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

2024-07-18

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共8篇)

1.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 篇一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2.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 篇二

1 风险管理

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的日常监督, 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工作: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企业而言, 做好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能够发挥事前预防以及事中监督的作用, 及时排除运营调度现场的各种安全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对于运营调度企业而言, 必须有一个系统的危机意识, 以此作为引导, 切实做好日常运营调度中的安全管理工作[1]。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需要遵循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原则, 组织运营调度工作力量对轨道交通车辆运行现场进行严格检查, 同时做好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针对轨道交通车辆运行中容易发生安全隐患与事故的部位, 如进站安全检查、车站屏蔽门开关、电扶梯上下运行、通风消防应急保障等, 需要做好对关键环节的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处理措施。在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的过程当中, 需要遵循的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如图1) 。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中的运营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 因此在危险源辨识中必须遵循横向至边, 纵向至底的基本原则, 横向按照控制中心→车辆段→区间→车站进行划分, 纵向则按照信号专业→通信专业→供电专业进行划分。根据对严重性以及可能性的评分标准, 计算危险度等级[2]。

其次, 需要做好对轨道列车技术性能以及运行现状的评估工作, 轨道列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全面性的维护保养, 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促进列车设备技术水平以及可靠性水平的优化提升。

2 应急管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中, 若发生不可避免的紧急事故, 就要求运

营调度工作人员能够调用预先设置的预警程序的, 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后果[3]。为了能够促应急工作预案功能价值更加全面的发挥, 要求运营调度工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做好预案演练方面的工作, 减少实际使用中失误现象的发生。同时, 应急预案每次演练完成后必须对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与改进, 以达到优化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整个应急预案工作流程的操作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见图2) 。

在整个应急预案工作机制当中, 必须结合轨道列车的运行特点, 制订一套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流程, 对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具体等级进行详细划分, 同时开设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报警电话, 全天候轮班值守, 以便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发生情况。在此基础之上, 还需要定期组织专题性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如消防演练、火灾演练、暴恐袭击演练等, 提高运营调度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4]。

3 培训管理

参与运营调度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水平将直接对整个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质量产生直接影响。轨道交通调度管理涉及到车辆调度, 运营监控, 信号管理, 以及安全管理等多个部分, 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因此安全培训管理在优化运营调度质量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具体措施为:弟一, 构建严格的岗前培训工作制度, 新进入企业的员工需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 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以达到优化在岗员工整体技能水平的目的;第二, 需要狠抓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 组织员工定期学习有关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观看关于轨道交通典型事故案例专题片, 让员工深知事故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从内心深处重视运营安全工作, 起到安全教育的警示作用。

4 结束语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以及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社会大众便捷、安全出行的前提条件。城市轨道交通有非常大的载客量, 运行速度快, 且完全封闭式运行, 受干扰罂粟邵, 因此在未来城市居民日常交通出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轨道列车的安全运行, 必须从风险管理, 应急管理, 以及安全培训这三个部分入手, 促进运营调度质量的提高, 起到优化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摘要:文章从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以及培训管理这三个方面入手, 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展开分析与探讨, 值得引起重视。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韩玉雄, 丁建中.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的实时性设计[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8, 11 (10) :18-22.

[2]李俊辉.基于地铁行车调度综合演练系统的实训项目设计研究[J].电子制作, 2012, (8) :57.

[3]刘浩江.地铁运营中的行车调度调整策略[J].都市快轨交通, 2006, 19 (6) :1-4.

3.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 篇三

关键词: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实验教学仿真平台

摘要:随着计算机等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要求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综合调度的技术。为了方便学生实际操作,西南交通大学建设了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它以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为核心,由调度中心系统、车站仿真系统和网络传输系统三部分构成。并以教学平台框架结构为基础。将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集成为一体,构建了数字化轨道交通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综合维修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综合调度指挥系统的仿真平台。实践表明,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方便了学生的现场实际演练,提高了学生动手能力,具有完善的教学、科研功能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培养交通运输创新型、工程型专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2-0035-04

一、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建设的意义

综合调度是轨道交通日常管理和行车指挥的核心。但在日常生活中,运输生产过程由于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列车运行及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经常偏离运输计划。为了使运输生产运行状态正常化,我们必须经常分析运输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车流分布预测,并根据具体的运输工作条件,调整车辆分布及列车运行。通过制定日、班计划贯彻运输调整措施,预防或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一些问题,保证车流正常分布,运输设备使用经济合理,从而使铁路运输部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由于综合调度在轨道交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得调度指挥专业技能成为交通运输专业特色人才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轨道交通企业需要高校培养具有调度指挥能力的人员,这就给交通运输专业特色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培养的特色人才能对综合调度各方面的内容及具体实施细节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课堂教学是难以完成的。这是因为综合调度过程与生产实际联系紧密,只有通过日常调度指挥训练,才能增强学生对综合调度的认识,使学生掌握调度指挥的本领。然而,在现实中运输生产单位出于安全和作业效率的考虑,学生即使在现场实习也很难有机会参与调度指挥方面的实际操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构建数字化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将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数字化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不仅成本较低,所占空间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方便地仿真综合调度的全部过程,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综合调度指挥的场所;它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领悟综合调度的相关理论知识,还可以满足学生动手的需求,适应了交通运输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的需要。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它将逐渐改变传统的铁路运输生产模式。这就要求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应适应科技的发展,熟练地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在运输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综合调度指挥系统的相关信息技术,在此基础上熟练操作调度指挥系统。而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建设为学生掌握、应用这些信息化技术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交通运输专业实验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师科学研究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基本原理与框架结构

1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基本原理

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是以国内外最先进的调度指挥系统——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为核心,根据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的基础理论,将轨道交通综合调度指挥系统模块化、数字化,并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等信息技术建立的。而车站设备、列车运行则采用虚拟仿真技术实现。综合调度实验教学平台主要集成了车站列车接发、调车作业、轨道交通综合调度指挥,其中包括行车调度指挥、综合维修调度指挥、车站作业统计分析等功能。通过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可以让学生参与对轨道运输的组织、协调与决策的模拟仿真实训。

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设置与铁路运输生产现场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对现场运输生产的高质量模拟和仿真。该系统采用了先进的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控制技术,利用智能化分散自律设计原则,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调度计划和调度命令的下达,由车站自律机按照调度计划进行自律执行,并由相应的外围设备采集铁路沿线的各种实时信息,再传送到调度集中的中央服务器,实现了列车跟踪、监督报警、运行图自动绘制、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等功能。系统具有较高的智能性,能够自动生成调度计划并依据计划自动选择适当的进路,控制相应的联锁设备动作。它能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的基础上,自动解决列车作业与调车作业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冲突,实现列车和调车作业的统一控制。

2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框架结构

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由综合调度中心系统、车站仿真系统和网络传输系统三部分构成(见图1)。

(1)综合调度中心系统

综合调度中心系统主要由数据库服务器、调度集中服务器、通信前置服务器、大屏显示系统、行车调度员工作站、助理调度员工作站、综合维修工作站以及局域网等设备组成。其主要功能包括:①实时监控管辖范围内列车运行状态,制定、调整和下达列车阶段计划,查阅实际运行图,下达调度命令以及与相邻区段列车调度员交换信息;②编制、调整无人值守车站的调车作业计划以及领导调车工作,根据阶段计划和调度员的口头指令进行车站调车进路的排列;③具有直接遥控车站进路和其他信号设备的按钮操作界面;④掌握线路运营情况,仿真生产和运输指挥过程;⑤具有站场和运行图显示功能,辅助计划调度完成日班计划的生成和下达。

(2)车站仿真系统

车站仿真系统主要设备包括车站自律机、车务终端、综合维修终端、电务维护终端等。其中,车站自律机是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的关键设备,其主要功能包括:①接收存储调度中心的列车运行计划、调车作业计划等,并自动按计划进行进路排列,驱动联锁系统执行;②接收调度中心和本地值班员(信号员)的直接控制操作指令,经检查确认无冲突后驱动联锁系统执行;③确认进路的完整性和信号的正确性,并能对不正常情况进行处理;④能对列车及调车作业进行跟踪;⑤接收邻站的实际和计划运行图,接收调度中心和本站值班员的人工干预,调整进路及内部处理流程;⑥能对列车车次进行跟踪显示处理,可形成本站的自动报点信息。车站仿真系统不仅在纵向上能与调度中心有信息的交互,而且在横向上能与相邻车站有信息的交互。

(3)网络传输系统

网络传输系统为综合调度中心与各调度台的信息交换、车站与车站的信息交换,以及调度中心与车站之间的信息交换提供通道。因此,在实验教学仿真平台中一般采用局域网来实现。

三、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设置

根据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基本原理和框架结构,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分为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和基层车站两级调度指挥层。调度指挥中心设置列车调度员仿真平台、助理调度员仿真平台、综合维修调度员仿真平台;车站仿真系统主要设置车站值班员仿真平台及车务终端等。

1列车调度员仿真平台

列车运行是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环节。列车调度员负责指挥一个区段内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生产活动,对列车运行进行指挥调整是其主要的职能,助理调度员和综合维修调度员均受列车调度员指挥。学生通过列车调度员仿真平台可以监控列车运行状况,负责组织和完成列车在车站到开、会让、通过等行车作业;同时,让学生学会合理地使用车站正线、到发线、调车线,实现日班计划。在列车运行紊乱的情况下,学生可通过仿真平台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控制列车、调车进路,尽可能使晚点列车恢复正常运行秩序。另外,学生还可以通过仿真平台向助理调度员下达中间站列车摘挂计划,同时指挥综合维修调度员及时、正确地发布调度命令。

2助理调度员仿真平台

助理调度员在列车调度员的领导下,根据列车调度员下达的列车运行计划,随时监控管辖各站列车进路和调车进路的排列情况。必要时助理调度员可以直接操纵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学生可通过助理调度员仿真平台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根据日班计划、列车编组、车站站存车、装卸车进度等信息,及时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然后确认、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车站站存车等信息,并及时向车站仿真系统传送调车作业计划和列车摘挂计划。

3综合维修调度员仿真平台

综合维修调度员在列车调度员的领导下,加强与施工调度员、电力调度员的联系,按照月度施工方案和“天窗修”计划,及时编写施工、检修等调度命令。学生通过综合维修调度员仿真平台可以根据需要编写并下达施工、检修等调度命令,同时协助助理调度员监控管辖各站列车进路和调车进路的排列情况;遇到需要人工排列的进路时,应与助理调度员执行“二人确认制度”。

4车站值班员仿真平台

车站接发列车的工作,一般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在调度集中模式下,综合调度中心是调度指挥的核心,行车调度员仿真平台是指挥行车的主要平台,助理调度员通过助理调度员仿真平台、综合维修调度员通过综合维修调度员仿真平台接收相关命令,并辅助行车调度员完成相应的行车、调车作业。因此,学生通过车站值班员仿真平台可以监控列车的运行。

当调度集中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设备需要维修时,调度指挥脱离分散自律系统控制转为车站传统控制模式,综合调度中心不再办理列车在站的行车作业。此时,学生可通过车站值班员仿真平台办理列车在站到开、会让、通过等行车作业,学会正确合理地使用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列车运行计划。

四、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效果分析

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自建成以来,已经为我校2003级、2004级和2005级的交通运输专业本科生260余人开设了“铁路行车仿真实验”课程。课程围绕该平台开设了8个实验,包括:电气集中条件下的接发列车实验、微机联锁条件下的接发列车实验、CTC设备原理实验、列车运行调整实验、CTC情况下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调度命令的编发实验、车站技术设备运用及作业流程实验和阶段计划编制实验。学生通过开展基于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的相关实验,不仅掌握了综合调度指挥的基本原理,熟悉了分散自律调度集中指挥系统,而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这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在学生外出进行现场生产实习之前,我们就先利用实验教学仿真平台进行演练,也解决了学生在现场实习时只能观看不能动手的难题,为学生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我校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不仅为交通运输专业本科生提供实验课教学,还为我国大批铁路相关工作人员、客运专线运营调度人员提供了实训平台,发挥了其强大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还具有科研功能,为交通运输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深入科学研究、进一步开发轨道交通综合调度指挥系统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因此,数字化轨道交通综合调度实验教学仿真平台已经成为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多用专业平台。

4.温州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安全与应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政策处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安置、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体系的组织编制与监督实施

市住建委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除外)

市交通局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交通、公安、卫生、安监、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环保、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建设、运营、开发经营等工作。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及秩序。

第九条 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等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与铁路、公路、民航、客运枢纽、公共交通、水利、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等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第十三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

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与建设规划、城市路网规划等情况,组织编制与落实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面交通衔接规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与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其它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复、批准或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区间、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以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并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

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移栽树木和绿化、拆除公园、迁改交通信号设施、改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完成后,由城市轨道交

通经营企业恢复原状或者迁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线和建(构)筑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如实提供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

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因管线单位不能准确提供位置或技术资料或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开发规划用地范围内享有土地、广告和空间资源等综合开发经营权。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一并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有关综合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征用红线范围内,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政府可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参照相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之前或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

第三十二条 试运营期满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负责制定运营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等设

备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这些设备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并定期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出入口、站台、站厅、电梯、通道、屏蔽门(安全门)、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标识,保持车站出入口、通道畅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设置标志标识,周边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配置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毒、救援、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急救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公共卫生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垃圾箱等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采取防治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措施等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等公共场所整洁,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

(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内醒目的位置公布城市轨道交通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

(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在进行票价定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

(二)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发改、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票价,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客观需要对票价的

执行作如下特殊处理: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第四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查验票证规定,对乘客的逃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客观情况不能正常运营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四十四条 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本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保证本企业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技能,熟悉有关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第四十五条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规定正确使用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票机等相关设备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环境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乘客携带下列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物品;

(二)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猫、狗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动物(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等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第四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的乘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的人员,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轨道交通容貌和环境卫生,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携带重量、体积、面积、长度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携带自行车、电动代步等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除外)进站、乘车,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等进站、乘车;

(三)擅自在车站、列车内发放广告、传单等宣传品,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在车站、列车内躺卧,踩踏座椅;

(五)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六)在车站、列车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等;

(七)在车站、列车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八)在车站、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九)在车站、列车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醉酒者等特殊人群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

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禁止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五十条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保持规范、整洁和文明。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的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通信等供给。

第四章 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新,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

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和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五十四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项目实施及运营阶段等情况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第五十五条 在建线路和已建成运营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其结构外侧 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其结构外侧 5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其结构外边线外侧 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其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其外侧 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其外侧 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四)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其结构外侧2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其结构外侧 20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线网规划确定的近、远期实施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60米划定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二)尚未具体编制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城市

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250米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等)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600米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范围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下发各市县(区),并实现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提出修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调整。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须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水利、绿化、环卫、人防工程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或作业的,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等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

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地基加固。

(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埋设、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上述活动或作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取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书面同意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侵入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出让时,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地块与城市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地块内是否设置有出入口及通道、通风竖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明确因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可能引起的相关费用,并就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技术条件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意见。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前,项目建设或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组织论证,经论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施工前需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签订安全协议。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的安全监测监控,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对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劝阻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质量及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六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的安全质

量及运营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生安全质量突发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影响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无法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经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暂停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并针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三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等的危险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

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下擅自实施泊车、堆土、堆放垃圾及可燃物、擦碰桥墩等行为。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七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列车、非法拦截列车或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等非准入区域;

(三)攀爬、跨越隔离围墙、护栏(网)、门闸、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干扰、损坏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八)伪造、遮盖、擅自移动安全、消防、导向、疏散

等标志;

(九)在高架线路、桥墩、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以及设置附着物;

(十)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和平交人行道;

(十一)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震、火灾、防汛、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监、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

第七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激增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增加运力、疏散乘客或者引导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当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经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

第七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并会同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与伤残者、死者亲属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法协商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标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运营或未及时向社会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暂停、终止运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持证上岗的。第八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备运营组织方案、运行调整计划或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及统计数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设置相关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未安规处理乘客投诉;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影响安全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影响安全运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未按规划、设计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未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未采取客流组织措施,影响运营安全的。

第八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事故)处置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同意或未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未落实保护措施而施工的,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控或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未制定并报备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进行劝阻;不听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劝阻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分下列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票款五倍以下罚款。

(二)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票款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票款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中使用车辆在固定导轨上运行并主要用于城市客运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市域铁路系统、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系统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

梁)、路基、车站(含出入口和通道)、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安全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后,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九十三条 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经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建设规划中的近期或远期实施的项目;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轨道项目立项批复或受理后的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就业方向 篇五

城市轨道交通一般是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交通运输单位。一般是车辆调度、营运等工作。如果是原铁道部院校,可能到铁路局从事运输管理,也可能从事已建成通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比如车站值班员/车辆段值班员/中心调度员等,其他院校一般都是后者。远期发展运管部门领导。

毕业生主要面向地铁运营公司,城市轻轨运营公司,交通客货场站的各级管理、维护与服务岗位,从事车辆运行调度、车站站长、值班站长、客运值班员和行车值班员、售检票人员、车站机电设备维护、电力机车维护与维修厅巡、安全运行监督员等工作。

6.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和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轨道交通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

第十条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

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

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前款规定补交和加收票款。

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可以拒绝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单独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可以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循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

(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五)吸烟;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

(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发布运营服务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第三章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进入试运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

在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并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监、城管、卫生等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激增的,运营单位应当增加运力、疏散乘客或者引导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轨道交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并会同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亲属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法协商处理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具体管辖范围执行。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受委托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设备、控制中心、变电站、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试运行,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后,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应用研究 篇七

关键词:企业资产管理,轨道交通,业务流程重组

1、轨道交通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资产管理系统 (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 EAM) 以设备资产台账为基础, 工单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系统按照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等维修保养模式, 以提高维修效率、降低总体维修成本。系统综合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产管理、保存对设备进行全寿命管理的数据, 实现信息共享。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已经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 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节约型轨道交通的任务非常艰巨。建设更安全、更高效、更节约的轨道交通, 只能从信息化、智能化方面进行突破。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是交通运输界领域研究的热点, 已成为提升效率、安全水平、服务品质以及节约投资的重要途径。苏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工程, 投资过百亿, 因此, 探索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建设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0世纪80年代后期, 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分别运用当代的高新技术和原理, 开始研发以提高效率、提高安全性和减轻环境影响为目标的交通系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EAM的诸多领域进行广泛研究和开发, 取得显著的效果。实践证明, 资产管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充分利用现有企业资产, 实现人、财、物的统一, 提高运输效率、增强交通运输的安全性、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目前, 以美国、欧洲、日本为代表, 在EAM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已从EAM的原理研究迈向实用化, 开始大规模实施EAM。目前日本的EAM研究与应用开发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 他们分别是:车辆信息与通信系统、不停车收费系统、先进企业支援系统。为了推广应用EAM的研究成果, 需要引进先进技术, 实现EAM多元化, 发挥先进技术的优越性。

我国EAM研究起步于2000年, 至今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2000年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全国智能交通系统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 并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织研究和制定了中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展战略、体系构架和技术标准。计划确定了“十五”科技攻关项目智能交通系统试点城市, 并主要在北京、中山、深圳等10个城市进行智能交通示范工程建设, 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尽管资产管理技术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在轨道交通领域的研究很少涉及。如何将EAM技术有效运用于轨道交通领域, 以提高其现有运行效率, 增强其安全性、满足乘客高品质的服务要求, 已逐渐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方向。由于轨道交通与企业资产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运行特点, 如何把资产管理技术和轨道交通运输, 特别是与轨道交通运营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现有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效率, 使城市大容量交通体系呈现良性发展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

发展轨道交通交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条件下, 高效运用现有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提高轨道交通运用效率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成为交通运输领域最新关注的焦点。在轨道交通领域中引入先进的EAM技术, 使其整体朝着综合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以全面促进运营效率的提高, 成为当今EAM与城轨研究的一个方向。将EAM理念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结合, 对于促进我国轨道交通系统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2、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应用

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在EAM原理的指导下, 充分利用信息、通信、电子、计算机、软件、网络、控制等高新技术, 集成先进的管理思想和强大的管理功能。通过建设高度集中化的资产管理系统, 建立相当规模的、先进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 开发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 包括软件和配套硬件设施, 实现信息化高度统一的管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苏州轨道交通通过部分采用国外的先进设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结合轨道交通运营的实际情况, 在实践中集成创新, 以实现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的国产化和自主创新为目标, 把苏州轨道交通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 成为国内轨道交通资产管理建设技术和实践的先锋。

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对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 形成了新的企业资产管理模式, 其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特点如下:

(1) 以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总体维修成本为目标。系统以项目管理为中心, 贯穿整个生产活动。从项目预算的申请、审批, 到项目材料的申请、采购, 项目的执行以及项目的验收, 完全由EAM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这就改变了传统的手工管理及粗放式的项目管理方式, 从而为合理地利用生产资金提供了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2) 在EAM系统中对设备设置检测内容、检测点、检测方法、检测条件、检测周期, 检测路线、报警值等采用信息化管理。如果达到报警值, 系统自动触发工单申请。预先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避免了出现计划维修的“过维修”而造成维修成本增加以及“欠维修”而造成过多紧急维修, 从而提高了设备的可靠性, 降低了维修成本。

(3) 资产管理系统建立了物资编码体系、功能位置编码体系、预防维修编码体系和故障体系。进行业务流程分析时, 对设备管理和物资管理进行了重新定义, 形成五大流程包括项目管理流程、物资管理流程、预防维修流程、设备管理流程、故障维修流程。系统包括组织结构、流程、岗位、管理制度、关键绩效指标、报表汇总等。实现面向职能管理到面向流程管理的转变, 将审核与决策的权力定位于业务流程的执行部门, 缩短了信息沟通的渠道和时间, 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降低了运营成本。

3、结束语

8.轨道交通调度管理系统 篇八

关键词轨道交通;信息系统;车载信息;PIS系统

中图分类号TP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42-0209-01

车载乘客信息系统是乘客信息系统(PIS)的一个子系统,它通过控制中心、广告编辑中心以及车站控制等系统,对所需信息实时编辑、制作、传递并通过车站火车上显示器,为地铁乘客和地铁员工提供以运营信息为主,商业广告为辅的多媒体综合信息显示。PIS系统可以为乘客提供直观、高效和人性化服务,通过正确的服务信息引导,使乘客安全、便捷地乘坐轨道交通;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运营效率、应急处理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本文将提出乘客信息系统(PIS)方案,对该方案进行分析探讨。

1车载乘客信息系统描述

本乘客信息系统(PIS)方案可以向乘客发布更直观、更形象的各种有用信息,可以提供列车到发时间、转播电视现场直播节目、传输摄像监视画面,每日股票信息等多种资讯和信息。由于该系统可以显示多种多媒体信息,为铁路系统开创一个新的商机--多媒体广告业务。该车载乘客信息系统具备的主要功能归结如下:

1)列车服务信息显示功能。控制中心实时接收ATS(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服务信息,提供到站时间、运行方向、阻塞/异常、特别服务等信息。

2)实时信息显示功能。包括新闻、天气、通告等。

3)定时自动播出功能。系统可以根据事先编辑设定好的播出列表自动进行资讯的播出。播出列表可以为日、周、月,播出无需认为操作。

4)时钟显示功能。可以读取时钟系统的时钟基准,并同步整个列车设备的时钟,确保终端显示屏幕时钟的准确性。

5)城市形象宣传功能。可以引用一个多媒体形象的展示平台,通过形象视频、图片、文字的播出,为城市带来更多的形象宣传。

6)紧急疏散功能。预先设定多种紧急灾难告警模式,如火警、恐怖袭击等。当指定灾难发生时,由自动告警系统或人工触发,进入紧急灾难告警模式,此时相应的终端显示屏幕播放乘客告警信息及人流疏导信息。当发生非预期的灾难时,通过中心操作员或工作站操作员工作,可以即时编译各种告警信息,并发布至指定的终端显示屏幕播发乘客警告信息及人流疏导信息。

2方案可行性分析探讨

1)设计构思。该车载乘客信息系统将录制的或者接收的数字电视广播或其他流媒体信号,通过车载LCD显示控制设备实现列车车厢内视频和文件信息的发布。

2)技术分析。车载子系统获取信息的来源通常有三种方法:在车上播放预先录制节目的DVD光盘;在固定的地点,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列车传输信息;通过车载无线集群系统向列车传送信息。因此,为了满足列车的传输信息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①无线局域网由IEEE 802.11工作组规定的无线通信系统。802.11b通常被称为WiFi,工作在2.4GHz,可支持最高11Mbit/s共享接入速率。802.11g采用OFDM(正交频分复用)技术,支持最高54Mbit/s的速率,工作在2.4GHz,与802.11b兼容。②为保证车载播放设备,支持断点续传、定时下载、缓冲播放。

3)技术选取。①宽带无线接入网络制式的选择。无线局域网(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简称WLAN)由IEEE 802.11工作组规定的无线通信系统。最初主要用于解决办公室局域网和校园网用户与用户终端的无线接入,业务主要用于数据存取,速率最高只有2Mbit/s。②嵌入式开发工具的选择。基于使用Windows CE开发容易上手的特点,选取Windows CE作为嵌入式开发的工具。

3方案总体设计

3.1总体描述与系统框架

本车载乘客信息系统分为车载显示发布系统和移动电视引入系统两部分。车载设备主要通过数字移动电视机顶盒接收发布自车站或控制中心的列车运营信息、紧急信息、乘客服务信息,通过车载LCD 多媒体显示控制器进行解码合成后,在本列车的所有LCD 显示屏上实时播放。车载信息显示系统能实时播放各种信息,包括实时电视转播、节目录播、准实时播出等视频播出,也能实时接收由控制中心传输的各种通告、紧急信息和运营信息等。车载显示发布子系统为轨道交通车载子系统的一部分,车载子系统主要包括车载信息显示部分、车载监控部分、车载网络部分等,车载子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3.2各子模块的实现

车载显示设备主要负责利用WLAN 设备将车上监控视频、互联网数据、火灾报警信号、车辆故障信息上传至控制中心或车辆段等需要的地点。列车通过车载数字移动电视机顶盒接收DVB-T 实时数字电视信号、WLAN 设备接收转发的流媒体信号、TETRA设备接收发布紧急信息和乘客服务信息等内容,以上信息再通过车载LCD显示控制器进行解码合成后,在本列车所有LCD显示屏上实时播放。

车载显示控制部分主要包括车载服务器、显示控制器、数字移动电视机顶盒以及SDI信号传输器等设备,如图2所示。所有的信息(视频信息、广告信息及其他所需的图文信息)在控制中心进行统一采编、管理及任意修改终端显示屏内容并设置相应的信息源设备。实时性信息能通过TETRA和WLAN无线网络由控制中心向各线路运行的列车同时实时广播传送。

图2车载显示控制部分示意图

4结语

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提出乘客信息系统(PIS)方案,该信息系统方案可以为乘客发布更直观、更形象的各种有用信息,可以提供列车到发时间、转播电视现场直播节目、传输摄像监视画面,每日股票信息等多种资讯和信息。

参考文献

[1]王平瑞,焦晓辉.城轨交通车载信息系统方案研究[J].都市快轨交通,2008,18(02):125-126.

[2]韩西安,陈忠兴,蔡晓蕾,等.浅析北京地铁5号线乘客信息系统[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6,21(0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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