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精选11篇)
1.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一
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省政府令181号,以下简称《规程》,(好范文)府办发[2004]84号印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程》总则
《规程》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各乡镇政府及县府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规程》各项条款,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一)在本县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县政府指定媒体为“西部(好范文)”网站、(好范文)电视台、(好范文)电台。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本机关公示栏、公示资料、网站上公示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组织许可听证,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返还或变相返还;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四)县行政服务中心在贯彻《规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做到:一是将县府各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其公示栏、公示资料及网站上公示;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集中受理、现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制定受理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督促实施;四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机构、办理制度,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的投诉。
(五)县政府法制办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逐级向上级报告。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完善好有关委托实施许可的程序。一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委托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是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应载明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方式、期限及法律责任等;三是委托书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政府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委托和受委托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委托书在公示栏、公示资料、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确定由最后许可发证的机关为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机关,并按审批程序由受理机关负责统一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开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搞好公示,包括办理许可指南、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等。
(二)建立好公众信息网站,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受理好申请人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次告知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收到申请材料清单》等;对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四)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凡能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充分利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尽快将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信息在网站或公示栏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复制或免费查询。
(五)对申请变更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决定,其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办理许可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需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事项,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或确定资格资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先后顺序、当场登记、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方式依法作出决定;并根据实际与被许可人书面约定被许可人权利义务,包括:依法享有的开发、使用、经营、收益等权利和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义务、承担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社会公益义务;明确价格行为、服务质量及标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义务;依法建立自检制度的义务,以及违返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关于听证制度
(一)凡是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的事项必须举行听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
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并被行政机关告知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并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依法履行《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和做好记录;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觉遵守听证纪律,依照《规程》参加听证,依法行使权利。
(四)听证应当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送达或公告告知听证相关信息、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方式等);听证笔录应当载明《规程》所规定的九项内容;听证中止、听证放弃依照《规程》的规定确定;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督主体。县政府监察和法制部门具体承担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办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察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法制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并将其全部交入同级财政国库;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政府确定县监察局、县府法制办为政府受理投诉的机关,并由其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办理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政府各部门也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和办理制度;各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向公众提供查阅;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法人或组织举报违法实施许可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六、关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查处、纠正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及《规程》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越权许可,违法许可,违法收费,不履行监督职责,多头受理,法定条件外附加培训、有偿咨询等额外负担的,无法定依据增设登记前置条件等行为,依法加强监督。
(三)各监督机关(监察、法制、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二00四年月日2.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二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报告 篇三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扶余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培训及贯彻力度,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
(一)抓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扶余县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今年1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2月初,县政府就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刘永德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二是统一思想,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都能够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宣传,亲自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洪虎省长和常晓春副市长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使全县各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5月27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务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作了重要讲话,从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等三个方面,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抓培训,提高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扶余县政府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19日—20日,县政府举办了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共698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常务副主任王启业、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赵旭东同志来扶余讲座,省法制办领导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的种类,原则及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费用、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做了深刻细致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地提高了全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抓主体,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是制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政府于6月1日—7月13日,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在5月27日召开的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就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清理方案,认真开展好这次“双清”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二是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经过各部门自行清理、县政府法制办集中核对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扶余县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审批、核准项目153项,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这次清理共取消审批、核准项目43项,工商、水利、物价、建设、交通、统计部门又新增加审批、核准项目23项,扶余县第三次清理后最终保留审批、核准项目133项;此外,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75项最终审批权不在我县但需要经我县初审上报的审核项目取消了30项,保留45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5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最终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38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个,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5个。扶余县“双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抓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扶余县政府重点加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及各行政许可机关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及联合办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能上墙公开的要上墙公开,给行政许可申请人以知情、听证和监督的权利。我县的行政许可行为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程序性,改变以前重视主体,忽视程序的现象。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应当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许可,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而不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性较强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使全县行政许可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少了因程序不合法而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县法制办对行政许可部门上报的自检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利用一周时间,深入到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土地、林业、建设、卫生、计经、交通、水利、农机、人防、文体等10个部门进行了检查,对制度建立情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停止执行情况、依法定程序许可情况、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扶余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总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个别行政许可程序仍需完善。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我们虽然下了很大功夫,培训中也做为重点进行了讲解,但通过自检,仍然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受理、审查、告之、审批、送达、听证等程序上,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还有死角死面。主要原因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还没有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办事。
二是有的部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该公开的还没有全部公开。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较短,一些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认为有些制度可建可不建,有的虽然建立了,放在办公桌里没有上墙公开。这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处于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政府需要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扶余目前仍处于各部门“一站式”审批的阶段。主要原因是地方从事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三权在上的行政审批单位想在短时间内全部纳入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需要上下协调和进一步沟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行政许可法》了如指掌。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对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重点培训,确定其审批资格,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调离审批岗位。通过重点培训,全面提高我县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行政许可工作完全依法进行。
二是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依据各部门、各系统自上而下的内部清理结果,再进行几次“双清”工作,使“双清”工作处于一个动态的管理状态,争取利用最短的时间使清理工作取得最佳的效果。
4.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四
(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我局充分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对实现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自觉把学习《行政许可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杨再聪局长参加全区3月15日举办的《行政许可法》法制讲座以后,于3月16日和18日先后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传达区领导在法制讲座上的讲话精神,强调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3月23日,我局在召开本系统XX年第一季度机关党风廉政效能建设、民主评议行风座谈会上,局长要求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把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作为今年局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工作,进一步统一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
(二)抓好学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我们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确定从3月29日至4月2日为《行政许可法》学习周,在每天下午4:00~5:00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学习,由局长、副局长参照《行政许可法释义》进行辅导。二是积极参加区组织的培训,全局机关干部职工20人分二期参加培训并全部参加全市《行政许可法》考试,全局含临时工计有30人参加《**区〈行政许可法〉知识问卷》测试。三是坚持常规性学习,坚持阶段性学习和经常性学习相结合,建立常规性学习制度,要求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动干部、职工自觉学习,要在深刻理解法律条款和内容上下功夫,做到学用结合,以求实效,逐步用《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工作。
(三)落实自查自纠,做好行政许可法法规清理工作。我局根据《**区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泉洛政办[XX]15号)文件精神,从3月初开始至3月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的范围、内容以及方法,认真做好疏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认定,本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1个,这些文件均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目前仍保留使用,我单位没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规范行政行为。我们根据区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泉洛政办[XX]56号)等文件精神,初步建立了《行政许可公示与公开制度》、《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最近,我们还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经疏理,本单位现在施行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有7个事项,主要有:采矿权审批行政许可、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审批行政许可、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补办)出让、作价出资、作价入股行政许可、设定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政许可、建设用地供应(出让)行政许可、建设用地报批审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理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事项中,属于行政审批的有3项,其他4项都属于行政审理。对各个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的文书资料、承办股室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办理流程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等统一的文书文本,逐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五)坚持公开公正,推动依法行政。在原来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在行政许可方面为主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对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时限、所需的材料在服务窗口滚动式电子显示屏上给予滚动公示;计划把各项相关制度、程序在各职能股室上墙公示,同时,把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统一文书格式在国土系统网站上发布。二是对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三宗行政许可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三是着手推行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矿业权审批行政许可、土地报批审理等2项需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把听证作为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制作了听证告知书、通知书、听证主持词、笔录、听证报告等统一文书格式,并且确定在本月底至9初举办一期全系统的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培训班,为听证工作的推行作好充分的准备。
二、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5.兰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项目流程 篇五
行政许可项目一:
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责任部门:规划管理处
3、管理目标: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
6、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三、五、七、八条(3)《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7、设立理由:选址布局关系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的配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初审(1)申报材料
= 1 * GB3 ①申请报告;
= 2 * GB3 ②本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拟建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各一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等;
= 3 * GB3 ③环保评估意见及处理方案一份; = 4 * GB3 ④外资、合资项目,外埠迁兰或外地驻兰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等,还需有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一份;
= 5 * GB3 ⑤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 = 6 * GB3 ⑥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2)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审查上报(1)申报资料 各部门征询意见函(2)办事程序
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核发(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2 * GB3 ②1/500兰州市坐标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地形图经核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
(2)办事程序:提出选址意见、规划要求—局业务会审定—核发(3)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监管措施
有效期半年,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项目未批准立项者,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行政许可项目二:
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责任部门:规划管理处
3、管理目标: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控空间资源。
4、许可对象: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
6、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2)《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7、设立理由:关系城市综合环境协调、城市功能和公共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有限空间资源的配置,必须由政府计划定量配置。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初审(1)申报材料
= 1 * GB3 ①申请报告;
= 2 * GB3 ②当年投资计划文件,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 3 * GB3 ③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一份(用地规模较大的需要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4 * GB3 ④拟建项目所在位置的1/500兰州市坐标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地形图必须核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 = 5 * GB3 ⑤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6 * GB3 ⑥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 7 * GB3 ⑦用地手续(拨地文图)
= 8 * GB3 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方案初审、征询相关处室意见
(3)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方案审查(1)申报资料
修改后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办事程序
提交符合规划方案—转方案技术审查会议(3)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核发(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方案审查纪要、意见;
= 2 * GB3 ②根据纪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 = 3 * GB3 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2)办事程序:初审—业务会审定—核发(3)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监管措施: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行政许可项目三:
(一)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责任部门:建筑管理处
3、管理目标: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5、承诺时限55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
6、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2)《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7、设立理由: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和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综合协调对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的建设。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申请领取《施工图(初步或方案)设计通知书》(1)申报材料
= 1 * GB3 ①申请领取拟建项目《施工图(初步或方案)设计通知书》的报告;
= 2 * GB3 ②《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凡1992年1月1日以后定点划拨(或出让)的用地,还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3 * GB3 ③拟建项目的本基本建设计划; = 4 * GB3 ④1/500现状地形图5张,地形图上须核放规划道路、规划河洪线等;
= 5 * GB3 ⑤拟建项目建筑方案的日照分析报告; = 6 * GB3 ⑥其它规划建设要求。(2)办事程序: = 1 * GB3 ①经办人实地踏勘,转相关处室核实用地规划性质及其它规划要求后,经办人、建管处提出意见交局业务会审定;
= 2 * GB3 ②局业务会研究意见,经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对一般性的建筑核发《施工图设计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拆迁范围通知书》;对重要项目和高层建筑,核发《方案(初步或建筑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拆迁范围通知书》。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申请施工图规划审查(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申请施工图规划审查的报告;
= 2 * GB3 ②我局核发的《施工图设计通知书》[或《方案(初步或建筑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
= 3 * GB3 ③《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凡1992年1月1日以后定点划拨(或出让)的用地,还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4 * GB3 ④拟建项目的本基本建设计划; = 5 * GB3 ⑤消防部门审过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500的附图(附图上须核放规划道路、规划河洪线等)2张、施工图2套;
= 6 * GB3 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纪要》、《建筑方案审查纪要》、《初步设计审查纪要》;
= 7 * GB3 ⑦涉及文物、电力、无线电、铁路、热管、技术质量监督、环保、防汛等部门的,应提交相关审查意见;
= 8 * GB3 ⑧存在地质灾害的地段,应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须进行治理的应提供整治认定意见)意见;
= 9 * GB3 ⑨其它建设要求。(2)办事程序
= 1 * GB3 ①经办人根据申报资料及国家规划法规、规范,对申报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图规划审查,提出意见报处室及局领导审签;
= 2 * GB3 ②审查合格的,经办人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兰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缴费会签单。(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报告;
= 2 * GB3 ②《建设工程拆迁完毕通知书》; = 3 * GB3 ③《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凡1992年1月1日以后定点划拨(或出让)的用地,还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4 * GB3 ④拟建项目的本基本建设计划; = 5 * GB3 ⑤消防部门审过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张1/500的附图(附图上须核放规划道路、规划河洪线等)、施工图2套;
= 6 * GB3 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纪要》、《建筑方案审查纪要》、《初步设计审查纪要》; = 7 * GB3 ⑦涉及文物、电力、无线电、铁路、热管、技术质量监督、环保、防汛等部门的,已提交相关审查意见;
= 8 * GB3 ⑧存在地质灾害的地段,应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须进行治理的应提供整治认定意见)意见;
= 9 * GB3 ⑨其它规划建设要求。(2)办事程序:
= 1 * GB3 ①经办人实地踏勘,核实用地上拆迁是否完毕、有无违章等,并落实施工图规划审查的意见;
= 2 * GB3 ②符合要求的经办人签注意见,经处审、局审后,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四阶段 申请换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申请换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报告; = 2 * GB3 ②新测1/500现状地形图3张,地形图上须核放规划道路、规划河洪线等;
= 3 * GB3 ③办结的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兰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缴费会签单;
= 4 * GB3 ④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 5 * GB3 ⑤建设工程规划开挖验线、+0.000复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2)办事程序:
= 1 * GB3 ①经办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 2 * GB3 ②符合要求的,经办人签注意见,经处审、局审后,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监管措施:
(1)批后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和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0.000复线,规划验收。(2)内部管理:规划管理审批中发现违法建设,转交监察处进行处理。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项目名称: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责任部门:市政规划管理处
3、管理目标: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范围: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洪道、河堤、管线、综合管沟、隧道、轨道交通等工程)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
6、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2)《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7、设立理由:对城市各类市政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如水、电、气等)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申请规划要求通知书(表)(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申请核发规划要求通知书(表)的报告; = 2 * GB3 ②拟建项目的本基本建设计划; = 3 * GB3 ③1/500现状地形图3张,地形图上须核放规划道路、规划河洪线等;
= 4 * GB3 ④管线工程类还应有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1/500),图上应标明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构筑物、建筑物,管线穿越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河道、隧道、铁路等设施的最新现状资料。
= 5 * GB3 ⑤其他规划建设要求。
(2)办事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审查—核发(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申请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报资料
= 1 * GB3 ①申请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
= 2 * GB3 ②拟建项目的本基本建设计划; = 3 * GB3 ③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申请表(盖建设单位章)
= 4 * GB3 ④规划要求通知表(管线工程类); = 5 * GB3 ⑤施工图3套;
= 6 * GB3 ⑥道路、桥梁工程类应有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协议文件;
= 7 * GB3 ⑦重要管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5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雨、污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应当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8 * GB3 ⑧需要使用土地的管线工程应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9 * GB3 ⑨其他规划建设要求。(2)办事程序:申请—踏勘—审核—发证(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监管措施:规划管理审批中发现违法建设,转交监察处进行处理。
行政许可项目四:
1、项目名称: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责任部门:规划管理处
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第100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第149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我局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资质年检工作。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已取得的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复印件);
(4)规划专业、其他相关专业以及具备高、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
(5)聘用人员的聘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已取得的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复印件);
(4)规划专业、其他相关专业以及具备高、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
(5)聘用人员的聘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初检(签署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年检
行政许可项目五
1、项目名称: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2、责任部门:勘察测绘处
3、管理目标: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4、许可对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6、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7、设立理由: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1)申报材料:
= 1 * GB3 ①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 2 * GB3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 * GB3 ③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4 * GB3 ④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 5 * GB3 ⑤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6 * GB3 ⑥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 7 * GB3 ⑦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8 * GB3 ⑧单位住所证明;
= 9 * GB3 ⑨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2)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3)变更与延续: = 1 * GB3 ①《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2 * GB3 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3 * GB3 ③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9、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1]151号规定收费。
10、监管措施: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项目六
1、项目名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2、责任部门:勘察测绘处
3、管理目标: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实现资源共享。
4、许可对象:资料应用单位。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6、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53项
(2)《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7、设立理由:避免重复测绘,造成资金浪费。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1)申报材料:
= 1 * GB3 ①《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一份; = 2 * GB3 ②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 = 3 * GB3 ③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目的和范围; = 4 * GB3 ④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9、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1]151号规定收费。
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篇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六)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7.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七
(规划行政许可)
既然开始施工了就是有规划许可证的?
发表时间:2008-1-3 13:42:00阅读次数:40
4(2005)温行初字第91号
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湖工业区。法定代理人陈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兴福,男,193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小街6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韶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楚铭,浙江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理人陈韶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君清,该公司干部。
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6日、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福、袁裕来,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毛楚铭,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君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温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 007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0年、2001年经过温岭市计划委员会立项,于1997年、2001年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了2690平方米房屋(部分系补办手续)。2001年12月3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6月11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9月,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温岭万昌东延南区即原告北面施工,建造商住楼。由于与原告办公楼间距太小,导致原告办公楼严重倾斜、沉降。2002年11月5日,温岭市公证处对倾斜、沉降情况进行了公证。2004年初,温岭万昌东延南区商住楼工程竣工。2004年2月19日,原告和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一份,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5万
元。由于温岭万昌东延南区1号商住楼与原告办公楼的间距太小,无法通过竣工验收。2005年9月6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居然作出了注销原告房产证的决定。近日,原告委托律师取得了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研究,认为被告核发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间距方面,无法满足消防方面的需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02年4月18日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2002)年1150081 1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应当在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500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之日起2年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与第三人建设施工场地相邻,第三人于2002年4月18日,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02年9月开始施工,同年11月5日因第三人施工造成原告相邻办公楼倾斜沉降而双方因此进行公证。因第三人是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原告应当知道第三人施工时已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因此,原告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认定在第三人施工时,即2002年9月。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琛
代理审判员吴英姿
人民陪审员缪 招 娥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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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裕来时间:2008-1-3 13:37: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镇东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世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韶宏,局长。
原审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韶宏,董事长。
上诉请求:
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05)温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审第三人2002年9月就开始施工,因此上诉人应该2002年9月就知道第三人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 2
定起诉期限。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的理由是无法成立。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不是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起算点的。前者是“实然”,后者是“应然”。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凡是开始施工的,就一定已经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违章建筑就不存在了。
综上所述,特提起上诉。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大全 篇八
一、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理想。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因无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重滞后,造成许可项目虽然清理了,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废止的情况,给《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造成很多障碍。
二、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有的行政机关公示的审批依据不具体,只列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没有注明具体条款和条款内容,有的没有将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照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三、许可实施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的企业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有的许可实施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文件将许可权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多数部门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仍然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方式办理许可事项,穿新鞋走老路,普遍没有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距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二是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不明确。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均不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不正确或者不具体。三是有的部门在许可期限方面存在问题。个别行政机关承诺的审批期限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承诺的审批期限超过二十日。有的行政机关还存在实施许可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国务院《纲要》确定的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四是行政许可决定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很多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是很笼统的写上“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许可决定书中明确做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予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有的部门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许可实施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应当在证件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也就是公章,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9.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九
(国铁科法〔2014〕49号,2014年9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的许可事项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的网上预约系统办理预约申请。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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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目录。受理部门提供网上预审查服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方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
第八条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撤回申请和受理凭证后,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终止。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送审查部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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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应当组建专家评审组。所选专家应当具备审查事项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从业经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依法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起草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及行政许可证件记载内容,送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将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三)审查结论;(四)依据和理由;(五)许可期限;
(六)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
(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其他应当依法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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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变更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或补办行政许可证件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应当根据申请人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执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组织开展许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期限受理、审查、作出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准予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三)接受申请人的明示或暗示,对相关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等工作及其结果实施不正当干预;
(四)在监督检查中干预、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不依法作出处理;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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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第二十二条 驻国家铁路局监察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违法情形的,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铁路行政许可活动,或者发现国家铁路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国家铁路局投诉举报。认为铁路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国家铁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铁路局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28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公布的《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政法〔2004〕70号)同时废止。原铁道部公布的其他涉及铁路行政许可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调研报告 篇十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一是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浪费资源,膨胀机构,加重财政负担。对于比较大的城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无疑对群众办事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对于城区面积不大的区、县(市),一律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弊大于利,应当慎重。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定位适当。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在服务中心办理许可的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既不是许可实施主体,也不是许可监督主体,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当干预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许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接送学生车许可(客运服务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经许可部门审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
(二)一些部门和地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够彻底。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事先并未制定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经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移交工作不主动,导致有的部门对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制度执行尚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有的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有的实施行政许可存在随意性。有的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有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有的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具体,缺少准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许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也有个别部门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或不按规定受理许可申请。三是有的程序不合法。有的部门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部门没有按规定使用新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后续监管仍有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许可部门对许可实施情况监督不力,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疏于维护,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很好地实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有些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而且也加强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后续监管仍显薄弱,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一些部门很少开展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建立档案,一些部门没有将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公示,监督检查工作透明度不够。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我市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实际上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有的部门仍然在收取。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解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大厅。切实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使之成为政府服务人民和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11.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十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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