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2024-10-28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12篇)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一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在借鉴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建议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 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 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 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

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 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 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 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 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 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3.4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3.5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

良好的纳税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当前税务部门应适时纠正在服务上“重大轻小”的倾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信息、培训、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报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把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3.6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一)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实行幅度较大的所得税免征或缓缴等优惠政策,达到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目的。对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可以使中小企业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在新的增值税征收率调低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差别,授权各地适当调整起征点。现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至3%。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可以适当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可授权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通过以上调整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的力度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可实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关于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国家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整合规范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服务,减轻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和社会负担。

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加速清理整合进度,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加快税费改革,清费立税,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二

1.1 煤炭转化水平过低, 产品结构单一

基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煤炭低碳经济发展的必选途径就是横纵向发展煤炭产业链, 而黑龙江省煤炭产业横、纵向发展水平过低, 主要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发展“煤炭-电力”产业链, 使得煤炭的转化能力薄弱, 煤炭企业的加工能力仍处于国内落后地位, 产品单一, 基本上附加值不大。

1.2 采矿设备不先进, 机械化程度过低

黑龙江省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煤炭产业布局的不均衡性, 使得煤炭产业集约化生产度过低, 而且对于比重占90%以上的小煤矿来讲其年产煤能力过低, 造成煤炭资源的过度浪费, 造成环境的不必要污染。其主要原因:由于小型煤矿企业, 融资困难, 先进技术的产权购买、先进开采设备的购买能力有限, 因此其生产模式仍采用最原始的人工作业生产, 生产技术水平过于低下, 没有配套的大型设备, 机械化程度不高。而且鉴于黑龙江省煤质的条件特殊性, 煤炭开采装备适应性太差, 机械化程度远远低于国内平均水平。

1.3 安全生产技术低下

据统计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对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共伴生物的利用率太低, 而其共伴生物中含有大量的瓦斯气体, 严重威胁着煤炭生产的安全性, 其对瓦斯气体的利用率不高。由于安全生产技术的低下, 经常出现重大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不计其数, 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严重阻碍了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2 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政府政策取向

2.1 完善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低碳技术政策

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体系包括采取更高效的配套的一系列经济激励手段和其它非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企业自主进行低碳经济实践, 这些激励手段常常表现为税收、价格、信贷、征费等,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激励手段达到引导企业自主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 建立完善、高效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经济补偿机制。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产业低碳技术政策应当以建立完善的煤炭产业低碳技术支撑体系为主, 包含煤炭产业低碳技术的研发政策、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政策和煤炭产业低碳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等。政府对产业低碳技术的发展进行引导和监督。黑龙江省煤炭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产业低碳技术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煤炭产业的集团化发展, 提高产业集中度, 将中小煤炭企业规模化或归一化到大煤炭企业旗下, 强力推进煤炭企业高产高效, 提高煤炭企业集约化生产, 促进煤炭生产基地的快速建设, 加快煤炭产业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 (2) 打破传统煤炭产业发展模式的限制, 横向纵向拓展煤炭产业链, 横向发展煤-电, 纵向发展煤化工, 转型传统煤炭产业向相关联的产业发展, 如将煤炭资源转化为洁净的电能和具有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在煤炭生产基地建立坑口发电站, 实施热电联产的坑口供热的发展, 促进煤炭产业的高效利用, 最终实现煤炭资源的高价值、多层次、全面化利用。 (3) 以生态发展为核心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的煤炭产业存量管理体系, 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 严厉惩治企业盲目追逐高利润而肆意破坏环境, 提高煤炭资源的整体可采性, 最大限度地降低煤炭资源浪费程度。 (4) 合理规划新建煤炭矿区, 对其规划应遵循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以煤炭的纵向发展为最终利益点, 使其遵循开采-洗选-发电-供热和开采-洗选-发电-建材两种模式。第二条主线以提高煤炭共伴生品的利用为最终目的, 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煤矸石和瓦斯对环境的影响, 变废为宝, 达到经济环保。第三条主线以减少环境污染为根本出发点, 采用国外先进的开采技术以及生产工艺和设备, 提高资源回收率, 合理重复利用矿井水, 设计好土地复垦的方式, 形成低碳经济的生态发展模式。 (5) 支持重点煤炭大型项目的实施, 如煤炭液化、煤炭气化、煤炭地下气化等, 鼓励省内煤炭企业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煤炭转化技术, 如神华集团的煤制油项目。 (6) 以煤炭的高效利用与相关产业发展为核心, 推动环境保护与煤炭清洁利用的协调发展, 加强源头治理与终端绿色利用相结合, 加大煤炭转化强度, 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优化煤炭能源的层次利用结构, 制定合理的能源效用计划, 舍弃落后的高碳利用技术, 引进先进的低碳技术, 鼓励低碳设备的使用, 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利用率, 鼓励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开发和使用。

2.2 完善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黑龙江省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和投资政策。

(1) 税收政策。由于煤炭企业“理性人”的特殊经济地位, 为了引导煤炭企业主动积极发展低碳经济, 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对积极主动参与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减少税收的政策扶持, 如:绿色信贷、财政贴息、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偿等税收政策扶持。而同时对于“三高”企业以增加税负的方式给予惩罚, 如:征收气候变化税、消费税、碳排放税等等。对采用先进环保设备、研发低碳先进工艺、技术改造的煤炭企业, 为了间接降低其生产成本, 可以考虑采取减免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增值税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对于煤炭的清洁利用给予税收激励政策。通过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运用经济学中税收的作用, 使其在煤炭生产、需求消费、价格因素之间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强化煤炭企业的低碳经济发展意识,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煤炭企业低碳经济的发展。 (2) 投资政策。针对煤炭开采源头至内化掉的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量极大且种类繁多, 污染的规模也在日趋增长, 煤炭企业自行承担起如此巨大的治理费用是非常困难的状况, 政府应设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贷款或投融资项目, 对于煤炭矿区的污染治理进行投资, 以避免更严重的污染重新出现;对于大型新建煤炭产业项目直接将污染治理的费用纳入到项目总投资金额当中, 成立煤炭资源低碳利用发展基金、低碳经济发展资金专用渠道, 扩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资, 对于重点低碳技术示范工程、商业化推广给予资金扶持, 鼓励煤炭企业采用低碳技术。

摘要: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有效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低碳经济顺应时代的发展而被提出, 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基于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首要地位, 研究煤炭企业如何进行低碳发展, 就成了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而黑龙江省作为全国的煤炭大省之一, 应当主动承担起低碳减排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在剖析黑龙江省煤炭企业低碳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推动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政府政策, 给出黑龙江省政府促进煤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低碳经济,政府政策取向

参考文献

[1]吴立新, 陈贵锋.提高中国煤炭洗选比例的障碍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能源, 2003 (5) :18-20.

[2]张翠清, 杜铭华.工业锅炉及窑炉节能减排技术途径与关键问题分析[J].中国能源, 2008 (2) :17-20.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篇三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作用;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逐渐成长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越爱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创新型社会发展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具有内部组织结构简单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多变等优势,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优势,导致中小企业存在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弱等劣势,不利于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取得持续发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业,致力于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导致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还有一定的阻碍。因此,在新时期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具有深远意义。

1 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1 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方面的不稳定性和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我国依据中小企业的成长特点以及国家宏观的经济发展政策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表现在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政支持。比如我国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资金注入等优惠和补助措施来加大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发展,从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成果的转化,进而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可见,财政补贴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1.2 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多方面的税收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比如在所得税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有效低效企业融资、税负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融资投资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为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3 政府金融支持

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足够的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如前文所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固定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企业资金稳定性差,资金周转把控存在困难,因此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普遍都不稳定,这就使得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愿意在贷款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优惠和支持,这就成为了阻碍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全面放开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并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根本上减小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国财政部门还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拨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来支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另外,我国还加大了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了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搭建了政策性的融资平台,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强化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发展建议

2.1 健全和完善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法律

要想使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国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大多都是规范性文件,其制度性和约束性相对较差,法律效力也比较低,难以真正保障中小企业的切实利益。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将税收政策逐渐纳入法制轨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以法律手段来保证中小各项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进而切实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2 健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式,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

税收优惠作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丰富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辅助。比如,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性质的不同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来达到扶持作用,即低税负政策;还可以在现有的针对部分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企业规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的支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力度及时更新设备、技术等,从而实现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要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优化纳税环境,加大力度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从而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最终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2.3 加大力度建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

针对目前我国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较少且服务质量差的现状,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大力度建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减少企业在融资、投资方面的障碍。比如我国要鼓励大中型商业性银行加大力度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优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利率;还要加大力度建设政策性银行,为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高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载体,比如通过政策性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无担保贷款等,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总之,要想使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為政策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政策才能切实发挥效用,中小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旭.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J].商,2014,08:118.

[2]吴明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四

(一)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改革30多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趋势上,主要体现了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最高价值取向。把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强制性特征。30年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从工作思路、内容、方法等都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从工作思 路的变化看,经过了以国家利益为主,到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有机结合,再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几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的内容的变化看,经历了从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方法的变化看,从主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抓计划生育的阶段,到是主要依靠地方法规、行政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去抓计划生育工作,再到全面进入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的变化。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生育革命虽然由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进,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仍是这场革命的深层动因。特别是1992年以来的生育率下降更是体现了生育革命的本质。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我国仅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生育率转变的人口增长轨迹证明,人口问题关乎到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说是最大的发展问题,涉及个人和家庭福利,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人口再生产,使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促进。可以说,解决人口问题,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在解决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口问题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形式决定了中国面对的是世界最复杂的人口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这也正是我国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取向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有把经济本身作为价值取向的倾向。这给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中国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里的影响包括,一方面,价值取向由传统的比较一致性出现了分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当占主导性的价值取向消失后,价值分化会导致那些曾经占过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同当今的经济价值取向之间产生冲突和一致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问题是,无论价值上是冲突还是一致,都需要回到行为上来判断,由于中国人在评价自己和他人时具有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两重性特征,进而导致中国人在价值冲突时仍然可能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倾向和价值一致时表现出行动上的不一致倾向。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口问题是我国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现时我国坚持不懈地在全国范围推行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应急政策。不可置疑,这种应急政策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对稳定世界人口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也体现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一致性。

(三)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低生育率下降负面后果的中肯评价和政策规避,以致于地方上出现了一种“生育率越低越好”的价值取向。倡导以更替水平生育率为价值取向的“适度生育战略”。也有学者认为,“最多三五年应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笔者认为,在明确持续的低生育率下降合理边界和适度空间,应在确立“适度生育”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逐步实现现时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趋同性和渐进性,必须消除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元性,才能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政策的认同感。

应在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中,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统筹解决国家发展安全的人口复杂问题上,放在人口发展和事业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重点考虑人口发展调控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提出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本强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思路,为科学制定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应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快建设人口发展适度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发展过程中的人均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人口和经济发展评 价体系。

5.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五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特定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摘自财税〔1999〕198号)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号)

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摘自财税〔2011〕89号)5.流通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1〕137号)6.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摘自财税〔2012〕75号)7.饲料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本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8.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

9.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六

一、晋中市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落实及发展情况

2011年, 晋中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同年,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600万元, 2012年安排1000万元, 专门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发展, 并规定县级政府按上年财政收入的5‰ (不低于100万)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截至目前, 榆次等5县市已建立实施;以建设全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示范区为契机, 大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与12家银行以及省担保公司、太原市担保公司、晋中市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 平均每年帮助20余户企业贷款达6亿元左右。推进股权融资, 成功帮助4户企业在天交所挂牌上市, 全方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2年, 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到82248户, 与2010年相比, 增长27%, 完成增加值419.5亿元, 占全市生产总值42.5%。从涉足的八大行业分布看, 工业中小企业10026户, 农业106户, 建筑业4429户, 交通运输业18526户, 批发零售业33577户, 住宿餐饮业9809户, 社会服务业5244户, 其他行业531户。占比分别为12.2%、0.1%、5.4%、22.5%、40.8%、11.9%、6.5%、0.6%。传统行业在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中仍占据重要位置 (见图) 。晋中市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 其吸引就业能力明显强于资本密集型大企业。据统计, 2012年各类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达到58.6万人, 占全市从业人员的38.2%以上。同时, 中小企业在全市新增就业职位中所占份额高达45%以上, 提供劳动报酬达98.2亿元, 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本市促进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已成为保持晋中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晋中市中小企业税负分析

(一) 中小企业实现税收情况

2012年, 晋中市中小企业为全市提供了33.9%的税收收入, 年均保持33.6%的增长。晋中市中小企业近年来的税收总量及占全市总税收比重不断提高, 显示出该市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在不断增强, 并且已成为晋中经济发展和税收增收的重要支撑。

(二) 中小企业税负分析

1、总体税负水平分析。

晋中市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在2010年3.8%, 比宏观税负低12.6个百分点, 2012年企业税负为4.2%, 与宏观税负的差距变为13.7个百分点, 这表明近年来虽然中小企业税负在不断增加, 但随着国家、地方各类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晋中市中小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仍滞后与全市宏观税负的增长幅度。

但是, 将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与中小企业的税收增长进行比较, 可以看出, 这一时期中小企业税收平均增长率为33.6%, 而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为29.1%, 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明显快于其经济增长。在此还可以用税收弹性系数来进一步反映中小企业税收与经济的协调适应关系。从表一可以看出2010年—2012年间, 中小企业税收弹性系数都高于1, 反映出中小企业税收的快速增长。当然税收弹性系数的变化除了与中小企业经济增长密切相关外, 很大程度还受税收政策和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2、行业税负水平分析。

通过比较晋中市中小企业分行业的营业收入净利率与总税负率 (见表二) 可以看出, 被调查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略低于营业收入净利率 (工业除外) , 但平均税负率占营业收入净利率的比重一般都在50%以上, 说明各行业在盈利状况下, 取得的收入中有相当部分是以税的形式交给了政府, 中小企业税负重可见一斑。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商品定价权小, 材料成本、用工成本上升, 税收优惠一定的情况下, 出现“挣得少交得多”的情况。因此, 减轻企业税负, 扶持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十分必要。

数据来源:《晋中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三、中小企业在税收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不合理

首先, 1994年税制改革后, 我国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十余种, 税负自然较重;其次, 现行各税收法律制度条款众多, 内容复杂, 企业在确定应纳税额时, 有些方面若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时, 宁可多交税, 也不愿承担偷漏税的风险;再次, 税制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依然存在。就增值税来讲, 调查显示, 2012年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 其增值率一般在15%左右, 结合17%的增值税率, 该项税负率为2.5%左右, 而作为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讲, 该项税负率为3%.税负反而高于规模相对较大、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一般纳税人, 显示出增值税制的不合理性。还有各税制对中小企业创办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少, 而此时的企业为了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政策予以支持的。

(二) 税制宣传力度不充分

近几年, 国家为减税降负做了大量工作, 比如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 2009年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 以及2011年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许多税收方面的好处。但调查中发现, 不少企业在对税制的一些优惠措施的利用程度方面显得明显不足, 如对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运费满足规定条件时, 可按7%扣作进项税的利用;对所得税制中残疾人员工资可加计扣100%应纳税所得额的利用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问题等等。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少, 为此, 应加大税制的宣传力度。

(三) 纳税单位对税制认识不恰当

一些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一方面抱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税负重, 另一方面认为税制复杂, 又极不情愿去研究税制, 不进行纳税筹划, 以致极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按营业收入预征所得税的违规操作现象, 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四、相关建议

(一) 简化依据, 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现行主要税种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计税方法十分复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增值税计税内容的条款有近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内容的条款有四十多条。如果税法理解稍有偏差, 就会导致企业计税金额的不准确, 造成多缴或少缴税额的结果。调研中发现, 几乎所有的涉税企业既担心因不熟悉税制而多缴税, 又害怕因不能按期足额纳税而延迟纳税、偷漏税。为此, 有的企业不得不长期高薪聘请税务方面的专家, 进行纳税及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 进而加大了自身的纳税成本。建议进一步将营业税逐步并入增值税, 简化纳税依据。如一般纳税人依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来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依营业收入来计税等等。

(二) 开办初期,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活跃地方经济、提供税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用工贵、高成本、高税负、低盈利甚至亏本也是不争的事实, 尤其在开办之初更是如此。有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约为3.5岁, 而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7岁左右。如果在企业开办之初, 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扶持, 特别在税收方面提供一些优惠举措, 如在现行税制下, 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开办之初的前两年免征流转税或所得税, 后两年减半征收流转税或所得税的“两免两减半”政策;对中型企业实行开办之初的前三年减半征收流转税或所得税的“三减半”政策, 以帮助这些企业完成最初的原始积累, 则企业在今后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必然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 也必将能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 公平税负, 降低征收率标准

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2%左右的征收率计征, 平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二是针对所得税, 进一步提高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计税依据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年应税所得额标准或降低其相应税率。

(四) 熟悉税制, 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面对中小企业压力大、税负重的现状, 倡导企业熟悉税制、运用税制, 实现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额的同时, 积极引导开展纳税筹划。实现企业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及递延纳税的目的。

摘要:目前,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推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税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 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利润。本文欲从晋中市中小企业税负层面分析, 提出目前税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税收政策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进而提出几点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负,税收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冯仁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年第11期

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七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税收政策

一、引言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当中,由于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十分激烈,如果自身的生产资金存在问题,就很难将自身的科技产品转化为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品,这就使得其金融服务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速度。而就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来看,主要包括融资方面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而在这之中,融资方面的金融服务直接影响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必须要强化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从而更好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进而保证其健康快速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许多的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与其他的相关政策相融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为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这些税收政策当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首先来看,在目前国家出台的税收優惠政策当中,许多政策的表述过于笼统,并没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缺乏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许多出台的政策无法有效的发挥出其自身的效果,无法起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其次,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与其发展并不适应,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无法得到有效的政策支持,缺乏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税收政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最后,国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并没有将全部的科技金融服务纳入到优惠政策当中,这就使得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渠道较窄,对其融资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严重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速度。

三、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加大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从而最大程度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出其在活跃市场以及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方面的作用。因此,首先国家应该出台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最大程度上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将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充分的考虑进行,最大程度减少财税政策激励的不足之处,进而更好地解决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当中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其次,针对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的现状,国家应该加大普查工作,通过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保证其能够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相适应,进而更好地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在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当中,应该充分的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风险以及融资特点等因素,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提升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只有保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配备完善的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接受相应的金融服务,从而解决自身的融资难问题,更好地发挥出自身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四、结语

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型企业在市场竞争所取得的优势已经更加明显。但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当中,融资难已经成为了其发展的重要阻碍之一,由于受到自身规模等因素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融资渠道较窄,很难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因此,必须要强化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从而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进而保证其健康快速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白冰;王大伟;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现存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年30期

[2]徐忠;邹传伟;硬信息和软信息框架下银行内部贷款审批权分配和激励机制设计——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启示[J];金融研究;2013年08期

作者简介: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八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含义

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有许多,从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归纳起来,其内涵其实是大体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它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单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发展及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

2 应从税法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本身应该是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是因税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统一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在选择上呈现多样性、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所以,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含义。从税法角度考虑,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当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明确的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从税法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才会使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针对性,从而也防止了税收政策被滥用。只有这样,非营利组织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3 应按行为而非主体标准制定税收政策

针对非营利组织,单纯以“主体”为标准来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尽合理的。所谓主体标准也就是说,组织一旦通过了主体标准的认定,就自动获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具体区分其所从事的活动领域,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不应该单以主体标准来进行判定,更多的是应该以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为标准来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损害,从而也能促进市场中组织的发展。所以,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单凭组织的主体标准就盲目地给予其税收优惠待遇,而是视其行为,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给予区别对待。

二、非营利组织的“盈利”趋势

20世纪90年代初,非营利领域的知名学者塞拉蒙教授就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这样的界定,他指出,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于:“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赢余收入不能在成员间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即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是属于社会的,不归任何个人所有。由这样的定义看来,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只要该活动遵循上述“非营利”的原则即可。

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项目对全球22个国家的统计结果显示,各国非营利部门的平均收入来源是: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49%、公共拨款占40%、慈善捐赠占11%。调查结果也证实,商业收入是当代非营利组织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之一。

近年来,由于市场驱动的作用,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以商业收入来支持公益事业的做法日益普遍。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单靠传统的资助模式已不足以维持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它们必须自谋生路,全力寻求资金来源上的自给自足。在我国,慈善捐赠尚不盛行,政府投资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的经济活动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发展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将更多地依赖服务收费和商业运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积极寻求通过商业化的渠道筹款,以维持组织的运作和提供服务,保证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有调查显示,在相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能够较容易获得资助的总是那些筹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能使捐赠资金不断增值的非营利组织。正向弗斯顿伯格所说:“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方面,它是一个成功的商业组织。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

三、通过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

由于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已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越来越重视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具体来说,为确保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公益性宗旨不偏离,防止税收的流失,相关的税收政策至少应该解决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2)对与组织宗旨相关的商业收入和无关商业收入应该怎样进行区分;

(3)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收入应该给予怎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4)对经营收入的资金流向要怎样从税收上加以管理。

关于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税收政策制定其实是个难点。它既要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又要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要使政策的执行具有简易、经济的特点。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上,显然还没有明确上述问题的做法,针对上面几个问题,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做法,并寻找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应该明确界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范围,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范围。比如,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赢利活动所占的比例应低于50%。在美国,虽然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可开展商业活动的限额,但是,当不相关商业收入达到相当程度,该机构的免税资格就会受到威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其实也应设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范围。比如,可以规定,在设定的合理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

动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这个比例,则要就其超额部分或者全部商业活动收入缴纳税款。与此同时,也应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是从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安全的角度考虑的,虽然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但其毕竟与一般营利性企业有本质区别,所以必须对其可以从事的商业性经营领域也进行一个严格的限定。

在明确了上面的问题之后,再来看对于非营利组织进行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应该怎样对其征税’这也是税收政策制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当前,国际上关于这一问题的做法,归纳起来,大概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成的利润实行全面征税制;第二类,对商业活动的所得全面免税,而不需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与非营利目的相关。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目的;第三类,是只对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收入征税,也就是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分为与免税目的相关而免税的收入以及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征税的收入;第四类,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有权享受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

上述几类税收规制方法其实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类做法,虽然确保了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但它使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大。而第二类做法,与全面征税制相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是对非营利组织所得全部免税很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使大量资金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的不良风气。后面两类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营利组织因免税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也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其在营利领域的创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种税收规制方法才是真正适应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的呢?一般而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环境较好,筹资渠道较多,资金较充裕,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数量较大,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会对营利组织构成竞争上的威胁。反垄断、消除不平等竞争、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政府首要的经济责任,因此,它们针对非营利组织,通常对其采取与普通营利组织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而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环境较差,非营利组织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且非营利组织规模较小,参与竞争性商业行为对市场有效竞争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发展中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活动应采取减免税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发展。鉴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尚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全面的征税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类做法,显然不利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与之对应的全面免税制,却有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有可能致使组织的公益性宗旨的偏离。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能够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规制方法,应该是一种折衷的方法,应注意区别与非营利事业相关的商业活动和与非营利事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实行差别对待。比如,对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活动,给予免税待遇;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之间虽然存在金钱或其他利益的给付现象,但收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无等价关系的活动,也可给予减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存在服务,买卖关系的活动,与组织公益性宗旨无关,视同普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

最后,就是要如何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的问题,也就是怎样对非营利组织商业经营所得资金的使用进行限制。目前,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收入尽量用于公共目的,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每年最低的公益性支出的比例,以保证资金尽可能地用于与其宗旨相关的活动。毕竟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为了使其具备为社会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财源丰厚,更不是让其利用减免税的特权进行投资经营,使个人受益。要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首先要做的是区分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类别。按其性质,支出可以分为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两大类。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宗旨而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和宗旨,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例,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那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层面上,应该怎样来贯彻这一思想,使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用于为其公益性宗旨服务的活动上。其实从另一个层面看,也就是限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与其公益性目的不相关的渠道。那么从税收政策制定的角度考虑,是不是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一个“支出税”呢。这样使得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的成本加大,从而也就必然会降低这部分支出的比例。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构想,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其实还是会遇到很多困难的。比如,怎样正确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支出税”具体的征收方法应该是怎样的,是全额征收还是对超额部分征收,具体的税率应该如何制定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合理性,都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抑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外,限制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性的营利单位进行关联交易以及限制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等做法,也都能有效地控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

四、结语

9.税收促进发展 篇九

税收是政府运转的基础,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既反映经济发展的情况, 也能够监督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有着特殊的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摆在当前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作为税务部门必须充分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既搞好经济发展环境又强化监督,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一、切实提高税收助力发展的认识

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对税收助力发展的认识和实践上,我们还存在一些误区。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是:一方面,有些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认为税务部门是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其职能就是依法征税,如何发展地方经济与税务机关关系不大。把税收服务发展与执法对立,顾此失彼,左右为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跟着政府转,往往以发展经济为由,擅自出台土政策。有关单位对税务工作不太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往往处在行政干预与依法治税的夹缝里。有些纳税人则认为税收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是要减税、免税。实践中的误区就是,税务机关讲服务经济发展,局限于对内提出要求,至于如何为地方发展助力,还只停留在口号上。因此国税部门要充分

认识税收助力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税收工作围绕经济发展服务大局的水平。

二、坚持依法治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坚持依法治税,坚决正确执行政策。依法行政是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最好方式。税收政策执行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既要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增长良性发展,又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正、公平、诚信的税收环境。要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和全社会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信息,切实加强精细化管理,杜绝暗箱操作,不断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杜绝执法随意性。

三、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坚持依法治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我们要根据邵阳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指导意见,对国税征管范围内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要以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为专题,对各项优惠政策分门别类进行归集和整理,制定专门优惠政策宣传手册,通过举办讲座、上门辅导、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面对面倾听纳

税人的呼声和需求。二是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加快经济发展中需要扶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三是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落实专项检查或综合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坚决纠正因为组织收入压力大而不落实政策的情况。要建立完善税收政策落实跟踪反馈机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专档管理,密切关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畅通上下信息沟通渠道,全面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收集和解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就是要严格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征管,简化规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实现服务观念和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和细胞,是税收收入的源泉和基础,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直接对象。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树立“纳税人至上”和服务就是尽职的指导思想。二是注重引入

先进的技术和手段,通过推广多元化申报、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在税收征管中能否利用好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和层次,是税务机关能否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要积极引入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经济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是提高征管人员素质。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税务人员才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税收征管,才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税务人员除了要求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财会制度,掌握调查研究和查账技术外,还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水平的文化修养,具备写作、计算机应用、数学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在提高征管人员素质的同时,提升税务咨询、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四是积极推出深层服务措施。多年以来,国税部门注重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文明礼貌办税,简化办税流程等方面做得较好,但深层次服务措施考虑得并不周详。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特点和有利条件,为企业提供信息、协调发展环境、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充分利用国税机关掌握的各种信息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以与时俱

10.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十

【关键词】 发达国家 中小企业 财政政策

目前,中小企业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以上,却创造了5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全美90%的就业机会,并且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的75%也来自小企业,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比大企业高,其发明的商业化程度是大企业的1.5倍;在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其就业人数占职工总数的80%;在德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而创造的产值约占GNP的2/3,其中2/3以上的专利技术也是由中小企业研究和注册的。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中小企业规模小、融资难、竞争力弱、人才和信息匮乏却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并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因此,分析和研究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借鉴其成功经验,不仅有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而且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为了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财政政策。其政策实施主要通过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来实现的。财政收入政策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则主要体现为财政补贴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它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而且对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社会剩余劳动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主要形式有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和递延式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等具体方式实现的。

(1)税率式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常见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主要是通过降低税率,即通过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来实现的。如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25%,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而不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英国的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德国则将中小企业所得税上限降至53%,下限降低到19%,并且对免税企业在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率优惠等;日本却设立了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法人减税税率,规定资本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税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等。

(2)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上,发达国家税收减免主要放在中小企业的创建初期、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贫困地区上。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法国则对新建中小企业免3年的所得税,对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公司免征3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日本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各州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州政府拥有税收豁免权。

(3)税基式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减少纳税人税基方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提高税收起征点上,它主要是通过提高营业税、所得税等的起征点实现的。如德国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等。

(4)递延式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允许纳税人把应纳税款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而不加收滞纳金,从而使纳税人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它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税款递延和加速折旧上,如美国国家税务总局为小企业实行6个月的纳税宽限期;加速折旧则主要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实现的,它不仅能够减少中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能增强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的能力,如德国将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日本对中小企业新购机器设备在第一年里可作30%的特别折旧。

2、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可以直接增加中小企业的收入,它不仅有助于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还有助于增加就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因此,发达国家都相应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增加就业为目的的就业补贴政策。就业补贴政策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的,其一,是直接对企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的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费用,如德国政府在1994年中小企业培训学徒工73.3万人,办培训班6.5万个,政府的财政补贴为1.47亿马克;其二,是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进行补贴,为其发展提供启动资金。英国政府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德国政府规定,凡失业者创办中小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每招收1名失业者再资助2万马克等。

(2)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的研发补贴政策。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研发资助的主要方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如美国制定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并且在1987—1993年间,联邦政府为该计划提供了25亿美元的资助;德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并对798户中小企业的1018个项目提供高达2.2亿马克资助;法国对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给予其经费总额的25%财政补贴,并由政府支付研发所需的外聘专家的工资;日本则由政府出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出口补贴政策。日本政府每年都要提供80多亿日元左右的补助金,扶持中小企业开辟海外市场;法国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对外投资与出口计划,并成立了对外发展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向对国外新兴地区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额在2亿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优惠贷款。然而,由于出口补贴政策违反了国际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发达国家正逐步减少出口补贴,转而采用间接的非补贴手段促进出口。如通过驻外使馆的经济参赞免费为中小企业联系外商,免费组织中小企业代表到国外作实地考察等。

(4)以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为目的的扶贫补贴政策。如欧盟为了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特设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对中小企业在该地区进行工业、手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产业等方面的投资提供补贴;德国政府对在东部地区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中小企业给予投资总额15%-23%的投资补贴等。

(5)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利息补贴政策。它是指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使其以低于市场通行利率水平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能以较小的政府资金投入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是目前发达国家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一种主要形式。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是采取贴息政策较多的国家。法国的贴息贷款种类很多,其利率补贴为1.5%左右;德国则是通过私营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提供利息补贴。

3、政府购买政策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购买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是构成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投向和数量将对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小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执行采购时,应专门考虑小企业,并且要求将1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有能力承担的合同,尽量给予小企业;5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投标者,必须在二级合同中给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承包子项目。为了帮助小企业更多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企业管理局(SBA)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目前每年为小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的23%。日本《政府公共团体需求法》规定政府必须向中小企业订货等。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水平,政府一方面应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重新划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在缴纳税款时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可以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已交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对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特殊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2、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重点应放在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和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上。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增加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和谐,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等。

3、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常用财政政策。我国要在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力度,建立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一方面要让政府采购订单的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并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部件,同时,要明确规定在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应适度优先向中小企业倾斜;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从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和信用状况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能力证书,以此促进中小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

(注: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重大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3A007)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2]王振:中小企业——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唐菊裳:国外小企业[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11.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 篇十一

我国文化产业虽有发展, 但产业化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潜在优势未能充分发挥。把握全球文化产业发展趋势, 针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实际, 积极探索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有效路径, 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现实意义。目前,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产业体系初具规模, 但整体实力偏弱;产业布局趋于合理, 但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主体壮大, 但集约化不高;产业外向度有所提升, 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对策】

自2003年以来, 伴随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推进, 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实践上看, 税收优惠政策让宣传文化单位“轻装上阵”, 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保障和激励作用。今后, 税务总局将调整完善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 减轻其税收负担, 促进公益性文化组织的蓬勃发展。

一是不断完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目前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国家已经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对这些政策,将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是研究实施支持新兴文化业态的税收政策。目前在支持新兴文化产业方面,国家对动漫产业、数字电视等已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中,把文化创意率先纳入了试点范围,鼓励从事文化创意的企业发展。

三是结合制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税收政策,继续研究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文化新兴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同时, 税务部门还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事业建设, 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并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 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事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完善公益捐赠和赞助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在进一步支持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方面,继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鼓励文化服务在科研、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文化产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加快税收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鼓励中国文化企业在境外兴办实体,推动海外文化阵地的本土化。

1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篇十二

号:苏府[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1-12 执行日期:2005-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

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苏发[2004]3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苏州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数额,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

最低可为3万元。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帮

助向上申请冠省名。

(四)减少审批环节。凡是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又符合当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

可除外)。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公安派出机构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

记。

对连锁经营企业,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配送车辆也要尽量错开交通高峰时段。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

(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放宽汽车租赁业开业条件,凡是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经营者承诺一年内具备20辆租赁车辆规模的均可开业。继续对汽车租赁业免征客票附加费,对旅游客运车辆客票附加费执行全省

最低标准(36元/座/月)。

(八)取消维修行业地方保护。全面取消现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额度控制,消除各县级市、区的地方保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设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严格执行《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新国标,对标准规定的所有13个专项维修申请全面放开,不再根据地方情况出台限制性规定;严格按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非特定条件下,取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

二、财政税费政策

(九)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是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将严肃查处。

(十)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经市软件产业协会转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十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

(十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

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实际营

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七)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对公园内专供游客划行的游船和驾驶的游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有专人驾驶并受车辆管理部门监管的游船和游车,无论其是否在公园

内行驶,均按规定征税。

(十九)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市公交公司管辖的行驶在市区(包括市郊)的公共汽车,可由市公交公司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县级市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可比照执行。

(二十一)改进新增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领取号牌当月按日计征养路费,并继续推行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因生产加工需要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三)对国家指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国有、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六)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二十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商业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省内或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可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统一核算、分别入库”的纳税方式,以不影响直

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

(二十八)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

附加费。

(二十九)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

护,专款专用。

(三十)鼓励旅游企业创汇。对年结汇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十一)在各县级市、区内举办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取得业务收入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及参展单位,自本政策意见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二)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取消开办养老机构最少床位数(30张)的条件,其用电、用水价格均按民用标准收取。对在养老单位内部所办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应给予优先审批。

三、就业再就业政策

(三十三)对新办的在2005年年底前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按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

(三十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列类型的企业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十六)鼓励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四、融资担保政策

(三十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三十九)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当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其在独立审贷基础上,优先向市级重点优质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十)支持市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县级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已建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要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五、土地供应政策

(四十一)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

续。

(四十二)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

见。

(四十三)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其中旅游和金融项目在确定功能定位后,以招标和挂牌方式为主供地,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建设指标,可按市场评估地价挂牌供地。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

(四十四)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进行拆迁时,无论当时场所为何种业态,均以该场所建造时的立项文件和土地批准用途为准进行补

偿。

六、项目投资政策

(四十五)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四十六)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业招商活动补助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市、区要相应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

套使用。

(四十七)鼓励在苏州投资创办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等高科技服务业企业。该类企业如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重点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四十八)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

政性收费。

七、其它政策

(四十九)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降低香港投资者进入苏州零售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1亿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进入苏州批发业的香港投资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30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香港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允许香港公司在苏州设立独资百货、超市和便利店,允许香

港公司设立独资外贸企业。

(五十)大型服务业企业,聘用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的专业人才或经营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

调和随迁。

(五十一)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五十二)完善政府开发项目向社会招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禁止不正当竞争。一是在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合全市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的规定;二是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其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制度细则;三是在相关部门下设事业型的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开发

项目社会招标事务。

(五十三)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要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分行业发展规划,确立服务业发展的领域和方向,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在资金、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十四)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50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十五)上述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所有在苏州的相关服务业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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