过春天
迎来炎热的夏季
用少女的情怀
还你一片姹紫嫣红的浪漫
我愿意
做一只美丽的燕子
伴你走入秋季
让爱的丰硕
留下最美的遐想
我愿意,做一只美丽的燕子
但燕子注定熬不过冬天的寒冷
只求你能让我把家
在你恬静的屋檐下隐藏
等又一个春天
10.说吧,说我愿意! 篇十
Already a light mist of suspicion had accumulated around my fiancee and myself, due to her immigrant status. But I was NOT indulging in sarcasm and the implication that we were getting married for anything but the purest reasons was 4)downright insulting. If my sincere, hopeful utterances did not convince everyone, it simply didn’t matter. I was too busy being the 5)giddy American guy, heading over to Austria, to the scenic 6)Tyrolean Alps, to marry a funny little Thai woman named Toi.
Western Austria is quite possibly the loveliest place on Earth. And the 7)chapel in which I was to be married was prominently pictured on postcards.
Despite the 8)idyllic setting, to hint that this wedding was to be dictated by tradition would be wholly inaccurate. Toi grew up in both Thailand and Austria and has a Swiss-born but Austrian-citizen father, and a Thai mother. Meanwhile, my mother is 9)as American as apple pie.
Before we’d really thought of ours as an “international wedding,” we had a house full of Austrian, Swiss, Thai, and American people, eating dinner and attempting to find common ground. Extraordinary Thai
dinners and numerous bottles of Austrian white wine went a long way toward bringing the cultures together, but as expected, the real connection was the English language. Europeans and Asians will 10)coyly apologize for their “bad” English (which is, of course, much better than our 11)butchering of their respective languages), but I suspect that, deep down, they
really, truly are laughing at the rather 12)cute linguistic
13)ineptitude of their American counterparts.
Our wedding service was to be bilingual, with a Catholic priest performing the service in German, and a 14)Lutheran pastor doing the English honors. The chapel itself, hundreds of years old, was tiny. It was formal, yet inviting, and in it we found a 15)quartet waiting for the correct moment to transform the chilly chapel into a miniature classical concert.
Somehow I had been made to believe that I would be saying my wedding vows in German. So, as the priest sped through the readings in German, I found myself attempting to play back his last six to eight words and subsequently say them, with correct pronunciation, in my head. By the time I realized he was as lost as I was (he was following the “English” 16)protocol from a 17)pamphlet), it was time to answer a few quick questions, of which I remember exactly one. Stumbling over his English, the priest became slightly frustrated while attempting to ask a question about how we’d raise any future children. I waited. Finally, uttered more as a statement than a question, he blurted out, “18)Kinder?” (“Children?”) Not understanding exactly how to respond, I hesitated.
“Just say ‘Ja’!” he commanded.
The audience erupted with laughter. So I did it. I just smiled and said it: “Ja.”
Afterwards, our wedding service was euphemistically described as “entertaining” and “interesting,” which, I suppose, is a lot better than simply “nice” or, 19)heaven forbid, “boring.” To further 20)muddy things up, internationally speaking, I sang Stand By Me to my new bride at the reception, and followed it by butchering the 21)venerable tradition of the Austrian waltz.
It wasn’t until later that the unintentional wisdom of “Just say ‘Ja’!” really dawned on me. Here we were, a 22)motley mix of American, Thai, Austrian and Swiss people. It didn’t matter whether or not we spoke certain languages. We got through the service with a mixture of respect and curiosity, and we’d get through the reception the same way. We were a newly created community whose 23)solidarity had been 24)engendered by the most basic, most universal language: love.
Together we had dined, conversed, taken pictures, given gifts, experienced, learned, laughed, and, for some, even cried. We had just said “Yes” to sharing our lives and our families with each other, and we had survived it all in a multicultural environment. We were a world, 25)albeit temporary, without politics or religious 26)grievances. Love had linked more than the bride and groom; it had linked cultures, it had linked worlds. The best day of my entire life? Ja. A wedding day that can, in a small but
powerful way, represent a model for humanity? Please, please! Just say “Ja!”
我盼望着一生中最美好的那一天。”随这句话而来的是相当大的压力。如果这句话指的是举办婚礼那天,压力也就变得更大。而不幸的是,这句积极的、充满希望的话不时会撞上人们的世故的怀疑。这时,“我盼望着一生中最美好的那一天”立刻就成了陈词滥调。
由于我未婚妻的移民身份,有些人早已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我与她的婚事。不过,我不会过多理会这些冷嘲热讽,那些暗示我们结婚目的不单纯的推断简直是侮辱。如果我说过的那些真诚、满怀希望的话没能让所有人信服,那也无所谓。我这个高兴得发晕的美国男人根本无暇他顾,正准备飞往奥地利,在那美丽如画的阿尔卑斯山脉蒂罗尔地区,娶一位有趣的名叫托伊的泰国小女人。
奥地利西部很可能是地球上最可爱的地方。我结婚的那座教堂,常常在明信片上占据醒目的位置。
如果说这里的田园风光就暗示着这个婚礼会遵循传统仪式,那就大错特错了。托伊在泰国和奥地利两国长大,父亲是出生在瑞士的奥地利公民,母亲是泰国人。而我母亲呢,则是一个地道的美国人。我们都还没想过这个婚礼能否称得上是“国际婚礼”,屋子里已经到处都是奥地利人、瑞士人、泰国人和美国人,他们共进晚餐,努力搜索着共通点。出色的泰国风味菜,一瓶接一瓶的奥地利白葡萄酒都为文化的交融作了莫大贡献,但一如所料,人们之间真正的联系是英语。欧洲人和亚洲人都谦虚地为自己英语“不好”而道歉(但他们的英语再怎么差,也比我们对他们各自语言的蹂躏来得强些),不过我怀疑,他们内心深处其实在笑话美国人在语言方面矫揉做作的笨拙。
我们的婚礼是双语的,一名天主教神父用德语主持仪式,一名路德教的牧师用英语主持。那个有数百年历史的教堂并不大。它庄重,然而极具魅力。在教堂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四重奏乐队,正预备把这个冷冰冰的教堂变成一个小型的古典音乐厅。
不晓得什么缘故,我一直以为我会用德语说婚礼誓词。所以当牧师飞快地用德语说着那些套话时,我在脑海里试图回放他说的最后六到八个单词,并用准确的发音重复那些单词。最终,等我意识到我们俩都一头雾水的时候(他一直在跟读一本小册子里的“英语”文稿),已经到了我要快速回答问题的时候了,而我现在只记得其中的一个。牧师结结巴巴地说着英语,当他试图询问我们会怎么样培养孩子时,他有点绝望了。我等着。最后,他脱口而出,把问题说成陈述句,“孩子?”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犹豫了一下。
“赶快说‘是’!”他命令道。
下面的人哄堂大笑。我也不例外。我微笑着说:“是。”
其后,说得好听点儿,我们的婚礼可以称得上是“有娱乐性”且“有趣”。我想,这起码比“不错”,或者——千万别——“无聊”好得多了。从国际婚礼来说,事情还有更糟的。我在婚宴上对我的新娘唱了《伴我同行》,然后又糟蹋了备受人尊崇的奥地利华尔兹传统舞蹈。
到了后来,我才真正理解了“赶快说‘是’!”这句话中不经意的睿智。我们聚集在这里,有美国人、泰国人、奥地利人和瑞士人。我们能否说某一种语言并不重要。我们心怀敬意和好奇完成了这个婚礼,并以同样的方式度过了婚宴。我们组成了一个新的团结的小社会,它是用人类最基本、最共通的语言——爱——构建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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