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共11篇)
1.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篇一
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承诺。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榆林市新苑小区二单元十楼一号房屋三室两厅,建筑面积为168平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每平米9000元,共计1512000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间为准)。
2:乙方应收房款1512000元汇在甲方提供的账户上。
第四条:甲方应于2012年6月2日前收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介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2年5月5日
2.房产买卖和赠与哪个合算 篇二
王鑫和其父亲王军明都是某银行的职工。1986年,王军明与中国某银行北京市崇文区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书》,王军明同意将单位原来分配给自己的位于蒲黄榆1.5间房产拆迁,某银行另行提供两套房屋,即新建小区1号楼院2幢100号、300号楼房(以下分别简称“100号房”、“300号房”),由王军明承租。1998年,某银行落实房改政策,可以将承租房向个人出售,因王鑫和王军明同居住在100号房,故该房由王鑫出资5万元购买,房产证登记在王军明名下;王军明考虑到大儿子王磊已经成家,便由王磊出资购买了300号房,并将该房登记在王磊名下。
王军明自退休后,王鑫履行了赡养义务并承担了王军明的全部生活费用,每月还另外给王军明300元作为日常零用,而哥哥王磊却从来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用。王军明考虑到王鑫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加之300号房产的相关权也已分配给哥哥王磊,王军明一直表示100号房产要给予王鑫。基于上述原因,王军明多次书写文件,明确表达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的意愿。2005年1月1日,王军明在王鑫妹妹王娟在场的情况下,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并再次明确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为了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王鑫,同年4月初,王鑫陪同王军明一同前往北京市某区建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王军明行动不便,且患有严重的白内障疾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由工作人员对王军明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身份后,工作人员问及王军明是否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王鑫时,王军明明确表示过户是他的真实意愿。考虑到过户税费成本的问题,在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后,王军明和王鑫决定采用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以买卖方式办理过户需要签署《买卖合同》。在签署完成买卖合同后,工作人员提出还要签署一份《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王军明提出由王鑫代签,工作人员已亲自核对了父亲的身份及办理过户的意愿,便同意王鑫到办事大厅完成后续其他登记手续。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后,王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底,哥哥王磊将王军明从王鑫家里偷偷接走,并控制着王军明的人身自由,不允许他出门,至今拒绝包括王鑫在内的其他子女探望王军明。王鑫曾多次试图探望王军明,都遭到王磊的阻挠。在将王军明接走后不久,王磊以王军明的名义在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鑫、王军明之间无房屋买卖关系,并返还上述100号房房屋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与王鑫其父亲签订买卖合同,未支付钱款,双方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无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未亲自到房屋管理部门,但经法院调查,北京市建委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双方的身份后才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现诉争房屋已变更到王鑫名下,故原告要求确认100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为:诉争房屋原系上诉人所有,王鑫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应有合法的依据。王鑫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人间亦未进行价款的实际给付,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买卖关系。法院认定诉争房屋还应归上诉人所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00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律师解析
现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时,如果双方转移依据是赠与关系,那么房屋管理部门就要求双方出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是按照房屋总标的收取的,房屋价值越高,公证费用就越高。这样就造成一些真正受赠的业主,为了日后再转让时少交税,而按假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即私下真赠与,过户时却选择按市场买卖价交纳相关税费。
本案中,王鑫正是考虑到办理赠与要交纳不菲的公证费用,才最终决定按照房产买卖来办理了过户手续,即实则赠与关系变为了买卖关系,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支付给父亲房款。
一、二审法院都认定非买卖关系,正是因为王鑫没有支付房产的对价这一重要因素。
如果当初王鑫按照法律规定,先与父亲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再拿着公证书到建委完成过户手续,就不会出现现在房屋被要回去的情况了。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后,王鑫也是后悔莫及,当年占了小便宜而如今却吃了大亏。
律师提醒
对于普通商品房来说,买卖交易过户所需的费用,可能比无偿赠与还要划算。无偿赠与所需的费用除登记费、印花税等正常过户费用外,还要按照房子的市值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和3%的契税。进行买卖交易转让,除登记费、印花税等正常的过户费用外,只要交1%的契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买卖交易转让房屋还要比赠与来得划算。
如房屋为已满5年的普通住房,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且为唯一住房,则以买卖方式操作手续便捷,费用较低,且买方日后出售房屋成本低,建议以买卖手续操作。如不满足以上条件,则根据上表具体核算,综合考虑对比,来选择过户方式。
3.房产买卖合同 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其名下座落于烟台市万象城区号回迁安置房一套售于乙方,上述房产面积约平方米,乙方对上述房产现状清楚、了解。
二、甲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楚,无纠纷,保证乙方是甲方上述房屋的 唯一买受人,否则。
三、双方议定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四、付款方式:双方议定于本合同签订是乙方向甲方付定金万元。房产必须在交付乙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已付定金双倍返还乙方。房产交付时乙方向甲方付款,余款待产权办至乙方名下时付清。
五、甲方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待甲方办理产权证后方可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对此情况清楚了解。甲方须在产权证办理后个月内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
六、双方议定各自承担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4.房产买卖补充合同 篇四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付款时间、方式约定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壹佰万元整(即1000000元)。第一次: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陆万元整(即60000元);第二次:支付甲方用于偿还其在中信银行雨花亭支行购买该房屋所借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第三次:待甲方执行完《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当日付清全部余款。
二、甲、乙双方在望城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三、甲方转让房屋后,该房屋之附属从权利(如开发商赠与的阳台、花园等)相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即享有该房屋之所有权利,并在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交接钥匙。
四、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纠纷,如物业管理费已交清至 月等。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10%赔偿对方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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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产买卖合同(实用、全面) 篇五
甲方姓名(卖方):
乙方姓名(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华阳小区F12号楼1单元7楼20号阁楼(建筑面积43.33平方米)出卖给乙方。(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一份编号0003037 进户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50000元整。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贰仟元整,即小写2000元整。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肆万玖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49000元整。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壹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0元整
七、甲方应在乙方交付首付款时就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水电费、取暖费等。房产交付给乙方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电话
6.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篇六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字第号(申请人: 甲乙
公证事项:房产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房产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5.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7.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篇七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 年月日 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房款
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 :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8.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篇八
房产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通过居间丙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位置,用途,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层,其他。
1.2 ○ 产权证号/ ○ 购房备案合同号。该房屋如在本合同签订时未取得产权证,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取得该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因
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 已/ ○ 未 出租(租赁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该房屋 ○ 已/ ○ 未 设定抵押,如设定抵押,○ 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备齐相关手续开始办理该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1.5 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修情况见合同附件一。
1.6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7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已实地察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上述总价款包括:。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3.1 购房定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购房定金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该购房定金甲方 ○ 自行收取/ ○委托丙方收取,待
该房屋在相关房管部门查档信息无误时转交给甲方作为房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
交由丙方保管。
3.2 首付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甲方。
3.3 部分款项:即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支付甲方。
○ 乙方以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即由贷款银行直接划付甲方。甲乙双方应在年月日前备齐办理
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届时,如果乙方不能申请到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则甲乙双方
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3.4 尾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给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物业交割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物业交割单之日支付甲方。
3.5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 关于税费
4.1 房屋交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有 1)维修基金、2)营业税及附加、3)契税、4)个人所得税、5)
交易手续费、6)土地出让金、7)转移登记费、8)书证费、9)委托公证费、10)提档费、11)印花税、12)其
他:,上述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如甲是以赠与或继承方式取得本合同房屋,则在过户交易时产生的20%个人所得税由 ○ 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届时,如遇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甲乙双方认可按照新政策执行。
4.2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的,甲乙双方应依据第4.1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各自预付费
用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给丙方,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第五条 房屋过户及物业交付
5.1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甲乙双方自行 办理该房屋的权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 ○ 在年月日前
/○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 ○ 于年月日前/ ○ 甲方收到本合同第3.3款的部分款项之日起/ ○ 甲乙
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腾出该房屋,并由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 ○ 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签订附件二《物业交割单》,视为交割完成。
5.3 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物业交割日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曾单的物业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等。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承诺 ○ 在年月日前/ ○ 乙方取得该房屋新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
出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六条 居间服务费、权证过户代办费、按揭贷款的费用及支付时间
6.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3 由于丙方已经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并尽到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乙双方
不能依本合同之条款成交该房屋,导致丙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依据合同成交价的2.5%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
6.4权证过户代办费:甲乙双方如委托丙办理房屋权证过户手续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丙方权证过户代办费人
民币元,(其中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6.5 按揭贷款的费用:如乙方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按揭事宜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办理按揭事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工本费、丙方代为办理按揭的服务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预付丙方前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收费单位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权证过户、贷款合同签订的各项手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任一项手续,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7.2 逾期付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方式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3 逾期交房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或过户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甲方仍未交房,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7.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7.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各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无记载联系地址的,则以相关证件登记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二、物业交割单;
三、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代理人:
身份证 号 码:
联 系 地址:
联 系 电话:
9.个人汽车买卖合同 篇九
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____________(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___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将该车全部所有权交付甲方,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如有瑕疵,依照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10.个人珠宝买卖合同 篇十
乙方: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进购品牌的珠宝产品,就相关情况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位:________元)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Q/YSD1标准;
三、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按合同第二款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货;如在提货前发现有严重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邮寄回乙方,详细所列货物品名、数量。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时间、地点:________
交货时间为:年月日之前,具体交货时间以乙方书
面告知时间10天以内为主。
交货地点为,由甲方自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周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将预付款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预付款为总额的________%,即________元;其余货款在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后15天内支付。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在约定交货时间内安排交货,如不能按时交货,则视为违约,乙方应退还预付货款并承担该笔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盖章)(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1.买卖房屋合同(房产证) 篇十一
甲方(转让人):乙方(买受人):
所有权人姓名:_姓名:___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
地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地址:_ ____共有权人(所有权人)姓名:__姓名:___身份证号码: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
权利人关系:权利人关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所有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TEL:0854-3224818
交给独山房产网,甲方同意委托独山房产网用于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1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届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已付款,甲方只退50%。若此时房产证已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负责将房产证过户回甲方名下,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退回乙方所有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恶意拖延签字过户、多次催促仍不提交相关过户证件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的50%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第十条 保证:
甲方:甲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共有、赠予、继承、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维修基金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证在交付时附件中所列附属设施可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修复至可用,方可交付乙方。
乙方:乙方保证已了解该房屋的相关质量及权属问题,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税费的交纳: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方交纳。
第十二条 其他过户费用及交接:甲方承诺在房屋交接时由甲方结清之前产生的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网络、物业、停车等各项费用,并协助乙方对上述户头进行过户,同时将户口迁出该房屋。本条所述过户事项,相关过户费用由方交纳。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独山房产网
以上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本站见证合同签订过程。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证实,本站承诺保持中立,并据实提供证据。
独山房产网
证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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