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9篇)
1.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一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三)根据有关规划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有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连续性测试;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设施和系统进行了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三)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其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分类审批或备案制度。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数据辅助设备银行等,适用于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于备案制。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种类。
第十四条 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三)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三)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或同意备案 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类型。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或者发出备案通知书;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办部分或全部已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其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情况,向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变更需要审批、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持其总行的相应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品种;
(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内,但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且与相关机构有直接数据交换的的业务品种;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第三方需要读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才能开展的;
(二)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公开网络系统重新开发设计的,与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传统业务品种有显著差异的;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 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开办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品种,不需审查批准或备案。
增加或变更不需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在开办该品种后一个月之内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查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或变更应当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在收到正式备案文件三个月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决定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三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同时予以公告。金融机构决定终止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应于终止该业务品种前一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
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者终止经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后,金融机构又计划重新开办电子银行或者相关业务时,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一周予以公告,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1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2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特点,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电子银行在本机构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清晰的电子银行管理框架,制定并保证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已经制定的稳健性风险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总体风险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八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则,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报告、审查和处置程序,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和技术,确保网上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证网络安全;
(三)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的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需要对相关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认证的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及时检查其电子银行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动作情况,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引发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连续性运营。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服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在应急情况下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机构的反应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
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宜的入侵检测系统,对电子银行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对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其工作日志。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有的电子银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踪记录,并且采用了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对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必要的说明,明确启动电子银行服务的合法渠道与途径,以及意外事故报告方式、联系办法等。
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域名不一致的,应当由总行(公司)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接入站点,设置规范的不 同域名分支机构链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多个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 数据交换转移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实时跨行资金转移。
第四十七条 建立电子银行数据交换机制的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银行平台实现相互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行间的业务风险管理。
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数据交换或电子银行平台连接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有关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签订范围明确、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管理和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等。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有关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监督机制,严加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转移有关电子银行数据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有关数据用于与本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中。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应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将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有关数据向第三方转移。
第五章 业务外包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和服务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金融机构在进行有关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技术或服务外包潜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外包服务供应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和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确立一套完整的检测程序,审慎管理电子银行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产生的风险。
外包及合作业务都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并建立针对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在健全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并制定适宜的变更第三方机构过渡方案。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设计开发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和传递系统等进行外包时,应在业务外包实施前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涉及客户隐私问题的信息数据,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十条 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并应以下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别,以及该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内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或客户数据转移至境外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合作协议,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出于业务需要,需要将部分业务数据转移至国外的合作伙伴、总(集团)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就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发展或管理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系,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由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由总行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的同时,其分行应向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外资金融机构等,向中国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电子银行发展报告,与下一的一月底之前报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客户数等业务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
(二)电子银行主要业务和业务发展与增长情况;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投入与收益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制度变化情况;
(五)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六)下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预测;
(七)其他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电子银行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独立或者聘请外部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有关结果,不得将有关结论用于宣传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中国银监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国银监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应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外,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应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外包服务商的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为客 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先予以垫付,然后向相关机构追偿。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二)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和网上银行,不需再行审批或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手机银行等以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或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官支行
2015年1月1日
2.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二
电子银行是一种新兴的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 现如今已经在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 有着蓬勃生命力。电子银行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机遇, 但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收益以及风险。为了可以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行, 最关键的就是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
电子银行风险的特征是由其手段和技术的方式所决定的。银行运行时的风险特征包括有 :
1、风险监管难度提高。电子银行的交易是在网上完成的, 是虚拟化的交易, 模糊了交易对象, 也使金融业务不受地理及时间的限制, 交易的过程也变得很不透明, 更加多样化了金融风险产生的形式。
2、加大了风险的破坏性和突发性。某些金融集团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机、投资活动, 因为熟知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就钻空子逃避金融监管, 操纵市场从而转嫁危机, 使得银行危机爆发的突然性和可能性被增加。
3、加快了扩散的速度。远程处理功能是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 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的同时, 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 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和补救成本。
4、增加了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在网络银行中大大减弱了, 客户和金融业的相互交叉、渗入, 加强国家间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关性。
三、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问题
1、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未能形成健全的、完善的司法体系, 在很大程度上国内电子银行的发展则受到影响。有关电子银行的法律非常有限, 不能对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各个方面制定规则。
2、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站在目前我国银行的人力资源结构, 可以看出在这方面有着相关实际经验的人员是极少的。①极缺乏从事创新型电子银行产品开发与服务的人才;②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人才; ③从事电子银行信息系统生产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才少。
3、研发创新能力不足
因为我国银行长期受到发展程度较低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及利率的严格管制, 直接导致银行的创新能力的不足和创新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差异化不明显、层次低。
4、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 至今仍没有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进行约束, 通常都以资产质量为代价扩张银行的规模, 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用地位。而且我国电子银行客户资料因为其支付系统是各自为政导致其零散不全, 难以共享很多信息资源, 严重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5、缺乏良好的外部软硬件环境
部分人对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知道的比较少, 难以接受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的观念, 没有一定的信心, 使得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客源不足, 同时大多客户安全意识淡薄, 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机会。
6、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建设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跟不上金融电子化的发展, 没有完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策略方法、管理机制以及工作流程, 没有认真执行一些制度, 致使许多银行内部人员伺机作案及违规操作, 给电子银行的安全运行带来风险。
四、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尽快形成健全的、完善的司法体系, 制定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实现电子银行的平稳安全运营, 确定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管辖权。明确银行内部监管员工的职责范围, 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内部监管员工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员工行为;实现对电子银行员工的职业品德教育, 避免内部交易。
2、增强风险管理人才储备
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运行, 不仅要求员工对日常银行业务娴熟, 还要同时具备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专业化知识, 以及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道德素养。因此, 银行应该不断对内部员工进行各方面的科学合理培训, 加强对国内外优秀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工作, 提供满意的报酬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坚持责任与利益相一致和效益优先、稳健经营的原则, 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3、提高研发创新能力
银行必须把传统经营理念转变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增强时代精神, 树立创新意识;提高产品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科学有效的创新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进行产品的创新, 避免产品的同质化;实现创新产品的个性化和针对性, 紧紧抓住当前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语音识别技术及人工智能以, 推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4、重构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的生命线, 无论新兴发展中的市场, 还是发达成熟的市场, 都会面临着不断完善和健全信用制度的客观需要, 尽管在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市场上, 严重的信用缺失也还是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同时给金融市场带来严重的恶果。在后金融危机时代, 我国必须得从现代信用制度建设入手, 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 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 规范个人信用制度, 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创新政府信用制度, 努力重新构建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模式。
5、构建良好的外部软硬件环境
加强把电子银行业务进行推广, 努力地把社会大众对使用电子银行的思想观念提升, 改变人们传统银行业务办理方式, 同时还得接受电子货币、银行的观念。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 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要强化客户安全意识,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安全意识必须积极提高, 通过各种机会以及渠道向客户介绍各种安全风险注意事项, 正确的引导客户在如何控制风险和防范风险上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要不断地建设和发展我国网络基础设施, 保持并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且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创新产品。而且, 国内银行必须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应当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 加强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 形成自身的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同时防止国外银行威胁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或者向国内银行收取专利使用费。
6、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首先要制订全面的电子渠道业务的规程以及安全规范, 在业务和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 确保可以及时滴发现同时处理好系统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深入开展爱岗敬业活动, 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 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降低内部违规事件出现的机率。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构建电子渠道业务流程与权限相互制约体系, 建立严格的授权和保密制度, 科学分配电子银行业务各环节的权限, 加强对信息系统人员的监控。增进内部审计的效果必须要增强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审计人才的储备工作, 培养和引进同时具备审计知识、通信网络技术和的计算机技术专业化人才, 充分考虑到产品开发初期安全性, 绝对不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要定期重新评估其技术支持来源, 从而确定现用的方案是否可以适合其业务之后的发展, 在满足预期的将来需要上是否有着足够的弹性。
五、结束语
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得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会受到很多方面的以及风险隐患的影响, 要想使得其安全稳定的发展, 因此, 必须要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加大相关技术人员的培养, 进行相应的内外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我国的银行业务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营.我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 , 2011
3.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个人结售汇;柜台;电子银行;综合管理
自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陆续开放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权限以来,电子银行尤其是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迅速。随着新业务的出现,诸如利用当前柜台与电子银行管理信息不对接的情况下实施分拆结售汇以规避年度额度管理的新问题也随之而来。新形势下如何实现个人外汇业务柜台和电子银行业务综合有效管理,笔者主要从银行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外汇管理体制尝试探索完善个人结售汇柜台与电子银行业务综合管理方法,以提高银行的代位监管水平,进一步打击违规分拆结售汇行为。
一、个人结售汇业务银行代位监管现状
当前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途径主要有柜台渠道和网上银行、电话、自助终端等非柜台渠道(即电子银行)。在仅有柜台业务办理渠道时期,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主要通过查询“个人结售汇系统”中个人额度使用情况,办理额度内结售汇业务,超过额度则需提供真实性材料审核后办理。对于分拆结售汇监管,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文)要求,人工甄别分拆结售汇情况并对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交易不予办理。
2010年电子银行渠道开通后,除柜台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外,客户还可以通过各种非柜台渠道办理。为防止多渠道分拆结售汇,外汇局先后出台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将确认为参与分拆结售汇交易或资金归集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实现全渠道(含柜台和电子银行渠道)的综合管理,防止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多渠道同时办理结售汇,分拆难监管。电子银行业务开通后,客户可同时通过柜台、非柜台渠道同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柜台业务时,一线柜台人员对分拆行为可以进行人工甄别,对属于分拆结售汇的可不予办理。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银行只对客户开立账户时进行身份审核,客户则通过开通的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不与银行直接接触,因此,银行无法得知实际操作电子银行的客户是否为其本人,是否存在利用他人额度实现分拆结售汇行为,也就难以对分拆行为进行及时有效识别,为一人操控多个账户提供了空间,无疑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跨行分拆结售汇,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外汇指定银行在开通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按要求会建立“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将涉嫌分拆结售汇及相关违规办理业务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以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但目前,“关注名单”信息仅限于同一家银行内部共享。如客户跨行办理了个人结售汇业务,在总量上符合分拆行为特征的情况下,在不同银行或许未被发现并列入“关注名单”,或者在一家银行被列入“关注名单”,在其他银行未被列入,造成对分拆行为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分拆结售汇业务监测结果滞后,影响监管效果。目前,对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测属于事后监测,即在分拆结售汇行为发生后才能确定为分拆并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管。以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的分拆行为为例,当境内第4人收款并结汇时,尚不能确定为分拆,但第5人以上收款时才能确定为分拆结汇。当银行发现并将参与分拆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时,分拆资金已经流入,而且往往在确认为分拆行为时,参与分拆的人员并非仅仅是第5人,而是在不同银行不同渠道同时办理的多个人。监管结果的滞后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三、完善柜台与电子银行综合管理方法探索
方法一:建立银行全渠道电子台帐,及时添加关注名单。在当前跨行信息无法共享的情况下,银行所能达到的管理目标就是监控本行系统辖区内分支机构尽可能杜绝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发生,及时对已经发生的分拆行为及时识别和加入关注名单。建议在省级分行内部,建立一个可以实现全辖分支机构共享录入和浏览信息的平台,每天将柜台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每笔个人结售汇交易的主要信息,如结、购汇业务申请人、汇入或汇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录入共享平台作为电子台帐,并及时筛选电子台帐中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的个人,将其纳入关注名单。对接近分拆结售汇特征的交易的结汇资金归集人和境外汇款收款人列为可疑名单。如果客户在柜台办理第5笔以上存在分拆嫌疑的结汇或境外汇款业务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如果客户在电子银行办理第5笔以上存在分拆嫌疑的结汇或境外汇款业务时,银行可在事后筛选时,将相关人员尽快纳入关注名单,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分拆。
4.信息科技与电子银行风险管理 篇四
信息科技发展现状
完成了全省数据大集中
各类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 更好更快更优的服务
对业务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
信息科技地位和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信息科技风险日益积聚 信息科技风险的概念
IT风险是指在对信息科技的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特点:风险发生时影响较大
风险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对风险的估计或防范手段不足
对其他风险具有传导性
对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对科技的不够了解,以至于没有纳入日常管理内容。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近年银行信息科技风险事件
2007年3月21日,某全国性银行因主机监控软件存在缺陷,导致业务交易阻塞,系统瘫痪近4个小时,所有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8月15日,某全国性银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但由于没有避开业务高峰期,导致个人业务系统运行不畅,业务办理速度缓慢,部分代理证券业务受阻,在持续5个半小时之后,系统才逐步恢复正常 ;
12月21日,某全国性银行因运行中心核心网络设备出现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虽启动应急预案,但仍然中断营业近1个小时;
08年元月7日,某地方银行因主干专线的接入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在京117家支行网点柜台交易缓慢,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故障持续1个多小时才得以解决。
06年4月,某大型银行间组织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所有银行卡跨行业务影响8个多小时
2010年,发生多起某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银行间组织等严重信息科技运行事故。
监管当局VS信息科技风险
2006年,银行业机构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通知;
2007年,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整改及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年,发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2009年,发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2010年,发布《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
目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将科技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围
二级法人体制下的科技建设矛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矛盾
主要业务平台和结算渠道建设完成后,行社将成为特色业务、产品创新的主要角色
信息化快速发展造成行社科技管理的缺失:
对系统功能没有充分了解,影响业务管理,如授权、流程、劳动组合、产品创新
科技人员不足、内部审计的空缺
现状:科技人员的缺乏,法人行社内部审计对科技信息风险管理监测的缺失
措施:未雨绸缪,结合精英培养工程,制定人才补充、培养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独立于本银行的日常活动,具有适当的授权访问本银行的记录
充分重视科技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关键岗位
实现A、B岗
没有正确认识业务与科技关系
科技的工具作用:引领作用、创新作用
科技工具的双面性:提高生产力水平和风险的隐蔽性、聚集性
关键工作:
业务规划、市场调研:科技充分介入
业务需求说明书:科学、详细,业务为主、科技参与
测试:重点关注、运行风险及业务风险关键
科技工作特点:风险大、责任大、压力大
科技人员工作软环境:理解、认可、支持,科技人员不是电工
科技为业务服务,科技需要走在业务的前面
外包风险将是银行未来主要关注的信息科技风险
案例:
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5月23日,云南农信昆明关雨信用社ATM出现故障,何鹏取1000元,取款机吐出了3700,ATM大方送钱近6万元。何鹏被抓,判无期,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改判为8年6个月。
措施:关键系统维护必须严格管理,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清晰职责、履行审批手续,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做好维护记录。
自己的系统自己管,落实制度、不能偷懒,外面的人员更要严管
访问控制(内外网互联)
案例:
2004年,某大学生非法侵入合肥多家银行的计算机盗取客户资料,并公布于互联网上,对银行声誉产生了很大影响,该案是公安部成立网监部门后破获的第一起案件,该罪犯被判处2年徒刑。
某银行员工,采用拨号接入方式,在家中登陆业务系统,非法窃取资金500多万。
措施:关键系统维护必须严格管理,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做好维护记录。
专机专用、内外网物理分离、部署检测工具软件、不在外网机器存放敏感、涉密信息
由业务而导致的科技风险
案例:
2010年,某大型银行一分行,提交50000笔代发工资业务,随即又进行取消操作,导致该行计算机系统停止服务20小时,该分行行长被调离岗位,科技部门负责人受到处分。
分析:数据修改、批量代发、中间业务等,业务对科技风险具有传导性。
措施:严格操作管理,对批量业务事先做好准备工作。计算机物理环境风险
计算机实体安全:资源管理、冗余、防盗、变更、维护 机房基础设施:防火、防水、温控、冗余 机房出入管理:门禁、登记、陪同、监控 值班与监控: 物理安全域
所有设备都要有备份、冗余 银行卡的种类及功能
按照能否提供透支功能,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针对发卡对象的不同,银行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银行卡的帐号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储蓄功能、支付结算功能、汇兑转账功能、消费信贷功能 银行卡业务风险
银行卡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 确定管理目标 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控制及处置
银行卡风险管理的原则
银行卡业务特有风险管理原则:
从上到下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明晰化原则
深刻理解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
应用统计手段和系统化管理的原则
有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原则。
银行卡业务风险
银行卡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声誉风险
借记卡风险较低,主要是管理责任,包括:反洗钱、受理环境保障、风险提示义务 银行卡业务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持卡人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违约拒付欠款而产生的坏账风险,由于信用卡属于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产品,因此,信用风险是信用卡业务的一个最主要损失来源。
应对措施:做好信用卡申请人员的身份、还款来源的审查工作,系统提供预警机制。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员、系统以及业务流程方面的问题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欺诈风险、内部操作风险、中介机构交易风险和系统安全风险。
欺诈风险又分为欺诈性申请和欺诈性交易。欺诈者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而申请开户信用卡,是欺诈性申请,欺诈者盗取卡片或卡片的信息进行刷卡,是欺诈性交易。 欺诈风险也是目前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类风险。
应对措施:一是加强本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各种交易风险监控机制,构建数据分析和风险预测模型, 二是加大与中国银联、公安部门及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共享银行卡风险信息和风险控制的最新措施,通过各方的力量化解风险事件, 三是做好银行卡受理环境的预防工作,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制度;加大对收单机构人员银行卡受理流程的培训,做到规范受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是加强对自助设备的巡查和监控力度。
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宣传工作,提高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 内部操作风险
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或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
与外部欺诈风险和中介机构交易风险相比,此类案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是内部专业人员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对银行声誉的影响也更严重。 规范内部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制约
声誉风险:往往是一种结果性的体现,银行卡业务环节中某一个利益主体在出现欺诈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或法律、政策性风险时,其未必会有直接性的财务损失,但往往会影响其良好品牌形象的维护,从而间接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声誉风险也来自于客户的错误操作或是疏忽。安全风险会被夸大从而导致客户对银行失去信心。
克隆网站、钓鱼网站等虚假网站会带来客户敏感信息泄露,引起资金损失从而影响银行声誉。
案例一:2009年3月8日,雷某在深圳某ATM机取钱,在正常输入密码后,听到点钞声,但出钞口未见钱出来,这时,雷某看到ATM机旁有一张“温馨提示”,就按照“温馨提示”留下的“服务热线”拨过去,对方在电话中称事主的银行卡出现故障,卡内资金已不安全,要求按提示转移到另一“安全账户内”,雷某立即在ATM上进行转账。导致资金受损1万元
应对措施:加强对ATM机和转账业务的管理,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 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同时提示持卡银行卡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银行卡与身份证等证件尽量不要放在一处保管,领卡时及时在卡片背面签署持卡人姓名,不要在不安全的网站链接网银。
总结
风险是可以转移的 风险就是收益
5.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五
办法(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在全辖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为规范该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国银行应用系统业务用户密码设臵规定(2007年版)》等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和我行网络资源,通过扫描仪设备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总行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适用于各级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以及符合人行及我行要求的其他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
第十条 业务结束或者柜员离岗时,应点击“注销”或“退出”按钮,退出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节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管理功能仅限总行批准的建库机构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对上报建库机构的账户、印鉴真实性负责。建库机构对所建立的账户的印鉴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功能包括:开户、销户、资料修改、冻结/解冻、增加印章、增加签字、删除印签、变更印签、印鉴组合等。
第十四条 开户功能用于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账户信息。第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新账号规则:为核心银行系统账号。第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客户号规则:为核心银行系统客户号。第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旧账号规则:为2位省别+18位会计系统账号。
第十八条 账户的使用或管理有特殊要求或控制的,建库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账户开户后,未审核前该账户在电子验印系统暂不生效,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销户功能用于电子验印系统内账户销户。销户操作需要操作柜员同部门审核人员双人会签。
“对账”组合方式是指账户用于办理对账时使用的印鉴。第三十一条 建立印鉴组合时,柜员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业务类型。
“支付方式”包括:“转账”、“现金”、“收入”、“支出”。“业务类型”包括:“汇票”、“支票”、“本票”、“汇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进账单”、“其他”。
第三节 账户审核
第三十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审核功能仅限总行批准的建库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账户审核功能用于开户、资料修改、增加印章、增加签字、删除印签、变更印签、印鉴组合等维护后的核准。审核通过后,账户方可正常进行验印。审核不通过,建库柜员应重新维护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账户信息变更后,应立即进行审核,避免审核不及时影响账户正常验印。
第三十五条 账户审核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前保证当日需审核的账户全部审核完毕。各级机构应通过未审核清单查询,对辖内账户的审核情况进行监控。
第四十一条 核验签字印鉴时,系统直接进入人工辅助验印,要求验印人员进行人工判断并给出验印结果。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说明或控制的印鉴卡,验印人员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核验。
第五节 特殊业务
第四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内的特殊业务包括:销户恢复和账户物理删除。
第四十四条 销户恢复功能用于已销户账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验印或者重新启用的处理。销户恢复仅可由系统管理员、审核人员进行操作。销户恢复后,该账户即可正常查询与验印。
第四十五条 账户物理删除用于将账户及印鉴信息从系统中彻底删除。账户物理删除仅限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账户物理删除后,可使用该账号重新开户,该功能需超级管理员复核后账户才可使用。
第六节 账户查询
第四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查询功能包括: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账户高级查询、账户信息定制查询、导入查询、导入不存在机构查询、未审核清单查询。
第四十七条 账户简单查询可通过账号查询到该账户的基本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四十八条 客户号简单查询可通过客户号,查询该客户下所有
凭证日志查询、账户日志查询、管理员日志查询。
第五十七条 验印结果当日查询可通过账号、票据号查询到当日的验印结果,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五十八条 验印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网点机构号、票据号码、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查询到当日的验印结果,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五十九条 验印日志定制查询可根据业务需要添加任务并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票据号、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进行查询,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条 凭证验印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网点机构号、票据号码、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查询到该机构、柜员、账户的验印记录,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一条 机构凭证日志查询可通过网点机构号、验印时间等组合查询账号、凭证号、金额、日期、柜员编号、验印结果、验印类型等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二条 账户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货币号、操作类型、操作时间组合查询到该机构或该账户的操作内容、操作柜员等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三条 管理员日志查询可通过管理员代码和操作时间查询到该管理员的相关操作记录,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基本岗位管理、详细岗位管理、柜员管理、凭证参数设臵、清除柜员IP限制、跨机构核验管理、节假日维护。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层级设臵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
第七十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设臵模式架构为:总行——省行/直辖市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
第七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内,一级分行营业部机构层级应设臵为二级分行;二级分行营业部应设臵为支行;支行营业部应设臵为网点。
第七十六条 各级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总行:“000000”。
一级分行/直辖市行:核心银行系统一级分行代码。其他机构:核心银行系统机构网点代码。
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采取总行、一级分行二级维护模式。总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一级分行机构(含总行营业部等,下同),有权对全辖各一级分行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各一级分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其辖内机构(含一级分行营业部等,下同),有权对其辖内各级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1各类基本岗位不得兼容。基本岗位设定的同时,可选岗位权限范围同时设定。
第八十二条 管理岗位负责各分行机构、柜员日常维护,并通过日志、通过率查询等功能对辖属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建库岗位负责账户、印鉴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第八十四条 审核岗位负责对账户、印鉴资料增加、删除、修改后进行审核。
第八十五条 验印岗位负责日常业务中印鉴的核验。第八十六条 查询岗位负责账户、印鉴资料、日志等查询。第八十七条 管理岗位可具有凭证参数设臵、管理员日志查询、机构凭证日志查询、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信息定制查询、账户验印通过率统计、账户数量统计、机构通过率排名、验印日志定制查询、验印结果当日查询、账户日志查询、销户恢复、账户物理删除、账户简单查询、验印日志查询、账户高级查询、详细岗位管理、柜员管理、跨机构核验管理、二级分行通过率排名、客户号简单查询、凭证验印日志查询、清除柜员IP限制、机构管理等权限。
第八十八条 建库岗位可具有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信息定制查询、账户验印通过率统计、账户管理、未审核清单查询、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等权限。
第八十九条 审核岗位可具有未审核清单查询、销户恢复、账户审核、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等权限。
第九十条 验印岗位可具有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验印通过率统
第四节 柜员管理
第九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分为总行超级管理员、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
总行超级管理员:系统设臵1个总行超级管理员,负责全行基本岗位设臵、总行详细岗位设臵、跨机构核验管理、总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每个一级分行设臵1个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负责一级分行辖内详细岗位设臵、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和跨机构核验的管理等。
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每个一级分行设臵2个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负责一级分行辖内详细岗位设臵,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建库部门)系统管理员:每个二级分行设臵2个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负责二级分行及辖属机构、网点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一级分行建库部门设臵2个系统管理员,负责建库范围内直属支行、网点及建库部门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经总行批准可以建库的支行可设臵2个支行系统管理员,负责支行及辖属机构、网点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系统超级管理员具有系统最高权限,为控制系统风险,超级管理员应由一级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副总经理担任。
第九十八条 各机构可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臵印鉴录入员、印鉴
5年进行归档保存,每半年要对辖属机构的柜员核对清理一次,确保柜员的有效性。
第一百零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柜员必须认真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定期更改密码。柜员临时离岗应在系统签退。
第五节 凭证参数设置
第一百零七条 凭证参数设臵用于不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不同业务凭证种类进行参数设臵。
第一百零八条 凭证参数设臵由具有凭证参数设臵权限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分别进行维护。
第六节 清除柜员IP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清除柜员IP限制用于柜员非正常退出系统等造成该柜员被锁定无法再登陆此系统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清除。
第一百一十条 清除柜员IP限制由具有清除柜员IP限制权限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进行清除。
第七节 跨机构核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跨机构核验管理用于机构之间印鉴核验。第一百一十二条 跨机构核验的功能包括查询与验印,跨机构核验生效后,系统可跨区域查询或验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跨机构核验功能分为:全国范围内全部跨机构核验和一级分行辖内区域跨机构核验。
7情况一并上报总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凡由于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系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分行。
6.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六
1、新的网络设备接入的流程:
a)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出接入需求和方案,向网络中心提交接入申请;
b)网络中心将讨论方案的安全性决定方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若不需要修改则进入下一步,否则反馈提交申请人员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
c)由申请人进行非上线实施测试,并配置其安全制度;
d)系统管理员对安全配置进行确认,检查安全配置是否安全,若安全则进入下一步,否则重新进行配置;
e)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在线实施方案,并确定方案的正确性;
f)由系统维护人员更新《XXXX系统资产管理清单》,并根据接入设备类型考虑是否更新《XXXX系统安全管理维护手册》。
2、流程管理范围:系统中接入新的网络设备的情况。禁止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接入网络设备。
3、应对所有新接入的网络设备进行登记,任何新的网络设备的接入都应进行记录备案,记录内容应包括:接入人,接入时间,接入原因等。
4、任何新的网络设备接入前,都应做好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备紧急情况时的应用。
5、新的网络设备在正式上架运行前应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功能测试,安全测试并确认签字后方能正式运行使用。严禁在不测试或测试不成功的情况下接入网络。需要测试的内容如下:
查看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稳定;
新的网络设备是否影响整个网络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查看OS版本和补丁是否最新;
OS是否存在已知的系统漏洞或者其他安全缺陷。
6、新的网络设备在正式上架运行前,应严格按照“网络运行维护的安全制度”中的内容进行配置,并记录备案。
7、新的网络设备在正式上架运行后,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在试运行阶段,应严密监控其运行情况,以及对网络是否带来影响;当发现网络运行不稳定或者出现明显可疑情
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试运行阶段后,应按照“日常运维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8、所有与XXXX网络有关的布线必须与网络中心进行讨论,经过论证后方可实施,工程完毕后必须提供相关的文档资料和布线图,并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现场确认,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拉线缆。
9.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
XXX
7.电子银行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篇七
所谓电子银行即所有经过电子渠道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 , 通过客户自助服务而发生的银行业务交易, 称为电子银行。利用电子银行跨越时空, 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 可将单位所有总、分、支机构在银行统一开立的账户 (集团、系统、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 进行统一管理, 实行资金归集、资本运作、收支两条线账户管理, 监控资金的安全性、可控性、能观性, 内部资金一体化调拨, 以求资金最大利用和效益最优化。
一、利用电子银行实现扁平化和集约化的财务管理
信息化和网络化技术的不断进步, 给电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电子银行的发展成果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扁平化和集约化。同时, 这也是现代企业追求的管理目标之一。
通过电子银行实时监控管理辖区范围内各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动态情况, 防止资金不合理流向。对资金实行实时监督控制, 可以防错、防弊、防案件发生, 保证资金安全性、能控性、能观性, 做到最优化控制。例如, 大型企业集团在不同地域都设有销售分公司, 集团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银行定时定额将各分公司资金直接回笼到集团公司账户, 对加快集团公司资金周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集团公司总部可以通过电子银行实时了解销售分公司的销售回款及资金使用流向情况, 并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调拨和自动归集, 既起到了加速资金回笼, 又可以对下属公司资金往来实时监控, 并辅助集团核算内部资金成本, 协助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
电子银行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内部资金结算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 集团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关联交易, 资金往来结算比较频繁, 利用电子银行来做这些工作, 可以保证结算的准确率, 简化结算方式, 又可以减少母子公司之间互相占欠资金, 减少往来科目的对账工作, 尤其在集团母公司和上市子公司之间作用显得更为突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首先就是保证资金往来运作上要规范, 通过电子银行定时定额结算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之间日清月结, 大大保证了资金规范运作。另外, 在操作大额资金往来交易上, 在资金额有限的情况下, 用传统手工方式操作既费时又费工, 如果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交易, 可以用较短的时间和少量资金就可以及时、准确完成资金往来结算, 充分体现出电子银行理财的集约化。
二、利用电子银行合理配置账户资金, 高效运作企业资金
利用电子银行合理分配使用账户资金, 盘活睡眠账户 (长期不用, 停留一定存款) 资金, 保证企业资金流转顺畅。大型企业集团根据业务需要, 往往需要设置不同用途的账户, 例如, 采购资金账户、日常零星支出账户、运费账户、专项资金账户等, 这些账户资金支出大小不等、发生时间不一, 通过电子银行根据流量自动配置账户资金, 优化资金的使用, 可以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电子银行监视睡眠账户, 超过一定时间不发生资金业务, 提醒企业使用或销户, 盘活睡眠账户资金。
利用电子银行工具, 与银行商定协定存款业务, 降低财务费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日均存款额比较高, 为了获得比活期利率更高的收益, 可以与银行商定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 该业务是指符合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的企事业单位在商得银行同意后, 其账户保留用于业务备付资金以外的存款资金按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银行根据合同设定企业结算账户用于业务备付资金额度的下限, 合同对应的结算账户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分别计息。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自动归集功能, 设定时间将多个账户的资金自动归集到协定存款账户, 可以提高存款利息, 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三、利用电子银行实现优越财务管理
通过电子银行对账户功能、自动划转、限额支付的设置, 实现优越财务管理。这一应用对企业降低可控费用, 加强成本管理尤为必要。例如, 大型企业集团往往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开立具有收入、支出、清算等不同用途的账户, 各地销售分公司设置收入账户, 原则上只进不出, 定期、定时零余额上划集团总部;设置成本账户, 对成本费用采取额度控制, 限额支付;设置零余额账户, 实现先使用后划账, 即当天日间透支, 晚间清算结账, 总额控制。支出账户可以与成本账户采用相同的模式。通过电子银行按功能设置, 实现优越的财务管理。
四、利用电子银行时实收付款, 提高企业工作效率
通过电子银行时实收付款, 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可以为企业赢得时间, 赢得机会。现代企业越来越要求运行效率, 如电子银行可以为企业24小时提供服务, 而且可以跨区域收付款, 对于市场紧俏的资源, 时间既是资源, 企业通过电子银行可以随时随地执行支付动作, 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外部形象。另外, 对于有进出口结汇买汇业务的企业, 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进行24小时外汇买卖, 降低由于汇率变化带来的财务风险。
企业可以充分挖掘电子银行的功能, 与金融机构共同探讨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模式, 实现企业与银行的双赢。
8.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篇八
目前,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数从2009年初的200余万户发展到近500万户,交易替代率从2009年初的45%增长到80%以上;有贷小微客户网银覆盖率超75%,网银交易量是柜台交易量的近9倍。
电子银行优惠盛宴
近年来,民生银行向客户推出了多项优惠服务。
2009年4月,民生银行针对客户网银汇款需求量大、交易频繁的情况,率先下调网上银行汇款手续费收费标准,个人普通卡客户进行异地本行汇款,在柜台办理每笔不低于5元,而使用网银渠道选择大小额实时支付方式,最低只需1元,仅相当于柜台手续费的两折;银卡、金卡、钻石卡客户还能在此基础上享受更多优惠。
2010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上线,民生银行作为首批接入该系统的商业银行也在8月30日上线,为客户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跨行账户查询和转账服务,所有网银互联相关业务暂不收取任何费用,极大地方便了客户进行跨行账户查询和归集他行资金,降低跨行账户管理成本和转账手续费。
2011年初,民生银行为小微客户量身打造了商户版网银,提供公私账户集中管理、伙伴账户、短信付款、Email汇款等特色服务,继续免收网银互联汇款手续费,还针对小微客户推出伙伴账户汇款优惠措施。小微客户向其预先设置好的伙伴账户汇款时,享受本行转账手续费免费、跨行转账手续费5折的优惠,有助于减少费用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快速发展。
2011年6月,民生银行推出该行首创、领先同业的网银跨行资金自动归集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模式、多周期、跨行、自动资金归集管理服务,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金情况灵活设置归集模式和周期,方便快捷归集他行资金,节省资金归集成本,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为进一步扩大电子银行普惠范围,民生银行又一次采取优惠定价措施,网银跨行资金归集服务手续费全免,吸引了广大客户踊跃使用,推出不到半年,交易客户数即超4万户,资金归集金额300余亿元。
从2012年3月28日起,民生银行对个人借记卡、存折客户以及对公客户免收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费,使现有的300余万账户信息即时通用户和今后新增客户都能得到实惠,成为首家全面减免这项服务费的商业银行。
民生U宝客户超200万
U宝是民生银行个人网银重点产品,自2008年面世以来,凭借其高安全性、功能全面、费用优惠、个性化服务丰富、方便快捷等特点深受客户欢迎,目前客户数已突破200万,覆盖了理财、第三方存管、小微有贷客户、贵宾卡等大多数中高端客户,成为民生银行网上银行主要交易群体。
在安全性上,U宝一直采用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提供的安全数字证书认证技术,将数字证书预先存储在USBKEY中,有效避免了其被复制、篡改、导出,减少了U宝客户操作网银的中间环节,大力保障了客户资金交易的安全。
在功能服务上,民生U宝为客户提供网上汇款、网上缴费、网上支付等强大的支付结算功能的同时,还提供网上基金U宝专属理财产品和钱生钱A、B等丰富的投资理财服务,既方便了客户日常支付结算,也有效满足了其投资理财需求,实现资金收益节节高,得到了客户的热捧。
手机银行获重大突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客户对移动金融服务的需求更旺、要求更高。民生银行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和同业调研,以客户需求为指南,并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推出手机银行,在功能、产品和服务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为客户打造了独特的移动金融服务。
7月11日,民生银行举办了以“银行随身 民生随行”为主题的手机银行上线新闻发布会。其手机银行有以下突出优势:
第一,本行他行账户查询,一目了然。客户只要点击本行账户,即可查询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进行賬户别名修改、账户挂失、密码更改等;还能查询签约了网银互联查询协议的他行账户余额,修改账户别名,快捷方便。
第二,跨行资金归集,资金管理快捷方便。民生银行独创了手机银行跨行资金归集功能。通过该功能,客户可以将签约了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自己的民生账户中,有助于提高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手机号转账,本行他行都能收。如果客户不知道收款人账户,又需要向其汇款,只需输入收款人的姓名和手机号以及转账金额和交易密码,一触即发。
第四,网点查询、排号,省时省力。为帮助客户避免网点排队,民生银行独家推出手机银行网点排号功能,提供网点查询和预约排号服务,有助于客户自由掌控前往网点的时间。
第五,本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全免。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支付结算功能强大,为客户提供同名转账、本行转账、跨行转账等基本转账服务以及跨行资金归集、手机号转账和主动收款等特色服务,手续费全免。
9.银行卡及电子银行题库 篇九
(2015年1月调整版本)
一、单选题(40题)
1.按照信息载体的不同, 银行卡可分为(B)A.信用卡和借记卡 B.磁条卡和芯片卡 C.个人卡和单位卡 D.专用卡和储值卡 2.借记IC卡具有两个账户,分别是(C)
A.借记账户与电子钱包 C.电子现金账户与电子钱包 B.借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 D.借记账户与贷记账户 3.电子现金限额最高圈存金额为(D)
A.500元 B.800元 C.900元 D.1000元 4.大海IC卡有效期是(C)
A.无有效期 B.5年 C.10年 D.8年 5.IC借记卡要启用电子现金功能必须办理(A)
A.开户登记 B.余额补登 C.圈存 D.圈提 6.电子现金不能实现以下哪种功能(D)
A.圈存 B.现金圈存 C.销户圈提 D.挂失 7.大海IC卡丢失后电子现金多少天返回持卡人新补卡中(D)A.20天 B.30天 C.20工作日 D.不返还 8.大海卡跨行取款手续费标准(B)
A.省内3.6元/笔,省外按交易金额的1%+3.6元/笔 B.省内2元/笔,省外按交易金额的0.5%+2元/笔 C.省内3元/笔,省外按交易金额的1%+3元/笔 D.省内3.6元/笔,省外按交易金额的1%+2元/笔 9.大海IC卡圈存的方式不包括以下哪种(A)A.他行柜面圈存 B.本行柜面圈存 C.他行ATM圈存 D.本行ATM圈存
10.大海卡损坏换卡后电子现金余额如何返回卡种(B)A.ATM机指定圈存 B.柜面余额补登 C.柜面现金圈存 D.ATM现金圈存
11.我社通常以卡片哪个位臵作为卡号段区分卡产品(B)A.卡号1-6位 B.卡号7-10或11位 C.卡号后6位 D.卡号后3位
12.持卡人购物消费、取现必须以卡账户存款余额为限度,不允许透支的银行卡是(A)
A.借记卡 B.准贷记卡 C.贷记卡 D.贷记附属卡 13.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享有每月免2次,养老人员享有每月免(D)次ATM跨行手续费的优惠服务。
A.2 B.1 C.3 D.5 15.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或第三方收单服务机构签订收单服务合作协议,安装银行卡受理终端的(D)A、零售商 B、个人
C、公司或其它组织 D、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 16.收单机构应监督商户妥善保管所有银行卡交易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要求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时,每张签购单均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签购单的保存期限自持卡人交易日起至少(C),以备查询和调阅。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17.商户开展业务后,各市县行社必须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督导维护人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加强培训、集中培训进行巩固,一年内不得少于(B)次。
A.1 B.2 C.3 D.4 18.餐娱类商户的标准扣率是(A)A.1.25%,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80元 B.1.25%,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70元 C.1.03%,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80元 D.1%,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60元 19.预授权交易是指(D)
A.预授权交易批准后,持卡人在特约商户POS上结算时使用本交易。B.持卡人在商户购物、餐饮或其它消费时用卡做实时结算的交易。C.持卡人在POS终端查询本卡账户余额的交易 D.商户就持卡人向发卡行索取日后付款的承诺
20.审验银联卡时,以下(D)情况,收银员可以继续受理该卡。A.卡片被剪角
B.卡片有涂改或刮伤的痕迹
C.卡片签名栏标有“样卡”或“测试卡”字样
D.凸印卡号前四位数字与上方或下方平面印刷的微型四位数字一致 21.与收单机构签约的商户为其他商户提供POS刷卡交易,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B)
A.洗钱 B.洗单 C.套现 D.盗卡 22.对于商户来说,主要收单业务风险点是(C)
A.欺诈风险 B.资金风险 C.操作风险 D.合规风险 23.自助设备厂商进行维护时,下列哪个做法是不正确的?(D)A.厂商维护人员在对设备进行软硬件维护时,电子银行部工作人员必须全程陪同。
B.凡设备维护,须填写《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维护记录》,详细记载故障原因、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等,将该记载内容交与维护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自助设备管理员存档保管。
C.操作员及维护人员确认短时间内无法排除故障的,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将自助设备内库存现金提出并运回网点内或银行金库保管。D.将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给厂商维护人员自行维护后再归还网点。24.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的方式是:(C)A.现场将钞票放入钱箱中
B.将钞箱拿回联社清点后,补钞再押送到设备中使用 C.换箱式加钞 D.其他方式
25.关于装机机构对在行式自助设备的维护频率,描述正确的是:(B)
A.每次交接班都要维护一次 B.每天维护一次 C.三天维护一次 D.一周维护一次
26.装机机构对离行式自助设备的维护频率至少不得低于:(B)。A.每天维护一次 B.三天维护一次 C.五天维护一次 D.一周维护一次
27.自助设备开通后,在自助设备本身无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开机率不得低于(C)。
A.80% B.90% C.98% D.100% 28.我社卡在ATM机上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A)人民币。
A.5万元
B.3万元
C.2万元
D.1万元
29.我社安装的ATM机每受理一笔他行卡取款业务,可获得(B)元手续费收益
A.1.6 B.3 C.0.6 D.2 30.我社网上银行实现验证的方式是(A)
A.USB-Key B.动态令牌 C.刮刮卡 D.手机短信验证码 31.我社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的有效期是(A)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32.我社个人网上银行证书的有效期是(C)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33.综合业务系统中重要空白凭证号码为12位,海盾号码为15位。为进行重控调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海盾的(B)A.前12位 B.前4位和后8位 C.前8位和后4位 D.后12位
34.客户的登录密码连续(C)次验证未通过,将暂停该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A.3 B.5 C.6 D.8 35.目前,网上银行业务涉及收费的项目是(D)
A.服务费 B.工本费 C.跨行快汇手续费 D.跨行转账手续费 36.我社手机银行转账限额为(B)A单笔最高限额1万,单日最高限额5万 B.单笔最高限额5万,单日最高限额20万 C.单笔最高限额5000,单日最高限额2万 D.单笔最高限额5万,单日最高限额50万 37.我社手机银行的实现方式(A)
A.下载客户端和安装贴片 B海盾和客户端 C.贴片和海盾 D.动态令牌和贴片 38.手机银行理财功能有(D)业务
A.保险 B.自助贷款 C.无卡取款 D.定活互转 39.2014年发行的手机支付卡的名称是(C)
A.沃信付 B.沃新顺 C.沃信顺 D.信和顺 40.我社对大海卡银联在线支付单笔支付最高金额是(A)A.2000元 B.5000元 C.50000元 D.20000元
二、多选题(20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银行卡按币种分人民币卡、外币卡、多币种卡 B.银行卡按是否能透支分为借记卡、贷记卡 C.银行卡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境内卡、境外卡 D.银行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2.银行卡卡面基本要素有哪些?(ABCD)
A.卡号 B.银联标志 C.有效期 D.发卡行名称 3.5686电子现金开户是在什么交易之后做的(ABC)A.新开IC卡后 B.挂失补IC卡后 C.磁条卡换IC卡后 D.IC卡现金圈存后 4.IC卡销户,必须做下几个步骤(ABCD)
A.办理IC借记卡的销户,必须与客户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并查明原因。
B.办理个人结算业务的销户,需按照规定登陆“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销户
C.废卡必须剪角破坏磁条芯片,防止利用废卡替换客户的新卡发生案件
D.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做好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解释工作,以免造成客户误解。
5.柜面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ABCD)A.核查开户人身份证 B.不允许0余额开卡 C.不允许一人开立多张卡片 D.正确填写申请表 6.社会保障卡覆盖社会保障 险种(ABCDE)A.医疗保险 B.失业保险 C.养老保险 D.工伤保险 E.生育保险
7.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通过 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业务。(ABCD)A.各市县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 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C.我社营业网点 D.96588电话银行
8.居民健康卡主要功能(ABCD)
A.金融服务功能 B.就诊一卡通功能 C.医疗保险报销功能 D.健康信息一卡通 9.POS机的交易类型包括(ABCDEF)
A.消费 C.预授权 B.预授权完成 D.预授权撤销 E.代收代付 F.订购 10.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大海卡要注意(ABCDE)A.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 B.凭卡密码办理退货 C.妥善保管交易凭条 D.卡不离眼 E.签购单是否有两份重叠
11.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应没收卡片(ACD)A.有作弊嫌疑的卡
B.卡面损坏的卡 C.被窃卡
D.挂失卡 12.对放入自助设备钱箱的现金的要求是(BD)。D.七至八成新 E.全新钞票
13.操作员移交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正确的做法是(BCD)A.先自己配一把,再移交
B.在网点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监交下移交 C.在“交接登记簿”上据实登记移交情况
D.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对移交情况共同签章确认 14.对自助设备差错账的查实应做到(ABCDEF)
A.查看轧账单上打印的异常交易明细,根据显示的交易异常卡号和时间找出异常交易的流水记录,进行分析
B.对整个加钞周期的每一笔交易,特别是对响应码不是00的异常交易进行重点排查
C.通过查询不成功交易的结果或账户明细,以及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进行综合分析和排查
D.若出现从流水记录、客户账户、监控录像均无法查出账务不平原因的情况,须及时联系相关维护商,要求其尽快拷贝对应流水记录进行深入分析
E.经过多方查实,得出结果
F.综合多方查实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结果 15.ATM机功能有(ABCDEFGHI)
A.存取款 B.转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C.话费缴纳 D.海汽购票E.社保信息查询 F.IC卡圈存 G.修改密码 H.余额查询 I.明细查询 A.50元人民币
B.100元人民币;
C.五至六成新; 16.下列属于我社个人网上银行功能的是(ABCDEF)A账户管理 B.购海汽票 C.转账汇款 D.缴燃气费 E.缴电费 F.通知存款 17.下列属于我社企业网上银行功能的是(ABCD)
A.账户管理 B.银企对账 C.转账汇款 D.跨行收款 18.办理我社企业网银相关业务,必需携带(ABCEF)到开户行网点办理,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A.企事业单位电子银行业务委托授权书 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F.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9.使用网银办理业务时显示“签名失败”,原因可能是(ABCD)A.没有安装网银向导及相关驱动和控件 B.没有插入正确的海盾 C.海盾没有安装数字证书 D.部分控件被查毒软件拦截
20.下列属于手机银行功能的是(ABCDEFGHI)
A.账户查询 B.账户管理 C.行内和跨行转账 D.话费充值 E.通知存款 F.购海汽票、海汽票和飞机票 G.扫码取款 H.自助贷款 I.手机号转账
四、判断题(20题)
1.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退货交易,退货资金退入借记主账户。(√)
2.大海IC借记卡在中农工建交行的柜员机能实现电子现金圈存。(√)
3.电子现金不挂失、不记名、不验密。(√)
4.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超过10日未提交,产生损失由收单商户负责。(√)
5.社会保障卡可在境内外使用,暂支持借记应用。(×)6.社会保障卡临时(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
7.收单机构不得违规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顶类商户类别发展商户。(√)8.过早订购设备,使设备闲臵过久,受环境(湿度、灰尘等)影响容易导致设备故障率高。(√)
9.设备安装到位后,开机就可以办理业务了。(×)
10.自助设备业务常说的“三相符”是指自助设备钞箱现金实物与自助设备扎账单上的总金额与核心系统虚拟柜员的尾箱余额相符。(√)
11.自助设备业务现金领用、缴纳、清点、加装只要一个人带着钥匙凭密码进行即可。(×)
12.银行监控和管理机制很好,从自助设备上不可能取到假钞,因此,客户说从自助设备上取到假钞的情况纯属无理取闹,不必理会。(×)
13.自助设备的外部风险主要分为人为风险处理和自然灾害风险处理。(√)
14.对于逾时不领取和发卡行发出吞卡指令的自助设备吞没卡,销卡时随意剪断即可。(×)
15.我社企业网上银行日累计转账限额1亿元,跨行转账单笔限额1000万元。(√)
16.我社个人网上银行日累计转账限额5000万元,跨行快汇、行内转账、跨行转账单笔限额500万元。(×)
17.手机支付卡需要更换卡和手机才能实现。(×)18.手机银行转账金额可申请提高到50万。(×)19.手机支付卡只是一张SIM卡。(×)
20.微信银行可以查询周边网点和自助取款机(√)
四、填空题:(20题)1.大海IC卡是符合人民银行 PBOC2.0或3.0 标准规范的金融支付工具。
2.大海卡在CRS上单次单笔存款限额为10000元,无卡存款业务单日单卡限额50000元,有卡存款单日单卡无限额。
3.大海卡在境外ATM办理查询业务需支付手续费4元/笔;取款需按交易金额1%+12元/笔,最低15元标准收取。
4.POS机不允许IC卡降级交易,如果IC卡芯片不可读,则不可刷磁条。
5.IC卡芯片损坏后换卡,电子现金20工作日做余额补登交易。6.预约卡是指为特定的客户申请的卡片,预先关联了客户信息。7.商户收单业务涵盖商户选择、审查准入、商户签约、商户培训、商户受理、终端管理、巡检回访、商户监测、信息变更、档案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环节。
8.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 外币卡 收单业务。9.各市县行社应坚持审慎原则开通终端交易功能。特别是预授权类交易仅向宾馆、酒店、出租等行业类型商户开放。
10.我社对于特约商户的入账方式有三种:实时入账,并冻结、实时入账,不冻结和批量入账。
11.对由于主观原因(如满钞、缺流水纸、缺现钞)导致设备无法提供存取款服务的,将严格按照“谁耽误,谁受罚”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因装机网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无法对外提供存取款服务的,分别对网点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给予每台每次100元(1小时之内)或500元(1-3小时)或5000元(3 小时以上)的经济处罚。13.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提高自助设备交易量为目的,自行持卡在自助设备上反复交易,否则一经核实,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各项自助设备岗位奖励和劳动奖励,同时处以5000元经济处罚。14.当月自助设备运行率达98%的,每个自助设备装机网点给予负责人50元,管理员100元,操作员100元,离行式设备库管员100元岗位补助。
15.当月自助设备运行率达98%,且台日均交易达80至200笔(含)的,每台设备给予负责人100元,管理员200元,操作员200元,离行式设备库管员200元劳动奖励。
16.当月自助设备运行率达98%,且台日均交易达200笔以上的,每台设备给予负责人200元,管理员300元,操作员300元奖励,离行式设备库管员300元劳动奖励。
17.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网址为:。18.手机银行必须使用智能手机才可以安装。
19.微信银行缴费功能有手机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
【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建设银行电子银行10-06
电子银行知识题库07-07
电子银行评估报告08-29
电子银行试卷及答案10-20
电子银行部经理竞聘09-23
电子银行业务完成情况10-13
电子银行部岗位职责08-08
浅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09-26
银行自助设备工作总结10-27
电子设备管理维护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