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防火门的规范要求

2025-01-31

住宅防火门的规范要求(共11篇)(共11篇)

1.住宅防火门的规范要求 篇一

五里坨住宅项目钢质防火门加工及安装技术要求

1.施工内容:

1.1.施工图纸设计的所有钢质防火门的加工制作、运输、框扇及五金配件和玻璃等安装、成品保护等涉及到钢质防火门的全部施工内容。

1.2 结构洞口的核实、局部剔凿处理。

1.3 钢框的现场防火处理(包括材料)。

1.4 门框与墙体间打密封胶。

2.设计要求:

2.1 耐火极限按规范规定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分为三级,即:甲级门耐火极限为1.2h,乙级门耐火极限为0.9h,丙级门耐火极限为0.6h。

2.2 管井、设备用房的防火门配门锁,统一钥匙。

2.3 用于防火墙上的门均为甲级防火门,井道检修井门均为丙级钢制防火门,设备机房的门均为乙级钢质防火门。所有防火门加工制作严格执行88J13-4的相关要求。具体的耐火等级、洞口尺寸、开启方向等参照施工图纸。

2.4 防火门门锁、闭门器、顺序器等配件均采用合格产品,表面处理颜色及油漆参照顺义工地做法。

3.加工标准要求:

3.1 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件均采用冷轧薄钢板,且为一次辊轧成型。门框钢板厚度为1.5mm,门扇面板厚度为1.2mm。

3.2 门框内填1:2.5水泥珍珠岩砂浆或1:3水泥砂浆。门扇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实(硅酸铝纤维毡、岩棉等不然材料)。不燃性材料必须按GB/T5464进行试验。

3.3 门框设密封槽,槽内镶嵌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四侧镶嵌隐

蔽的防火膨胀条)。

3.4 合页、插销、门锁等五金配件的熔融温度不得低于950℃。

3.5钢质防火门不得使用双向弹簧合页,单扇门设闭门器,双扇门间必须带有盖缝板并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

3.6 钢质防火门上若有玻璃,则玻璃采用透明防火复合玻璃,钢制玻璃压条。

4.执行标准

4.1建筑构造通用图集《88J13-4钢质防火门 防火卷帘》;

4.2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2955-91

5.其他要求:

5.1分包方确定后,厂家技术人员须到现场取得技术联系,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经双方技术部门对具体的加工计划共同确认后方可加工,厂家不得擅自加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5.2不同型号按1:1比例的门框、门扇和各种五金件等均需提供样品各一樘,并将门扇的断面做一样品。

5.3 提供油漆品牌和样品

5.4厂家应提供的资料:

5.4.1 北京市建委备案号和企业资质等相关文件

5.4.2 防火门安装施工方案

5.4.3 各种防火等级的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5.3.3 防火门及不燃性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5.3.4 相关的所有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整理与归档

6.未尽事宜详见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2011-7-4

2.住宅防火门的规范要求 篇二

Aluminium-Plastic Composite Materials&Products Branch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建材研究总院南楼312室邮编:100024电话 (传真) 010–51167662

2012年9月2日我行业协会就当时正在公示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批稿) 中的第6.7.7条款进行了申诉。为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 再次组织了有关行业专家, 通过查询国内外有关铝塑板幕墙方面的防火技术资料, 同时结合铝塑板在国内外进行的相关的防火试验及认证结果, 特对B1级防火铝塑板可用于的建筑幕墙的高度, 从技术方面提出补充理由如下:

依据一:我国B1级防火铝塑板的燃烧性能基本接近A级要求。

我国目前B1级防火铝塑板的水平, 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塑料芯材的氧指数都大于32 (离火自熄或不燃) 。其他指标除热值PCS接近A级要求外。其他分级指标 (见表1) 均能够达到GB8624-2006中A2级的燃烧性能要求。

由此可见, 我国生产的B1级防火铝塑板具有有别于普通铝塑板的优异防火性能, 指标非常接近A级指标要求, 可做到难燃或不燃。此类产品已得到国际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和采用。目前, 我们已申请修改GB/T17748-2008《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标准;要求将幕墙用铝塑板的防火性能要求提高到B1级, 为铝塑板的应用范围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

依据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批稿) 》中第6.7.7条款的要求, 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对材料的防火要求。

此规范如执行基本把包括铝塑板在内所有的新型轻质幕墙复合材料排除在应用之外。通过资料查询: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建筑幕墙的B1级防火铝塑板在建筑高度上不做限制, 仅有德国对B1级防火铝塑板有22米以下可使用B1级防火铝塑板、22米以上应采用A级防火铝塑板的高度要求的限制。

日本是对建筑防火要求最严的亚洲国家之一, 其城市建筑高度与人口密度与我国最为接近, 其对幕墙材料的要求也只是无论多高只能使用B1级防火铝塑板, 不准使用普通B2级铝塑板。

如果要求50米以下采用B1级防火铝塑板, 50米以上采用A级防火铝塑板, 便是世界上除德国外最严的标准。我们认为规范要考虑国际上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水平, 同时要兼顾中国的特点, 不能按唯一最高标准 (德国) 制定。

依据三:各种模拟和实体火灾试验的结果表明幕墙材料采用B级以上装饰板构成的幕墙保温系统的火灾风险较小。

我行业协会多次组织国内知名铝塑板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天津消防研究所的相关科研课题, 分别对B1级防火铝塑板在建筑幕墙上的火灾危险性做了多次检测和实体火灾试验,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 (GB8624-2006、GB/T17748-2008) 以及等效美国消防协会NFPA285-2006“中等比例楼房实体火灾”和2小时耐火极限的ASTM E119试验进行了研究, 试验结果为:均可通过相关试验, 检测合格。目前正在进行与各种燃烧等级的保温材料组合进行等效BS8414的“建筑外保温防火性能试验”, 并得出了一些科学的结论和数据。

例如:已通过专家审查的公安部课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设计研究》 (项目编号:2009YYCXSCXF153) , 对不同燃烧性能建筑材料对幕墙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影响提出以下结论, “对于幕墙保温系统, 幕墙材料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具有同等重要作用, 及时采取多种构造保护措施 (防火隔离带、空腔层间封堵、保温材料防火层等) , 两者任一材料燃烧性能均影响系统的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C级以上的保温泡沫进行薄抹灰处理并设置防火隔离带和空腔防火封堵, 幕墙材料采用B级以上装饰板构成的幕墙保温系统的火灾风险较小, 而普通幕墙板 (B级以下) 的防火性能整体很差, 不能应用在外墙装饰工程中”。高阻燃防火铝塑板由于在其芯材中加入无毒无卤阻燃剂材料, 防火性都能达到燃烧性能B级, 已经能够满足工程消防的需要。 (注:燃烧性能B、C级按GB/T 8624-2006标准)

依据四:

我国发生的几场典型的涉及铝塑板的火灾事例, 调查结果表明:1、铝塑板都不是火灾的第一起火点, 2、即使被引燃的铝塑板都是采用非阻燃的铝塑板, 如:在沈阳大火中, 幕墙面板采用的是C级铝塑板, 后面直接复合聚氨酯泡沫保温层, 对保温层未采用任何阻燃措施;央视大楼金属面板后面也是直接采用了无阻燃措施的泡沫保温层;因此, 幕墙及其保温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 既要满足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 鼓励新产品的发展创新, 又要提高建筑防火安全性能, 采用一定阻燃效果的材料配合正确的应用方式才是降低幕墙保温系统火灾风险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B1级防火铝塑板用于幕墙装饰材料的建筑高度不应限制。

考虑到我国国情及未来高层、超高层建筑幕墙的发展趋势, 为了满足国家建筑节能减排和目前消防技术水平, 以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认为:在本次修订的《规范》中, 对墙体装饰材料的高度限制可参照规范中墙体保温材料进行划分, 即:B1级墙体装饰材料可用于50米以下建筑, 50米以上应选用A级墙体装饰材料。

结论:建议将《规范》6.7.7修改为“6.7.7 B1级墙体装饰材料可用于50米以下建筑, 50米以上应选用A级墙体装饰材料。”

特此申报!

3.住宅小区防火责任书 篇三

甲方: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配合消防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要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消防工作方针,把本小区的消防工作做好,落实消防岗位责任制,努力搞好群防群治,维护本小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明确责任做好消防工作双方签定以下责任书: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制订的消防法律、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

2、甲方负责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提供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系统、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和维护保养,对本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3、乙方负责自有物业及单元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爱护小区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家庭成员、亲戚、租户的消防宣传工作,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保持小区楼道内和出口畅通无阻,不占用或封堵,不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不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器及其他废气物等;严格按照燃气管道的使用要求,不擅自改装隐蔽燃气管道;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及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灌气、乱倒残液;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保证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做好防范措施;装修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配备灭火器,指定专人为防火责任人,并严格遵守建筑装饰防火规范;经营面积在二十平方以上的商铺必须配备一般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等);积极参与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乙方对自有物业和本单元内的安全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甲方:乙方:本单元号房

(业主确认):

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篇四

(公安部1992年10月12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 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 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 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 火工作。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 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 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 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 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 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 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

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 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 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 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 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 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5.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五

据介绍,“建规”要求,燃烧性能等级方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从B2级起步,禁止使用B3级。B1、B2保温材料制备的系统要按照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如果没有防火隔离带但是能够通过模型火实验也能够应用在非A级要求的建筑中。据了解,B2级聚氨酯硬泡材料不用防火隔离带,B1级EPS材料的需要防火隔离带。

关于标准内容,当前还存在一些分歧。住建部门希望,B级保温材料可以应用在高度在100米以下的住宅和5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但主要城市的消防能力在50米以下,消防部门希望可燃材料只能在50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专家认为,最终住建部门的意见得到认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超过50米的建筑使用不可燃的无机材料意味着会妨碍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来源

6.住宅防火门的规范要求 篇六

(1)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

(2)在增添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设计线路,并经过有关供电、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3)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敷设线路进人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4)客房内的台灯、壁灯、落地灯和厨房内的电冰箱、绞肉机、切菜机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床头柜内设有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的、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5)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日光灯、高压汞灯(包括日光灯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深罩灯、吸顶灯等,如安装在可燃物件附近时,应加垫石棉布或石棉板隔热层;碘钨灯、功率大的白炽灯的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穿瓷套管保护;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6)配电室设在客房楼内时,应作防火分隔处理,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

(7)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事故照明等消防设施的用电,应备有应急电源;消防设施的专用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上,并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以保证随时可用。

(8)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7.石化企业防火规范 篇七

2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区预防为,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1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有关规定执行。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厂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入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4.2.13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20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说明]第二款规定的“高0.6m”是爆炸危险场所附加二区的高度范围,附加二区的水平范围是15m~30m。

4.6.15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效行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4.6.15条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5.7.4条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和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险区范围之外。

第7.2.10条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3.28条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定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第7.3.30条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行6h的要求。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使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8.2.1条工艺装中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和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1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八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9.安全知识:防火卷帘门设置要求 篇九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3、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应有防火防烟密封措施。两侧压差为20Pa时, 漏烟量小于0.2m³/㎡.min。

5、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6、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

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篇十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07.09.0三 级7.08.010.0四 级9.010.012.0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020.0—20.015.0—医院、疗养院35.030.0─20.015.0─学校35.030.0—22.020.0—其它民用建筑40.035.025.022.020.015.0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2500≤1200一、二级三级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0.751.00

观众厅座位数(座)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楼 梯

表5.3.16-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0.500.430.37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楼 梯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

楼 层 位 置 耐 火 等 级

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稻草、麦秸、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 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师。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对药房有哪些防火要求? 篇十一

药房是医院向门诊病人和病房直接供药的部门,它的主要防火要求是:

(1)含醇量高的酉剂等的大包装存量不宜超过二日量。乙醇、乙醚等易燃液体以一日量为宜,不宜过多。

(2)乙醇等易燃液体,以5OOmI.的瓶装为宜.10L容量的蒸馏水瓶极易破碎,底部尤弱。如用它来盛装乙醇,将瓶头提起时往往脱底,导致乙醇大量流出,极易发生火灾。因此,在药房内不得采用。一般医院药房内乙醇等易燃液体的总存放量不得超过5KG,否则应另室存放。

(3)配方配出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时,应该用玻璃瓶包装,不得用纸袋包装;并不得与其他药品配伍或棍放,以免自燃,

(4)药品的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互相作用后增加燃烧爆炸危险的,如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苦味酸与金属盐类等均属配伍禁忌。因为它们之间能互相作用产生高热而引起燃烧,或者生成敏感度更高的苦味酸盐而发生爆炸。遇到这类处方,不应贸然配方,应经研究后与医生联系,改变处方。苦味酸等应溶成水溶液配出,不宜将苦味酸结晶直接发出。

(5)药房内大量废弃的纸盒、说明书等可燃品,应集中放在金属桶中,不得随地乱丢。

(6)中药房内草药不得大址长期堆积,以防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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